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解决方案优秀4篇

2023-10-26 14: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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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系统解决方案 篇一

到医院看病,挂号难、排长队以及诊疗费过高等等,一直备受市民诟病。不仅患者很无奈,医院的诊疗压力也在持续上升。如何才能优化医院在诊疗环境、缓解诊疗压力呢?深圳市科创有限公司就结合物联网推出名为“海云工程”的项目,包括“健康云平台”及“海终端设备”两大块能有效解决民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卫生医疗资源总量不足且运行效率较低,患者看病难,医院诊疗压力大,一直是困扰医患以及医院之间的一大难题,这一难题有望在未来解决。在本次高交会中,低成本健康与医学工程就运用物联网技术,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据悉,本项目“健康云平台”目前已经在深圳的58家公立医院和638家社康中心上线,覆盖1400多万人的健康档案,诊疗数据超过10亿条,2010年全年门诊量达到了7900多万人次,有效缓解了医院的诊疗压力。

深圳中科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加入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新型现代化企业,是一家专业为智慧医院建设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与技术的规划大师,它主要产品有海云工程之医患通、会诊终端、家庭健康保等海终端。公司拥有自创的多项发明专利。

公司推出的医患通(远程医疗智能病房终端)是传统设备带与现代信息化智能产品的完美结合,是目前国内最先进的智能设备带,其具有医用气体功能、智能呼叫(视频对讲,实时监护)、智能床头灯(LED,亮度、方向可调)、高清摄像头、多功能接口(USB、音频接口、串口)、智能软件(能与HIS系统无缝连接、床头卡、入院需知、医院信息、满意度调查、费用清单、医院周边环境、餐饮服务、健康饮食、医后保健、游戏、视频、音乐、护理查房、远程会诊)、基于治疗功能的配色方案、扩展功能(移动医疗、健康卡、RFID)。

公司推出的病房智能信息化系统,是由护士站管理服务终端、医患通、走廊显示屏、网络。病房智能信息化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包括医院病房整体设计方案、功能选择及根据不同医院,不同科室的病房需要搭配。让医院病房建设有据可依,有例可寻,给医院多方案选择。病房智能信息化系统布线结构简单、网络结构稳定、产品功耗小、维护成本低、升级方便、扩展功能丰富、自由编码、信息智能集成化高、色彩丰富,可根据医院病房情况配色,给患者营造一个温馨养病的环境,让医生护士花最少的时间、走最少的路完成更多的任务,让其效率达到最高点。

公司的核心理念是“医疗信息化,服务人性化。”。质量是公司的第一大品牌,诚信服务是公司每个员工做事的宗旨,打造高科技人才是公司的策略,实现医疗智能信息化是公司的最终目标。

解释“智慧医疗”

在政府统一决策和规划下,深圳放权很多试点医院,真正从居民需求切入,以智慧技术改造传统医疗服务环节、创新商业服务模式,形成了“智慧医疗”的“模式”。

通过云计算和物联网技术的运用,实现对市民的智能化医疗服务和对物的智能化管理工作,实现医疗信息数字化、医疗过程数字化、医疗流程科学化、服务沟通人性化。通过发展“智慧医疗”,区域内医疗资源可全面共享,病人就诊便捷、诊治精准。

方便贴心不用再排队 服务送到家

推动电子处方应用,可以有效避免医疗事故并实现对用药成本的控制。医生用电脑或是数字手持设备,通过一个加密网络将处方直接传送至后台,通过在医院和卫生管理部门联网共享的数据平台上进行统一登记和共享查询。

告别孤岛政府引领信息创新举措

以电子病历和电子处方系统为基础,整合成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然后进行联网,再拓展到单个医院之外的社区、城市乃至更大范围内的医疗信息共享,将实现“区域医疗信息网络”和“医疗协作平台”。

记者了解到,深圳正在以电子病历和电子处方系统为基础,整合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然后进行联网,再拓展到单个医院之外的社区、城市乃至更大范围内的医疗信息共享,实现“区域医疗信息网络”和“医疗协作平台”。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角色不容忽视。

