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技术方案(优秀7篇)

2024-04-01 10:32:28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高效地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进行安排的书面计划。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本文是壶知道编辑为大家收集的建筑工程技术方案(优秀7篇),欢迎参考。

专项施工工程施工方案 篇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管理,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和谐稳定的水工程建设环境,根据《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凤治工办发〔〕1号)和《临沧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临沧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水发〔〕64号)要求,结合我县水利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和“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资金和干部”三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提供保障。

阶段性目标是:全面治理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使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水利工程建设法规制度比较完善,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工作任务

依照全县及市局的总体部署,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1月1日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立项、在建和竣工的规模以上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逐一进行排查治理,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一步建立预防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县水利局负责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治理,对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乡镇负责所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治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直接负责所管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县水利局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理业务领域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总工办牵头负责水利工程规划、项目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勘测设计队牵头负责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病处管理局(总工办)牵头负责中小型(包括小(一)型病险水库)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水土保持股牵头负责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工程管理站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干支渠防渗、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工程;防办(抗旱防洪股)牵头负责河道治理和水电等工程;水政股牵头负责取水和排污许可管理等。

三、任务分解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为如下4个方面22项内容: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着重解决或避免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粗糙、“报大建小”和不按程序变更设计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1.加强水利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开展规划后评估;对依法批准的水利工程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严格水利项目审批。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完善配套制度和立项审批集体研究决策机制,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2号)等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监管,严格实施规划同意书审批、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水行政许可事项,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项目分类、审批权限、报批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衔接。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3.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推行项目前期工作招标制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 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从规划布局、工程方案比选论证、建筑物用地控制标准等方面从严把关,优选工程占地少、经济合理的工程方案;对前期工作不完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安排投资计划。

责任领导:何国伟

牵头单位:勘测设计队;协办单位: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4.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级《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1550号),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确需调整概算的中央投资水利项目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部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财务统计股、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5.督促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加强对水利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采取控制审批新上项目、调减投资计划安排,申请财政部门扣减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的方式进行处罚,促使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责任领导:纪元武

牵头单位:财务统计股;协办单位:总工办。

6.强化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管理。进一步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的农村水能资源管理职责体系,建立健全规范高效、协调有序的农村水能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开展农村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并加强成果管理;配合省市县有关部门编制和修编中小河流水能开发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水能资源开发程序和开发方案;建立和完善农村水能资源公益开发与政府调控制度;配合各级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四无”水电站,坚决遏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

责任领导:杨旭新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协办单位:防办(抗旱防洪股)、水政监察大队。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7.规范招标活动。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8.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136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9.规范评标工作。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加强围标串标管理,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防范和打击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三)加强工程建设和质量安全管理

着重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突出问题,避免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10.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时效性。

责任领导:杨旭新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协办单位:总工办、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1.研究解决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实际,加强对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重要环节的调查研究,规范建设管理;统筹建设管理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

责任领导:范玉龙

牵头单位:工程管理站;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测设计对、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2.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招标、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参加单位必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3.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导则》、《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导则));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4.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真贯彻《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办发〔) 164号),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提高依法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5.严把开工审批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64号)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 144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6.强化验收管理。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办公室、财务统计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7.加强质量管理。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 339号),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确保质量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水财务统计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8.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和安全事故查处督导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安全办;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9.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项目账务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等;完善灌区、农村饮水安全及扩大内需水利工程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责任领导:纪元武

牵头单位:财务统计股;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做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信息公开透明,市场推入和退出机制健全,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程序,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20.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广泛梳理有关信息,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办公室;协办单位: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信用信息入库,并与相关管理部门的信用记录进行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形成,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制定出台建设管理问责办法、咨询评审管理办法和勘测设计问责办法,对勘测设计、咨询评审和建设管理各环节逐步推行问责制。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办公室、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四、工作步骤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共分如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二阶段:认真进行整改(20xx年第二季度至20xx年第二季度)。针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及时总结并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尽快修订完善。

