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精选6篇)

2023-05-28 05:16:54

答辩状是被告、被上诉人等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起诉状、上诉状的内容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一种文书。现如今,很多诉讼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解决,我们开庭前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下面是虎知道为大伙儿带来的6篇《答辩状》,希望能够对困扰您的问题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答辩状 篇一

答辩人:张,女,1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路3号B附楼1xA。

被答辩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区振华路X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缺乏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年x月2x日起至x年x月25日止,该合同期满后既未自动续期,双方至今也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一事实在被答辩人的《民事起诉状》中已得到确认。

2、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大多数业主对其履行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

广东XX大厦B附楼大多数业主对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异议,于x年x月25日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遂不同意续签并要求更换物管公司,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广东XX大厦B附楼业主“对原告(被答辩人)按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物业管理未提出任何异议”与事实严重不符!大多数业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区一事与被答辩人进行过多次交涉,但被答辩人坚持不同意退出,后业主们就此问题多次投诉至华乐街道办事处,华乐街道办事处也曾多次组织业主们与被答辩人进行协调,最终也未解决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双方对本合同履行无异议的,本合同继续自动续期一年。双方如有异议的,本合同解除。”可见,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双方已事先书面约定合同自动续期一年的条件,即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存在异议才自动续期一年。而现在大多数业主拒绝续签及积极投诉等行为已明确表示对合同履行存在诸多异议,原《物业服务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经解除。退一万步讲,即使自动续期,续期1年时至x1年x月25日就已期满,被答辩人也无权据此再主张合同期满以后的权利。

3、被答辩人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属违法的强行服务

原《物业服务合同》已于x年x月25日期满,但被答辩人拒绝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非法霸占B附楼物业两年多,强行向业主提供事实服务,强迫业主接受他们不合理的物业费等费用,拒绝接受业主对他们的服务监督,从根本上无视业主的合法权利,侵犯了业主自由选择其他物管公司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答辩人以单方、强行提供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起诉答辩人,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另外,被答辩人强行服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同业主、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业服务为标的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被答辩人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并向其支付相关劳务费用的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基本法律。就《合同法》具体而言,《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订立对象,有权选择订立或不订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强行要求对方接受要约,不得强行要求对方履行无法律依据的义务。同时,《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事实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对方接受”,“对方接受”的前提是愿意,双方“合意”是事实合同的基础。而事实上被答辩人所谓的“事实物业服务”自始至终未得到多数业主的“愿意”。所以,被答辩人无权通过单方、强行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来要求答辩人缴纳物管费。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缺乏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未约定物管费收取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原《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物管费收取标准的约定因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续期而无效,且原合同双方无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至今被答辩人就物管费收取标准并未与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达成一致意见,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确约定,被答辩人根据已期满未续期的原《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收取标准,违反了上述规定。

2、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未经物价局核定、备案

广州市物价局于x年2月3日曾经就B附楼的物管费问题发出了一份整改通知书,要求“B附楼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越秀区物价局核定或由业主与物管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自x年x月2x日始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与被答辩人也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据此B附楼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越秀区物价局核定,但被答辩人一直未办理核定、备案手续,在本案中也未提供这方面的相关证据。

3、被答辩人的物管收费与服务水平不符合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根据x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一级物业服务的基准价(有电梯)为1.x元/平方米·月,可以上下浮动的幅度为15%,即在1.45至1.xx元/平方米·月之间,而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标准为14.x5元/平方米·月,将近政府指导价标准的1x倍!被答辩人向业主主张超高标准的物管费,却并未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水平要求的'物业服务,从B附楼的现有居住环境也完全看不到有这么高标准的物业配套服务。答辩人的房屋经常出现没有电和漏水等问题,当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反映时,被答辩人声称:14.x5元有14.x5元的服务,x元就只有x元的服务。被答辩人主张高额的物管费却不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水平要求的服务,对业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其行为明显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滞纳金缺乏依据

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更未对“未按时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每天收取x.5‰的滞纳金”进行约定。同时,被答辩人据以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已期满并且期满后其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严重违反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对就拖欠物管费是否支付滞纳金也并没有规定,并且本案主张的滞纳金也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标准。因此,本案被答辩人滞纳金的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据。