“政府在‘智慧医疗’中的决策和引领非常重要,‘智慧医疗’必须上升到政府层面,纳入到政府的决策和战略。”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认为。此前,医院自发的信息化建设更多是出于自身市场的考量,事实上,今天的“智慧医疗”已经不是某个医院孤军作战可以实现的。

在实践路径中,深圳“智慧医疗”突破信息化搜集、储存和简单应用的层面,从政府层面强力推进,打破此前各自为政的“信息孤岛”困境,围绕市民的就医满意度,以“智慧医疗”带动一系列创新举措,最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智慧医疗是深圳的亮点,在先行一步的基础上,将有更大的突破。特别是在信息资源共享方面能树起样板。

深圳模式创新服务实现便民利民

智慧医疗“深圳模式”的根本就是在政府引领下,依托本土新兴产业应用,以智慧技术改造传统医疗服务环节,创新商业服务模式,实现便民、利民。

在此基础上,深圳中科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还将探索RFID在智慧医疗卫生中的应用,届时,病人体温单将自动生成、检验结果互认、药品智能管理,而医护人员将从传统的“三查七对”中解放出来,把更多时间用于精神护理和提升病人满意度。

基于世纪互联云计算建立的区域卫生平台,深圳“智慧医疗”要把“沉睡”的健康档案激活。对于医院来说,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不再是繁重任务。通过“健康卡”建立“电子健康日志”,居民的健康管理从被动变为主动。

深圳中科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研发团队派驻在深圳的部分医院,结合医院的实际需求不断进行方案调整。团队专家介绍说:“基于云计算和物联网的应用,无处不在的健康服务将逐步实现。这是我们的智能化系统能否在珠三角落地‘服水土’的重要试点。”

而深圳中科科创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则围绕健康自我管理理念,通过物联网应用在智能导诊、远程会诊、智能家居健康服务等做出探索。其所采用的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都是依托深圳近年来兴起的新兴产业产生的。事实上,智慧医疗“深圳模式”的根本就是在政府引领下,依托本土新兴产业应用,以智慧技术改造传统医疗服务环节,创新商业服务模式,实现便民、利民。而智慧医疗应用的扎实推进,反过来又拉动了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深圳及全国的集聚发展。

医疗行业解决方案 篇二

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

案件数量增长较快

随着医疗科技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组织规模的扩展、就医人数的增加,人民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但原有的案件统计模式不能全面地反映这类案件的真实数量,因为有关统计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事实上患者多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鉴于此,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且没有再区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医疗过错责任赔偿纠纷。

纠纷类型涉及医疗行为的各个环节

从审判实践看,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和非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因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包括:患者认为医疗机构误诊误治的;患者认为医疗机构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的;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治疗不及时的;患者认为手术不当或手术错误的;因药物损害发生的等。非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包括: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诊治过程中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病毒引发的;患者认为护理不当的;医学美容、整形等发生的;因医疗用具存在产品缺陷引发的;患者认为医疗机构管理不善、未按规定标准收费、涂改病历资料而引发的;医疗机构要求患者按照医疗服务合同支付医疗费用的等。其中,有些纠纷包含多种原因,呈复合状态。

事实认定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多

鉴于医学具有强烈的人文色彩和很强的实践性,以及医疗行为具有的高风险性和一定的未知性,这类案件中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更难统一,医疗过失与医疗风险不易区分。囿于种种原因,医学会所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仍受质疑。一些鉴定结论虽然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又承认医疗行为“存在不足”,造成当事人不信不服,由此引发医疗过错鉴定。

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较为突出

几年来,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一直未能得以统一,特别是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时,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还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此外,还有医疗赔偿案件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等法律适用问题。在这些法律适用问题的背后,隐藏着民事法律普遍性和医疗服务特殊性,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医学科学进步等诸多矛盾。

案件审理周期长

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经常涉及专业性知识,需要通过鉴定甚至重新鉴定、再次鉴定才能解决。受鉴定因素的制约,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不得不办理审限中止等手续,以致医疗纠纷案件特别是医疗赔偿案件的审理周期明显超过其他民事案件。

