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人员思想汇报精选5篇

2023-10-25 06: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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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一

公安局看守所:

我叫xxxx、原籍陕西省潼关县太要村,是陕西省潼关县太要村农民。xxx年10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以贩卖xxx罪、判处我有期徒刑10年。

20xx年2月25日看守所将我投送到xxx,xxx因我右上肢及下肢烧伤后瘢痕畸形、功能受限而拒收。年5月9日经xxxxxxxx中级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证实我身体大面积烧伤、生活不能完全自理。20xx年5月26日看守所以我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不宜在看守所羁押为由,报请xxxxxxxxxx中级法院分院对张永奇监外执行,xxxxx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于20xx年5月30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我监外执行。

20xx年2月27日看守所依据xccccccccccc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将我收监。20xx年x月xx日ccc看守所将我留所服刑。20xx年12月9日经cvvvvv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为右上肢肘腕关节屈曲僵硬固定,功能完全丧失,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50%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目前、由于长时间的关押,我身体健康情况越来越差、痔疮发作比较利害,被烧伤的皮肤经常瘙痒、有时一挠趟血化脓,为此特向看守所申请保外就医。

此致

保外就医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二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实际操作层面的原因;既有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社区矫正参与参与部门配合不够的原因,要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在具体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一)明确监督任务和工作职责,找准监督切入点 要做好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的工作,当务之急是明确监督的任务和职责,找准检察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要求,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和实践中的新情况,做到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既符合原则性又体现灵活性。 (二)继续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 1、完善异地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时有关法律文书和罪犯的具体交接问题,跨地区的如何及时交付、如何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

2、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基层司法所的执法依据和权利,授权有利于社区矫正的相关强制处罚措施,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更加有力,检察机关才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找准监督目标,分清责任。 3、明确社区矫正活动中参与者的权利义务。

①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和不履行义务须承担的后果等。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好恶代替客观评价,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并对那些违犯监管秩序不履行义务的社区矫正对象,要根据相关规定严厉打击和惩处。

②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小组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作用,完善社区矫正责任书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所有参与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职责和任务进行明确规定,以及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处罚措施的明确规定等。 ③明确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立功减刑制度、谈话制度、回访制度、救济制度、矫正对象的控告申诉制度等可操作性的矫正考察评价体系,使检察监督工作做到实处,做出成效。

(三)提高检察机关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当检察机关在检查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现问题或存在违法情形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后,被监督机关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不整改,不能有效地解决所存在的违法问题。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权威性和操作性并不强。

因此,强化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应有的执行力显的优为重要,在今后的相关规定中应明确检察机关制作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在被监督对象不在限定的时限内纠正违法并将纠正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具有相应的违法处置权,保障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落到实处。 (四)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保障工作 检察机关要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监督就必须渗透到适用非监禁刑的各个步骤和程序中去,包括刑罚确定过程的监督、执行过程的监督、执行后的监督,保证判、交、送、接、帮、罚等各执法环节实现无缝衔接,进行全程监督。

(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监督方法 当前,检察机关要以新刑诉法为依据,改变目前事后监督的机制,主动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同步”,拓宽监督范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在诉讼阶段提出量刑建议试点,将有条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尽量适用非监禁刑,从而保证审判机关判决非监禁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检察机关应当对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审查机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审查罪犯病历资料和伤残鉴定,向在押人员及医务人员了解情况等措施,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和程序合法性,防止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发生,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还要加大查处执行和监管环节职务犯罪的力度,扩大监督成效,增强监督权威,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制定与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是正常而且非常必要的,虽然在开展监督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更具科学化、人性化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必将形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三

一、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思想及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促进本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根本,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模式,运用社会力量,加大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为全镇的改革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创建平安乡镇和文明乡镇作出积极的贡献。

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

2、坚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

3、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5、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6、坚持社区矫正与狱内矫治相结合原则。

二、社区矫正工作目的和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社区组织进行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依据两院两部的规定,将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部门职能

1、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社区矫工作全面的指导。

2、综治办负责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3、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4、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违规、违法、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5、结合本乡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10月6日——10月20日)

1、成立机构:(1)乡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王翠青任组长,乡分管综治工作李玉明武装部长和派出所教导员为副组长,乡综治办、司法所、共青团、妇联、驻乡民警等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玉明兼任办公室主任。(2)各驻村指导员、村主职干部、村治、调主任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人。

2、落实人员、财物:乡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对象集体学习室、接待室和档案室。按30:1的比例落实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城北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行政村设立矫正志愿者队伍。完善办公硬件和软件(电脑、打印机、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种办公用品,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规范制度上墙)。

