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起诉书(最新6篇)

2023-12-05 18:33:32

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6篇《拖欠工程款起诉书》,希望能为您的思路提供一些参考。

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范文 篇一

原告:霍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系个体户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的经营者,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经营场所:佛山市XX区XX镇街道XX工业区XX号厂房,注册号:XXXXXXXXXXXX。

被告一:李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二:佛山市XX区X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XXXXXXXXXXXXXX,注册号: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XXXX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XXXX(利息以XXXXXX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XXXX年XX月XX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将其从被告二处承包的佛山市XXXX有限公司在XX工业园的部分土建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以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的名义与被告一签订《工程承揽责任书》,约定原告承包佛山市XXXX有限公司在XX工业园的车间B、C的金属钢结构工程。

《工程承揽责任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工程项目也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一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中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欠条》一张,确认其仍欠原告工程款XXXXXX元。后来被告一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

原告认为,因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存在非法转包分包关系,这种关系直接导致原告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对所欠原告工程款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霍某

XXXX年XX月XX日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男,汉族,****年1月8日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1单元1楼4号,联系电话:1*****。

被告*****,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联系电话:1****。

诉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8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装修工期为: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合同金额为:63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即无故拖延工期,经原告多次口头、电话和短信交涉被告仍不履行应尽之义务。被告之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证据目录

证据一、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证明内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证据二、原告支付合同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

证明内容: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三)

原告:西安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XX区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执行董事

电话:029—

被告:XX市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省XX市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邮编:XXXX

电话: 0935—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接待团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追讨团款而支付的费用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年**月**日, 被告委托原告接待团号为DT-0 的旅游团队,双方就此达成了委托接待协议,团队行程为东线、华山、市内、延安五日游,先行支付部分团款,余款团队返回后即付。团队抵达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协议,完成了该团接待,接待质量良好,团款共计人民币 元,被告已支付 元,尚余 元未付。**年**月**日该团按期返回。之后,被告一直拖延未支付剩余团款,经原告多次书面催告,并派专人上门催收,被告仍未支付。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严重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根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范文 篇二

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我市许多中小企业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由此引发的民商事案件大幅度增量,能否妥善处理好这些案件,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市法院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大局,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紧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主线,树立“主动靠前服务”的工作理念,妥善审理和执行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借款纠纷、劳动争议等涉企案件,为企业实现健康平稳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以实际行动帮助企业提增发展信心,与企业共克时艰。

一是调整思路,强调一个“准”字。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特殊经济形势背景下有效发挥司法能动性的重要意义,明确提出“保稳促调”的工作思路和“主动靠前服务”的工作理念,深入基层开展调研,重点走访我市骨干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摸清国际金融危机对辖区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掌握企业的司法需求及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服务大局”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确保审判工作始终坚持服务大局这一正确方向,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在为企业排忧解难,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方面的能动作用。

二是抢占先机,扣住一个“快”字。为切实加强对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纠纷的司法应对,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一把手挂帅的涉企案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一遇有重点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立即向党委政府报告,积极争取党委牵头下的统一协调处理。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实行专人及时接诉、专人及时审查、及时立案的“一站式”立案程序,对企业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且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当日受理,当日制作裁定,当日采取保全措施,有效避免日后执行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2009年1-4月份,法院处理的涉企纠纷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平均缩短7天,有效减轻企业维权成本。2009年11月份,我市重点骨干企业浙江宝诚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逃匿,企业面临倒闭,涉及关联企业和担保企业28家,拖欠银行贷款等债务达16.6亿元,中级人民法院迅速成立专案领导小组,专人专窗受理与宝诚公司相关案件,派遣精干力量果断采取保全措施,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经过近半年的大量工作,现大部分案件已得到妥善处理,有效防止了因企业闭停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是因案制宜,讲究一个“活”字。中级人民法院打破对陷入借贷、合同债务等纠纷的企业穷追猛打的传统处理方法,坚持区别对待、因案处置,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度过经济难关。对已经歇业、停业或者有明显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企业,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评估、拍卖等财产变现进度,尽可能采取“同业转让”与“整体拍卖”的方式,提高企业财产的持续利用价值,降低因企业倒闭而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的冲击。对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慎重采取资金冻结、固定资产查封等静态查封手段,强化协调力度,灵活运用信用担保、入股等手段,大胆实施“放水养鱼”的挽救策略,积极促进企业的复苏,维护企业的再发展能力。如中级人民法院在分别执行涉及某金属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和某电子有限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针对企业负债千万但尚有生产经营可能的实际,积极组织负债企业与债权人的协商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和债转股协议,为负债企业发展减轻障碍,创造有利条件。

