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的方法通用7篇

2023-12-03 12:31:27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7篇《城乡规划的方法》,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 篇一

一、统一思想,联系实际,全面推进普法工作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为把五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根据班子成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和充实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形成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度,做到机构常设,队伍常在,工作常抓,思想到位,措施到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检查等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按时填报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统计报表,确保五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二)法制宣传教育及组织工作扎实有效。一是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公务员深入学习《城乡规划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读本》、《云南省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预防职务犯罪读本》、《反腐倡廉学习读本》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新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从而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思想,强化责任意识,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业执法程序和行为,做到每年度学法不少于60小时;二是坚持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每年组织学法4次以上;三是积极组织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人事部门及司法部门组织的普法知识考试共计十余次,考试成绩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历次参考率、合格率均为100℅;四是积极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定期组织“法律七进”活动,积极参加各种法制宣传主题及“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普法宣传及依法治理工作档案资料齐全。

(三)普法经费投入有保障。 “五五”普法期间,在行政经费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我局每年用于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及培训的经费近万元,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购买普法教材,先后订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乡规划法》、《物权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读本》、《云南省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 例》、《“五五”普法学习问答》、《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纲要》等15种普法读物397本,其中行业读物占8种共计214本,由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人手一册发放到各位干部职工手中,方便大家进行深入细致的学习。

二、分门别类开展普法工作,推进五五普法工作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提高决策能力。领导干部既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又是决策者,领导干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既是提高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带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需要,也是不断提高我州城乡规划建设水平的需要。为此,几年来,我局领导不但带头参加了省、州举办的《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知识培训,也积极组织参加了我局举行的各类法制教育培训,认真学习了《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建设法治政府基本知识》等普法教材,重点学习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新颁布的专门法律法规读本,法律知识和素质有了极大提高,切实做到科学决策,依法行政。

(三)加强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五五”普法期间,我局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一是以推进依法诚信经营为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开展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重点学习《劳动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职工权利义务的认识,构建和谐劳务关系,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引导建设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健康运行的良好氛围,提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二是充分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特点,利用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各类建筑工人及农民工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利用安全生产月、12·4法制宣传日等机会深入工地开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使广大建筑工人及农民工兄弟受到基本的法制普及和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清理拖欠建设工程款工作过程中,充分利用替农民工追讨工资和血汗钱的机会,以加强依法维权为重点,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民工的维权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农民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意识、维权意识和综合素质,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努力,“五五”普法期间,我州工程建设领域无重大上访及治安案件,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建筑市场形势稳定。

(四)各类行政执法事项有效开展。“五五”普法期间,我局各项行政执法事项稳步开展,普法成效明显。一是加强规划审批,严格“一书三证”制度,依法办理各类建设规划手续;二是严肃查处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案件,依法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 全州共查处违章建筑27起;三是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开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监察工作,研究制定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容积率调整的条件、程序、处罚等管理规定,并经各县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实施。开展至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州应查30项,实查30项,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有5项,均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四是加大质量安全执法监察力度,全州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形式稳定,历年工程竣工质量合格率100%,开展全州范围内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4次,依法查处事故责任主体2起,起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目前3起事故保险都得到了及时赔付,赔付率100 %,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五是加大建筑业市场管理,清欠工作成效显著,共计清欠民工工资280万元,涉及民工96人,清欠工程款420万元,涉及企业8家,发放《施工许可证》95 份,报建率100%,监理、招投标及建筑业各类从业、执业资格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建筑市场稳步发展;六是规范房地产业市场管理,严格房地产业企业、拆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及商品房预售管理,按计划开展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大廉租房建设及租赁补贴资金管理力度,圆满受理信访案件1起,全州房地产市场形势稳定;七是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开展招投标管理工作,全年公开招标率100%;八是依法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市政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扎实有效,全州收缴市政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 1.88万元,罚款970余元,处理违规开挖市政道路、破坏市政设施等事件8起,查处擅自占道经营4000余起,发放建筑材料运输许可证203份,拆除不规范悬挂布标73条,规范临街雨篷335户,发放《城建监察警示》65份禁止机动车辆乱停放现象,受理各类申请600余份,经审核审批472户。

