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精选9篇)

2023-12-12 10:08:17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壶知道为您精心整理了9篇《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篇一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为整顿公司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严明、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公司形象,进一步加强公司行政效能建设,为公司提供优良的发展环境,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着力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公司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为增强公司行政力、公信力和执行力,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清正廉洁的管理体系。

(二)具体目标任务。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工作人员廉洁勤政,行为逐步规范,效率显著提高。

三、效能监察对象

公司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四、效能监察内容

(一)监察廉政勤政、工作纪律情况。对公司职工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进行监察,重点监察工作时间串岗闲聊、上网聊天、炒股和玩游戏;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及参加各种娱乐消费活动;无故旷工、请假逾期不归或迟到早退等问题。

(二)监察落实公司决策情况。对公司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察,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渎职行为。

(三)监察履行职能情况。对各部门履行职责进行监察。重点监察各单位工作等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

(四)监察公司财务支出和专项资金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对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察,重点监察日常经费开支,是否存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公款,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加大成本的情况;对重点专项资金及大额度资金是否按规定要求使用。

(五)监察制度执行情况。对责任制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重点监察政务是否公开,包括政策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等;是否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等各项制度;探索并推行提高工作效率的新制度新办法,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六)监察决策情况。对重大事项按规定程序决策和实行“阳光政务”的情况进行监察,重点监察重大规划、重点经济建设项目、民生事业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重大决策部署等集体决策行为是否做到民主、公开、公正;是否存在主观盲目武断、暗箱操作、当断不断贻误时机和因私损公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行为。

五、方法与步骤

(一)各单位按照效能监察内容和范围,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全面启动效能监察工作。

(二)各单位要按照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三)公司纪委组织有关人员对开展各单位进行集中监察,采取现场听、看、查的方式进行,确定全年效能监察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位,在公司进行通报。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现成立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七、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效能监察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构;要把效能监察纳入管理日程,及时向公司纪委报送工作情况。

(二)认真组织学习,明确工作要求。各单位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使公司职工熟悉效能监察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确保公司管理工作依法、廉洁、高效地运作。2011年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忠诚事业、埋头苦干、精细管理”的9999管理文化,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确保全行各项任务目标圆满完成,决定对全辖2011年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能监察,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省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效能监察为抓手,着力解决制度执行力不强、服务意识淡薄、纪律作风涣散、办事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打造“廉洁、勤业、务实、高效”领导班子和员工队伍,为全行各项事业地稳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监察对象

二级分行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

三、监察内容

重点检查省行重要工作部署是否落到实处;工作目标任务的决策及其完成情况;2010年省行点评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监察方法和工作措施

(一)专项督查。对省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工作目标任务的决策及其完成情况、2010年省行点评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主要采取现听取汇报、发民主测评表、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方式,对以下情况进行督查:

1、责任落实情况。各行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就如何落实省行重点工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是否将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人。主要检查有无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等方面问题。

2、工作绩效情况。各行是否本着高度的责任感,强化效率意识,按序时进度优质完成省行布置的重要工作。主要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按序时进度要求完成情况,以及工作完成的质量。看有无变相抵制、拖拉疲沓、效率低下以及其它方面问题。

3、作风纪律状况。看各行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精神状态和作风状态。主要检查有无切实可行的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公开办事等是否落实,有无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的问题,有无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作风漂浮、推诿扯皮、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问题,有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

(二)建立效能监察结果运用制度。一是向效能监察对象及时反馈监察、评价情况,提出效能监察建议。二是建议对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被评为效能不合格档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实行诫勉谈话。

(三)总结评估。对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准确地总结评估,向党委汇报,并按照党委意见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督导其限期改正。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效能监察是深化管理,推进作风转变,优化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行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切实提上重要议程,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强化检查。效能监察涉及部门多,内容宽泛,各行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搞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努力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严格纪律,强化追究。各行要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政策法规办事;工作“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失职、渎职等问题,视情予以问责或查处。

(四)搞好抽查。为推动全行效能监察工作的落实,省行拟对各二级分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为30%。

(五)时间安排:省行对二级分行检查时间为8月4日至8月20日,二级分行对支行的检查,可在省行检查前进行。各行效能监察报告,于9月5日前报省行。

云和电力局

党务、厂务公开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为了不断推动企业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职工民主管理纲要》、《浙江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企业深化民主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党务、厂务公开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切实规范党务、厂务公开内容、时限和流程,进一步提高党务、厂务公开透明度,经研究,决定立项开展党务、厂务公开管理效能监察。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原则,凡干部职工关心的党内、局务事项以及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的,都应当公开。严格执行党务、厂务公开相关文件规定,密切结合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及时引导党务、厂务公开不断向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延伸。通过效能监察,不断提高云和电力局党务、厂务公开管理工作水平,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二、监察内容

结合我局党务、厂务公开管理工作实际,要通过开展党务、厂务公开管理效能监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点监察是否将党委或党政共同做出的重大决策、党内主要事务、组织活动中应该让党员群众知晓的事项,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及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公开;

(二)是否按照“事前公开、决策公开、结果公开”的程序要求,落实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监督的常态化;

(三)是否以定期公开为主,以不定期公开和随机公开为辅,让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党内事务和企业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进展及效果;

(四)是否设置了党务、厂务公开栏;

(五)是否对党务、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意见处理、相关软件资料的整理归档等落实具体措施,形成正常化管理机制。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党务、厂务公开管理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组 长:汪建平 吕岩新

