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思想汇报【9篇】

2023-10-21 14: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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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一

xxx刑满释放证明书

篇1:刑满释放证明书

此联看守所留存

此联交被释放人 篇2: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办法》。《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xxxxxx法》、《xxx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

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

墙内。

第四条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

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

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

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 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九条 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

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

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条 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

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

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

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 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羁押服刑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和管理材

料存入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

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三条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

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四条 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

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

控告、检举。

第十六条 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

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

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转送。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

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第十七条 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

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第十八条 罪犯符合《xxx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

面意见。第十九条 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

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

向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书面意见的人员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第二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

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

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

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

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第

二十一条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

确定。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四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情

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

情鉴定、妊娠检查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

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

机关审批。

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

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对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收到批准、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

发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

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

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

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

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交罪犯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

收监执行。

看守所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应当是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

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

第三十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

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三十二条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

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

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

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

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连同有 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

察院。

第三十五条 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终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

的,应当书面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

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三十七条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

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

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八条 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

后将罪犯收监。

第三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

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五节 释放

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其在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

教建议等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第四十一条 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

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

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第四十二条 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 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1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篇4:xxx法律文书

第七章xxx法律文书

第一节 xxx法律文书概述

一、概念

xxx法律文书是,是xxx依照《xxx刑事诉讼法》和《xxxxxx

法》的规定为处理有关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法律事务而依法制作的各种专用文书的总称。

概念的含义:

1.制作主体是xxx

●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是 b a.xxx起诉意见书 b.保外就医审批表c.提请减刑意见书 d.释放证明书 ⑵.记载出监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xxx对其表现作出结论的法律文书是 b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出监鉴定表 c.罪犯奖惩审批表 d.罪犯入监登记表 ⑶.记载新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是b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入监登记表 c.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 d.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xxx在收押新入监罪犯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是( )a a.罪犯入监登记表b.犯人入监登记表 c.犯罪嫌疑人入监登

记表d.被告人入监登记表 ⑷.xxx在年终对罪犯进行评审、鉴定时填写的表格式文书是aa.罪犯评审鉴定表 b.

罪犯奖励审批表 c.年终评审登记表 d.罪犯奖惩审批表 ⑷罪犯服刑期间,符合法定条件保外就医的,需要填写 a.罪犯监外执行审批表 b.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

批表

c.罪犯奖励审批表d.罪犯评审鉴定表

2.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的书写式文书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查意见书,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等等。 例

题:⑴.xxx机关制作的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的尾部,应当写明 ca.“此致”“×××公安机关” b.“此致”“×××人民检察院” c.“此致”“×××人民法院” d.“此致”“×××xxx管理局” ●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的事实依据部分,包括事实结论和( )b a.减刑理由 b.具体事实 c.法律依据 d.减刑请求 ⑵.xxx起诉意见书是对服刑罪犯重新犯罪提出起诉意见的法律

文书,送达的司法机关是a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⑷.xxx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文书是ca.起诉书 b.公诉意见书 c.xxx起诉意见书d.抗诉书 ⑶xxx制作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主送机关是( )d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机关 d.人民法院 ●针对xxx送达的提请假释建议书,有权对罪犯做出假释审核裁定的机关是 a.公

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 ●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事实结论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

社会;二是罪犯 c 篇3:刑满释放人员登记表

№:XXXX刑释 年 号

刑满释放人员登记表

姓 名:

填表单位:司法所

年 月 日

吉林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议书

帮 教 人: 以下简称甲方 被帮教人: 以下简称乙方

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使他们顺利走上新生之路,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我们在对违法犯罪分之进行改造或劳动教养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力量对他们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通过帮教使刑释人员生活有着落,不被社会所抛弃,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协议帮教内容: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协调回归人员责任田的落实,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2、定期与乙方开展谈心活动,帮助学习法律法规,了解其思想状况。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帮助落实责任田及生活出路问题;2、定期向甲方汇报近期的思想、生活情况。

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司法所存档一份

帮教人: 被帮教人:

年 月 日 年月 日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二

目前,__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由于案件质量评查为事后监督,很多问题必须到案件审结后进入评查阶段才能发现,才能弥补,有些工作显得被动。如何将审判监督工作前移,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

2、由于力量薄弱、水平经验等原因,评查工作不够细致深入,甚至深层次问题发现不了。

3、对评查结果的反馈运用效果不佳,解决了老问题,新问题又源源不断产生。一些细节性问题反复出现,屡改不止。

4、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职能交叉,职责权限不够明确,导致相应工作开展得不够细化深入。

