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理性消费的建议范文(最新7篇)

2023-12-24 09:02:43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7篇《大学生理性消费的建议范文》,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

大学生理性消费的建议 篇一

关键词:消费者参与 标准制定 食品安全

一、引言

三聚氰胺事件后,卫生部公布《生乳》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新国标”中,乳蛋白含量从此前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5%降到了2.8%;菌落总数反而从每毫升50万调升到200万,相关标准均为“历史新低”,与欧美标准更是差距甚远。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的安全是否得到保障,消费者是否满意才是衡量奶业是否达标的根本标准。在乳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决策者屡屡表现出对乳业大企业等利益集团的呵护之情,但让消费者深感“受伤”。

欧洲、美国等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控达到了苛刻的地步,他们的食品标准制定除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专家参与之外,还强调必须有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规定。

在消费者运动繁盛的国外,标准制定已经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中,如组建与标准有关的协会或者独立机构等。美国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依据1972年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建立的独立管制机构,不仅在许多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鼓励消费者通过参与监督的活动,提醒企业时刻关注自己的社会责任。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建立之初,由产品导致的死亡和受伤比例下降30%。再如,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喀麦隆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劣质产品常常引发火灾、崩塌甚至丧失生命,例如该国2009年发生的多起列车脱轨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此,2011年11月,喀麦隆标准和质量局邀请消费者组织在雅温得举行了题为“了解标准的制定过程”的座谈会。会议认为消费者是标准制定技术委员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向他们进行大量征询,同时也要求所有的参与者都熟悉标准领域采用的规则。

标准是一种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条文解释》中所定义的“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指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了全新的ISO手册,该手册阐述了标准如何影响消费者,使消费产品更加安全可靠,而该手册也正是在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的消费者利益论坛(CIF)的直接参与下完成的。。除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参与了标准的制定外,非洲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行为。他们通过成立非营利消费者安全保障组织,制定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等方式,保障消费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在促进组织生产,规划发展及技术普及同时,也暴露了其局限性。总之,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专家与相关机构的参与,更加需要消费者参与。国内部分研究者如罗海林、刘广明等讨论了我国标准制定中的消费者参与问题,但仅于国内。本文认为通过对海外一些国家典型案例的分析,寻找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

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准则与方法:以USP为例

那么国外是如何具体进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呢?本文选择美国药典委员会(USP)为例进行展开分析。

美国药典委员会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它所生产的高质量、高纯度的药物、食品添加剂以及膳食补充剂被销往全世界。不仅如此,USP还是美国公认的法定公共标准设定机构,这些标准得到了全球130多个国家的承认和使用。自1820年成立以来,美国药典(USP)通过制定质量标准,并与众多保健机构合作,帮助药物、食品补充剂等保健产品达到标准,确保世界各地能够获得优质的药品服务。

随着专业志愿人员的积极参与和监督,USP对公共健康业的贡献也日益增大,这些志愿人员包括了科学家、医生和许多国家的监管机构。由此可见,美国药典委员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具有典型成熟性和参考价值。

在美国药典委员会成立之前,美国在产品质量方面明显落后于日本。因此,美国药典委员会改善运行的基本方针是吸取消费者意见,全面改善产品质量。

USP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以科学为基础,通过可信、公正的过程制定标准和信息,允许所有重要客户参与的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其标准制定活动。该机构的使命是建立有助于提高药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性和效用的公共标准及相关方案,以改善全世界人民的公共健康状况,其标准制定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流程。

(一)正式声明与解释规则下的公众审议制度

考虑到USP的出版物会在其他地区可能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其使用语言必须尽量准确,不能在事后向一方当事人提供官方解释,使其当事人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为此,USP认为公众的意见和参与交流对于这些标准的制定尤其重要。这些标准来自新建或修订现有各论和附录提供标准草案和相关数据的赞助商。负责审查这些资料的USP的科研人员和专家志愿者认为若有必要将对其进行实验室检测,就必须在《药典论坛》(PF)上修改后的各论或附录,供公众审议和评论。公开程序有助于完善在USP-NF中作为正式文本出版的USP标准。在作为正式文本出版之前,所有各论和附录提案都必须经过USP专家委员会的审批。

(二)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规则

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USP专家委员会的所有会议都应向公众公开,除非特殊情况下且有充分理由对某次会议或会议的某一阶段保密。一般来说这类原因可可能为审查或讨论某些事件或者贸易秘密和商业机密。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出席应参照专家理事会“规则和程序”中说明的细则和USP公布的官方程序。除此之外,USP网站随时更新公开的日程安排,及时地显示专家委员会会议时间,以便公众能够准确关注。比如关于USP的研讨会,它通常情况下对公众开放,作为互动论坛,代表行业、政府和学术界的利益主体可由此获得行业基准信息,并通过与USP员工、成员和志愿者的讨论,为USP标准制定流程前期做出贡献力量。

(三)多渠道信息披露与征求公众意见规则

USP披露与个人隐私、保护贸易秘密和其他专利性商业或机密性的金融信息需求有关的信息,努力致力于促进良好的内部审议和统一标准制定活动的信息。根据此政策规定,USP网站公布和保持有关USP标准制定的一般信息,包括与USP专家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工作与审议相关的信息,形成USP的文件披露程序。《药典论坛》(PF)是在线杂志,USP将其作为开发和修订USP-NF标准的重要平台,通过该平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对USP-NF标准的更改和增补首先在《药典论坛》(PF)中提出,供公众进行评议。PF是一种免费提供的资源,旨在鼓励扩大标准建立程序的参与范围,征求意见期为90天。当全新或修订的待审各论可用后,将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在USP网站上,为征集意见的各论草稿会说明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以及接受意见的USPZ_作人员的电子邮箱地址,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除了《药典论坛》之外,该机构还通过FCC论坛向用户提供对药典拟议修改进行审议和评论的机会。FCC订阅者和工业、学术以及其他领域人士所进行的评论和反馈,对于审批过程的透明化和科学化至关重要,这些反馈最终提交至一组独立、公正的科学专家(食品成分专家委员会)手中进行最终审批。

可见,一个完善的消费者参与制度细化和落实是及其关键的环节,消费者参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挥了消费者的监督功能。

三、国内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对策

在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在吸取国内外相关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

1.以制度化的手段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地位和路径。一般可通过法律和行政的双重要求来规范消费者参与标准。因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有法律依据,有权参与标准制定。如果有了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消费者也能意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责任,合法地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

2.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步骤和范围。标准制定过程步骤的复杂性导致消费者参与程度和有效性不尽相同,因此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步骤和范围显得至关重要。明确参与的步骤与范围以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提供保障。而如果事先不能明确,则会引起消费者的不解和不满,也会使有关部门的工作和自身形象受到质疑。