第三阶段:巩固治理成果(20xx年第三季度)。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牵头单位、各乡镇写出专项治理总结报告,于20xx年8月底前报送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综合类总,并向市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保障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组织,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落实工作责任

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扎扎实实地把工作做好,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将工作责任和措施分解到项目,落实到人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三)搞好协作配合

施工组织设计范文 篇二

【关键词】:施工组织;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510(2008)0810033-02

1. 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类──投标方案、实施方案

区分施工组织设计的种类是现实工作的要求,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往的施工组织设计分类,是根据设计阶段和编制对象的不同,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三大类。实行招投标制度后,施工组织设计还是投标文件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部分。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简称投标方案)与施工用施工组织设计(简称实施方案)因其不同的特点,应作为两类施工组织设计看待。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方案的种类,来确定编制的重点和深度。

1.1 投标方案与实施方案的区别

(1)方案作用:投标方案的作用是投标;实施方案则是指导整个工程的全过程施工;

(2)侧重点:投标方案的侧重点是总施工部署、施工进度、主要分部施工方法和质量安全文明措施;实施方案则要求详细、全面;

(3)编制时间:投标方案在投标前编制,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编制时间往往很仓促;实施方案在工程开工前编制,但施工中应完善、补充;

(4)投标方案投出后就不能再修改,方案优劣直接影响中标与否;实施方案则可针对客观条件的变化来改变、优化、补充方案。

1.2 投标方案与实施方案的关系

投标方案与实施方案的关系可描述为投标方案是实施方案的基础和依据,实施方案为投标方案的深化与拓展。

2. 将施工组织设计贯穿于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

对于某一具体工程来说,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中标、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施工组织设计就是一本全面指导工程施工的“特别规范”,它比规范、规程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将施工组织设计贯彻于项目施工的各个阶段是现实的需要。

招投标阶段,投标方案是制订报价方案的基础,优秀的投标方案,先进的施工方法,各项有力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措施,都是竞争取胜的重要砝码。

进入施工阶段,应确立动态实施方案的观点。以往我们强调工程开工前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否则不得开工,但有相当多的工程虽然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但实际执行却不如人意,甚至有的根本无法实施。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局面?通过多年来的实践,我体会到,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忽视了方案的动态特性。摆脱计划经济的桎梏,投身到市场经济的海洋,客观环境、条件更加扑朔迷离,某一项方案只有在其特定的条件下才能成功,可想而知,对于建筑工程这样一项持续时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系统工程来说,想在开工前就将整个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考虑到多么周到、详细,这是不现实的。只有尊重客观现实,充分认识到实施方案的动态特性,才能使实施方案发挥真正的指导作用。

方案的动态特性还体现在方案的编制组织上,许多年来在许多企业,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往往是由个别人编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与材料、机械、劳动力等部门的脱节,使施工组织设计开始就先天不足,到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编制者与实施者的分离,无法起到指导作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只能束之高阁。

方案的动态特性也体现在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上,也就是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以防管理失控。

基于上述观点,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贯彻应注意下述几点问题:

对于实施方案的编制,在施工前,应着重施工组织管理体系确立、施工部署的确定、基础部分施工方法的选用、施工总进度计划(各阶段节点)的编制、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及各项需要量(包括劳动力、施工机械、周转材料、材料等)计划等;工程开工后,随着工程的不断进展,分阶段编制实施方案。如主体结构阶段、装饰阶段等,重点以分部工程施工方法的选用、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及各项需要量计划等为主。

对于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应采取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方法,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编,使施工组织设计真正起到指导工程施工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变化了的客观条件,必须编制相应的分部项施工方案,对分部项施工方案,也应看成是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补充与完善,是整个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组成部分。

对于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应做到动态管理,跟踪管理。另一方面,对于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也应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做到了以上几点,动态的实施方案就会真正具有指导意义。

3. 编制投标施工方案的几点体会

3.1 编制好投标方案的关键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做到既要把握住重点项目,又要兼顾全面无遗漏。投标方案是承包方对工程施工所作的总体部署和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所作的全面承诺,是招标方评标的主要依据之一,稍微的疏忽都会使招标方产生疑问而影响工程中标。从这一点来看,编制投标方案的难度大于编制实施方案。

