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毕业论文范文通用8篇

2023-12-01 10:26:07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内容是壶知道为您带来的8篇《民商法毕业论文范文》,希望能为您的思路提供一些参考。

民商法论文选题 篇一

关于民商法的论文

摘要《物权法》的提出和施行以及侵权做法法的研讨构成使有关我国民法学的抢手有了实质性的转变。物权法作为民法的研讨比方,使得20上半年的学术论文研讨过程中对有争议的疑问进行了更深一步的评论;下半年则对物权法的精力和含义进行了较多的论述和评析。这篇文章以为学术界对物权法的许多重视现已脱离了民法学的鸿沟。

关键字民商法学 物权法 今世民法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02-054-01

一、物权法

物权法中所说到的对等保护准则充分表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准则和我国物权法的特征。根据我国的宪法规矩,物权法中的对等保护准则是遵循着我国的宪法,一起也是契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的。有的专家以为物权法的提出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开展,在实施这个法定的一起还应有一些弥补的办法来缓冲这种机制所带来的弊端,本来这也是物权法准则的一种明智挑选。

我国的物权法特征即是确立了不一样类型的所有权。有专家指出,保护国有财产关键是要处理国家的所有权疑问、监督疑问和国家内部疑问,可是这些都不在物权法的办理规模以内,是需求独自对它们进行立法的。团体土地所有权准则改革疑问的方针,是进步所有权主体的独立性和进步土地的价值适用方式以及逐步完成别离农人具有土地的权力和农人的居民身份。只要把这些作为条件才干准确的理解我国的《物权法》准则,尤其是国家所有权和团体所有权的知道。

有关担保物权方面要比对物权法中的新设准则投入了较多的。研讨。我国《物权法》中的典当的规矩,要联系我国的国情而且逐步与国际社会接轨,拟定相应的配套办法,清晰典当规模和典当联系。有关动产的担保物要扩展其规模,有关挂号的内容尽量简化;在竞赛动产担保物的时分选用“先公示者优先”的顺序准则;一起也要引入自救系统。

二、侵权法

侵权法现已开端在立法机关运作,可是专家们仍是以为应当设计债法总则,来保护债法系统的完好。当今社会,侵权法的添补危害反射了传统侵权法的防止功用。传统的侵权法理论,在当今的经济社会布景下,其以差错为东西现已出现了缺乏。一些专家以为行政法规不该当规矩详细的侵权职责,而有的专家则以为要表现确保财产权侵权职责准则,这是我国优化资源配置的最佳结果。

年的学术研讨中,首要是细化了侵权职责构成要件,有关这么方面的论文仅在中心期刊上的宣布,就到达数十篇。其间对侵权职责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进行了定位,划定了其自由空间,和正当权力。一起比方人身危害补偿和逝世补偿等一些抢手话题得到了许多喜爱。有人以为逝世补偿不是对生命体本身的补偿,它是对因危害了生命的一起所导致的经济利益的补偿,而且建议我国对逝世补偿中不该当有定额的补偿方式,应当对逝世补偿进行细致单个的核算。有关的剖析有许多,比方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的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行险和民事补偿联系的评论;关于高空抛物侵权案子的不明侵权人及连带职责的解释等等。

三、合同法

我国的一些研讨人员以为,未生效的合同有多种多样的,不一样的合同要不一样的对待。比方能够把任何人都可建议合同无效的改成合同当事人或是好坏联系人。我国的合同效能准则,现已越来越表现本来际效能,一起也越来越对其进行合理的定位,咱们鼓舞买卖准则落到实处,缩小无效规模,使其效能方式多元化,越来越趋于完善。

研讨指出,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失衡,是因为免责事由规矩的过于狭隘,实行准则不完善,使得一致构成要件逐步不见。虽然各自成了系统,但差错和客观职责系统也是适用于法令系统的,当一个完好的客观职责系统或差错职责系统相互渗透式,他们的结果是一样的。我国合同法现已规矩了违约职责,即是那些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职责,我国的违约职责是“单轨制”,而违约职责与瑕疵担保职责却不是“双轨制”。

