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范例【通用8篇】

2024-01-29 15: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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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 篇一

[关键词]投资决策;实物期权;净现值

一、引言

在不确定条件下的项目投资决策分析中,实物期权理论正替代传统的净现值法(NPV)而得到广泛的运用。许多学者也将该方法引入了IT项目的投资决策分析之中,如:Benarch和Kauffman运用Black-Scholes模型,近似地估算一电子银行网络项目中所包括的实物期权价值,他们将项目投资机会看成一个仿真的美国式买入期权(Pseudo-AmericaCallOption),并考虑分红的情况,将项目现金流现值和看成是期权的基础资产;Taudes运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分析软件升级项目的经济效益;Panagi和Trigeorgis运用实物期权理论分析了某通信项目的经济价值;Schwartz运用动态规划法(DynamicProgram-ming)讨论了两种IT项目的期权定价。

上述文献中存在着两个缺陷:一是虽然在软件开发项目经济分析时考虑了项目内含的实物期权价值,但在项目投资决策分析中却仍然遵循NPV方法的思路,而没有考虑实物期权的执行问题以及何时执行问题;二是缺乏对软件开发项目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所包含的实物期权作全面、系统的研究,大多只是考虑到项目中的等待期权。本文则对上述问题作了详尽的研究和分析。

二、软件项目的生命周期

从项目管理与项目经济分析的角度看,软件项目的生命周期可归纳为图1所示的一般过程:

在图1中,横坐标是时间,纵坐标是收益或投资成本,t0=0是项目的决策点。在决策时,I是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成本),相对于项目的整个寿命期,一般来说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时间很短,所以假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在瞬间完成。t1是项目开发的起始点,t2-t1是项目前期开发阶段,在这一阶段,项目有一现金流C1支出,C1可能是常量,也可能是随时间的变量C1(t)。从t2时刻起,项目的首期开发完成,项目开始有收益,即现金流B1,B1也可能是常量,更一般的是随时间的变量B1(t),这一收入可能是企业出售软件或软件相关服务效益的收入。同时,对于大多数成功的软件项目来说,从t2时刻起,该软件项目又开始了进一步的开发,如增加软件的新功能,或将软件移植扩展到其他的计算机操作系统等。从t3-t2阶段是软件项目的第二次开发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为C2,C2的特点也与C1相似。从t3到tn,其中可能包括多个与t3-t2阶段相似的软件项目的扩展(二次开发)阶段。T是该软件项目结束的时间。由于技术进步与消费者需求的变化,一般来说一个软件不可能永远继续下去,它可能在某一时刻被完全淘汰。综上分析,t0是项目的决策点,t1是项目的开发起始点,他们可能是同一时间,但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是不同点。t1-tn是项目的开发阶段,其中t1-t2是项目的纯开发阶段,在这一阶段上,项目无收益。t2-T是项目的收益阶段,在这个时段上项目有现金流入,他们通常大于本阶段上的开发费用。值得指出的是,软件项目在t2-T阶段,企业可以中止并出售该项目,并一次性收取转让费。

三、软件开发项目内含实物期权分析

从图1的分析可以看出,一个软件开发项目包含了多个阶段。把软件项目看作是由一系列序贯开发的小项目所组成,这一观点在软件开发项目管理中已被广泛接受。在软件项目中,前一阶段的决策,决定了后续阶段的开发投资。所以,在前一阶段的经济评价中,应考虑本阶段的决策所带来的后续阶段投资机会的价值。从这一观点出发,可以分析在软件开发项目的不同阶段中项目可能包含的实物期权。

在t0点,即项目投资决策时,项目内含一个等待(wait)或推迟(defer)开始的实物期权,这相当于一个美国式的买方期权(CallOption)。该期权的执行条件是:推迟项目可以使得管理人员获得更多(额外)的有关项目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有利于管理人员采取管理行动,而且,一般来说计算机硬件,软件的价格随时间迅速下降,推迟项目会有利于降低开发成本。但同时也应看到,推迟项目也可能导致项目收入的损失和企业竞争优势的丧失,即推迟项目具有机会成本。在项目决策时,应综合全面考虑这两方面因素。因而,在项目决策时,除了筛选项目外,还应考虑这一实物期权的价值,在时间许可的范围内,决定最佳项目开始时间。

在t0时,除等待期权外,项目还包含有第二阶段投资机会的实物期权。

在t1至tn时项目的开发阶段。在开发阶段上项目具有更大的管理柔性,项目可能包含的实物期权有:1.推迟或中止下一阶段的开发。2.若不期望的情况出现,并且继续下去,则可完全放弃该项目。3.根据新掌握的信息,扩展或缩减项目。4.发现新派生软件(项目)的投资机会。

最后,项目的经营阶段,项目还可能包括中止(出售)的期权,或由于条件的变化,进一步升级软件的机会。

虽然软件项目中所包含的期权不同,但一般情况下,影响他们价值的因素主要包括:1.执行项目中实物期权所产生的收益。对软件开发项目来说,这可能是项目在某一阶段的收益,一般来说,其他条件不变,收益越高,期权的价值也就越大。2.执行实物期权所需要的成本。对于软件开发项目而言,是投资于项目下一阶段的成本,一般来说,其他条件不变,成本越小,期权的价值也就越大。3.收益与成本的不确定性的程度。对于金融期权来说,其价值是建立在市场风险之上的,这个风险反映在证券资产的价格变化上。然而,其中之一变为不确定了,则项目所包含的实物期权价值会相应增加。4.实物期权的截止时间。对于软件项目来说,这一时间就是下一阶段项目管理决策的可能时间。在实践中,它经常是企业因素所决定的。实物期权的截止时间越长,则期权的价值也就越高。5.项目包含的实物期权执行的机会成本。若这一机会成本越高,则期权的价值也就越低。6.无风险折现率。无风险折现率越低,则期权的价值也就越高。

四、软件开发项目经济分析的目标与内容

Trigeorgis等学者提出,在考虑内含实物期权时,投资项目的价值包括两部分:一是传统的、被动的、静态的(static)项目直接现金流的净现值(NPV)。二是管理柔性或灵活性所产生的项目内含实物期权价值。这一思想可归纳为下式:F=NPV+V(1)

