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范文(10篇)

2023-12-22 11:11:42

下面是壶知道为大伙儿带来的10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范文》,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一

(一)规划选址

(二)规划审批

(三)工程管理

凡工业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但要依法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备案,接受质量、安全服务和监督,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质量。

(四)因杏花营、边村、汪屯三个工业区建设项目情况特殊,要求:

1.在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后,尽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2.确因土地使用手续无法办理,影响工程建设手续的审批时,允许先办理施工手续,特别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待项目手续齐备后,再补办其他手续。

以上各类手续审批要件(见附件)。

二、关于未办理建设手续已开工工业建设项目手续办理的解决办法

(二)不具备办理手续要件的,市建委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尽快补齐要件,并将积极指导和协助办理所需要件。

(三)如果经多次督促仍不办理必要手续或不接受质量安全监管,由市建委依法进行处理。

三、关于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未办理建设手续或建设手续不全,但已完工的工业建设项目,按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解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

(一)属于能够直接办理手续的,市建委要予以补办。

四、关于有关费用问题

(一)行政性收费按工业区统一政策执行。

(二)事业单位收费只收成本费。

(三)经营性收费,市建委负责协调有关单位,把费用降到最低。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二

一、建设项目用地初审程序

项目选择应重点考虑发展跨国企业和国内大企业、大集团,且有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的投资项目;优先选择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具有产业拉动和延伸、功能完善的投资项目;限制发展投资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经济效益差的投资项目;杜绝发展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浪费土地、污染环境的项目。

经初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或招商局与项目建设单位签署《建设项目入园意向协议书》。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一)申请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用地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项目建设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情况及项目建设平面布局示意图。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者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二)审查

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审查工作,一般应从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也是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必备材料。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总规模和各类控制指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三、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程序

1.关于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材料;

2.建设用地单位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方案;

4.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或批准)文件;

5.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有地籍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6.土地估价报告或地价确定依据;

7.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及身份证明。

(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现场核拨土地,埋设界桩,交付用地单位使用。

四、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一切为了招商引资、一切为了项目建设的思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为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附后)。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项目凡适宜建多层标准厂房的,应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防止圈占土地,建设项目用地获得批准,缴纳了地价款后,一律先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设定有效期12个月,超过有效期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仍未开工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重新安排给其他项目使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期满后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程序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改建、新建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称“意见书”)。

具体项目一般包括:

(1)重要的大、中型工业仓储建设项目;

(2)重要的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3)对外交通建设项目;

(4)专业医疗、卫生防疫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意见书”是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的配套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意见书”;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意见书”;其他项目在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前,选址应征求*市规划管理局对项目申报的意见。

第五条申请“意见书”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查申报表;

(2)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5)1/500-1/10000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有选址多方案比较,并附送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7)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8)有关用地范围的情况或资料;

(9)其他。

第六条“意见书”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0天):

(2)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后报处审(工作时限4天);

(4)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工作时限1天);

(5)按职责签审上报分管局长审批(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6)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程序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用地证”)。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文件;

(5)1/500-1/2000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7)原已划拨或出让的土地,需原土地红线资料;

(8)已取得“意见书”的应附有“意见书”、选址位置附图、有关立项资料等;

(9)拍卖地须持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或*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等函件;

(10)其他。

第九条定点及规划要点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5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处审(工作时限6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批(已审定规划要求的项目只需分管局长审批,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定点蓝线图(2份)(工作限时1天),自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应重新申请定点。

第十一条申请核发“用地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或签有修改意见的规划总图及选址、定点阶段审查的所有资料;

(2)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用地呈报表、审批表、会签表等);

(3)与用地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有关报表;

(4)1/500修建性详细规划4份(用地范围较大时可用1/1000),电子介质图(光盘、软盘)1份;

(5)*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核实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面指标单;

(6)调整规划须附原批准的规划总图及说明;

(7)其他。

第十二条核发“用地证”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根据规划要点的要求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处负责人(工作时限4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需上报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

(4)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审查,报局长签发(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及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用地证”(副本)、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及签审盖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3份)(工作时限2天)。

第十三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招标拍卖用地及详细规划审查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下达的规划要点或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用地证”,但必须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红线申请审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工作时限16天。具体按核发“用地证”的程序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取得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超过两年未依法建设的,原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管理程序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土地红线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定点和规划要点通知单(均须持原件核对);