1、对交付执行节点理解不一致,可能导致推诿扯皮现象。公安及检察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与法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存在分歧。

2、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条件的审查认定标准法律规定不明确,比如说严重疾病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哺乳期妇女应该提交何种证明材料,法律无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考察方面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首次保外就医的委托鉴定,罪犯羁押在看守所的由看守所委托鉴定,罪犯在xxx服刑的由xxx委托鉴定。如果未羁押但应收监执行判决时就需要办理保外就医的,是由罪犯自己去做鉴定,还是由相关部门介入,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如果罪犯自己去申请鉴定,难免存在不妥当之处,如果需要法院介入又该如何操作?

另外,保外就医的鉴定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需要续保的必须重新鉴定。但对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法律也无明确规定,一年到期后,是原释放单位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去做鉴定,还是罪犯自己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3、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一些相关问题,法律并无规定,具体实践中多有不确定和不易操作之处。

4、对刑期较长的罪犯,在决定监外执行后长期不宜收监这种情况,应否在每年期满后办理续期手续的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而实际执行当中执行机关并不续期,以致托管漏管现象严重。

5、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收监,但收监应采用何种程序或是何时收监才算及时,法律规定也不明确。对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当发现具有应当收监的情形,因为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执行过程法院并不介入,如收监是否还存在一个公安机关提请或通知法院然后由法院决定的过程?现行规定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强。

6、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文书的送达,法律规定也不够明确细致(__案)。《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较简陋,也未规定应向公安机关送达文书。应该送达哪些材料,送达给哪些机关,保证人应否送达,送达是否有时限要求等法律规定均不明确。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上述原因导致工作衔接不及时、罪犯脱管失控等现象。

7、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监管不到位。由于监管职责权限不够明确,或者说有的虽然明确但落实不到位,常常导致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名为罪犯,实则如刑满释放一样,无任何约束。以致出现应当收监而未能及时收监,应当延期而未能及时延期等情况,有的罪犯又开始、吸毒,甚至重新犯罪,__案即属于该种情况。

与原审相比,再审案件往往矛盾更深、审理难度更大,办案法官压力也会更大。因为部分案件当事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当事人往往都比较固执己见,民事案件当事人通常直接就不愿意调解。而刑事案件即使判决了也需要做大量的判后答疑或是疏导工作,审理起来比较辛苦。

1、对基层法院办理案件的再审或发回重审,建议加强与基层法院相关办案人员的沟通交流。比如在发回重审之前与基层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合理作出判定。因为有些情况卷面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出来,部分案子基层法院审结后当事人上诉,中院审理后发回重审然后又上诉;或者案件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院再审后发回重审,基层法院审完当事人又上诉。这类案子的办案周期通常都比较长,从受理到审结往往需要好几年时间,然后矛盾越来越激化,最终案件办理完毕社会效果都不会很好。

2、对有争议的问题,比如暂予监外执行交付节点的理解,建议至少在州内统一标准,以便于基层法院顺畅操作。对患有严重疾病的鉴定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能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权限;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监管,也应当进一步明确权责,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的后续工作。对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危害后果如脱管漏管或是再次犯罪的,要明确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希望中院对审判监督等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总结归纳后在全州范围内进行推广,为基层法院提供有益借鉴或参考,同时对基层法院工作多给予指导帮助。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三

社区矫正措施怎么写 —— 1、分析服刑人员的个人情况 家庭情况 性格特征 犯罪情形 认罪态度 重新犯罪可能性2、 针对这些情况 你给他一个分析的结果3、你认为所需要采纳的措施 大致分为:A 采。

社区矫正对象个人矫正方案怎么写? —— 制定矫正个案主要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矫正对象的自然情况、简历、犯罪与刑罚情况、社区矫正种类和期限、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址;家庭主要。

社区矫正的方案怎么弄 —— 这是我们今年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希望能够给你提供一点借鉴。 2013年是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一年,这一年来,在局领导的领导之下,我们的工作取得了重。

如何制定社区矫正方案 —— 具体制定矫正方案的步骤。 1、要深入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在矫正对象入矫后,就要对该矫正对象进行全方位的调查。这也是矫正方案里面的第一项矫正对象的基本情。

缓刑犯的教育矫正方案 —— 是的。社区矫正工作分为六个环节,即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罚、解矫。适用范围: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

醉酒肇事的社区矫正措施怎么写 —— 按照一般案件的社区矫正来写,但在风险点防范上要突出防范其喝酒,更要防止其喝酒后开车,甚至是电瓶车。此外,措施中一条可以要求其亲戚朋友加强监督和提醒。