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化解矛盾难度较大

医疗纠纷往往在患者出现伤亡的情况下产生,由于患者或其亲属情绪波动较大,加之与医疗机构的沟通不畅,容易引发矛盾或导致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甚至引发围攻医院、伤害医生的恶性事件。另一方面,进入诉讼程序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突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维护稳定的工作难度要大于其他民事案件。

处理医疗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作为社会问题之一的医疗纠纷,是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建立积极的纠纷预防机制,从源头上控制纠纷的发生;加大对纠纷的处置力度,认真采取补救措施;完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中立性;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就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和入手。

正确认识“医”和“法”的关系

对此,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在纽约医学会的演讲中指出,“医生依然是奇迹的创造者,是占卜家,我们饱受病痛折磨时,会求助于他们对人体五脏六腑的认识。健康时,我们可能嘲笑他;痛苦时,却会召唤他。法官仍然是希腊的西弥斯,如果你落入她的权杖,她就会宣告你的神秘劫数。你可能听不懂她的话,她却能让你体会到它们的效果。因此,对其他人而言,我们都是神秘人物。”我国学者陈也精辟地指出,医与法都在追求结果的确定性,但是两者的方式不同。在各自宗旨的实现机制中,法是用一般约束具体,医是用一般认识具体。在处理个案时,法律规范是一个适用过程,医学规范是一个适应过程。因此,在法的领域,法理上可以假定对任何具体纠纷都可以作出法律上是正确的判决;而在医的领域,无论医术多么高明、医生多么努力,医学理论也不能假定对具体患者的诊断都会正确,对具体疾病的治疗都有效果。所以,当用法律评价和规范医疗活动时,只能要求行医者在医疗过程中尽责,而不能要求其医疗结果正确。这些论述对正确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实行专业化审判,合理参与鉴定工作

实行专业化审判,是把“医”和“法”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从现状看,多数中级法院和大部分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庭内设立了专门审判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合议庭或主审法官,一些法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中的医学专家的作用,有的法院还尝试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法医参与合议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针对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有必要在推行和深化专业化审判上下功夫,还有必要在主审法官参与鉴定程序、监督鉴定工作上下功夫,通过旁听鉴定过程和与医学专家探讨,有利于更多地掌握医学知识,更加准确地掌握案情,更加做到“两个效果”的统一。

强化诉讼调解,推进诉调对接

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医疗纠纷案件更难处理,也就更应强调调解。在民事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呈现出良好的势头。近来,一些基层法院创新医疗纠纷案件调解机制,推出了诉前先调解、立案先鉴定等新举措,反响较好。同时,近几年来,江苏省法院大力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积极参与大调解机制的构建,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将医疗纠纷案件纳入“诉调对接”的范围,是今后工作的重点之一。在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

医疗行业解决方案范文 篇三

内容提要: 医疗事故可区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两类。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笔者认为,作为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医疗事故纠纷在我国具有可仲裁性,我国应尽快将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并建议在现有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医疗纠纷仲裁分为自愿仲裁、强制仲裁、自愿与强制混合仲裁等模式,我国现阶段宜采用自愿仲裁的模式。医疗专业水平应该是聘任医疗专业仲裁员的首要资格条件,举证责任倒置应成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的主要证据规则。

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的医疗纠纷案件均呈增长趋势,成为新的利益冲突和新的纠纷类型。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前,很少发生医疗纠纷诉讼,而90年代中期以后,医疗事故案件则急剧增加。[1]医疗纠纷的概念十分宽泛,它除了包括因医疗事故所引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外,还包括医患关系纠纷,卫生保健纠纷,医疗保险纠纷,药品监管和销售纠纷以及医疗行政纠纷等。其中,因医疗事故所引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最为常见的医疗纠纷。由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数量的激增以及诉讼费用的高涨,许多国家的立法机构都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缓解因日益增多的医疗事故所带来的医疗行业危机。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的仲裁制度,基于其自身的诸多优势也逐渐开始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得到一些国家的关注和采用。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相关医疗诉讼也已成为每个医疗机构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说明国家对于妥善处理医疗纠纷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但是,从近年的情况来看,医疗纠纷的解决以及医患关系并未得到很好的改善。依据《条例》第46条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三种。而具有多种优势的仲裁机制却未能被引入争议解决途径之中。笔者认为,应当将仲裁列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机制之一,以有效缓和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从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本文拟从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行性,建立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制的具体建议等方面,对有关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合理有效地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有所裨益。