3、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渠道向本镇广大村民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和参与矫正工作,并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和表现。

4、调查摸底:对辖区内所有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市矫正办。

(二)实施阶段(10月21日——10月28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由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双方根据前期的准备工作情况确定集中举行矫正对象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对每个矫正对象建立和实行“5+1”措施,成立监管小组,由镇矫正小组成员、辖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治调员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组成的监管小组。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10月29日——11月30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督(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可集中,也可以村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入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

1、总结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做好非禁监刑罚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家庭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和国家文明进步,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村支部和社会团体都要参加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三)突出重点,把握环节。攻克组织集中教育和集中公益劳动、季度评析等难点。牢牢把握社区矫正工作规章制度制订、质量评估、安全保证等重点环节。不断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方法,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建设“和谐”*,贡献力量。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范文 篇四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胡康生、王茂林、周坤仁分别作的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关于反垄断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根据上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为基础,起草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草案从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明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再审审查期限、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等三方面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从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当延长申请执行期限,完善执行机构、加强执行工作等四方面完善了执行程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形势和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节能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节约能源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和今后节能工作的需要。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拟订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就草案作了说明。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扩大了调整范围,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作出了规定;健全了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遏制重大浪费能源的行为;加大了政策激励力度,明确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强化了法律责任。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司法部拟订了律师法修订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从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对律师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塔吉克斯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这两个议案分别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俄罗斯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曹刚川就这一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6月25日上午,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与初审稿相比,草案主要增加了六项新规定。

6月26日下午,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现行节能法共6章50条,修订草案共7章85条,此次修改内容较多。

“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立法将节约资源明确为我国基本国策给予了充分肯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作说明时指出,现行节能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是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的基础上,对上述三个领域的节能做出规定。

――根据立法调研和节能法执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现行节能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加以细化。

――目前基层普遍存在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节能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节能监管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管中的职责。

――加强节能工作,需要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规律引导和推动合理用能,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有关节能的政策措施。

当天下午,会议首次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这是10年来我国首次对律师法进行修改。在分组审议会上,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和取证难等执业权利保障问题,受到关注。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仅2006年我国律师就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

6月27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200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关于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许嘉璐副委员长主持。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提出2006年中央决算报告和中央决算草案。金人庆说,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良好,财政改革和发展取得新进展。汇总中央和地方决算,2006年全国财政收入达39373.2亿元,完成预算的111.2%;全国财政支出40422.73亿元,完成预算的105.3%。中央财政总收入21243.89亿元,总支出23492.85亿元,赤字2748.96亿元,比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2950亿元的预算赤字减少201.04亿元,比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报告的赤字预计数减少0.99亿元。

金人庆还报告了2006年中央财政运行的主要情况:扎实实施稳健财政政策,不断壮大经济财政实力;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更加注重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完善财税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大力支持各项改革,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严格依法理财,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管理。

在报告2007年前5个月全国财政收支的主要情况时,金人庆说,总体上看,前5个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较好。1月至5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21723.53亿元,同比增加5092.57亿元,增长30.6%,完成预算的49.3%;全国财政支出13431.42亿元,同比增加2244.95亿元,增长20.1%,完成预算的28.9%。他还报告了前5个月财政运行的主要情况。

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报告了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他说,2006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总体情况较好。各部门、单位在做好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工作的同时,对上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已认真整改,并根据审计建议完善制度规定121项。审计发现的106起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后,有94人被逮捕、或判刑,17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李金华说,从审计情况看,2006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还存在一些违法违规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逐步解决:一是进一步增强严格执行预算的自觉性,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二是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增强预算约束力;三是改进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四是进一步加强社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运行的透明度;五是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尤其是财税体制改革,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中央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受国务院委托,金人庆向会议作了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他说,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非常重视,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方针,全国人大对此十分重视,积极给予指导并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转移支付体系不断完善,转移支付管理不断加强,转移支付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但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逐步加以规范。他还报告了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金人庆就这一议案作了说明。根据外汇储备增长趋势和货币政策操作需要,财政部拟发行特别国债15500亿元人民币,购买约2000亿美元外汇,作为组建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来源。发行的特别国债为10年期以上可流通记账式国债,票面利率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决定。根据有关规定,特别国债纳入国债余额管理,为此,需要相应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限额由年初预算的37865.53亿元人民币增加到53365.53亿元人民币。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作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2006年中央决算的审查报告。财经委员会认为,2006年中央决算草案比较好地反映了预算执行情况,建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6年中央决算草案。财经委员会同时认为中央预算执行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会议听取了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作的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议案的审查报告。财经委员会认为,国务院提出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用于向国家外汇投资公司注资,是必要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发行15500亿元特别国债购买外汇,批准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调整为53365.53亿元。

