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思想汇报范文最新6篇

2023-12-02 11:22:19

壶知道为朋友们整理了6篇《监外执行思想汇报范文》,可以帮助到您,就是壶知道小编最大的乐趣哦。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一

一、县法院衔接工作职责

(一)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其进行接受社区矫正教育,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知其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矫正对象系未成年人的,应指定其监护人陪同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矫正办)。

(三)收到关于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作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分别抄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

(四)对本辖区内的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回访和随访,考察其刑罚执行情况,并向县矫正办提出工作建议或共同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

二、县检察院衔接工作职责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建立与县矫正办定期联系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工作环节和矫正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察。

(二)发现县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规定将矫正对象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县矫正办的,或者公安局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对于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有关机关不采纳纠正的,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三)对矫正对象能认真改造、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有立功表现的;或者不思悔改、抗拒改造、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建议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按法定程序给予相应司法奖惩。

(四)认真审核矫正对象的司法奖惩建议材料,如发现建议不当或有违法情形时,依法向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拟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认为有必要的,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矫正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在开庭审理时通知县矫正办派人参加旁听。

三、县公安局衔接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确定一名所领导担任联系人,负责与当地司法所的联系与协调,共同做好辖区内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二)收到监狱、外地法院和看守所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盖章签字后转递县矫正办。

(三)派出所在办理矫正对象相关手续时,应当询问矫正对象是否已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四)派出所要做好辖区内矫正对象的摸底核实工作,对没有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矫正对象负责进行查找。

(五)县公安局对在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依法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打击。

矫正对象被处治安处罚和被收监的,要及时通报县检察院和县矫正办。

(六)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减刑建议,及时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七)矫正对象外出(指县外。下同)时间在4天以上的,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审核后,由派出所报县公安局审批。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县公安局须在5日内对请假事宜作出批复。

(八)及时审批矫正期满对象解除矫正鉴定表,应在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鉴定表送回县矫正办。

四、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工作职责

(一)县矫正办对县法院、县公安局和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回执。对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联系,补齐所缺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及时送交回执。

(二)县矫正办在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执行地司法所,并指导和帮助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

(三)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报到手续时,应指定专人指导其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过程中,对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已送达,而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应设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应及时通报派出所。对于矫正对象已到司法所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尚未送达的,司法所应先行接收及时开展矫正工作。

(五)司法所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等日常监管台帐的建档工作。法律文书均由司法所收集归档,每月向派出所提供社区矫正名单及报表。派出所不另行建档,如需调阅相关档案,司法所应予以配合。

(六)全面客观地考察矫正对象遵纪守法、认罪态度、学习劳动等方面的情况。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县矫正办按规定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

(七)审批时间在3天(含3天)以下的假期,审批后报派出所备案。外出就学一年审批一次,督促请假人在校期间,每月书面汇报一次;放假期间,假期开始5天内,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以后每半月当面汇报一次。审批因奔丧、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请假,可在请假人填写请假表并留下联系地址、电话后批准外出,假期后督促请假人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八)司法所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天,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期满前20天将书面鉴定送辖区派出所审签,期满前15天送县司法局审查,期满前10天送县公安局审核。

(九)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次日,司法所应当向本人宣告,并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同时,向矫正对象所在的村(居、社区)组织、单位和志愿者通报。禁止提前宣告“解矫”,也不得随意延时“解矫”。

(十)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矫正办要及时通报县检察机关、原判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县矫正办每月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抄送矫正对象名册、报表及各类简报,及时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程,以便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一)社区矫正—般以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为执行地,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负责接收,实施矫正。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时,以其常住地为执行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配合并协助常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要履行职能相互配合,督促矫正对象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1、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制作、留存签到表,由矫正对象签字;给矫正对象制发签到卡,由矫正办工作人员签字,作为矫正对象每次参加学习、汇报和公益劳动的依据。

2、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进行口头思想汇报并递交思想汇报的书面材料。经批准外出务工、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用书面汇报的形式进行,但内容、次数不能减少。

3、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一次请假最长为三个月。假期结束后必须到司法所销假。一般不准许被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外出。

4、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迁居,需要变更矫正执行地的:在本县范围内变更的,由原执行地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签署意见,经县矫正办审核后,报县公安局批准,并抄报原判法院和原执行地检察院备案;跨县变更的,经市矫正办、市公安局审核后,迁出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在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副本(或复印件)、社区矫正对象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转递迁入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和矫正办。

外地矫正对象迁入我县的,县公安局和矫正办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5天内转送相关派出所和司法所。