一、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行性

(一)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缺陷

根据2002年《条例》第46条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三种,即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

民事诉讼,其中对前两种途径《条例》进行了重点规范。但令人担忧的是,当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

决似乎越来越向“私力救济”的方向 发展 。而这种“私力救济”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暴力的普遍

化和激烈化。

1.协商和解

尽管数据表明医患双方之间的协商和解是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途径,但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方式也存在一定缺陷。在实践中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医疗事故纠纷协商的过程中,有一些自力救济或者私力救济处于 法律 的边缘甚至是规避法律的产物。[2]在实际争议发生后,往往会因医患双方的立场及利益观点不一致,使得医患关系无法调解。于是“闹院”等事件频频发生;[3]患者漫天要价,出现“大闹弄大钱,小闹弄小钱,不闹不弄钱”的不正常现象;甚至有社会恶势力参与其中,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借“私了”之机,回避了第三方的监督,规避了其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行政责任,不利于对医疗质量的监控和提高以及对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4]

2.行政调解

在我国以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患者(家属)对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纠纷的公正性存在疑虑。由于 历史 原因,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既管理医疗机构,又开办医疗机构。在目前的医疗体制下,大多数医疗机构还具有明显的公益服务性质。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出于行业保护和其他考虑,易存在“偏袒”或“隐瞒不报”等弊端,导致其权威性在患者(家属)中大打折扣,公正性令人质疑。二是在行政调解方式上,当司法机关与卫生行政机构未形成合理协调时,卫生行政处理结果常被法院推翻,从而导致案件解决的拖延。

3.民事诉讼

相对于前两种解决方式来说,民事诉讼是最具权威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途径。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它并没有发挥其应然的实效。据最近报道,仅1成医疗纠纷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5]对于涉案的患者(家属)来说,哪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更便利,更快捷,其必然就会选择该种方式解决纠纷。笔者认为,除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规则繁琐、成本较高之外,还存在以下问题:(1)法官过分依赖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法官的裁判更多的是直接依据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对裁判结果的直接影响导致在纠纷的处理中,法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裁判者,真正的法官乃是医疗事故鉴定机构。(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频遭质疑。如果说,过分依赖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法官对专业案件的无奈之举,只要鉴定结论本身能够起到说明事实,分清责任的作用,那么法官据此作出的医疗纠纷裁判也可以起到维护正义,平息纠纷的效果。遗憾的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身也常常遭到质疑。尽管2002年《条例》已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由过去卫生行政机关改为具有学术性的医学会来承担,但是各地的医学会大都与现任的卫生行政长官有涉;加之医疗鉴定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必然的血脉关联,导致由学术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仍会具有偏袒医疗单位的倾向。即便学术机构作出实际公正的鉴定结论,但是对于

(一)仲裁模式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即允许医患双方通过签订仲裁协议处理日后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为鼓励医患双方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可以借鉴美国部分州的做法,通过风险承担或设定诉讼标的额“门槛”等方式,使当事人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此外,为排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再缠诉,久拖不决的困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应该具有终局效力。不过,鉴于医疗事故往往侵害的是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等重要权利以及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

(二)仲裁机构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的设置存在不同设想。有的学者以医疗纠纷具有特殊性为由,主张通过专门性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可取。我国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可直接利用现行的仲裁机构,无须再设专门的仲裁机构,可考虑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因为,医疗事故责任的特殊性并不在于 法律 适用上,而在于对医疗行为的认定上。由专业的鉴定组织对医疗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即可较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因此,只要吸收部分医学专家为仲裁员,就有利于公正、准确、快速地裁决纠纷,这样既节省资源,又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其次,由于我国的仲裁制度起步较晚,仲裁制度本身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将仲裁运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这一特殊领域时,难免存在诸多不适之处。因此,现阶段首先要解决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具体制度的合理设计,民众对医疗仲裁意识的提高等问题,而不是是否设置独立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这样的问题。