监外执行,几点去报道 ——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 《社区矫正办法 》规定,在考验期限内不接受社区矫正,脱离监管,违反监督管理规。

社区矫正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二)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

怎样贯彻落实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 一是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执行职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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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迹材料范文:检察院先进事迹材料

近两年来,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抓业务、强队伍、促建设,大力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使基层检察院建设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大胆改革,积极进取,提出了三步走战略,确立了“ 争先创优”目标,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XX年跨入全市检察机关先进单位行列,并于2011年再次荣获全市“先进检察院”称号。

一、以“大部制”为平台,以“检务中心”为抓手,大力推进各项检察业务创新发展

1、设立“侦查指挥中心”。为了提升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能力,该院将反贪、渎检、技术、法警、预防力量进行整合,组建了“侦查指挥中心”,形成“大反贪”自侦格局。“中心”的成立,提高了侦查队伍整体作战能力和集中攻坚能力。2011年,我院成功查办了一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窝窜案,受到市院党组的充分肯定,该案的成功侦破得益于“侦查指挥中心”的合理调度、统一指挥。该中心的成立也解决了以前侦查力量不足所带来的困难和制约,有效地提高了自侦案件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2、试行“量刑建议制度”。我院经与区法院沟通协商,在全市率先试行了“量刑建议制度”,即由主办检察官代表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法院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的发出书面量刑建议,简易程序的由公诉人提出口头量刑建议。该制度的实行进一步加强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为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3、推行“双向承诺制”。为了有效破解涉检上访难题,2011年3月,该院在全市首推“双向承诺制”,即检察机关向来访人员承诺办案质量和办案期限,来访人员向检察机关承诺遵守《信访条例》规定,在办案期间不越级上访,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2011年4月,该院适用“双向承诺制”成功处理了辛某某申诉案,有效地维护了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和上访秩页脚。页眉。序。

4、成立“小专家组”。该院从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的干警中选拔7人组成“小专家组”,对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进行会前研究,提出意见,为检委会决策提供参考。该小组全年共参与讨论案件34件,不仅提高了检委会的决策水平,而且带动了年轻干警钻业务、赛调研的学习氛围。

5、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该院先后两次召集辖区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座谈,协商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就案件移送、提前介入、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协作达成一致。检察长余声汉撰写的《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走向规范》获得第一届全市理论研究年会论文一等奖。

6、建立民行诉讼监督协作机制。为了开拓民行检察工作的新局面,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该院会同区法院联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的出台,不但加强了法检两院的联系、沟通、协调,而且为更好地开展民行检察工作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7、推行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流程卡制度。该院针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现象,创新了监督制度,推出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流程卡,把对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从交付、接收执行、监管考察到变更执行等工作程序纳入一体,明确公、检、法、司各机关的职责,从而最大限度的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二、以两级班子建设为“龙头”,整体提升检察队伍素质

为建设一支团结奋进、廉洁民主、勇创一流的领导班子,提高工作执行力,该院在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同时,坚持把“两级”班子建设作为整个队伍建设的龙头,紧抓不松,制定了《加强院领导班子建设与管理十条规定及记分办法》和《加强院中层领导建设与页脚。页眉。管理十条规定及记分办法》。开展了遵守“四铁纪律”、发扬“五种精神”的活动,从学习到工作,从做人到做事,两级班子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凡是要求检察人员做到的,自身先做到;凡是要求检察人员不做的,自己绝不能去做。2011年在全市检察机关计算机技能操作竞赛中获得团体第一名,在全市民行检察业务竞赛获得第三名。进一步完善了干警考核机制,制定了《检察人员岗位目标绩效考评》、《检察人员执行力考评方案》等考核办法。2011年底,检务督察中心根据执行力考评方案对全院干警、各科室进行了考评排名,对全院干警的工作责任心产生了强烈的触动。全院工作实行“党组决策,分管领导督办,职能部门实施,干警具体落实”的运行机制,做到责任明确,人人有责。对部署的工作,各级要做到脑勤,口勤,手勤,腿勤,一级抓一级,使各项检察工作能够迅速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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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五

钢雄镇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主? 要? 任? 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镇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范文 篇六

一是健全干部选拨任用全程监督机制。推行干部推荐责任制、选人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选拨任用干部监督责任制。建立与执纪执法部门干部监督信息联系通报制度。建立健全选拨作用工作记实制度,真实记载选拨任用过程中的责任运行轨迹,便于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选拨任用干部工作督查员制度,对监督客体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选拨任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用人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对一年内或任期内用人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行县委常委讨论干部任免票决制。

