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土地利用规划【最新13篇】

2024-04-14 15:30:50

以下是www.huzhidao.com可爱的小编sky为家人们整理的13篇乡村土地利用规划,欢迎阅读,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 篇一

【关键词】土地规划;修编;探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部门间合理分配的有效方式,是落实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几年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冲击,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土地问题。,针对当前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存在的问题,从系统的角度加强、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功能,使之与城市的发展方向、发展速度相协调,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与集约利用。

1 我国城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逐步加快,我国在城市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城市用地规模扩张过快,用地供需矛盾尖锐

目前全国共设有660个城市,两万多个建制,2005年我国的城市化率达到43%,大体上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而全国城市土地面积2000年为2.24万平方公里,2003年达到2.83万平方公里,2004年全国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约3万多平方公里,年均增长8%左右,远远超过城市化的速度。求。

1.2 城市已占用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在城市用地大规模外延扩张的同时,我国城市已占用土地的利用效率却非常低下,绝大多数城市建成区内或多或少都有一定数量的闲置或废弃地。同时,城市中存在住宅建设项目用地、商服建设用地等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普遍偏低、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水平低下等现象,远远达不到集约用地的要求。

1.3 城市用地结构比例失调

我国城市用地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城市中工业用地比例过大,商业服务业及市政环境用地比例过小。目前我国城市工业用地占城市用地比重一般在20%―30%之间,远远高于建设部关于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控制在15%―25%之间的规定,而发达国家城市工业用地比例一般不超过15%。城市的工业用地比重过大,影响了土地的价值收益率及城市商务中心功能的发挥,有碍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

2 我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合理调节、分配、控制城市土地利用的有利工具,但目前我国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功能较弱,对用地的管理尚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城市土地利用信息管理不完善

城市土地利用数据反映了当前城市土地的利用情况,是对各类城市用地进行有效控制、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开展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土地与规划部门对城市中各类土地的利用情况掌握不足,一些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数据记录上存在着数据缺失、不详等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统计数据不能做到及时更新与存储;记录在案的资料繁杂、混乱,缺乏系统规范的整理,不能将现代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与土地数据的管理相结合。规划部门对城市用地信息的掌握不足必然会导致对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管理不到位。

2.2 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不相协调,与经济发展不衔接

目前我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职能分属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两个规划的编制上所依据的文件、规程、技术标准不同;城市土地分类体系不同,城市土地的统计口径不同,每一轮规划编制的时间不同[2],规划编制的出发点也不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调耕地保护,而城市规划则强调城市规模。这些差异往往导致实践中城市土地的管理工作受到“多头领导”,给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带来诸多困难。同时,两个规划中有关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均存在与城市经济发展战略相脱节的现象,不能与城市的总体发展融为一体,保证城市用地规模的合理扩张。

2.3 缺乏专门的城市用地规划法规,对城市用地控制较弱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又分为城市(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但目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主要进行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对其他的土地利用规划则关注较少,尤其是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3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

3.1 基于系统协同视角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原则

城市作为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它由许多子系统构成,如经济子系统、教育子系统、科技子系统、人口子系统、城市用地子系统等。它是若干个子系统之间动态地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的关系及其程度的反映。城市土地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的利用规划不能仅限于自身系统,出现什么问题治理什么问题,而应当着眼于整个城市系统的和谐发展,与其他子系统紧密协作,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城市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一个城市的用地规划应当以促进城市的整体系统有序发展与土地自身系统的集约利用为原则。

3.2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建议

按照促进城市系统有序发展及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应当由土地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共同负责编制,经济发展委员会、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经济职能部门以及各类土地使用部门参与编制。规划的编制要遵循客观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原则,使规划能够真正对城市土地利用的控制起到实效。

3.2.1 深入开展城市土地用地现状调查

客观、准确的用地信息是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基础,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之前应当首先对城市的用地系统展开深入的调查,明确各类用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土地信息的管理制度,建立城市土地利用信息数据库,对每类用地的用地指标、经济指标数据,如某类建设项目用地的人均占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单位面积产出、投资强度等进行详细存储。根据用地情况的变化,定期更新数据库,保证数据资料的系统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连贯性,为各类土地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2 根据城市各经济、社会子系统发展战略,制定城市土地的利用指标

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方向及策略、教育发展战略、医疗发展战略等经济、社会子系统的发展要求,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土地分类,制定、调整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其中包括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科研教育设计用地等多个种类用地)、工业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使用比例、用地强度及地理布局,针对不同的用地类型,选择适宜的指标,如人均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单位面积产出、绿地率等,对土地的集约利用进行控制,使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及需求。

3.3 加强用地建设的事后监督、评价

要将各种土地利用活动限定在土地利用规划所规定的方向和范围之内,还要重视用地建设项目的后期监督与评价。对于后期建设与申请初期设计不相符合的项目,予以一定的处罚,避免土地使用者以各种名目、理由圈占土地,而进行低效开发,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宗旨。同时对各类已建成项目进行用地集约度与经济生态化评价,以检验土地利用规划的正确性与有效性,为下一期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提供决策依据,以保障土地系统和社会整体长远利益的实现。

我国的城市土地利用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而城市土地利用绩效的研究更是方兴未艾,尚有许多研究上的空白之处。一些城市虽然开展了存量土地的现状调查和潜力分析研究,积累了一些提高土地利用绩效的经验,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今后的研究方向包括:进一步明确城市土地利用绩效的概念,为城市土地利用绩效的评价建立更加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等,城市土地利用绩效评价的开展将为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制订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等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及决策依据。

参考文献

[1]李志民,周宝同.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国土资源,2005

[2]赵贺.中国城市土地利用机制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 篇二

面广量大,乡村宅基地管理问题。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乡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耕地保护,强化规划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乡村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前,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未批先用、乱占滥用、越权批地、非法转让、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问题,市村镇建设中逐步显露出来,这不仅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侵占了良田,扰乱了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影响了村容村貌,而且会产生宅基纠纷和土地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乡村社会稳定和农业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加强乡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节约集约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乡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把加强乡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作为关系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各地要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合理确定乡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严格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引导乡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集中,并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符合规划原有村庄范围建设住宅,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不再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村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对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不再审批宅基地,不再以私人建房形式还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三)加强乡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乡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其农用地转用计划主要通过与乡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解决。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如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则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三、明确界定乡村宅基地使用对象、标准

(一)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明确乡村宅基地使用对象。乡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1本村村民无宅基地的

2因国家建设搬迁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

3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

4原宅基地户平未达省规定的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乡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4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

5申请人将户口迁入本村。未履行村民义务的空挂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核定用地标准。按照一户一基的原则。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四、规范乡村宅基地流转范围

(一)乡村村民因继承房产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进行流转。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通过流转取得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应予拆除,退还土地。严禁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或以购置房屋为名变相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乡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2乡村村民违背一户一基(因继承等合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规定。违法修建的房屋经依法拆除或以其他形式取消土地使用权的