副组长:李克智 潘肖龙 胡 标 谢嘉旺 成 员:沈美红 谢 凯 方伟飞 陈丽明

刘海俊 陈志勇 柳 青 彭明健

梅 芳 陈 红 陈小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党务、厂务公开管理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沈美红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局办、财务部、营销部、生技部、基建部、安监部、思政部、人资部、监察审计部、工会办、综产办组成。

(二)职责分工

1.监察审计部负责效能监察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开展监督和检查,整理分析党务、厂务公开情况并对各部门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对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出具效能监察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负责汇总整理各类数据、材料等工作,并编写效能监察总结。

2.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对党务、厂务公开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文件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3.各相关部门负责梳理职责范围内党务、厂务公开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上报党务、厂务公开管理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4.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的“实名问责制度”,确保党务、厂务公开工作全过程有人负责、有人监督、有人检查、有据可查。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5月底前)

1.对照监察重点内容,对党务、厂务公开管理现状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查找不足。

2.根据自查情况,制定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3.加强宣传动员,切实提高干部职工对开展党务、厂务公开管理效能监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30——9月30)

把握重点环节和关键点,认真开展制度完善、执行情况的梳理,排查分析薄弱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组织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为:

1.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围绕党务、厂务公开重点环节开展,认真查纠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

2.提出监察建议。根据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汇总、分析,根据不同性质及时出具《效能监察建议书》,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党务、厂务公开管理各个环节的监督和考核。

3.整改提高。各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根据党务、厂务公开管理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下达的《效能监察建议书》,认真落实整改,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通过《效能监察建议的回复及整改情况》反馈给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效能监察办公室要不定期地组织检查,督促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考核。

(三)总结评估阶段(10月1——10月29)

1.对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工作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对存在问题的处理结果、对工作效果的分析评价等内容。2.建立效能监察档案。包括《效能监察立项表》、《效能监察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监察通知书和监察建议书、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及重要的有价值的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营造良好氛围。根据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实施、务求实效,防止检查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抓好党务、厂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自觉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民主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

2.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在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监察审计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党务、厂务公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效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3.强化追究,严肃纪律。在效能监察过程中各部门及有关人员要各司其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将工作量化到人,具体到事。对发现和暴露出来的问题,一要及时调查处理,严肃纪律,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二要认真进行整改,切实解决好党务、厂务公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在推行党务、厂务公开过程中,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应公开而不公开、弄虚作假、侵犯干部职工民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篇二

从整体的权力运行角度,我们应当明确,监督制约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保障权力正确运行的辅手段。重塑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表面上看是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职权划分、权力资源配置的一个表现形式,但实质上涉及到检察权再行合理配置重新设计其运行轨迹的大问题。这里涉及到检察权的性质、功能及检察权的基础等许多大的理论问题。因此,加强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的改革,某种程度上就是运用新的价值理念去重新审视改造现行的检察管理体制,从而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确保检察权更为理性的运行。检察机关内部无论是监督层面还是制约层面的措施,都必须按照有利于保障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设置,针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现有缺陷、改进模式以及价值目标的认识,重塑一个各层面监督机制与制约机制相互衔接、整体运作的系统。

一、以各业务部门互相监督为主导,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动态监督

1.以立案监督为重点,加强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的监督。明确立案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工作程序,解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9条1的操作性问题。自侦案件立案后,公诉部门应当通过共同研究案情、提前介入,立足于庭审需要,引导反贪、渎检部门的侦查工作,使侦查监督贯穿于整个案件的侦查全过程,转变事后被动监督为事前、事中主动监督。

2.以协调配合为重点,加强公诉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的相互制约。侦监部门应当及时将批捕及侦查建议等情况告知公诉部门,以便于公诉部门熟悉案情,便于对刑事案件特别是自侦案件的不间断监督,提高公诉效率,同时及时排解错误逮捕或遗漏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解决两部门各自为阵、监督紧密性缺失的问题。

3.严格复议、复查、刑事理赔与办案分离原则,加强申诉复查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制约。复议申请和申诉或者刑事赔偿案件由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和复议、复查,解决一个部门既办案又复议、复查的自我监督程式化问题。

4.严格实行受案与立案相分离制度,加强举报中心与自侦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

二、以综合管理部门为主导,加强对办理案件质量的静态监督

1.改革和规范办案流程管理,加强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和检察统计报表系统的填报,充分运用局域网的科技优势,及时掌握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案件在各业务部门流转的情况以及各阶段的办案时限等,实行对案件不间断的连续管理,使案件管理由经验的直线运作方式向综合的系统运作方式转变。

2.构建案件评估考核机制,以对照复核法律文书为主要手段,实行随机调取、抽样检查、动态监督,对反贪、渎检、侦查监督、公诉等业务部门的办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实体、程序、权益保障、综合治理、社会效果等多方面进行案件质量综合评估。

3.推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前初步审查,发挥专职委员“程序过滤”、“实体智囊”的参谋咨询作用,减少和杜绝由于承办人一家之言可能产生的误差。建立检察委员会决定执行监督反馈制度,及时掌握业务部门执行决定的时间、内容、结果,了解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后效。

4.建立调研介入、调研联动和争议问题处理机制,扩大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参与检察业务的幅度和深度,积极跟踪、介入重点案件及重大业务活动,以加强调查研究为渠道,对办案程序、定性、处理有争议的疑难案件、疑难情况、疑难问题共同攻关及研究解决。

三、以业务决策机构为主导,加强对执法办案领导者的行为监督

1.积极开展检察委员会改革,完善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检察长决定和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案件、事项的范

围,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参谋咨询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检察长的监督制约。以竞争为核心,建构委员的动态管理机制,优化检委会成员结构,适当将高素质非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纳入检委会。以规范化、程序化为核心,建立委员回避制度、列席委员制度,建构合理的议事断案程序,实现检委会工作的有序、高效运转和外部可监督。