(1)式中,F是扩展(Expand)的NPV,也是整个项目投资机会的价值;NPV是按净现值法计算出的项目净现值;V是项目内含期权的价值。

根据项目投资决策的NPV法则,内含实物期权的IT项目,其投资机会的价值大于零时,项目可行;筛选IT项目的多个独立方案时,选择投资机会最大的投资方案。在大多数投资项目的实物期权理论研究以及实证研究的文献中,都遵循这一准则。然而,这类投资项目的决策思路却值得重新审视。

传统的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中,没有考虑项目中可能包含的实物期权,其经济评价是为其投资决策服务的。而投资决策的特点是在决策时只有投资或不投资两种选择,若项目选择投资,其经济评价的使命便告结束。若选择不投资,项目就放弃了。传统的投资项目决策的内容可归纳为下面三个基本内容:1.决定投资项目是否经济可行;2.若可行的投资项目存在多个相互排斥的投资方案,筛选最佳的投资方案;3.在企业资源(预算)约束的条件下,筛选多个项目的投资组合。然而,若投资项目中包含实物期权,项目经济评价中也考虑了项目内含实物期权的价值,那么投资项目不仅在经济评价的内容与方式上与传统项目的经济评价不同,而且项目的决策内容和方式也与传统项目的决策不同,具体体现在下面三个方面:第一,项目的决策不仅在项目最初的决策阶段(点)进行,而且还应延伸进项目的整个过程之中。第二,在项目最初的决策阶段(点),管理者不仅要决定项目是否可行,筛选最佳方案和选择投资组合,而且还要依据项目经济评价的结果,决定项目内含期权是否应该执行和何时执行。第三,投资项目内含期权的经济分析,不仅在项目决策阶段进行,而且还应延伸至项目开发的全过程。在项目开发的每一个阶段,根据项目经济分析的结果,决定当时项目所含实物期权是否实施、何时实施。

五、软件开发项目决策框架与准则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软件开发项目经济评价中引入实物期权的概念和实物期权定价方法,是软件开发项目经济分析与决策管理的革命,它必然给原有的软件开发项目的管理带来深刻变革。本文构建了软件开发项目的经济分析与管理决策过程的框架,其主要内容是:1.确定本阶段软件开发的范围及下一阶段开发的可能范围,决定是否可引出相关的开发项目。2.构造确定本阶段开发项目包含的实物期权,如推迟开发、进一步扩展开发等。3.预估开发项目成本、收益、时间和无风险折现率,特别应分析确定成本与收益的不确定性特征,如变化方差等。4.根据开发项目的不确定源的特征,选择合理、恰当的市区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开发项目内含期权的价值。对于相似于美国式期权的实物期权,还应确定最佳执行时间。一般来说,实物期权定价模型主要包括:已有的期权定价模型、偏微分方程法和动态规划方法等。5.根据项目的经济分析结果作出管理决策。应该指出的是,在软件开发项目的不同阶段,管理决策的内容有所不同,下面详细分析不同开发阶段管理决策的内容与规则。

在软件开发项目的最初决策阶段,决策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传统项目投资决策内容相同;二是针对项目内含期权的决策。具体可归纳为图2所示:

具体的决策准则如下:新晨

1.筛选可行项目。若软件开发项目的投资机会价值(扩展NPV)大于或等于零,则项目可行。

F≥0(2)

2.在可行项目中,选择最佳方案。投资机会价值最大方案:

F*=max{Fi}(3)

i=1,…,N

3.投资方案的期权决策。最佳投资方案选定后,具体的管理决策选择可归纳为下表。

在软件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开发阶段,管理决策的内容为:根据项目经济分析的结果,决定是否执行期权,何时执行。若项目包含的期权价值大于零,对于相似于美国式期权的实物期权,则选择最佳时间来执行;而对于相似于欧洲式期权的实物期权,则到期执行。在执行美国式期权时,涉及到最佳执行时间的确定。正如实物期权的定价没有统一的模型一样,这一时间的确定是没有统一的模型,而应根据项目不确定因素的特征来灵活掌握。

参考文献:

[1]Benaroch,M.,R.J.Kauffman.Justifyingelectronicbankingnetworkexpansionusingrealoptionsanalysis[J].MISQuart.2000,24(2)197-22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篇二

一、充分认识实施两个《办法》的重大意义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投资环境、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今后,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管理主要把握项目的外部性,而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二、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范围

1、规范政府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年本)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程序。

投资建设《*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年本)以外的项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备案范围内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备案制。

上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务院颁发)、《*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

2、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和备案机关

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和备案机关。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1、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申请核准。需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项目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县(区)项目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需转报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改委负责转报,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贸委负责转报。

项目申请报告需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依法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需提交的附件和核准程序按《*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2、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申请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办理程序按《*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规定执行。

五、市、县两级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的划分

《*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年本)明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严格按照《*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年本)执行。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核准机关核准项目的权限具体明确划分如下:

1、交通运输

公路: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100公里(不含)以下省道二级公路、县道及市养公路,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立交桥项目和小隧道,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原材料

化肥:除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他磷、钾矿肥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轻工

聚酯: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城建

城市供水: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日供水1万吨(不含)—20万吨(不含)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1万吨(含)以下供水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城市道路和城市桥梁项目、各县(区)跨度50米及以上城市中型桥梁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除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房地产项目,全市高档房地产项目和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4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宅小区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含>至10万平方米<不含>)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不含)以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宅小区项目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社会事业

社会事业项目:除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备案机关备案权限的划分

除中央、省驻市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七、核准、备案的效力和责任

1、项目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为2年,自颁发(送达)之日起计算。企业投资项目在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继续建设的,应当在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原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在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2、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3、对应当申报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4、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以及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5、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资源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核准(备案)项目的监管,对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对未予核准(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核准(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篇三