3乡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乡村五保户去世后腾出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建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5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能复垦的要恢复耕种,对依法收回的空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能复垦的由村委会作村预留建设用地,安排住宅或其他建设用地。

五、规范乡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乡村村民。

(二)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送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将会议记录及讨论决定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备案。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各县(市)应将宅基地审批情况按年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供优质服务,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乡(镇)要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乡(镇)国土资源所要认真履行职责,逐步推行“三公布、三到场”制度,即:公布土地利用现状图、公布村庄规划图、公布经批准的建房户名单,批前现场勘测定界、批后现场放线划界、建成后现场检查验收。

六、加强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应当在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乡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村民原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应主动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逾期不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告注销。

界址清楚,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土地登记必须做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无争议纠纷”实现以证管地、持证用地,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强村民建住宅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发挥地籍档案核查、跟踪管理、纠纷调处等基础性作用。

七、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垦多少”原则,乡村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按照“占多少。由所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也可以合同的方式委托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落实,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乡村村民进城使用国有土地建住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乡村村民因经营需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八、妥善处理乡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乡村村民已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但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按照尊重历史。其超出部分,应通过实施村镇规划、调整居民点、更新改造等途径,逐步过渡收归集体。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宅基地许可条件和限额标准但未经批准建房的经申请准予补办用地手续;对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不符合建房条件擅自建住宅的应依法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二)乡(镇)村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一户多宅的每户保留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

九、明确乡村宅基地管理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乡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要经常研究情况,解决问题。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依法管理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乡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将违法用地制止在萌芽状态。对严重违法行为,要进行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件教育群众。

(三)规划部门要抓紧科学编制村镇规划。认真做好宅基地选址和规划手续审批工作,严肃查处违章建设行为。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收费管理。

(五)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相关部门执法。维护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秩序。

(六)强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村宅基地管理中的职责。发挥村民自治作用,严格村民申请审核的第一道关口。

(七)行政区范围内乡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发证。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 篇三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农村用地规划范文 篇四

我国虽然是农业大国,但不是农业强国。土地是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提供农民收入的基础和关键。只有充分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实现对农村土地的科学规划,在能够在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增强农民获得高收益的能力。当前,我国政府正在大力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在农村的具体落实,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问题的典型体现。为了更好地配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顺利开展,农村的土地规划工作应该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和作用,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水,确保农村土地的科学化利用和可持续化利用。

1我国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及其计划管理主要涉及到县乡两级国土管理部门,在编制实施规划等具体管理上又集中到县级规划管理的相关科室,使得乡镇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存在缺位。并且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土地规划的知识,导致了规划的盲目性和片面性。目前,农村土地基本没有规划,因此,农村土地大体处于粗放开发状态。

1.2土地规划与管理制度不健全

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虽然都在强调要建立最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然而“未批先建、东批西建”现象在农村仍然普遍存在,而这些违规用地一概以罚款终止,甚至有些村民通过层层关系,连罚款也免交,这给农民一个错觉,只要有钱和关系就可以违法用地,因此,执法部门“以罚代拆”的行为,变相承认了农民违规用地的合理性。

1.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松懈

村庄数量多,人口规模小,布局分散是我国农村居民点的总体结构特征。 正是因为这种人口布局导致农村土地不得不进行粗放式经营,农业用地随意转化成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率极低。此外,“空心村”占用的土地无法被利用。随着建新宅等现象的加剧,旧宅大量闲置,再者,部分旧宅的坍塌造成土地整体结构零乱,严重影响了土地的合理利用。 因此,不严格实行土地用途制度管制,控制农用地转化成非农用地的数量,农村土地将面临严峻挑战。

1.4土地规划修改随意

某些地方领导人为了吸引外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到本地安家落户,给予对方的优惠政策往往超越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如不按规划要求选址,不按计划供地,造成规划管理和计划管理上的混乱。表面看来,这些地方领导人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上是缺乏全局观点,对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指导性以及权威性认识不足。当然,这也与前面讨论的规划本身的科学预见性不强有关。

1.5依法管理土地措施乏力。

一些地方和少数部门没有正确认识和对待农村土地问题,有的土地延包后忽视和放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有的频繁调整农民土地,强行收回承包地进行高价发包,同时监督机制不健全,依法管理土地措施乏力,虽然当前农村初步形成了人大,政协有效监督,有关部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土地管理工作的格局,但管理配套措施跟不上,尤其是对土地使用违规问题处罚力度较小。

1.6违规征占矛盾突出。

闲置土地问题严重,土地征占用存在强迫命令和不当行政干预问题,土地征占用补偿价格偏低,有的甚至无偿占用集体土地,土地征占用补偿资金拨付管理体制不理顺,不能定向使用,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就业问题难以保障,个别单位受利益驱使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造成了一定的土地闲置浪费。

2完善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的对策建议

2.1以科学发展的理念指导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是农村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是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整治、保护进行统筹协调所作的战略性、宏观性规划。新时期.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的总体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的用途管制,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用地保障,充分发挥农村土地对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民利益的多重保障作用。

2.2建立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共同责任机制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的共同责任包括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共同责任,其核心是理顺土地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土地规划计划编制上的关系,明确各部门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编制上的共同责任,防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各唱各调。

2.3加强相关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发挥规划的整合效益

由于我国各级规划的编制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以及其它的专项规划隶属不同的主管部门,没有一个权威机构进行有效的统筹规划,导致规划问不协调和不衔接,严重削弱了规划的整体功能。因此在编制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完善和加强“三个衔接“和“三大评价机制”,防止规划间脱节,充分实现各规划间的协调与衔接。

2.4健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俗话说,“三分规划,七分实施”。编得再好的规划.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强有力的实施措施,很难保证规划计划的有效实施。建立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监管制度,不但能对违法用地起到震摄作用,更能体现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严肃性。加大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力度,改进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实施效果,改变行政监管为主的方式,实现从行政监管为主向社会管理为主的转变。

2.5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的法律支撑

提高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法律地位,加大规划的执法力度.进一步体现规划的严肃性。建议将土地规划立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内容,使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肃查处、纠正违反规划批地用地和违法修改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行为,切实维护规划和计划的权威性。总之,通过建立以保障规划实施基本法律为核心、专项法规和地方法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规划的法律地位,保障规划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划计划实施的效率。

村庄土地规划范文 篇五

【关键词】村庄整理;适度集聚;节约用地;集约配置;城乡统筹

1 前言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农村居民点整理建设是新农村建设中的着力点[1]。通过村庄整理整治建设,后续的土地整理,有利于高效配置城乡土地资源,缓解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的矛盾,促进土地要素在城乡间的高效流动,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利用格局[2],确保村庄建设资金的投入。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理念指导下,推进乡村经济建设、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建设的全面开展,走可持续发展的新农村村庄建设之路。我们在承担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镇域村庄布局规划规划设计中,做了一些探索性的工作,寻求新的解决方法。

