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通用9篇)

2023-04-26 05:02:57

答辩状是被告、被上诉人等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起诉状、上诉状的内容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一种文书。现如今,很多诉讼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解决,我们开庭前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9篇《答辩状》,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答辩状范本模板 篇一

因被答辩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请求,答辩人为此而进行答辩。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的夫妻感情还是较好的,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只是发生了一些小矛盾、小误会、小摩擦而已,对家庭生活的琐事,

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看法,有不一致,有分支是正常的,可以通过商量、交流和沟通加以解决,动不动就以离婚分手的方式来回避分歧肯定不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

被答辩人诉状中讲夫妻感情破裂,这不是事实。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

根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目前的情况,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现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

双方自1996年结婚以来夫妻感情很好,虽有2008年被答辩人因夫妻小纠纷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小门面、

相互忠诚、信任钱财依旧由被答辩人保管,互尽扶养义务,感情和好如初,时至现在被答辩人又以一点小小的家庭琐事、夫妻间的小纠葛再提起离婚诉讼,这种处理夫妻矛盾和纠纷的方式和方法是不太好的。

二、 答辩人在起诉书中所讲的不太符合实际。

被答辩人说其要学车答辩人便要求其给三万元,不给就打死被答辩人,事实并非如此。

由于被答辩人每次遇到夫妻之间有小矛盾的时候,不是积极的寻求沟通解决而是采取很不成熟的做法,要么以离婚相要挟,要么就回娘家躲避,

因此答辩人在其闹要离婚时很无奈说的一句气话:“如果你要离婚就拿三万块钱给我”,这只是一句气话而已,说心里话,即使被答辩人给再多的钱答辩人也不会同意离婚的,答辩人需要的是老婆、妻子、爱人而不是钱。

答辩人也承认有拿过刀威胁一事,但答辩人并没有要砍被答辩人之意,人非草木,熟能无情,被答辩人和答辩人相濡以沫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并膝下育有一子,

岂会做如此无义无理无法之事,况且答辩人还是很爱被答辩人的怎么能下手呢?答辩人之所以这么做只是想以此来吓吓答辩人屡次有矛盾就往娘家跑的幼稚行为,并没有要砍她的意思。

三、答辩人在起诉书中提出离婚离婚理由过于牵强

答辩人在起诉书中提出十几年前夫妻之间的老旧帐并来追究这些事的成因及责任,是没有必要了,将这些事作为离婚的理由,也过于牵强。

天下那对夫妻在一个家庭里久了总没有矛盾、分歧、纠纷?过去就让它过去了。

俗话说:“夫妻吵架、打架不记仇,不过夜”。

如果总记仇或常炒旧饭,那岂不是两人在一起越久矛盾、纠纷就越多、越深?

四、答辩人愿意承认错误真诚改掉缺点、弥补不足希望能和被答辩人和好。

被答辩人和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因夫妻生活的小矛盾没有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而引起的,纠纷和矛盾在每一个家庭中不论感情多好的夫妻都会有,

答辩人如果在这些引起夫妻间摩擦的事情上有错的愿意承认错误并在日后加以改正,因此答辩人希望,被答辩人放弃离婚的想法,夫妻和好共同抚育儿子,

答辩状 篇二

答辩人:工程公司

住所地: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就与、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xx集团总公司提出的上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无理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工程结算方面,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总经理代表xx公司两次签收了被上诉人递交的工程签证单、施工图纸、建筑工程决算书及工程决算汇总表。上诉人称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汇总资料,只收到汇总表,无任何证据可以支持。同时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时隔三年多的时间,原xx公司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并未提出异议,远远超过原xx公司和被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对工程结算10天异议审查期的期限。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双方合同第6.3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将被上诉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合同第1.7条和合同第6.3条,并不矛盾,也非无效条款。前一条款是工程决算的约定,后一个条款是工程结算方面的约定,两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为发包人,被上诉人作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进行的是工程价款最终结算,而非决算。对此,承包人和发包人作为经常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对两个条款内在的涵义、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现上诉人在诉状中所谓的理解。是否决算是xx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的事情,不能因为建设单位未予决算而剥夺被上诉人主张工程价款结算的权利。上诉人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其主观拖延支付债务,赖账的故意非常明显。

