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所五年规划【最新6篇】

2023-11-11 04:42:07

下面是壶知道整理的6篇《强制戒毒所五年规划》,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强制戒毒所五年规划 篇一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汉族,住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执行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办理位于成都市新都区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___路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_____层_____号房屋过户给申请人;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元;执行依据:_________________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新都区人民法院做出(_____________)新都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并已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生法律效力。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法院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强制戒毒所五年规划 篇二

陕西安康通报强制引产事件:7人被问责

陕西省安康市26日通报了对镇坪县妇女冯建梅大月份引产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认定这是一起强行实施大月份引产的违规责任事件,并对镇坪县相关干部进行了处理。

根据安康市政府的调查,被强行实施大月份引产的当事人冯建梅实际出生日期为19xx年12月25日,非农业户口。而她在结婚登记时提供的出生日期为19xx年1月21日,农业户口,与其实际情况不符。

20xx年冯建梅17岁时就曾生育一女孩。20xx年3月,镇坪县曾家镇计生服务站发现冯建梅二次怀孕已3个月,镇计生办要求她迁移户口、补办二孩生育证,但她一直未办并准备外出生育。曾家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说无果,直到6月2日,冯建梅被强行送往镇坪县医院并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期间,曾家镇工作人员曾向冯建梅及家属提出先交纳4万元保证金,待冯建梅迁移户口并办理第二孩生育证后再退还保证金的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均未予以回应。

6月4日上午,冯建梅丈夫的大姐邓吉梅在医护人员不在场时,将死胎从产房拿到病房拍照,之后冯建梅的家人将图片上传互联网。

安康市政府认为,镇坪县曾家镇政府对冯建梅政策外怀孕实施大月份引产,违反了国家及陕西省人口计生部门关于禁止大月份引产的规定,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交纳4万元保证金无法律法规依据。曾家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在动员冯建梅终止妊娠过程中,违背当事人意愿,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了大月份引产的责任事件。这起事件,充分暴露了一些基层干部依法行政观念不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意识淡薄,执行政策水平低,影响恶劣,教训深刻。

安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镇坪县政府分管计生工作的副县长于延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撤销江能海镇坪县人口计生局局长职务;撤销主持曾家镇全面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陈抨印副书记及镇长职务;对曾家镇人大主席袁昌勤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曾家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龙春来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曾家镇干部张学松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镇坪县医院院长潘益山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镇坪县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冯建梅给予生活补助,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

安康市政府已责令镇坪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对镇坪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镇坪县政府对曾家镇政府干部队伍作风进行整顿,责成镇坪县医院进行整改,全面加强内部管理。

强制戒毒所五年规划 篇三

制法的通知》(国发〔20xx〕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xx〕72号)要求,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确定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第一批,共74个),现予公布(具体行政强制事项和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一、法定行政机关(59个)

慈溪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龙山镇、掌起镇、观海卫镇、附海镇、逍林镇、胜山镇、新浦镇、桥头镇、匡堰镇、横河镇、崇寿镇、天元镇、长河镇、庵东镇、周巷镇。)

宗汉街道办事处、坎墩街道办事处。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慈溪市统计局、慈溪市教育局、慈溪市科学技术局、慈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民政局、慈溪市司法局、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龙山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观海卫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周巷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逍林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横河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宗汉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长河分局、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慈溪市规划局、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慈溪市交通运输局、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农业局、慈溪市林业局、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慈溪市商务局、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慈溪市体育局、慈溪市卫生局、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慈溪市审计局、慈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15个)

慈溪市档案局、慈溪市农业机械化管理站、慈溪市风景旅游局、慈溪市气象局、浙江省慈溪市盐务管理局、慈溪市烟草专卖局、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慈溪市港航管理处、慈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慈溪市渔政站、慈溪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慈溪市植物检疫站。

上述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单位要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全面梳理,严格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同时,要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内容,严格落实行政强制执法责任。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相关工作,凡不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凡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附件:慈溪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及法律依据

慈溪市人民政府

年12月17日

强制戒毒所五年规划 篇四

对安康市就冯建梅被强制引产事件26日通报的公开答复

当事人邓吉元对于安康市政府通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很不满意,7月1日下午三点在安慧里小区的一个咖啡馆和镇坪县政府办主任、曾家镇新任镇长和邓吉元所在村的一名村官进行了会谈。对方说是来看望邓吉元的,一再要求撇开我们单独跟邓吉元谈,既不谈政府的解决方案,也不愿意听取我们的建议,因此根本就没涉及实质问题。更糟的是那个村官竟说被堕胎在他们那里是小事,使我们非常气愤。这说明镇坪县镇村三级组织根本没有和解的诚意,至此我们决定公开答复安康市政府6月26日通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

邓吉元的主要不满

邓吉元对安康市政府6月26日通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的不满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第一,部分事实没有查清。为什么对于抓捕冯建梅时在现场指挥的曾家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计生办主任龙春来仅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哪些人参加了对冯建梅的抓捕?是谁下令不再等待邓吉元筹款立即实施强制引产?冯建梅被打毒针时谁按住冯建梅签字?哪个打的毒针?22日殴打邓吉元的是谁?24日游行是谁组织的?“打倒卖国贼,驱出曾家镇”的横幅是谁制作的?