2.加强院级领导之间的监督制约,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交叉分管业务、政工、纪检和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工作,发挥检察长办公会、党组会、民主生活会的作用,在强调业务工作上监督的同时,发扬党内民主,落实党内监督。

3.深化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廓清不同职责部门实行主诉办检察官责任制的区别,合理确定和明确办案中职权分配与责任承担的范围,理顺主诉办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以及部门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改善业务领导机制和管理机制,保障主诉办检察官独立行使执法权。

4.完善阻止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之间相互过问案件、打探案件办理结果、干预案件审理的制度。在请示、汇报、备案等情形之外,检察长及其他检察委员会委员过问非自己主管部门办理的案件,应当通过案件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由专职人员出面协调相关部门。一般干警、主诉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无权对非涉及自身正在办理案件的案件进行任何形式的过问和打探。综合部门人员若因工作要求需了解正在办理中案件的详情的,应当经该部门主管检察长及部门负责人同意,必要时需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

四、以政工纪检部门为主导,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个体监督

1.推行案前教育、案中检查、案后总结三级责任监督措施。针对办案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办案人员公正执法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依据举报中心或者其他业务部门、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线索,重点检查办案人员有无、违反办案程序、违反办案纪律的情况。重大案件或者关注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组就办案过程、程序的遵守和社会效果、办案纪律、经验教训等进行书面总结,以此为依据作出个案奖惩和评议。

2.构建立体纵向的综合目标量化考核机制,结合工作重点和实际,将部门考核与检察人员个体考核结合起来,将素质考核与绩效考核结合起来,正确区分办案疏漏与违法违纪,通过目标管理与量化考核的调控作用和激励作用,增强各监督环节的工作自觉性、积极性和效能最大化。

3.建立各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机制,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廉政的监督。对反贪、渎检、民行等部门的自侦自办案件,实行监督、回访、反馈制度,收集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等对办案人员执法执纪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反馈处理情况。举报中心、各业务部门反映、发现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对于执法办案中的一般轻微违法违纪苗头,应及时查询提醒告诫。

五、以提高整体有效性为目标,设置专门业务督察机构

设置专门性业务督察机构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增强监督的权威性,而应当立足于提升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整体的有效性,进一步丰富其功能:

1.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履行相互制约职责,强化相互制约的刚性,确保内部形成实质性的制衡网络。业务督察机构在职能部门相互制约的关系中应当起到中枢协调和督促的作用。部门之间产生争议的案件应当移送业务督察机构进行审查,由业务督察机构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从而避免部门之间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时由于衡量标准不统一导致的推诱现象;在明确各职能部门实施相互制约的具体职责范围基础上,由业务督察机构督促职责的履行,对应当提出异议而未提出的部门追究责任,从客观上强化各职能部门实施相互制约的刚性。

2.辅助决策机构实施个案审查。业务督察机构对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能够有效地避免承办人员证据判断的主观倾向对决策机构形成误导,同时通过提出多种选择性参考意见,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实践中保障案件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需要出发,业务督察机构还应进一步强化对复杂敏感案件的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力度。各级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域特点,确定几类容易产生社会影响的复杂敏感案件,由业务督察机构采取派员列席部门案件讨论会等方式进行事中监督并实施结论跟踪,力求最大限度保障案件质量,避免因案件的不当处理产生不良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防患于未然。

3.对执法状况的发展态势提出预警。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缺乏一整套对执法活动和办案质量的宏观预警机制和自我调适、纠正机制,以致在实践中一些单位和部门常常在办案质量问题积累到相当程度才警觉,才采取补救性措施,往往已是事过境迁、“亡羊补牢”。为此,应当赋予业务督察机构对执法活动和办案质量的动态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宏观预警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状况调整控制的主动性和准确性。

4.实现案件质量监督与人员惩戒、人员考核的衔接。业务督察机构在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过程中发现办案人员主观上可能存在过错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执法活动的,应将对案件的审查情况与责任判断意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启动惩处调查程序。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业务督察机构的监督效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克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滞后的缺陷,避免执法活动产生或扩大其不良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而对于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业务督察机构应当进行评估,并移交政工部门作为对办案人员实施考核的依据。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篇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我国人民民主政体的一项制度。自改革开放深入发展以来,这项制度对于司法公正的意义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如何切实有效地实施以及如何发挥其优越性,长期以来尚在探讨和尝试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已在研究草拟中,但立法的准备和经验的积累尚不充分。本文拟从人大司法监督的法律结构、实践经验以及立法趋向等方面作一梳理和探讨。