3.消费者需参与标准立项过程中的审批和资金来源问题。由于国家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立项活动信息并不公开,导致企业与有关机构相互勾结,存在寻租的灰色空间。为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可以借助消费者给予监督。以前由于标准的立项制定中,政府给予的资金匮乏,使得部分承担标准编制单位为了缺口资金不得不求助于企业,原本是件合作契机,却易引起企业绑架标准的制定进程,在损害政府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的同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追求利益的企业出于降低标准的要求的内在动机,使其符合本企业的要求,这使标准本身失去了原有的公共功能——监督企业。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三者之间需共同建立起标准和维护共同信用体系,来更好地为整个生产生活服务。

四、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意义

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这项举措的意义也是多方面的、显而易见的。

1.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遏制了企业和有关机构的互相包庇行为。因此采取这项措施使得食品安全能够以消费者的要求来制定明确、严格的标准,让消费者亲自监督食品的安全,增强消费者对食品的信心,营造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

2.对于企业而言,消费者直接参与标准的制定,让企业能明确消费者所需产品、节省市场调研的成本需求的同时,有利于行业竞争与鼓励创新,使得一些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企业退出市场,从而优化市场资源的配置,提高市场集中度,并有利于我国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而对企业意识转变来说,从企业制定标准转而主动寻求并邀请消费者共同参与标准制定,则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产业发展,

3.对于社会而言,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更加有利于树立政府的形象,提升公众的公民权力意识,了解到食品的安全靠消费者的监督,自己的食品自己监督,更加完善法律制度。

大学生理性消费的建议 篇二

关键词:中学生;消费;影响因素;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G4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7-0054-02

社会再生产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阶段,消费作为物质资料生产的总过程和最终的目的与动力,对其他三个阶段均有重要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水平得到较快的提升。1978年,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343元,201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1 966元,增长了64倍,年增长率达到170.4%。随着人均收入的快速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也产生较大的变化。中学生作为我国未来发展的主力军,作为独立性和依赖性并存的特殊群体,对新鲜事物较有兴趣,随着社会和环境的变化,当代中学生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但这种变化不是一种因素简单带来的,它是由多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形成的。

一、当代中学生消费观念的影响因素

1.家庭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可支配收入也不断提升,家庭消费观念的改变严重影响着当代中学生的消费观念。一方面,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家庭结构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很多的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会尽可能地满足子女们的消费需要,每个家庭对独生子女的投入也越来越大。但是由于年龄较小,一般孩子都不能合理安排自己的消费,当孩子提出一些非合理的消费需求时,家长如不加以教育和引导,而继续满足和纵容这些孩子的消费习惯,就容易让孩子形成大手大脚的消费习惯,形成不健康的消费观念。另一方面,有些家长之间也会存在一些攀比心理,严重影响孩子的消费观念。当今社会大环境的变化,家长之间也形成了一些不良风气,从孩子的吃穿到学习成绩等方方面面都存在攀比心理。有些家长甚至出现扭曲的思想,觉得自己孩子成绩不如别人,那在其他方面一定要好过别人。父母是孩子最好的教师,当孩子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也容易形成攀比的消费观念,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消极影响。

2.自身因素。当代中学生作为独立性和依赖性并存的特殊群体,其消费观念也容易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中学生较小学生荣辱观念更强,加之叛逆期的出现,不少中学生开始较为重视“面子”,更希望得到大家的注目和肯定。无论是学习上、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关注和认可。但是学习上和工作上成绩的提升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很多学生希望在生活上,在吃、穿、住、行上得到大家的认可,甚至是得到周围的人羡慕的目光。所以,吃大餐、穿品牌、住豪宅、坐专车等不良风气在中学生群体中蔓延开来,这也就形成了不健康、不合理的消费观念。另外,由于当代中学生都出生于我国经济发展较为快速的年代,也没经历过老一辈人曾经历过的艰苦岁月,总体来说,都是在温室中成长的一代人,因此对于苦日子没有多大的概念,把当前的一些消费观念当作是应该的、应当得到的。

3.校园因素。校园目前是中学生主要的生活场所,除了家庭以外,所处时间最长的地方,因此,校园环境对中学生的消费观念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方面,由于校园内存在的攀比心理,会让学生们形成扭曲的消费习惯;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二元化结构突出,贫富差距也越拉越大。同一学校中不同学生的家庭环境也是大相径庭,家庭条件较好的学生,不仅同学示好,就连有些教师和学校领导也会为其开后门。

4.社会因素。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提升,大量的国外物质文化都传入国内。其中,不仅包括一些先进、开放的思想和理念,也包括消费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给中学生的消费观念带来了一定的冲击。虽然说中学生还不具备盈利能力,但在消费者中是一个非常活跃的群体,又比较欠缺判断能力,容易受到外来文化和思想的影响。另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贫富差距也不断拉大,社会中出现的一些现象导致仇富心理在社会中不断蔓延,近几年来“官二代”“富二代”等特殊群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其中出现的一些极端事件导致人们的传统观念不断被颠覆。中学生作为社会人,社会消费观念和理念的变化也时刻影响着广大的中学生群体。

二、树立中学生正确消费观念的建议

1.加强家庭消费教育。家庭消费作为中学生消费行为的最初引导,对中学生消费观念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良好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理念依赖于家庭消费的教育。在日常的生活中,家长们不仅要从语言上,还需要从行为上,给予子女一些积极的引导,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子女的物质观念。另外,需要培养子女的理财意识,让他们知道赚钱的不易。通过劳动和零花钱挂钩的方式,从小培养子女的金钱观,让他们养成合理消费的好习惯。当子女做出不合理的消费行为时,家长要及时予以纠正,不能一味地纵容孩子的不合理消费行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从各个方面引导孩子消费观的形成。

2.加强中学生的自我教育。中学生的“三观”已经开始逐渐形成,因此要求中学生自己要对自己负责,主动去建立合理的消费意识、做出合理的消费行为。根据自身的家庭条件选择能够承受的消费行为,不能盲目地听从同学及其他人的推荐,应该结合消费得到的好处,选择合适的消费商品。另外,多听从教师、家长的建议,不要从内心排斥教师、家长的建议。不断学习消费知识、积累消费经验,提高消费能力。

3.加强学校的相关教育。学校作为学生主要的学习场所,首先必须注重校园文化环境的营造。学校通过大量的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引导中学生广泛参与,形成一种“比学赶帮”的良好风气,将中学生的注意力和激情引导在学习和能力培养方面,而不是放在用、吃、穿上面,对学习成绩好、工作能力强、文化素质高的同学进行重点表扬和宣传,成为中学生广泛学习的榜样。另外,加强中学生的思想道德相关课程的教育。现在中学生文化课程学习非常重要,但道德修养也是重中之重。学校应该重视这些课程的开设,将积极、合理的消费思想和理念在课程中不断宣扬。通过一系列的思想道德评比活动提高中学生对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帮助中学生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

4.加强社会良好环境的营造。加强对学校周边社会环境的整治,防止一些不良风气在学校周边不断蔓延。另外,随着网络的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中学生都有手机,并随时可以从网络上获取大量的信息。因此,需要加强对于相关信息的监管,防止不良信息在网络上随意散播,大力推荐一些积极向上、内容健康的读物和信息,使中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受到先进思想和消费观念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李晓晟,等。中学生非理性消费现象思考[J].湖南农机,2008,(11).