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我国的境外投资规模一直较小(境外投资主要限于针对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援助项目)。在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15项经济改革措施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允许出国办企业(第13项措施),由此对外直接投资开始作为一项政策确定下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上,我国开始鼓励扩大境外投资,提出要“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扩大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途径和方式,支持有竞争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或开发资源,并在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帮助。抓紧制定和规范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监管制度,加强我国在境外企业的管理和投资业务的协调。2002年党的十六大与2007年党的十七大均着重指出,要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与党和国家的上述发展要求相适应,我国各级政府及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于境外投资的态度也逐渐从限制转变为鼓励和支持。一、基本政策发展演变(一)对“境外投资”由限制到鼓励支持1991年3月,当时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指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到海外投资的条件”。上述观点成为20世纪90年代指导我国境外投资的基本政策,奠定了我国限制境外投资的基调(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当时的海外投资主要是能够加强“南南”合作、推动我国与第三世界国家友好合作关系发展的带有援质的海外投资项目)。1991年8月,国家计委在《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中,也仅仅是允许我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到港澳地区和苏联、东欧各国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贸易性项目(当时,非贸易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境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形式),并不允许我国企业到除此之外的其他国家开展境外投资。在上述政策环境下,我国1991年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仅为10亿美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家政治经济等综合实力的增强,在1997年,我国限制境外投资的政策开始松动,逐渐向鼓励境外投资转变。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为贯彻大经贸战略,推动外经贸企业和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增加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了《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明确我国企业可以在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从事贸易活动。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2004年10月1日,商务部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第三条规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几乎就在同时(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加以明确肯定和规范。(二)对“境外投资”的审查程序不断规范和简化1我国早期对“境外投资”采取的是严格的高层审批制。1991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同和章程,可比照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办法,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国家计委备案,合同、章程要报经贸部备案,并由经贸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申请在未建交国家和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代表处的,一律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转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名单附后)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凡符合一定规模条件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并在形成决定之日起30天内,由企业经向外经贸部备案登记,领取批准证书。尚未达到一定规模条件的企业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由企业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审批。有关主管部门将审批意见、设立境外贸易公司或代表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及境外公司章程副本等报外经贸部备案,并申领批准证书。2由审批制向核准制、备案制转变,逐渐下放审核权限,对“境外投资”的审查程序呈现投资便利化趋势。2004年7月我国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就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做出了重大改革。文件明确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文件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还明确指出,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2003年,商务部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北京等12省市开展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地方的审批权限由100万美元提高到300万美元。在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生效实施后不久,我国商务部就于2004年10月1日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对“境外投资”实施透明管理,下放和简化相关审查程序。首先,该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对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实施统一、公开、透明的核准制,核准的标准主要包括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国别(地区)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地区)合理布局等。其次,为方便企业“境外投资”和简化审核程序,规章将境外投资者分为中央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145个国家(亚洲38国、欧洲37国、非洲42国、美洲14国、大洋洲4国)投资开办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2004年11月,商务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启用了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通过该系统,企业利用互联网就可办理投资核准手续,凭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即可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极大地方便了企业,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该政策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成核准制。同时,将原1991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规定的由国务院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国家计委审批1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政策予以放宽,修订为:中方境外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及投资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额在2亿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及5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大额用汇项目,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再报国务院核准。对于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之后,商务部还于2005年10月出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推进了我国境外投资核准工作的规范、科学、透明、高效。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6年10月25日通过了《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对我国的境外投资工作进行全面引导和规范。2009年3月,商务部又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继续推进和完善对外投资的便利化,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此项政策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出台,不仅可以推动我国的境外投资,同时也可以通过投资拉动需求,有助于全球早日走出金融危机)。首先,下放了核准权限。商务部仅保留下列投资情形的核准权: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其他如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则由省级商务部门核准。其次,简化了境外投资核准程序和企业申报材料,缩短了核准时限,企业绝大多数境外投资只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即可在3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第三,减少了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境外投资事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改由商务部征求意见,地方企业一般境外投资事项不再征求意见。(三)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渐趋宽松改革开放初期,鉴于我国外汇短缺,我国一直执行严格管控的外汇制度。依据1989年3月6日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90年还制定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细则》),由我国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要求企业提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采取汇回利润保证金措施,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人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外汇管理部门凭银行入账通知书批准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动用“保证金专用账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外汇储备大幅增加,这使得我国有条件改革外汇制度,放宽外汇管制,从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用汇提供了便利,提高了企业投资效率,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从2002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了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24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外汇管制改革,放松了3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审批权,同时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利润,不必再调回国内。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这两项行政审批,并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且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批手续。200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经批准的部分试点地区的外汇管理部门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试点主要开始于沿海发达地区)。从2003年11月起,22个试点省市的企业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外投资企业运营资金融资难的问题。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地方可审批权限也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境外投资外汇购汇额度,亦从年初核定的33亿美元增加到50亿美元。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由逐笔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改为余额控制,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2006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购汇额度的限制,彻底下放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该通知明确指出,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前,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核准,可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或国内外汇贷款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2008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的《2007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明确提出,近期我国将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资金汇出核准,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支持境内企业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稳步推进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更好满足居民个人财产性收入增长和多元化投资的用汇需求。(四)对“境外投资”的信贷、保险、税收支持性政策陆续1政策性信贷的支持性政策。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两次联合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政策。政策规定,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依照有关规定加快贷款审查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便利:根据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授予一定的信用放款额度;对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效益较好的项目,可考虑赢接对境外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由项目的境内投资主体提供担保和/或以项目形成的资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对一些投资期较长的战略性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另外,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拟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国际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并根据境内投资主体和项目情况在反担保和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优惠。2政策性保险的支持性政策。2005年,国家发改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我国的境外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支持。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依照国家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安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例如,提供境外投资保险服务,承保境内投资主体因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2)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依照政策规定,并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与一定的费率优惠,并适当简化承保手续,加快承保速度。(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为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也可提供风险保障服务。(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视具体情况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业务。2006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境外重点项目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对境外重点项目的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和投资项目的具体特点提供如下服务:为项目提供股本和债务融资支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等金融衍生工具服务;为项目提供海外投资保险风险保障机制及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向企业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合作伙伴资质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项目融资安排和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包括组织国际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和结构安排等方式,提供稳定、高效的金融保险支持;为项目提供投资所在国国别风险评估意见。3避免双重征税的支持性政策。在税收方面,我国在较早的时候就注意依照国际惯例对境外投资企业避免双重征税。早在1994年实施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就有避免双重征税的条文,其第12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11月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中对境外投资的减免税处理做了具体规定,其在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2008年初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第23条规定,我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另外,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同86个国家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目前还在积极与部分未签署国家进行谈判。(五)对“境外投资”的保障性政府服务不断完善我国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关于不断“加强政策引导”和“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精神,采取若干服务型措施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有效服务。2002年3月,外经贸部出台了《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的暂行规定》;2002年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拟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3年商务部了《关于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的通知》,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对外经济合作司”子站上搭建了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该信息库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提供境外招商项目信息服务;从2003年开始,商务部每年均编写《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4年1月1日商务部开通了“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2004年外经贸部建立了“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2004年以来,商务部联合外交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2007年1月分三次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七部门还于2006年7月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上述政策均对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起到了良好的保障和指导支持作用。2006年8月,商务部颁布了《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之前一个月首先颁布了《中俄企业境外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并在北京成立了“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无偿为我国企业提供服务,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中遭遇商业纠纷、歧视性待遇等方面的风险负担。2008年8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这不仅有助于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外汇收支及其流动的监督和管理,更有利于我国企业借助该系统平台防范和避免外汇收支风险。2009年3月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更是系统地明确了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全方位政府服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强化了商务部引导企业、服务企业的内容。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将建设“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和证书发放,方便企业办事。其第28条规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我国政府不仅不断出台具体政策服务于企业境外投资,同时主观上的服务意识、服务主动性也在不断增强。2008年4月,美国财政部公布《关于外国法人兼并、收购和接管的条例(草案)》(RegulationsPertainingtoMerg-ers,Acquisitions,andTakeoversbyForeignPersons)并在美国国内征求意见之后(此草案为美国拟对其《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的变动),我国商务部随即在其官方网站上了此信息,提醒国内企业关注、应对此法案变动。我国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这种“提醒”及时为国内企业提供境外投资信息预警,起到了帮助企业防范有关风险的积极作用。总之,随着我国政策对“境外投资”鼓励和支持力度的加大,我国的对外投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根据我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底,中国近7000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超过1万家,共分布在全球173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突破千亿美元,达到1179.1亿美元。2002-2007年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56%。据统计,2006年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在全球国家(地区)排名中列第13位。二、我国境外投资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一)缺乏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本立法迄今为止,我国的境外投资已经开展了二十多年,到2007年底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也已经达到1179.1亿美元,但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对外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已有的规定仍然以国家多个相关部门的“数个”部门规章为主,缺乏足够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由于没有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高层次基本法,当前在我国的“境外投资”领域依然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导致审批内容重叠、职能交叉过多,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率,对此企业反映强烈。例如,商务部于2004年10月1日《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之后的一周之内,国家发改委紧接着于2004年10月9日亦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二者均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尽管依照规定,上述两个部门在境外投资的核准过程中各有分工——即通常所说的“商务部审核企业、发改委审核项目”,但由此导致了企业需要分别向两个部门申报两份繁简不同的文件。这样就可能导致出现一个部门核准,而另一个部门否决的现象,降低企业效率。因此,在将来的国家政策或立法中,应当明确一个对外投资的牵头部门,由一个部门来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然后再由这个牵头部门找相关部门“会审”,决定是否核准企业的对外投资。法律比政策更加稳定和权威,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统领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律——《对外投资法》,以彰显我国对对外投资的积极态度,从而更加高效地促进我国的对外投资。具体来说,《对外投资法》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鼓励促进、宏观调控、监测预警和管理、金融支持、政府服务保障等制度。进一步说,鉴于对外投资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我国还应当设立高级别的“国家海外投资委员会”,负责拟订国家对外投资战略,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对外投资活动,总结经验和教训,决定相关政策立法建议。(二)政府提供的信息等保障有待进一步完善2009年3月,商务部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客观地说,我国政府已经针对境外投资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支持性、保障性政府服务,下一步只要认真落实即可。但在信息服务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例如,当前我国众多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所获得的大量经济信息一般仅仅是报送其上级主管部委,然后再在政府相关各级、各部门间传递,是一条单向、封闭的信息通道,使得已经或将要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难以获取、利用上述信息。建议主管对外投资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如依照行业类别,设立专门网站相关信息,或由专人负责向对外投资企业邮箱发送信息等),为企业提供东道国环境、商机等信息,更细致地为对外投资做好服务。我国中央政府还应积极参加国际上关于跨国投资规则的制定。当前,国际经济领域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则已经非常成熟,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关于国际投资的系统规则,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多边协商和规则制定,通过与“金砖四国”等其他新兴大国的协调配合,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投资长期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三)我国的对外投资还需要具有更多实质内容的具体政策支持从我国对外投资数额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对外投资直到进入21世纪才有了真正的快速发展。但限于实力及起步较晚,当前,我国对外投资的政策多数仍主要停留在为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氛围的宏观层面,多为原则性鼓励,真正具有实质内容的具体支持政策还有待于深入研究,拟定。例如,减少行政干预、取消冗余审批环节,把握好企业自主和政府管理的权限边界,从而简化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核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在财政、税收、外汇、信贷、保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对企业的“境外投资”予以进一步的具体政策支持。商务部、财政部可以设立境外投资企业人员培训基金,由国家财政出资,为企业培养更多跨国经营人才。在避免境外投资双重征税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营,试点实施境外投资加速折旧、延期纳税、减免降低企业及境外员工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优惠性支持政策,允许企业提留总投资额的20%作为亏损准备金,对资源能源境外勘探开发类投资给予技术援助和资金补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借鉴日本、韩国支持本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经验,我们必须制定更加详细可行的产业指导政策,支持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

