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优秀10篇

2023-12-24 12:24:10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壶知道整理的10篇《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篇一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 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颁行以来,不断修订与完善,力图从立法层面予以法律的支持。经过不断的探索,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卓有成效,城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和。

一、环境立法的初期:1982年-1989年

我国最早的《环境保护法》(1989年)是在1979年9月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从1982年到1989年12月26日止,期间我国环境立法的情况是:(1)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对国家的环境行政管理有个别规定(第26条);(2)作为基本法的民法有少量关于环境权和环境侵权及其责任的规定(第81条、124条),就环境保护的内容来说,民法上只有l个半条文的规定;作为基本法的刑法共有12条涉及环境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第338-346条、407、408、410条);(3)除(l)(2)以外,其它有关环境法的规定都是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专门针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司法解释,在当时尚未出现。因此,在1989年环境保护法出台前国内环境立法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立法数量少。大多散见在其他法律条文中,外加1个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61982年6月5日农牧渔业部、卫生部)。第二,立法级别低。除了宪法、民法和刑法对环境保护有个别宣言性和概括性规定外,其它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都是国务院!各部委!局等行政单位制定的,效力普遍比较低。第三,体系化程度低。不但关于环境保护的根本法与基本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而且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与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之间也缺乏起码的衔接。可见,环境法出台前的我国环境立法呈现出“一少二低”的局面。

二、环境立法的修改期:1989年-2014年

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9-1994年。从1989年环境保护法出台后,到1994年12月30日这5年中,国内环境立法的“一少二低”的局面仍无太大改观。在这5年期间,国务院、各部委、局出台的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共不到10件,条文也不过300条,与前一时期相比,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仍局限在行政立法的层次上,且大都以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主,只有个别的法规涉及资源保护方面的规定(具体是1994年10月国务院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阶段:1995-2014年自从上个世纪中叶以来,环境立法却显现出急速攀升的趋势。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具有如下特点:(1)数量多。1995年以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含涉及环境保护的其它法律)只有十几部,1995到现在,我国的环境立法在前两个时期的基础上迅猛增长,己经远超几十部了。(2)级别有所提升。在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3)关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大量涌现。涉及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共占整个环境法律法规的25%。(4)从对传统的“三废”(废水、废物、废渣)的治理转变到对噪声、电磁辐射、光、基因等污染的治理,环境保护法的科技含量有了很大提高。

三、新环境保护法的实行:2015至今

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将《环境保护法》修订列入 2011年度立法计划。随后,环保部成立了《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并起草了修改建议初稿。2011年9月,《环境保护法》草案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环资委。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后将之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2年9月30 日。2014年4月24日,《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历经两个立法规划确立完善的国家基本法律。

新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在1989年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了很多方面的修改和完善,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这些存在的问题一定会慢慢的解决。《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必然成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助推力量。

参考文献:

[1]余泽晶。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缺陷及完善思路[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篇二

【关键词】海洋污染;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009-01

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开发海洋与利用海洋活动的增多,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国际间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也日益加强。自二十世纪中期国际社会开始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的制度至今,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己经基本形成。同时对我国海洋环境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促使我国加强海洋法制的完善,建立健全我国海洋法制保护系统。

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历程

1967年3月18日,“托雷·坎永”号重大溢油事故的发生震撼了整个国际社会,从此国际社会才开始重视海洋污染。之后在1969年召开布鲁塞尔会议通过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遇有油污损害事故公海干预公约》调整的内容只针对油污污染源,管辖权坚持船旗国管辖。

1972年6月5日,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国际环保大会——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首次将坏境问题提上最高的国际政治议程。这次会议的主要成果在于达成了以下四项协议:一是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二是确定了扩大的国际行动计划;三是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设立常设的环境秘书处;四是设立一项1亿美元的环境基金,以满足会后5年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这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探讨当代环境问题,探讨保护全球环境战略的第一次国际会议。这次会议是人类环境保护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联合国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l世纪议程》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这一系列重要文件的通过标志着人类对海洋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二、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趋势

(一)保护海洋环境是世界各国的义务

在第三届海洋法会议上,各国确立了各国的海上权力,这也有效的促进了各国对海洋资源及其环境的管理和维护。会上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明示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各国应依据国际法制定国内法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同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是各国的责任与义务。

(二)从单方面针对船舶污染到各种污染源的全面控制

最早制定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为了针对船舶引起的海上油污染事故。1980年代以后,许多国际公约对所有可能造成国际海洋环境污染的污染源做了分类,对国际海洋环境实行全面保护。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从针对特定来源(船舶)之单一物质(油)污染往全面控制各类污染源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

(三)转变船舶污染管制方式

对船舶污染管制方式由单纯的船旗国管制转变为船旗国、港口国与沿海国共同管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肯定了传统的船旗国管制原则,另外也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沿海国或者港口国也有权管制外国船舶对海洋的污染行为。

(四)国际组织愈发重要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了国际主管组织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上的重要地位。世界各国即应该积极参加此类国际组织;又有义务按照这些国际组织制定的制度完成其国内立法工作。

三、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影响

海洋环境保护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海洋保护十分重视。中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船舶防污公约》、《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对中国的海洋环境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加强海洋环境立法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之后,我国也制定了自己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92年里约热内卢会议之后,我国政府又制定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和《国家行动方案》,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海洋环境立法逐步缩小了与国际社会的差距。然而,与国际海洋环境立法的发展相比,我国仍有较大的差距,在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统一、完整性方面以及海洋环境的综合管理方面,都落后于国际社会。这也是我国海洋环境立法和管理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和严峻的挑战。