[2] 李心源。中学生消费问题浅析[J].现代营销,2016,(1).

[3] 李康。小议中学生消费存在的问题及看法[J].中国校外教育旬刊,2013,(6).

大学生理性消费的建议 篇三

[关键词] 军队干部 职务消费

一、规范军队干部职务消费的基本途径

1.实现货币化的保障方式

职务消费往往是财务或事业部门部分职位所具有的职权产生的,这种职权引发的特权是财经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对职务消费实行货币化保障,使经费到事、到人,保证总额限制、包干到位、支出自理,就能够有效地消除职务消费“特权”所引发的财力流失。因此货币化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成为军队干部职务消费改革最基本的切入点。通过货币化的形式,把军队干部职位所消耗的社会价值准确地衡量出来,才能在此基础上实行标准化和绩效管理。

军队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作为一种创新保障方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确保一定业务任务顺利完成的情况下,通过任务经费全额划拨的方式,对职务消费中部分可进行货币化保障的项目(即接待费、会议费、通讯费和差旅费等),调整支出标准,由上级单位划拨货币全额,下级单位实施自主保障。这其中的自主保障不是让各执行单位完全自由的安排经费支出,而是要在标准规定的前提下,确保执行任务时所需的经费支出和所需的待遇支出更加合理。职务消费货币化可以简单的表述为:“经费包干管理、保证任务完成、自负经费盈亏”。这也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按标准支出,而是指在经费支出总额一定和按标准支出的前提下,激发财务行为主体自觉调整支出决策,提高经费的运行、使用效益。

货币化改革中,一是要明确职务消费货币化的范围和对象。哪些开支属于职务消费货币化的范畴,应包含哪些项目,这是规范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二是要明确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模式。当前控制军人职务消费 的基本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模式:单项控制型。对领导干部履行职务时相关的消费与开支项目,部队结合实际逐一立规定矩,进行管理和控制。实行"规定限额,超额自负,节约归己,自行结费"的办法,确定报销标准。第二种模式:总量包干型。其特点是:对确定的消费项目,根据历年来的开支水平状况,测算出年平均消费或开支总量,据此包干给领导人员掌握,实行“总量包干、超支不补、余额下转”的办法。对于属于集体公务消费部分,可严格制定消费范围、消费限额,实行随时消费、按人按次、按期结算并定期公开。对于属于个人公务消费部分可核定标准,包干使用,节约奖励,超额自付。可将有些可量化、易操作的职务消费(如公务用车、通讯费)以货币的形式直接发给军队干部个人。各级部队可以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科学核定职务消费标准

标准化是军队干部职务消费管理的一种具体技术方法,明确管理标准的实质是将管理制度具体化、定性要求数量化,使职务消费管理方法更加科学精细。

职务消费标准核定是改革中最棘手的问题。职务消费标准核定不科学,也会造成地区之间、单位之间、同级别干部之间的不平衡。由于目前公务消费标准体系不完善,加上消费主体的层次、各地消费水平和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同,因此货币化的标准不能搞一刀切,应当承认标准存在差异的合理性,但同时这也给标准的制订带来的很大困难。实际工作中,对于全军已经制订了的标准,应当在统一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对于还未制订的标准,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考虑地区、人员、工作需要等因素,结合单位财力情况,制订科学、合理、可行的标准,体现差别,不搞平均主义。具体而言,第一,全面收集、整理历年开支数量,测算平均开支水平,为制订标准提供基础数据。通常的作法是取前三年该项经费支出总量的平均值,或参照上年度支出基数,下降一定比例。第二,不搞暗箱操作,货币化标准的确定要广泛征求意见,可以聘请专家论证,也可以公开听证、公开核定过程。第三,对于特殊需求,要遵循一定程序,严格上报。

二、规范军队干部职务消费的重点支出项目

利用市场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化,以增强军队干部职务消费支出的高效性。为贯彻主席关于能利用民用资源的就不自己铺摊子,能依托社会保障资源办的事都要实行社会化保障的指示精神,中央军委于2007年2月26日下发《“十一五”期间推进军队后勤保障和其他保障社会化的意见》,提出了十一项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中明确指出的与职务消费密切相关的社会化保障有两项。一是公务用车社会化。“‘十一五’期间,选择部分驻大中城市的机关、院校、医疗和科研单位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开。”二是非公务电话通信保障社会化。“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单位逐步实行军队非公务电话通信保障社会化。”而且某军区进行的“军队行政消耗性经费货币化”的课题研究和试点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收益。可见,我军职务消费社会化保障的时机已经成熟。

1.公务用车支出

关于公务用车社会化,具体有两种模式。一是“公车租用”。又称“机关内部有偿服务”,即将各级部队机关现有公务用车整体转制为经营性实体,成立“机关车辆管理服务中心”,供部队机关有偿使用。公务人员实行交通费用货币化,按照级别发放交通补贴,需要用公车时按里程、车型交纳费用。这种模式在外国已有先例,如澳大利亚机关事务部设有机动车辆管理中心,归口管理联邦政府统一购置的车辆,各用车部门可向车管中心租用,所需费用列入各部门的经费预算。二是集体公务用车“租用租借”。如机关集体公务用车和接送上班人员,可租用地方公交车辆。驻大中城市部队要注意和当地的国营出租车公司建立联系,走社会化的联勤保障之路,确立优先保障关系。

2.会议、接待支出

会议费、接待费的管理也可引入市场机制,增大社会化保障的力度。会议、接待支出是一种非军事性的社会消费,购买的服务可以直接取自于社会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及外军在依托社会保障方面有许多有益的经验可供借鉴,如美国国内有几千家“接待公司”、“会议公司”,其主要业务就是承接政府和军队的接待、会议等事务。由于各个公司之间开展竞争,政府、军队因此可以以较少的费用而获得优良的服务。因此,我军也可以探索与地方企业合作,成立会议中心、接待中心,作为独立核算的市场经济主体来保障部队的会议和接待任务。具体可按照军队物资集中采购的办法,通过招投标选择信誉好、服务优、价格低的宾馆、酒店、会议中心作为定点招待和会议单位。同时以合同的形式与之签订服务协议,部队的消费以大客户的形式提供各项优惠。

3.通讯支出

通讯支出方面所包括的住宅电话费和移动电话费都可借鉴地方公务员工资保障方式,实行非公务电话通信保障社会化。具体可按国家和当地公务员通讯费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可享受人员范围,实行社会化货币化管理定额到人,实行电话费用限额管理制度,或将补贴纳入工资收入,在公务事业费用中一律不予报销。

