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范文最新8篇

2023-12-24 10:21:31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8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范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朋友、小朋友们。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一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城市规划,规范规划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县城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县县城城市规划用地具体范围,在《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工作。

第二章城市建设规划的审批

第五条县城市建设规划按不同项目、不同规模、不同地段分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会议、县建设项目规划联审会议和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三个层次进行管理,各层次均包括规划编制、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过程的审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会议审议:

(一)位于道路红线宽度15米以下(不包括15米)道路两侧或不沿街,用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设项目的规划;

(二)临时用地和临时性建筑规划;

(三)建筑立面装修规划;

(四)工程管线建设规划。

第七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实行集体审议,审议结论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建设项目规划联审会议审议:

(一)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建设规划;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建设规划;

(三)其他确有必要进行联审的建设规划。

第九条县建设项目规划联审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根据不同项目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每次参加会议的单位不少于三个,人数不少于五人。审议结论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十条设立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

(二)专项规划;

(三)重要地块详细规划;

(四)县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五)县城重大项目建筑方案;

(六)其他需要提交县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审议结论作为规划审批或报批的依据。

第十二条拆迁安置、零星国有土地出让等规划要求明确的建设项目,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简易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实行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公示制度。

(一)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块详细规划方案通过公开栏、政府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二)批准后的总体规划、重要地块详细规划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府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布;

(三)具体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四)具体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均应进行公示,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重大的规划变更和重要建设项目的审批前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任意变更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密度控制在40%-50%,以单层厂房为主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55%,建筑容积率按不同项目类别控制在0.8-1.5,绿地率控制在10%-20%。高层建筑的控制指标另行确定;

(二)办公、生活及附属用房建筑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总用地面积的7%;

(三)工业用地内不得建设成套职工住宅、人才楼、专家楼、招待所等项目。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密度控制在25%-35%,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3-1.5,绿地率不小于30%。高层建筑的控制指标另行确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内不得建设住宅和宿舍项目。

第十八条住宅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整体开发的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根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确定;

(二)住宅日照间距系数原则上不小于0.9,具体根据不同朝向按规定折算。日照间距按房屋正立面考虑,其他方向要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除房地产企业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商品房。

第十九条已制订详细规划的区块,按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批准后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在本规定实施以前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有效,超过期限的自动失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中有不当或违法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工业园区、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成立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供电公司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实行电网建设调度会议制度。市发改委每半年牵头召开一次调度会,统一协调电网规划、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加快推进全市电网的建设和发展。

(二)市发改委要研究提出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及时向供电公司通报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布局、招商引资最新进展和用电大项目分布落地情况。

重大或产业集群建设项目的“立项”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材料中应包括供电公司关于供电规划(或供电方案)的审查意见。对于符合市电网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规划部门才予论证审批。

二、统一规划,加强管理

(一)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发展,节约土地和保护环境。供电公司应组织编制和修订《市城乡供电专项规划》和《市电网建设中长期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各级政府要把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和控制规划站址用地和规划线路走廊,保证电网整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三)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保护纳入规划的输电线路走廊和变电站站址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变动,保证电网规划项目按计划实施。若必须变动应报市(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四)供电公司应加强与各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沟通,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城市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及时调整电网规划,科学合理规划变电站、输电线路走廊及电缆通道用地。

三、加强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规范审批程序

(一)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回函会办制”。供电公司对电网项目的选址、选线征求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意见时,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回函会办会议,并督促各部门及时函复。

(二)市、县规划部门按《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时限回复项目可研阶段站址及输电线路路径征求意见函。项目可研通过审查,在《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核发《选址选线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域范围内电力规划、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由县规划部门负责办理。

(三)国土资源部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项目可研阶段站址路径征求意见函,对于项目预审申报资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预审手续。

(四)林业、环保、水务、城乡建设、文物、交通、人民防空、通信、气象等有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电网项目可研阶段站址路径征求意见函,并及时提供项目可研、初设阶段需要的有关资料、数据。

(五)对于拟建电力线路经过城区较为特殊、复杂的路段,线路路径方案较难确定的情况,由市发改委组织选址选线方案论证会。

四、切实做好电网工程建设工作

(一)电网建设工程是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享受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