三、“五五”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习制度不够完善。从总体上,我局广大干部职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在工作中做到遵法、守法、依法办事。但目前,我局的普法教育很大程度上还以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的机会少,且检测考评机制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广大干部职工知法、学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预期的普法效果很难实现。

(二)宣传培训工作有待加强。由于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专业性、技术性极强,且涉及面广,千头万绪任务繁重,因此很难统筹调配出足够多的时间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普法及依法治理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此外,由于财力有限,无法保障广大干部职工有效通过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和考察学习等方式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完善依法治理工作。

(三)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普法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建设行业是一个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存在着经济增长拉动力大、从业人员众多、质量安全事故易发高发等特征,加上我州规划建设水平相对落后,建筑市场发育不成熟、技术工人总体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建筑施工行业普法经费保障不足等原因,导致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技术工、农民工的普法管理工作难度加大,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盲区,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进一步强化,确保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四、今后工作的打算

城乡规划的方法范文 篇二

【关键词】设计结合自然 生态规划方法 运用

上世纪六十年代末,麦克哈格创作出版《设计结合自然》后,别具一格的新型规划理论方法带来了一定规模的影响力,虽然这一理论方法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但在我国城市化步伐加快的形势中麦克哈格的设计结合自然・生态规划方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运用空间。

一、设计规划方法概况

(一)设计结合自然・生态规划方法介绍

《设计结合自然》著作中,麦克哈格以美国某地区的园林道路设计方案为具体案例,对于设计结合自然・生态规划方法作了详尽的解释。麦克哈格的设计理念把最佳道路设计定义为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同时社会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设计。

对于各项控制因素可大体划分为自然生态障碍与社会效益价值两侧面分别展开分析和评价。其中,自然生态障碍中涵盖了坡度、地表排水、土壤排水、基岩地基、土壤基地、易冲蚀程度等在内。另一方面,社会效益价值涵盖了地价、历史价值、潮汐淹没、水文价值、景观价值、休闲价值、人居价值、森林价值、公共事业机构价值等在内。结合以上诸多的评价因素进行数据资料分析,分析结果可以用三等级划分给予评价,以道路建设区域内地面坡度的状况进行划分:地带一,坡度大于等于10%;地带二,坡度处于2.5%至10%;地带三,坡度小于等于2.5%。另外,以道路建设区域内景观价值的状况进行划分:地带一,景观价值丰富;地带二,景观价值较高的空旷地区;地带三,景观价值较少的居住聚集地区。

在对各项控制因素展开分析和评价后,通过绘制图标分类着色的方法进行直观展现。以上文提到的坡度三等级为例,可以将地带一用深棕色,地带二用浅棕色,地带三用白色表示;以上文提到的景观价值三等级为例,可以将地带一用深绿色,地带二用浅绿色,地带三用白色表示。随后对这些着色图层进行叠加,颜色最深的地区即各种因素评价中较高的区域一般是社会效益价值最高、自然生态障碍最小的区域,最有可能花费最少的施工成本,收获最客观的景观回报。

(二)我国道路规划设计的传统方法比较

国内道路进行路线规划设计的传统方法,主要的考虑因素包括当地经济发展预测、道路网络覆盖密度、道路施工时间计划和可用投资数额等,对于环境层面、人文价值层面等重视程度不够,仅作为辅助参考因素。

传统的决策流程为:项目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法对于即将拟建的项目工程尝试可行性的分析,往往仅结算直接的效益,对于其他的间接效益不慎留意。并且,对于成本的预算仅仅计算建设费用、征地、拆迁费用和运营费用等,忽视了社会资源成本统计分析,所以我国道路规划设计的传统方法存在很大的问题。

二、设计结合自然・生态规划方法中的可应用点

(一)视角的启发

《设计结合自然》著作中的设计结合自然・生态规划方法,给予规划界新的思考视角,这种方法并不非把重点放在设计这一点上或是自然这一点上,而是专注于二者的有效的结合,关乎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和生存哲学。人们往往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如职业、性别、社会地位与角色等等,使得眼界长久局限于固有的阈限内,但是设计结合自然・生态规划方法突破了许多的限制,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人际因素、人于世界之间的关系有机结合并进行判断。设计结合自然・生态规划方法能够在实际应用中,引导人们走出原有的分裂割据思考问题的模式,启迪创新精神,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角度解决问题。