三、规范军队干部职务消费的制度保证

1.强化预算约束

预算的基本精神是将有限的财力最有效地运用到预算控制者们认为最重要的目标上,在这个意义上,预算是全社会各阶层、各集团的利益中枢,也是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只有在预算硬约束的制度背景之下,职务消费问题才能真正解决。控制军队干部职务消费腐败的最根本措施是预算制度的有力控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对支配财力的那部分公共权力的约束,最终要靠体制改革。这里的逻辑关系是:军队干部职务消费预算控制约束支配财力的公共权力体制。

预算是军队干部职务消费管理的“龙头”,预算控制,具体通过科学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做到职务消费开支有计划,控制有目标,报销有依据。一方面,科学预算编制是预算控制的起点,是把握职务消费支出投向投量的关键环节。具体通过细化预算,把与职务消费支出密切相关的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车辆维修管理费等明确到具体的部门甚至到个人。另一方面,通过硬化预算执行,严格控制预算追加。真正做到预算上有的就办,没有的就不办,增强预算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2.完善规章制度

(1)完善法规体系是基础

要想实现军队干部职务消费的规范管理,就需要从法律层次入手,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使其有法可依。

一是宏观层次上,对军队干部职务消费有指导作用的军费运行法律需要制订和完善,如预算管理的法制化。完善现行的《军队预算编制暂行规定》,同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依据,制定《军事预算法》,其中对职务消费支出的规模、收支范围、预算程序、编制和执行、决算、监督等都可做出宏观规定,让预算软约束真正硬起来。

二是中观层次上,制定和完善军队干部职务消费运行过程中的约束性法规,如监督管理的法制化。应尽早制订《军队财务监督条例》,尽快颁发全军执行,使财务监督检查工作有法可依、依法实施。《军队财务监督条例》应包括财务监督的依据、目的、指导思想、监督组成、监督程序、监督主要内容、监督报告、监督意见、奖惩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应专门分出一章,重点加强对军队干部职务消费的监督控制。

三是微观层次上,完善与职务消费相关的具体管理规定和运行法规。如财产申报法律化。可考虑将国外和我国部分地方政府部门的官员申报财产制度借鉴进我军相关法律中。如政府和军事部门官员申报财产制度不能法律化,就只能仅仅依靠现行行政机关和军事部门的一些内部规定,官员的某些职务消费、“灰色收入”不能曝光于阳光之下,不能受到有效的监督,这不利于从源头上规范军队干部职务消费。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已建立了被称之为“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我国地方也在1995年由中办、国办联合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中纪委与中组部又联合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因此,我们期待着我军的这些相关制度法律能够出台,这些对于规范军队干部职务消费、建设一个法治军队将起到有力的推动。

(2)健全执法机制是保障

必须建立赏罚严明的执法效力机制,谋求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乏力和执行难的问题。一是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即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二是健全违法追究机制,即加大违法追究和制裁的力度,使违法者感到违法行为“得不偿失”,才能防患于未然。三是健全执法的激励约束机制,力求通过责任制和奖惩制,以充分调动各级执行财务法规制度的积极性,实现依法施管、以法促管的良性循环。

3.建立监督公示机制

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社会公示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巡视制度等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1)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监督综合化

实行预算联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通过对职务消费支出的预算安排各方联审,遏制人为编大预算的老毛病。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可以有效遏止开支决策的随意性,对职务消费有一定的约束力,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2)增加监督渠道,实现监督联合化

通过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支出的透明度,发挥群众间接监督的积极作用,以降低监督成本。对单位内部可以将与职务消费有关的会议费、招待费、电话费、差旅费、车辆购置、维修、用油等费用的开支使用情况,尤其是大额经费支出,定期向官兵公布,把职务消费由秘密变成公开的事实,从而便于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3)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实现监督有效化

财务部门要进一步严肃财经法纪,加大惩处力度,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彻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财务法规为准绳,对那些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绝不姑息,严惩不怠。可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等手段有机结合,以强有力的手段来加强财务监督的力度,规范支出管理。

4.规范集中采购过程

在“统一计划、集中采购,归口管理,计划与筹供分离,采购与供应分离”的总体思路下,引入竞争机制,做好集中采购等工作。一是扩充集中采购范围, 扩大物资统筹统供范围。各级事业部门所需的自动化设备、物资材料、办公用品、要全部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供应、统一结算的统筹统供办法,对招标限额以下的小额采购项目,要试行采购卡制度,即以资金卡代替现金支付方式,并加强对贵重物品和物资库存量的监控,堵塞漏洞,减少浪费和流失。二是推行公务用车的统一投保、定点维修和定点供油制度,推行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大宗印刷业务定点印刷等方面的集中采购制度,将机关所有办公用品、消耗品、办公设备维修,统一到经过采购招标方式确定的供应商、维修点进行采购或维修,文件印刷、召开的会议统一到指定的单位办理。通过集中采购,从源头上减少产生“权钱交易”等行为滋生的土壤,抑制分散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为规范军队干部职务消费行为创造良好的环境。

5.贯彻集中支付制度

进一步贯彻资金集中支付制度,严把支出结算关。即与职务消费相关的支出项目统一由财务处或结算中心直接与供应商、印刷厂、招待所办理结算,事业部门只见“物”不见钱。对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等与职务消费相关的“隐性”开支,实行承办与结算相分离的结算办法管理,应做到“及时结算、实行联审”。要严格执行中央军委的规定,严禁在地方饭店、宾馆搞招待,尤其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接待、会议费开支标准,并实行接待与承办分开管理。而后会议经费由后勤财务部门统一与承办会议的招待所直接结算。通过规范资金结算方面来堵塞职务消费管理中的漏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规范军队干部职务消费的技术改进

信息化是支出管理强有力的技术手段,信息化管理工具的应用是实现军队干部职务消费规范管理的重要途径。通过开发符合部队实际的“网上银行”系统,建立军队“可视财务”信息网络。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或虚拟银行,是指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这一公共资源实现与用户之间的联接,以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军级单位支付和基地支付都应开通网上银行业务,逐步实现银行无现金保障、网上银行支付。

1.信用卡结算支付

建议与职务消费有关的支出实行银行卡支付结算。如在会议费和接待费结算方式上,采用银行卡结算来代替现金结算,与银行联系,将会议费和接待费的限额资金转入银行,由银行发给定人定额的公务招待专用银行卡。这种银行卡只能在定点的接待单位消费,不能挪作他用。同时消费限额划入专用账户,干部公务消费实行持卡消费和刷卡限额管理。像差旅费也可以采用公务用卡的方式来处理。对某些职务消费支出实行信用卡结算制度,既可大大减轻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也可堵塞了职务消费支出结算报销中的漏洞,地方和部队就有不少先进经验摆在我们面前。某部队积极推行使用银行卡结算,一方面消费者“只见物不见钱”,免却繁琐的现金支付和借还手续;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每一笔支出的消费时间、地点和金额都明明白白地记录在凭据上,避免了支出过程中“顺路搭车”。