二、关于利息方面,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根据合同第6.3条约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实,涉诉工程的工程价款在原东正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1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已经视为同意,视为结算。在工程价款已经结算确定数额的情况下,原xx公司和众股东未予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责任。即使存在逾期结算的事实,也是原东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诉人并无任何过错,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方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无疑是正确的。

三、四股东对原xx公司组织清算,未依法恰当履行清算职责和义务,即未通知被上诉人,又未积极向主张债权,存在严重懈怠和重大过错。正因四股东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过错,以致使公司的资产受到贬损、减少,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四股东理应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议,会议决议通过清算组成员由、担任。之后清算组分三次进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原xx公司清算报告, xx年xx月xx日四股东及东正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遗憾的是四股东组织的清算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职责、义务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过错。具体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1、清算组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对有限公司清算组,规定“由股东组成”,这就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并不需要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那么,全体股东属于当然的清算组成员,由非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从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而且,进行财产分配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司股东如果没有明确放弃自己的股东权利,则应当参加公司清算,成为当然的清算组成员。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两个程序,不能混淆,清算义务主体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本案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债权早已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是已知债权人,股东应当书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诉存在重大过错。

3、清算组成员应当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在明知尚欠300万元债权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清理债权的职责和义务,悬空债权最终导致原东正公司的财产贬损、减少、灭失,影响原xx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存在重大过错。

4、清算报告所列的财产状况是不实的,在明知不实的情况下仍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未积极和依法履行完毕清算义务的情况下仍进行剩余财产分配,终结清算程序,损害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四股东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按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和《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一审法院判令四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人所说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财产承担责任,只是单方面认识,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工程公司

x年 月xx日

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原审原告):李,女,汉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

答辩人(原审原告):孙,男,汉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系原审原告李丈夫。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黄,女,汉族,生于x年3月2日,住xx市,身份证号41010x1。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置业公司,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与黄、置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辩人认为,如果置业公司不是为了拖延诉讼的话,那么其上诉就明显属于无理取闹。按照上诉人的逻辑,因答辩人现尚未领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还不能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民事权利,在上诉人置业公司看来,尽管答辩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备案登记,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在答辩人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前,答辩人购买的这个房屋在法律上就是无主财产,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并取得相应收益,对此答辩人无权对任何人提起诉讼。让答辩人感到欣慰的是,还好,上诉人的这个上诉意见幸好只是上诉人置业公司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已。如果该意见是法律规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不知道全中国会乱成什么样。严肃地讲,上诉人置业公司的此上诉意见,根本无法答辩,因为我国包括《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对此都早已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按相应法律规定,答辩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后已对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相应的民事权益。对此,希望上诉人置业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诉状这样严肃的法律文书中陈述如此与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显然,上诉人基于上述观点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黄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运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1、上诉人黄故意混淆事实,颠倒黑白。在相关法院已查明答辩人与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自欺欺人的说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进行诉讼,显然不可取。

本来,任何一个心态正常的人都不会对答辩人与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提出异议,更不该对答辩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提出异议。但是经受置业公司欺骗之苦的黄已被置业公司的欺骗行为气昏了,所以其在上诉状中也顾不上那么多了,死马当成活马医吧,再信置业公司一次,先按置业公司说的假话先上诉上去再说,如果打不赢官司,回头再告置业公司。这就是黄二审诉讼心态。答辩人再次明确强调指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所列的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共计16份证据,已充分的证实了答辩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合法、真实、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实,只能适得其反。

2、置业公司因管理混乱,严重不负责任,恶意将房屋一房二卖,并为此长期押着答辩人的购房发票不给答辩人。答辩人不明白,黄和答辩人都是置业公司害苦的人,你黄怎么还用置业公司说的假话为上诉理由来上诉呢?黄,你还是抓紧时间醒醒吧,早日对置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才是你正确的选择。