2 项目概况

双柳街位于武汉市东、新州区南,距新洲城区驻地20多公里,南临长江与鄂州相望,北滨张渡湖区,东接黄冈市团风县,西临阳逻开发区,境内水系有一江(长江)二河(倒水、举水)三湖(张渡湖、七仙湖、桃花湖)环绕。双柳街地处湖区与长江之间的带形冲积平原,沃野平川,绿树葱茏,地质条件优良,地势平坦。双柳街的规划范围是双柳街的行政管理范围,总面积107.34平方公里,辖镇区和42个行政村,总人口5.42万人。

3 问题与对策

3.1 现状问题

行政村数量较多,各行政村人口规模基本在1500人以下,自然村规模多在300人以下,各村的居民点规模小,布局又分散,不利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村民对基础设施的享用,虽然建筑质量较好,但整体居住环境有待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薄弱,特别是农村用水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蔬菜种植历史悠久,基础强,但还需要推进规模化。

3.2 现有的优势

以阳大公路为轴向的村镇布局基本形成。阳大路自西向东横贯全境,是全街对外交通联络的重要通道,全街大部分的村庄沿这条路分布,沿线的村庄基本上也都以蔬菜种植为主,蔬菜产业优势明显,水产养殖有一定规模。

3.3 思路和对策

根据乡镇的特点,发挥蔬菜和水产的产业优势,打造品牌农业;根据村庄的实际,综合考虑其社会宗族关系、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村民意愿以及村民生产出行要求,科学的进行村庄合并,控制村庄为合理规模[3]。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对现状土地资源进行整合和优化,提高土地利用率,集约使用土地。增强镇区的发展极核和辐射作用,综合考虑城镇与农村建设的协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切实改善乡村的生活条件[4]。

4 规划镇域层次体系

规划对村庄进行撤并,将现有散乱布局的村民居住点整合为紧凑分布,进一步归并土地,实现农村的集约化发展。共合为中心村为32个,人口规模一般在600以上。基层村15个,人口规模一般在300以上。

按中心集镇、中心村、基层村三级配置双柳街村镇层次体系。

中心集镇:刘镇街区,它是全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带动全街区域经济发展的中心集镇,集中发展工商业和服务业。中心村32个:是以农业为主,适当发展为生产或生活服务的三产服务业,村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分布在中心村。基层村15个:是一般的农村聚集点。

5 控制用地规模

镇域总用地面积为107.34平方公里,现状建设总用地972.63公顷,其中镇区26.6公顷,农村建设用地946.03公顷,人均建设用地179.6平方米。根据《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双柳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第二级控制为80~100平方米,规划镇区按人均90~100平方米控制,村级居民点按人均80~100平方米控制,确定镇区建设用地规模为108公顷,农村建设用地403公顷,总建设用地511公顷。平均每个行政村建设用地11.2公顷,中心村建设用地规模平均约5-9公顷/村,一般村级建设用地规模平均约2-5公顷/村,通过村庄规模的整理,适度集聚,复垦节约土地达到461公顷。

6 实施措施

6.1 近期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

道路:扩建刘大公路和新大公路达到镇二级道路标准,同时建设镇区内的长途车站等道路交通设施。

给水:改造完善现有双柳水厂,使其达到设计规模达到0.6万m3/d,提高供水压力。配套道路建设布设输水干管,解决刘镇及附近村庄的生产和生活用水问题。

排水:近期对现有明渠进行疏通整治,同时配合近期道路建设修建该地区排水管道。

电力:以镇区变电站35kv电源为支撑,近期新建35kv大埠变电站,沿主要公路架设10KV主线电缆,清理高压走廊,支线沿至各村庄的道路南侧或东侧架设,解决双柳供电不足的矛盾,提高村湾主变电容量。

环卫设施:对每个村庄结合设施的服务半径要求,对垃圾收集箱等均按规划要求合理进行配置,对每个村湾的杂物间、牲畜圈、私厕进行拆除,对公厕、牲畜圈等进行新建;每个镇区设一个垃圾转运站。

水体整治与绿地景观建设:根据村湾整治规划的要求,每村至少有一口当家塘。通过招投标形式,对村湾现状水体砌坎、围护及步行道建设,河道两侧种树植草。清理荒地,拆除乱搭乱盖的棚户,对房前屋后及宅旁的空地进行绿化。

6.2 近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每个村庄设一个文化站(室),可兼作村民活动室,建议文化站(室)与村民委员会设在一起。每个村庄设卫生所、计生站一个。设多功能活动场一个,布设一定规模的健身器材。

6.3 建设引导

建议要严格控制非保留村庄新建住宅,凡申请在非保留村庄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因道路、交通、水利、招商引资建设拆迁的农民一律安排到镇区和规划的村庄居住;利用基础设施配置的调控手段,新建和改善规划和保留村庄的基础设施,非保留自然村庄的基础设施不再配套和完善。要限制村办企业的发展,凡村组新办工业一律到镇区工业小区建设。

6.4 空间清理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清理多余的道路和废弃老住宅、电力架空电缆以及其他不再使用的基础设施。凡通往非保留村庄的道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在非保留村庄完成撤并后,均应及时清理拆除;在规划村庄内新建住宅后,原老住宅应及时清理拆除。

7 结论

从双柳现实状况的实际出发,遵循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村庄适度集聚和土地等资源节约利用,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集约配置,促进农业生产和生态空间的整合[5],实现新农村村庄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衍毓,刘彦随,王业侨等。统筹城乡视角下村庄整治建设的模式与途径。[J]地理科学进展。2009,(11):977-983

[2]栗滢超。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路径探讨。[J]河南农业科学。2011,(2):5-7

[3]余小平。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村村庄建设。[J]农业经济。2008,(7).9-11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 篇六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村庄规划;三规合一;公众参与

引 言

近年来,我国致力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总体目标下,继2009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方向,并提出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政策方向。改革的实质是让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流转。

土地制度改革从制度层面指出了解决农村现状问题的方向,同时也对广州市新一轮村庄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1 界定村庄土地的初始权利是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和村庄规划的基础

一直以来规划领域特别是村庄规划对土地产权不够重视,对土地利用程序与政策不了解,造成规划与土地权属主体脱节,未意识到规划的实施是对土地权属和土地资产的干涉,编制的规划不能适应土地产权保护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导致规划无法实施,村庄规划最终只能成为村民口中的“纸上谈兵”。

实质上,城乡规划对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管制,直接影响了每个权益主体的利益,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而言,村庄规划的基础是界定规划对象的初始权利。这需要尽快明确农村土地的权利主体、空间边界和用途,同时,国土部门应把土地权属基础数据向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部门的全面开放。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土地权属的界定是村庄规划的基础,也是集体的基础。