(4)1/5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1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的现状实测地形图),且标明拟建工程的位置;

(5)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6)其它(包括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拟建工程方案示意图等)。

第十七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4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员查勘现场,核对用地范围内及周边规划控制情况,酌情交处业务会研究后初拟规划设计条件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工作时限1天),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时效为六个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报审施工图应提供的资料:

(1)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

(2)本年度基建计划;

(3)含技术经济指标的建筑总平面图、各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或要求的透视效果图)、设计说明书等各1份;

(4)市(省)建委工程项目方案审查纪要和初步设计审查批文等;

(5)其它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初审施工图后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施工图,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审或上报局审(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定施工图后返建筑规划管理处(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建筑物放线通知单、核实的施工图、“许可证”申请表(工作时限1天)。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所需文件申请核发“许可证”(副本)。

申请“许可证”审批应提供的资料:

(1)报建图审查阶段所有资料;

(2)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3份(含消防已审查签章1份),定位红线图3份;

(3)放线回单;

(4)*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

(6)其他。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2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并签审所有报建资料、图纸,拟定审批意见后报处审(工作时限4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上述资料,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发或上报局长签发(工作时限2天);

(4)局长审查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批返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2天);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资料后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签章审批的图纸,对案卷“许可证”编号,核发工作联系单,经审定的设计图1套,定位红线图1张。同时对并需存档图纸(1套)用于批后管理图纸(1套)(工作时限2天)。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性建设工程且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的项目审批仅设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审批阶段,完成审批的总工作时限为28天。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申请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应提供的资料。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土地权属红线资料(自用工程类)及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复印件;

(4)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限大型项目)及工程计划批准文件;

(5)1/500—1/100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且由管线专业部门在地形图上标明拟建工程的方案位置;

(6)已编制审批的管网综合规划(一般指成片开发的建设项目及新、扩、改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7)其他。

第二十八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总工作限时为11天,其中接卷1天,经办3天,处室负责人审查2天,总规划师审查1.5天,分管局长1.5天,返窗1天,核发审批成果1天。

第二十九条审批成果: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

(2)市政工程放线定位单;

(3)市政工程规划调查红线;

(4)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第三十条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超过期限未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申请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的资料: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

(2)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设计图及设计文件2份,调查红线图1份,现状地形图1份;

(3)定位放线回单;

(4)建筑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

(5)其他。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审批程序参照工程类,总工作时限9天,其中: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1天,经办审查2天,处室负责审查2天,分管局长审查1天,局长审批1天,经办整理资料1天,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审批成果1天。

第三十三条审批成果:

(1)市政工程规划定位红线图;

(2)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证(副本)及规划审批单;

(3)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备齐“许可证”副本和竣工测量成果资料,报市政规划管理处审核(工作时限3天);合格项目,资料报业务综合管理处核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合格项目,按违法建筑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在*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在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分局办理规划受理审查和发证手续,按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程序中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定点)及核发“许可证”的规定执行。规划分局履行市局业务综合管理处和对应处室经办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建设的项目,在区内所设分局办理规划审批受理和发证手续。所有审查审批项目直接上报市局局长;分局审查工作限时为: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时限8天;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时限各为15天,具体各阶段工作时限由分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凡需更名的项目,必须理由充分,项目合法,由局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转对应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工作时限5天。

凡需复审的项目,必须具备原批准有效证件,由局业务综合处受理,转业务对应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工作时限5天。

属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其更名、复审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受理、审批,工作时限各为3天。

第三十七条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项目,由对口业务处室汇总整改意见,在程序规定的审查、审批时限内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发出规划审查通知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整改要求调整完善报批、报建的工程图文内容,按工作阶段的对应程序规定申请审批。

在审批、审查过程中查实有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按执法程序处罚后重新进入正常报批程序。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四

随着全县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各项公益事业及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占用耕地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个别乡镇已出现了无序占地的趋势,对基本农田保护构成了威胁。为切实保护县域内的基本农田,依法规范农村各类用地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畜禽养殖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20号)精神,各乡镇及有关部门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并合理确定布局和用地标准,坚持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坡等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更不准借机圈地。对借机建住宅和搞非农业项目的,县政府将追究其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畜禽合作经济组织,须经乡镇政府同意,向县畜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县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乡镇政府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定复垦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和押金,对原址不能复垦的,用地单位(户)须缴纳5元/m2复垦费,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复耕。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牧养殖场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按相关政策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规范保护地生产用地