3.2 投标方案的重点之一是要确定适应工程施工管理需要的现场管理体系,组织精干的管理班子,招标方对此十分重视。在几项议标工程洽谈中,业主明确提出必须由曾获上海"白玉兰"奖的项目班子进驻现场。对此,必须在投标方案中予以明确。

3.3 投标方案的重点之二是要编制好施工进度计划。不仅要明确重要节点(如地下室完成、主体封顶等)的完成日期,有时候对复杂的施工阶段还要排出更细的计划。如对于有砼内支撑的深基坑施工,就必须明确支护挡土结构的施工时间,内支撑浇筑与土方的交叉作业安排,内支撑拆除与地下室施工的安排等;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明确砌体的插入时机,内粉刷、门窗、楼地面工程施工安排,电气、给排水、暖通的配合与插入等。

在此基础上,必须制订好相应的保证工期的措施,使业主相信你的进度计划是能够确保的。

3.4 投标方案的重点之三是制订好安全技术措施。目前最为重要的是深基坑及周围环境的安全问题,防护难度加大。煤气、自来水、电缆、道路以及建筑物离基坑越来越近,此外,还多了对地铁的保护,对古树的保护等。对此,必须制订相应的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安全。

3.5 投标方案的重点之四是规划好施工平面布置,搞好文明施工,这些虽然不是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则问题,但却是衡量承包方施工管理水平高低和是否注重社会效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招标方往往也相当重视。

4. 对微机辅助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探索

建设部以建建[1994]490号文件了建筑业1994 1995年和“九五”期间重点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的通知。

4.1 主要特点

4.1.1 使用简单源程序采用Foxbase和Basic语言混合编制。只要稍微了解计算机语言就能运用。

4.1.2 可适应各种不同结构类型的工程,程序以各种不同的施工工艺、不同的质量、安全等技术措施为单位,储存于数据库中,程序运行时列出各单项名称,用户则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键入“Y”(采用)或“N”(不采用),微机就自动将其连接成篇,经过编辑修改后即可。所以编制方案的针对性强,能突出重点,也不会遗漏内容。

程序设计了13种投标方案的固定表式(按上海市要求),只要按屏幕提示输入相应数据,便能迅速生成所需的表式。

4.1.3 对所有数据库内的资料均可以进行增加、修改或删除,这样就能更好地适应形势的发展,及时将成功的施工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的技术措施输入微机,运用到实际工程中去。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方案 篇三

【关键词】水利水电基础施工,方法,质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工程建设业主负责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资本金制"五制"的推行,以及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设备生产能力的不断进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速度与以往相比已有大幅度提高。同时,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了适应竞争,树立品牌,对快速施工也有主动的、积极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工程快速施工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是十分必要和有价值的,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对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学习,我了解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专业课。其主要特征是实践性和综合性强,它是在总结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从施工技术、施工机械施工组织与管理等方面,研究多快好省地进行水利水电建设基本规律的一门学科。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的作用和地位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利资源难以满足需要,为了获得更多的水利资源,我们就要依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来满足我们日益增长的需要。水利水电是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它的利用是社会进步到现阶段的产物。进一步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直接促进了水利水电工程的创新以及发展,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利水电的施工技术的创新起到非常关键、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实施中,技术是它的根本,只有技术作保障才能在艰巨的重大工程中完成工程建筑的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施工技术将直接关联作用到水电水利的效益和产生的影响,它并不只是简单的一个工程而已,它是构成整个水电水利工程的一个重要要素。换句话来说,能不能够熟练的,灵活的掌握并且运用各种各样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会直接影响到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只有充分的掌握好,并且运用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才能够有效的、全面的展开相关的管理、控制工作,将技术含量高与社会相紧密联系的技术用到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施工中,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进而才能够从本质上去实现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设的双重效益,也就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这里我们仅仅探讨一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地基基础施工技术。通过学习我们知道地基与基础是建筑结构的重要组成部位,其中基础处理在水利水电施工中占重要地位,这应引起施工作业者的高度重视,对于施工研究人员,我们一定要根据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采用特定的技术手段来减少或消除低级的不利缺陷,改善和提高低级的物理力学性能,使地基有足够的强度、整体性、抗渗性及稳定性。