(二)切断海洋污染源

依据我国于1985年加入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即《伦敦公约》)的规定:增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的污染造成的损害,严格规范国内的单位和个人向海洋倾倒废物的行为。另外,依据我国1991年加入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即《巴塞尔公约》)的规定,禁止境外废弃物倾倒在我国的海域。

(三)制定海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我国为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条约》国际公约的义务,保护我国海洋环境,明确规定:国家根据防止海洋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由国家海事局制定的《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与修订法同时实施。根据该计划,我国建立健全海上溢油应急组织系统和反应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一旦发生船舶溢油事故,可迅速作出应急反应,控制和清除溢油,把对海洋的污染减低到最小程度。

(四)完善海洋生态保护法律制度

近年来,严重的污染和人为破坏使我国海洋生态系统形势严峻,国际上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后也增设了关于海洋生态保护的内容,明确规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修复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对已经破坏的海洋生态进行整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战略。

参考文献:

[1]宿涛。全面整合国际海洋环境立法的大趋[J].郑州人学学报,2002(3).

[2]金永明。论海洋资源开发法律制度[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5(6).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篇三

一、关于体例结构问题。草案四十条,未分章节。根据农资环委和一些委员、地方的意见,草案修改稿补充增加了政府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职责、病死畜禽的处理、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及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等内容,并对草案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为使草案的结构、条理更为合理、清晰,草案修改稿将条文内容分为七章,并对条文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调整。

二、关于政府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职责问题。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应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废物综合利用。为此,建议根据国务院最近出台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有的地方提出,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大污染防治监管力度。为此,建议增加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建设监测网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八条)。考虑到实践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具体管理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建议增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三、关于病死畜禽的处理。省人大农资环委和有的地方提出,病死畜禽的处理在实践中存在处置设施不到位、处理不规范、处理费用不明确等问题,建议条例作出相应规定。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并承担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五、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草案第十条对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作了规定。一些委员、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是一个薄弱环节,草案应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作出相应规定。从我省实际看,目前大部分地区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实行“村收、乡运、县处理”的运行机制,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效果良好,条例对此应予肯定。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六、关于危险废物的利用和转移。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依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有的地方提出,利用危险废物需申领经营许可证,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后新设的一项许可,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配套办法对利用危险废物的许可条件作出规定,建议条例对此予以明确。为此,草案修改稿对利用危险废物的许可条件作了规定,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申领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需报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省人大农资环委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关于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权的规定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不一致,省内特别是设区的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报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没有必要。为此,建议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管理的需要,对危险废物跨设区的市转移、设区的市内转移及跨省转移的审批权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并对转移危险废物的条件予以明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同时,为简化手续,对一年内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建议增加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时可不再审批以及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七、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应当赋予环境保护部门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等实施查封、暂扣强制措施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较大,为防止和控制危险废物的污染,加大查处力度,赋予环境保护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权是必要的。同时,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规定卫生、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违法收集、贮存、运送、处置医疗废物的相关设备、场所、运输工具和

物品进行查封、暂扣。为此,建议增加环境保护部门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运输工具和物品可予以暂扣、查封的内容,同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对查封、暂扣的批准程序、期限、行政机关的保管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八、关于有害废物的利用处置。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实行备案制度。有的地方提出,有害废物虽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在利用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其危害性与危险废物相当。由于我国的危险废物名录系1998年颁布,至今未作调整,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具有危险特性或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纳入危险废物名录进行管理的有毒有害物质,尚未纳入我国危险废物名录,将这些固体废物列为有害废物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是必要的,仅靠备案制度无法有效控制和防止对环境的污染。为此,建议将备案制度修改为:从事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经营活动,需具备一定条件,并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同时对有毒有害废物实行目录管理,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统一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

九、关于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草案第十六条对含有危险废物的电子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从事拆解、处置电线电缆、电路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等电子废物应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对电子废物的界定不够准确、全面,电子废物在利用、拆解过程中并不一定产生危险废物,要求拆解处置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符。同时,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子废物处置制度,如实行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生产者责任制等。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属于全国性问题,需要在国家层面上统一规范,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可以对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为此,建议增加电子废物的产生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和回收制度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同时,针对我省一些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和利用过程中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实际,建议增加关于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需具备一定的条件以及不具备条件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和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篇四

一、*年工作情况

(一)生态市建设进展良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生态市建设的意见》。二是科学编制生态市县规划。市政府批准实施《临沂生态市建设规划》。各生态县区建设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并通过了省、市组织的专家论证,经各县区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三是突出抓好生态市建设重点工作。抓住循环经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三大重点领域和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保持水土、防治污染四个关键环节。临沂市被列为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市。四是积极推进生态县区建设。对全市各生态县区建设情况进行了调度,初步制定了生态县区创建计划,并上报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兰山区率先建设生态区,*等多个县区争取生态县创建先进县。五是围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加强各项生态工作。六是加快2003—2007生态省建设市长目标责任书各项工作完成。对责任书各项指标进行认真分析梳理,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对生态市建设县区长目标责任书进行了督导落实。

(二)积极准备生态示范区验收工作。组织各县区环保局分管局长、科长去日照、章丘等地学习生态示范区创建先进经验。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制定了《临沂市创建部级生态示范区实施方案》和《临沂市各县区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资料准备方案指导意见》。