保护地生产用地,有政策扶持并集中建设的,应由有关部门、乡、村统一规划,鼓励占用未利用地,尽可能少占用大片耕地。适合分散、因地制宜,在未利用地或一般耕地发展保护地生产的,也要予以鼓励,在政策上一视同仁。发展保护地生产,除公共基础设施如水、电、路等,不能搞其它永久性建设,看护房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m2,集中连片属于统一经营者的,不能占多间看护房。坚决制止一些乡、村的变相建住宅诱导农民发展保护地生产行为。对利用发展保护地生产之机,变相建住宅和改变保护地非农用途的,要依法拆除并责令其恢复土地原貌。

三、规范各类“移屯搬迁”用地

因各种原因需要扶贫,移屯搬迁的,应坚持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占用未利用地的原则,按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需搬迁选址的,要由县扶贫开发部门、乡镇政府提出选址意见,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确定用地面积,建设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移屯搬迁村、组与农户签定建新拆旧的合同书。“移屯搬迁”完成后,乡镇政府要负责监督对原住宅地复垦。坚决纠正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浪费土地的现象。对已建新宅,拒不拆除旧宅的,要依法进行。

四、规范各类“公益事业”用地

乡镇的“公益性”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村部、村屯改造等,必须依法用地,不能用公益事业遮掩违法用地事实。特别是部分有上级资金支持或社会赞助的公益项目,更要科学依法用地。用地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能占用未利用地的,不占用一般耕地,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类公益事业选址用地要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建设部门按城乡总体规划出具选址意见,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

五、建立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五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六

【关键词】工程项目;前期管理

中图分类号:N94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交通运输需求不断提高,公路工程建设在地方政府工作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一些公路建设项目只凭地方行政领导为求政绩而拍脑袋决策,变“可行性研究”为“可批性研究”,不经科学论证或肤浅论证,就仓促上马,致使在工程建设项目早产,实施过程中一变再变,甚至成为烂尾工程。本文主要就如何做好公路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谈一下个人对这些问题的浅见。

一、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概念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机会论证、项目论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手续等,泛指项目开工前一切准备工作和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完成的各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手续。

项目前期工作以确保项目投资效益和维护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最终目的,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技术和政策支持,在项目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高质量的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前提,是项目工作的起点。项目前期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涉及学科多、法规多、审批环节多,这就要求项目前期参与人员能对前期各项工作加深了解,随着国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项目管理的不断规范,对项目前期工作要求越来越严。当前项目前期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 工作周期短,导致项目的科学、合理、经济、安全性不足,投资和社会效益差。

二、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程序

(一)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内容

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是指工程建设中的项目决策阶段,它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阶段。

规划是指项目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发改部门或省、市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同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用地规划相互衔接。

项目建议书又叫做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它是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发展要求,结合自身各项资源条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项目建设的轮廓设想和书面文件。项目建议书由发改部门审查、批准后,即可列入建设前期工作计划。解决的是否建设的问题。

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也称行业审查)通过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继续进行,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进一步深化,收集资料对项目进行进一步论证和定位,综合评选,确定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先进,条件上具备,实施上可行的最佳方案,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得到行业专家的论证和主管部门的批准。

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设计文件提供可靠的依据,并可作为下一步工作开展的基础。

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外部投资者、决策者、银行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设计阶段又分为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阶段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的科学依据,拟定修建原则,选定方案;对重大、复杂的技术问题通过科学实验、专题研究,落实技术方案;确定工程数量,提出文字说明和适应施工需要的图表资料。

一般来说,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发改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各省、直辖市具体审批权限不尽相同,具体项目要根据所在省份(直辖市)政策、道路性质等级、建设规模、线路跨越区域等因素综合确定审批机关。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置文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置文件主要有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等前置审核文件、以及法律、法规对特定项目和环境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批复、涉河建设方案批复等前置审核文件。

(一)规划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的选址,不仅对建设项目本身的成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对城市的布局结构和将产生深远的影响。项目建设的地点与周围其他建筑之间是否存在互相影响、选址是否影响其他重要保护区和居民生活、选址是否符合城市功能分区、选址是否会影响以后即将建设的其他项目,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以及起终点论证都需要在选址阶段予以明确。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是线性构造物,还要考虑对当地经济的带动作用。规划选址意见书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同级审批。项目业主要向规划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图;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老路利用率低、改线路段较长及新建道路还应提供项目选址研究报告。本项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项目土地预审