(二)理念的引导

人们往往秉持着“人定胜天”的信念,在生存环境中先入为主的以人为中心,呼喊着“征服大自然”的口号。人们还认为,比人更高一层是神灵,人们十分注重与神灵之前的交流对话,而自然环境仅仅作为生存的辅助工具和环境依托,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而创造的。人们大自然缺少敬畏,尤其在工业革命的发展面前对自然的侵犯体现的尤为明显,自工业革命至今,环境问题愈加严峻,包括水源污染、土壤沙漠化、酸雨、沙尘暴、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污染问题。人们将自己的舒适生活建立在对自然资源的无限制攫取上,因此设计结合自然・生态规划方法能够够在理念上起到扭转和引导的作用,结合我国自古以来“天人合一”以及“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思想,弥补在自然信仰上的缺失,转变我国过分关注GDP数值的发展成果,回归到关注人文和生态的城乡规划中去,通过设计结合自然・生态规划方法在城乡规划中的运用促进绿色GDP的发展。

(三)目标的确立

城乡规划应当明确规划对象是谁以及为何规划。在明确了城乡规划的目标后,才能节约建设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等。人们属于并依赖于自然生态系统,拥有着一部分管理和维护这个系统的能力和义务。为了给人类自身设置更加优越舒适的生存空间,为了更好的管理、规划和维护这个生态系统,不应当仅从经济角度或者人的角度去进行规划设计。

当下,我国城乡规划设计对西方做法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采纳,但是仍然偏重于维护人的发展和经济权益等。城乡规划是基于社会多元主体对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共识展开,在各种社会矛盾参与方之间进行谈判化解的机制,涉及政府部门、投资开发商、居民群体等,城市易陷入各方进行利益争夺点。设计结合自然・生态规划方法可以避免城乡规划工作对于建设初衷的偏离,实现正当的规划涉及目标。

三、总结

设计结合自然・生态规划方法的应用前景是比较广阔的,在道路铺设中、城市公共空旷空间的规划中、城市背景下的土地利用研究等等。城乡居民在设计结合自然・生态规划方法的警醒中,要时刻明确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理解,要想实现人居环境的改善和优化,必须将设计结合自然,合理的应用于城乡规划设计中。

参考文献:

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 篇三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先导和统筹作用,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发展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 huzhidao.com 深远的影响。

对*省而言,我们贯彻《城乡规划法》的主要任务是,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举措:

一、提高认识,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学习好宣传好《城乡规划法》是贯彻实施好《城乡规划法》的前提。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的干部全面、深入学习《城乡规划法》。省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培训工作。同时要求各地也要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设计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二是面向社会,积极会同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城乡规划法》,使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城乡规划法》,让全社会共同来支持和监督《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营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开拓创新,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规划体系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已有的工作基础,我们对如何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规划体系,形成了以下的初步设想:

一是以省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为切入点,构建省级城乡规划的政策平台。

《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因此,制定和实施好面向区域与城乡统筹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加强城乡规划先导、综合统筹和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变以往城乡规划成果政策属性不强,缺乏统一的政策实施平台必要措施。我省和建设部联合组织编制的《珠三角城镇群规划》之所以被专家誉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区域规划编制的成功探索、创新的典范,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南,立足于空间资源的保护和各级政府事权的合理划分,把珠三角划分为9类政策地区和4级空间管治类型,提出不同的政策引导和规划管制要求,并强化了政府对公共资源和战略性空间资源的调控和管制。

目前,《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实施条例》已由*省人大批准颁布实施,从而进一步确立了《珠三角城镇群规划》的法定地位;《*省城镇体系规划》正待国务院批复;根据*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快发展粤东城镇群的要求,编制《粤东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前期工作也已开展。我们将以制定和实施好这些城镇体系规划为基础和切入点,在健全行之有效的省级城乡规划政策平台上下大功夫,以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

二是以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建立规划评价和监控体系为重点,确保城乡规划成为政府调控各类资源、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城乡规划涉及的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内容,我们要以最有效的方式加强规划管制,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要以可量化的控制性指标为主体,构筑城乡规划目标和政策的评价、引导体系,以及规划实施的监控体系,有效调控城乡规划发展和建设。