(二)电网建设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已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或规划局业务会议研究同意,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部门应在《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三)输变电项目建设施工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破路的,应在项目开工之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城乡建设部门应对不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相关道路规划、不影响城市绿化景观和道路使用功能的破占项目,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建设凌空高架的跨河缆线不构成对河道堤防工程实际占用的,不再征收河道地方工程占用补偿费。建设过程中未造成水土流失的电网项目,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五)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规划范围内的变电站站址征地、电力输电线路沿途房屋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电网项目顺利建设。

电网建设工程涉及的变电站征地、输电线路塔基征地、建筑物征收、林木及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定期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等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输电线路确需跨越房屋时,供电公司必须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跨越距离,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给予合理补偿予以拆除。

(六)变电站选址及电力线路走廊应尽量选择在远离城镇的河道、绿地、山体和规划道路实施,鼓励电力线路同杆多回路架设。

(七)对无理阻挠电网规划建设工程正常施工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协调处理工作,保证电网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八)电网规划和建设项目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和重点项目调度管理。

五、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三

规划编制的过程是科学研究的过程,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抓住机遇、开拓创新的过程。规划的制定必须依靠专家、依靠群众,在充分掌握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把握城市的各种优势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打造城市特色为目标,使编制的规划既有前瞻性,又有可操作性。各县、市要在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各类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区域要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规划目标作好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并列入财政专项预算,确保规划实施,使规划的管理和实施既具有充分依据和可操作性,又便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三、严格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和风景区的规划管理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乡结合部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复核审定各地块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权限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尽快改变城乡结合部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缺乏、环境恶化等状况。规划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实施有效监督,重点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用途。各地要对本地区城乡结合部土地使用权流转和规划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建设、有效管理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定依据,各级政府和管理机构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快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划定景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严格执行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

五、规范规划管理行政行为

进一步完善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群众、专家、领导“三结合”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的规划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审批行为,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

各县、市要成立城市(镇)规划管理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市)主要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对县(市)境内的重大规划项目进行科学决策。专家评审组需由县(市)内外,与规划相关的各类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重大规划建设项目的论证,为领导决策提供方案意见。

没有单设规划局的县的建设局内要有专门机构履行城镇规划职能,对于城市主干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城市主要交叉节点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评审组同意后,报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重大重要建设项目应向市民公开展示,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反映,经综合分析拟出方案后,由规划委员会集体决策。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完善规划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权力运行和个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明确科室人员的职责和分工,减少内部扯皮、推诿,加强协作,提高效率。

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配置要科学、合理,领导干部应当有相应管理经历,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执业条件。规划管理人员要能够充分理解和把握规划思路,保证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没有规划管理经历和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不得从事规划管理工作。

增强服务意识,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严肃查处以权谋利行为。要牢固树立规划为经济建设和发展主动服务的思想,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实行项目督办制,对报建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进一步严格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和时限,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核发、违法违规建设的查处等关键环节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工作季报、半年及全年总结制度,定期书面汇报工作情况,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六、建立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工作中,不准委托无证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不准在无法定规划的情况下批准建设项目;不准违反建设项目选址规定或选址程序进行选址定点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准违反规划改变用地性质或用地布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准对违反规划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准对违反规划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批;不准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进行工程验收;不准在未取得包括规划竣工许可在内的有关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产权登记;不准利用职权在规划审批时吃、拿、卡、要,更不准进行权权交易和权钱交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责成责任部门纠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七、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后,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对规划管理实施等情况,市县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下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向上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必须坚持“一张蓝图管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严格按照规划搞城市建设,任何个人、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更改。对于确实需要修改的规划,必须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和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随意变更城市建设规划。

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公众对规划的意见和建议,将批准的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规划、建设案件的举报。建立健全来人来信接待制度和聘请社会监督员制度,随时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城市规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要加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配备,重点加强规划编制和规划监察力量,适当增加人员编制,采取有效措施引进专业人才,配备相当的技术人员,保证规划管理的科学、合理、有效进行。注重人才的技能培养和使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四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制度改革精神,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真正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镇。

二、工作目标

1、全面完成县下达的我镇6个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2、到2010年度,全镇所有的村都建有村卫生室,并基本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3、提高新农合保障能力,确保我镇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建成的村卫生室确保100%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

4、加强我镇卫生队伍建设,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鼓励乡村医务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学习。

三、健全组织,成立江集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族人,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医院院长为具办人员,严格落实此项工作。

四、严格按县卫生局标准搞好村室建设

1、新建村卫生室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资料室、药房、值班室六室分开,相对独立。供水、厕所、宣传栏、道路等配套设施齐全。