第二,对冯建梅被强制大月份引产事件定性不准。“安康市政府认为,镇坪县曾家镇政府对冯建梅政策外怀孕实施大月份引产,违反了国家及陕西省人口计生部门关于禁止大月份引产的规定,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交纳4万元保证金无法律法规依据。”我们认为冯建梅事件的本质是被强制引产,大月份只是强制引产的从重情节。《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虽然规定“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但“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的省略的主语按语法规则只能是“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限制的中心词——“孕妇”。“孕妇应当及时终止妊娠”本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姑且不论,就假定孕妇有这种义务,它也是不可直接强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与一系列法律发生冲突。这也正是曾家镇计生办的人按住冯建梅的手强制她签字“同意”的原因。安康市政府定性不准的通报,可能导致安康市范围内对强制非大月份引流产暴行的放纵。

第三,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由于强制堕胎并无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对冯建梅的抓捕和强制堕胎已经构成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控制孕妇人身自由后向家属索取4万元所谓“保证金”的行为涉嫌绑架,绑架勒索的钱是为了据为己有还是交给他人并不影响绑架的成立,最终没拿到钱也不影响绑架的成立(但属于绑架未遂);即使绑架不构成,构成滥用职权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对邓吉元的殴打和在医院门口用 “打倒卖国贼,驱出曾家镇”的大横幅公开辱骂构成情节恶劣的侮辱。所有这些行为都涉嫌犯罪,尽管最终是否定罪只能由法院来判决,但已经得出了调查结论的政府为什么不建议公安局、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四,以“责成镇坪县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冯建梅给予生活补助,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来代替赔偿。虽然同样是给钱,赔偿、补偿和困难补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而且金额也会有差别。既然政府已经承认对冯建梅的加害行为违法,那么依法当然应当赔偿。用“苦难补助”代替“赔偿”,使得作为加害人的政府一下变成了救苦救难的恩人,这是受害人在感情上断难接受的。

通告谴责受害人所暴露的官员心态

邓吉元对安康市政府26日通报的另一个不满,是通报的事实部分竟然几乎用全部篇幅来揭发、谴责受害人。通报共7个自然段,第一个自然段概述,第5-7个自然段是对事件的定性和处理,第2-4个自然段是调查结果——

根据安康市政府的调查,被强行实施大月份引产的当事人冯建梅实际出生日期为19xx年12月25日,非农业户口。而她在结婚登记时提供的出生日期为19xx年1月21日,农业户口,与其实际情况不符。

20xx年冯建梅17岁时就曾生育一女孩。20xx年3月,镇坪县曾家镇计生服务站发现冯建梅二次怀孕已3个月,镇计生办要求她迁移户口、补办二孩生育证,但她一直未办并准备外出生育。曾家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说无果,直到6月2日,冯建梅被强行送往镇坪县医院并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期间,曾家镇工作人员曾向冯建梅及家属提出先交纳4万元保证金,待冯建梅迁移户口并办理第二孩生育证后再退还保证金的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均未予以回应。

6月4日上午,冯建梅丈夫的大姐邓吉梅在医护人员不在场时,将死胎从产房拿到病房拍照,之后冯建梅的家人将图片上传互联网。

对计生办和医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在调查部分仅有“6月2日,冯建梅被强行送往镇坪县医院并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一句,其他的话都像在谴责受害人。这样的调查,与其说是为了调查政府官员是否违法和谁参与了违法行为,不如说是为了调查受害人冯建梅是好人还是坏人、其受害是否咎由自取。调查结果给人的感觉,是受害人爱弄虚作假,受害人错在先,受害人错得更多,受害人不关心即将出生的孩子的生死;但是政府给了责任官员以党纪、政纪处分,还愿意给受害人一些钱,多么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啊!在这样的心态下,认为政府给受害人的钱是“困难补助”,认为受害人应该对于政府的救苦救难感激淋漓,也就不难理解了。

但是在邓吉元看来,为早婚在结婚登记时虚报出生年月的现象在当地山区不少,而且这是6年前的事了,与此次强制引产显然无关。“多次上门劝说无果”与事实不符,也就是5月下旬路上碰到说过一次,因为邓吉元母亲患癌症在南京住院,忙乱之中没有立即照办。6月30日是第一次上门,就限制冯建梅的人身自由了。“保证金”能否退还,也悬得很,只有堕胎或者在生孩子以前迁移户口并领到生育证才能退还,否则就成了无证生育,根本不退。如果派出所或计生办拖上一段时间,肯定来不及办生育证,“保证金”也就要不回来了,加以邓母患病导致资金紧张,所以从10万还价到3万。但是为了保住孩子,远在内蒙古的邓吉元还是在尽力筹措“保证金”,对于政府在冯建梅再次逃跑后单方面将“保证金”增加到4万也几乎没有争执,没想到政府连一点宽限时间都不给。