3、关于答辩人支付给置业公司的购房款问题,答辩人早已用置业公司给答辩人的集资款、借款及这些款项的利息、违约金抵付了部分购房款。黄以此为由的上诉均属想故意混淆事实。

4、黄以一审中二答辩人曾与置业公司及黄调解过为由提起上诉,明显荒唐可笑。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黄不止☆www.huzhidao.com☆一次的说二答辩人在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对此,连置业公司都在一审庭审上以发誓般的语言认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既然如此,置业公司不申请对答辩人的签名进行鉴定,黄也可以申请的,那么,你黄为何不申请鉴定呢?二七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书不会也是假的吧。黄对相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视而不见,这不是应有的、正确的民事诉讼心态。

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无论从答辩人李与上诉人置业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并在xx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还是从xx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郑房他字第房屋他项权证显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答辩人李物权公示内容来看,或者从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决书认定涉案房产为二答辩人共同财产、要求二答辩人偿还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证据来看,涉案房产毫无疑问的为二答辩人所有,二答辩人也已经还清按揭贷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诉人黄无正当原因居住涉案房屋,严重侵犯了二答辩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二答辩人要求其停止侵权、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据。至于因上诉人置业公司不讲诚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二答辩人的情况下,仍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上诉人黄购房款,应该在二上诉人之间解决,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和本案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 孙x

二答辩人代理人:王利

20xx年6月15日

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一审被告)赫,男,汉族,现年43岁,环县甜水镇河源村人,农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宁夏吴忠市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赫万林,男,汉族,现年52岁,环县甜水镇第二小学教师,住本校。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蒋春明,男,汉族,现年35岁,环县甜水镇高崾岘村人,农民,住本村。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赫万林对蒋春明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x7)环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被答辩人赫万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蒋春明之间是雇佣关系是正确的,并非被答辩人赫万林所称的承揽关系。

答辩人在x6年10月1日和被答辩人蒋春明在给雇主赫万林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春明严重受伤,就被答辩人蒋春明人身伤害赔偿一案环县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赫万林雇主地位的认定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辩人赫万林,答辩人怎么会成为被答辩人赫万林所谓的“雇主”?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x6年10月1日受被答辩人赫万林的邀请在给其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春明严重受伤,对于被答辩人蒋春明人身伤害赔偿应由谁来承担现在被答辩人赫万林以双方是承揽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在搅浑水,浑肴是非,推卸责任。究竟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雇佣关系还是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雇佣关系,我们要看谁是雇主,为谁的利益工作。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人经常在农闲时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劳务,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们农村人说的管吃管住,给谁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佣活动中,是被答辩人赫万林提出让答辩人给其找几个人盖房子,工钱多少没说,意思是平时给别人干工钱挣多少就给多少。应其邀请,x6年10月1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辩人赫万林没有准备好盖房子的材料,被答辩人赫万林于是安排我们为其修旧窑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劳动工具都是被答辩人赫万林提供,工作场地是其指定的,结果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事实非常清楚,被答辩人赫万林是雇主,答辩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实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被答辩人蒋春明都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赫万林在上诉中称答辩人带架板、架杆去施工纯属捏造事实,构造法律关系。现在被答辩人赫万林和人民法院“玩”法律关系已经于事实无补。

2、我国司法界通常界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判断标准就在于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承揽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但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据以下标准加以判断: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依据此判断标准,被答辩人赫万林在这次雇佣活动中,一是其安排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4人为其修旧窑洞,二是劳动工具和场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资报酬由其结算,因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等4人同被答辩人赫万林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也就是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谓的“雇主”,相互之间和雇主是平行的雇佣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和谁管理谁的问题,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证施工场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辩人蒋春明的人身伤害和答辩人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春明不存在赔偿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在对答辩人在这次事故中所处的地位认定是雇工是正确的。同时答辩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伤害不怎么严重,也存在人身伤害赔偿的问题,因为和雇主的特殊关系,所以答辩人放弃了索赔。