2、统一村卫生室设置选址,严格按时间进度完成村室建设。严格按照县政府文件规定:一个行政村设一所卫生室,按照《利辛县村卫生室建设选址意见》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址确定村卫生室建设地点。

3、2010年项目建设村卫生室要在5月底前完成工建任务,6月底前完成供电供水、卫生厕所、宣传栏、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确保8月底前投入使用。

4、设立项目资金管理专帐、专款专用,按合同支付建设费用。

五、统一村卫生室人员的配备和管理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取得助理执业医师及以上资格或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录用、统一调配,对乡村医生采取全员聘用制、聘期一年。

2、村卫生室负责人从聘用的乡村医生中公开推选、择优录用,村卫生室负责人的年龄,原则上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六、统一财务和药械管理

村卫生室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政府配套的村卫生室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村卫生室使用。村卫生室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发或随乡镇卫生院一起采购。

七、明确职责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程序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改建、新建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称“意见书”)。

具体项目一般包括:

(1)重要的大、中型工业仓储建设项目;

(2)重要的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3)对外交通建设项目;

(4)专业医疗、卫生防疫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意见书”是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的配套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意见书”;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意见书”;其他项目在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前,选址应征求*市规划管理局对项目申报的意见。

第五条申请“意见书”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查申报表;

(2)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5)1/500-1/10000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有选址多方案比较,并附送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7)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8)有关用地范围的情况或资料;

(9)其他。

第六条“意见书”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0天):

(2)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后报处审(工作时限4天);

(4)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工作时限1天);

(5)按职责签审上报分管局长审批(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6)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程序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用地证”)。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文件;

(5)1/500-1/2000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7)原已划拨或出让的土地,需原土地红线资料;

(8)已取得“意见书”的应附有“意见书”、选址位置附图、有关立项资料等;

(9)拍卖地须持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或*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等函件;

(10)其他。

第九条定点及规划要点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5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处审(工作时限6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批(已审定规划要求的项目只需分管局长审批,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定点蓝线图(2份)(工作限时1天),自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应重新申请定点。

第十一条申请核发“用地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或签有修改意见的规划总图及选址、定点阶段审查的所有资料;

(2)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用地呈报表、审批表、会签表等);

(3)与用地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有关报表;

(4)1/500修建性详细规划4份(用地范围较大时可用1/1000),电子介质图(光盘、软盘\www.huzhidao.com\)1份;

(5)*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核实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面指标单;

(6)调整规划须附原批准的规划总图及说明;

(7)其他。

第十二条核发“用地证”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根据规划要点的要求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处负责人(工作时限4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需上报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

(4)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审查,报局长签发(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及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用地证”(副本)、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及签审盖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3份)(工作时限2天)。

第十三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招标拍卖用地及详细规划审查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下达的规划要点或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用地证”,但必须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红线申请审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工作时限16天。具体按核发“用地证”的程序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取得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超过两年未依法建设的,原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管理程序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土地红线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定点和规划要点通知单(均须持原件核对);

(4)1/5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1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的现状实测地形图),且标明拟建工程的位置;

(5)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6)其它(包括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拟建工程方案示意图等)。

第十七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4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员查勘现场,核对用地范围内及周边规划控制情况,酌情交处业务会研究后初拟规划设计条件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工作时限1天),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时效为六个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报审施工图应提供的资料:

(1)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

(2)本年度基建计划;

(3)含技术经济指标的建筑总平面图、各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或要求的透视效果图)、设计说明书等各1份;

(4)市(省)建委工程项目方案审查纪要和初步设计审查批文等;

(5)其它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初审施工图后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施工图,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审或上报局审(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定施工图后返建筑规划管理处(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建筑物放线通知单、核实的施工图、“许可证”申请表(工作时限1天)。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所需文件申请核发“许可证”(副本)。

申请“许可证”审批应提供的资料:

(1)报建图审查阶段所有资料;

(2)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3份(含消防已审查签章1份),定位红线图3份;

(3)放线回单;

(4)*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

(6)其他。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2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并签审所有报建资料、图纸,拟定审批意见后报处审(工作时限4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上述资料,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发或上报局长签发(工作时限2天);