一、人大司法监督的法律构建及其实践

(一)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它所产生的司法机关的工作,这是一条宪法原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6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0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权。0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0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0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6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0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6和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6也分别作了两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宪法以及法律的规定组成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的基本体系。虽然这些规定只是框架,确实有待于完善,但对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分立和监督关系有着明确规定。工作监督并不完全是司法监督,但司法监督应是工作监督的内含部分。毋庸置疑,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力有职责监督两院的工作。作为司法机关的两院,其司法行为应不折不扣地对法律负责,通过对法律负责的形式实现对人大的负责;人大监督的要意是监督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此点必须严格加以析别,否则无法理清人大司法监督的责权关系。(二)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一直以来处于尝试和探索之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逐步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和检察机关的监督逐步走向法制轨道,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同时,司法不公、司法不力、司法腐败的问题十分突出,司法程序内的监督纠错能力受到质疑。这就使社会各方把获求司法公正的注意力投向人大,对人大监督两院及公安机关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人大司法监督受到重视。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提出,要把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地位。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有史以来首次执法检查。199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6,各级人大将两院法律实施工作的监督纳入人大工作范围。各地先后制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条例,将执法检查和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开展起来。这个阶段,人大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取两院工作报告;就专项法律的执行进行检查、听取汇报;就专项工作提出质询或要求汇报说明;依法罢免、撤销严重违法失职的两院人员等。事实上,人大监督这时处于宽泛局面,一方面监督的职权责任和社会期望在加重,另一方面对司法的监督又无从下手、无章可循、无力可使。刚性监督、零距离检查、错案追究等做法心有余而力不足。人大对两院工作的监督尚未实现 www.huzhidao.com 明显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的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促进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事实上这是正式提出人大对两院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在实践中,个案监督作为人大监督的日常工作提了出来。两高先后作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决定。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率先对个案监督作出规定,广东、河北、内蒙古等多个省、区、市相继出台有关个案监督方面的法规或规章。5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6规定:/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已经办结生效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以及虽未办结但程序严重违法案件进行监督。05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6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执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和案件监督书的意见。0,/人大常委会交由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限期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0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5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办法6对个案监督的主体、原则、范围、程序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三)个案监督是人大司法监督在原有基础上的突破由于没有国家统一的具有程序操作性的立法,更由于个案监督本身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困惑。首先面临的是对司法独立性的论释;其次是对司法程序监督功能的影响;接下来是人大机关监督职能如何掌握、个案监督如何胜任的问题。最重要的还是对这项制度的本意)))追求司法公正这一目标出现疑义。尽管地方法规都规定了一些不干预独立司法、不代替司法机关、不违反司法程序的原则,但个案监督一经提起,介入司法的深度和力度不是可以把握的。深度较大时,人大监督机构直接进行案件事实的调查确认和法律适用,作出处理决定以文件方式下达司法机关执行;深度较小时,以既定的倾向性意见要求司法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汇报、落实等压力使司法机关执行该意见。人大监督意见虽然不是在司法程序中作出,但效力往往高于法院判决。通过对一些个案监督的案例进行审视,司法监督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独立检察的宪法和法律原则是否严格实施;二,司法程序中的监督机制何去何从;三,司法公正是否得以实现,公正的标准怎样确立。

二、个案监督辨析

个案监督迄今尚未上升为法律,各地的规定见仁见智,因此对它的定义只能依约定俗成之意: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照司法程序办理的具体案件,针对办案程序和实体处理进行的促查督办或调查纠正行为。个案监督强调/集体性0,由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启动和执行。案件来源于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和群众申诉、控告、,以及人大检查工作和阅卷审查等。对象是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局)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的各类案件,实际中多为法院的案件。方式是以监督意见书等书面文件向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跟踪督办,直至以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交由办案机关执行。凡是监督有力、有效的个案,其结果都是以人大的意见取代司法机关的处理为终结。(一)个案监督与司法独立原则相排斥个案监督势必在两个方面以人大常委会作为主体直接进行工作:一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甄别和确认;二是在认定的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决定案件的处理。虽然处理案件的法律文书由有权机关出具,但人大的上述工作其实就是司法行为。司法独立是宪法原则。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人大在本行政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在司法机关的实施首先表现为独立依法办案,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是保证其实施而不是代行之。虽然个案监督也强调不越俎代庖,不包办代替,不超越程序,但从上述两方面的具体工作可以看出,以权力机关实施的个案监督,对司法工作形成干预不可避免。从理论上说,人大的意见可以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情况;事实是,人大作为监督司法的有权机关对个案处理提出意见,权力的特征非常明显,对司法产生的影响足以动摇司法的独立性。(二)个案监督危害司法程序的实施个案监督是在司法程序之外添加一个新的程序,除了合宪性,首先要解决的是必要性问题。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中的监督果然不能奏效吗?出现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问题,主要不在于司法程序制度自身缺损,恰恰相反,主要是司法制度和程序运行保障不力以及程序监督效能发挥不力。其中还有一部分问题直接出自对程序的破坏。司法程序之上的制度化日常化监督,必然使司法程序监督机制陷入混乱,监督机构及职能作用萎缩。以个案为例,判决生效后,尚有再审监督程序和检察机关抗诉监督程序可以启动,理论上审判监督程序没有无路可走的时候。此时个案监督介入,正常的监督程序要么无所适从,要么萎缩退出,而且该案其他法定的纠错渠道也在无形中受到阻塞。个案监督与司法程序监督似乎是两个并行不悖的纠错渠道,其实二者不可协调不能配合。(三)个案监督背离促进司法公正的初衷就个别案例而言,强有力的人大个案监督可能有助于使之获得公正处理,就整体意义而言,个案监督则未必有助于司法公正。司法是否公正,要看办案过程以及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相关法律是否得以实施。崇尚个案监督的人们实际上假设了一个前提,即权力愈高愈代表公正,寻求公正的最终途径在于国家权力的塔尖。司法不足以信任,就在司法之上获取公正。这种思维方式远离法制轨道而带有明显的集权观念。(四)个案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宪法原则相冲突人大司法监督的一个原则是不代行司法权。这一原则为人公认但却理解不同。5宪法6规定:人大监督由它产生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这一规定我们理解为,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指向司法机关是否依法组成、依法运行,是否严格贯彻实施国家法律。对具体司法行为(即办案)不代行、不介入、不干预。进一步说,不针对个案进行纠错工作。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不是不能干预司法,问题在于把纠正具体案件作为人大的常规工作超出了人大的职责范围。个案监督合法化将使之成为国家司法的组成部分,司法就有了两套机构在/监督制约0中平行运行。如果职责要求人大具备纠正司法错案的能力,那么人大监督机构理应配置比司法机关更有效益的程序、更专业化的组织和更高水平的队伍,胜任这么多职责,人大机关就需要膨胀为集权一体的庞大机构;保持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体制,则无法胜任上述职责。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篇四