2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实现农地整合、流转、产生更大效益的关键

据统计,2011年中国城镇化率达到51.27%,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而村庄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总量的59%,全国2.4亿亩村庄建设用地中,“空心村”内老宅基地闲置面积占宅基地总数的10~15%,部分地区宅基地空置率超过30%。在新型城市化的背景下,进城打工农民在持续增加,农民工面临着农村住房长期空置,子女成为留守儿童的普遍现象,但因城镇定居成本高,又缺乏相应的政策帮扶,农民工仍需保护其原有的农村土地权益(耕地和宅基地),导致农村用地仍按户籍分配,造成土地实际利用率低,土地浪费明显。村庄规划中若仍按新增分户落实宅基地将与实际使用不符,城镇化发展阶段村庄建设用地本应“缩减”或“转移”的,却反而需要增加。

现阶段,解决农民工问题成为实现农地整合、流转,并让土地产生更大效益的关键。要解决农民工问题,应从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退出动力考虑,制定相应政策,赋予农民工财产权利和城乡资产置换的选择权,赋予农民工子女有与城镇儿童相同的受教育权利,使农民可以通过退出农村土地、宅基地和住房,获得在城镇定居的资本。退出的农村土地、宅基地和住房让村庄规划有可规划的空间,更有利于生态保护、耕地保护和提高土地效益。

3 建立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在保障农民土地产权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整合

在不增加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土地整合,将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到土地价值更高的地方,适应现代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需要,同时实现统一集中建设新村,完善配套,节约出来的土地返还给村发展经济。面对这一系列问题,广州市新一轮村庄规划籍着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之机,希望在充分征得村民同意的前提下,对土规中的建设用地位置进行调整,然而,想对农民既有利益进行调整,如果没有足够威信的领导推动,基本无法协调。

面对这个困境,广州可参考“南海模式”,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算为股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土地,统一按规划管理和经营,农民个人按照股权比例分红;同时参考武汉村庄改造的方法,在村庄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原村集体的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原村集体资产从村民名义上的“共同所有”改变为现在实际上的“按份共有”,将村民转股民,将股份量化,使村民个人利益与村集体利益捆绑。在此基础上,村民利益受到保护,并且可以享受土地开发获得的收益,激发村民整合土地的积极性,使规划目标与村民利益合一,则规划转移建设用地指标,将指标化整为零集中建设,将成为可能。同时也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村集体资产改造提供了可能。

4 进行“三规合一”,形成“一张图”的管理平台

“三规合一”就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充分协调统一,“三规合一”成果具有三个层面规划各自的优势和功能,同时避免了三个层面规划的脱节。宏观层面的规划优势和作用是通过总量控制保证耕地和基本农田,确定规划期内建设用地规模,避免建设用地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城乡的可持续发展,“三规合一”成果将宏观层面规划控制总量落实到空间和用地,修正了传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调研不足的问题,同时充分考虑土地权属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避免传统城乡规划过于理想化的弊端,保证村庄规划建设项目与土规一致,有效落实规划并对土地进行用途和开发强度的管制。

广州市新一轮村庄规划尝试将村庄规划成果通过GIS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进行整合,形成“一张图”的管理平台,通过这“一张图”可全面掌握村庄各类用地的矢量数据和规划控制信息,首次将规划控制要求和用地权属界线相对应,成为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审批依据,为广州市颁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奠定基础。

5 将“村民参与”制度化,让村民当家作主,规划师充当技术支持的角色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于农民所有,村庄规划的实施和农民的意愿及参与是密不可分的。《城乡规划法》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因此,村庄规划必须将“村民参与”制度化,并贯穿规划编制、实施、监督全过程。村庄规划工作必须注重与农村、村集体的沟通、动员、引导和协调,规划必须成为整合资源、协调利益、凝聚共识的“沟通性规划”和“参与式规划”。规划师在村庄规划中应充当技术支持的角色,让村民自己成为推动规划和村庄建设的主导者。

6 结 语

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不仅是对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同时提出了要完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改革方向,而且将拉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等制度规范化和深化改革的序幕。广州市新一轮村庄规划将借助改革的春风,在保障村民利益的同时实现土地的合理高效利用,通过创新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规划的可实施性和规划管理的可操作性,真正做到“公权”与“私权”共赢。

参考文献

[1]曹荣林。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经济地理,2001(5).

[2]赵之风。城市化加速时期集体土地制度下的乡村规划研究。规划师,2013(4).

[3]何子张。“农地入市”背景下城市地区的农村政策设计与规划策略。规划师,2014(2).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范文 篇七

保障发展用地,盘活土地资源,是乡村实现振兴的关键。当前,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土地,我们要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唤醒农村沉睡资产,增强农村发展活力。下面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职责,谈谈思路和想法。

一、主要工作成效

(一)强化空间用途管制。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根据***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禀赋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条件,明确合肥主城西南片区、产城融合示范片区、环巢湖生态示范片区、紫蓬山生态旅游片区、西北部控制片区等五大主体功能区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规范开发秩序,优化开发格局,努力提高国土开发利用效率和资源环境综合承载力。注重生态、农业、城镇三类空间和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主要控制线衔接协调,健全不同主体功能区差异化协同发展长效机制。在坚持确保农产品供给安全和生态安全前提下,集约高效有序布局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以培育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来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引导人口分布、产业布局等与当地水土资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二)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坚持一体设计、多规合一、功能互补,合理安排城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集聚、村庄分布、基础设施、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实现城乡发展互相衔接、互相促进。加快“多规合一”,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完善乡村规划体系,加快集镇改造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水平。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已完成编制编制。通过科学预测乡村人口流动趋势及空间分布,合理划定了乡村规划经济发展片区、居民点管控边界和生态控制边界,明确了村镇规模和功能,避免随意撤并村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实现了农房建设有规划管理、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和建设查处机制,强化了规划约束力。注重保护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历史文脉,塑造乡村特色,突出乡村个性,避免千村一面。

(三)积极打造乡村振兴的示范点和样板村。官亭焦婆等25个示范点纳入市五个一批项目库。目前,山南镇“三庄联动”、上派镇“三岗慢生活”、铭传乡“聚星片区”等规划已通过县规委会。“三庄联动”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围绕“农村改革发祥地、乡村振兴示范区”的定位,将小井庄、兴庄、长庄和板墙四个村,82个村民组,24平方公里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设计,打造合肥市乡村振兴的示范点。“三岗慢生活”围绕“五彩三岗、慢享生活”的定位,以花木产业为基础,大力发展文化创意、健康休闲、旅游服务业,提升现代慢生活体验区内涵,打造长三角新型旅游目的地。“聚星片区”坚持“淮军圩堡探源地、蚕桑文化寻踪区、皖中民宿特色街、乡村振兴示范点”的功能定位,围绕淮军文化和自然环境,打造合肥乡村振兴样板。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快柿树岗乡防虎村、高店乡程店村等示范点和样板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二、下一步打算

(三)保障农村发展用地需求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 篇八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城乡规划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72-02

一、宅基地使用概述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宅基地使用的重要依托,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有关其取得、转让、行使等具体内容,《物权法》没有再作详细界定,而以指引性规范指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