(三)快速推进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一是全面编制乡镇环境规划。环境规划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体现循环经济理念,因镇制宜,根据各乡镇发展定位,紧紧抓住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措施。各乡镇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镇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乡镇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加强对环境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环境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工程和项目,都做到了令行禁止。*年共编制62个乡镇环境规划,并全部通过论证,经县区人大或县区政府批准实施,居全省首位。二是加强资金扶持。环境优美乡镇等生态创建活动,应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市环保局对创建环境优美乡镇进行资金扶持。对获得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市局奖励每个乡镇2万元;获得部级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市局奖励5万元。三是落实责任。为加快我市环境优美乡镇建设,临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年度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计划,并组织部分乡镇及县局去*学习创建经验,*年上报沂水镇、郯城镇创建部级环境优美乡镇,上报61个乡镇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居全省首位。四是梯次推进。为深入推进生态市、生态县建设,市环保局结合临沂实际,2005年制定了《市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创建市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目前,全市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已形成市级、省级、部级“整体规划、梯次推进”的良好格局。

(四)积极开展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创建工作向村庄延伸,使村庄成为生态系列创建活动的基本单元,生态市、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就有了坚实的基础。2005年11月,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农村广泛开展了创建文明生态村活动,以“经济发展、民主健全、精神充实、环境良好”为主要创建内容,由各级文明办和农业、环保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提出了全市创建文明生态村活动的目标:到2007年,全市15%左右的行政村达到文明生态村标准;到2010年,全市45%左右的行政村达到文明生态村标准;力争到2020年,把全市行政村建成文明生态村。创建以来,全市涌现出一大批文明生态村先进典型。*年4月,在临沭县召开了全市文明生态村建设工作现场会,创建活动全面铺开。目前,全市文明生态村已建设规划538个,基本建成201个文明生态村。

文明生态村建设中,以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创模为促进,以建设生态示范区为主体,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为拉动,以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确定了平原、山区、丘陵等不同类型的典型范例进行总结推广,按照好、中、差划分为三个层次制定了不同创建标准,实施了以“三清五化”(清粪堆、清垃圾堆、清柴草堆、硬化、净化、绿化、美化、亮化)为重点的环境整治工程,开展了以“六通九有”(通电、通自来水、通硬化路、通客车、通电话、通有线电视、有村庄规划、有管理制度、有专管人员、有文体活动场所及活动器材、有文艺队伍、有图书阅览室和小康电子书屋、有宣传栏、阅报栏、村务公开栏、有村民学校、有卫生室)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了以“一池四改一利用”(沼气池建造与改圈、改厕、改厨、改水,开发利用太阳能等新型清洁能源)为中心的生态家园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在全市建成了生态家园型、文化特色型和生态经济型等不同类型的文明生态村,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五)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是围绕新农村建设,全面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下发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沂水县被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为全国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二是认真准备土壤污染防治调查基础工作。成立了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土壤污染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初步摸清并上报了全市土壤污染调点对象基本情况。三是加强好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夏秋收季节,市政府分别下发了做好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根据对国家环保总局利用风云一号等气象卫星对全国主要麦收地区的焚烧作物秸秆火点进行监测的结果统计,夏收季节全国共计火点2982个,其中山东省430个,临沂市22个,占全省的5%。

(六)加强自然生态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在全市开展了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建成了莒南马鬐山、临沭苍马山2个市级自然保护区,协调各方积极进行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蒙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积极开展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云蒙湖、沭河源、跋山水库等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已编制完成初稿。开展省级生态示范旅游区创建工作,与市旅游局联合转发了省旅游局、环保局开展创建省级生态示范旅游区的文件,上报蒙山风景区等创建省级生态示范旅游区。

二、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保护工作缺乏具体的规范和有关制度的支撑。生态保护职责难以真正落实,环保部门在生态保护方面责任大、权力小、措施空。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措施和最基本的原则性规定,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环保部门无法可依,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二)严峻环境污染形势下,现实中生态保护很难与污染防治并重。当前污染防治任务异常繁重,环保系统内难以拿出更多的精力用于生态保护。另外,围绕怎样促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还没有找到明确的、马上行之有效的切入点。

(三)生态市建设投融资渠道不畅,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融资机制尚未健全。生态保护与建设,必须有资金支持,有明确的政策,有顺畅的渠道。生态资源补偿机制的建立,也迫在眉睫。

(四)生态保护与建设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理顺。生态保护工作,单纯环保部门自己的事情很少,大多工作主要是别的部门负责,有的还重复。比如,环保部门的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与农业部门的生态家园富民行动类似;发展有机食品、沼气工程等农业部门更具有优势,要人有人,要钱有钱;等等。

(五)生态保护自身的制约性,反过来也制约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比如自然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按规定绝对不能随意开发,《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也特别明确的针对在自然保护区违规旅游等提出了处分规定,另外还需经费维持,已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资金非常紧张。有的部门存在一种误解,认为是花钱买“套”,积极性不高。

(六)县级环保局生态管理队伍水平偏低。缺少培训,开展生态保护工作少,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三、2007年主要工作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和省局部署,学习兄弟市先进经验,以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书为抓手,以创建生态示范区为中心,健全组织和资金保障,加强各类生态示范创建,突出抓好农村环境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务求实效,使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较大进展。

(一)做好部级生态示范区验收工作。原先计划*年9月全市包括12县区全部建成部级生态示范区,各项前期工作均已开展。通过认真落实《临沂市创建部级生态示范区实施方案》和《临沂市各县区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资料准备方案指导意见》,计划2007年全市整体分别通过省局预验和国家总局验收,率先建成全国人口最多的部级生态示范区。