四、答辩人实际上已按照较高标准缴纳了物管费

虽然答辩人一直要求被答辩人于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且不满意被答辩人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也未约定物管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但善良的答辩人自x1年5月起至x2年x月止,还是按照x元/平方米·月的较高标准(约政府指导价标准的4倍)向被答辩人支付了物管费。而被答辩人竟然还无理起诉答辩人,为此,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已缴纳的物管费的权利。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拖欠物管费缺乏事实和合同及法律依据,并且其提交的欠费清单中也未扣减答辩人x2年x月份已缴纳的金额,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的物管费金额本身就存在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鉴于被答辩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管费及其标准无任何依据,答辩人无需支付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及滞纳金。相反,被答辩人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直接违背了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并严重损害了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已缴纳物管费的权利,并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

代理人:于、余

x年XX月XX日

答辩人与原告、被告均不存在雇佣关系。 篇二

1.答辩人与原告        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        而非答辩人,且其报酬由被告何剑支付,足见原告事实上系受雇于被告        ,其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

2.答辩人与被告        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辩人将搬运工地提升架的任务交由被告        承揽,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揽报酬;且被告何剑为完成承揽任务,还雇请了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由此可知答辩人与被告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答辩状 篇三

房屋法定继承答辩状

答辩人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人,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市人,住,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何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市人,住址同上,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男,年与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市人,住址同上,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诉被答辩人纠纷一案,被告不服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答辩人现依法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护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全部驳回。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辩状 篇四

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就被答辩人申请仲裁(        纠纷)一案,我方现答辩如下:

我公司与申请人于20__年4月25日签订了《(20__)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即付申请人4万元定金(是设计总额的20%)。后因工程建设投资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经营,与我公司合资的另一方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完全由他们负责。因此我公司于20__年8月1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提出终止设计合同。事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由于申请人索取费用太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就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辩:

一、申请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6万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根据国家计委编印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说明中第十七条的规定,“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0%,施工图完成后付50%。申请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见书》,并不是初步设计书,这是我们双方之间的分歧意见之一。根据规定,初步设计书应具有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概算书及设备、结构、电器三个专业的图纸。而申请人只交付方案意见收由我公司审批,没有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及三个专业图纸,我公司认为申请人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因此不能按规定支付设计费。  另外,就我公司与申请人 设计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方案设计完成后1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设计费6万元”。此合同之规定也是指初步设计书完成后付设计费6万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见书”完成后即付6万元。作为申请人来说,他们完全懂得“方案意见书”和“初步设计书”的不同概念和内容。而申请人却把两个概念及内容混为一谈,向我公司追索6万元,既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我公司拒绝申请人的请求是有道理的。据此,申请人请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0.3万元也是没有根据的。

二、申请人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施工图设计费2.4万元;逾期违约金0.3万元),这个请求是毫无根据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中规定“写字商住楼的基础图,是在设计方案认可后两个月及收到勘探资料后一个月后交付施工图”,而申请人在我公司对方案意见书尚未认可的情况下,违反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条款规定,这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我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担申请人提出的施工图设计费2.4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三、我公司支付的定金应抵作设计费用。

根据《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七条规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探、设计费”。又规定:“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依据以上条款规定,我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后,按规定支付4万元定金,并且申请人也提交“方案意见书”,双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请人毫无理由扣我公司的4万元定金,又另外要求收取方案设计费6万元。我公司认为该定金应抵作申请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见书”的设计费用。

四、我公司支付的设计赶工费应抵作设计费用。

我公司与申请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接受申请人的要求,以设计赶工费的名义支付现金3000元,作为资金使用,该款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我公司要求将设计赶工费抵作设计费用。

以上意见,请求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王某,男,1xx3年1x月2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某家属院。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共有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诉讼,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

一、 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原告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王甲的父子关系、王甲与其祖父母的的关系、祖父母与其曾祖父母的关系以及上述已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只有这些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原告主体适格。因为即使我们认可上列一系列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涉及的就是身份关系,因此对于身份关系法律追究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自认。第一次开庭时对方未提交上述证据,若今天庭审对方仍不能提交,那么原告主体不适格。