四是统筹兼顾,突出一个“稳”字。法院立足于维稳大局,高度重视因企业倒闭引发的群体性欠薪纠纷,密切关注我市企业运行的基本情况,将在其他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有债务履行困难、资不抵债、变卖转移财产等迹象且影响企业付薪能力的,采取个案随时沟通的方式向党委政府汇报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准备、早处理。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突发性欠薪事件的信息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掌握企业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安抚讨薪员工情绪,引导其参与调解协商。对涉及人数众多、矛盾尖锐的欠薪纠纷,在实施诉讼费缓免交的同时,坚持多方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欠薪案件应急处置预案,在法院全力执行的前提下向涉诉企业所在地政府申请先行垫付工资款,防止酿成突发,有效消除社会稳定的隐患。2009年以来,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执结群体性的劳动报酬案件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劳资纠纷17起,为1400多名职工追索劳动工资近3300万元。

拖欠工程款起诉书 篇三

原告:颜某,,男,汉族,19XX年8月29日生,湖南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某某镇。

被告:刘某,男,汉族,19XX年2月27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某某区。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建设工程欠款60000元整,并请求人民**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追讨该笔欠款花费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计80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刘某从韩江北桥总包中铁十三局承包该桥东岸引桥工程。

原告颜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认识,原、被告达成承包协议,原告承包被告承包的东岸引桥工程中的模板工程。

原告从20XX年初开始施工,到20XX年初完工。

到20XX年8月27日,被告与原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万元,被告当天写下欠条。

该欠条约定被告于20XX年春节还原告2万元整,20XX年7月前将余下欠款付清,但被告一直未付款给原告。

原告多次向被告电话催讨,被告总是借口不给。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特向贵院**,请贵院****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

具状人:颜

20XX年8月 10日

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范文 篇四

关键词:建筑企业;应收工程款;信用风险;管理

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和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建筑市场供过于求,导致了过度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致使建筑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的垫资压力和助长发包方工程款支付的信用缺失,工程款的严重拖欠使建筑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加强应收工程款信用风险防范管理已经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

一、建筑企业应收工程款信用风险的主要特点

(一)起因复杂多样。发包方付款信用风险一般体现在以资金困难、工程量签证手续未完成、工期延误、工程质量有问题以及以结算未完等各种事由拒绝支付。

(二)处理难度较大。应收工程款所涉标的额巨大,通常会达到几百到上千万元;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合伙、挂靠、分包、转包等诸多法律关系。

(三)解决周期较长。工程款的时间跨度较长、证明工作量相关单证及往来信函较多,技术问题较广,导致解决应收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周期较长。

二、建筑企业加强应收工程款信用风险防范管理的必要性

(一)建筑市场竞争形势加大建筑企业垫资压力和清收应收工程款的难度

随着建筑企业的迅速发展,很多建筑企业进行重组改制形成建筑企业集团化,竞争更为激烈,为争揽到工程,不惜竞相压价和接受发包方的苛刻条件。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成“惯例”,按约支付款项的信用缺失;建筑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一般在拖欠严重时才开始重视,最后为清收工程款不得不投入大量人财物,甚至成立专门清欠部门,付出更多管理成本。

(二)施工合同的复杂性使建筑企业应收工程款债权面临很大的风险

施工合同是目前最复杂的合同之一。该类合同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繁多。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对承包方至关重要,但条款内容约定的主动权在发包方。

(三)建筑企业对发包方信用风险管理的薄弱导致应收工程款的拖延支付

建筑企业履约中在签证和索赔两个方面的信用风险管理比较薄弱,在工程施工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程序进行签证和索赔,最后导致工程款的结算争议和拖延支付,造成原本可得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法律支持。

三、建筑企业应收工程款的信用风险防范管理

(一)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应收工程款纠纷

目前建筑市场是发包方市场,建筑企业在解决应收工程款问题上存在很多顾虑,担心自己与发包方诉讼过多声誉受损,影响今后承揽工程和市场形象,要避免诉讼但又希望有效解决问题,应加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管理:

1、及时对发包方进行商务调查(主要指发包方的企业信誉,违约记录,对外负债等情况),建立发包方信用风险档案。由于建筑企业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有些建筑企业进入诉讼程序才发现发包方基本濒临破产,资不抵债。因此,建筑企业可从合同签订或者发包方出现付款存在信用问题时就开始让法律顾问介入,对发包方进行信用风险信息收集和管理,提高通过诉讼解决应收工程款纠纷案件的质量。