二、答辩人和赫万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被答辩人赫万林在上诉中称其受赫万清的委托与事实不符,其一,在整个雇佣过程中被答辩人赫万林没有提及是为赫万清的事务,其二赫万清本人没有露过面,没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说他们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在一审庭审中被答辩人赫万林没有向法庭举证证实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在答辩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赫万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辩人赫万林在上诉中称其是城镇户,在甜水堡有固定住宅,想证实自己不可能为自己修住宅,答辩人觉得滑稽可笑,这和自己雇请别人根本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明的效力。

三、一审法院对被答辩人赫万林给被答辩人蒋春明支出的医疗费多计算1000元,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辩人蒋春明花费医疗费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辩人蒋春明垫付2900元没有争议,被答辩人赫万林4940元是有争议的,被答辩人赫万林在垫付医疗费中,只有3940元,因为对被答辩人赫万林垫付医疗费计算错误,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说答辩人垫付的医疗费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计算错误。在被答辩人蒋春明受伤后,几乎所有的其他开支都是答辩人在垫付,由于我们之间的特殊亲戚关系,有些东西确实无据可查,但答辩人支出的费用应该是一万三千余元,因为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蒋春明没有出庭,所以这一部分帐就没办法证实,就此请求二审法院综合全案向被答辩人蒋春明进行核实予以纠正。

对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春明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一审法院和被答辩人蒋春明的代理人以及被答辩人赫万林都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认为答辩人积极给被答辩人蒋春明治疗的行为是答辩人有责任,这是完全错误的,这件事情发生后,答辩人作为被答辩人蒋春明的亲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辩人蒋春明,并且平时一起做活,关系处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发生后,答辩人尽最大的人力物力帮助被答辩人蒋春明积极进行治疗,这样一个亲情上的帮助反而给我招来了法律上的责任,答辩人实在不理解,这应该是一个严重的事实认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澄清。

综上,答辩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答辩人不具备雇主法律地位,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春明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间不存在赔偿关系,原审请求有着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被答辩人赫万林和蒋春明之间的雇佣关系,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赫万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赫 代理人:李

二○xx年十二月三十日

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答辩人闫某就被答辩人王某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结婚,相识后他对我非常体贴关爱,我被他一时而短暂的爱冲昏了头脑,导致未婚先育。结婚时,他家给我家______元全部买了我们用的家电之类,我娘家陪嫁______万元给他还账。婚宴红包给付婚桌钱所剩无几。婚后生育儿子王胤某不到一个月,公公出车祸死亡,获得赔偿______万元。他自认为成了有钱人,开始在外拈花若草,回家后经常横挑鼻子竖挑眼。有一次,他说给我______万元,要我同意离婚走人,我为了孩子没有同意。而后他就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逼我离婚。其中最严重的两次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我被他打的住院治疗,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打后,经我娘家人劝说,他保证不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不喝酒打骂人,钱财交妻子保管,否则导致离婚愿赔______万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一点小事,不仅发生口角,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在他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为了保命被迫回娘家。过了几个月他都没来接我和孩子,经亲戚告知,他在外面跟别的女人同居,并且那个女人还怀孕了,我打电话质问他,他说起诉离婚。开庭前,突然打电话说不离了,又保证不再重犯,并拿他爸妈的房产作承诺担保。原因是外面的女人不同意跟他结婚,他才回来故伎重演。我已被他三番五次的殴打伤透了心,保证承诺、房产担保对我已经不灵了。我心已决同意离婚,如果他撤诉,我就再起诉。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互有给付,折抵后答辩人无需给付儿子抚养费。

1、离婚系被答辩人婚外情和家庭暴力所致,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被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系导致离婚的过错方,答辩人有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答辩人的保证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医院检查治疗报告单作证。被答辩人违背承诺,应承担______万元赔偿费。并且被答辩人与他人同居并生育,是重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2、被答辩人应将______元归还于我,其中结婚陪嫁______万,生孩子娘家送去______元。