四、与总则有关的别的疑问

我国的传统习气有着很深刻的“法令品德主义”,要想建立“民族性”的品格,就必须摒弃历史慵懒、重视品德规矩、伸张自己信仰、着重自己社会职责等,有人以为意思是片面的态度来使用于共时观,是联系特定的做法进行的。意思所表明的是做法的自主性和私法的自治性。有做法意思、表明意思、效果意思等之说。

有关人士对传统的法令做法种类提出了疑问,他们以为无因做法要想变成一个独立的法令做法领域,就必须在物权做法理论的构造之下。无因做法首要包括物权做法、准物权做法以及收据做法等。“有因”与“无因”在法令做法中的分类是没有含义的。咱们所说的强行法本来指的是公法上的,而自治标准归于私法上的,当违背了它的时分,最多即是“不生效”, 而不是“无效”。民法也不能脱离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而独立使用。违法和违背在本质含义上是截然不一样,不能相提并论。

五、公司法与破产法

(一)公司法

《公司法》首要即是在股东资格的承认、继承、公司章程的拟定及作用上、公司管理构造、以及公司的建立等方面进行热门性的评论。有人以为,公司的社会职责能够从三个方面维系:法令含义上的、品德含义上的和公司内生的社会职责。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还存在缺省性规矩,这是我国公司法上显着的缺乏。还有即是公司法中有关担保的疑问规矩等等,这些都是需求重视的疑问。

(二)破产法

新《公司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端实施的,它首要集中了有关破产重整、吊销、别除和得失等等方面,这些都成了热门话题。有专家对在新破产法中有关债务人的出资人的位置和权力进行了有关的规矩,以及监督债务人拟定重整方案的活动和探讨法院强行批准重整方案草案的规矩等等。新的《破产法》也构成了员工在公司破产时的保障机制,这表现出了不一样利益的诉求,整体来说是对比让人满足的机制,这也是立法机关和参加立法者的智慧的结晶。新的破产法也对契约和产权进行了经济学剖析。我国的公司破产法的破产程序为再生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将大大改动曾经的公司清算主导型破产程序,这是一个破产程序理念的提高,也是准则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的若干疑问。我国法学。2007(1).

[2]高圣平。我国动产融资担保准则的反省与完善。我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3).

[3]王明锁。侵权做法之债及其立法途径剖析。我国法学。2007(4).

[4]王洪亮。试论实行妨碍危险分配规矩―兼评我国《合同法》上的客观职责系统。我国法学。2007(5).

[5]韩世远。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职责与我国合同法。我国法学。2007(3).

民商法硕士个人简历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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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习心得 篇三

民商法论文选题

1、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路径研究

2、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处理

3、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4、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5、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探析

6、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

7、我国典当业法律问题研究

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

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0、论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

11、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研究

12、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研究

13、论民事维权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6、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合理使用

17、网络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侵权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

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

27、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28、审判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29、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的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

30、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研究

31、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32、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

33、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3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5、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36、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其利益平衡

37、住宅小区结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问题研究

38、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

39、IPTV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1、网络课堂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4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43、论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44、专利间接侵权的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4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46、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研究

47、比例责任在多因不明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48、民间讨债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49、“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

50、离婚审判方式改革实证研究

51、AA制自助游事故责任研究

52、论影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53、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

54、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55、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56、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救济-从相关案例分析

57、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58、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软法保护

59、计算机程序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60、空气净化技术专利布局研究

61、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

62、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63、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6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65、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

66、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67、我国微信着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68、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

69、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70、公物致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再认识

7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72、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3、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74、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研究

75、沈阳经济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7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77、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

78、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79、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80、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81、“同妻”的困境探究及权利保护

82、民法上的期待权探究

83、论剽窃的着作权侵权责任

8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85、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研究

8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87、论盲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88、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

8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90、祭奠权的定性及其法律保护

9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9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

93、违法建筑的民法问题研究

94、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95、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

96、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97、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规范研究

98、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

99、婚约财产纠纷实务问题研究

100、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民商法毕业论文 篇四

民商法毕业论文

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导和统帅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下面是民商法毕业论文请参考!