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

关于开展102国道长春至德惠段改建项目

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市纪委监察局2010年重点工作部署要求,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把102国道长春至德惠段改建项目建设成为优质、廉政、高效工程,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二、工作目标

102国道长春至德惠段改建项目效能监察以“工程规范建设、干部廉洁优秀”为目标,重点监察在工程建设领域易发生腐败或不当管理的环节,主要做到“四防”、“三监督”。

(一)五防

1、防止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2、防止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下降、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建设资金流失;

3、防止违反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发生;

4、防止发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二)三监督

1、监督工程建设资金安全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2、监督工程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实施,按期完工;

3、监督合同正常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达到国家要求。

三、监察内容

102国道长春至德惠段改建项目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加强对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的控制与监督,对相关单位和管理人员在项目建设中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行为规范的检查评价,以及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效能监察要重点突出以下重要环节:

(一)项目审批。是否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立项、报批等有关手续。

(二)征地拆迁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高效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建立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的有关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三)建设队伍选择。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四)设备、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规定。

(五)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资金使用、拨付的审批和监督机制是否完善;工程款的支付和竣工决算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

(六)工程变更设计。是否严格履行国家和省有关变更设计程序,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变更费用是否合理。

(七)竣(交)工验收工作。是否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交工验收,是否及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评定的工程质量是否与合同承诺一致。

四、组织领导

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对此次效能监察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成立效能监察协调小组,由第一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李莹任组长,市交通局纪委书记郝广智任副组长,成员由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和市交通局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构成,日常工作由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办公室承担,负责组织协调、情况综合、检查督办等事宜。

五、工作方式

102国道长春至德惠段改建项目效能监察工作方法以看、查、听的方式进行。即看项目建设有关资料;查帐目、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调查群众举报和在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听取项目法人单位领导对工程管理、勤政廉政综合情况的汇报,以及职工和有关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对管理人员各方面情况的反映、评价。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直至整改完毕,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六、实施步骤

此项效能监察工作时间定为 2010年5月--2010年12月。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明确立项,制定监察方案阶段(5月初—5月中旬)按照市纪委监察局重点工作部署要求,做好调查研究,确定工作内容,制定方案,填写《102国道长春至德惠段改建项目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报市纪委、监察局主管领导审批,正式立项。立项后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二)实施监察,整改问题,具体开展工作阶段(5月下旬—11月底)

一是组织部署,思想发动。组织市交通局相关处室和项目代建单位,共同研究确定效能监察的内容、时间、要求、目的等有关事项,以《监察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二是认真开展工作。按阶段、突出重点环节组织综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效能监察建议书》,责令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三是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在监察中发现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重大问题,立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开展调查;四是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围绕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和

重点环节管理,督促建立规章制度,注重预防,规范程序,堵塞漏洞。

(三)整理材料,组卷归档阶段(12月初—12月中旬)监察项目结束后,对效能监察成果进行归纳分析并写出效能监察工作报告。同时,认真填写《效能监察结项审定表》、《效能监察成果核定表》和《效能监察综合评价表》,经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效能监察的全部资料要按照要求装订成册,组卷归档,妥善保管。

七、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102国道长春至德惠段改建项目使用的是公共资金或财政资金,事关公共利益和廉洁政府建设形象。市交通局的相关处室和项目代建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效能监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效能监察工作任务,努力把 102国道长春至德惠段改建项目建成优质、高效、廉洁的“阳光工程”。

(二)完善制度,有效预防。市交通局各相关处室要依据各自职责,完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制度,依法履职、依法尽职;代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制度建设,按照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联系变更、资金管理、工程管理、物资采购、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的流程、环节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程序,针对工程建设链、设计监督管理链,做到工程监

管与工程建设环环相扣,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此次效能监察的重点主要放在跟综问效上,注重整改,强化监管。特别是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全程的跟踪监察和严格的现场复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要把效能监察和调查研究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有效监管的新途径,逐步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机制,为今后开展专项效能监察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四)规范程序,加强沟通。一是建立定期召开例会制度。领导小组要按阶段召开效能监察工作例会,分析研究检查情况,提出监察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抓好工作落实。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市交通局与项目代建单位三方之间要加强沟通,及时了解情况;二是抓好效能监察检查阶段的工作质量和检查报告的质量,抓好问题整改处理以及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三是要在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探索效能评价的方式、方法。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篇五

侦查监督效果不明显。一是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监督困难较大。二是对另案处理案件监督难。另案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在逃和治安处罚。对"在逃"是否确实,检察机关监督工作不能深入到乡镇一级的基层单位,信息反馈滞后,很难起到有效监督作用。治安处罚是否得当,是否应立案而作治安处罚,检察机关缺乏监督的必要措施,监督效果也不理想。

审判监督难以显示出应有的效力。一是有的检察机关往往只重视公诉权的行使,重心放在了公诉的质量上,而自觉不自觉地忽视了监督职责,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况。二是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仅限于对公诉案件审判的监督,而对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监督基本上没有开展。由于对二审、再审抗诉案件过去采取书面审理和调查讯问的方式审理的比较多,客观上削弱了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工作。三是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后,人民法院是否接受改正,没有法律规定,审判监督的效力也就大打折扣,其效果比较差。四是判决、裁定监督效果不佳。近几年来,抗诉案件的改判率一直不高,难以达到有效的监督效果。