5、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严管”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原判决(裁定、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第一次未向司法所报到的,由司法所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二次未报到或年累计三次未报到的,由司法所将其列入“严管”;连续三次未报到,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报告派出所,给予治安处罚。被判处(裁定)缓刑、假释的矫正对象,治安处罚后仍不报到的,或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县矫正办向县公安局通报后,由县公安局提请原判(裁)机关依法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

6、社区矫正志愿者要督促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改过自新,每季度向司法所汇报矫正对象表现及管理教育情况。

7、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由县矫正办告知原执行(决定)机关,按规定予以收监。

七、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1、各司法所必须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至少每季一次的公益劳动,做好公益劳动的登记和考核。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2、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与义诊、义演、义务献血、赈灾等公益活动的或无偿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都可视同参与了公益劳动。参加了公益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应提供公益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二

【监外执行个人思想汇报1】

尊敬的:

通过民警在这一年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量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 耐心细致的教育下。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ѧϰ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 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此致

敬礼!

汇报人:

日期:xx年x月x日

【监外执行个人思想汇报2】

尊敬的: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非常感谢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 。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手法的重要性。

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我的(妨碍公务罪行), 我打警察是不对的 , 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这段时间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

此致

敬礼!

汇报人:

日期:xx年x月x日

【监外执行个人思想汇报3】

尊敬的:

月里的日子过得格外平静,因为自己的监外服刑期快满了,在平静的日中自己反省为什么当初会犯下这样的过错。我想是因为自己当初莽撞与对法律的淡薄。而现在的我如果在以后一定不会发生当初那样的事情了,因为我在这段时间里学习到了很多的法律与法制,在这段时间里我真的成长了很多。我相信着件事情是一生警示,它会始我一直保持着这种法律的清醒! 以后在任何的事上我都会则重思考它对自己的影响。如果要每次都在错后才真正去认识到自己错那我想自己就是个废物了,所以今后的我在以后做任何事先都要思考,去衡量衡量自己的所做错对!这个月我没有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件。我会在以后努力从别人身上学习自己的不足。好好走今后的人生路,多多学习好好改过!让自己以后能多对社会做贡献!

此致

敬礼!

汇报人: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三

一、构筑“三纵三横”*网络,对科级干部进行多维监督

“三横”指:一横是纪检委、组织部、政法委、局、计生委、审计局等执法执纪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了解科级干部的动态。二横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群众代表作为监督员,对科级干部进行监督。三横是来信来电举报、娱乐场所纠察、新闻媒体监督,横向了解科级干部的表现,获取*信息。通过建立“三纵三横”的*网络,全区共成立*领导小组15个,设立社居委干部监督联络站31个,聘请站长31名,副站长14名,聘请干部监督联络员56名,信息员22名。干部监督*系统的组织网络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使每名科级领导干部都置于*系统的多维监督之下。

二、公示*内容,使科级干部做到*长鸣

区委制定了详细的*内容,内容涉及科级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道德品行和日常行为规范等,并以文件的形式进行公示,明确规定凡有八种表现之一者都要实施*:一是思想品德差,自身要求不严,生活作风不检点的。如出入不正当场所,参与不正当活动等;二是个人能力弱,思想滑坡,事业心不强,执行上级政策不力,履行岗位职责较差,工作无创新,决策水平低,组织领导能力差的;三是缺乏敬业精神,作风不扎实、不勤奋,完不成工作任务,打不开工作局面的;分管工作无起色,政绩平平,连续三年无明显改变的;四是党性观念不强,自由主义严重,大局意识差,闹无原则纠纷,不维护班子团结的;五是作风不民主,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六是为政不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向基层或企业吃、拿、卡、要,搞不正当报销,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是年度考核时,群众意见较大,不称职票达到1/3以上的;八是其它因素需要警示教育的。

三、收集*信息,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四、进行综合分析,确认*信息的准确性

五、采取灵活形式,对科级干部提出警示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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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迹材料范文:检察院先进事迹材料

近两年来,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抓业务、强队伍、促建设,大力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使基层检察院建设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大胆改革,积极进取,提出了三步走战略,确立了“ 争先创优”目标,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XX年跨入全市检察机关先进单位行列,并于2011年再次荣获全市“先进检察院”称号。