(二)继续推进生态市、县区建设。进一步加强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责任明确、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定期召开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建立生态市建设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生态市建设任务调度。计划2007年兰山区率先建成生态区。

(三)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计划2007年建成10个部级、30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落实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奖励2万元,部级环境优美乡镇奖励5万元,鼓励各县区也出台相应奖励政策。加快乡镇环境规划编制和评审工作,精心准备申报材料。配合市文明办、农业局搞好创建文明生态村活动。

(四)加快实施生态省建设市长目标责任书。2007年是实施生态省建设市长目标责任书的最后一年,确保我市责任书考核成绩能确保合格,并能进入生态市建设先进市考核B组前三名,取得生态市建设先进市称号。同时制定《生态市建设县区长目标责任书(2003—2007)考核办法》,做好生态市建设县区长目标责任书的督导落实和检查考核。

(五)认真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结合国家、省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村生态保护。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积极创建有机食品基地,推广有机食品认证。加强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开展对规模化禽畜养殖业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创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继续开展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农用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等工作。

(六)认真做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调查工作。根据国家总局、省局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系统地开展土壤现状调查,分析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物等项目及土壤理化性质,通过开展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掌握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阐明区域土壤污染的特征,为建立符合我市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治土壤污染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七)加强自然保护区与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建成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和3个市级自然保护区,建成沭河源头区、云蒙湖、跋山水库饮用水源地3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和3个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重点资源开发及旅游资源生态保护,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建立生态市建设财政支持制度。协调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生态市建设事项,争取制定生态市、县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开展全市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以云蒙湖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为试点,争取建立全市上下游之间的生态资源补偿机制。

(九)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评价。依据国家环保总局最近于*年5月1日实施的《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开展全市及各县区生态环境现状及动态趋势的年度综合评价。

四、建议

(一)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建议省里出台专门的生态省建设考核奖惩机制。二是加强资金保障。建议省里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生态省、市、县建设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的规定,做到必要的资金保障。对生态示范系列创建落实配套支持资金,省级及以上级别创建,省里应给予部分资金扶持。三是加强法制保障。建议省里制定相应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措施,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使基层环保部门有法可依,有明确地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篇五

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建议书

敬爱的市长:

地球,这位人类的母亲,这个生命的摇篮,是那么的美丽壮观,和蔼可亲。但是近几年来由于人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绿洲的不重视,我们生存的地球犹如一位生命垂危的老人,奄奄一息

在当今世界飞速发展之际,环境问题已是全世界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每个公民要爱护每一片绿叶,爱护每一棵小草,爱护每一朵鲜花。爱护地球,保护环境,绿化环境,让绿色生命激发我们热爱生活。因此,让我们作绿色的守护者,郑重向您发起倡议:

一、水是生命之源,请节约用水,大力提倡节约用水,保护水源。

二、爱护环保设施和设备,爱护花草树木,保护动物宝宝;积极帮助幼儿园和社区做好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

三、保护资源,节约水电;提倡垃圾分类,废品回收,废物利用,保护再生资源。购买商品要选购绿色包装物品,拒绝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包装过度商品和一次性筷子,尽量少用纸木制品。自觉遵守社会文明规范,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出门要带清洁袋。

四、降低噪音,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使用电视机、手机时,音量要适中,不影响他人的工作与休息。提倡以步行代车和骑自行车,杜绝机动车尾气污染。

五、多植树造林,少滥砍滥伐

人在自然中生长,绿是自然的颜色。绿色是多么宝贵啊!它是生命、是希望、是快乐,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身边做起,真正懂得珍惜绿色!为珍惜绿色,创造绿色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吧!

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建议书范文

环保局局长先生:

您好!

我是江城小学的一名学生。

如今十分发达的地球,虽然环境情况看起来十分乐观,但是却有十分重大的隐患,这都是人为制造出来的。

回想我们日常生活中 ,生活环境是十分重要的。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保护环境上并不十分重视。

比如说我们的周边环境 .在我们区后面的草坪中,开着许多花朵。但在草坪中,却也有人扔垃圾,堆废纸。夏天,有许多蚊蝇在那里飞来飞去,不但影响了小区形象,还污染了环境。对社会,对我们的身体健康都很不利,还破坏了地球。在我们上学的路上,也有许队多同学乱丢废弃物。比如说:有的同学把小吃袋扔在校门口外,还有的同学把叠好的纸飞机随意乱扔。

我认为,生态环境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热爱自然,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生态环境道德要求是:珍爱生灵,节约资源,抵制污染,植绿护绿。为了能让我们的环境优美,不受到伤害。有许多老人来打扫大街,绿化草坪。他们每天早出完归,为了祖国的绿化环境不惜一切代价。但那些不爱护环境的人偏偏还要去破坏,我们一定要为不爱护环境的人做好思想工作,让他们早一日改掉恶习。

我们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我们拥有着共同家原,保护我们的环境。大地期盼着绿色、河流期盼着绿色、,水鸟期盼着绿色、花儿期盼着绿色。滴水成川,积土成山,保护环境,从你我做起。

唤醒绿色之心实施绿色计划。开展绿色行动,争做绿色建设者,创建绿色新世纪!