(4)局长审查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批返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2天);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资料后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签章审批的图纸,对案卷“许可证”编号,核发工作联系单,经审定的设计图1套,定位红线图1张。同时对并需存档图纸(1套)用于批后管理图纸(1套)(工作时限2天)。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性建设工程且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的项目审批仅设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审批阶段,完成审批的总工作时限为28天。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申请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应提供的资料。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土地权属红线资料(自用工程类)及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复印件;

(4)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限大型项目)及工程计划批准文件;

(5)1/500—1/100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且由管线专业部门在地形图上标明拟建工程的方案位置;

(6)已编制审批的管网综合规划(一般指成片开发的建设项目及新、扩、改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7)其他。

第二十八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总工作限时为11天,其中接卷1天,经办3天,处室负责人审查2天,总规划师审查1.5天,分管局长1.5天,返窗1天,核发审批成果1天。

第二十九条审批成果: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

(2)市政工程放线定位单;

(3)市政工程规划调查红线;

(4)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第三十条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超过期限未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申请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的资料: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

(2)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设计图及设计文件2份,调查红线图1份,现状地形图1份;

(3)定位放线回单;

(4)建筑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

(5)其他。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审批程序参照工程类,总工作时限9天,其中: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1天,经办审查2天,处室负责审查2天,分管局长审查1天,局长审批1天,经办整理资料1天,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审批成果1天。

第三十三条审批成果:

(1)市政工程规划定位红线图;

(2)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证(副本)及规划审批单;

(3)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备齐“许可证”副本和竣工测量成果资料,报市政规划管理处审核(工作时限3天);合格项目,资料报业务综合管理处核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合格项目,按违法建筑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在*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在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分局办理规划受理审查和发证手续,按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程序中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定点)及核发“许可证”的规定执行。规划分局履行市局业务综合管理处和对应处室经办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建设的项目,在区内所设分局办理规划审批受理和发证手续。所有审查审批项目直接上报市局局长;分局审查工作限时为: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时限8天;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时限各为15天,具体各阶段工作时限由分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凡需更名的项目,必须理由充分,项目合法,由局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转对应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工作时限5天。

凡需复审的项目,必须具备原批准有效证件,由局业务综合处受理,转业务对应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工作时限5天。

属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其更名、复审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受理、审批,工作时限各为3天。

第三十七条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项目,由对口业务处室汇总整改意见,在程序规定的审查、审批时限内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发出规划审查通知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整改要求调整完善报批、报建的工程图文内容,按工作阶段的对应程序规定申请审批。

在审批、审查过程中查实有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按执法程序处罚后重新进入正常报批程序。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六

(一)规划选址

(二)规划审批

(三)工程管理

凡工业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但要依法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备案,接受质量、安全服务和监督,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质量。

(四)因杏花营、边村、汪屯三个工业区建设项目情况特殊,要求:

1.在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后,尽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2.确因土地使用手续无法办理,影响工程建设手续的审批时,允许先办理施工手续,特别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待项目手续齐备后,再补办其他手续。

以上各类手续审批要件(见附件)。

二、关于未办理建设手续已开工工业建设项目手续办理的解决办法

(二)不具备办理手续要件的,市建委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尽快补齐要件,并将积极指导和协助办理所需要件。

(三)如果经多次督促仍不办理必要手续或不接受质量安全监管,由市建委依法进行处理。

三、关于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未办理建设手续或建设手续不全,但已完工的工业建设项目,按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解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

(一)属于能够直接办理手续的,市建委要予以补办。

四、关于有关费用问题

(一)行政性收费按工业区统一政策执行。

(二)事业单位收费只收成本费。

(三)经营性收费,市建委负责协调有关单位,把费用降到最低。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协调全市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乡规划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局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

第八条在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市政府申请供地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城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再依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工业园区办公室根据园区规划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申请,经市城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提出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方可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镇规划区内的用地,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申请,市城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提出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方可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九条在规划区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属人应将已经取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确需变更规划条件和分割土地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将新取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新的土地使用权属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再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规划区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取得规划条件的用地,需转让、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招拍挂和改造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城市规划局征询规划条件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规划条件必须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局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对审定通过的规划建筑方案,市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审定通知书。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

第十九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由镇人民政府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在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和参考户籍人口数量的基础上由镇政府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与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悬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复印件,公示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市城市规划局工作人员有权对建设工程的总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配套设施、规定拆迁范围的拆迁情况等环境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材料。

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市城市规划局应当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市建设局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八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实保护耕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八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第九条、受理预审申请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当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预审时间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应当实行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一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申请预审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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