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意见范文最新5篇

2023-12-25 10:39:53

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5篇《少数意见范文》,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少数意见 篇一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意见领袖;现代意见领袖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中西部发展相对不平衡,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因教育水平、经济状况等影响,受众信息理解和传递都受到一定制约。另一方面,由于、生活习俗等影响,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对少数民族受众的影响力并没有随着大众媒介的强势介入而降低。因此,优化少数民族媒介、凸显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作用,对于正确引导舆论、促进少数民族发展有积极意义。

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分类

“意见领袖”(Opinion leader)是传播学中“两级传播理论”的重要概念,由著名传播学者拉扎斯菲尔德提出,他指出意见领袖在社会的任何部分、层面和人群当中都普遍存在。沃纳・塞佛林也提到“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意见领袖:职业的、社会的、群体的”。意见领袖区别于一般受众的特点,如思维活跃、在群体或社区中有较高的地位、社会交往面广,等等。归纳起来,可以总结为三点,即“价值观的人格化体现(其人为谁)”、“能力(其人的知识)”和“可利用的社会位置(其人所知的人)”。[1]

根据卡兹和拉扎斯菲尔德《个人影响》和罗杰斯《创新与普及》的观点,传统意见领袖的形成通常包括个人价值、信息源、知识水平、责任感、人际交往、社会地位等因素。[2]在此笔者认为,少数民族意见领袖指那些在少数民族社区当中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具备一定能力和独立的价值观体系,并能在某一领域内可以为其他受众给出指导意见的人。少数民族社区中的意见领袖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传统意见领袖,第二类为现代意见领袖。

(一)少数民族传统意见领袖

传统意见领袖指在少数民族社区当中有着较高声望的代表人物,他们是社区内有威望的老人以及宗教领袖等,如伊斯兰教当中的阿訇、藏传佛教当中的活佛等。他们生活于少数民族聚集的社区,在传统少数民族社区中的某一领域内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在面对有争议的问题时,很多人都愿意请教这些人,因此他们具有改变他人看法和行为的力量。

作为传统意见领袖,一部分人是主动去了解信息,乐于为他人提供意见,具有心理成就感。也有一部分人是因为或地方习俗等因素而无意识形成,并不是主动去传递信息,因此少数民族传统社区当中的意见领袖也有一定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二)少数民族现代意见领袖

社会化发展的过程当中,部分少数民族接受了自己社区以外的新信息和文化的影响,但并没有脱离原来的社区和群体,他们具有本民族文化和民族情感认同,并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为原有社区带来一些新观念和改变。因此,这类现代意见领袖相对于社区原有的传统意见领袖而言,有较明确的目的。

根据习性相近原则和教育程度原则,这类少数民族意见领袖被认为是现代化的少数民族意见领袖。他们通常与社区内其他人有着相似的价值观和处世态度,其受教育程度又高于一般群体,此外,获取信息的渠道也比其他社区成员更多元。这类意见领袖大多在网络等新媒介中发表观点、表达情感,或为其他少数民族受众设置议论事项。

(三)区别

传统和现代的意见领袖都服务于少数民族社区,但形成原因、传播手段等不同,比较而言,二者的区别在于:

就信息传播活动而言,传统意见领袖存在于现实生活中,通过在现实生活中的口头传播承担传播信息的媒介,如宗教活动中的演讲和其他人际传播活动;而现代意见领袖则多存在于虚拟社区中,善于利用媒介传播信息、表达意见和建议。

就信息接收能动性而言,少数民族传统意见领袖的信息接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比如家族中的长辈是在某事需要做出裁决时才进行传播活动,一部分宗教界人士也是在他人需要解答疑问时才进行信息判断和传播;而现代意见领袖则是主动寻求信息,或者在某事发生后直接利用媒介发表自己的看法、抒发自己的情感等来影响他人。

就信息获取手段而言,注重于人际传播的传统意见领袖偏重于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获取信息,现代意见领袖较容易使用新兴媒介高速获取信息,其传播速度远远优于传统意见领袖。