土地预审的目的:一是用地性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出于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的需要;三是核算项目合理用地面积,集约节约保护土地。用地报批方式一般有两种方式:独立选址报批和城市批次报批。项目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以外,采用独立选址报批方式;项目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采用城市批次报批方式。路网建设项目尽量采用独立选址的用地报批方式。用地审批主体:用地面积70公顷以下(其中耕地必须35公顷以下)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用地面积70公顷以上(含70公顷)、耕地35公顷以上(含35公顷)或者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由国务院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的有关要求,还须把土地预审资料制成电子报件上报。用地报批程序分为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划拨供地、办理土地证4个步骤,分别取得用地预审意见、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土地使用证4个批复文件。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划拨供地、办理土地证等环节所需申报资料由各直辖市、省(区)国土资源部门规定。在土地预审资料中应包含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等内容。本项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三)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污染除了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外,还对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在项目筹建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在规划和项目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把在建设过程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潜在的环境影响的可能性减到最小,对于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坚决禁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体包括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正式工作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写阶段、公众参与、修改完善和审批阶段。一是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需要重点评价的内容,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计划;二是正式工作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进一步进行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对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三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写阶段,主要任务是汇总、分析前一阶段工作所取得的各种资料、数据和结论,完成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写工作。四是公布报告书,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对于不同意见,可以向编制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反映。五是根据专家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六是主管部门最后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是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前置性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必须附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在本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四)节能审查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 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 (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 万至 5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本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由省市发改部门实行同级备案。

(五)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方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所需要采用的风险水平,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或设计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和相应的资料。 国务院323号令《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型桥梁、大型桥梁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本项目审批机关为省级地震主管部门。

(六)涉河建设方案

涉河建设方案主要有防洪评价报告书、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等。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主要针对跨越通航河道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务与防洪要求,进行综合分析,科学的提出防洪影响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来规避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泄洪等方面的不利影响。法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审批机关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目的是使桥梁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以适应水运发展需要,确保船舶、排筏的航行安全畅通。设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审批权限要求:凡在长江、黑龙江干流和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由交通部审批;凡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交通部授权拟建桥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报交通部核备。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目的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工作。本项工作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审批机关为航道主管部门。

(七)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凡征占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审批机关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土地报批阶段专题研究

(一)土地复垦方案。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方案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土地报批办理

在土地复垦方案、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复、项目勘测定界完成后,就可以着手准备土地报批组卷。

一、组卷所需材料:

(2)劳动保障部门应提供的资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提供的资料: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确认的批复;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告知书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回证;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用地单位配合);补充耕地位置图(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地)。

二、征地流程

(1)办理规划报批手续。依据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红线图,至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红线图及规划用地许可证;

(3)委托有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编制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由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报告进行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提供项目勘测定界报告,市国土资源局或省国土资源厅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5)配合国土资源局进行征地调查;协调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

土地报批批复后,然后进行土地划拨、办证。取得土地且施工图审查批复后,就可以进行征地、拆迁,施工招标,申请质量监督和开工许可。至此,公路建设前期工作基本大功告成,进入项目建设实施阶段。

七、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一)在项目前期工作中,专题研究报告众多,无论采取委托还是招标,都要注意编制单位资质(最好能有成功案例和业绩)和工作周期是否符合要求,做到合理适度交叉,缩短前期工作周期。

(二)土地报批工作,涉及人多面广,专业性较强,宜由国土部门牵头组建专门队伍办理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三)穿跨越铁路、高速公路时,要为铁路、高速公路的发展预留发展空间,设计方案要得到权属单位认可;桥梁建设的选址和跨径要与近期河道规划保持一致。

(四)在电子文件传输过程中,注意遵守《保密法》,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七

规划编制的过程是科学研究的过程,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抓住机遇、开拓创新的过程。规划的制定必须依靠专家、依靠群众,在充分掌握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把握城市的各种优势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打造城市特色为目标,使编制的规划既有前瞻性,又有可操作性。各县、市要在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各类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区域要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规划目标作好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并列入财政专项预算,确保规划实施,使规划的管理和实施既具有充分依据和可操作性,又便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三、严格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和风景区的规划管理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乡结合部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复核审定各地块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权限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尽快改变城乡结合部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缺乏、环境恶化等状况。规划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实施有效监督,重点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用途。各地要对本地区城乡结合部土地使用权流转和规划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建设、有效管理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定依据,各级政府和管理机构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快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划定景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严格执行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