(三)仲裁员

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而言,聘任仲裁员,首先应当坚持专业性原则。因为提交仲裁的案件大都涉及复杂的医疗技术性事项以及医患法律关系,要迅速公正地对案件做出裁决,仲裁员就必须具备必要的医疗、法律知识。其中,医疗技术的专业性知识无疑至关重要。所以,必须严格按照专业性原则来选聘仲裁员,将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除此之外,由于临床医学本身是涵盖十分广延的学科,高级医疗技术人员往往只能对自己的专业领域给出权威的意见。因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员的聘任,也应当按照各个专业领域进行。

(四)仲裁庭的组成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程序与其它商事案件相比并无特别之处。但是在仲裁庭的组成上则有其特殊性。医疗纠纷本身的特点决定其仲裁庭的组成以3人为佳。其中一名由申请人选择,另一名由被申请人选择,第三名仲裁员也即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择;如果双方无法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所在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首席仲裁员必须由法律专业人士担任,而双方当事人各自选择的仲裁员则必须是争议案件所属的特定医疗专业领域的医学专家。美国一些州的相关立法对仲裁庭的规定也是采用的3人制。美国俄亥俄州州法典(修订)2711条第4项[30]以及北卡罗来纳州议会2007年8月通过的关于因医疗过失行为致使个人伤害、死亡的医疗纠纷仲裁法中,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五)仲裁协议

在实践中,医疗仲裁难以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医疗事故发生以前,医患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而当发生纠纷后,又几乎不可能让充满抵触情绪的患方和医方达成合意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医疗仲裁协议可按两种形式进行:一是在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以及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增加仲裁条款选择项,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 治疗 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可自行选择是否同意仲裁条款,若划钩选择则视为对该仲裁条款的认同,若不填写则视为对仲裁条款的默认。另一种是印制独立的仲裁协议。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选择是否签订协议,医务人员也可自主决定是否签署该协议,任何一方拒绝签字则视为该仲裁协议不成立。鉴于大多数患者不了解仲裁,甚至会误以为医疗机构在玩花样以剥夺自己的某些权利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协议的书写应当注意语言使用和具体内容的编写,仲裁协议的语言应尽量平实、简单。

(六)举证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国内一些知名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遵循这一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具体对于医疗事故而言,如果患者是以医疗行为侵权提出 经济 赔偿请求,那么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求经济赔偿的一方即患者(家属)要获得赔偿似乎就必须证明以下事实存在:⑴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或受到损伤;⑵被请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做出的行为;⑶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与争议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们认为,对于第一项事实,原告是可以证明的,毕竟死亡和伤害都是客观发生的。然而,对于后两项的证明,由于涉及到专业的医学知识,患者(家属)不可能知道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哪些行为存在错误或者有疏忽。患者更不可能知道,其所受的人身损害与争议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很多医疗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或者是因患者个人特异性体质所致的伤害。[31]这样,患者对事实真相都不能认知,何从谈其证明能力呢?而对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来说,作为医疗规范的主体,其知道也应当知道医疗规范和医疗行为的后果。所以,对于医疗事故这类特殊案件而言,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2]

在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意味着作为弱势一方的患者(家属)就可以不负担任何举证责任了,举证责任倒置只是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部分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并没有完全免除患方的举证责任。因为,患者还必须证明其医疗事实存在的过程。在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家属)也有责任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向仲裁庭提供一定的证据。比如,证明自己确实在某家 医院 就诊、治疗过;证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自己的人身造成损害的事实;自己的诊治经过等。