民商法毕业论文

摘 要 本文就通过对我国金融隐私权目前状况的分析,具体论述我国当前的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诸多理由,并进一步地探讨这些理由的科学、有效性解决策略,以期能够通过如下几方面详细的分析,为推动我国金融业的长效、可持续发展带来积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与完善,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形势也日趋多元化与多样化,这种发展现象下,也使得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着大量的客户信息与财务数据资料。而这些金融信息资料也直接关系着客服的财产安全与隐私安全,若稍有处理不当的行为,则会给客户及相关金融企业带来严重的危害与影响。因此,我国各金融机构应该充分地认识到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针对目前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理由,采取相对应措施加强解决与完善,才能尽最大程度地保证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不被侵犯。

一、金融隐私权的概述

金融隐私权主要是指信息金融消费者对与其信用或交易相关信息,所享有的一种支配与制约权,其与传统作用上的隐私权相比,金融隐私权所涉及的隐私内容多以信用信息为核心,包括信息持有人经济、财产市场交易等方面的信息。而该隐私权主要体现在民事主体的具体权利形态方面,其是财产权利与人格权利的有机结合与统一体现,并根据当下社会的发展需求,逐渐朝着人格利益向财产利益的不断转化。而从我国对金融隐私权的定义来看,金融隐私权主要具备有以下几点的权能:

⑴救济权能。当信用信息受到侵害或是使用不当被泄露时,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利寻求相关的司法救济。⑵隐瞒权能。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利隐瞒自己的信用信息,使其不为他人所获知。⑶支配权能。信息金融消费者可以自由的支配与制约自己的'信用信息,并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第三人知悉或利用期信用信息。

二、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作用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相关的金融机构也越来越重视对金融隐私权寻求的有效性法律保护途径,而金融隐私权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其与传统隐私权相比,主要具备有财富性、信息性、信用性、积极性四大特点。且通过我国金融业长期的实践资料表明,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实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

(一)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金融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当中的一种,其主要是指金融信息的金融消费者对其所掌握金融信息的制约权,以保证其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共。金融隐私权与一般作用上的隐私权所有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金融隐私权的客体为金融信息,包括有投资信息、财产信息以及信用息。而金融隐私权作为一个经济高速发展下的产物,当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信息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时,就必须要对个人所拥有的金融信息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以保障与金融业相关的信息能够自由流通,且能够达到尊重人格尊严,以维护个人自由的目的,由此可见,做好对持有人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现实的作用。

(二)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在物欲横流的大时代背景中,使得我国的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越来越迅速,这种作用下,却也给人性的博爱面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给金融隐私权的保护造成不良作用。例如,我国各地多家银行曝光大学生拖欠助学贷款,导致大学生个人露、传播的恶劣现象。再如,发生的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与福州都购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约定,提供联名信用卡客户资料,导致个人信息网上非法传播、泄露的理由。这诸多金融隐私被侵犯等理由的发生,不仅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关注,也导致了很多人对此种隐私被侵犯持有的愤怒态度。而基于这种形势,在金融行业经营与发展中,重视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工作,便也显得非常有必要。

当前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目前状况的详细分析,其中依旧存在着诸多的理由,而最为突显、最为重要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隐私权的界定比较模糊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相比,我国一直存在对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不太重视,以金融隐私权界定比较模糊的现象。虽然在的近年来社会经济体系的高速发展下,我国为满足国民的需求,也提高了对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视,并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示,将金融隐私权已经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进行保护。但是,从相关的法律体系来看,却仍旧没能对“金融隐私权”这一概念作为明定的界定,其地位依旧是不清不楚,十分尴尬。这种现象下,导致了金融行业在经营实践中屡屡发生金融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由于立法方面存在的漏洞,致使法官在审理时很难做出科学、有效、合理的判决。

(二)金融隐私权救济制度的缺乏

众所周知,个人金融信息具有十分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一旦金融隐私权遭到侵犯,将会给金融消费者的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种形势下,就更加显现出来金融隐私权救济制度的重要性,但是,从我国金融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金融隐私权救济制度缺乏,属于目前面对的主要理由。而一旦缺乏完善、有效的金融隐私救济制度,则表明金融消费者在个人隐私受到侵犯之后,无法依靠有效的行政法和刑事法,及时追究相关机构或相关人员的责任,从而容易给自身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我国金融隐私保护方式不太合理