我们认为,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当事人无论有什么错误,都不能成为政府强制引产的理由。认为当事人有错在先,政府官员肆意侵害他们的权益就有了理由,并把当事人所受的侵害认为是他们咎由自取,这样的观念要不得。但是这样的观念不但存在于曾家镇计生办的做法中,也存在于安康市政府的通告中。这种观念不改,悲剧还会重演。

20xx年7月3日

强制戒毒所五年规划 篇五

禁 毒 通 告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毒品问题,尤其是今年4月以来,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发动全县力量开展新一轮禁毒专项整治,全力围剿毒品违法犯罪,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维护社会治安和谐稳定。为纵深推进我县禁毒专项整治“第二战役”,确保禁毒工作取得预期效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要大力支持、协助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民拒毒、防毒和积极参与禁毒的浩大声势,坚决遏制毒品违法犯罪现象的蔓延,夺取禁毒人民战争的胜利。

二、全县人民要自觉抵制毒品,吸食、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人员和强戒出所人员,应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对不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成瘾人员及复吸人员依法送强制戒毒。

三、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上述有关人员投案自首,对为毒品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出租屋业主对在本场所、出租屋内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追究经营业主、出租屋业主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活动,提供毒品犯罪线索,协助抓捕毒品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予以保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3千-20万元。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8398259

举报邮箱:

xx县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强制戒毒所五年规划 篇六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制度的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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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具体职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职队伍和工作体系,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章制度,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运行,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保障,保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

<>

全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月5日—2月28日)

1、组织机构

镇政府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2、职责分工

镇政府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责任主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指导专职人员和社工开展实际工作,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定点的戒毒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信息,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各项措施。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监护小组由社区专职戒毒社工、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家庭成员等组成。

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医疗和护理由县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

镇社会事务办将戒毒人员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镇司法所负责对刑满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释放的吸毒人员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禁毒法制教育。

镇派出所要确定禁毒民警,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批和定期检测,配合专职社区开展工作,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规定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人员依法处理。

3、保障体系

一是人员保障。镇政府按照辖区每20名实有吸毒人员配备1名戒毒专职社工的标准统一招聘戒毒专职社工。戒毒专职社工年龄应在25—55岁之间,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热心禁毒事业,品行良好且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能力,能胜任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是经费保障。镇政府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启动经费,每年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作出长远打算,设立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名吸毒人员每年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1500元标准核定,其中年工作经费按该标准计算达不到1万元的,按1万元核定;戒毒专职社区月工资按照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核定,其社保、医保等缴纳标准参照当地缴费标准确定。

三是基础设施保障。设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门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等必备的办公设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3月1日—3月31日)

1、基础工作

一是彻底掌握社区吸毒人员底数。各村(社区)对辖区内吸毒人员进行逐人逐户调查,彻底掌握吸毒人员底数,并根据吸毒人员实际情况签订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协议,确保在3月31日之前签订协议的吸毒人员数达实有吸毒人员数70%以上。

二是加强专业培训。镇政府负责、县禁毒办配合组织社区的支书、主任、专职社工和社区民警进行全面深入的社区戒毒(康复)业务培训,提高戒毒工作小组成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应熟悉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熟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掌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式方法。

三是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戒毒宣传活动,不仅要向吸毒者亲属、朋友、邻居、亲戚宣传,还要向社会各界宣传。尤其注意对新的戒毒理念、戒毒制度、吸毒人员享有的权益等内容进行深入宣传,使全社会包括吸毒人员及其亲属正确认识社区戒毒(康复)的意义,从而主动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2、运行机制

一是例会制度。镇政府定期召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社区监护小组成员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村(社区)也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日常工作制度。镇政府建立和完善社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机制,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考评方案》等规章制度。

三是建档统计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工作档案,各类档案材料应当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材料齐全。

(三)全面运行(20xx年4月1日—6月30日)

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尿样检测、帮教谈心、家访活动,督促社区戒毒人汇报戒毒情况,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就学援助、法律援助、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社区救济等工作;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书的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书面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及时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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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区戒毒工作是当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禁毒法》贯彻实施必须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它的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我镇禁毒工作成效的巩固和长远发展。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组织开展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齐抓共管,形成机制。禁毒工作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发挥主动,积极参与禁毒工作,发动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动员吸毒人员参加社区xx维持治疗,努力降低毒品需求。

(三)严格考核,加强督导。镇政府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派出所对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等监护小组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评,并将此项考评作为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依据之一。

(四)建立奖惩制度。镇政府年终对各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效显著、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精神、物质奖励;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推诿,措施不落实,弄虚作假,视情予以综治工作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壶知道为大家带来的6篇《强制戒毒所五年规划》,能够给予您一定的参考与启发,是壶知道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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