企业投资项目 篇四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项目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是否完善高效,将直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鉴于此,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要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当下,很有企业出现破产、倒闭或者经营不善等现象,重要原因在于没有很好地管理其固定资产项目的投资工作,一旦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现大的风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便失去了经济基础保障。因此,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范性有效性对很多企业来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特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不同于企业其他资产的管理,在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首先,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管理有一定的合规性要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必须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随意进入相关投资市场。其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是一种规范化的管理。不同于个人投资项目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必须根据公司建立起来的规章制度,有关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效文件的约定,规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后,企业固定资产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其包括了投资计划制定、项目审批等多个环节,历经的管理周期也往往比较长。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步骤。企业固定资产项目的管理一般包括前期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及竣工阶段。前期准备阶段,企业通常要制作项目建议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方能进行项目可行性的研究,最终企业会就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需要注意的是,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作出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开始施工。可行性分析报告只有再次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后,项目方才可以进行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阶段有规范化的运作要求。项目方必须严格按照可行性报告的所说明的要求,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编制进行施工图的设计,设计完成后,还必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能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企业固定资产项目的竣工阶段,项目竣工后,上级主管部门会组织专门的人员就项目竣工所耗费的成本进行竣工决算审核,审核通过后,上级主管部门会再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即可完成固定资产的交付。