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建议书模板

亲爱的朋友们:

在当今世界飞速发展之际,环境问题已是全世界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每个公民要爱护每一片绿叶,爱护每一棵小草,爱护每一朵鲜花。爱护地球,保护环境,绿化环境,让绿色生命激发我们热爱生活。因此,让我们作绿色的守护者,郑重向您发起倡议:

一、水是生命之源,请节约用水,在家或幼儿园要及时关紧水龙头,保护水源。

二、爱护环保设施和设备,爱护花草树木,保护动物宝宝;积极帮助幼儿园和社区做好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

三、保护资源,节约水电;提倡垃圾分类,废品回收,废物利用,保护再生资源。购买商品要选购绿色包装物品,拒绝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包装过度商品和一次性筷子,尽量少用纸木制品。自觉遵守社会和幼儿园文明规范,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出门要带清洁袋。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篇六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针对代表提出的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执法监管、加强对农民的指导扶持和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配套规定,同时对是否单独立法进行深入研究论证。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徐景龙、赵林中等6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两件议案,建议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议案指出,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已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建议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土壤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部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是新时期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土壤保护、农田保护有一些零星的规定,但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足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需要,建议抓紧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农业部认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非常必要和重要。但是,土壤是各类污染源的最终承受主体这一特性,决定了防治土壤污染的关键是抓好各类污染源管理,建议当前将工作重点放在严格执法监管和完善配套规定上来,暂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环资委认为,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严峻,应当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必要依法完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因此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中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应当解决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篇七

长白山林区生态恶化和松花江、图们江和鸭绿江流量逐年减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长白山林区生态环境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涉及部门权益相互抢着管,出现问题谁都不管,管理上的空档和部门间矛盾十分突出。二是林业生态建设方面投入少,天保工程补助标准低。天保工程方案是以199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编制的,原补助标准已不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加之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始终落实不到位,每年森工企业垫付大量资金,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育林资金严重缺乏。在现行的林业经营中,木材采伐量与育林基金是成正比的关系。育林资金严重短缺,造成育林上的恶性循环。四是林区居民耗薪炭材数量巨大。五是蚕食林地的现象比较普遍。六是小流域治理和沟系管理滞后。鉴于此,我们提出:国家应立法保护长白山生态环境和三江水系的生态环境。尽快制定长白山林区生态保护条例或保护决定,依法保护长白山林区的生态环境,维护发源于长白山的松花江、图们江、鸭绿江三大水系的生态安全。

(一)做好天然林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国家应提高天保工程补助标准,取消延边州和其他长白山地区的配套资金,由国家全额补助并承担木材生产量减少而带来的育林基金短缺部分。用20年至30年时间,进一步恢复长白山林区生态系统。对安图、抚松县内的原始森林采取“全封闭”方式,不仅严禁木材采伐,而且严禁破坏区内任何植被,区内动物禁止猎捕,区内河流禁止捕鱼,严格控制新公路的建设,除旅游居住地外尽量减少人类居住和生产痕迹,撤离在一类区域的全部从业人员及家属,在未来五年内达到绝对天然的标准。由国家承担移民费和解决银行债务,需投入10亿元的迁移安置资金。二类过渡区,主要分布在延边州、白山市、通化市、吉林市部分县(市),涉及9个林业局和林场,森林面积约570万公顷,占长白山森林面积的78.4%。对此类区域采取“半封”方式,采取分两步走的办法。第一步用10年左右的时间,减少和停止商业性采伐。第二步再用10至15年间,将职工逐步转移到植树造林和发展接替产业上。

(二)向国家转移支付和天然林保护基金注入资金,解决长白山林区职工转产后的生活问题。国家要在今后5年的时间里注入15亿元资金扶持延边州及白山地区的新兴产业发展,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吸纳劳动力,同时用天保资金解决林区职工的生活问题,为长白山林区生态保护和三江水系的生态恢复取得长期成效走出关键一步。

(三)严格执法,加大长白山林区生态环境的管理和治理。要明确长白山林区生态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为林业部门;要加大水土流失的管理和治理,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水土流失为代价进行开发;要加大牧业用地的管理,加强对蚕食林地行为的治理,禁止蚕食林地的现象继续漫延;建立城乡一体的垃圾处理体系,保护长白山和三江水系的生态环境。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篇八

【关键词】WTO;环境政策;环保条款;环境壁垒

【中图分类号】1774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1―0128―03

【作者简介】张志勋,南昌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徐芳,南昌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江西南昌330047)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环保浪潮不断高涨,环境保护正在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因素。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贸易组织,WTO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与GA'IT时期相比已有所转变,并已将可持续发展与保护环境写入WTO宗旨,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确立了环境理念。而中国加入WTO以后,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在这种背景之下研究WTO环境政策,对于我国出口企业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一、WTO环境政策的法律分析

(一)WTO环境政策的具体规定。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没有单独的专门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议,其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散见于各协议条款中,其中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原则性规定为中心,以各附件中规定的内容为具体体现。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部分明确提出:“本协议各成员,认识到它们的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为目的,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的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将原GAIT序言中强调的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fulluse)改为“合理利用”(optimal use),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新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宗旨之一。将贸易发展问题、资源问题、环境问题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引入法律约束对象是WTO的一大进步,也是WTO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

2.《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WTO法律体系中,“环保例外条款”以《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l994)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和(g)款为基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协议)第14条、《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为具体表现。根据GATTl994第20条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该条款实际上为成员援引各款所载例外情形设置了实施标准,赋予各WTO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借口,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目的在于维护和改善全球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有效防止成员国滥用这一环保例外条款。此外,根据该条规定,GATS协议第14条、SIS协议以及TBT协议都赋予各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