一、以“大部制”为平台,以“检务中心”为抓手,大力推进各项检察业务创新发展

1、设立“侦查指挥中心”。为了提升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能力,该院将反贪、渎检、技术、法警、预防力量进行整合,组建了“侦查指挥中心”,形成“大反贪”自侦格局。“中心”的成立,提高了侦查队伍整体作战能力和集中攻坚能力。2011年,我院成功查办了一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窝窜案,受到市院党组的充分肯定,该案的成功侦破得益于“侦查指挥中心”的合理调度、统一指挥。该中心的成立也解决了以前侦查力量不足所带来的困难和制约,有效地提高了自侦案件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2、试行“量刑建议制度”。我院经与区法院沟通协商,在全市率先试行了“量刑建议制度”,即由主办检察官代表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法院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的发出书面量刑建议,简易程序的由公诉人提出口头量刑建议。该制度的实行进一步加强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为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3、推行“双向承诺制”。为了有效破解涉检上访难题,2011年3月,该院在全市首推“双向承诺制”,即检察机关向来访人员承诺办案质量和办案期限,来访人员向检察机关承诺遵守《信访条例》规定,在办案期间不越级上访,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2011年4月,该院适用“双向承诺制”成功处理了辛某某申诉案,有效地维护了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和上访秩页脚。页眉。序。

4、成立“小专家组”。该院从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的干警中选拔7人组成“小专家组”,对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进行会前研究,提出意见,为检委会决策提供参考。该小组全年共参与讨论案件34件,不仅提高了检委会的决策水平,而且带动了年轻干警钻业务、赛调研的学习氛围。

5、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该院先后两次召集辖区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座谈,协商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就案件移送、提前介入、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协作达成一致。检察长余声汉撰写的《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走向规范》获得第一届全市理论研究年会论文一等奖。

6、建立民行诉讼监督协作机制。为了开拓民行检察工作的新局面,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该院会同区法院联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的出台,不但加强了法检两院的联系、沟通、协调,而且为更好地开展民行检察工作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7、推行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流程卡制度。该院针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现象,创新了监督制度,推出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流程卡,把对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从交付、接收执行、监管考察到变更执行等工作程序纳入一体,明确公、检、法、司各机关的职责,从而最大限度的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二、以两级班子建设为“龙头”,整体提升检察队伍素质

为建设一支团结奋进、廉洁民主、勇创一流的领导班子,提高工作执行力,该院在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同时,坚持把“两级”班子建设作为整个队伍建设的龙头,紧抓不松,制定了《加强院领导班子建设与管理十条规定及记分办法》和《加强院中层领导建设与页脚。页眉。管理十条规定及记分办法》。开展了遵守“四铁纪律”、发扬“五种精神”的活动,从学习到工作,从做人到做事,两级班子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凡是要求检察人员做到的,自身先做到;凡是要求检察人员不做的,自己绝不能去做。2011年在全市检察机关计算机技能操作竞赛中获得团体第一名,在全市民行检察业务竞赛获得第三名。进一步完善了干警考核机制,制定了《检察人员岗位目标绩效考评》、《检察人员执行力考评方案》等考核办法。2011年底,检务督察中心根据执行力考评方案对全院干警、各科室进行了考评排名,对全院干警的工作责任心产生了强烈的触动。全院工作实行“党组决策,分管领导督办,职能部门实施,干警具体落实”的运行机制,做到责任明确,人人有责。对部署的工作,各级要做到脑勤,口勤,手勤,腿勤,一级抓一级,使各项检察工作能够迅速得到贯彻落实。

页脚。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五

xxx刑满释放证明书

篇1:刑满释放证明书

此联看守所留存

此联交被释放人 篇2: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办法》。《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xxxxxx法》、《xxx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

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

墙内。

第四条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

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

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

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 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九条 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

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

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条 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

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

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

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 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羁押服刑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和管理材

料存入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

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三条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

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四条 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

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

控告、检举。

第十六条 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

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

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转送。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

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第十七条 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

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第十八条 罪犯符合《xxx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

面意见。第十九条 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

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

向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书面意见的人员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第二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

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

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

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

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第

二十一条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

确定。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四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情

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

情鉴定、妊娠检查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

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

机关审批。

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

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对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收到批准、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

发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

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

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

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

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交罪犯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

收监执行。

看守所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应当是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

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

第三十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

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三十二条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

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

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

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

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连同有 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

察院。

第三十五条 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终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

的,应当书面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

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三十七条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

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

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八条 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

后将罪犯收监。

第三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

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五节 释放

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其在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

教建议等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第四十一条 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

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

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第四十二条 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 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1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篇4:xxx法律文书

第七章xxx法律文书

第一节 xxx法律文书概述

一、概念

xxx法律文书是,是xxx依照《xxx刑事诉讼法》和《xxxxxx

法》的规定为处理有关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法律事务而依法制作的各种专用文书的总称。