就消息反馈来说,传统意见领袖对于传播后的反馈速度滞后,而现代意见领袖则相对可以得到较快和较多的反馈,他所带来的是信息循环往复的沟通过程。

当然,传统意见领袖和现代意见领袖都有各自的优势,比如传统意见领袖面对更多文化基础较薄弱的受众,在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有权威的影响力;而现代意见领袖则对具有较高学历的社会群体有较好的传播效果。两种意见领袖在不同的领域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意见的传递和引导,对少数民族社区的意见疏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大众媒介不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少数民族传播事业发展迅速,少数民族语言类电视、报纸增多,有关少数民族的信息量加大,少数民族网站数量增加等等。但是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分布较广,且各民族语言、风俗习惯、信仰都有所不同,这些因素都或多或少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信息的传播和受众对于信息的理解。

意见领袖可以集中群众的智慧,消除各个议论权的差异或者将差异最小化;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独到的分析能力分析评价社会问题,然后进行表达;纠正公众中某些错误的观念。甚至在涉及少数民族社区的突发事件时,一些官方色彩较浓的传播会被认为是“宣传”而引起一部分受众的排斥,但在此时,较权威的少数民族意见领袖所传递观点带来的效果,往往超越一般宣传所起的作用。[3]

可以说,少数民族意见领袖首先影响着少数民族社区舆论。近年来,我国突发事件频发,这些突发事件能在很短时间内引起社会上的强烈关注并造成极大影响。在突发事件面前,“舆论场”加速形成,很多“场内”的受众在面对多路意见时较为迷茫摇摆,为了寻找相同的意见方向而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这时的舆论往往是由于“随众”形成,而不是自我判断得出。在舆论导向面前,需要大众媒介充分发挥作用,在涉及地方性、民族性很强的问题面前,更需要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引导。因此,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在引导少数民族地区舆论方面有关键的作用。

民族地区问题关乎国家和谐稳定,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可以看做是“草根的意见领袖”,他们来自各个民族或者社区,代表不同的群体立场,明白群体内部需求和实际情况,所以既可以代表某群体发出意见,让社区群众明白他们的呼声可以通过正确的路径被传达出,又可以给出更加实际的建议,从而更有效地解决问题,这对维护地区的稳定和谐、促进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较重要的影响。

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引导

在评估信息价值取向、促进意见形成和优化民族社区发展的过程中,少数民族意见领袖是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目前少数民族地区舆论引导的一个关键点。对于这些能够影响舆论的传统意见领袖又如何进行引导呢?

笔者认为,在提升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媒介素养的前提下,对社区传统意见领袖和社区现代意见领袖进行针对性引导,比危机面前的突击宣传更有意义。

(一)针对传统意见领袖

在少数民族社区中,传统意见领袖的意见传递较有威慑力。其中,宗教领袖为传统意见领袖的主要力量,他们对信息的传递往往结合和民族文化的解释。对于大多具有的少数民族受众来说,宗教领袖的意见指导是一种可以引起内心共鸣的理念传递,其影响力往往超过大众媒介。

针对传统意见领袖,可以从提升人文素质教育入手,以科技和文化教育的提升促进信息理解的正确和传递,这也是将信息与民族信仰文化更好结合的保障。

文化是人类的知识遗产,也是人格的培养。在保护传统民族文化的同时,加强传统意见领袖的现代文化教育,是提升民族地区发展的基础。这对传统意见领袖接收信息、理解信息、解释信息、传递信息也有积极的意义:它可以更好地促进传统意见领袖理解本民族文化、信仰,并将文化、信仰和信息传递结合起来,更好地为本民族文化进步和地区发展服务。

从2007年起,兰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学院就开始举办“阿訇培训班”。培训期间,依托兰州大学师资队伍和开放进取的办学理念,对学员系统地进行《伊斯兰文化史》《阿拉伯哲学史》《古兰经学》《圣训学》《教育学》《网络与传媒》《中国文化史》《汉语写作》《古代汉语》《伊斯兰法学》《中国民族史》等课程培训,并由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就“我国的宗教现状与政策”“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发展及其特点”“世界伊斯兰教概况”及“伊斯兰如何面对分歧”等问题进行多次专题讲座。

