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函优秀6篇

2024-01-12 12:23:49

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下面是小编帮助大家分享的征求意见函优秀6篇。

征求意见函 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卫生标准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卫生标准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工作是指:

(一)编制中长期卫生标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卫生标准制修订;

(三)卫生标准复审;

(四)卫生标准解释;

(五)其他卫生标准工作。

第四条对下列事项应制定卫生标准:

(一)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防护用品,其他各种与健康相关或含有毒有害因素产品的卫生及相关技术要求;

上述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要求;

(二)职业活动、职业病防治的卫生技术要求;

(三)生活环境、工作场所、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技术要求;

(四)卫生与健康评价的技术规程与方法;

(五)卫生信息技术要求;

(六)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七)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八)与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九)与保证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

(十)其他与保护国民健康相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第五条卫生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原则上,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卫生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卫生标准;对局部地区适用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地方卫生标准。

第六条卫生标准按实施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标准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在部长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卫生部设立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作为卫生部领导下的卫生标准技术管理和咨询组织。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由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组成。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作为全国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归口管理卫生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及相关管理工作。

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会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协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组织开展卫生标准审查、卫生标准制修订、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卫生标准宣传贯彻等工作。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依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第九条卫生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卫生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审定的卫生标准属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卫生标准工作。

第二章卫生标准规划与计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卫生标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列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的内容

(一)规划(计划)的背景(包括上一规划(计划)期任务完成

情况;当前卫生标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对卫生标准的要求等);

(二)规划(计划)的指导思想;

(三)规划(计划)的主要目标、内容和要求;

(四)保障措施;

(五)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规划(计划)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政策和方针;

(三)适应疾病预防控制、诊疗和卫生监督的需要;

(四)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五)优先安排卫生工作急需的标准及修订项目;

(六)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七)标准项目与相应检验方法宜同步安排。

第十五条规划(计划)的具体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标准名称;

(二)卫生标准制修订的目的、依据和背景材料;

(三)标准类别;

(四)标准性质及层级;

(五)制修订进度;

(六)主要起草单位;

(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修订卫生标准的立项建议,并根据标准性质、层级填写相应标准项目建议书,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卫生部关于编制规划(计划)的原则与要求,对本专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制定本专业卫生标准规划(计划),填写《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报请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并根据相关业务司局意见修改后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的规划(计划)进行审查,对《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进行汇总,提出卫生标准规划(计划)草案报送卫生部,由卫生政策法规司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提交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由卫生部批准下达,并向社会公告。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每年6月30日前分别向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并填写《卫生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提交卫生政策法规司报部领导批准。

第三章卫生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落实。

鼓励科研与教育等事业单位、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企业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参与卫生标准的起草工作。

提倡由不同单位组成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年度计划下达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协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起草标准。

第二十二条起草标准应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等;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标准的关系;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四)标准的制修订与起草原则;

(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强制性技术内容应说明强制理由;

(六)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七)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八)根据需要提出实施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标准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教育单位、企业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专家个人以及监督执法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

征求意见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标准起草单位收集的反馈意见不得少于10份。

第二十四条征求意见时,需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所提意见不采纳时,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如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应在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卫生标准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标准(送审稿)》,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对送审标准进行审查。

审点:送审标准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衔接情况;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标准的分类分级和采标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标准的审查根据需要选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做出评审决定时,须有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一)会审

会议审查是主要的标准审查方式。强制性卫生标准应进行会审;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时,也应进行会审。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5日将有关资料提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人员。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就会审情况制作会议纪要。

(二)函审

函审应是有限使用的审查方式,适用于涉及面小,意见比较一致或者修订内容比较简单的标准。

函审时,应将函审通知、送审资料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送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人员。函审周期不超过30日,逾期未复函者,视为无异议。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函审情况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并附经审查人填写并签字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第三十条审查通过的标准,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填写《标准审查报告签署单》和《标准申报单》,及时办理报批手续。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相应修改要求。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五章卫生标准的批准与

第三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在标准审查通过后30日内向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的《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编制说明》。对有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的强制性卫生标准,应附报《强制性标准通报表》(中英文)及卫生标准的英文摘要。

第三十二条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编写格式等在30日内进行全面复核后,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报批材料应包括《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编制说明》、会议审查纪要或函审结论表等文件,应同时提交WORD文档的电子文件,并填写《国家标准报批清单》或《行业标准报批清单》。

第三十三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协调性、规范性、格式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在收到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报送的送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