2、按照证据的法律证明效力标准加强基础管理,使法律顾问协助完善和收集与从招投标到竣工所涉及工程款债权的有关合同、补充协议、洽谈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审定书等文件资料,使建筑企业形成有效债权证据,让发包方没有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3、建筑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的核心权利是按合同约定及时得到工程款。权利的主张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建筑企业依法行使催告权,如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可书面函告提示并督促发包方依约支付进度款以及提示发包人不及时履约可能产生的后果。再如发包方拖欠工程结算款,建筑企业可向发包方发出行使优先受偿权通知,要求协商折价或拍卖,迫使发包方积极偿还工程款。

4、对发包方的违约行为从合同和法律角度有理有节进行处理。例如在发包方违约拖欠工程款时,对于在建工程,可以采取停工措施,但必须先向催告;对于竣工工程,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缓交、拒绝交付工程或相关的工程竣工资料。

(二)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应收工程款纠纷

多数建筑企业一般只有在发包方支付信用严重缺失情况下才主动提讼,但建筑企业此时提讼才发现,本来可以主张的应收工程款债权由于超过诉讼时效或由于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而败诉或者胜诉后却无法执行到位。因此,建筑企业要通过诉讼手段防范发包方工程款支付信用风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最佳时机。选择的时机一般是在发包方工程款支付存在严重信用问题或者发包方恶意拖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且发包方的经营状况还未恶化,有资产可供执行。

2、准确确定被告。选择被告不仅考虑施工合同的签约当事人,还应考虑在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证件中持有一证的任何当事人。

3、准备证据资料。由于工程合同履行时间跨度长,相关合同协议、往来函件及工程的经济资料繁多,所以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切忌盲目。

4、确定诉讼请求。应考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考虑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诉讼费,还应考虑律师费、停窝工损失等等。律师费用在诉讼案件中除非合同有约定法院一般不支持,但在仲裁案件中只要能够举证证明争议主要过错在发包方,一般能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5、采取保全措施。成功进行财产保全能保障胜诉后得以顺利执行。

拖欠工程款起诉书 篇五

20xx年x月x日,债务人xxx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日生,x族,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

被告xxx,女,19xx年xx月x日生,x族,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

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范文 篇六

[关键词] 农村小微企业;调解组织;诉讼;纠纷

[中图分类号] DF411.9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3-0187-02

一、一次农村小微企业访谈引发的思考

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了解到学校附近创业园区内的小微企业对合同、知识产权,甚至是诉讼等相关法律服务的需求后,笔者试图了解农村的小微企业是否也有一样的法律服务需求。在走访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内部分村镇的小微企业的过程中,大多小微企业经营者表示他们并不需要法律服务,尤其是诉讼类的,其中一位小微企业经营者的回复使人印象深刻:“我们这种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如果我们双方之间无法谈妥,那么法律介入就更不能解决了,除非我们以后都不想合作了。其实只有我们双方最清楚什么样的方案最适合处理我们之间的纠纷。”

@些小微企业经营者看似不懂法,因此政府一直在大力开展“送法下乡”、“普法进企业”等活动,但进一步深入思考后不难发现,这并非简单的一个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农村小微企业之间可以很快达成协议,并非想象中的那么理所当然。如果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作指引,解决纠纷的手段必将五花八门,而他们之间的协议也将难以达成。他们之间总是能达成协议,是基于双方对于国家法律都存在一定的了解,依赖着法律起的指引作用。正是法律的指引作用,使得双方认为他们所达成的协议是相对合理、双方可以接受的。

既然法律的指引作用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为什么农村小微企业经营者还是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呢?

二、农村小微企业经营者懂法却不用法的原因

(一)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效率低

第一,时间成本高。诉讼程序从当事人至最终审判,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会耗费大量的时间。而对于农村小微企业经营者而言,根本没有多余的精力,更没有多余的员工可以花大把时间去准备诉讼所需材料、走诉讼程序。第二,金钱成本高。诉讼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支付律师费以及旅差费等,同时,因为企业涉诉,经营者本应专注于发展企业的时间精力受到分散,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是无法估量的。第三,诉讼成效不理想。正如被采访的小微企业经营者所说:“我们自己都解决不了,法律介入更加无法解决。”农村小微企业的纠纷主要有如下两种:①一方实在已经没有能力满足对方要求,例如濒临破产;②一方利用对方需要与自己长期合作盈利,向对方提出过高的要求。第①种情形下,通过诉讼程序,得到的判决是没有执行力的判决,反而还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财力。第②种情形下,通过诉讼程序,虽然从短期来看,可以维护正义,但是这个判决也意味着双方今后的合作可能性大大降低。而农村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就在于,其合作伙伴相对固定,失去一个固定的合作伙伴对其未来发展的不利性可想而知。