二是健全教育引导机制。在加强思想理论教育的基础上,实行谈话教育制度和领导干部思想汇报制度。县级领导要根据干部的思想、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乡局级领导干部进行谈心谈话活动,及时引导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做到经常提神醒脑,警钟长鸣。乡局级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县委书面汇报个人思想情况,结合年终述职向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公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和廉政自律情况,接受群众评议。

三是健全监察预报机制。在完善民主评议和民主考察制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监督部门联系会议制度、信仿举报制度的同时,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监查员巡视制度。聘请党性观念和原则性强、有丰富领导工作经验和较高工作热情的同志,担任干部监督督查员,对督查员进行适当分工,定期和不定期到有关单位进行巡视,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并将督查、巡视的具体情况向派出单位党组织汇报。

四是健全督查警示机制。要建立函询回复制度。根据群众反映的举报,将有关问题进行整理,用公函的形式通知本人,限期向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或口头说明。要建立督促整改制度。对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的错误问题要限期纠正,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存档备用。对犯一般性错误但影响较大而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采取转任、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等措施进行调整。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范文 篇七

关键词:外汇管理;管理改革;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一、当前外汇管理改革中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的问题

监管主体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对货物贸易改革政策一知半解和外汇从业银行对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把握不准两个方面。由于企业对货物贸易改革政策一知半解方面:很多企业只了解到不需要用核销单了,但对核销单取消后的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的政策不了解,使改革政策不能有效执行。在外汇从业银行对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把握不准方面:一是银行忽视了对外汇业务的监管职能;二是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岗位更换频繁,交接不到位;三是银行内部部门与部门、岗位与岗位之间业务操作彼此不衔接;四是银行外汇管理政策宣传不到位;五是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培训不全面,做具体业务操作的学习机会却不多,使外汇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二)管理中的问题

管理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总量核查掩盖了部分企业违规的行为,外汇管理滞后,使部分企业的违规行为被掩盖。二是资本项目监管系统相互间缺乏关联。目前外汇局简政放权,一部分交由外汇指定银行代为监管,简化了现有程序,促进了投资便利化,但直接外债还在监管之中。三是非现场核查系统较多和外汇检查程序繁琐。改革后外汇管理业务从前台逐笔审核审批,转向事后非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系统较多,非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程序繁琐。四是对企业违规行为缺乏法律处罚适用条款,外汇局在监管中对情节严重的无法可依。五是外汇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管理政策执行。

二、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外汇管理宣传和培训力度

为拓宽宣传范围,提高外汇执业能力,加大外汇管理宣传和培训力度。一是外汇局要借助各种渠道,大力宣传新的外汇管理政策;二是要建立长效的培训机制,把外汇局培训和银行内部培训有效的结合起来;三是要建立外汇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制度,要求无论外管局还是银行、企业的外汇从业人员,都要具备外汇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四是外汇局工作人员首先要熟练掌握新出台政策,熟练运用非现场监测系统,提高非现场核查能力;五是银行从业人员要转换好角色,尽快提高货物贸易改革和简政放权后监管职能的工作水平。

(二)建立非现场数据处理中心和整合资本项目监管系统

改革后非现场核查和外债监管是外汇局的工作重点,目前外汇局非现场核查数据来源系统较多,外资、外债监管系统脱离。如果能整合这些非现场核查数据和外资外债监管系统,搭建统一的数据来源库,建立全面的非现场监测和资本项目监管数据综合利用平台,编制非现场核查数据分类处理流程和具体操作指引,联通外资外债数据库,达到自动准确采集数据和筛选违规线索及统一监管的目的,充分发挥非现场核查系统功能和资本项目系统监管职能,提升非现场核查和资本项目监管工作的实际应用效果。

(三)提高初步核查效率和行政执法能力

由于非现场核查涉及的业务项目和数据较多,违规线索信息量较大,要提高非现场核查率,就要针对本地业务实际,按照企业业务量大小,划分几个档位,设置和设计合适细致的筛选和条件,才能准确及时的筛选出违规线索,才能提高初步核查效率。在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方面,以外汇管理法规为准绳,以各类非现场核查数据库为主体,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全面检查和有目的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监管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