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填写《卫生标准审核单》上报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重大卫生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通过一定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或相关方面意见。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履行报批程序时,应会签相关业务司局。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批准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签发卫生部通告;卫生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批准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与其他部门领导共同签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标准,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该委员会。卫生行业标准后,应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卫生标准实施后,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对标准的复审,提出确认、修改、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第六章卫生标准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卫生部负责卫生标准的解释,卫生标准的解释与卫生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况者,卫生部进行解释:

(一)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普遍质疑的;

(二)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三)标准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标准依据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况。

征求意见函范文 篇二

区政府办:

转来的南昌市采砂领导小组《南昌市赣江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回复意见如下:

1、东湖区辖区内扬子洲水域一直未曾有过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点,赣江两段河道的赣江北支既是省级主航道,同时河岸线两边均都被商业码头和船厂占用,无法满足大型采砂船舶常年停泊的条件。另外赣江中支常年河床水位较低,同时该处水域是当地渔民的天然捕捞场所,也不适合各类型采砂船舶集中停靠。

2、城北双港取水口位于赣江主航道,我区赣江北支水域扬子洲水域在其保护区范围内;蒋巷取水口位于赣江中支,我区扬子洲水域在其上游保护区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3、我区在水上公安、交通港航、海事这几大工作领域一直是处于空白状态,且我区一无水上码头,二无水政执法快艇,三无专业执法队伍,先天条件不足,无法保障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点的有效管理。(转载需注明来源

征求意见函 篇三

河南省司法厅:你厅(56)司管字第003号函悉。关于归国华侨王伟钦与泰国妇女依沙颂曾日来的离婚问题,经与华侨事务委员会研究后,我院认为:我国与泰国既未建立邦交,而依沙颂曾日来既与王伟钦数年不曾通讯,法院可通过华侨事务委员会转请北京华侨联谊会去函女方征求意见,男方亦可同时致函女方征求意见,若过一定时期,仍不见函复时,法院可考虑判决。

征求意见函 篇四

一、进一步提高学习质量,打牢思想。

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扎实有效推进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我们对前段思想发动、学习教育情况进行了“回头看”。组织了“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为主题的学习交流会,进一步学习关于教育实践活动的系列讲话和关于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相关精神,与会同志围(www.huzhidao.com)绕主题,积极交流发言,同志们表示,焦裕禄的感人事迹,值得每一位党员干部学习,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要像焦裕禄同志那样,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弘扬服务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精神,增强党员干部学习和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扎实工作,以实际行动学习好、践行好群众路线,努力推动我县科技工作的更好发展。

二、坚持聚焦“”,深入倾听群众意见。

注重聚焦“”,广泛开展征求意见建议活动。一是发放征求意见函,重点向科技人员、服务对象、有关单位、群众等发放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建议;二是上门走访,深入走访等服务企业,征求意见建议;三是召开座谈会,邀请鑫磊、齐飞、英唐等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代表召开了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四是深入“三送”联系点历市镇黄砂村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通过设立征求意见箱、走访结对联系户、与群众座谈、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建议。

三、切实抓好即知即改,让群众看到成效。

征求意见函 篇五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航运实务中被普遍采用。也许是因为这种保函有如润滑的功能,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与否发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从而使予盾双方摆脱僵持的困境,避免双方一触即发的损失。这种保函实际上对促进经济和航运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对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现行的海商法也无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和航运界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尚无统一的认识,因而给实际工作造成了危害。笔者试就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即其在法律上“有效”与“无效”以及效力范围进行探讨,以求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实践中保函效力问题不确定带来的困惑和危害

也许人们对 87 年 2 月发生在黄埔港的“金马”轮案 [1] 仍记忆犹新。当时“金马”轮船长对已装船的 15,274 吨木薯片的外表霉迹 ( 装船前经商品检验:符合 F.A.Q. 要求。  即良好的平均质量,严重干霉片,即表面黑内部仍白的在 3-5 %之间 ) 在提单上作出批注,对此托运人不予接受,结果,导致货物返卸、船舶滞留,造成承运人直接经济损失 349,552.05 美元,托运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1,918,210.50 元。虽然该案通过诉讼,二审以托运人赔偿承运人 128,226 美元得于了决,  但双方在案中和案外的巨大损失已无法挽回。事实证明,这场因提单批注而引发的纠纷使得两败俱伤,也给外贸、航运事业留下了或多或少的阴影。