二。水利水电工程基础施工的新要求、新方法

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方案要求,将施工区域内妨碍施工的已有建(构)筑物、道路、沟渠、管线、坟墓、树木等,妥善处理。山区施工,应事先了解当地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等,如因土方施工可能产生滑坡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在陡峻山坡下施工,应事先检查山坡坡面情况。如有危岩、孤石、崩塌体、古滑坡体等不稳定迹象时,应作妥善处理。施工机械进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设备卸车地点等,应事先做好必要的加宽、加固等准备工作。测量放线的定位控制线(桩)、水准基准点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必须复核,符合设计要求,并办理预验手续,且应妥善保护及经常复测。场地要清理平整,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坡度和临时排水设施。水利水电基础施工的新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浅基础的情形,如果不需要放坡,首先要沿着进行测量的基准灰线直边切割出来一个槽边的轮廓线,而后对作业面予以一一的展开。对于地下水位的降低和地面排水系统的建造,这两个工程都需要结合当地工程地质资料、挖方尺寸等条件予以考虑,这样就可以进一步的预防地基土结构被破坏。

2.保证地基与基础的强度能够足以承受建(构)筑物上的全部结构荷载。为了满足这一条件,基础的耐久性、防潮性、耐侵蚀性和抗冻的能力都需要充分满足要求和条件。除此之外,为了确保地基稳定,必须让地基和基础有足够的工作面。地基变形值的范围也应该在许可的参考值数之内,这样才不会引起建筑物的开裂、倾斜或者标高产生相应的变化等。

3.水利水电工程基础作业方法根据土质、现场出土等条件要合理确定开挖作业顺序和工作面、分段分层平均下挖展开工作面。对浅基础不需要放坡时,应首先沿测量的基准灰线直边切出槽边的轮廓线,展开作业面。降低地下水位与地面排水,均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挖方尺寸、防止地基土结构遭受破坏等,采取集水坑降水、井点降低地下水位,或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4.有关不良地基处理的新技术不良地基是指由于地基的天然性能缺陷,不能满足水利工程建筑物稳定对地基的要求。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来说,不良地基对建筑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基础的沉陷量过大或不均匀性,基础渗漏量或水力坡降超过容许值。地质条件差,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设计规定值。地基内为无粘性土粉细砂层因振动可能产生液化,造成建筑物失稳破坏,或因震陷造成建筑物破坏几等个方面。

三。软弱夹层地基处理

1.强透水层的防渗处理。以大坝为例,刚性坝基砂、卵、砾石都属于强透水层,一般都加以开挖清除,土坝坝基砂、卵、砾石层因透水强烈,不仅损失水量,且易产生管涌,增大扬压力,影响建筑物的稳定,一般都加以防渗处理。处理的方法是:将透水层砂、卵、砾石开挖清除回填粘土或混凝土,构筑截水墙。利用冲抓钻或冲击钻机作大口径造孔,回填混凝土或粘土形成防渗墙。利用高压喷射灌浆方法修筑水泥防渗墙。水泥或粘土帷幕灌浆。坝前粘土或混凝土铺盖,延长渗径,帷幕后排水减压,设置反滤层。

土建施工专项施工方案 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范项目立项、实施及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相关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在本县范围内,运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专项资金,对农村田、水、路、林等实施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建立县级“占补平衡”耕地储备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将宜农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并纳入县级耕地储备库,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县级每年安排的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亩。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选址立项、评审确定规划设计方案,指导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建立档案等工作;参与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使用安排。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预算安排,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及确认,按进度拨付资金,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管资金使用;参与项目论证审定、计划报批、检查验收等。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制。项目申报原则上以整理项目为主,开发项目为辅。

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项目区须集中连片,具备农业生产配套条件。

(二)项目申报规模不低于500亩,新增耕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0%。

(三)项目规划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建设申请;