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一)前期项目准备工作不足。企业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逻辑是在拟展开项目投资前,应当就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系统分析,制定合适的投资决策。但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现状来看,企业在对拟展开的企业固定资产项目往往忽视了项目可行性的研究,反而在前期的准备工作中分外看重该项目是否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对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的要求十分严格,导致了企业在项目前期的准备阶段,会加班加点制作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这种速成的项目分析报告,不论对项目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否分析到位,其对于市场定位、市场分析都不可能获得大数据的支撑。

(二)项目规划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项目规划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从当下企业对于项目的实施管理情况来看,有些企业往往忽略了项目规划这方面的工作,很多情况下这些企业只是做一个简单的项目规划或者根本就没有项目规划,对项目进行施工,这直接导致了项目规划与实际情况脱节。除此之外,有些企业经常将项目规划的工作直接交由设计单位来完成,问题在于设计单位对于企业的具体情况往往不是很了解,出具的项目规划书与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很难实现有效衔接。这样,不但会造成人力财力上的耗费,而且也可能会滋生一些腐败问题。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有些设计单位为了在项目中谋利擅自进行超标设计,这不但影响项目的成败,而且对项目的安全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项目管控不符合标准。为了增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实践中可控性,防止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针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制度层面进行了多项规范要求。包括对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财务管理及工程管理,也包括对投资项目审批、验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通过这些顶层制度设计来保证投资项目的顺利运营。然而问题在于,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践中,很多企业为更快地推进项目进程,在具体开展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投资项目标准的要求执行,由此导致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就是由于项目整体建设水平尚没有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整个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存在潜在的风险。

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措施

(一)建立合理的项目评估体系。项目评估体系对于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而言非常重要,要保证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和可实施性,企业在前期准备工作阶段就要做好项目的科学统筹工作,要对项目认真进行策划和调查,这是项目得以顺利开展的一个基本前提。在项目评估体系的构建上,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做好项目分类工作。企业要对项目前期的调查与策划工作进行细致的分类,对于每一类工作都应该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来承担,明确分工。其次,参与项目调研的每一个工作人员应树立牢固的责任意识,企业建立明确的责任机制,健全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在调动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性的同时,做好责任管控这一关键环节。最后,要规范工作模式,将相应的工作内容进行规范。投资项目模式的构建可以利用数据库来辅助,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保数据库的真实性,因此要不断地对数据库进行更新,确保项目决策依据的准确性。

(二)建立统一的项目规范标准。由于企业固定资产项目的投资可能会涉及到企业各个部门人员,各个投资项目的顺利开展实际上依赖于企业各个部门的合力协作。基于此,企业固定项目的管理工作就不应该局限于某个部门或者某个责任人员,项目管理工作必须从全局的角度进行统筹,要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部门、所有人员进行统一的管理,督促各个部门之间协力配合保证项目顺利开展。此外,为保证各个部门之间的有效协作,防止各个部门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出现争执或者责任推诿的现象,企业应当为项目开展建立一个完善的项目规范标准,要求所有参与项目开展的部门、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规范标准开展工作,避免各个部门之间因标准不同而可能引起的一系列问题,提高项目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过程管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在这个长期的系统工作中,势必会涉及到众多工作环节,而每一个工作环节的失败都有可能导致整个投资项目失败。因此,对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来说,要切实加强项目每一个环节的管控力度,对于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应该做好记录。除此之外,在企业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管控工作中,企业不但要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好跟踪记录,同时还要对这些跟踪记录进行整合分析,加强企业对于项目的管控力度。如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工作,企业要对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出具进行明确规范;在项目实施阶段,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内容开展工作;在项目完成阶段,要加强对项目质量的评估工作,保证项目能够顺利竣工。

四、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固定资产项目管理工作也应当跟上时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当下很多企业来说,要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应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必须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管理力度,构建完善的、科学的、高效的及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才能够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葛雪梅,庄杰。浅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2(14):212.

[2]张英。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研究[J].冶金经济与管理,2010(05):46-48.

[3]肖兴茂。浅谈如何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效性[J].项目管理技术,2009(01):68-7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篇五

问:国家有关部门对赴港投资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2004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商务部是核准内地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实施机关。

2004年8月31日,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规定公布了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机关、核准期限、核准内容、核准程序等事项,为外经贸部门依法行使核准权力制定了规范。这个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外经贸部门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机关,将对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这项社会公共事务依法实施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同时,这个规定的出台,也是国家落实CEPA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有关内容,推动内地企业在香港投资的重要措施,将对我省企业加快在香港投资产生直接的推动作用。

根据商务部这个规定,受商务部的委托,我厅负责广东企业在香港设立企业的核准和上报事项,其中设立非投资类企业由我厅直接核准,投资类企业通过我厅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核准。

问:广东省企业在香港投资开办企业的有关核准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重点有五个方面的内容,即核准程序、报送的材料、我厅核准的依据、不予核准的投资方式、规定与以往的政策相比的主要特点。

问:广东企业在香港投资的核准程序是怎样的呢?

答:请参阅《广东企业在香港投资内地核准手续流程图》(见下页)。

问:企业需要报送哪些材料呢?

答:需要报送的材料有:

1.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结构等;

2. 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如果是合资企业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

3. 内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4.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需以外汇出资才需要提供)。

5.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问:省厅核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

1. 是否有利于内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2. 是否有利于香港地区的繁荣稳定;

3. 是否能够发挥香港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和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

4. 是否有利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的经济技术合作。

问:有哪些投资方式不予核准?