类似纠纷,启示人们必须寻求解决的适当方法,以防患未燃。

的确,该案损失发生前,当事人都在寻求摆脱困境的方法,其中就提及了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托运人表示愿意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就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后果承担责任,但承运人则以这种保函的效力不确定而拒之。双方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僵持不下,终使双方遭受惨重的后果。究其原因,就是保函的效力不确定。这不仅给实际工作造成危害,而且也给人们的意识和执法判断带来了困惑。看来,保函担任的角色不容忽视,关键在于客观地评价和明确其法律地位,使人们对其有一个确定的认识,从而减少或避免纠纷。

三、保函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正确认识保函的定义及法律特征,将有助于正确认识保函的效力问题。下面就三个不同的观点加以讨论。

1. 传统观点

英国上诉法院曾判决一宗保函纠纷案,该案情大致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桶装桔子汁有部分渗漏,托运人便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签发清洁提单,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提单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法院判决该保函无效,承运人遭受的损失自己承担。理由是:承运人明知其在提单的记载是不真实的,该保函具有欺诈性。英国作为判例制度国家,通过此判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无效,保函的约定在其当事人之间不能执行。之后,其他国家类似的判例也相继出现,使人们对保函逐渐形成这样一种认识:“保函是一种申明失实的,意在侵权的非法协议”。这种观点认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就是承、托运人合谋欺诈第三者 ( 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 ) ,它对保函的效力问题没有商榷的余地,从根本上予以否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其片面性。

2. 我国学术界目前有代表性的观点

 《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教材海商法讲义》一书中,是这样给保函定义的:“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的协议” [2] .这种观点与传统观点有本质的区别,在于它没有完全否认保函的效力。这是对保函认识的一个飞跃。

3. 笔者意见

尽管第二种观点对保函定义的认识较为接近这种保函的本质属性,但细观保函的特征,觉得仍有值得商榷的方面。不妨先看看保函的实例:

例一:“……如到卸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我方 ( 托运人 ) 负责”。

例二:“……我公司 ( 托运人 ) 保证对目的港卸货时收货人提出的索赔负完全责任”。

实践中,保函往往是由托运人提供承运人接受而成立,也有些是经双方签字而成立的。从保函的内容及其成立过程,可概括出保函的共性为:“如承运人遭受因签发清洁提单在大副收据批注范围内的损失,托运人愿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保函具备下列特征:

(1) 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

(2) 托运人附条件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3) 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大副收据对货物的描述范围;

(4) 单务性。  即承运人享有得到赔偿的权利而不尽任务义务;而托运人只尽赔偿的义务不享有任何权利。

不难发现,托运人对承运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是:承运人的损失发生 ( 当然仅仅是指因签发清洁提单造成的损失 ) .这就是保函所附的条件。其具有附条件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普遍特点:

(1) 尚未发生。已经发生的不足为条件。

(2) 可能发生。必然不能发生的不足为条件。

(3) 当事人不能预知其是否发生,何时发生。  确定发生的不足为条件。

(4) 由当事人自己所选定。  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不足为条件。

综观保函的特征和其所附条件的特点,可以给保函下这样的定义:“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

四、保函“有效”与“无效”

保函是一项民事协议,是毫无疑义的。既然是民事协议,就存在“有效”与“无效”的问题。但何为有效?何为无效?笔者试从法律根据、如何识别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意见。

1. 保函有效与否的法律根据

虽然,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 “海牙规则”和“海牙 / 维斯比规则”没有关于保函效力的问题的规定,但生效的“汉堡规则”对保函的效力问题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大意是:对第三方具有欺诈意图的保函无效;没有欺诈的保函应视为有效。也就是所谓的善意保函有效;恶意保函无效。

征求意见函 篇六

根据 组通【2017】 号文件精神有关要求,为开好2017年度xx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向你们征求对xx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个人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内容

重点从以下6个方面征求意见:

1.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决维护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认真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决议决定,带头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临机处置突况事后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规定按程序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3.对党忠诚老实,对党组织讲实话、讲真话,不当两面派,不做“两面人”,不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在工作中报喜不报忧、报功不报过,甚至弄虚作假、欺瞒党组织。

4.担当负责,攻坚克难,不回避矛盾,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旗帜鲜明地批评和纠正所分管部门、领域或所在地区的违规违纪言行,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打招呼、递条子,不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

5.纠正“”不止步,针对形式主义、顽症,摆表现、找差距,抓住主要矛盾,特别要查找解决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带头转变作风,形成“头雁效应”。

6.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抵制“围猎”腐蚀,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

二、有关工作要求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实施,并将相关意见建议原汁原味分类梳理后,形成正式书面材料。请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2018年1月18日12:00前报局党办。电话: ,邮箱: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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