正如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所说:“我们在讨论审判的应有作用时,不能无视成本问题,因为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

(二)现有法律规定与农村小微企业需求不相符

正如梁治平教授所说:“正式法在有些情况下,与乡土社会的处理规则不一致,难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法律之于我国来说,是一种舶来品,国内很多法律的制定都是参考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虽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但大多从城市的角度考虑,鲜少涉及农村现实情况。由于城市与农村地区存在的明显差距,一部统一的法律有时很难以“全有”的方式全面实施。而在一个实行成文法、法官只能严格依法办案的国家,这种立法的超前与滞后都会对司法功能发挥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农村小微企业经营者来说,我国早在2002年就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该法律只规定了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且多为“喊口号”式的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各地政府也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条例。而今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虽然明确提出了微型企业的概念,在相关促进措施和制度安排上向小微企业倾斜,但仍旧以规定融资方面的扶持政策为主,对于小微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纠纷解决几乎没有提及,或者规定太空泛。

具体而言,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在经营过程中,农村小微企业被欠款是很常见的现象,这一条的规定关系到这些企业的生存问题。但该条的规定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只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而事实上,中小企业相互之间也会拖欠款项;第二,只规定了中小企业在被欠款时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基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实现。该规定还是太过于宽泛与缺乏可操作性,对于违反规定的没有设置任何法律责任。

三、有助于农村小微企业经营者解决纠纷的措施

(一)设立专门的调解组织

1.专门调解组织的组成

组织成员应从退休的公安、检察、法院工作人员等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取,这样既可以保证调解组织成员的专业性,又能保证其有充足的精力。

虽然大多数农村村委会均设置了村级调解委员会,但是这些调解组织多善于调解村民之间的婚姻、分家析产等人身关系,对于小微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财产纠纷则很难开展调解工作。究其原因,这些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多由村主任或者其他村干部兼任,其精力有限,而小微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财产纠纷往往需要双方多次协商;同时,这些兼任的调解委员会成员欠缺专业性,不是基于法律指导下的调解,很难同时使双方满意,只有熟知法律的调解员才能在双方的调解中快速找到平衡点;即使调解结果双方都满意,调解委员会也很难意识到将调解结果变得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性,例如,为双方起草一张形式与内容均合法、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或者协议,使双方的调解结果受法律的约束。

2.专门调解组织别的设置参照人民法院的管辖

专门调解组织应设立为街道办事处及以上的政府组成部分,而非以村为单位设立。这一方面有利于保证经济性,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调解结果的权威性。小微企业虽然地域性强,但是并非均集中于一个村,以某一个村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从而降低调解成功率和权威性。

对于小微企业经营者之间纠纷的管辖,各专门调解组织原则上只能管辖双方均为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小微企业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从而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3.改变农村企业普法方式

应当适当减少目前十分流行的“送法下乡”、普法进企业等强调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的活动,而是在农村小微企业宣传中,引导经营者找上述调解委员会调解。

对于传统的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小微企业经营者都熟知,他们需要的是更加省时省力高效、友好的纠纷解决途径。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要综合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农村的民间规则和习惯。一切脱离现实而制定的法律都将成为睡眠法条,大家即使了解也不会去适用它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小微企业的注册成立提供了极大便利,但事实上,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相关的纠纷才是他们发展的短板。银行出于利益考虑,只愿意贷款给有保障的中大型企业,小微企业一旦遇到被拖欠款项等资金纠纷,极有可能陷入困境。而《中小企业促进法》偏向政策支持,而政策由于其本身的宏观性,很难落实到每一个小微企业。因此,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更应该联系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完善小微企业债权债务担保方面的立法,放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等。

另一方面,针对与农村小微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中小企业法》及其修订草案,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法》的可操作性。例如,对于前述第53条,应当明确规定政府部门或者其他任何企业拖欠小微企业款项的,应当处以什么幅度内的罚款,并且按拖欠款的比例对小微企业进行赔偿。从而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教育作用和预测作用,使小微企业经营者能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根据《中小企业法》的规定预测风险,提前制定防范措施,在纠纷发生后能够提出有针对性的纠纷解决方案。同时,该法应当更精准地瞄准小微企业,解决小微企业的问题,建议将本法改为小微企业促进法。在附则里面加上一句,“中型企业可以参照小微企业的促进办法来执行”。

[参 考 文 献]

[1]陈丽平。关于化解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问题的思考[J].科技展望,2014(23)

[2]贺寿男。“私了”现象的博弈逻辑分析[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0(6)

[3]苏力。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J].中外法学,1993(6)

以上就是壶知道为大家带来的6篇《拖欠工程款起诉书》,能够帮助到您,是壶知道最开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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