答:不予核准的投资方式:

1.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与香港的法律法规相悖;

2. 违反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或多双边协定、条约;

3. 利用赴香港投资开办企业从事国际犯罪活动;

4. 其他不适宜赴香港投资开办企业的情形。

问:与以往的政策相比,商务部这个规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我国企业在香港投资设立企业是从1979年开始的,伴随着驻港企业的发展,我国的管理体制从无到有,经过几上几下的放权收权,逐渐形成了目前的核准规定。与以往的政策相比,目前的核准规定具有鲜明的市场经济色彩。具体表现在:

1. 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内地企业在香港投资设立企业的政策取向从限制向鼓励的方向转变。规定的第二条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内地各种所有制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反映了国家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愿和积极开放的政策思维取向。

2. 规定面向各种所有制企业。改变了以往的文件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现象,今后,我厅在企业在香港投资开办企业的管理、促进、保障、服务等方面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企业投资项目 篇六

1.1高风险、高收益

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市场潜力,预期能够在风险投资介入期内快速成长,能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在现阶段,风险投资的大部分项目都聚集在科技企业项目。但是从高新技术与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到最终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比如说在技术、市场、管理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稍有不慎,所有的投资就会毁于一旦。风险资本所投资的项目都是经过非常专业的风险投资家筛选和评价之后,具有巨大潜在市场和发展前景的项目。近些年来,大多数的风险资本投资的对象是处于信息科技、生物工程等高科技领域的企业。

1.2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投资

风险资本是一种权益资本,而不是一种借贷资本,因此其着眼点并不在于其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他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的增值,以便资金退出市场后取得高额回报。这有别于传统的贷富不贷贫的信贷原则。风险投资选定企业或项目后,通常要进行投资结构和方式的设计,同时要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这样风险资本和被投资企业可以很好地结合到一起,信息相对来说比较对称。

1.3风险资本具有再循环的特点

风险资本以投入、回收、再投入的资金运行方式为宗旨,是一个循环的投资过程。投资者把着眼点放在风险企业的开拓阶段而不是成熟阶段,一旦创业成功,风险投资家即在风险市场上抛售股票,收回资本,获得巨额利润,风险资本退出。风险资本退出后,便会带着新的更大的投资能力去寻找新的风险投资机会,使科技企业不断涌现,从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带来经济繁荣。

2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的策略

2.1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披露机制

在加强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中,应当通过政府和科技企业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合理控制和规避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中的风险。首先,进行政府采购,提供政府担保。科技企业在其建设发展的初期,其贷款行为受到商业银行的严格限制,进而导致其融资能力不足,因此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项目迫切需要一个担保人为其担保,以获取商业银行的贷款。由政府作为企业担保人为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贷款,可以大大提高贷款速度,因此,政府可以针对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设立科技贷款担保基金等策略为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此外,对于国家直接控制或参与,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风险投资项目,可以直接通过政府投资或政府采购予以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为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提供担保。其次,制定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予以支持。相关司法部门应当根据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发展状况制定支持其发展与技术创新有关的地方法律、法规。科技企业是地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但是由于科技企业发展较发达地区起步较晚,因此其基础稍显薄弱,这样就减缓了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发展。同时,相关司法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运作的法律、法规,完善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使风险投资行为权责明确,对风险投资保证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正常运营,合理避免其操作与运营风险,推动地区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的长远发展。最后,将风险投资项目纳入政府创新体系。风险投资项目是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前的创新能力、创新环境和创新资源,因此,地区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将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纳入政府创新体系中,对其制定统一的推行计划。同时进一步完善地区的创新体系,提升地区创新体系层次,以此改变当前科技企业创新工作的现状,保证其风险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2.2积极培养科技企业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

在风险投资项目过程中,对风险投资项目的运行不但需要熟练掌握高新技术,且具有创新精神、敢于冒险、富有进取精神的技术人员,更需要具有金融知识并有较强风险意识的风险投资管理者。就目前来看,地区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较少,而近年来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与日俱增,所以复合型投资人才难以满足当前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发展。科技企业在发展其风险项目的同时应当积极培养复合型的风险投资人才。一方面,科技企业可以利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校等优势资源,通过与高校或相关科研机构合作,开设相关风险人才培养专业,以此满足市场对相关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加强对国内外风险投资人才的学习力度,积极学习国内外先进的风险投资项目管理经验,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国内外优秀的风险投资者进入,以此提高复合型投资人才的质量。

2.3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

科技企业在进行风险投资项目的过程中,资金、技术、人员、市场等相关信息还存在着沟通不畅,甚至是无法沟通的状况,这样的现实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脱节、人员沟通障碍以及市场信息滞后等不良影响,这些都会影响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使其风险投资项目因为信息沟通不畅而遭受不必要的风险,使本来就短缺的风险投资资金也不能正常发挥其作用。所以政府应当根据科技企业的实际需要,由政府牵头,企业参与,组织和建立畅通、便捷、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通过局域网或者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连接,使科技企业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专利、技术等技术市场的行情信息,并获取风险投资资金的信息,保证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这样既可以为相关的风险投资者提供适合的风险投资项目,也可以为科技企业的创业者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渠道,进而保证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充裕,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

2.4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

企业投资项目 篇七

【关键词】投资战略;投资组合;实物期权

企业的生存靠发展,企业的发展却要依赖于投资。这里的投资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企业在新领域的拓展,同时也包括企业原有领域内的创新。固然,企业要进入一个新的领域,需要依托于某个项目,并投入大量的资源。但是,企业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创新,无论是产品线的延伸还是现有产品的改良,都会面临来自技术、市场方面的风险,并耗费大量的资源,这就具备了投资项目最基本的特征。因此,项目投资是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这种选择和决策,无论是扩大再生产或是开拓新市场都将对企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投资战略的制订

企业投资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是和整体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相应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和稳定发展两种基本战略,投资战略也有两种基本战略,即创新型投资战略和稳定型投资战略。企业选择创新发展还是稳定发展,取决于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取决于对市场前景和企业态势的把握。而选择投资战略方向(产品-市场选择)与确定投资战略态势(竞争分析)构成了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它们构成了企业投资战略选择的前提。在明确了企业发展战略的基础上,投资战略的选择包括投资战略类型、投资时机选择和投资项目的优化组合。