如上而言,宅基地使用权无偿、无期限,兼且批准程序较为复杂、权利行使受到较多限制,凸现其社会保障之功能。

二、宅基地使用现状

(一)宅基地使用无秩序

当今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相对集中,除极个别零星散落在农地之间外,绝大多数都集中于区分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作业区域之地段。然而,农村住宅建设混乱的情况十分普遍。

从个体层面看,农村居民盲目追求住宅规模,为了在有限的宅基地上建筑尽量大面积的屋舍,平面上,一味压缩院落大小,甚至挤占公共空间;纵向上,尽可能追求楼房高度。在笔者家乡——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某村,这种情况十分普遍,同样的情势在笔者走访的同安区几个乡村亦相当常见。

从宏观层面看,由于缺乏预见性地计划,住宅集中区域往往密布住宅,但乏以配套公共设施。一块农村土地,即可能是潜在的住宅建设用地、也可能是潜在的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但是,由于规划、资金等方面的原因,相对于住宅、住户而言,乡村公益设施很难具备其应有的规模,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卫生、教育、医疗、交通、景观、文化娱乐等多样的生活需求;从数量上说,这些仅有的公共设施所能覆盖的农户范围极为有限。

上述情况,严重制约了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二)宅基地使用无效率

如前所述,由于农户“一户多宅”、超限建房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数量的农村宅地处于闲置状态。

“目前全国2.4亿亩村庄建设用地中,空心村内老宅基地闲置面积占10%-15%,宅基地的闲置使大量的可耕土地被白白浪费。”“据北京的一个认真抓宅基地管理的镇自查,发现‘超批多占户’占57%,‘私搭乱建户’占8.3%,‘建新不拆旧户’占3. 5%,各项违规累计所占面积达宅基地总面积的59%。” “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农村中大约有5%—10%的农村家庭已经在省城、县城和众多的建制镇定居并购买了商品房。”

三、宅基地使用与城乡规划

改善宅基地使用情况,首先应当落实增量管控,其次考虑推行存量调整。解决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土地利用规划是重要的突破口。致使使用无秩序、使用缺乏效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相对于个别程序——诸如法律责任、登记——的规定态度暧昧,规范执行上的不力、尤其是相关审批流于形式产生的不利影响显得更为突出。该情况当然与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不无关系,但审批标准乏于全面之问题,应得到更多的重视,而土地利用规划可以很好的补全该方面的不足。

笔者认为,要使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与宅基地取得制度密切结合,发挥其在宅基地增量管控中应当起到的作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应当考虑将来城镇发展规划;其次,应当综合考察土地的区位、肥沃程度、历史使用情况及所处环境,结合用地需求,估计城镇发展规模,确定农村居住区域的规模、位址和边界,一般来说,农村居住区域应当在避开城镇发展、以避免二次迁移的情况下接近城镇;最后,居住区域内部的住宅用地范围的确定,应当给公益设施留下必要的空间。

四、城乡规划视角下农村宅基地使用的展望

为充分释放宅基地的利用潜力,如前文所述在落实增量管控之余,还应推行存量调整。大规模的存量调整有赖于大规模的宅基地整理,但是,当今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政策安排,将给该类计划的实施带来不小的障碍。“自治”意味着财权、治权的相对自主。而财权的自主,一方面指代集体财产自主管理,另一方面则意味着相关费用独立负担。如今如农村集体的财政如项并不多样,普遍依靠的承包发包所得甚为有限,这些收入在供给集体日常开支后,余项往往以现金的形式平均散予集体成员作为福利,很难承担起诸如宅基地整理的大型公益项目的开展。故而,宅基地整理主要需依靠县级以上政府主持开展。而在我国土地公有双轨并行的背景下,为方便作为国家代表的地方政府对这些土地的支配,以征收的形式转集体所有为国有难以避免,此时,整理后的土地则有非为农用之虞。农村宅基地整理往往与城镇扩张同步发生或针密切相关,上述现象之间存在着较为紧密的联系。

土地公有双轨并行与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基层自治,突出了城乡利益的矛盾,已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制度设计之初衷,对现行多数项目的开展造成了阻碍。笔者认为,集体土地的国有化将是趋势,在此基础上明确农用地、二三产业用地之区别,将助益于宅基地存量调整的开展。

参考文献:

[1]任小兴。谈农村阶层合理分化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J].商业时代,2011,(8).

[2]丁关良,蒋莉。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改革研究[J].中州学刊,2010,(5).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 篇九

关键词: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安全;科学发展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3-0099-02

在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人类对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如过度开荒、乱砍滥伐森林、城市的无序扩张、不合理的工业布局等,不但造成了有限的土地资源的浪费,而且导致了生态环境、人文景观等承载因素的破坏,危及到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美国由于19世纪30年代盲目的开垦西部土地从而酿成1834年的黑风暴和苏联由于20世纪50年代不合理开垦中亚处女地而引起的1963年黑风暴就是最好的佐证。这些问题逐渐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和研究,一些新兴前沿研究如土地生态学、土地伦理学、土地可持续利用等也不断展开。但是合理利用土地、科学管理土地的现实手段和方法就是建立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就目前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的过程和方法而言,土地利用规划追求单一的社会经济目标,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生态的综合效益未达到最佳,而城市规划中的“反规划”理论为我们拓展完善土地利用规划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一、“反规划”理论

(一)“反规划”理论的提出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不断加速,城市二、三产业得到迅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城市也不断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如城市生态环境恶化、城市人居环境的适宜性逐渐降低等。为了寻找解决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院院长俞孔坚教授于2002年在《论反规划与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建设》一文中首次提出“反规划”(Anti-planning)的概念,它是从景观生态学的角度出发,专门针对以往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对自然系统缺乏认识和尊重,以牺牲自然过程和格局的安全、健康为代价的城市化途径而言,是城市规划与设计的一种新的工作方法,即城市规划和设计应该首先从规划和设计非建设用地入手,而非传统的建设用地规划。

(二)“反规划”理论的内涵

“反规划”不是不规划,也不是反对规划。“反规划”强调的是一种逆向规划过程,负的规划成果是对传统规划的一种校正,而不是反对传统规划,其规划的思维是辨证的思维,是反思的思维,是可逆的思维。“反规划”强调城市发展必须以生态基础设施(Ecological Infrastructure,EI)为基础,即是指区域和城市赖以生存的自然系统,是将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包括涵养水源、旱涝调节、维护生物多样性、乡土文化保护、游憩与审美体验等整合在一起的关键性的网络状土地空间格局。其基本要义是:城市的规划和设计应打破传统思维,变“城市与环境”之“图与底”的关系为“底与图”的关系,以环境为图,以城市为底,着重在规划和设计“不建设用地”上做文章,而非传统的“建设用地”规划。

(三)“反规划”理论的工作方法

“反规划”工作方法应该从区域非建设用地入手,优先规划和设计乡村生态基础设施,即先将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保护、控制起来,不因城市的发展扩张而减少和损坏,从而使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得以延续和发展。