2.网上支付预借款

大学生理性消费的建议 篇四

据《北京晚报》报道,2012年大学开学前,女儿要求父母购买总价2万多元的“苹果三件套”,否则就是“丢面儿”,结果当场气哭母亲。

报道刊出后,网络上议论纷纷。有网友说:“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

(1)请运用《文化生活》知识评析这位网友的观点。

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教育是人类特有的传承文化的能动性活动,具有选择、传递、创造文化的特定功能,在人的教化与培育上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教育方式的不断变革,教育在人类文化的传承中将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网友“再穷不能穷教育”的观点是正确的。

认为“再苦不能苦孩子”的观点不够理性。对孩子百依百顺、有求必应,这是溺爱,是在害孩子,甚至会毁了孩子。学生花大量的零花钱,会浪费很多宝贵的时间,甚至妨碍学业。学生零食不离口、手机不离手,就不能专心学习。因此,要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学生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将勤劳勇敢精神发扬光大,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

有位网友说:别人都用苹果手机,就我用一个翻盖的非智能手机,这就没法交流。有同学刚下载了某软件新的客户端,整个班的同学都在里面有说有笑,甚至班级活动都在那里进行通知,我的老手机根本没有那个功能,这时我还怎么淡定?为了“不脱离群众”,我只好死磨着工薪阶层的妈妈给我买了苹果手机。我不愿意攀比,但我也不愿意被孤立。

(2)运用《文化生活》和《生活与哲学》知识,谈谈你对“我不愿意攀比,但我也不愿意被孤立”的看法。

①文化对人的影响来自于特定的文化环境。文化影响人们的实践活动、认识活动和思维方式。在攀比严重的消费环境中,可能会使一些学生被胁迫。但文化对人的影响并不都是消极被动、无目的地接受的。人们接受健康向上的文化影响,往往是自觉学习、主动接受文化熏陶的过程。所以,我们要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不断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作为学生,应该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念,不与他人攀比,学会合理消费。②事物联系是普遍的、客观的。学生处于攀比消费、高消费的环境之中,容易受到负面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位网友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联系是客观的,并不意味着人对事物的联系无能为力。人可以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调整原有的联系,建立新的联系。学生陷于攀比的泥淖,并非不能淡定。作为学生,并不需要那些名牌来包装自己,也不需要过度追求时尚,而应该根据家庭情况合理消费。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位网友的观点是错误的。(如果运用其他原理分析,言之有理亦可)

由于在校学生还未形成完整的、稳定的消费观念,自控能力不强,从众心理较重,容易出现一些非理性的消费现象。要改变这种状况,中学生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3)请运用《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有关知识提出倡议主题并说明依据。

倡议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践行正确的消费原则,做到量入为出,适度消费;避免盲从,理性消费;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倡议二: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对于金钱,要取之有道、用之有益、用之有度,把钱用到有利于国家和社会、有利于他人的地方,用到有利于全面发展自己、实现人生价值的地方。

大学生理性消费的建议 篇五

一、确定研究课题类

例1 近几年来,有些中学生以穿名牌、用名牌为时尚。针对这种情况,某校高三(3)班专门召开了“聚焦中学生名牌消费现象”主题班会。

(1)假如你是该班同学,请运用经济学知识,谈谈自己对这一消费现象的看法。

(2)针对本班同学日常生活消费状况,拟订一个研究性学习课题,并简要写出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解析 第(1)问可运用层次分析法,把问题分成四个小问题,再各个击破:①是什么?有些中学生穿名牌、用名牌,这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我们应当尊重其选择;②为什么?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③怎么样?中学生穿名牌、用名牌,在正常情况下,对生产的发展有积极作用,即消费对生产的促进作用;④怎么办?面对穿名牌、用名牌的这一时尚,学生应树立一个正确的消费观,不盲目追求和互相攀比,生活消费与国家及家庭收入相适应。第(2)问属于研究课题类,回答时,应围绕中学生消费问题确定研究课题,研究的目的表述要依据教材知识,言简意赅。研究方法应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选择。

答案 (1)消费是生产的目的和动力,名牌产品的消费对生产的发展有促进作用。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尊重个人生活消费的自。中学生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生活消费必须与国情及家庭收入相适应,提倡适度消费,不应该盲目追求名牌、互相攀比。

点拨 该题第(2)问以“中学生名牌消费现象”为背景设计研究课题,体现了高中新课程所倡导的“自主、探究”式学习目标和模式,题目设计上采用开放式,对鼓励同学们的创新思维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二、提出建议措施类

回答此类问题:一忌空,抛开教材,缺乏知识底蕴;二忌虚,针对性不强,脱离材料简单照搬教材或老师归纳的观点。三忌乱,逻辑混乱,没有层次;四忌寡,角度单一甚至重复。

例2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义利观是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的核心。当前弘扬具有社会进步意义的义利观,对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材料 雷锋,以其短暂的一生谱写了一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壮丽诗篇。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对于不断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材料,从文化生活角度,请你以“弘扬雷锋精神,促进社会文明”为主题向社会发出倡议。(要求:①写出倡议书内容的提纲;②不得显示个人身份的任何信息。)

解析 本题要求以“弘扬雷锋精神,促进社会文明”为主题写一份倡议书提纲,回答的重点是如何“弘扬雷锋精神,促进社会文明”。从倡议书的主题看,“弘扬雷锋精神”,涉及到弘扬民族精神的知识点,“促进社会文明”,涉及到文化生活中第四单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有关知识,包括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精神文明创建、思想道德建设、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等知识。

答案 (1)开展多种形式的学雷锋活动,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

(2)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修养和思想道德修养。

(3)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赋予雷锋精神新的时代内涵。

(4)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5)脚踏实地,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

点拨 回答“建议措施类”题目,一定要审清材料信息和设问要求,明确知识范围、行为主体和问题指向,依据材料信息或知识范围限定寻找知识要点,然后把理论观点和材料有机结合起来组织答案,做到有理有据,切忌天马行空,乱答一通。

三、角色扮演转换类

例3 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多年,但近年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又接踵而来……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加大食品安全重点整治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也引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假如你是人大代表,运用《政治生活》的知识,谈谈在食品安全方面应如何履职。

解析 本题属于角色扮演转换类题目,要求同学们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履行职责,设问指向食品安全问题,可依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如何维护食品安全来组织答案。

答案 (1)在自己的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积极进行社会调研,了解市场上食品质量情况,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通过行使提案权,审议相关议案以及表决相关决定,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出台。