二、投资项目的选择

企业投资项目的选择决不是漫无目的的搜寻,而是应该根据企业既定的投资战略,以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为基础,围绕企业核心竞争力进行项目选择。没有方向性的项目选择不但浪费大量的财力、物力,而且往往无法发现真正适合企业的项目,错失良好的投机时机。

1、基于企业投资战略的项目选择

企业的投资战略为项目的选择指明了方向,稳定型投资战略要求企业的投资围绕企业现有业务领域、现有市场进行核心多元化或者至少是相关多元化投资。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必然会围绕现有产品进行纵向或横向的信息搜寻。所谓纵向是指向现有产品的上游或下游延伸,横向是指丰富产品类型以覆盖更多的细分市场。无论是纵向还是横向都要求企业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内搜寻项目信息;与此相对应,创新型投资战略要求企业跳出现有的业务框架,开发全新的产品或拓展新的市场,甚至是在完全陌生的领域进行投资。但这种投资并不意味着四处开花,毫无方向,它必须以企业的投资能力为基础,以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中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延伸。

2、基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项目选择

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同时也决定了企业拓展的能力边界。企业必须明确的知道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是品牌影响力、管理能力、人才储备、技术水平,抑或是规模实力。无论是稳定型投资战略下的纵向、横向扩张,还是创新性投资战略下的完全多元化都不应该脱离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控制范围。例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品牌影响力,那么企业就应该在原有行业领域内,而不应该和原有业务脱离过大,否则品牌影响力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延伸;如果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人才储备,则需要进一步明确人才结构,技术人才充足的企业显然适合投资于产品的研发,而销售人才充足的企业则适合新市场的开拓。由此可见,在企业投资战略为项目选择提供了基本的方向后,企业核心竞争力再次确立了信息搜寻的范围及中心。

3、基于企业投资能力的项目选择

企业投资能力是由企业资金实力、现金流状况、筹资能力等因素共同决定的,投资能力决定了企业的投资规模,包括单个投资项目的规模和企业总体投资规模。投资项目规模的确定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投资能力决定了投资规模的可能性,就总体投资规模而言,企业投资能力决定了它的边界,超越自身能力的投资规模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对于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它必然是在总体投资规模内的,另外从分散风险的角度,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资源投资于某一个项目,这种项目风险将会是致命性的,一旦项目失败将威胁到企业的存亡。因此,企业对单个项目投资规模的确定必须在投资能力的基础上考虑风险分散的要求;其次,客观条件决定了投资规模的可行性,这里的客观条件包括物质技术条件、市场规模以及经济效益等。物质技术条件决定了投资项目的性质,资本密集性、技术密集性和管理密集性行业所要求的投资规模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市场规模决定着项目发展的空间,进而决定了投资规模的边界。经济效益通过项目不同规模下的边际收益率和企业资金成本间的比较,准确地界定了项目投资规模的临界点。企业总体投资规模及单个项目投资规模的确定再次缩小了投资项目选择的范围,这不仅有助于企业提高项目选择的效率,而且大大的节约了企业资源的耗费。

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整个项目投资的核心部分,是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因此,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着企业投资的成败。一份良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该做到对项目的前景和项目未来的运行轨迹作出精确的估算,从而保证项目决策的成功率。

可行性研究有三种类型: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科技可行性研究。机会研究的主要任务是为项目投资方向提出建议,即在一个确定的地区和行业内,以市场调查为基础,选择项目,寻找最有利的投资机会;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对机会研究认为可行的项目进行进一步论证,并据此作出是否投资的初步决定,是否进行下一步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

机会研究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更多的是对项目的风险、技术方案、经济效益等要素给出粗略的评价,往往限于数据选择的补充分,评价局限于定性的层次,无法精确的描述项目前景。而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才是整个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核心部分,它必须在收集大量数据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各项要素给出完整的定量分析,用准确的数据对项目进行评价,它是项目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是项目或方案抉择的主要依据之一。

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前景预测、技术方案评价、财务评价、社会和环境评价等重要内容,每个部分都拥有许多成熟的行之有效的评价方法和工具,本文不欲对此做简单的罗列,而将重点对企业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忽视的环节进行讨论。

1、项目风险评价

一般而言,项目风险评价包括自然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等诸多方面。在进行风险评价时,我们往往采用单因素分析和多因素组合分析。这种分析方法可完整的给出各类风险对项目的影响,但往往忽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从而影响了评价的准确性。首先,我们在利用单因素风险分析中所确定的相关性以及根据各风险因素的重要性所确定的权重进行多因素组合分析时,忽略了各风险因素之间的相关性,从而影响了整体风险评价的准确性。

其次,我们在风险评价时只局限于项目本身的风险分析,而忽视了企业同时投资的多项目之间,甚至是项目和企业自身所从事的业务之间的相关性。这关系到企业整体运行的稳定性和企业风险分散的有效性。

因此,我们在进行项目风险评价时,必须要对各项目风险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合理的估算,以准确的分析项目风险的影响程度。同时,要对各项目之间以及与企业已有业务之间的风险相关性,从整体上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2、项目能力分析

项目能力分析同样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它包括技术、管理、资金等各方面的因素。企业实际可行性研究中关注最多的往往是技术和资金能力的分析,因为这两个方面是最为直观,同时也是无法逾越的,但其它方面的因素同样是不容忽视的。

管理能力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容易被忽视,一方面是因为管理能力本身就无法准确的度量。另一方面,项目本身对企业管理能力的要求更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评价上的难度使得企业往往忽视这方面的考量,或者倾向于过度自信地评价自身的管理能力。这必须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对某些项目而言,管理能力往往比技术能力更为重要。这是因为管理也是生产力,管理决定着技术成果能否成功的实现商品化。

我们在进行资金能力分析时,注重的是企业的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这决定着企业能够向项目投入的资金量。但正如我们前面所提及的,在能够提供项目所需资金量的同时还需考虑风险分散的要求。同时,企业自身不同的状况也制约着项目资金的使用能力。对于自身业务现金流不充分的企业,如果新增投资项目有着同样的状况必然会进一步恶化企业现金流动性。而对于负债率过高的企业,不适合投资建设期长、资金回收慢的项目。