虽然举办该培训班的初衷并不是完全从信息传播的角度出发,但其对宗教领袖这样的传统意见领袖的引导意义不言而喻。这也是我们在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引导过程中可以借鉴的方式。

(二)针对现代意见领袖

现代意见领袖对本民族传统文化有依赖性,并试图在保留本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引入一些新的先进理念,从而促进民族社区发展。现代意见领袖是一个具有文化基础的群体,对于他们的引导,人文素质教育已不是关键,媒介特质和信息特质学习是引导现代意见领袖的一条路径。

对于媒介特质的学习,可以促进现代意见领袖对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特征的理解;信息特质的学习和理解,可以使现代意见领袖更加清楚地辨别媒介信息,从而更加准确地分析甄别,以便更加准确地将信息传递给其他受众。

如网络知识被贝斯特划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前者指与网络相关的概念术语,后者指使用计算机程序完成任务。在利用网络进行信息获取和传播时,就要求少数民族意见领袖不仅能够理解网络的特性,并且能够很好地利用其特性辅助信息的获取和传递。面对其他媒介亦如此。

另外,作为现代意见领袖,有条件和能力接触越来越多的外来信息,因此,提升其思辨能力是引导的关键:这既可以使现代意见领袖在面对信息时有自觉的甄别能力,也可以使他们认识到自己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关乎社区稳定和社区中的整体情绪。

结语

少数民族社区信息传播效果直接影响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引导和培养少数民族社区意见领袖,对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是积极有益的尝试。区分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当中的传统力量和现代群体,有针对性地寻找优化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知识结构、强化少数民族意见领袖文化素质、提升少数民族意见领袖媒介素养的路径,是引导少数民族意见领袖的可行办法。具体措施的实施不仅需要因地制宜的策略,更需要我们在反复的实践中探讨。

参考文献:

[1]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M].郭镇之,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2]向芬。基于不同平台的网络意见领袖传播特征初探[G]//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25.

[3]言靖。舆论形成的一般过程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10(6).

(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少数意见 篇二

(一)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创造了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增强了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中华文化的内涵,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各民族都为中华文化的发展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二)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成就。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日益繁荣,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初具规模,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交流不断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在提高各族群众文明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战略任务。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文化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比较薄弱,文化机构不够健全,人才相对缺乏,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不强,文化遗产损毁、流失、失传等现象比较突出,境外敌对势力加紧进行文化渗透等。因此,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民族团结、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采取更加切实、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着力加以推进。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手段,以推动文化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体制机制为保障,以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与全国文化建设、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与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贡献。

(五)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既要继承、保护、弘扬少数民族文化,又要推动各民族文化相互借鉴、加强交流、和谐发展。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把握规律性,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改革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生产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生产更多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六)目标任务。到2020年,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备,覆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少数民族群众读书看报难、收听收看广播影视难、开展文化活动难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实施一批重大文化项目和工程,推出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很高艺术水准的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生产更多更好适应各族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文化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突破,科学有效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服务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政策法规更臻完备,政府文化管理和服务职能显著增强。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格局更加合理。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迈出重大步伐,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措施

(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民族地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建设,保障民族地区基层文化设施有效运转。地广人稀的民族地区配备流动文化服务车和相关设备,建设和完善流动服务网络。大力推进数字和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和普及,形成实用、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国家实施各项重大文化工程时,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

(八)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加大对民族类新闻媒体的扶持力度,加快设备和技术的更新改造,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传播能力,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少数民族文字重大出版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逐步实现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基层单位免费赠阅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普及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加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工作,逐步提高优秀汉文、外文出版物和优秀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的数量和质量。扶持民族类重点新闻网站建设,支持少数民族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加强管理和引导。少数民族出版事业属公益性文化事业,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纳入公益性出版单位的少数民族出版社的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增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财政补贴。

(九)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事业。巩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成果,扩大民族地区广播影视覆盖面,对设施维护进行适当补助,确保长期通、安全通。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能力,加强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工作。提高民族地区电台、电视台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自办率,改善民族地区尤其是边远农牧区电影放映条件,增加播放内容和时间。推出内容更加新颖、形式更加多样、数量更加丰富的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作品,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