五、规范规划管理行政行为

进一步完善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群众、专家、领导“三结合”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的规划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审批行为,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

各县、市要成立城市(镇)规划管理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市)主要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对县(市)境内的重大规划项目进行科学决策。专家评审组需由县(市)内外,与规划相关的各类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重大规划建设项目的论证,为领导决策提供方案意见。

没有单设规划局的县的建设局内要有专门机构履行城镇规划职能,对于城市主干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城市主要交叉节点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评审组同意后,报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重大重要建设项目应向市民公开展示,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反映,经综合分析拟出方案后,由规划委员会集体决策。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完善规划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权力运行和个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明确科室人员的职责和分工,减少内部扯皮、推诿,加强协作,提高效率。

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配置要科学、合理,领导干部应当有相应管理经历,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执业条件。规划管理人员要能够充分理解和把握规划思路,保证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没有规划管理经历和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不得从事规划管理工作。

增强服务意识,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严肃查处以权谋利行为。要牢固树立规划为经济建设和发展主动服务的思想,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实行项目督办制,对报建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进一步严格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和时限,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核发、违法违规建设的查处等关键环节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工作季报、半年及全年总结制度,定期书面汇报工作情况,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六、建立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工作中,不准委托无证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不准在无法定规划的情况下批准建设项目;不准违反建设项目选址规定或选址程序进行选址定点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准违反规划改变用地性质或用地布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准对违反规划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准对违反规划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批;不准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进行工程验收;不准在未取得包括规划竣工许可在内的有关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产权登记;不准利用职权在规划审批时吃、拿、卡、要,更不准进行权权交易和权钱交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责成责任部门纠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七、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后,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对规划管理实施等情况,市县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下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向上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必须坚持“一张蓝图管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严格按照规划搞城市建设,任何个人、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更改。对于确实需要修改的规划,必须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和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随意变更城市建设规划。

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公众对规划的意见和建议,将批准的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规划、建设案件的举报。建立健全来人来信接待制度和聘请社会监督员制度,随时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城市规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要加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配备,重点加强规划编制和规划监察力量,适当增加人员编制,采取有效措施引进专业人才,配备相当的技术人员,保证规划管理的科学、合理、有效进行。注重人才的技能培养和使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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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同:美食广场档口经营合同甲方: 接待中心签定地点:乙方:签定日期:甲方就东湖校区美食广场档口经营一事,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商活动后,委托乙方经营期中的个档口(具体位置为),为明确双方责任,订立以下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一、业务名称: 东湖校区

投资合同:饭店餐厅加盟合同特许者:(以下简称甲方)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常住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加盟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就加盟事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

投资合同:食堂承包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食堂承包事宜共同协商,达成如下事宜:一、 经营方式1.甲方提供厨房、餐厅、全套厨房设备,负责水电和燃料及

投资合同:加盟连锁店特许经营合同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

投资合同:校园观光车承包经营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拥有对电瓶车的管理权和所有权。2、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用电瓶车及统一标志。3、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场所及路线。

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投资人: 身份证:现住址: 电 话: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及所有参与者的意愿,为实现共同合作之愿望 ,特制定本协议各条款;二、本协议所有参与者系自愿参加;三、本协议为组建福建会馆而制定。

投资合同:认购增资协议书甲方: 地址(或身份证号码):乙方:地址(或身份证号码):丙方:地址: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市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的全体股东大会决议,甲、乙、丙各方就认购增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公司注册资本由万元人

委托投资协议样本委托投资协议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总则鉴于甲方欲在

项目投资合同模板项目投资合同甲方:乙方:根据 市城市规划城区西段和区产业调整及发展方向,乙方愿在市区投资开发市场和房地产项目(综合性商住小区),并于 年月 日签订意向书一份。

投资理财协议范本投资理财协议甲方: (个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南京云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投资理财的具体事宜,规定如下:第一条:投资理财说明在乙方对甲方资金承诺保本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将甲方的全权委托资金在期货市场投资运作,所

最新投资入股协议书投资人: 身份证:现住址: 电 话: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及所有参与者的意愿,为实现共同合作之愿望 ,特制定本协议各条款;二、本协议所有参与者系自愿参加;三、本协议为组建福建会馆而制定。