(二)WTO环保条款的适用原则。根据WTO规则,在运用上述一般例外条款时应该注意,必须遵守不歧视原则,不得因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而对情况相同的各国构成武断的或变相的差别待遇。判断的标准是贸易影响最小、科学上证明合理、国民待遇和非歧视、统一性、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原则。

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础和核心。它要求成员一方在实施某一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给予歧视性待遇,即不得向某个成员提供特别的优惠和进行歧视,非歧视待遇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来体现。非歧视待遇原则旨在将所有成员置于平等的地位,有利于保证环境保护措施不至于在外国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以及在外国产品相互之间造成不必要的歧视,防止环境保护措施被滥用,成为伪装的贸易保护主义。

2.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透明度原则作保证,非歧视原则也就无从判断。它要求各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贸易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法令、条例以及参加或签署的国际公约等都必须予以正式公布,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保持各成员方政策和措施的充分透明,使WTO实现总体目标的重要保证,也使各成员方维护正当权益,保持多边贸易体制在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基础上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就各国的环境措施而言,遵循透明度原则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各国环境要素存在的差异,所采取的环境措施和标准千差万别,错综复杂,不透明的环境措施将可能导致歧视性贸易。环境措施的透明度具体包括:(1)有关环境措施应及时公布;(2)在不采取国际标准为依据时应履行一定的通知义务;(3)设立咨询点,负责解答其他成员方提出的问题;(4)在制定有关环境措施,如环境标志时,应广泛征求意见等。

3.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是非歧视原则的进一步深化,即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在环境方面,由于环境措施所具有的高技术性和高投入性,使得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处于劣势,如果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同等要求,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会在客观上阻碍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从而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WTO强调各国环境措施应考虑到成员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应当采取完全一致的措施和标准,在对发展中国家环境措施的限制上应给予一定的差别待遇。WTO的TBT协议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差别和更优惠待遇,要求各成员在执行TBT协议时,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同时,发达国家要向最不发达国家在建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提供援助,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TBT协议第11条、第12条。要求发达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规章、标准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困难给予实际考虑,这是以客观现实为依据的合理要求。因为,对环境造成破坏最多的并不是发展中国家,而是发达国家,其发展经济所需的资源:能源几乎都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它还将国内的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获取超额经济利益,甚至还常将有毒废物转移到境外,这无疑

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恶化。

二、WTO环境政策对我国的影响

1.对我国出口产品成本及竞争力的影响。我国属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行列,环保问题虽然已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工业化进程中的高消耗、高污染问题在短时期内不可能迅速得到解决,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对企业实施的是相对较低的环境标准。但为了产品出口,为了达到进口国严格的环境标准,我国产品制造商也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和鉴定手续,生产产品的外观包装、出口标签也要作大幅度调整,从而导致企业支付的相关中间费用和附加费用增多,企业产品的内在化环境成本提高,最终推动企业的营销成本总体上涨。例如,欧共体关于包装、包装废弃物的指令,德国关于包装废弃物处理法令,美国的防毒包装条例、零售药物包装防污染新规定和日本的包装新指引都要求进口的包装制品要符合其高水平、高标准的环保措施。因此,单纯从价格角度来看,我国企业就将失去原有的低价格竞争优势。

2.对我国出口市场份额和增长速度的影响。由于我国企业环境技术水准较低,出口产品很难在短期内达到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制定的较为严格的环境标准,必将使我国产品出口范围逐步缩小,市场占有率下降或增幅减缓。因为,我国尽管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已近十年,但仍未改变我国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格局。这些国家大多是WTO和环境委员会的成员,环保行动起步早,成效大,公众环保意识强,环保技术位居世界前列,目前已从环保立法阶段进入了环保执法阶段。如果这些国家和地区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在WTO中极力要求将贸易与环境两者紧密挂钩,并制定对发展中国家过于苛刻的统一环境标准,这将使我国出口市场范围面临缩小的威胁。

3.对我国产品出口市场准入方面的影响。由于发达国家设置的环境壁垒,对我国产品的出口已经造成或即将造成某种市场准入的障碍。我国的大量出口产品因此被排斥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之外,参与国际市场的程度明显降低。1996年12月,美国以捕捞大虾未采取保护海龟繁殖设施的环境义务为由,禁止中国的大虾进口。1997年,欧盟宣布,由于中国的海洋环境不断恶化,出口的贝类产品已达不到他们所需的卫生标准,他们不再进口中国的贝类产品,而在1996年,我国向欧盟出口贝类2750万美元,占出口贝类的1/5。目前,我国涂漆玩具、蜡笔、电池等产品因铬、汞含量超标已被禁止进入欧美市场。

三、我国企业应对环境壁垒的对策

(一)应确立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对外贸易战略。对贸易和环境保护而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其共同任务,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其共同目标;也就是说,可持续发展为贸易与环境提供了一个共同目标,通过环境和贸易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实际上是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源泉,发展贸易实际上是为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因此,作为人均资源占有量较少的中国而言,发展对外贸易,只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我们应积极寻求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发展途径,将环境保护融入外贸的规划中,加强对贸易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境与贸易的综合决策。