当前,我们将以建设生态文明、保障公共利益为重点,落实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要求。一方面,要按照《*省环城绿带规划指引》和《*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的要求,督促各地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中,切实将城市的环城绿带和区域绿地,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以明确,并制定切实的管制措施、行动计划来予以落实。例如,我们正积极筹备开展珠三角地区区域绿地的划定工作,拟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区域绿地管制;另一方面,要通过对规划目标政策和实施的评价、监控和引导,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城市的建设,落实好公共交通、住房建设、公共设施、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规划要求。

三是以提高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适用性和覆盖率为核心,进一步增加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我省于*年颁布实施了全国第一部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性法规——《*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控规条例》),有效推进了我省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今后,我省将本着务实进取的态度,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充分考虑规划管理的刚性与弹性,加强规划的适用性和科学性,我们还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控规的覆盖率。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对于建制镇的控规制定和实施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将按照这一要求,督促和指导建制镇按照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推进建制镇重点开发地区和地段的控规的制定和实施。我们正在着手开展制定《*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对建制镇的控规制定和实施工作给予有效的政策和技术指引。

四是因地制宜地搞好乡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我们认为,对于乡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差异化的乡村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规划政策。从我省目前乡村发展状况来看,其发展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被城市或镇包围的“城中村”和处于城市、镇增长边界内的乡和村庄;另一种是处于大城市发展的影响范围,或者处于城镇密集区域的乡和村庄;还有一种是处于非城市化区域,或处于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的乡村。对于这三类村庄,我们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调整、完善现行规划思路和规划方法。同时,对*年的《*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试行)》进行修订,以更好地贯彻《城乡规划法》中有关规定。

五是以“三规协调”为基础,加强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近年来,我省十分注重城市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工作。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和《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讲要突出以城乡规划为主体的空间战略规划的基础性地位,要求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下一层次规划要服从空间战略规划和上一层次规划。我们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关于如何协调、衔接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关系的新要求,继续加大协调力度,逐步打破部门壁垒。特别是对于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三项综合性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积极探索“三规协调”的现实途径。例如,我们将根据《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创新制度,开展城市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工作,确保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与各地城乡建设的年度用地安排相衔接。同时,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行动规划属性,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城乡规划”这一平台上进行有效整合,使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共同构成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的“双平台”。

三、明晰事权,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管理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和“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管理,我们的工作思路是:

1、制定全省城乡规划编制计划,以此为基础,督促地方政府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促进城乡规划在省域空间范围全覆盖。

2、积极引导各地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职责对应和相对统一的规划管理机构。

3、完善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制度。

4、健全重大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审批制度。

四、多管齐下,建立和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制度

我省将本着“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取得经验,逐步铺开”的工作思路,结合《珠三角规划》和《珠三角条例》的实施,率先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制度,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行。

(二)积极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我们将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省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办法》和《*省城乡规划公示制度》等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加大社会各界对城乡规划的监督力度。

(三)建立健全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

今年11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设立*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通知》,同意设立以省长为主任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我厅将以此为平台,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对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的统筹力度。

(四)建立规划实时动态监督机制

我厅正积极筹建城市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重点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实时动态监测。我们已完成“珠三角协调发展战略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前期研究”工作,以其为技术支撑,各地将结合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

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 篇四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为保证“*”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适应新形势下切实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局领导高度重视,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全局目标工作中评议考核,确保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与此同时,局属各单位也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从而在全局上下形成了领导班子共同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负责办,相关部门配合协作的良好工作格局和法制工作网络。二是层层分解责任。分别与局各直属单位层层签订了“*”普法依法治理责任书,将普法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是保障普法经费落实。按照“*”普法规划要求,将普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展开提供了经费保障。

二、明确重点,狠抓学习

(一)坚持中心组学法制度,狠抓领导干部的法制培训学习。

一是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重要论述和《宪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以及《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等专业法律、法规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到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守法。二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本着以考促学的宗旨,定期开展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考核工作,并把领导干部学法和考试考核结果以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