二、 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主张被告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某居委会的房产拆迁补偿份额。而要求份额的理由是基于继承权。我们知道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原告主张争议的房屋系其曾祖父母所有。而被告的祖父母系1x年前均已死亡,原告的父亲也在1x年死亡,也就是说原告的转继承最早应在1x年,而距离现在主张权利已2x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x年。原告提交1x年x月1x日最高院对广东省高院的案例,以此认为争议的房屋是遗产,未过时效。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其次案例与本案有明显的区别。案例中被继承人1xx4年死亡,1x年批复就下了,可以推断案例中的继承人是在1xx4或者1x年起诉,不存在时效问题。而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2x年后,原告才主张,显然已过诉讼时效。

三、 原告所诉争的财产已不在被继承人名下,不应作为遗产。物权法定,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应物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享有。

被告1xx4年x月基于继承取得了位于某居委会x组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襄房有权字第樊东某号。因此被告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原告并非该房的所有权人、也非共有权有,应法不应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款。

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原告当时基于遗嘱继承已取得了房屋产权。原告现无权主张权利。

四、本案不属析产纠纷。

原告提交1x年1x月1x日对江苏省高有人民法院的批复最高院的批复,以此认定该案应按析产案件处理。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其次本案与该批复中的案件有很明显不同的区别。案例中的房产登记一直没有变,而本案争议的房屋已于1xx4年登记在了被告名下。所以本案不应按析产办理。

五、法不溯及既往,被告在继承法实施前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不能用后法约束被告的先前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x年4月通过,1x年

1x月1日开始实施,而被告已于继承法通过之前的1xx4年x月就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也就是原告用后法来约束被告的先前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早在六十年代之前城市的土地和房屋都是私人所有的,七十年代之后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就下达了关于城镇私有土地收归国有的通告,通告确定城镇私有房屋基地收归国有,但应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自1x年开始被告一直交纳土地使用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1xx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被告仍继续交纳土地使用费(详见土地交纳本),因此即使房屋坐落的土地即使原系被告祖父母所有,但已被收归国有,被告是通过交纳土使用费而取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不可能将自己交费取得的财产与他人分割。因此被告取得房屋产权是基于遗嘱继承、交纳土地使用费等综合取得。他人无权分割被告交费取得的财产。

六、原告主张权利程序不合法。

原告要求直接继承在被告名下的房产,程序不合法。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程序不合法,或者不是遗嘱继承所得,应当先进行确权或走行政程序撤销被告的产权证(并且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在被告的产权被撤销后,原告方能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原告的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法院追加居委会,被告认为居委会也无权分割被告的财产。在被告按遗嘱继承遗产后,就按奶奶的遗愿照顾王乙至x年以后。房屋倒塌后王乙才享受国家政策被政府接走,但是在王乙被居委会监护期间,被告仍然经常看望王乙,并且在房屋拆迁时被告又与居委会达成协议,给付了王祥林x万元。所以对于居委会除上述针对原告的理由外,外加一条,已与被告达成协议,故也无权再进行分割。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x年九月二十六日

答辩状 篇六

答辩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申诉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申诉人_______因_______诉我司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第一,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而是根据答辩人与申诉人签订的《______劳动合同书》答辩人与申诉人各持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答辩人的工作年限,有明确约定合同协议期限截至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辩人根据合同约定再合同期满后告知申诉人不再续签合同。对于答辩人提出的与答辩人下属________管理部门签订的《__________员工培训协议书》虽盖有本单位______管理部们专用章,但未加盖本单位人事专用章不符合《___________人事管理操作规范》第十五条: 劳动协议签订应加盖本单位人事专用公章。超越了部门的权限,也 不符合我司内部程序,应当无效。因此答辩人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申诉人赔偿金,也无需承担_____%培训费用。

第二,针对申诉人提出的支付拖欠的______年____月~____月:日工资_______元x____个月-已支付的_______元=_______元、______年____月~____月工资_______元的请求,我方不予认可,我方已在培训期间支付了必要的生活费和工资等级表中的等级工资_______元。

第三,我方已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与申诉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无需再支付______年___月至___月的工资,也无需为申诉人缴纳______年___月至___月社会保险。对于年终奖,是奖励优秀员工的奖励机制。申诉方并非优秀员工,答辩方拒绝支付______年至____20__年终奖。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1、答辩书副本____份。

2、其它证明材料___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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