规划和设计城市生态基础设施的过程,就是建立城市生态安全格局的过程,它是城市生态环境的安全保障。城市生态安全格局是指城市生态基础设施按照一定规律在空间上的有序排列,它包括:(1)维护和强化整体山水格局的连续性;(2)保护和建立多样化的乡土生境系统;(3)维护和恢复河流和海岸的自然形态;(4)保护和恢复湿地系统;(5)将城郊防护林体系与城市绿地系统相结合;(6)建立非机动车绿色通道;(7)建立绿色文化遗产廊道;(8)开放专用绿地;(9)溶解公园,使其成为城市的生命基质;(10)溶解城市,保护和利用高产农田作为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11)建立乡土植物苗圃基地。

二、“反规划”理论下的土地利用规划

(一)“反规划”理论下的土地利用规划理念

1.土地利用规划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都是理性的,在经济活动中所追求的目标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因而导致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以最能从土地上获取财富的方式来决定其用途。这种价值秩序将导致非建设用地被大量蚕食转变为建设用地,这种土地用途/覆被变化造成了不可恢复的土地景观生态系统的改变;同时在土地利用空间配置上,未考虑充分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空间关系,忽视了土地利用空间格局对诸多自然过程、生物过程和人文过程的影响,忽视了对土地景观斑块之间空间关系的适宜性,也没有涉及保持土地利用系统较高生物生产性能、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给人以艺术和美学的享受,导致区域生态格局和人文格局的分割破坏。“反规划”理论就是在日益严重的生态和人文危机中提出,要求关注土地开发的外部性影响,要求重视和尊重区域的生态环境和人文精神,重新审视现有土地利用价值标准与判断问题,重构土地资源利用价值体系,尤其是土地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

2.土地利用规划的思维方式。“反规划”理论强调的是一种逆向思维的规划过程,开拓了一条新的规划思维,改变以单一价值主体主导的思维方式为多种价值主体的思维方式。在目前的土地利用规划实际编制过程中,土地的开发和利用的习惯性思维是先确定城镇建设用地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而对于城镇建设用地内部或者周边的非建设用地,往往因为城镇发展的需求被抢先占用。“反规划”思路提倡的规划程序“以生命土地的健康和安全的名义和以持久的公共利益的名义,而不是从眼前城市土地开发的需要出发来做规划”,将规划主体的偏向由重建设用地、轻非建设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均视,首先确定强制性的非建设用地范围域(即先构建生态基础设施),初步定义未来城市空间形态,然后在此基础上落实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二)土地利用规划的角色定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统领,可以说土地利用规划不仅是对区域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布局规划,而且对不同的区域间土地利用方式也存在规划制约。在某种程度上,土地利用规划就是政府针对市场失灵而进行公共干预的具体手段之一,已经成为政府的公共政策的工具或者一部分,它涉及到各种社会利益的调节及效率和公平的权衡。“反规划”理论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引入有助于提升规划价值观体系完整性和土地利用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合理性,倡导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尽可能弥补市场行为的负面影响,关注公共与私人行为的分布效果,努力弥补基本物品分布上的不公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保障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

(三)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选择

土地利用规划的核心问题就是通过计划和安排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强度来协调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但由于非建设用地利用具有生态与社会效益的正外部性,其发挥具有潜在性和滞后性,而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仍以传统狭隘的直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对土地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考虑不足,更缺乏对土地利用对远期的生态、社会影响后果的考虑,规划目标单一必然导致其他效益的损失。“反规划”理论立足于对非建设用地规划,优先考虑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注重生态过程和人文景观的保护、模拟和规划,强调了时空上土地利用/覆盖变化研究,建立在不同尺度上的土地利用变化和生态环境演变关系模型以及生态安全评价标准体系,同时要求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和措施符合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和审美要求,提供土地资源生态安全下的土地利用方案。因此,“反规划”理论的引入改变了环境目标和社会目标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不对等地位,确定以人口、资源、环境、经济为核心的多目标规划模式,才能使得环境目标、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三者能够取得协调,保证资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流程

“反规划”理论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借助GIS技术,对景观过程(包括城市的扩张、物种的空间运动、水和风的流动、灾害过程的扩散等)进行模拟分析,用以判别不同过程的景观安全格局(Security Pattern,SP),综合叠加不同过程的安全格局即可建立生态基础设施。将“反规划”理论运用到传统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时,通过模拟区域自然过程、生物过程和人文过程形成专项景观安全格局,这既包括具体土地利用景观单元的研究,也包括确定这些单元区位的廊道和网络来实现各区之间的水平联系,然后得到这些关键性生态系统和景观元素所构成的生态基础设施,与传统土地利用规划相结合得到该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分区、落实土地利用布局,最后形成该区域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图1)。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流程实质是“反规划”理论对传统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的一种校正和补充。

三、结语

在生态保护、伦理思想、科学发展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时代,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人们对土地利用也提出不同的要求,实现土地合理利用的目的不仅仅是经济效益为中心,而是取得土地利用的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综合。此时,“反规划”理论的提出具有深刻的意义,将其与传统土地利用规划相结合,形成尊重自然生态过程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法,使土地利用规划更为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俞孔坚,李迪华。论反规划与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建设[C].杭州城市绿色论坛论文集,北京: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2.

[2]俞孔坚,李迪华,刘海龙。“反规划”途径[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俞孔坚,李迪华,韩西丽。论“反规划”[J].城市规划,2005,(9).

[4]彭德胜。“反规划”理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应用[J].城市发展研究,2005,(1).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 篇十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新农村建设

在举国关注和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时期,全国上下都应当深入把握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涵,进一步拓宽思路,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科学发展观为统帅农村建设,造福农民、造福全国人民、造福子孙后代。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实现“中国梦”、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策的措施,土地利用规划是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一、我县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现状

1、土地矛盾日趋尖锐。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人口不断增长,多数村户由一户一院发展为一户多宅,对耕地的占有量迅速上升。在耕地减少的同时,荒地由于土壤肥力低,开垦为耕地的极少,导致土地供应矛盾会日益尖锐。

2、普遍存在“空心村”现象。现阶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镇总体规划通常考虑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而对镇域的土地利用不够重视。长期以来农村居民点处于无规划指导的自然发展状态,普遍造成“空心村”或“满天星”式的自然村落等。其建设过程中也像小城镇发展那样,注重增量土地发展,忽视存量土地潜力挖掘。

3、土地规划管理不够。一是村庄规划只对村民住宅的建筑朝向做了大致的规定,其它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村民住宅大多呈“沿坝、沿路” 的趋势分布,这样造成的一种现象就是宅与宅之间闲置空地多,甚至出现“空心屋”,这种建筑排列不整齐、分散的居住情况造成用地严重浪费,使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量大、成本高、利用率低。

二是村内道路由主干路和支路组成,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交通网络,影响村民生产生活需要。另外,农民随意在绿化区内种植经济作物,影响了道路交通。