(二)坚持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三、面向社会,广泛宣传

一是利用3月法制宣传月,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街头宣传、法律法规咨询等多种形式,构筑起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与群众的沟通平台。二是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法制建设,深化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参加了市里组织的“送法下乡”活动,向农民朋友捐赠《物权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建筑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书籍200册,发放有关法制宣传资料2000余份,并解答了相关法律咨询。三是认真制定了“12.4”法制宣传日的实施方案。确定了今年宣传的活动主题、指导思想、活动安排等,为“12.4”法制宣传的顺利、深入开展提供了保障。据不完全统计,*年截止11月20日,我局向群众散发《宪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宣传资料3500余份,悬挂、张贴宣传标语40余张,举办宣传专栏12余期。通过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建设行政管理工作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更多的支持,为建设行政管理、执法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普治结合,推进依法行政

(一)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有效提高制度建设水平

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需要有力的法制保障。我局根据相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着眼于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了对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工作,提高了制度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了制度建设的基础保障作用。一是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通过创新工作方式,拓宽征求意见范围,及时有效完成了《*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市物业管理办法》、《*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工作。其中,《*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市物业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审批,现已公布施行;其他2个规范性文件也已完成起草工作,待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审批。二是严格规范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依法出台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范性文件,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切实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确保了本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一是按照四川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统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审改办[*]6号)要求,依法对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进一步清理,并对项目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和调整,确保了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统一和规范。二是对市政务服务中心要求进驻中心的涉及本局的登记、备案项目,参照《*市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认真制定了实施办法,并及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三是严格实施《*市规划建设局政务公开办法》,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及时更新门户网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是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制定了《*市规划建设局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手册》,进一步优化了办事程序,缩短了办事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和质量。

(三)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一是按照国务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继续深化建设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认真落实《*市规划建设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和《*市规划建设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建设行政执法效能。二是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以及实施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都依法组织听证,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截至11月20日止,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41件,建筑面积为410121.2m2。其中,拆除277件,建筑面积为7598.6m2;责令停工98件,建筑面积为93075.3m2;罚款处理66件,建筑面积163479.4m2,金额:750.277万元。

(四)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

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 篇五

关键词:城乡规划;听证制度;法律

听证制度(hearingsystem)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1]。它源于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2]。

听证制度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称为司法听证(judicialhearing),后来逐渐扩展到立法领域,称为立法听证(legislaturehearing)。20世纪初,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听证程序开始在行政领域得到运用,称为行政听证(administrativehearing)。行政听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作行政决定的过程中征求有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活动;狭义的听证则仅指听证会,也叫正式听证(formalhearing),即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活动[3]。

一、听证制度在城乡规划中的适用情形

从各国行政程序法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来看,对于听证适用范围的规定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对于听证适用的情形完全由行政程序法之外的单行法律规定,即具体在什么情形下适用听证程序由单行法律规定,而有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则在《联邦行政程序法》中作出。第二种是由单行法律作出规定之外,行政机关也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如韩国。第三种则是采用列举适用情形和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相结合的做法,如日本《行政程序法》的规定[4]。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虽然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第26条和第50条对于听证程序的适用情形作出了概括式的规定,但是对于听证程序的细节方面并未作出规定,可见未来在制定城乡规划立法时有必要对听证制度的具体程序在实施细则或有关行政法规中加以明确规定。

至于城乡规划在哪些阶段和事项中应当适用听证制度,从目前世界各国和中国有关立法中听证制度的规定来看,听证主要有三种类型:立法听证(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结合以上听证类型的划分,可见城乡规划涉及的内容十分复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阶段类似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适用行政决策听证的方式,而规划的许可和实施阶段关系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实现,应适用具体行政行为听证方式。因此总体来说,对于城乡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设立听证程序,使它成为相对方的一项权利。但考虑到所有的城乡规划的程序中都适用听证程序可能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可以参照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做法,将城乡规划中的听证制度区分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两种方式,对于城乡规划中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审批等阶段,由于其制定的规划内容较为抽象,并未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可以采取非正式听证的方式,如听取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而对于城市规划中的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许可、实施阶段中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一定范围内的相对人利益产生影响,应当适用正式听证的方式。