(3)就全面加强食品安全整治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质询、监督。

点拨 角色扮演转换类题目表面上是让同学们参与怎么做某事,实质上仍然是考查教材中的相关知识。因此,要尽可能地找准教材中的理论依据,以教材知识为载体组织答案,千万不能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1. 近年来,东部地区民营企业出现了“用工荒”,一些企业难以招到所需的农民工。“用工荒”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就“用工荒”问题,三位同学各抒己见。小张认为,“用工荒”是一个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一定程度上“慌”了企业,企业和政府都应高度重视。小王认为,“用工荒”与劳动力价格太低有关,企业只要大大提高工资,“用工荒”就能迎刃而解,企业也没有什么可“慌”的。小周则认为,“用工荒”是市场运行过程中的自然现象,不必大惊小怪,只要让“看不见的手”继续发挥作用,“用工荒”问题自然会得到解决。

运用劳动和就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知识分别评析三位同学的观点。

1. (1)劳动者是生产过程的主体,在生产力发展中起主导作用。企业招不到工人,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无法结合,不能创造财富,必然影响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小张的观点有道理。

(2)企业提高工资一定程度上可缓解“用工荒”,但企业不转变发展方式,就不可能持续提高工人工资;何况,企业要招到工人,还应为工人提供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从根本上讲,解决“用工荒”的出路在于东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小王的观点不全面。

大学生理性消费的建议 篇六

在经济学意义上,消费长效机制,主要指在正常的经济运行规律下,确保消费需求持续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它属于人们努力研究和探寻的一种理想型消费经济规律,能与社会生产供给能力相协调,使国家经济实现稳定增长。从法学意义而言,消费长效机制,其法律内涵则是将国家依法规定、明确和建立规范消费需求的基本调控制度和相关联的制度等,始终使其与国家社会生产供给规模能力,能够保持一种协调、长效、持续平衡运行的合乎法律规制的状态。其属性是一种源于自由市场却受制于国家意志规制或许可的消费供需关系状态,具有强烈法律规范性或政府导向性。其实,消费长效机制是指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或法律规范进行指导、管理、鼓励、协调、组织、调控等活动,并采取诸多如财政、转移安置、优抚等行政干预措施手段,以及在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下,所形成的一种消费需求发展体系。在我国,影响消费长效机制的社会因素非常多,诸如居民收入和国民收入分配制度、居民信用诚信体系、居民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居民消费观,消费者地位与权益保护、售后服务保障、消费法律环境状况,消费激励政策、消费循环激励机制、消费品回收制度,消费金融服务体系、网络购物消费机制、消费潜力等[1]。这使我国构建的消费长效机制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是强烈的居民属性。我国构建消费长效机制的核心问题,在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内需的根本主体则是国内居民,激励居民持续消费,又是持续扩大内需增长的关键。建立消费长效机制,首要问题是研究如何提升居民消费力。我国居民现在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但住房、医疗、养老、教育、出行等居民密切关注的问题,仍是影响我国居民消费的关键所在。建立我国消费长效机制,不能离开居民消费支出上述基本环节,解决或缓和这些问题,将会直接或间接提升居民消费力和消费欲望,能真正加快和推动我国消费长效机制的建立及其良性运行。这充分显示,我国消费长效机制的建立及其运行,与我国居民收入、社会保障、身份户籍、信用管理等相关居民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表明其具有强烈的居民属性。这同样表明,建立消费长效机制,必须着眼于服务于居民,真正打消居民消费顾虑,提高居民收入,提升居民消费力。这样建立和扩大激励居民持续消费的消费长效机制才有现实意义。

二是突出的消费者属性。消费长效机制的法律核心焦点,在于消费的权利义务关系状态。消费者属性有两种表现:一种表现为消费者事实上是处于弱势地位。即在消费市场中,由于社会分工不同,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等经营者而言是弱势群体。要建立消费长效机制,就必须确认和维护消费者地位及其权益,这是消费市场的基本规律。这也足以说明消费需求培育具有长期性,是消费市场持续发展的要求。重视和强化消费者地位和权益,将是我国建立的消费长效机制能否持续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另一种表现为消费者是活性主体,即消费者是直接决定和影响消费市场持续运行的活性主力。如果产品消费质量性能服务满足消费者需求,则推动产品的扩大生产及其升级。这种突出的消费者属性,要求消费长效机制要充分彰显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的法制环境,严格规范生产者、经营者等生产经营者义务,强力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是鲜明的消费政策属性。消费市场的政策属性表现较为敏感,它表现为直接影响消费市场运行,这也注定消费长效机制有其不可缺失的国家消费政策属性,显现出消费政策对消费市场的调控性。消费长效机制运行中,最能充分反映其政策属性的便是国家财税杠杆调节手段。减税、加税、退免税及财政补贴等措施,正是政府调控消费市场最直接的工具,这也表明消费政策的宏观调控规制,不仅是我国消费长效机制的根本属性,更是确保其持续良性运行的基本保障和内容要求。

四是多元因素融合的系统属性。消费经济有其自身运行规律,生产与消费又同时受制于此时此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也注定消费长效机制的影响因素会很多,构建该机制所考量的因素则更多,有法律、经济、社会、民族、传统习俗等因素,导致消费长效机制建立和运行有其特殊性。即该机制有一个完整系统组成,其系统性表现为上述诸多因素共同发挥作用,使其运行具有高度的系统协作性和融合性。尽管该机制运行过程中,法律规制的因素起着最为核心权威性作用,直接决定和影响其运行,但其他因素的自身性和亲和性也带动了消费长效机制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充分展示消费长效机制具有多元的系统属性。这一属性,正预示着建立和扩大消费长效机制具有很大的难度和障碍,其涉及诸多层面内容问题,不容易规范协调,更难立法明确其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等。建立消费长效机制,可以立法规制一些相对稳定的消费关系,但绝非该机制所涉及的所有因素都要上升到法律关系。其实有更多的如消费观念、消费时尚等内容,则是在该机制内通过社会引导、消费自身规律、生态理念等实现调控的。

二、消费长效机制的基本法律制度架构

我国消费长效机制,涉及有两大制度类型,即基本核心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消费长效机制的基本核心制度,是指在该机制下,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行为组织、主导、节制等所建立和运行形成有关消费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则、原则等规章制度。其最为常见的,如各国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所建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生产者销售者责任义务制度、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等,便是该机制的基本核心制度。其往往具有绝对的强制性和排他性,能集中体现国家对消费者地位、权益及消费市场秩序规制的法制环境状态,也能从根本上显示消费长效机制运行的核心动力所在。相对而言,消费长效机制的相关配套制度,是指在该机制下,配合与从属于有关消费的政策、法律法规、原则的其他规章制度,它往往不会直接涉及或规定消费者、消费市场、消费政策等方面内容,但却与这些内容有密切关联性。如建立和规范消费类金融公司制度,将直接激发消费者消费欲望,引发“透支”型消费,可以迅速扩大消费力。可见,相关配套制度对消费长效机制的影响和作用也是不可小视的。当前,构建我国消费长效机制的法律制度,主要从基本核心制度来展开,并择其重点的相关配套制度逐一建立和完善。就我国消费长效机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内容架构而言,其基本法律制度内容亟待有如下内容:

一是建立与健全居民基本收入及其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消费长效机制运行最为根本的主体是居民,建立和健全与居民消费支出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是该机制的法律制度核心内容。其中,居民收入分配法律制度成为首要。我国多年来一直呼吁尽快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确保居民收入稳定持续增长,但其进程较为缓慢,直到2013年2月才出台《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致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居民收入分配体制环境,建立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收入公平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2]建立和健全居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消费长效机制良性运行的法律保障制度内容之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是构建消费长效机制的基本法律制度内容。我国各地虽已建立一些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但由于诸多原因,导致全国社保制度标准不一,尤其是各地社保体系不兼容,严重制约居民异地就保消费等。我国农村社保、医保制度普及面小、居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低,健全和完善社保方面的法律制度,也是消费长效机制的基本核心制度要求。居民身份户籍制度,也是影响我国消费长效机制的重要法律制度,如城乡居民收入、福利、补贴等待遇差异,导致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不一,也影响消费长效机制良性运行。另外,我国居民信用管理制度至今还未能真正建立运作,使居民消费仍保留传统现金消费模式,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和网络消费的需求,建立和完善居民信用管理制度,也成为消费长效机制的重要法律制度内容要求。

二是建立与完善维护消费者核心地位及其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消费长效机制的持续性运行,要求建立规范消费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规范和健全消费市场秩序,应优先规范消费市场主体制度,如确认消费者地位和消费权益,增强消费者权利意识,制订明确产品生产经营销售准入规则,强制规范生产者和销售者及服务者的生产销售服务的连带责任,构建生产者销售者强制性义务责任体系,实行极其严格的责任处罚制度,实施产品生产包装标准化制度,强化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等。围绕确认和维护消费者核心地位,仍是消费长效机制的法律内容。消费者是消费长效机制的核心,商家们都形象地将消费者比喻为上帝,但对消费者而言事实并非如此。构建消费者核心地位,仍将是消费长效机制的重要法律议题,该项制度至少应该不断扩充消费者权益及简化其救济机制、明确规定消费者使用产品有合理反悔期等内容。

三是建立与规范政府有关消费政策调控的法律制度。消费长效机制运行中,其法律制度内容情形往往都是公开预知的,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等都预知其消费行为活动的法律后果,但政府何时出台怎样的消费政策,实现怎样的消费调控效果,却无法预知。因此,规范政府有关消费政策调控行为的法律制度,也是消费长效机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内容。消费政策从起草、公布、实施及其效果,乃至修订或废除,都会引发市场消费情绪变化,都直接影响消费长效机制运行。因此,规范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有关消费政策调控适宜得当、政策实施监管到位等方面内容,都属于政府行为和消费市场监管法制化的范畴,这也是确保我国消费长效机制良性运行的重要法律保障。

四是促进消费长效机制的基本核心制度与相关配套制度共同运行机制的形成。消费长效机制的基本核心制度往往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而相关配套制度当中有许多内容并没有法律规范,也没有被纳入到行为规范当中,而是任由消费市场调节引导。多元化的消费长效机制,既兼容法律规范内容,也默许了市场自由规范的内容,由此保障了其运行的持续性和灵活性。诚然,消费长效机制是一种理想型的机制,仅依靠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控,而忽视其市场属性,其运行就会脱离消费市场现状,难以为继。建立和促进其核心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共同运行机制,科学引导和规制持续消费的诸多社会因素融合,便于更好催化和融合各类消费因素,也成为消费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消费长效机制的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也并非仅指上述情形。随着我国消费市场秩序渐渐得到规制,其运作井然有序,也会将更多内容法制化,消费长效机制运行也将渐入佳境和更理想化。

三、构建消费长效机制的立法建议

基于上述有关消费长效机制的法律制度,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提出立法建议,构建和完善我国消费长效机制:

一是制定居民收入分配持续增长保障法。多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增长率都远低于GDP或财政收入增长比例,导致居民收入实际上相对下降,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抑制了居民消费欲望。制定居民收入分配持续增长法,目的是明确规定居民收入分配持续增长率,要与GDP或财政收入增长形成一定比例关系,尽管不能同比例增长,也要明确不能低于最低比例要求。如果明显低于此比例时,该居民可以要求加薪或减免个人所得税,或抵免居民所缴纳的有关税费。该法可以采取单行法形式,也可将该法的条款内容分列到其他相关法律,分列入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条款,也可在每年各级人大审批通过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列明相关内容等。

二是制定居民个人资料保护法。消费长效机制运行,建立和规范消费者信用制度,亟需将居民个人基本资料法制化。制定居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将居民个人资料进行法律定性和分类管理,如规定将个人资料分为可公开和不可公开资料,明确可公开资料的范围、内容、查询途径、方式等,规定不可公开资料的情形、内容、保护措施、途径等。在涉及居民个人诚信资料保护方面,既要依法许可相关金融机构依法定程序查询,又要规定其有义务保护个人诚信资料。为更好建立和运行居民信用制度,建议同时修订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扩展身份证资料内容,如指纹、血型、DNA等资料,建立身份证电子甄别系统等,这也是我国消费长效机制建设所不可缺少的基本要求,是居民信用制度建设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

三是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造消费者核心地位。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发点是将消费者定位于弱势群体,法律赋予其九大权利,旨在壮其势、护其利。建议修订该法,使消费者处于核心地位,以此为出发点,重新全面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对消费者,升其位、强其权,建议借鉴国外的相关方法,如赋予消费者购物在合理期限内享有反悔期,有正当理由可以免费退换所购商品。对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加其责、明其义。这要求从指导思想上,根本改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满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也是健全我国消费长效机制的又一重要内容。

四是修订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专设消费纠纷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尽管几经修改,仍将产品质量问题等消费纠纷列属于普通民事纠纷,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这既不利于快速解决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也不利于规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等经营者义务,强化其产品服务的社会责任。事实上,产品质量问题等消费纠纷诉讼,与一般民事纠纷诉讼相比,有许多不同,如仅就纠纷性质而言,争议双方表面上均为个体,但生产者、销售者等经营者与某消费者个体相比太强势。该消费者虽说是个体,而其后却暗含更多的消费者,经营者在该消费纠纷中损害的对象虽是该消费者个体,却隐喻损害对象将扩大化。为此,建议修订民事诉讼法,专设产品质量等消费纠纷诉讼制度,规定支持消费者诉讼,如明确消费者协会支持制度,鼓励组织联合消费者,对的消费者给予必要的声援和支持等,建立消费者维权简易诉讼机制,实行诉讼费用缓缴制度,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等被告举证倒置责任等。