二、新农村建设应加强土地利用规划

1、新农村建设是长期的历史性任务

新农村建设的本质决定了其长期性和渐进性。推进新农村建设,既要发展农村生产力,又要调整和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既要提高农民物质生活水平,又要提高其科学文化素养;既要发展经济,又要落实科技文化等的建设。这不是一蹴而就的问题,而是一个长期的、渐进性的、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和协调的历史性任务。

2、新农村建设要规划先行

党中央明确指出,新农村建设要规划先行。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长期历史性的任务,必须以合理规划为前提,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必须规划在先,只有科学完整的规划体系先行,才能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之下将新农村建设这一历史性任务推向良性发展的轨道,不然就会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有悖于新农村建设的初衷。

3、土地利用规划是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新农村建设的内涵十分丰富,它不仅仅停留在物质性新农村的建设和完善层面,同时更是精神家园的创建和提高范畴。所以,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是它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三、决策与建议

1、推进乡村居民集中居住,发展服务业,减少农民、提升农业。这样可以走出一条依托城镇或村镇发展农业,解决“三农”问题,发展现代化的乡村的路子。现农村多数已实现村里通公路,且现在交通工具发达,以20―30分钟的行程时间作半径,推进村民集中居住在客观上是完全可以做到的。这种居民集中居住的方式使居民走动范围变大,接触信息增多,会促进农业生产走向专业化和集约化。由于人的集中居住会打破现有农村的家庭服务模式,从而催生出村镇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促进更多人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

重点是方式方法。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居民集中居住肯定不行。与此相比,一个相对可行的办法是,选择生产生活比较方便的地域,由政府出面规划集中居住区,所规划的房屋设计必须遵循既适合生产又适合生活的设计理念。同时,可以采取由政府以不赚钱的方式来建设,并鼓励农民自愿购买;也可采取允许农民自己按规划建设。总而言之,在建设推进方向上只要秉持务实推进、不搞“一窝风”这一主体性原则,宏观上就不会出现问题。若推进得好,最终还会节约土地。推进集中居住必须充分体现民意。

2、促进城市人到城镇购建房屋。此举对缩小城乡差别,加强城乡联系,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就目前而言,中央不允许机关干部到乡下购建房屋是完全正确和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必须坚持做到。但是另一方面,城市人到城镇、村镇购建符合当地规划的房屋,应当支持和鼓励,这一范畴应该适当推向市场。这样不仅有利于推进城乡交流扩大、促进乡镇服务业发展,而且还可使农民在村镇的生活用房的市场活跃起来。

3、要切实把乡村建设规划放到重中之重,由中央给予扶持。乡村建设规划是乡村发展的重大缺项。现在不少农村的房屋建设还是请“地仙”来做,这表明乡村严重缺乏规划人才。尤其是现在一家一户各搞各的,想推进乡村的现代化、舒适化是不可能的。一是国家要从乡村社会变革、解决三农问题等历史和现实的高度,研究出台《乡村规划法》;二是对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国家要组织专家力量帮助审查,坚决杜绝一些与农村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不相适应的政绩项目的规划实施。

4、加大土地整理与复垦力度。针对农村居民点与集体独立工矿用地开展土地整理与复垦是补充耕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国家应加大投入,作为重点工作抓好。土地整理所需投入很高,需要创新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建立以政府投资作为引导,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的多元投资模式。

参考文献

[1] 张晓平,邹自力,帅菲。新农村建设中土地利用规划探析。《农村经济与科技》.2007年。第3期

[2] 王万茂。土地利用规划学。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1

[3] 姬冬梅, 李淑杰。新形势下完善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探讨。内蒙古科技与经济。第8期

[4] 张洪民,刘伟。新村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的定位和思考――以安徽省阜阳市为例国土资源科技管理,第3期,第25卷。 2008. 6.15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 篇十一

1.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2.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扩张

目前,农村居民点建设普遍缺乏规划,布局杂乱松散,要逐渐对村庄进行规划治理,规划期内各村均不能再扩展居民点用地。要充分利用村内闲散地和旧宅基地,消灭空心村,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居民点的集中利用程度,鼓励农民建楼房,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荒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布局调整,逐步撤并小型村、整理空心村、缩减自然村、搬迁偏远村,进一步优化村庄布局。要加强农村环境建设,农村环境治理涉及大量的宅基地、基础设施用地、公益服务设施用地等,要充分挖掘现有的土地潜力,合理规划。为适应新农村建设要求,在乡级规划修编时,通过农村居民点增减自求平衡,为新农村住宅建设、农村产业发展、农村中小学建设,农村卫生院建设留足空间。对于独立工矿,要优先保障省和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而且布局要相对集中,共同利用基础设施,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工矿用地内部布局要紧凑,集约利用土地,对土地特别是耕地具有破坏性的工矿企业,如砖瓦窑,要限制其发展。由各种原因形成的工矿废弃地,原用地单位或个人要负责复耕。

3.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

耕地数量的增加和耕地质量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能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活水平。因此在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时,要进一步编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更好地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土地利用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次生盐渍化为前提,要因地制宜。在一定耕地数量的基础上,通过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逐步提高耕地产出能力,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要本着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条件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并正确处理好开发整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主要通过退耕还林、还水、还草和盐碱地、沙地的综合开发治理、改造中低产田,有效地增加耕地面积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和集约化利用程度;大力进行农村居民点整理及对塌陷、挖损、压占废弃土地的复垦以及对沟、渠、路、坎进行综合整理,增加有效土地利用面积;通过规整农田灌溉系统,发展节水灌溉农业,改良土壤,提高土、水、肥的综合利用效率;通过平田整地、归并零星地块,促进土地集中程度和规模经营;通过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为农业技术的大面积推广应用创造条件。

4.做好重点项目用地布局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范文 篇十二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就我乡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镇建设规划的制定

1、槐南乡集镇规划由槐南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集镇规划区以外的新村点选址、规划及旧村改造规划;由本村村民委员会提起并组织编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槐南乡人民政府审批。

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求

1、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2、不存在地质灾害隐患。

三、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的条件

1、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

2、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3、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4、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四、村民住宅建设(包括新建、改(翻)建、扩建)必备材料

1、向村委会申请个人建房用地报告。

2、户口薄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4、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5、村委会张榜公布村民住宅申请情况,在十五日内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反馈情况证明。

6、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应按比例准确标注建房位置。

7、住宅宗地红线图(可以采用新村规划图与独立坐标系地形图)。

8、住宅设计图。

9、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五、村民住宅建设(包括新建、改(翻)建、扩建)审批程序

1、向村委会申请个人建房用地。

2、村委会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张榜公布期限为十五日。

3、乡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用地申请材料后,组织乡国土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用地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批准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规划许可证》)。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4、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会审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5、市政府行文批准,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6、乡人民政府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

7、乡国土资源所、村镇规划部门到实地放样,村民方可开工建设。

六、有下列情形,村民不得改(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2、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3、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七、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处理