会议还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金人庆就决定草案作了说明。这一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等列席会议。

6月2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国务院关于侨务工作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副委员长蒋正华主持。

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3月至5月又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报告了检查情况。他说,新义务教育法实施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已取得初步成效:一是通过学习宣传新义务教育法,营造了有利于法律实施的社会氛围;二是新机制开始全面实施,为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三是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同时,执法检查组发现,义务教育事业仍面临许多困难,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建议国务院统一研究解决: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方面,要根据国家财力状况,不断提高义务教育保障水平;从财政上确保教师津补贴的发放;依法做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在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方面,要适时调整和统一城乡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完善农村教师队伍的补充机制,推动建立贫困地区教师特殊补贴制度;完善农村教师队伍在职培训机制。要统筹规划,及早安排解决“普九”欠债和学校危房等历史遗留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方案,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要按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关心侨务工作。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受总理的委托,国务委员唐家璇代表国务院报告了侨务工作情况。他说,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十分重视,有关部门会同有关省区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国务院就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做出重大决策,解决华侨农场历史遗留问题取得积极进展;二是解决散居归侨侨眷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三是维护海外侨胞投资权益,不断加大吸引侨胞回国创业的工作力度。唐家璇还报告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侨务工作的重点:一是加强联谊,突出重点,大力涵养侨务资源;二是大力促进海外侨胞与我开展经济、科技等多领域的合作交流;三是加强侨务对台工作,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四是大力开展海外华文教育和侨务外宣工作,努力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五是加强领事保护,鼓励和引导海外侨胞与住在国人民和睦相处;六是加大为侨服务、依法护侨的工作力度,做好凝聚侨心的基础性工作等。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会议还听取了杨景宇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减征个人所得税,授权的方式以采取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方式为妥,这有利于立法的统一性。法律委员会据此提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访问埃及、匈牙利和波兰三国情况的书面报告。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顾秀莲、热地、盛华仁、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等列席会议。

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免去高强的卫生部部长职务任命陈竺为卫生部部长。国家主席签署第六十五号、第六十六号、第六十七号主席令公布了有关法律和任命。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塔吉克斯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俄罗斯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的决定。

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6年中央决算的决议决定批准2006年中央决算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决议决定批准发行15500亿元特别国债购买外汇批准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调整为53365.53亿元。

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会后发表的公告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现在实有代表2972人。

会议经表决任命韩寓群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事项。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陈至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等列席会议。

吴邦国指出,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科学分析了我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阐述了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奠定了重要的政治、思想和理论基础。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思想深刻、论述精辟,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更好地动员和团结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继续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把思想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不断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在谈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时,吴邦国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特别是在当前用工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劳动合同法显得尤为重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深入普及劳动合同法知识,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用人单位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自觉依法规范用工行为,让广大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更好地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范文 篇五

一是健全干部选拨任用全程监督机制。推行干部推荐责任制、选人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选拨任用干部监督责任制。建立与执纪执法部门干部监督信息联系通报制度。建立健全选拨作用工作记实制度,真实记载选拨任用过程中的责任运行轨迹,便于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选拨任用干部工作督查员制度,对监督客体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选拨任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用人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对一年内或任期内用人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行县委常委讨论干部任免票决制。

二是健全教育引导机制。在加强思想理论教育的基础上,实行谈话教育制度和领导干部思想汇报制度。县级领导要根据干部的思想、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乡局级领导干部进行谈心谈话活动,及时引导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做到经常提神醒脑,警钟长鸣。乡局级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县委书面汇报个人思想情况,结合年终述职向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公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和廉政自律情况,接受群众评议。

三是健全监察预报机制。在完善民主评议和民主考察制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监督部门联系会议制度、信仿举报制度的同时,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监查员巡视制度。聘请党性观念和原则性强、有丰富领导工作经验和较高工作热情的同志,担任干部监督督查员,对督查员进行适当分工,定期和不定期到有关单位进行巡视,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并将督查、巡视的具体情况向派出单位党组织汇报。

四是健全督查警示机制。要建立函询回复制度。根据群众反映的举报,将有关问题进行整理,用公函的形式通知本人,限期向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或口头说明。要建立督促整改制度。对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的错误问题要限期纠正,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存档备用。对犯一般性错误但影响较大而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采取转任、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等措施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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