(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和博物馆建设扶持力度。重点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建设,积极鼓励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发展。扶持民族自治地方重点民族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民族博物馆。民族自治地方的综合博物馆要突出少数民族特色,适当设立少数民族文物展览室、陈列室。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征集工作,改善馆藏少数民族文物保存条件,做好少数民族文物鉴定、定级工作,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服务水平。

(十一)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加强指导和管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发挥各族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努力探索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办好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十二)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对濒危少数民族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大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力度,加快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强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保管、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逐步实现少数民族古籍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予以重点倾斜,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大对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力度。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整体性动态保护。加强保护具有浓郁传统文化特色的少数民族建筑、村寨。

(十三)尊重、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尊重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氛围。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尊重语言文字发展规律,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前提下,使各民族饮食习惯、衣着服饰、建筑风格、生产方式、技术技艺、文学艺术、、节日风俗等,得到切实尊重、保护和传承。加强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形势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研究,不断开辟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推进和谐文化和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十四)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创新。促进现代技术和手段在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中的应用,鼓励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文化作品创作,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产品数量和质量。加大对少数民族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力度,打造一批有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学、戏曲、影视、音乐等文化艺术品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要进一步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各级各类文化奖项,少数民族文化作品获奖应占合理比重,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进一步激发少数民族文化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十五)积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把握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培育文化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形成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促进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确定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推出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一批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在重点领域取得跨越式发展。

(十六)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支持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业发展,增加公共文化产品特别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有效供给。进一步提高边疆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率和影响力。发挥边疆少数民族人文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文化交流,促进和谐周边环境建设。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文化产品进出口市场监管,清除各类非法印刷品,加强卫星接收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非法盗版、接收、传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有效防范境外敌对势力文化渗透活动,维护边疆地区文化安全。

(十七)努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切实增加少数民族文化在国家对外文化交流中的比重。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参与中外互办文化年和在国外举办的中国文化节、文化周、艺术周、电影周、电视周、文物展、博览会以及各类演出、展览等,促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格局。打造一批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精品,巩固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已有品牌,进一步提升少数民族文化国际影响力。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与海外华人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交流,增强中华文化的认同感,为促进国家和平统一服务。

四、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十八)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立法工作,适时研究制订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和完善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政策和资质认证、机构和团体建设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办法。研究、制定或修订有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增加专条专款加以明确。推动国家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

(十九)深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实行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业务分类管理,对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政府招标、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形式,对重要少数民族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扶持。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转企改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做好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的政策衔接,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

(二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加大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安排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宣传文化发展相关经费时,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继续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二十一)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着力培养一大批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抢救濒危文化,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培养濒危文化传承人。

五、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做出部署,狠抓落实。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充分调动和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十三)推动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部署工作,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少数意见 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创造了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增强了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中华文化的内涵,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各民族都为中华文化的发展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二)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成就。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日益繁荣,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初具规模,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交流不断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在提高各族群众文明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战略任务。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文化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比较薄弱,文化机构不够健全,人才相对缺乏,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不强,文化遗产损毁、流失、失传等现象比较突出,境外敌对势力加紧进行文化渗透等。因此,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民族团结、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采取更加切实、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着力加以推进。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手段,以推动文化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体制机制为保障,以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与全国文化建设、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与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贡献。

(五)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既要继承、保护、弘扬少数民族文化,又要推动各民族文化相互借鉴、加强交流、和谐发展。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把握规律性,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改革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生产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生产更多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六)目标任务。到2020年,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备,覆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少数民族群众读书看报难、收听收看广播影视难、开展文化活动难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实施一批重大文化项目和工程,推出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很高艺术水准的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生产更多更好适应各族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文化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突破,科学有效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服务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政策法规更臻完备,政府文化管理和服务职能显著增强。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格局更加合理。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迈出重大步伐,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措施

(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民族地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建设,保障民族地区基层文化设施有效运转。地广人稀的民族地区配备流动文化服务车和相关设备,建设和完善流动服务网络。大力推进数字和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和普及,形成实用、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国家实施各项重大文化工程时,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