农村用地规划范文 篇十三

一是乡(镇)、村、组、较为分散,农户建房较为零乱,竞相分散建设、村建断头路、标准不一的路到处皆是,不管建设点合理与否,不管土地质量优劣,随意划占土地。村庄的无序建设导致村容村貌脏、乱、差,旧房不拆。旧宅基地不腾,横七竖八,形成通街难、行路难、排水难。门前屋后垃圾乱扔,脏水乱倒。受山区条件和民族风俗以及农村旧的封建思想影响,比着垫高地基、争比台阶、增加层高等,造成房屋高低、朝向、地坪标高不一,设计风格和色彩装饰各异。二是存在“空心村”现象。“要致富,修房要靠公路”。改革开放以来,许多解决了温饱问题的农民纷纷在公路旁、乡村道路旁建新宅,聚集新村,而建了新房原老房又多数闲置。年轻人外出打工、儿女分家建新房也致使老村存在大量空闲宅基地和闲置土地,形成了内空外延的用地状况。且老宅基地人均占地面积大多超过标准规定,因此,老村存量土地浪费严重。另外,由于地质灾害隐患和频发,也造成很多废弃宅基地。三是土地浪费严重,违法、违章建房现象时有发生。新批建房用地实际建设过程中,每户占地面积在批准的面积上擅自扩大,蚕食土地,宁愿被查处交罚款,以罚代法。贵州山区交通条件不发达,尤其乡村道路通达度更差,且村、组较为分散,每个乡镇国土所、建管所就只有两三人,在执法管理上难免有顾此失彼的现象,往往发现问题时房子都快建好。因省内大部分地区为贫困地区,农民收入很低,盖房很不容易,所以对违法部分大都没有采取强拆,而是罚款处罚。长此以往,滋长了农户建房在批准的面积上擅自扩大、乱搭乱建、蚕食土地,宁愿被查处交罚款,以罚代法的这种心理,部分农户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标,有的甚至超出相关标准的好几倍,而且还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有些是占用村庄外的土地。甚至也有占用基本农田的严重违法现象,造成土地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四是基础设施条件很差,水、电、道路、广播、通讯、电信、绿化等生活基础设施配置还需解决,完善。

如何正确引导农民建房、搞好农村建设、搞好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推进农村城镇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摆在国土资源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和现实工作。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意义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也是很好解决“三农”问题的切人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质就是要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使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不断的提高。特别是通过加强农村道路、住房、水利、能源、通讯、生态环境等的建设,既可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节约用地,又可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缓解农村的社会矛盾,缩短城乡差距,减少不稳定因素,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

党的十六届五中垒会提出了新农村建设村过程中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在此要求下的新农村,应该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同步发展,建设生态型、发展和谐型、创建知识型、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多位一体的新农村。

四、新农村建设中我省村镇土地利用规划应注意的几点建议

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主要的是首先要把握好规划的龙头作用。

1、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按照“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尊重意愿、循序推进”的工作机制,在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因地制宜来搞好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指导新农村建设。我省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喀斯特地貌、地质灾害频发、人多地少、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各地的村镇地理条件各异,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风俗习惯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要实行因地制宜的不均衡发展模式,才能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的最优化。具体的方面表现在,根据不同速度、规模和标准来区别对待村镇规划。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可以规划的更超前一些,经济一般的地区可以更务实一些。在贫困地区,结合扶贫开发,围绕以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等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来搞好规划;在生活基本殷实地区,结合小康建设,为完善路、水、电、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用地-在生活相对富裕的地区,结合城乡一体化推进和村庄整治、小集镇建设,新建、改建农村居民点。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对村庄建设用地的要求,制定村镇土地利用规划,应当以服务农业、村镇和农民为基本目标,要考虑村镇最需要解决的基本生产、生活设施不够所需建设的预留用地,才能使村庄规划获得农民的接受。编制规划时,合理确定乡和村镇的发展目标,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着重加强村镇基础设施、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与管理,从村镇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科学引导,体现地方和村镇特色。

2、新农村建设中,土地利用规划要和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要注重科学性、协调性。从村镇规模上说,既要与基础设施建设相适应,又要体现小城镇以后发展的需求,既要在布局上以村镇为中心,又要为以后的发展留下余地;既要立足于满足村镇居民的居住要求,又要准备未来可能成为农产品加工基地、集散地的新型社区;既要节约用地,也不能因此制约村镇建设与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开源与节流并举。要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获,取得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发展。有些地区,以立项目、上企业、盖住宅为工作重心,不把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文明素质提高作为工作重点,致使村镇“脏乱差”,出现“黄赌毒”。因此,土地利用规划要协调好各部门、各级之间的关系,保护好土地资源、环境资源。

3、“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因此,新农村建设中,村镇土地利用规划要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专项规划,把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整理有机结合起来。

(1)要做好农村居民点整理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对村庄建设用地的要求,着重加强村镇基础设施、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与管理,留足预留用地。采取人口迁移聚集、旧村拆建、新村建设、改造“空心村”、

全面改造散居户、复垦旧村拆建后宅基地,建设中心村、农业园区等办法进行,整洁村容村貌,享受文明进步。对与城市辐射区内的中心村庄,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建设t对乡镇驻地村庄,进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民、个体户进住住宅小区一对地质灾害频发和存在隐患地区、水库库区的村庄,实施整体搬迁。尽量占用非耕地建设中心村,合理合并自然村,小村、穷村向中心村靠拢。腾出村庄旧址造良田,所得的新增耕地指标,还可用于新农村建设中需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2)搞好土地整理特别是基本农田整理规划,这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目标、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我国耕地保护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还要不可避免地占用一部分耕地。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垒的压力将日益加重。贵州省因山区地貌所致,田块、地块都比较零乱,通过土地整理特别是基本农田整理,采取归并小田块土块,降低田土坎系数,对中、低产田土进行改造、培肥,增加可利用的耕地质量和数量。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田成方、路成框、林成行、沟成网”农业生态系统,同时也减少土地水土流失和石漠化,增加绿化面积,使得农业生态环境得到整体优化。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生产能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改善传统的农用地利用格局,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3)积极搞好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土地开发是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增加耕地面积,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土地复垦是整治挖损、塌陷、压站等造成破坏的土地,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增加可利用的土地资源质量和数量。贵州地处山区,受交通条件制约,有一部分地方存在宜耕土地但农民无法上去耕种,可采用改善道路交通条件,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贵州是矿产资源大省,每年因矿产资源的开采,挖损、塌陷、压站部分土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复垦规划方案进行复垦。通过土地的开发、复垦,既增加了耕地面积,农民又得以增收,同时所得的新增耕地指标,还可用于新农村建设建设需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因此,无论是农村居民点整理、土地整理以及土地开发复垦,都能充分利用农村闲散地和废弃地,增加农村可利用的土地资源质量和数量,增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为新农村建设中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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