(四)建立健全新政后的处罚条例

建立健全新政后的处罚条例,确保外汇管理职能有效履行。尽管国家为了支持企业发展,不断尽量减少企业压力和负担,许多违规行为都减轻处罚,但是对于一些违规情节较重的,还是要给予一定的处罚的,因此外汇管理处罚法则还是应该有较明确的规定,以此保障外汇管理的严肃性。

(五)加强调查研究,为外汇管理改革提供政策依据

外汇管理将从直接管理逐步过渡到间接管理,要想掌握一手信息就得经常开展调查研究。一是要健全调研机制,围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研;二是要在工作实际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开展调研。不断提炼调研主体思想,找准所调研事件的问题所在,提出有效的可行性对策和建议,切实把调研用在服务改革的刀刃上,为改革提供有效的政策依据。

参考文献:

[1]李冰。外汇储备增加对中国通货膨胀的影响[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6).

[2]鄢红星。我国超额外汇储备对经济的不利影响及政策建议[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3).

[3]张明。略论中国外汇储备面临的潜在资本损失[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0(01).

[4]肖凤娟。1978年以来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与资本管制政策[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05).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八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实际操作层面的原因;既有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社区矫正参与参与部门配合不够的原因,要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在具体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一)明确监督任务和工作职责,找准监督切入点 要做好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的工作,当务之急是明确监督的任务和职责,找准检察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要求,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和实践中的新情况,做到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既符合原则性又体现灵活性。 (二)继续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 1、完善异地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时有关法律文书和罪犯的具体交接问题,跨地区的如何及时交付、如何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

2、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基层司法所的执法依据和权利,授权有利于社区矫正的相关强制处罚措施,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更加有力,检察机关才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找准监督目标,分清责任。 3、明确社区矫正活动中参与者的权利义务。

①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和不履行义务须承担的后果等。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好恶代替客观评价,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并对那些违犯监管秩序不履行义务的社区矫正对象,要根据相关规定严厉打击和惩处。

②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小组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作用,完善社区矫正责任书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所有参与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职责和任务进行明确规定,以及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处罚措施的明确规定等。 ③明确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立功减刑制度、谈话制度、回访制度、救济制度、矫正对象的控告申诉制度等可操作性的矫正考察评价体系,使检察监督工作做到实处,做出成效。

(三)提高检察机关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当检察机关在检查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现问题或存在违法情形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后,被监督机关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不整改,不能有效地解决所存在的违法问题。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权威性和操作性并不强。

因此,强化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应有的执行力显的优为重要,在今后的相关规定中应明确检察机关制作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在被监督对象不在限定的时限内纠正违法并将纠正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具有相应的违法处置权,保障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落到实处。 (四)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保障工作 检察机关要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监督就必须渗透到适用非监禁刑的各个步骤和程序中去,包括刑罚确定过程的监督、执行过程的监督、执行后的监督,保证判、交、送、接、帮、罚等各执法环节实现无缝衔接,进行全程监督。

(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监督方法 当前,检察机关要以新刑诉法为依据,改变目前事后监督的机制,主动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同步”,拓宽监督范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在诉讼阶段提出量刑建议试点,将有条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尽量适用非监禁刑,从而保证审判机关判决非监禁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检察机关应当对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审查机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审查罪犯病历资料和伤残鉴定,向在押人员及医务人员了解情况等措施,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和程序合法性,防止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发生,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还要加大查处执行和监管环节职务犯罪的力度,扩大监督成效,增强监督权威,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制定与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是正常而且非常必要的,虽然在开展监督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更具科学化、人性化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必将形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九

公安局看守所:

我叫xxxx、原籍陕西省潼关县太要村,是陕西省潼关县太要村农民。xxx年10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以贩卖xxx罪、判处我有期徒刑10年。

20xx年2月25日看守所将我投送到xxx,xxx因我右上肢及下肢烧伤后瘢痕畸形、功能受限而拒收。年5月9日经xxxxxxxx中级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证实我身体大面积烧伤、生活不能完全自理。20xx年5月26日看守所以我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不宜在看守所羁押为由,报请xxxxxxxxxx中级法院分院对张永奇监外执行,xxxxx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于20xx年5月30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我监外执行。

20xx年2月27日看守所依据xccccccccccc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将我收监。20xx年x月xx日ccc看守所将我留所服刑。20xx年12月9日经cvvvvv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为右上肢肘腕关节屈曲僵硬固定,功能完全丧失,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50%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目前、由于长时间的关押,我身体健康情况越来越差、痔疮发作比较利害,被烧伤的皮肤经常瘙痒、有时一挠趟血化脓,为此特向看守所申请保外就医。

此致

保外就医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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