我国金融隐私保护方式应用不合理,也属于在当前的金融隐私法律保护工作中比较突出的理由之一。从目前实际的应用情况来看,世界各国对金融隐私法律保护的方式主要有统合保护方式与分业保护方式。其中,统合保护方式主要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其主要是指对广义上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进行统合性的保护与监管。而分业保护方业主要是应用于美国的金融机构,其是一种基于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行业特点,分别制定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一种保护手段。但是,纵观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形势,不管应用以上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虽然各俱优点,却也存在诸多理由与弊端,这也就会严重影响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效果。

民商法学习心得 篇五

法学感情

从开始读本科以来,我与法学的“恋爱”已将近7年了,我把生命最繁华的部分投入进去,可是我没有真正的了解她,我们依然不能形成应有的默契。我一直在努力去了解她,每当我觉得更加接近她的时候,就会欣喜若狂,但往往过不久,就会产生莫名的陌生。也许我从来不曾接近她,也许我从来就没有真正了解她,也许我终其一生也不能完全认识她。她就像一扇窗户,当你打开,无穷的美景让你惊喜万分,但你总是受到自己时域的限制,总是不能观看你想要每一个细节;她就像大海,充满了痛苦与欢乐,你必须从中感受其成长的历史,感受其在实践长河里的沧桑,感受其伟大的包容与公正;她就像明天,你可以预测,但不能肯定,总有一些神秘感。她有时给你希望,给你前进的动力,但有时候让你失望,让你感觉孤单无助;她有时候掀起历史的波澜,即使透过文字,你依然可以感受那种共鸣的震撼,她有时候很平凡,就像空气一样,你甚至不会注意她的存在;她有时候很高贵,万人瞩目,是至尊皇帝,但有时候又很尴尬,毫无尊严,被人当做工具。

我不敢奢望自己能达到学术水平的程度,但我却一直希望、并努力接近。记得王国维先生在《人间诗话》里谈做学问的三种境界,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才能达到“蓦然回首”的阶段。我不可求自己,但求自己的努力能达至与作者的深度对话,找寻知识的巅峰,实现自我判断的成熟,若此,纵“望断天涯路”亦不后悔,即使“衣带渐宽”又何妨。

与法学结缘

回想这些年的求学经历,发现自己与法学有着前世修来的缘分,不知道前世我们相遇了多少次,竟然让我这个高中理科生读法学,并且深深地爱上她。记得初三物理竞赛,我意外获奖,之所以意外,是因为我读的初中母校是很普通的农村初中,不仅人数少,而且师资力量有限。幸运地是,我后来读了县里的重点高中,周围高手如云,老师也更专业,我对于物理、化学、生物这些自然科学的兴趣很浓,那时候最崇拜的人是爱因斯坦和冯。诺依曼,直到我拿到大学通知书,我才知道,我将与这个我从来没有想过的专业接触,那时候对于法学的印象就像传统中国人民的思想一样——法即是刑,去法院打官司是不好的事情,道德高尚的人不应该去法院。那时对于法学的唯一记忆就是有一次在舅爷家看电视,电视上正在直播一个案件审理,时间好像是,案件内容我记得非常清楚,是天津十大电影院侵权案,原告只有一家,被告很多,坐的很满,原告律师很牛,对于被告律师的吹毛求疵游刃有余,当时觉得律师很牛,但从我每个自己会从事这一行。20,经过艰难的高考,进入西北工业大学,由于我的分数距离我报考的工科专业差5分,被调剂到法学,就这样,我阴差阳错的读了法学,并且一读就是7年。