(二)项目摘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区规划图、项目区不小于1:5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五)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实施附着物迁占的承诺书。

第十条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检查项目区基础设施状况,核实项目区新增耕地率是否满足要求;会同县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依据论证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对项目进行立项批复,纳入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土地调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和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设计应与路、水、林、田设计方案相结合,项目规划设计完成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充分听取村(含居,下同)民委员会及群众意见。

公告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预算书;

(二)项目区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勘测定界图、项目区建筑物单体图,项目区规划图、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进行评审。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严格实行项目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廉政建设承诺制、经费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建立监理企业备选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监理企业纳入备选库进行管理,并从中随机抽取监理企业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理。监理单位要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监理合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资金、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实施控制,并承担监理责任。

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建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估机制。对因弄虚作假、不按规范工序和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或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解除与施工企业施工合同,取消监理企业入库备选资格。

第十五条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开发整理项目耕地的耕作层、平整度、水工建筑物、道路及生态林网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者返修。

第四章土地权属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土地权属调整后,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主要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专项资金。其中“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为收缴的耕地开垦费;县级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资金为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及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土地整理规模投资,原则上每亩投资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一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初,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根据土地专项资金收入情况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报本年度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申请,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并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后,下达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项目预算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实行申请拨款制度。按照“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先审后批、追踪问效”的原则,资金拨付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办理无计划、无预算、无申请的拨款。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启动时,县财政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30%拨付启动资金,项目验收前拨付到位项目资金总额的70%,其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具体使用范围和列支标准按照《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9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应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无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用项目资金购置专用设备的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项目竣工后,购置的设备应与项目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签订设备移交管护协议。

第六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初验。

第三十条项目竣工初验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竣工初验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由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并按照规划设计,随机抽查各类建设内容,抽查比率不低于60%;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核实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反馈项目竣工初验情况。

第三十二条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县财政部门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终验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四)工程决算与审计报告、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五)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土地开发整理后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地形图;

(六)项目竣工后期管护措施等资料;

(七)土地统计台账变更情况说明;

(八)项目资金拨付及使用等资料;

(九)竣工验收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如发现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中止验收,并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章后期管理

第三十七条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后期管理和维护制度,成立专门的管护队伍,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和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工程设施正常运转和林木成活。

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财政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效果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存在工程质量不达标、挪用工程款、长期滞留资金和预决算及合同管理混乱等问题的项目,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第四十条项目竣工半年内,施工单位未组织决算编报和提出验收申请的,今后不再安排承担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四十二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和记录项目情况。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章附则

土方开挖施工方案 篇五

1、编制依据

该施工方案编制的主要依据: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部现行规范、规程及昆山市有关规程。主要规范、规程如下:

建质《**(82号)》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年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

《岩土工程手册》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 年

2、工程概况

昆山环氧树脂二期扩建工程位于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南东路889号——昆山聚酯纤维厂厂区内,南侧紧邻吴淞江,西侧紧靠厂区道路经三路。本工程占地面积为86331m2,含管桥共有17个单体项目,其中建筑物14个,构筑物3个,主要拟建物为:公用厂房(3F)、保养废料场(1F)、成品仓库(1F)、实桶区(1F)、灌桶区(1F)、制程区(5F)、灌岛区(1F)、消防废水收集池、泡沫室(1F)、氮气厂房(1F)、原料预溶区(2F)、冷冻机房及热煤锅炉(4F)、冷却水塔公用区、加工油墨制程区(4F)、盐水制程区(4F)、堆盐场(1F)、氧化设备区;建(构)筑物占地面积32690 m2,总建筑面积52676 m2。

本工程拟建物基础普遍为浅基础,开挖深度一般为1.5~2米,但消防废水收集池基础稍深,原地面标高为2.86~3.38米(吴淞标高),桩顶标高为0.1米(吴淞标高),推算开挖深度为2.96~3.48米。本工程土方开挖较简单,将按如下规则进行开挖:浅基础土方开挖将按1:0.3放坡+每边60公分工作面进行开挖;深基础土方开挖将按二级放坡开挖,坡比均为1:1,中部设1米宽平台,坑底每边加1米的工作面。