二、排除听证适用的特殊事由

公众参与应当成为城乡规划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法律明确规定排除听证程序的适用时,应当适用该法的规定。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干涉当事人权利之行政处分作出前,应给予当事人对与决定有关之重要事实,表示意见之机会。”但是如果根据案件的情况,没有听证的必要的,可以不举行听证。特别是在下列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免除听证:(1)于急迫的情形,或为公共利益有必要应立即决定的;(2)如举行听证将难遵守对决定有重大关系的期限的;(3)官署拒绝当事人的请求,而且对当事人在申请或声明中所作的关于事实的陈述,作出不同的对其并无不利的认定的;(4)官署作一般处分,或作大量相同种类的行政处分,或通过自动机器设备作出行政处分时,不适用听证;(5)行政执行时所采取的措施;(6)与公益的强制性要求相抵触时。日本、葡萄牙、韩国、澳门地区等国家和地区也采取了与德国相同的做法。

中国城乡规划立法中应当明确哪些情形不适用听证程序,总体来说,举行听证会的事项应当是涉及公民较重要利益且利害方有较大的分歧的事项,结合外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特点,笔者认为,中国城乡规划立法时可以考虑作出列举式规定,排除适用听证的情形包括:(1)规划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2)规划事项关系重大公共利益,且规划实施具有紧迫性的;(3)规划的制定、实施对于相关人没有产生不利影响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听证的情形。此外,对于涉及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行为等对相对人利益不产生直接影响的抽象性行政行为,可以参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宜采用非正式听证方式,而不需要适用严格的正式听证程序

三、听证制度中的当事人和参加人

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是当代行政程序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在听证程序方面,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对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确定从中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然是一种直接的、严格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已经产生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时,才能被认定为有利害关系;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并不是看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利益是否产生法律上的直接影响,而应当扩及到凡是因规划行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人,都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将间接利益相对人排除在听证之外不符合公正原则,与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的理念也不一致。而对于有直接利益影响的人和间接利益影响人也可以进一步作出区分,前者一般称为当事人,后者被称为参加人。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看,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有逐步扩大趋势。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认为,“为了保证听证能够有效率地进行,方法不在于排除有权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而在于控制听证的进程,要求所有参加听证的人不偏离所争论的问题,不提出重复的或无关的证据。”[5]

各国行政程序法对于听证中当事人和参加人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对当事人和参加人分别作出规定,如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听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时,对当事人以外之人,依该不利益处分所依据之法令认为与该不利益处分有利害关系者,得要求其参加该听证程序或许可其参加该听证之相关程序。有的则将当事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了参加人在内都由行政机关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其参加为当事人,如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对当事人的界定。德国《行政程序法》第13条规定则采用了听证参与人的概念,听证参与人包括:(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拟指向的或已指向的人;(3)行政机关拟与之或已与之订立合同的人;(4)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或应请求,通知可因行政程序结果而损害利益的人作为参与人;(5)程序结果对第三人有影响的,应其请求亦应通知其为参与人;行政机关知道该等人的,应在行政程序开始时即对其作出通知。所以,中国在城乡规划立法中应当明确听证程序当事人与参加人,范围包括一切受规划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和因规划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人。结合各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听证程序中的当事人一般应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相关规划信息的权利。可以由规划机关在拟定、初步决定时发出公告,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获得,公告和申请内容一般应包括听证所要涉及的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2)委托人的权利。城乡规划的内容既涉及很多技术问题,同时又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问题,因此,应允许当事人和参加人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和律师。(3)陈述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听证的内涵即体现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有权陈述其意见并可提出异议,对于异议听证机关应当在限期内给予书面答复。(4)提出证据和质证的权利。证据是行政程序的核心问题,行政决定要根据被听证主持人所接受的证据作出,因此,当事人应有权提出证据,并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质证,以防止行政机关只根据一面之词作决定[5]。

四、城乡规划中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文关于城乡规划听证程序的分类可以将听证程序区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两种形式。然而,城乡规划中的听证程序与一般的正式听证程序相比,又存在特殊性,一般程序中的正式听证程序主要涉及一个行政机关与一个或少数几个当事人的关系,而城乡规划事项不仅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还与多个利害关系人有关。规划程序中的听证不仅是发表意见的机会,还是一个多种利益协调的过程。所以城乡规划的听证除了适用听证程序的一般要求外,理应有更为缜密的特殊规定[6]。在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对于一定地区内土地的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设施的设置,涉及到多数不同利益人及不同行政机关权限的,应当采取规划确定裁决程序,必须经过公开和听证,最终作出的规划确定裁决具有核准规划实施、集中事权和形成效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中国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和跨区域性的规划编制、审批一般属于宏观性、概括性的方案,不宜采用正式听证的方式,而对于各城市、乡镇的详细规划、特定区域内的规划、重大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等方案应当采用正式听证的方式,城乡规划中正式听证的主要步骤如下:

1.听证机关接到规划拟定主体的规划草案后,首先应当向规划事项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送达规划草案,征求这些机关的意见。这些机关在收到听证机关的通知和材料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发表意见。表达的意见必须充分具体,主要是表明规划是否影响其利益,以及如何考虑该利益。

2.规划草案的公开。听证机关应当把规划草案公布在受规划影响的地方政府网站、地方日报或是公告栏上。程序法应当规定规划草案被陈列的时间,以保证社会公众有足够的机会能够了解该规划的内容。例如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听证机关可以决定将规划展示于预计受规划影响的乡镇一个月,以供人查阅。

3.提出异议。所有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规划影响的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如果是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听证机关应当制作记录。

4.举行听证会。在异议期限届满之后,听证机关应当组织规划拟定主体、利害关系人和与规划事项相关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听证,根据单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听证机关认为必要时,还可以邀请专门问题的专家或是为本规划提供鉴定结论的专家参加听证会。规划确定程序中听证会的目的就是要权衡与规划事项相关的各种利益。所以,听证会不仅仅具有听证功能,还具有协调功能;听证会不仅给予了各方以发表意见的机会,而且使彼此冲突的意见尽量得以协调,从而使最终的规划确定裁决的内容更为理性。规划确定中的听证程序除了适用针对规划的特殊规定之外,也要遵守听证程序的一般规则。

5.听证机关作出听证结论。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作出听证报告书,递交规划确定机关[6]。

以上是正式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而对于城乡规划的拟定、初步方案的公布等阶段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等抽象性行政行为,应当采用非正式听证的方式以提高行政效率。非正式听证的方式主要有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这些方式的内容方面可以参照正式听证中的有关内容,主要目的不是对规划涉及的利益进行协调,而主要是就规划内容与公众磋商,以做到事先使公众了解规划的内容,取得公众的认同和理解。

五、听证结论的法律效果

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 篇六

州委依法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20__年,__州建设局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开展“五五”普法教育活动,切实加大普法、学法、用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力度,全州建设行业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现根据《关于报送20__年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总结的通知》(怒治州办〔20__〕6号)文件要求,将我局一年来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总结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联系实际,全面推进普法工作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为把"五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我局适时健全充实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检查等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变动时,办公室及时抓好领导小组的调整充实工作,做到机构常设,队伍常在,工作常抓,思想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为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提高决策能力

领导干部既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又在执法实践中发挥决定作用。领导干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既是提高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组织好普法工作、带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需要,对提高我局法治化管理水平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局还特别强调领导干部学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方法及考核制度。

20__年,我局领导干部不但带头参加了省、州举办的《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知识培训,也参加了我局举行的各类法制教育培训,认真学习了《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法治政府基本知识》等普法教材,重点学习了《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本部门涉及新颁布的专门法律法规读本。包括局领导在内的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均参加了州人民政府法制局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考试。通过学习,我局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日常工作中,凡是涉及法律法规问题,局领导都征求法制机构或工作人员意见,做到科学决策,依法行政。

(三)执法人员积极学法,提高执法能力

稳步提升,执法形势进一步好转。(四)加强学习,确保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城乡规划是一项科学性、综合性、公众参与性很强的政府公共政策,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确保六库城市规划建设较高水平地快速发展,州规划局全体干部职工从知法、学法入手,认真组织学习《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云南省__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五五”普法学习问答》等各项法律法规,力求通过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律观念和法律素养,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依法规划、依法建设、依法管理,有效督促和指导我州建设系统规划管理工作取得全面进步。

(五)普法经费投入有保障

一是到目前为止,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普法及执法工作力度,我局用于法规宣传及培训的经费已近万元,专门用于支持我局执法工作人员参与培训或举行普法讲座、印发普法宣传资料等(情况统计附后表)。二是在行政经费较为紧张的情况下,积极安排数千元资金购买普法教材,先后订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乡规划法》、《物权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读本》、《云南省__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五五”普法学习问答》、《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纲要》等13种普法读物351本,其中行业读物占8种共计214本,普法办公室将其人手一册发放到各位干部职工手中,方便大家进一步开展深入持久的学习。