初识法学

本科时,自己并不是很喜欢法学,原因很多:自己的兴趣、学校的氛围、老师、就业等。那时候,我最喜欢的法学课是法理学和公司法,喜欢法理学是因为我的思维习惯,喜欢公司法是因为老师的原因。本科时,整个图书馆的法学书少的可怜,贺卫方和强世功的两本随笔我们认为的最好的书,经常是看了一遍又一遍,这两本书经常不在图书馆,因为细心的同学总是查询书应该换回的日期,然后悄悄等待。那时候我最喜欢的一本书是张文显的《现代西方法理学》,这应该是张文显先生最初接触法理学所潜心研究的成果,书市80年代的版本,应该是出版,定价只要一毛多,书页发黄,字数也不多,但很耐读,就像康德的书一样,当然康德的书更难读。那时候还很喜欢朱苏力的书,他的文字很有理,很有美国法学家的风范,不愧为留美博士,不愧为北大法学院院长。本科毕业,我的民商法基础很差,对于法学的认识只是停留在法理学形而上的观念里。尽管糊里糊涂的考上研究生,但是我知道自己基础很薄弱,特别是和那些从传统政法院校毕业的同学相比。记得研一时,我还不知道什么是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不知道什么是物权行为,不知道合同法分论的具体制度,没听过崔建远老师,没听王泽鉴先生,没听拉伦茨……我发现自己落后的太多,于是就慢慢努力。研一过后,自己开始慢慢加深理解民商法,加上考司法考试,又熟悉了一下民商法的具体规定,当时觉得自己离法学很近,非常高兴。但这种兴奋也只延续了不到一个月,因为考完司考后进去南山法院实习了,我发现实然的法律根本不是自己想象的那样,很多无形的规定决定着案件的走向,甚至有些技术性手段也可以成为决定案件的关键因素。在南山法院的两个月里,我了解了案件的程序,特别是一些特别程序的案件,比如评估、鉴定、管辖权异议、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等,学习写作判决书,了解法院的内部流程与操作,学习如何接待当事人,学习如何处理同事关系。实习两个月后,我发现法学似乎正远离我,就像最熟悉的陌生人。研二下学期开始准备论文开题报告,发现自己很迷茫,明明对那个问题很有兴趣,也有自己的观点,有很多话想说,但就是无法逻辑清晰地表达,形成文字更是困难。此时,对于法学,我只是个门外汉,水平差的太多了。当时本想认真总结一下,由于接着去房地产研究中心实习,又实习了三个月,十一月初才回来。

民商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篇六

目前所在: 花都区 年 龄: 28

户口所在: 花都区 国 籍: 中国

婚姻状况: 未婚 民 族: 汉族

培训认证: 未参加  身 高: 146 cm

诚信徽章: 未申请  体 重: 41 kg

人才测评: 未测评

我的'特长: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 应届毕业生

应聘职位: 中学教师:法务/专员,律师助理:物流助理,其它类:财务类

工作年限: 0 职 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实习可到职日期: 三个月以后

月薪要求: 1500-- 希望工作地区: 花都区,广州,东莞

工作经历

志愿者经历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最高学历: 本科 获得学位:  毕业日期: -06

专 业 一: 民商法 专 业 二: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所学专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02 2006-04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计算机 全国计机一级 13234400139821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良好 粤语水平: 精通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 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会用计算机一级的操作,学习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心强,能吃苦,适应能力强。

详细个人自传

在上学期间有在做兼职,也有自己做小生意。性格开朗,喜欢看书,运动,野外活动团队合作精神强。个人认为只要努力,90%的工作都可以胜任的。大家都说法学的毕业生难找工作,我认为只要学习能力好,90%的工作都可以很快学会的,因此,我求职是不限于与法律有关的工作,不过要有发展的潜力。

民商法学习心得 篇七

走近法学、感悟法学

最近,在写作毕业论文期间,读了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和王泽鉴的“天龙八部”(上、下),前者在研一时就开始读了,但是读不懂,放下了;后者以前只是断断续续的读了一些,理解很浅,内容也忘的差不多了。所谓王泽鉴的“天龙八部”,上部是指其《民法学说与判例全集》的八本书,这个系列经过中国政法大学整理并出版,精装版本,印刷精美,近看外表就很有感觉,这八本书是先生于1975年至1992年于台大法学系任教时的写作文集,大都是对具体案件的评析,先生从制度的国内外的学说与判例出发,以法学解释方法贯穿全书,以请求权为分析视角,深入浅出的剖析每一个案例中的设计的法律规则。“天龙八部”下半部是先生对于民法的全面总结,包括《民法思维与请求权分析方法》、《民法概要》、《民法总论》、《民法物权》(1、2)、《民法债权》(1、2)、《侵权责任法》。正如先生所说的那样,数十年的写作是一件辛苦但快乐的事。先生这十六本书值得我们每一个致力于研究民商法的人仔细认真的研究,我们学习到的东西太多,阅读经典,阅读大家,这是我们不变的追求。从我个人来说,阅读王泽鉴的书有以下收获:

第一、明确法学的研究对象——现行有效的法律、判例。我以前有些形而上,喜欢找寻法学的哲学基础,有时甚至会把找寻的范围扩大到人类学、语言学等领域,但还是搞不懂。现在看来,尽管我的那些努力必要的,也是法学的主要研究领域,但如果我对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不能很好的诠释,我那些努力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了。王泽鉴先生无论是论述具体问题还是纯理论问题,总是不忘找现行法的规定(包括国内外的规定),并且详细解释、考证。

第二、微观看待法律,注重对现行法律、判例的解释、考证。可以说,王泽鉴先生不仅非常熟悉台湾民法典的文字,而且对于每一段文字都有其清晰的逻辑,对于法典的历史与理论逻辑更是娴熟于心,他的文字处处透露着他对法典精确把握,以及对法典执着、虔诚的追求。

第三、先生儒雅的写作风格也是我坚持阅读的原因之一。文绉绉的表达、优雅的文字,总是让我爱不释手,我发现自己有时候的一些表达就受到他的影响。

还有很多好处,比如,写作方法,研究视角,等。

关于《法学方法论》这本经典著作,我还不能很好的理解,这主要是由于自己现在的知识水平有限,或者是由于直接阅读德国法学名著不多,不熟悉他们的思维和表达习惯。阅读《法学方法论》是一件比较艰苦的事,很多文字需要阅读两三遍才能明白,有的无论如何也不能明白,就像徐国栋先生说的那样:“每一个汉字都认识,但就是不知道整句话的意思。”我不可求自己尽快理解拉伦茨的思想,毕竟高峰总是难攀登,我还是先在较低的山峰锻炼锻炼吧。

对于一个有一定法学基础的人来说,我觉得学习民商法可以按照这个顺序阅读下去:

首先仔细阅读王泽鉴先生“天龙八部”下部,先读《民法概要》,这本书对于基础较好的可以快读,这本书最好在五天内结束,不需要对具体问题深究,只需要掌握民法的盖帽;接下来,按照民法典的顺序阅读物权、债权、侵权与亲属,这六本书是解释论,按照民法典的编排,解释具体的法律规定,展示法条的内部逻辑与背景;这六本书读后,然后读民法思维那本,这本书对于基础较好的同学来说,可以从法律解释方法那章开始读起,前面的内容是介绍性请求权方法,尽管很重要,但可以不看。下部看完后,可以开始看上部了,这八本书都是论文集,每篇文章自成一体,全书没有严格的体系。我们要贯通法典,要有坚实的基础,有时候需要精读、需要思考,甚至一遍一遍的读。当我们完成“天龙八部”上下部的阅读后,我们可以试着按照台湾民法典的顺序,按照王泽鉴先生的解释,对重点法条就行注释,加深对法典的认识,注释的过程也是再熟悉内容的过程。上述的过程完成后,对于台湾民法就会比较熟悉了,但这不是我们的目的。由于台湾民法七十年来的发展,加之众多学者的解释,以及法院卷帙浩繁的判例,法典体系以及相当完备,掌握它其实也是我们通向未来中国大陆民法典的捷径。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学习台湾民法,我们可以系统学习很多民商法制度的演进,学习法律移植技术,学习法律解释方法,学习立法技术,学习研究方法,等等。由于我们没有民法典,民商法律不发达,立法粗糙,法院判例的质量以及学者的视野等原因,使得我们的民商法律没有很强的生命力,体系性也不强,如果以我们的法律作为最初的分析对象,那些宝贵知识很难获得,甚至会获得错误。但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是用这些分析知识来阐释、批判、补偿我们的民商法律,达至我们的法治目标。

阅读“天龙八部”是一个艰辛的过程,我们一定要仔细认真的读,不可浮躁,不可不求甚解。阅读这些之后,可以开始阅读台湾其他名家的作品了,比如:史尚宽、郑玉波、王伯倚、胡长清、钱同成、戴修赞等。在这些学者的书时,可以一边阅读日本学者的书,这同样很重要。我们阅读的最终目标是德国和瑞士学者,那是民商法的珠穆朗玛峰,众星云集,需要我们仔细研究。