(八)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加大对民族类新闻媒体的扶持力度,加快设备和技术的更新改造,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传播能力,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少数民族文字重大出版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逐步实现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基层单位免费赠阅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普及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加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工作,逐步提高优秀汉文、外文出版物和优秀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的数量和质量。扶持民族类重点新闻网站建设,支持少数民族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加强管理和引导。少数民族出版事业属公益性文化事业,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纳入公益性出版单位的少数民族出版社的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增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财政补贴。

(九)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事业。巩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成果,扩大民族地区广播影视覆盖面,对设施维护进行适当补助,确保长期通、安全通。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能力,加强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工作。提高民族地区电台、电视台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自办率,改善民族地区尤其是边远农牧区电影放映条件,增加播放内容和时间。推出内容更加新颖、形式更加多样、数量更加丰富的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作品,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

(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和博物馆建设扶持力度。重点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建设,积极鼓励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发展。扶持民族自治地方重点民族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民族博物馆。民族自治地方的综合博物馆要突出少数民族特色,适当设立少数民族文物展览室、陈列室。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征集工作,改善馆藏少数民族文物保存条件,做好少数民族文物鉴定、定级工作,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服务水平。

(十一)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加强指导和管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发挥各族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努力探索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办好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十二)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对濒危少数民族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大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力度,加快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强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保管、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逐步实现少数民族古籍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予以重点倾斜,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大对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力度。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整体性动态保护。加强保护具有浓郁传统文化特色的少数民族建筑、村寨。

(十三)尊重、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尊重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氛围。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尊重语言文字发展规律,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前提下,使各民族饮食习惯、衣着服饰、建筑风格、生产方式、技术技艺、文学艺术、、节日风俗等,得到切实尊重、保护和传承。加强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形势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研究,不断开辟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推进和谐文化和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十四)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创新。促进现代技术和手段在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中的应用,鼓励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文化作品创作,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产品数量和质量。加大对少数民族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力度,打造一批有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学、戏曲、影视、音乐等文化艺术品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要进一步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各级各类文化奖项,少数民族文化作品获奖应占合理比重,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进一步激发少数民族文化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十五)积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把握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培育文化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形成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促进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确定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推出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一批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在重点领域取得跨越式发展。

(十六)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支持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业发展,增加公共文化产品特别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有效供给。进一步提高边疆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率和影响力。发挥边疆少数民族人文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文化交流,促进和谐周边环境建设。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文化产品进出口市场监管,清除各类非法印刷品,加强卫星接收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非法盗版、接收、传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有效防范境外敌对势力文化渗透活动,维护边疆地区文化安全。

(十七)努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切实增加少数民族文化在国家对外文化交流中的比重。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参与中外互办文化年和在国外举办的中国文化节、文化周、艺术周、电影周、电视周、文物展、博览会以及各类演出、展览等,促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格局。打造一批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精品,巩固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已有品牌,进一步提升少数民族文化国际影响力。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与海外华人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交流,增强中华文化的认同感,为促进国家和平统一服务。

四、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十八)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立法工作,适时研究制订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和完善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政策和资质认证、机构和团体建设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办法。研究、制定或修订有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增加专条专款加以明确。推动国家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

(十九)深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实行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业务分类管理,对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政府招标、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形式,对重要少数民族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扶持。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转企改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做好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的政策衔接,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

(二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加大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安排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宣传文化发展相关经费时,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继续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二十一)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着力培养一大批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抢救濒危文化,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培养濒危文化传承人。

五、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做出部署,狠抓落实。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充分调动和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十三)推动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部署工作,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少数意见 篇四

一、关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是由民主和集中这两个基本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有人把民主与集中单纯视为相互对立的两极,认为强调民主多了会削弱集中,强调集中多了会削弱民主。在实践中,既有以强调民主为名搞自由主义的,也有以强调集中为名搞家长制的。这些都是对民主和集中的科学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误解和曲解。

作为民主集中制两个构成要素的民主与集中,并不是单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党内民主则是指党内之“民”――广大共产党员作党的大事之主。作为党内民主集中制构成要素的集中,则是指把众多党员的认识、意愿和力量聚集起来,形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民主与集中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割裂的对立面,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依赖、互为条件、不可分离的统一体。