二、依法治理工作有序开展,依法行政得以落实

(一)完善制度,强化责任,确保依法行政

在不断加强广大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的基础上,我局充分结合建设系统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四项制度建设相关要求,我局及时把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执法人员,公开科室职能职责,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公开受理投诉的机构、人员和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杜绝"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二是把执法责任考核与岗位责任、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公务员、专业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三是强化建设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纪检、监察等专项监督,建立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对违法行为和消极不作为而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廉政建设教育,督促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积极学习国家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提高拒腐防变能力。20__年,我局共组织局机关公务员及执法人员观看反腐电教片3次,共计93人次参观看电影。通过多方努力,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确保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依法治理。

(二)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一是根据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要求,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在全州范围内对学校周边建筑施工现场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全州共排查包括__江东教师住宅小区在内的建筑项目19个,排查安全隐患数量46个,整改落实46个,排查治理成效明显,保障学校周边生产安全。二是成立领导小组,主要围绕“两会”、奥运会及汛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问题进行深入全面的排查和治理。从1月至11月,全州共排查治理隐患企业42家,项目61个,排查整改一般隐患126项,重大事故隐患4项,整改率达100%。有效遏制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三是依法对全州范围内出现的2起安全责任事故进行治理,对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及4名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四是依法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1家房地产开发企业、1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治理,维护全州建筑市场稳定和良好发展。

三、今后工作的打算

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要长抓不懈。今后,我局将带领全州建设系统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重要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精心组织普法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尊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杜绝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发生,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为构建“富裕、文明、开发、和谐、生态”的__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1.二0__年度“五五”普法学法情况统计表

2.二0__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城乡规划立法 篇七

城乡规划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要从促进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要重新认识城乡规划学科,城乡规划作为政府的公共政策,决定了它区别于建筑学、土木工程等相关学科,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编制城乡规划的实质是制定一份法律文件

我们通常理解城乡规划的编制,是用工程技术的手段和方法制定一份规划,承担一个项目。尽管其在技术手段和方法上与建筑学、土木工程学等相类似,但本质上城乡规划是依法制定、依法审批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编制城乡规划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来制定,规划的成果是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公共政策。在服务对象上,建筑设计、结构设计主要为业主服务,而城乡规划主要为政府和公众服务。《城乡规划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什么要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规划纳入到法定文件的范畴,这与城乡规划的作用是密不可分的。

一是城乡规划以行政建制来编制。所有的规划都是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编制的。例如,城市总体规划以行政建制设市为基础来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则以市域、省域或全国为基础来编制。

二是城乡规划由行政机关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法》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中分条款对各级政府对各个层级、各个类型的城乡规划所应担负的组织编制责任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三是城乡规划的有效性需要获得行政机关的批准。经过政府审批,制定的规划还必须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包括立法机关(即各级人大)提出意见,一起报送上级部门。

四是城乡规划的实施受到法律保障。《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中对于城乡规划的实施过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将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是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和个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对编制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六是城乡规划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监督检查”中除对于政府和人大的监督责任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城乡规划必须依法向社会公众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群众举报投诉的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处理,对于投诉不作为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城乡规划审批过程本身也是一个立法的过程,并且比一般的行政性法规立法程序更加严格,它增加了同级权力机构(即各级人大)的审查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说,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者的责任十分重大。

城乡规划的本质是公共政策

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作用是补市场之不足,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这就要求编制的城乡规划能够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的这种调控市场、统筹协调的作用也是一般规划设计无法比拟的,它体现在:

1.城乡规划是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投融资体制改革之后,国家强调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促进工程建设投资多元化,但是有四个环节是不能放开的:一是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二是必须符合城乡规划选址意见;三是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四是必须严格控制用地指标。实际上,是通过城乡规划等环节来实现调节和控制的。

2.城乡规划是以未来为目标,综合经济和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城乡规划的编制都必须做到严谨、科学,经得起历史检验,为后人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严谨、科学,这是由其范围、内容和层级决定的,比较容易理解。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其实也同样要求做到严谨和科学。以居住小区的规划为例,它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尽管其方案是为企业服务,但是一旦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同样要求其必须具备科学性和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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