执行监督不到位。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检察机关只能提出书面意见,执行机关如果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正确意见,检察机关也无其他监督手段;对减刑、假释,由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仅得到裁定书副本,很难发现其中的违法之处。即使发现后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而作出维持错误裁定的最终裁定时,人民检察院也就无法再继续实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没有深入开展。一是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法院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权力,而未将其他的诉讼行为、执行环节纳入监督范围,监督内容上的不完整必然影响监督效果。二是抗诉与再审脱节,形成监督"真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提请或建议抗诉的民事申诉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后,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再过问抗诉结果如何,法院也不将抗诉结果通知检察机关的现象,形成了只管抗诉、不管效果的局面。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抗诉案件,上级法院都要发回再审,下级法院不可能将再审通知送达上级检察机关,而下级检察院因无抗诉权,没有上级检察院的指派,便无法出庭支持抗诉,从而造成抗诉与再审脱节,形成监督"真空",影响了抗诉效果。三是抗诉改判率较低。大量民行抗诉案件都是上级法院发回原审法院自行再审,再审案件久拖不决,难以改判,抗诉效果不能真正得到有效体现。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原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体系还远未形成。目前的法律监督理论研究多致力于检察实践经验的总结,有的就理论而理论,使许多设想和原则流于理想层次,有的则停留在低水平的重复上,成为注释法律条文和具体实践的工具。当然,这些探讨和研究,也是我们所必需的,但法律监督作为当今最丰富、最具实践性和研究性的一项课题,由于缺乏基本的理论构架和引导,使其理论研究难以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这也是当前法律监督理论整体感不强、系统性不够,导致法律监督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

立法过于原则、空泛。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范围只限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监督,而且这种监督也只限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一形式。对于民事审判过程中发生的"暗箱操作"却没有手段进监督、制约。再就目前相对完善的刑事诉讼监督来讲,虽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监督范围及程序仍有诸多疏漏和缺陷。如在立案监督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在立案中发生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如果公安机关不予采纳、拒不纠正,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法律缺少规定。对通知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形,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缺乏刚性的保障措施。如检察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案件退查制度"、"不捕、撤诉跟踪"等,对侦查活动和侦查结果的监督措施,受到公安部门的冷遇;审判监督的"跟踪制度"、"备案制度"、"超期羁押人犯的检查制度"等,法院系统不接受。因此,在实践中,不得不采取"便通"、"迂回"战术,对检察监督的建议、决定等,进行"软包装"、"软着陆"。对公安不捕的案件,用退补通知代替,使公安好接受;对法院要抗诉的案件,不用抗诉书,使用"改判建议"。虽然也能达到某些效果,毕竟违背诉讼立法的初衷,工作起来也很累。甚至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官情案"、"台阶案"和"消化案"。

未准确定位法律监督职能。近十年来,检察机关一度把法律监督职能与打击刑事犯罪职能、打击经济犯罪职能、保护职能、服务职能等相提并论。未能把法律监督放在突出、中心的位置上来。具体执行中,不可避免地是轮流突出:或是打击刑事犯罪,执行"压下去的任务";或是打击贪污、受贿、配合惩治腐败;或是又提出以服务经济为中心,为建立市场经济作贡献。法律监督职能一直未能明确定格、定位。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一些监督者,放松法律监督、热衷谋求经济实力,监督工作心灰意冷,不想办案、不愿监督的潜流思想,一直在冲击着检察队伍。

三、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措施

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明确的司法解释,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依据。一是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当前最紧迫的是要加快《国家检察监督法》的研讨和制定,尽快修订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检察官法》实施细则,以分步推进检察监督法律体系的建设。二是尽快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未完善的内容。如在立案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案监督不仅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而且要包括整个立案活动的全面监督;在侦查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提前介入"的法律地位;在审判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法庭外调查权,确立庭外查证证据开示规则;在判决裁定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防止久拖不决;在民事行政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调卷权,明确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审级的规定,增强其操作性,减少随意性,等等。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尽快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法律监督的保障性规定。通过立法明确《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意见书》的法律效力,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有建议处分权。三是尽量细化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相配套的有关操作细则。建议高检院尽快制订立案、侦查、审判、判决裁定、执行各诉讼环节的监督细则、规则,交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出面协调并广泛征求意见,以公、检、法、司名义联合,共同遵照执行,使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四是鉴于目前检、法两家司法解释相互矛盾和公、检、法、司各行其是的现状,建议全国人大统一司法解释权,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权的归属,以减少不必要的磨擦,确保司法活动的高度统一和公正。

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增强法律监督活力。首先,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财经体制,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指示、指令、决定的法律约束力,解决上级领导不力和下级接受领导不虚心的问题;通过制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规则或条例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施领导的具体规程,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通过立法赋予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检察长的提名权、审查权和否决权。通过立法赋予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有监督权、事务转交权、委任分管权和任免惩戒权。从领导体制上,强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各级检察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从改革检察机关人财物管理机制人手,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在干部管理制度方面,可将现行的地方党委管理为主改为检察机关管理为主,并逐步过渡到由检察系统按《检察官法》的规定实行垂直管理。在经费保障方面,将目前由地方政府负担地方检察机关的财政改为由中央政府负担,并建立全国检察经费统筹制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做出年度预算,报中央财政核定后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实行计划单列,逐级下拨、分级管理,真正实现"吃皇粮"。