股东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甲方(订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乙方(交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中外农副产品合作投资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这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签订本合作经营合同。

连锁店加盟合同范文连锁店加盟合同范文:特许加盟总部: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许加盟店: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投资合同书范文甲方:乙方:根据 市城市规划城区西段和区产业调整及发展方向,乙方愿在市区投资开发市场和房地产项目(综合性商住小区),并于 年月 日签订意向书一份。

股权转让协议(三)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如下:1.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_________%股

农村副业经营承包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电话: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

保健品加盟店合同书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签署地:_________为共同拓展甲方销售市场,促进产品销售,提高服务水平,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此合同书,条款如下:第一条权利与义务甲方同意乙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建立加

直接特许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签署本合同,旨在使加盟商获得总部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加盟店,并获得总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九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制度改革精神,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真正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镇。

二、工作目标

1、全面完成县下达的我镇6个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2、到2010年度,全镇所有的村都建有村卫生室,并基本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3、提高新农合保障能力,确保我镇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建成的村卫生室确保100%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

4、加强我镇卫生队伍建设,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鼓励乡村医务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学习。

三、健全组织,成立江集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族人,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医院院长为具办人员,严格落实此项工作。

四、严格按县卫生局标准搞好村室建设

1、新建村卫生室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资料室、药房、值班室六室分开,相对独立。供水、厕所、宣传栏、道路等配套设施齐全。

2、统一村卫生室设置选址,严格按时间进度完成村室建设。严格按照县政府文件规定:一个行政村设一所卫生室,按照《利辛县村卫生室建设选址意见》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址确定村卫生室建设地点。

3、2010年项目建设村卫生室要在5月底前完成工建任务,6月底前完成供电供水、卫生厕所、宣传栏、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确保8月底前投入使用。

4、设立项目资金管理专帐、专款专用,按合同支付建设费用。

五、统一村卫生室人员的配备和管理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取得助理执业医师及以上资格或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中,≮www.huzhidao.com≯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录用、统一调配,对乡村医生采取全员聘用制、聘期一年。

2、村卫生室负责人从聘用的乡村医生中公开推选、择优录用,村卫生室负责人的年龄,原则上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六、统一财务和药械管理

村卫生室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政府配套的村卫生室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村卫生室使用。村卫生室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发或随乡镇卫生院一起采购。

七、明确职责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十

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

(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有关问题

(四)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

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六)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同报批。

(七)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及移民安置等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应一次报批;对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大型、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一次报批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坝区、库区及移民安置等配套设施用地可以分别申请和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和土地征用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

(八)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拟开发地块中,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一同报批。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建设需要和地方财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能力确定申请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并要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作出说明。

每个城市每年度申请分批次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3个批次。

(九)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中型基预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十)采矿(油)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依据采矿登记机关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或采矿许可证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申请建设用地,并作为建设用地报批必备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压覆重要矿床和按规定需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和按规定审查认定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作为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十一)呈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时,凡发现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报批建设用地时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附行政处分决定文件或行政处分建议书。违法用地行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不得呈报建设用地。

三、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有关问题

(十二)按简化后的文书格式填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文书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一。

(十三)按简化后的要求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三。

报批材料份数减少为文字材料两套、图件材料一套。

(十四)组织建设用地项目报批材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占)用土地进行现场踏察,复核土地权属。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将土地权属复核情况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权属状况”栏中;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除在“征用土地方案”的“权属状况”栏中填写土地权属复核情况外,须填写“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汇总表”,文书格式见附件四。

(十五)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须达到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技术要求,并按国家和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性质和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地类分别汇总面积。

建设用地报批地类归并标准见附件五。

(十六)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需填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文书格式见附件六。

(十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涉及多个市、县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相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准备报批材料,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情况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报批。

(十八)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应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市辖区或开发区组织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须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十九)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各功能分区的名称和内容须与建设用地指标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

(二十)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均应单独拟文呈报国务院;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件中不注明年度和批次编号,有关内容在报批材料中反映。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土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中要注明批准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情况,报批材料不再报送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有关附件。

四、关于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批责任有关问题

(二十一)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权属复核、征地调查、补充耕地等前期工作,对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在收到用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二十二)市(地、州)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报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报批条件、报批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报批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二十三)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在收到报批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会审,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建设用地请示文件时,及时将报批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并保证呈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十四)建设用地项目经审查需补充完善报批材料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将所需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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