(二)建立对外贸易和环境保护系统之间以及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协调机制。由于在对外贸易和环境保护系统之间有大量政策法规的工作需要进行协调,因此有必要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之间。以及地方一级主管机构之间设立一种协调机制,以便能够经常互通信息,进行必要的磋商、研究和协调工作。因此,一方面,我们建议参照美国301委员会模式组成一个跨部门的机构,由商务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牵头,组建有国家商检局、卫生部、海关总署、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环境壁垒协调委员会,包括投诉、应诉、信息中心、调查研究、新闻、规划与协调等附属机关,专门负责审议、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协调国内和国际事务。

另一方面,要建立并完善相关行业组织,制订一套完整的产业和产品保护法定程序。所谓“行业组织”,即指“本国同类货物生产者或依法令成立之商业、工业、劳工、农民团体或其他有关之团体”。在许多国家法律中,行业组织是政府调查的法定申诉人,因此,必须具有相当的功能并能提供准确而全面的信息。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行业组织也是政府获取信息和论据的来源地,具有相当的功能。然而,我国目前的行业组织大多是联谊性质,没有实际功能。为此,现有的各行业商会组织应尽快充实其力量,完善其功能,改变其性质,承担起保护企业的职责。一旦企业受到环境壁垒冲击,除了企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外,行业组织也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可通过申诉、立案、调查、论证、采取措施等步骤,以形成一个针对环境壁垒进行行业和产品保护的快速反应机制。

(三)建立环境壁垒信息中心,做好预警工作。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起环境壁垒的信息中心和数据库,成立全国性的专门为企业和出口商提供服务的咨询机构。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及时收集国外有关的信息,包括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日本、欧盟等的技术标准和WTO有关技术壁垒协议的研究。我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WTO/TBT咨询点的窗口作用收集相关的信息。可通过因特网进行咨询,充分利用这个渠道,及早地得到其它WTO成员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的信息。其次,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应抓住重点,针对我国主要的或大宗的出口商品(当前应重点考虑的是食品、玩具、机电产品、纺织品和服装等),按行业或产品分类研究主要贸易伙伴的有关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第三,对于外国实施的可能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的环境壁垒措施,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出口企业,以便尽早采取应对措施做好防范工作,突破国外的环境壁垒。

(四)成立由高级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意见。在这方面,我国已有成功的实践,例如,1992年成立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就是一个专门针对中国环发领域重大而紧迫的关键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进行政策示范和项目示范的高级国际咨询机构。建议借鉴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的成功经验,聘请环境与贸易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我国对外贸易中所遇到的环境壁垒问题提供意见。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篇九

多年来,我区交通部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公路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行业环境保护做出了表率。

一是重视制度建设。20*年,制定并出台了《自治区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个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中出台了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二是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年,以日喀则至江孜段公路改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标志,全面开展了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十五”以来,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100%,《全区“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也正在开(壶知道★www.huzhidao.com)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三是积极推进交通工程环境监理。200*年,自治区交通厅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交通部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要求,在米林至朗县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中首次开展了施工环境监理试点,这也是继青藏铁路后我区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首次落实环境监理工作。目前,全区已有5个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了施工环境监理。四是逐步完善环保专项验收制度。20*年,从省道1*线曲水大桥至泽当路面整治工程的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开始,我区的公路建设项目在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上开了好头,目前重点公路建设项目都落实了“三同时”制度和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制度。五是加强公路沿线环境整治。200*年,为维护我区的对外形象,有效解决城镇和主要道路沿线环境脏、乱、差的问题,自治区交通厅会同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青藏公路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对青藏公路沿线垃圾进行了清理,并建立了长效机制,将青藏公路沿线垃圾清理纳入到了公路养护任务中。200*年,自治区交通厅还专门安排*多万元的资金,对青藏公路沿线遗留的取弃土场进行了景观恢复和部分绿化。同时积极争取资金,准备实施青藏公路改建完善工程,对青藏公路沿线的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和恢复。

长期以来,交通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积极采纳并落实自治区人大执法检查组和各级环保部门对公路建设环保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责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纠正、补救,并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保证了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工作效果明显。为巩固已取得的成绩,提出了“边施工、边环保、边恢复”的方针,交通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走在了全区前列,为交通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做好交通环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对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出重要指示,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必将有力推进我区环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受“高”、“寒”等恶劣自然条件的影响,生态环境极其脆弱,一旦破坏便难以恢复,甚至无法恢复。总理在今年1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在项目建设中落实环保措施,爱护的山山水水、一草一木,切实保护好的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张庆黎书记要求:“要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向巴平措主席强调:“我们必须始终紧绷科学发展这根弦,坚持在保护中搞建设,在建设中抓保护,又好又快地推进跨越式发展。毫无疑问,搞好环境保护是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否则,我们搞得越快,付出的资源环境代价越大,经济难以持续发展,人与自然难以友好相处,社会难以和谐”。交通部门是推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主要力量,交通行业是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领域,肩负着保护高原生态环境的重要责任。未来几年,我区经济总量将大幅度增加,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将进一步加快,交通环境保护工作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交通环保任重道远。为进一步做好交通环保工作,我提几点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一是继续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十一五”期间,我区将进一步加大公路项目的建设,为了提高公路项目环评审批效率,加快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建议自治区交通厅进一步协调交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做好公路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我局将全力配合,共同争取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二是进一步落实公路项目“三同时”制度,将环评和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目前,许多公路项目在设计阶段不进行环境保护设计,没有将环评提出的措施纳入设计或者在审查概算时取消了环保投资,致使环评和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阶段得不到落实。建议交通部门将环评和批复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在设计、施工和运行中进行落实,并保障项目的环保投资。