概念的含义:

1.制作主体是xxx

●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是 b a.xxx起诉意见书 b.保外就医审批表c.提请减刑意见书 d.释放证明书 ⑵.记载出监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xxx对其表现作出结论的法律文书是 b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出监鉴定表 c.罪犯奖惩审批表 d.罪犯入监登记表 ⑶.记载新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是b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入监登记表 c.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 d.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xxx在收押新入监罪犯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是( )a a.罪犯入监登记表b.犯人入监登记表 c.犯罪嫌疑人入监登

记表d.被告人入监登记表 ⑷.xxx在年终对罪犯进行评审、鉴定时填写的表格式文书是aa.罪犯评审鉴定表 b.

罪犯奖励审批表 c.年终评审登记表 d.罪犯奖惩审批表 ⑷罪犯服刑期间,符合法定条件保外就医的,需要填写 a.罪犯监外执行审批表 b.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

批表

c.罪犯奖励审批表d.罪犯评审鉴定表

2.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的书写式文书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查意见书,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等等。 例

题:⑴.xxx机关制作的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的尾部,应当写明 ca.“此致”“×××公安机关” b.“此致”“×××人民检察院” c.“此致”“×××人民法院” d.“此致”“×××xxx管理局” ●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的事实依据部分,包括事实结论和( )b a.减刑理由 b.具体事实 c.法律依据 d.减刑请求 ⑵.xxx起诉意见书是对服刑罪犯重新犯罪提出起诉意见的法律

文书,送达的司法机关是a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⑷.xxx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文书是ca.起诉书 b.公诉意见书 c.xxx起诉意见书d.抗诉书 ⑶xxx制作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主送机关是( )d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机关 d.人民法院 ●针对xxx送达的提请假释建议书,有权对罪犯做出假释审核裁定的机关是 a.公

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 ●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事实结论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

社会;二是罪犯 c 篇3:刑满释放人员登记表

№:XXXX刑释 年 号

刑满释放人员登记表

姓 名:

填表单位:司法所

年 月 日

吉林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议书

帮 教 人: 以下简称甲方 被帮教人: 以下简称乙方

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使他们顺利走上新生之路,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我们在对违法犯罪分之进行改造或劳动教养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力量对他们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通过帮教使刑释人员生活有着落,不被社会所抛弃,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协议帮教内容: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协调回归人员责任田的落实,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2、定期与乙方开展谈心活动,帮助学习法律法规,了解其思想状况。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帮助落实责任田及生活出路问题;2、定期向甲方汇报近期的思想、生活情况。

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司法所存档一份

帮教人: 被帮教人:

年 月 日 年月 日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六

一、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思想及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促进本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根本,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模式,运用社会力量,加大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为全镇的改革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创建平安乡镇和文明乡镇作出积极的贡献。

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

2、坚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

3、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5、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6、坚持社区矫正与狱内矫治相结合原则。

二、社区矫正工作目的和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社区组织进行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依据两院两部的规定,将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部门职能

1、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社区矫工作全面的指导。

2、综治办负责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3、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4、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违规、违法、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5、结合本乡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10月6日——10月20日)

1、成立机构:(1)乡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王翠青任组长,乡分管综治工作李玉明武装部长和派出所教导员为副组长,乡综治办、司法所、共青团、妇联、驻乡民警等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玉明兼任办公室主任。(2)各驻村指导员、村主职干部、村治、调主任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人。

2、落实人员、财物:乡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对象集体学习室、接待室和档案室。按30:1的比例落实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城北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行政村设立矫正志愿者队伍。完善办公硬件和软件(电脑、打印机、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种办公用品,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规范制度上墙)。

3、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渠道向本镇广大村民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和参与矫正工作,并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和表现。

4、调查摸底:对辖区内所有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市矫正办。

(二)实施阶段(10月21日——10月28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由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双方根据前期的准备工作情况确定集中举行矫正对象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对每个矫正对象建立和实行“5+1”措施,成立监管小组,由镇矫正小组成员、辖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治调员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组成的监管小组。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10月29日——11月30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督(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可集中,也可以村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入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

1、总结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做好非禁监刑罚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家庭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和国家文明进步,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村支部和社会团体都要参加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三)突出重点,把握环节。攻克组织集中教育和集中公益劳动、季度评析等难点。牢牢把握社区矫正工作规章制度制订、质量评估、安全保证等重点环节。不断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方法,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建设“和谐”*,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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