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最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才能克服和避免个人或少数人思想的局限性,形成符合客观实际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正确决定,也才能使广大党员自觉自愿地接受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实现意志和行动的和谐统一。凡属实行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党组织,往往因不能集思广益而导致决策失误,也会导致持不同意见者产生不满甚至抵触情绪。即使人们迫于压力而不表示异议,也往往是口缄默而心不服、会上不公开反对会下也不积极执行。这样形成的“集中”,只能是貌合神离、言同行异的虚假集中,而不可能是真正高度和谐统一的集中。

集中是民主的内在要求。没有集中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因为我们党所要的民主,不是自由主义的各行其是,而是由广大党员作党的大事之主。这本身就要求党组织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的决定,并使组织决定变成全体党员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倘若没有集中,人们都自以为是,各唱各的调,争论不休,议而不决;或者都随心所欲,各走各的道,自行其是,决而不行,那就意味着广大党员作不成党的大事之主,党组织形不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民主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可见,集中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二、关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所谓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与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相区别而言的,是指把集中建立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之上。具体地说,就是在严格贯彻民主原则、履行民主程序基础上,作出党组织统一的决定,形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利,确保党组织形成的决定建立在党员群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智慧和意愿。我们党是一个拥有七千多万党员的大党,党内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只能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委员会代表党员行使决策权。当前,为确保党组织的决定建立在党员群众广泛参与基础上,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智慧和意愿,需要积极探索和改革。必须确保党的各级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都真正由民主选举产生,使之在党的领导机构中忠实地代表党员行使表达权和表决权。这就需要认真研究探索和改革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成员产生的提名机制、选举方式和监督罢免机制,使各级党代表和党委委员的产生真正符合党员群众意愿,并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严格监督之下。必须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增强党内事务对党员的透明度。要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积极探索在党内广泛开展民主讨论的组织形式和方式方法,给党员群众提供对党内事务表达自己认识和意愿的机会条件,尽可能把各级党组织的决策建立在广泛集中党员群众智慧和意愿的基础上。

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这既是民主的本质规定,也是集中正确意见的必要条件。因为一般而言,多数人较之少数人的代表性更广泛、智慧更丰富、思虑更周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也便于使形成的决定为大多数成员理解和接受,变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在党委研究决定问题时,书记有时感到多数委员的意见不正确,往往会努力说服引导委员们接受自己认为正确的意见,这没有什么不好。但如果经努力不能说服多数委员改变见解和主张,也必须自觉地服从多数。绝不能以集中正确意见为名,把个人认为正确的意见强加给党组织。若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而是按书记认为正确的意见进行集中,那就不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是变成了少数人的专断。

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大前提下,还应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这不仅是因为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且是因为即使多数人的意见基本正确也可能有局限性,即使少数人的意见基本错误也可能包含某些合理的因素。尊重少数人的意见,才能真正实现集思广益,避免党组织决策的片面性;也才能使处于少数地位的同志便于理解和接受多数人的意见,在双方合理因素互补基础上达成新的共识。即使不能完全达成共识,也有益于使意见被否定的同志心悦诚服地尊重和服从多数人作出的决定。

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把民主表决建立在充分开展民主讨论的基础之上。民主讨论是民主表决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党的会议必不可少的民主程序。开会的价值意义就在于“议”。党组织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既不能省略掉民主讨论这个重要程序,把“会议”变成简单的“会决”,也不能用会下个别酝酿取代会上开诚布公的讨论。真理越辩越明,不同思想的碰撞往往能产生创造性火花。民主讨论的过程,就是各种不同思想见解相互交流、相互启发、相互补充、集思广益的过程。不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就简单地进行表决,往往会给个人或少数人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党组织提供可乘之机。党组织开会时,必须保证每个成员都能畅所欲言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每个成员又必须通过悉心倾听和虚心吸收他人意见中的合理因素,促进自己全面深入地思考问题。只有经过这种开诚布公的民主讨论,才能达到全面深入地研究问题、逐步扩大共识,增强党组织决策科学性、创造性和可行性的目的。在一个党组织内部,以保证党组织决策正确为目的,运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进行各种不同意见的争论,并不是不团结,而恰恰是同志间心无芥蒂、关系融洽和谐的表现。如果一个党组织内部,遇事总是在会下嘀嘀咕咕,开会时却一团和气,没有任何不同意见的争论,那就不正常了,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