三是继续推行公路项目施工环境监理制度。建设项目落实施工环境监理制度在米朗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交通部门要总结米朗公路建设施工环境监理工作经验,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在重点公路项目建设施工中推行环境监理制度,将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四是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工作。公路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交工验收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试运行,在竣工验收前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确保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公路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

五是努力建设高原的绿色廊道。为贯彻落实张庆黎书记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的“要按照先易后难、由近及远、因地制宜的原则,配合相关部门全面实施好‘绿色拉贡公路’和青藏公路沿线的绿化工程”要求,建议将环境保护工作始终贯穿于公路项目建设和公路养护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公路养护取土,继续将青藏公路沿线的垃圾清理工作纳入养护任务的做法推广到全区主要公路的养护工作中,做好主要公路沿线生态环境和景观的保护工作。

六是进一步加强乡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宣传教育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做好乡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七是进一步争取并加大环境保护的投资力度。对原来没有落实环保措施的公路项目采取以新代老等措施,进行生态环境和景观恢复。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篇十

1.政府环境审计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政府环境审计的执行可以在以下三方面促进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一是政府审计机关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状况的审查,可以督促企业等经济实体严格执行既定法规;二是当政府环境审计机关发现企业等经济实体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存在问题时,能够及时给出改进的建议;三是当政府环境审计机关发现当前所实施的环境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时,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进行必要的调整,其提供的分析资料也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辅助参考。

2.政府环境审计可促进提高环境保护资金运用的效率与效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等经济实体的活动逐渐复杂,由此导致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涉及面日益广泛,工作的难度也日益加大。但是,政府可以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是有限的,由此导致政府预算中的环境保护资金多数被用于解决比较紧迫的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或开发国家生态环境安全项目上,对于这些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状况的审计应主要由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环境审计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障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与真实性,还能够对相关部门拨付、使用资金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确认。

3.政府环境审计可以引导企业主动进行环境保护中央与地方的政府审计机关通过对国有企业中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进行环境审计,审查企业是否在发展节约能源、提高效率的循环经济方面做出努力,鼓励国有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积极的模范带头作用,引导其所属的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在生产经营时能够时刻以循环经济作为指导,切实践行循环经济。

二、循环经济视阈下的政府环境审计作用机制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于2009年首次提出了政府审计“免疫系统论”,其核心观点为:在政府政治制度体系中,监督系统必不可少,政府审计在监督系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政府审计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历史产物,相应地,政府审计的发展也能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向前发展;政府审计作为一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工具,可以保障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运行,这与人类的免疫系统相类似,因此,政府审计具有“免疫系统”的功能,发挥着安全防护、科学预警、问题揭露与机制修复的作用。环境审计通过对整个环境保护资金的运用过程进行跟踪,有利于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以此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促进问题的解决与完善,进而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刘家义审计长的“免疫系统论”,首先,应发挥政府环境审计的安全防护功能,帮助企业等经济实体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保护机制;其次,应发挥政府环境审计的科学预警功能,发挥自身的权威性,针对企业环境问题发生的根源,进行及时的预警;再次,应该发挥政府环境审计的问题揭露功能,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进行依法披露,并交由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及时处理;最后,应该发挥政府环境审计的机制修复功能,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之后应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改进建议,从根本上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循环经济视阈下的政府环境审计可行路径

1.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其有效性为增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性,政府环境审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对国家各项事业的实际执行中关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两条基本方针的践行状况进行环境审计调查并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对“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这三大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状况进行审计。

2.对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审计,提高使用效率政府环境审计通过对政府拨付的环境保护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审计,以此发现相关部门、企业在环境保护资金的征收、拨付、管理、使用与核算上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现象,敦促环境保护部门管理好、组织好、使用好环境保护资金,确保其征收完整,使用得真实、合法。同时,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也应成为政府环境审计的重点,因为如果一个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一个错误的项目资金使用决策,即便围绕这一错误决策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均真实、合法,也很难达到资金使用应有的效果,必然导致环境保护资金在使用上的极大浪费。因此政府审计机关在对环境保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环境审计时,应以资金为主线,以财务审计为基础,检查资金使用决策的科学性,确保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3.对企业环境保护状况进行绩效审计,促进企业主动加强环境保护就我国当前的情况而言,环境审计在促进企业等经济实体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共同提高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还微乎其微。企业在环境保护初始时期需要付出巨额的成本来购置污水治理仪器、购买环境保护技术等,因此,如果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很多企业均不会主动进行环境保护。为使企业达到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与环境状况的改善这一双赢的局面,可以考虑将环境审计的结果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之内,促使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四、促进我国环境审计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强对环境审计的宣传力度目前,环境审计的概念还仅被环境审计的执行者以及学术界相关领域的学者所了解,社会公众对环境审计十分陌生。为此,应向社会公众加强环境审计的宣传,强化社会公众对环境审计重要性的认识。保护环境、保障循环经济的顺利实施是我国开展环境审计的终极目标。如果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审计的了解程度,其自觉参与环境保护的意愿自然会增强。因此,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公众关于环境审计的宣传力度,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

2.推出标准化的环境审计指南当前,我国尚未制定关于环境审计的指导性规章,审计人员在执行环境审计时大多均是采用环境成本效益的分析方法,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的指导,导致可比性较差。因此,审计署等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关于环境审计的指导性规章,用以统一标准、规范化操作,以便为审计人员开展环境审计提供具体指南。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壶知道为大家带来的10篇《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更多精彩的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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