虽然我还没有完成对台湾民法的系统了解,但根据个人判断,我大胆的认为,中国没有必要辛辛苦苦制定一部未来的民法典,因为我们中国已经有一部非常完善的民法典——《台湾民法典》。这部法典诞生的背景与我们当前的民商法制度相似,她的文化基础与我们相同;她也是法律移植的产物,并且经过七十多年的判例和学者解释,法典本身已经很完善(只需非常细小的技术性纠正);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很多民商法制度都学习于它,我们的现行制度与这部法典的制度具有很大的重复性,我们完全可以用这个更加完美的法典作为的规范基础。

若此,历史之幸,人民之幸,文化之幸,国家之幸。这部法典曾经在我们这块土地上适用,由于历史原因而被迫终止,如果我们能用宽容的心态接纳她,这将是历史的机缘与浪漫、偶然与必然,后世子孙亦会赞叹我们的创举与心胸,历史之幸也;如果人民拥有这部完善的法典,私权将会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不会招致恣意的侵害,人民之幸也;如果这部具有深厚中华文化色彩的法典在大陆施行,将是一件文化盛事,亦是中华文化之幸;当两岸的民法典统一,民事法律制度将渐趋统一,两岸的价值观念趋同,民心思归,这将有助现在先辈们孜孜不倦所追求的统一大业,此乃中国之幸。

民商法的论文 篇八

民商法研究生论文

【摘 要】民商法律制度的制定是为使公民的经济利益得以更好的实现,从而能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民、商事经济活动。然而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缺陷,我国公民的民商事权利难以保障,本文针对我国民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为巩固和完善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律;制度不足;完善

一、民商法律制度概述

民商法律制度是国家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实现预定的利益而行使权利,指导、发展、规范民商活动,设立公平竞争轨道,鼓励进步向上的一种法律制度。具体包括民事主体制度、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商事法律制度。民事主体制度。即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制度;民事行为制度,即关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的制度;民事权利制度,即指关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财产或非财产权益的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即指关于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是指关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商事法律制度,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二、民商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1)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体系散乱,内容不健全。由于我国仍然采用早期的民法典,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陆续发布了众多零散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细则、办法、意见等名目繁多的规定来弥补早期民法典的空白和不足,过多的司法解释使本身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但更多的是造成了一个民商事法律关系有众多散乱且效力不等的条目来规范,并且这些条目之间还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重复,使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民事法律立法机制过于机械和原则化。由于我国的立法体制的。影响,法律的引导作用体现得不够充分,人们大多简单认为法律是经验的总结,加上之前的民商法空白太多,出现了先实践,后改革,再立法的模式,忽略了法律的本质属性。制定法律不够完善,考虑的方面不够多由于法律的预见性没有得到体现,反而是大量实践后得到的司法解释,整个法律制度显得过于笼统,随意性大,操作难,失去了法律制度应有的权威性。由于立法者特有的守成性格,不大重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急剧变化,甚至忽视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致使相当部分的是商法律法规远远落后于社会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

(3)民商法律制度过于行政化。每公布一个重要的民事立法,往往都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做出更详细的规定,大部分民事立法都是由行政部门负责起草,导致许多民商法立法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相应的土地法及房地法理方面的法律就是以行政法规形式出现的。民商事制度的执行大多是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对民商事债务债权法律关系进行约束,司法机关的调解和协调力度体现的不够,法律的规范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三、针对现有民商法制体系存在的不足所采取的措施

(1)加快民商法立法、完善民商法律体系。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应由经验性立法、滞后性立法变为超前性立法,尽可能地将法的内容规定得明确、具体、详细、周全,消除民事立法粗疏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加快立法的效率,改变立法进度周期过长,效率过低的现状;摈弃应急式的立法方式,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目标,了解法律体系并不是各种法律法规的简单拼凑组合;在往后司法活动中,注重研究,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加强民商法创新,以适应高科技电子民商市场经济的发展。

(2)完善民商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由于我国的民商法律体制行政化严重,导致法律运行体制独立性差,司法权力不受重视,行政权力滥用情形严重,法律的公正性受到挑战,公民正当权益难以保护。建立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要求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良好的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依法取得权力,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司法机关真正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做到公正、公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能自觉守法,并敢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敢于对法律中的不公提出质疑。整个法律运行应该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宿东泽。有关我国民商法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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