3、经济效益评价

项目经济分析是可行性研究的核心,这方面有着大量成熟的方法和工具。在现行的方法中,一般采用的是静态和动态相结合,以动态分析为主的分析方法,采用了能够反映项目整个计算期内经济效益的内部收益率、净现值等指标,并用这些指标作为判别项目取舍的依据。

净现值法的特点是强调对投资运转期间货币的时间价值和现金流量风险的考虑。其最常用同时也最完善的做法莫过于利用经过风险调整的现金流量和资金成本率计算净现值。然而,在实际中,一项投资的实施除了能带来一定的净现金流量外,还会带来其他无形的收益(资产)。因此,作为对传统方法的补充和纠正,实物期权法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被越来越广泛的采用。这种方法要求企业将项目的每一步投资看作一个期权,项目给企业带来的除了直接的经济收益外还包括对进一步投资或在新的领域发展的期权。例如,对一项新技术的投资,目前来看经济效益不佳,但如果不投资,企业或许就永远失去了在这一技术路线上的发展机会,因此这一项目的投资意味着企业购买了一份未来继续投资的机会和权利。

四、投资项目的决策

投资项目的决策包括对单个项目的取舍和多个项目投资额度的确定和优先次序的选择。

对于单个项目,企业需要考察的是项目内部收益率是否能够达到要求,相对于企业筹资成本,能否取得正的净现金值,项目投资所带来的期权价值以及项目投资所带来的项目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对于多个项目的决策,企业往往会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指标对项目进行排序,以此确定项目的投资次序。这种决策方法的问题在于忽略了项目之间风险的相关性,无法实现收益和风险的最佳均衡。因此,我们在多项目决策,即决定资源如何在项目间分配时,不仅仅需要考虑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和风险特征,还需要衡量各个项目以及新项目和企业现有业务之间风险的相关性,在确保投资效益的同时实现投资风险最小化。

鉴于项目投资对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企业在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和决策时一定要遵循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坚决杜绝决策程序的随意化和形式化,要深入的考察和权衡项目的方方面面,并将项目纳入到企业整体中加以系统的考量。这样才能确保企业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本文对项目投资的选择和决策做了简要的思考,并对企业实际操作中容易忽视的环节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对企业的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备注】

【1】许世刚,茅宁。不确定环境下项目投资决策的实物期权方法[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1:65-69

【2】陈海芳,宋平。管理期权在项目投资决策中的应用[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18-20

【3】郭百钢,韩玉启。基于实物期权的项目投资决策方法科学管理研究。2004.2:73-76

【4】李向红。内含报酬率法在项目投资决策中的不足与完善[J].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32-33

企业投资项目 篇八

关键词:项目投资;计划管理;企业

一、企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实施的前提条件

在也企业管理过程中,计划是作为一项相对基础的职能存在的,能够确保企业投资目标的准确性。如果投资项目涉及较大的金额,那么,也就说明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等同,并伴有较长项目开展周期等特点,形成了复杂的项目投资行为。正因如此,企业更应进一步管理投资项目计划,并将计划工作置于企业项目的投资运营与售后服务进程中[1]。计划管理是就企业投资项目而言的,对企业投资的项目进行明确是实施投资计划管理工作的第一步。如果发生投资偏差的情况,计划将无法发挥其应有效能。那么,企业在项目投资中,应结合市场的发展态势,对投资项目进行全方位考察,确定项目投资时,更应找准市场的供求以及产品的定位,并结合企业的实际预测项目的投资成本、投资实力、以及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来进行投资计划。同时,企业管理工作者所编制的项目投资报告应具有可行性和完整性,深入分析投资风险,以明确投资项目与投资目标。

二、企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方法

(一)对企业项目投资的计划成本进行分析

分析计划成本旨在进一步对企业各分项目的成本进行控制,从而使得出的企业经营水平更具有客观性与公正性。由于投资项目往往涉及到多个分工,那么,相关业务部门对接工作相比繁多。由于部门在运营中,更多的是对自身情况进行考虑,致使企业投资成本膨胀的问题发生,最终影响了企业的投资的效益受。可以说,健全的计划成本分析能够客观、全面、准确的对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反应。另外,待企业项目计划成本审核通过后,在实施计划成本过程中,应严格实施计划细则,保证成本控制工作得以进一步落实[2]。首先,由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部门对计划成本进行分析,编制出相关材料,并及时传达给相关合作部门,从而确保企业财务部门的拨款计划以及各部门的用款计划能够规范化。如果存在超出原定计划的用款时,应给予另行批报审核,再由企业的计划部门对计划成本作出适当的调整,以确保成本得以科学的控制。

(二)对企业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进行汇总

在企业项目建设中,对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进行汇总旨在对企业项目运行过程进行科学的指导,从而使各个部门的协调工作得以邮寄的进行,提升企业的整体生产水平,实现企业资金的流动得以趋于动态平衡的目的。由于部分企业项目所涉及的投资金额比较庞大,再加之具有较长的运营周期,导致企业项目资金的成本控制面临一定的难度。尤其是部分投资项目是通过高价获取到的,为了加快资金周转,就要借助汇总有效而科学的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来为企业项目的平稳运行提供保障,从而使企业资金使用有效率得到提升。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能够直接影响企业产品的销售工作。因此,企业销售产品时,就应通过企业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来实现对产品使用期限的控制与把握。同时,还应该在销售合同中,对产品的供货期加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企业的销售部门能够更好地对产品进行组织销售。对企业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进行汇总还包括形象进度控制工作,该项工作能使客户燃气购买产品的欲望与信心,有助于企业销售效益的提升。

(三)对企业项目投资的资金平衡计划进行编

资金平衡计划涵盖了资金的使用计划与来源两方面内容。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是借助进度成本与编制计划成本来进行调整和控制的[3]。企业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往往是企业的借款、自备资金以及银行的贷款等途径。部分企业的投资项目在开发投入生产时,缺乏对企业实际状况的考虑,造成项目资金的来源与实际运作资金失衡的情况。同时,企业的成本收回、产品的销售对于、资金回笼三者关系紧密,也是项目投资资金平衡的关键因素。因此,企业应该对企业项目投资的资金平衡计划进行科学编制,加强对投资成本的控制,制定合理的流动资金的比例,以上均为编制资金平衡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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