三、结束语

2002年《条例》中对“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解决方式”相关规定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对患方权益保护的社会呼声日益强烈,同时,也表明完善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刻不容缓。笔者建议,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允许当事人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在现有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将仲裁协议作为选择性条款列于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把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并按照医学各专业领域进行仲裁员的聘任;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举证责任规则。笔者希望,通过上述建议,尽快在我国建立起公正、经济、高效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机制,以有效缓和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

注释:

[1] 20世纪60年代以前,七位医师里只有一位会在他一生的医疗执业中因医疗事故而被起诉一次,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七位医师中的一位每年都会因医疗事故而被提起诉讼。evelyn yeatyng tang,book review:first,do no harm:the cure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by ira e.williams,journal of health&biomedical law,vol.2,2006,p.143.

[2] 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 发展 及其趋势》,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

[3]王泽琛、王永周:《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思路》,载《西部医学》2007年第1期。

医疗系统解决方案 篇四

1998年3月,梁桂秋毅然辞去医药企业的高管职位创立深圳尚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专业承接洁净手术室的建设工程,提供提供洁净手术室装饰施工、器具配置等基本服务,从而也成为了一位名副其实的“包工头”。

包工头梁桂秋并不满足于只做洁净手术室的工程,他一直努力向上下游探索。借着国家卫生部及建设部2000年开始规范洁净手术室建设标准的契机,尚荣医疗开始提供洁净手术室的专业设计服务,努力向产业链的上游进军。

2003年后尚荣医疗进一步延伸产业链,一方面开始提供产品及零部件的设计与生产、系统运维等增值服务,另一方面把承建范围逐步扩展至ICU、化验室、医用气体工程等医疗专业工程。

从2008年引入深圳市圣金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创投企业开始,尚荣医疗商业模式才有了真正的蜕变:从一家医疗工程的普通承包商逐步转变为医院建设整体解决方案及医疗系统集成一站式服务的行业龙头企业。

要想成为医院建设整体解决方案的供应商,首先要解决中国庞大的医院改扩建需求和资金缺口之间的矛盾:国内广大的县级城市病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较大,而医院目前的整体建设较为落后,满足不了病人的需求;但同时政府用于当地卫生事业的财政支出不足,无法对医院进行改扩建以及设备更新,但是医院却又拥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和收益。针对这种实际情况,尚荣医疗采用了“国内买方信贷”和“BT模式”的混合解决方案:尚荣医疗找到目标客户某医院后,首先和当地政府进行谈判,政府必须承诺为项目提供全额贴息同时出具还款担保文件后双方签订框架协议,然后由医院根据尚荣医疗和自身的情况适合尚荣医疗的招标公告,排除尽可能多的竞争对手,尚荣医疗中标后和医院签订合同,医院付给尚荣医疗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然后由医院向尚荣医疗的合作银行申请贷款,专项用于支付尚荣医疗的款项,尚荣医疗为医院借款提供担保的同时也提供70%买方信贷额度的15%作为保证金存入银行。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医院进行验收,医院剩余70%的建设资金则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支付给尚荣医疗,一般为工程开始建设后的一定年限开始分期等额支付本金和利息。

而要想成为医疗系统集成一站式服务的供应商就必须拥有超强的项目运营能力:国内医院整体建设包括医院项目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及设备配置,门类多而且资质要求复杂,每次项目招标往往是拆分后分别招标,工作量非常巨大。尚荣医疗根据多年的行业经验为医院提供专业化整体解决方案,具体包括医疗专业工程专业化设计、项目融资、气体管道布线规划、施工组织设计、装饰施工、产品设计、设备配套、系统集成、系统运维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采用“设计+施工+产品+服务”的业务运作模式,根据医院的需求,提供建设、设备采购、系统建设和运行、后勤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大大减少了医院的人力、物力和精力的投入。尚荣医疗通常的作业模式是获得合同后,将基建部分转包给专业建筑公司,设计服务及系统建设由子公司中泰华翰和布兰登提供,ICU、化验室、医用气体工程等医疗专业工程由尚荣医用工程建设,医疗器械及设备到下游设备制造商进行采购,以此来完成医院整体建设方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壶知道为大家整理的4篇《医疗行业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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