3、答辩人生完孩子,就疾病缠身,再加上被答辩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答辩人身体虚弱,一直以来由其娘家供养并给予治疗,被答辩人不管不问。依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故答辩人请求判决被答辩人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______万元。

以上被答辩人应给付答辩人______元,答辩人应给付儿子抚养费______元,双方折抵,答辩人无需给付被答辩人儿子抚养费。

综上所诉,被答辩人起诉离婚一案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在外与女性重婚是真,被答辩人家庭暴力是真,答辩人被迫逃回娘家是真,被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存在严重的过错。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让年幼的孩子失去了完整的家庭,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及因家庭暴力给答辩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摧残。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保护儿童妇女为原则的法律法规给出满意的判决。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被告答辩状 篇六

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一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答辩状 篇七

答辩人:

住址:

被答辩人:

住址: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

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

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因与原告_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

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

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一、答辩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______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二、答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_________元不予认可,答辩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________元,同时因双方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答辩人依法提出三点意见。

1、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

双方虽然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为月支付金额为_______元,即月息利率________%,明显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因此,答辩人对于双方约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_________元。

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明显无依据。

答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3、原告主张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辩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

借款及利息约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

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三、答辩人对原告诉请中要求支付的违约金_______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无约定,其主张无约定的事实根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主张也于法无据。

四、原告方主张讨要借款所产生的各种费用_______元,明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元愿予以归还,逾期后借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利息金额,对于其超出事实和法律的请求,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

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

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 篇八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号。

因田x信、田x兰诉田><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未经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

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无儿,x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协议,我被过继给田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一起生活。x年我到xx市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x年养父去世为止。养父田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x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x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x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x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街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与伯父田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2份。

2、生父田x波、生母李证言,证实答辩人被收养的事实。生父母住本市x区xx村号。

3、XX街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答辩人田X恒x年x月xx日

答辩状 篇九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现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___份。

(二)文书范本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市城市规划局。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大街32号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局长。

因焦__________不服答辩人于20__年作出的城_____字〔20__〕第369号行政强制

执行决定提起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上诉人的违法事实清楚,答辩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20__

年10月19日答辩人接到群众举报,随后立即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绘制了施工现场平面图,拍摄了当时现场照片,做了勘查笔录,并针对上诉人的违法事实和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可上诉人置答辩人的通知于不顾,继续进行违法建设。20__年12月31日,答辩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上诉人继续违法抢建行为进行制止,强制拆除其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执行前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现场进行拍摄。从前后两次取证的现场拍摄照片的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上诉人继续违法抢建的行为。一审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定。因此,上诉人的违法抢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鉴于上诉人的违法抢建,答辩人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依据《______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48条之规定,对其抢建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是答辩人履行行政职责的正常行政行为,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因此,答辩人对上诉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二、针对上诉人诉称的部分松动墙体拆除问题,答辩人在一审中已明确说

明。该部分的拆除不是我们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拆除。这部分的拆除是上诉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综合考虑该房屋的周边情况、当时天气环境和上诉人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出于对行人人身安全考虑,在我局执行完毕后,要求当时拆除人对该松动部分砖块进行拆除,以确保过路行人的安全,

。因此,答辩人首先认为该部分拆除与本局的行政强制措施无关。其次,上诉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为了

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对墙体部分松动砖块的拆除是出于人性化管理的考虑,是负责任的做法,也是合理合法的,并无不妥。

三、上诉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如上所述,答辩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强制拆除上诉人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存在任何过错,是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具备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始终无法分清行政处罚与行政

强制措施的不同和区别。因为答辩人是根据《______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6条之规定,是在上诉人违法抢建的紧急情况下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______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6条之规定是对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授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完全是两个不同授权。因此根本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适应问题。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答辩人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正确,应予以维持。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__________市城市规划局(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虎知道为大家整理的9篇《答辩状》,能够给予您一定的参考与启发,是虎知道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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