五是立法规制和创建消费政策调控体系。目前,我国尚未专门建立政府调控、指导社会消费的政策规范体系,涉及的消费政策往往都散见于各部门规章当中,无法适应消费长效机制运行要求。这也要求尽快建立规范和扩大消费政策宏观调控机制,增强消费市场宏观调控力度,适时扩大内需消费规模,实现消费长效机制良性循环运行。因此,建议国家定期我国消费政策白皮书。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国家消费数据信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消费信息数据采集原则、筛选标准、条件要求、管理规制、披露规程、保密性要求等内容。此外,完善的消费市场需要其消费品信息也要准确及时,当消费者反馈消费品有重大瑕疵时,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就需启动预警告知机制,及时向消费者发出消费预警。由此,建议国家出台消费品瑕疵预警告知制度,明确消费预警的相关制度规则等内容。

大学生理性消费的建议 篇七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权益保护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并未得到特别关注。直到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动荡快速蔓延到全球,我国才开始逐渐重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目前,我国金融纠纷逐年增加,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己经刻不容缓。

一、金融消费者界定和合法权益

(一)金融消费者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直接给出消费者的定义,但理论界一般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将之界定为“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尽管消费者一词已为人们耳熟能详,但金融消费者在我国仍属新兴概念。目前,国内理论界对金融消费者概念尚未达成共识,主要有金融消费者主体范围、金融消费者外延、金融消费者判断标准三个方面的分歧。就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而言,多数学者主张金融消费者仅包括自然人,但也有学者主张将自然人和法人全部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畴。就金融消费者外延而言,金融消费者是否包括投资者?是确立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概念关键点之一。理论界传统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不应该包括投资者,但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投资者也应该纳入金融消费者范围。就金融消费者的判断标准而言,多数学者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影响,将“为生活需要目的”或者“非因生产、交易目的”而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判断标准。近几年,也有学者提出了“弱势地位”和“信息不对称”的判断标准。

金融消费者的具体概念和范围是实践“生长”的产物,要顺应国际上金融消费者保护潮流,要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实际情况。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1]金融消费者应该具备如下几个特征:第一,从主体上看,金融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第二,从外延上看,金融消费者应该包括个人投资者;第三,从判断标准上看,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弱势地位是判断金融消费者的根本标准。[2]

(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该说,对于金融消费者权利体系的研究是实现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核心内容。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一种,享有消费者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均应享有。而考虑其特殊性,最核心的权利应为知情权和求偿权。

1、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金融消费者之知情权,即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金融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天然信息不对称的金融市场中,对于普通的消费者来说,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消费方式和特殊情况是非常必要的,是金融消费者进行理财或接受服务的前提。

2、金融消费者求偿权。消费者的求偿权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的“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金融消费者之求偿权,即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对由于金融机构过错所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实际的消费中,消费者的权益因金融机构而遭受损失的情况很常见,损害赔偿权既是一种救济方式,也是一种最有效的监督金融经营者的手段。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截至2012年9月末,我国共有个人存款40.8万亿元,信用卡发卡量2.8亿张。在此背景下,由于一些金融产品专业性强,消费者对其产品设计、收益模式和风险程度不了解,在合同确定、产品销售中处于劣势,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开始凸显。”[3]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一下三个方面: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广告管理条例》中涉及为防止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打击欺诈行为;还有经营者的“三包”义务等行政法规和规章。但这些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很狭窄,仅限于某个具体领域或行为,仅仅只涉及生活中的某一方面,而且这些法律中亦很少涉及金融领域。二是《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但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行秩序,并没有明显体现出对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

(二)行业自律机制无法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目标。我国相继在1991年成立了证券业协会、2000年成立银行业协会和2001年成立保险业协会。尽管我国金融自律管理机构建立多年,但大多受制于传统的制度影响,他们更注意的是行业利益问题,主要致力于金融机构间的相互协调,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关注不足,保护力度不够。具体表现在,一方面这几个自律组织还没能就同业协调合作的层面上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提供有效的平台;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的事务大都来自于监管机构的授权,独立性较差,在实践中只有批评和建议权,没有经济处罚权。

(三)金融消费者缺乏维权手段。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途径较单一,对如何解决纠纷、如何补偿都没有合理的法律规定,诉讼制度就成为实现权利保护的唯一可靠途径。由于我国并没有建立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单个消费者往往处于比较弱势地位,维权成本非常高,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而且成功率不高,大多数人就放弃了。在没有金融消费者特别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依靠一般的司法程序维权非常困难。

三、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与完善体制构建

(一)建立完整、系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在不打破现有立法框架的前提下,以金融服务品质的保障和提升为重点,以规范金融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为重心,建立了完整、系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个人,建议从两个层面入手:首先,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修改和制定相关金融法律规范。出台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具体规定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金融机构的义务、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以及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等,使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有法可依。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放在主要位置。其次,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实行倾斜性保护措施。除了按照《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外,还应建立惩罚性赔偿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两倍。而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赔偿的标准和测算方法的特殊和复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能简单参照。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取证”规定,消费者要通过诉讼维护利益,首先要拥拿出证据,但对于普通的金融消费者来说很难取得相关证据,规定金融机构负有举证责任,符合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和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

(二)强化金融行业自律机制。金融行业自律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通过预先纠正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业行为,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强化金融行业自律机制,个人建议,从两个层面入手:首先,加强行业规则建设。对金融行业协会在金融服务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进行规范。包括金融机构必须注重消费者教育工作,增加监管工作透明度,设立金融服务纠纷争议处理程序,告知消费者如何进行投诉,确保一切服务合法合规等,把“顾客是上帝”理念付诸到实际行动中。其次,建立金融服务纠纷自律性协调机制。在行业协会内部成立专门处理投诉会员的机构,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处理程序规则,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平台。并且对违反承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会员机构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

(三)构建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我国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均设立了相应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但从我国目前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看,仍然是“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所属行业协会隶属监管机构”的纵向保护模式为主,这样的保护模式往往会产生监管漏洞。个人建议,个人建议,从两个层面入手:首先,应在明确划分‘一行三会’设立的四个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职权职责的基础上,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流、联席会议以及对金融机构跨市场、跨行业业务准入、风险监测、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协调与合作机制,共同保护金融消费者。其次,着眼于消费者的弱势诉讼地位,完善准司法和司法保护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制度和专业的仲裁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灵活、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要创设小额诉讼机制,并充分发挥代表人诉讼制度优势,提高诉讼的针对性和便捷性,并判决向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扩张,将个案判决适用于全体权益受侵害的金融消费者。

参考文献:

[1]刘晓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08(6):108-110。

[2]赵锋:《金融消费者概念探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1):89―91

[3]尚福林:《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监管者的重要使命》,《人民日报》,2013年2月5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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