第二,探索"侦检一体化"模式,增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的监控力度。改革的设想是:以遵从司法规律、提高效率与保障权利的高度一致性为目的,建立侦、检一体化刑事司法模式,突出强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的领导、指挥、监督权,实行司法警察与治安警察分离制度,对现行公安管理体制进行分流重组,将司法警察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分离出来,使其接受检察机关管理、指挥、领导、监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有效地防止行政干预司法现象的发生,才能保障整个刑事司法体制持续高效运作。

第三,改革现有的对司法权力监督模式,强化法律监督。一是要改革现行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通过对检察官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检察官有故意,徇私枉法的事实,可对检察官进行弹劾。同时,还必须从工作制度上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如建立和完善自侦察件立案监督规程;建立和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办案跟踪监督机制等。二是完善外部制约机制,主要是强化人大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制度,以防止监督权的滥用,维护司法的权威。

第四,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法律监督。主要是完善各诉讼监督的责任管理制度、各诉讼监督的工作制度、各诉讼监督考核奖惩制度以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其更加符合具有检察特色的管理方式,保证各诉讼环节上的监督工作有效开展,防止监督流于形式,走过场。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篇六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受理有关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或自首,或者根据检务督察和检察巡视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对有关检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进行处罚,而实现对检察人员和检察活动的监督效能。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承担的诉讼职能,依法对相关部门给予程序上的制衡。这种诉讼程序上的监督,本质上是一种相互间的制约。从现行内部监督机制的效能看,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的内部监督,对检察执法来说,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各业务部门相互之间的制衡,尽管发生在诉讼程序中,带有同步监督的性质,但由于各业务部门只涉及检察权运行的某一点或者某一段流程,无法对检察执法办案实施全程动态的监督。检务督察部门则弥补了上述两种主体实施内部监督的不足,可以发挥对检察执法的全程、动态、实时、直接的监督。从构建完备的内部监督机制的视角看,检务督察部门应当成为新时期强化内部监督的又一重要抓手。

突出督察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检务督察工作始终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外在形象的突出问题展开。确定了六个方面的督察重点:一是对执行高检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检令畅通;二是对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的督察,坚决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对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四是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进行督察,坚决纠正着装不规范、行为不端庄的问题;五是对警用装备使用管理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滥用枪支械具,开特权车、霸道车,特别是酒后驾车的问题;六是对遵守检容风纪情况特别是禁酒令执行情况实施检务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在公共场所损害检察机关和队伍形象的问题,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声誉。

通过抓流程管理实施内部监督。对执法办案的流程实施管理,是检务督察的基础性内容。搞好案件的流程管理,是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违法违规办案的重要手段。流程管理实质上是要实现对执法办案整个过程的跟踪监控,是在统一案件进出口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完善的软件平台和网上管理系统,将业务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信息客观全面地录入内部联网电脑,案件管理部门的人员可以在自己的办公室,通过审阅案件的电子卷,实时同步审查案件办理中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情况,并通过对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办案期限的掌握、被追诉人辩护性措施的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以及检察环节各种处理决定的审查,确认检察办案是否做到依法、客观、规范,并发现办案中存在的程序和实体错误,及时向办案部门反馈,督促其纠正或者避免办案中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要真正使流程管理发挥规范办案和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效用,就不仅要对检察办案中各种法律文书、办案期限、强制性措施的适用等实施形式上的审查,更重要的是要对检察执法活动实施实质性审查。当然,对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是普遍要求,实质审查是个别案例。实质审查是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通过形式审查发现检察执法可能存在违法违纪情形,或者发现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执法办案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或者是领导交办的,则要通过审阅案件的电子卷,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要通过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审核检察办案是否存在不规范、不文明、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乃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现象,真正发挥流程管理规范检察执法的同步监督效用。

方式方法灵活,真抓实干,确保取得实效。坚持把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工作作为督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抓住六个方面的重点,集中力量,采取明察暗访、突击督察和现场督察相结合的方式,不下通知、不打招呼,打破常规直接深入基层一线,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督察、通报反馈、督促整改的程序开展工作。

以暗访和突击检查的形式,及时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事前、事中的动态监督,这是检务督察制度和其他内部监督制度相比所独有的特点。实践证明,推行检务督察制度,有利于确保各项检察工作的落实,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确保检令畅通,增强制度执行力。推行检务督察制度以来,各级检察院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普遍开展了以落实重大工作决策部署为重点内容的检务督察活动。高检院和上级检察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一经作出,各地就派出督察组,及时了解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改进。

促进执法办案活动的公正、规范和廉洁。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是内部监督的重点,高检院将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措施的情况作为检务督察的主要事项。一是加强了对公诉、反贪、渎检等重点执法岗位和环节的监督,纠正了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持续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在办案工作区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等违规办案问题,规范了办案程序,严肃了办案纪律;二是规范了办案工作区的设置和使用管理,及时排除了办案安全隐患,落实“看审分离”制度和个案安全防范预案制度,强化了办案安全措施;三是通过以普通群众身份旁听法庭,并在庭审结束后征求法官对公诉人员出庭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了公诉人员出庭行为。

强化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检务督察的现场督察,对于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及时发现和制止了一些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行举止,化解了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纠正了一些违法违纪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检风检纪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值得一提的是,暗访等督察方式的存在,使得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广大检察干警遵守各项纪律禁令的自觉性明显提高。

探索内部监督工作为党组决策和业务工作服务的新途径。通过督察及时掌握了依靠其他工作方式难以发现的问题,为党组在检察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方面的决策提供了真实情况,加大了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对检务督察人员的要求及实现途径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篇七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为整顿公司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严明、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公司形象,进一步加强公司行政效能建设,为公司提供优良的发展环境,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着力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公司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为增强公司行政力、公信力和执行力,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清正廉洁的管理体系。