三、关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应是指用党组织在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决定精神,指导所属各个党组织小范围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其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用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精神来指导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全党各级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因为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是在更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体现的是党内更大范围中多数人的智慧和意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定精神,是在全党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体现的是全党范围内多数党员的智慧和意愿。违背了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精神,就意味着不尊重和挑战党内更大范围民主的权威,就会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党同志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切实保证政令畅通。”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在一个党组织内部,也要按照组织隶属关系,用职权高的会议决定精神来指导职权低的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具体地说就是要用党代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同级党委会进行民主决策,用全委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同级常委会进行民主决策,用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支部委员会进行民主决策。因为前者是在更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代表的是更大范围多数人的智慧和意愿。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党代会和全委会在党内民主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一些单位在召开全委会时要求贯彻常委会的决定精神、在召开党代会时要求贯彻党委会的决定精神,这就从根本上颠倒了党代会与党委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相互之间的组织隶属关系。这也并不是真正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而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扭曲。

党员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党的民主生活,都要用以党组织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决定精神来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决不能以行使民利为名,违背党组织统一的决定精神自行其是,搞自由主义。有些领导干部以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为名,用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来束缚限制党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这也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扭曲。

四、关于制度与人的关系

少数意见 篇五

一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列宁指出,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全体党员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处理党内一切事务,即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人”,党内事务归根结底由党员当家作主。也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发展了这一思想,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要求。党内民主从本质上讲,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保障党员民利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尊重党员在党内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推行党务公开,积极拓展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特别是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选人用人等工作上,保障党员有更多更透明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而使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民主素养和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得到不断提升。

二是完善制度。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当前,要积极探索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制定和实施落实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推动党内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尤其是完善民主讨论制度,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充分发表、平等讨论的制度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证党员和党组织经常性地参与党内决策,使党的各项决策在党内拥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完善民主选举制度,使党内选举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出广大党员能够充分信任、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既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又反对和防止分工不合作、班子软弱涣散。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保障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有效行使监督权,使党的权力在阳光下得到正确行使,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三是正确处理常委会与全委会的关系。合理划分常委会与全委会的职责权限,正确处理好常委会与全委会的关系,这是新形势下推进党内民主的一个新课题。全委会授权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而不是常委会领导全委会。要通过常委会向全委会述职和报告工作、中心组理论学习、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以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选人用人等事项,接受全委会监督,进一步强化全委会在重大问题上的决策职能,进一步提高全委会的地位和作用。

四是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党内民主的关键是准确把握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根本保证。高度的党内民主,是集中统一的基础;有效的集中统一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前提。正确把握发展党内民主与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辩证关系,既可以充分激发全党同志的创造活力,又可以有效防止和克服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既能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又能有效防止和克服个人专断、主观武断,真正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有些同志习惯于把民主与集中相互对立,认为强调民主多了会削弱集中,强调集中多了会削弱民主,因而往往顾此失彼。其实民主与集中,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对立面,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依赖、互为条件、不可分离的统一体。

五是正确处理“班长”与委员的关系。要牢记同志告诫的:“各级党委是执行集中领导的机关。但是,党委的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第一书记个人独断。在党委内部只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一书记同其他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书记这个“班长”同其他委员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关系。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书记和其他委员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利。所谓党委书记负“主要责任”,并不是指党委会决定问题以书记的意见为主,更不是指由书记个人作主,而是指书记与委员相比,在决策和落实方面负有更多的和更重要的责任。会前,书记要通过与委员们酝酿协商,进行必要的调查,确定会议议题,做好有关准备;会中,书记要引导委员紧紧围绕议题正确充分地开展民主讨论;讨论结束时,书记要对各种不同意见作出归纳总结,提议进行表决;会后,书记要负责对党委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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