(二)具体目标任务。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工作人员廉洁勤政,行为逐步规范,效率显著提高。

三、效能监察对象

公司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四、效能监察内容

(一)监察廉政勤政、工作纪律情况。对公司职工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进行监察,重点监察工作时间串岗闲聊、上网聊天、炒股和玩游戏;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及参加各种娱乐消费活动;无故旷工、请假逾期不归或迟到早退等问题。

(二)监察落实公司决策情况。对公司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察,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渎职行为。

(三)监察履行职能情况。对各部门履行职责进行监察。重点监察各单位工作等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

(四)监察公司财务支出和专项资金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对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察,重点监察日常经费开支,是否存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公款,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加大成本的情况;对重点专项资金及大额度资金是否按规定要求使用。

(五)监察制度执行情况。对责任制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重点监察政务是否公开,包括政策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等;是否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等各项制度;探索并推行提高工作效率的新制度新办法,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六)监察决策情况。对重大事项按规定程序决策和实行“阳光政务”的情况进行监察,重点监察重大规划、重点经济建设项目、民生事业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重大决策部署等集体决策行为是否做到民主、公开、公正;是否存在主观盲目武断、暗箱操作、当断不断贻误时机和因私损公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行为。

五、方法与步骤

(一)各单位按照效能监察内容和范围,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全面启动效能监察工作。

(二)各单位要按照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三)公司纪委组织有关人员对开展各单位进行集中监察,采取现场听、看、查的方式进行,确定全年效能监察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位,在公司进行通报。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现成立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七、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效能监察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构;要把效能监察纳入管理日程,及时向公司纪委报送工作情况。

(二)认真组织学习,明确工作要求。各单位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使公司职工熟悉效能监察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确保公司管理工作依法、廉洁、高效地运作。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篇八

发电车间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提高发电效率 加强车间管理 实施单位:新生能源公司发电车间

低浓度瓦斯发电属于公司瓦斯综合利用中的重要一步,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项目。大佛寺矿抽采系统低浓度瓦斯浓度流量变化快,发电机组负荷不稳定、发电品质差、安全隐患多是目前发电车间现状。如何能通过效能监察提高车间发电效率,促进降本增效,控制生产成本,落实安全措施,具体实施方案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设备检修过程管理

1)除按照规定对车间各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外,严格控制检修质量,协调运行和检修的对标管理。

2)加强车间巡回检查频率,对机组气、水、油路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更换管道阻火器和热交换器,定期检修步进电机、执行器和点火系统,确保机组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二、加强运行工内部培训,提高员工运行调控能力 发电车间目前运行工新工比例多,员工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这对这一问题,首先通过班前会、周一周五学习、每周一课等学习时间对岗位运行工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工作,做到有内容、有笔记、有总结。其次,落实以师带徒模式,形成车间传帮带的良好风气,把每位员工培养成能独当一面的岗位能手。利用日常运

行中出现的各种突发问题,组织业务讨论,分析问题、总结经验让每位员工都能学习在岗位,锻炼在岗位,成长在岗位,切实提高每位员工的运行调控能力,落实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完善配件领用制度,提高机组配件利用率

1)车间在每个班组设立专门配件领用人,实行以旧换新制度。

2)针对旧配件,登记存在问题,提高维修率,减少报废频次,提高配件使用率,减少配件损耗。

3)每月对个运行班组配件损耗进行登记,将配件损耗纳入成本管理,和生产任务同时考核。

四、提高认识和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1)结合实际提高员工认识

发电车间生产工作由抽采气源决定,生产任务不确定因素干扰,安全生产环境恶略是生产工作面临的难题。如何能够在抽采系统稳定的情况下,合理利用满足要求的瓦斯,增加开机台数,提高发电量,首先要从提高员工认识角度下功夫。加强员工日常教育,保证机组气源压力3kpa以上,根据浓度变化及时调整机组负荷。只有员工认识提高了,才能保证各项措施有力执行。

2)加强对标管理、源头管理、过程管理

实行生产任务考核到班组,每天根据抽采系统分析当日生产现状,确定合理开机台数,完成单台机组效率最大。落实岗位责任制,对车间机电设备和安全输送系统进行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实行预防性检修,保证安全目标有效可控。

3)建立车间完善的考核体系,对生产任务和安全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奖罚措施,及时兑现调动员工参与车间管理积极性,形成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的良好局面。

陕西彬长新生能源公司发电车间 2012年3月25日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篇九

2014年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按照省公司2014年效能监察工作统一部署和市公司2014年效能监察工作安排,县公司决定在县公司范围内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为保障该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为指导,按照省公司2014年工会报告精神及纪检监察工作会的安排部署,结合县公司中心工作,加大效。

优质服务、客户报修、业扩报装、电费抄核收、营销岗位职责等相关资料和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对供电服务相关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财务部负责提供有关电费账务管理的相关资料,参与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供电服务组织的监督检查。3.纪检监察专责人员主要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对供电服务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提供有关服务投诉工作的相关资料;负责汇总分析供电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监察建议;负责组织对违反供电服务相关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五、工作方法

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六、工作步骤

(一)制定计划(6月10日至6月30日)。

各部门根据省公司《效能监察立项表》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报县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

1、召开效能监察动员会,监督和督促各部门制定工作安排,重点对有关供电服务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工作。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归纳分类,梳理分析原因,2、对各部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未组织自查或自查不认真的部门,将责令重新自查。

(三)整改落实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

各部门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需要制定或修改相关管理制度的,要制订时间表按期完成,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的,要依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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