3、施工部署

由于本工程占地面积大,单体数量多,土方工程量相对较大(约60000KL),且工期紧迫。而桩基工程安排了3台桩机24小时连续作业,易形成流水施工和工作面的展开。根据业主要求的工期,为加快土建工作局面的打开,在土方开挖第一阶段安排1台挖机,第二阶段安排3台挖机,第三阶段安排4~5台挖机配1台推土机进行开挖和回填。按照桩基施工顺序,土方优先开挖部位应为公用厂房、成品仓库:

1)、按照打桩的工程量及施工顺序,第一阶段桩基完成顺序应该为:公用厂房、成品仓库、保养废料场,故第一阶段(预估打桩开始25天)采用1#挖机首先开挖公用厂房,接着开挖成品仓库,其次开挖保养废料场;

2)、随着打桩的继续,工作面的展开,即进入挖土第二阶段(预估打桩开始45天),此时增设2#挖机开挖消防废水收集池、原料预溶区,1#挖机开挖实桶区、灌桶区、灌岛区;

3)、第三阶段制程区基桩完成即进入全面开挖回填阶段,1#、3#挖机首先开挖制程区,2#挖机开挖陆续开挖其它单体项目,同时增设1~2台挖机配推土机进行回填作业。

土方开挖工作务必保证后续工序的正常展开,不得延误工期。

土方开挖总体部署和规划见附图《昆山环氧树脂二期扩建工程土方开挖总体布置图》。

4、土方开挖方案

4.1开挖边线确定:

首先,测量人员根据业主提供的控制点,定出本工程基坑轴线;然后按基底砼垫层外边线每边加工作面600L定出基坑开挖下口线,再按1:0.3放坡开挖;消防废水收集池等稍深基坑采用二级放坡开挖,首先按二级放坡加中间平台宽度和坑底工作面宽度放出基坑开挖上口线,按照开挖边线1:1放坡开挖至深基坑的中部,即1.60米处(吴淞标高),然后扣除1000mm宽的中间平台放出下一级边坡开挖边线,最后继续按照开挖边线1:1放坡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在具体基坑开挖过程中结合开挖实际深度定出开挖上口线,并撒灰线标记开挖边线及变坡位置。

4.2开挖方法:

1)、机械挖土,随挖土随修整边坡。在开挖至距离坑底500 mm以内时,测量人员抄出500 mm水平线,在基槽底钉上水平标高小木桩,在基坑内抄若干个基准点,拉通线找平,预留300 mm土层人工清理。

2)、机械开挖至最后一步时,测量人员随即放出基础承台线,由人工挖除300 mm预留土层,并清理整平,及时进行垫层的浇筑,防止基底土水份蒸发损失,导致土体积膨胀。

4.3开挖注意事项:

1)、坑底及坡顶四周做好排水措施,在地面设置截水沟,基坑内设集水井,采用明排水的方法,沿坑底周围开挖300W*300H排水沟,使水流入1000L*1000B*1000H集水井,用水泵排到业主要求的雨水沉砂池,最后排到雨水沟内。防止雨水及地下水浸泡基土,每日及雨天例行检查土壁稳定情况,在确定安全情况下方可继续工作。

2)、清底人员必须根据设计标高作好清土工作,因桩顶高出基底200L,为保护桩基,坑底必须预留300L余土采用人工开挖。

3)、机械开挖过程中以及停置和进出场应注意安全,随时配合挖运土做好现场清洁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4.4异常情况处理:

开挖过程中,施工人员要随时注意观察基坑土质变化及边坡稳定情况,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1)场内如有暗浜或软弱夹层,应将於泥全部清除干净,用砂石分层夯实至设计标高;

(2)开挖过程中如遇滑坡迹象,应立即暂停施工,报告业主并主动采取应急措施,在转移工人的同时,将滑坡现场进行封锁;测量人员根据滑坡迹象设置观测点,以便观测坡体平面及竖向位移,为应急措施提供重要的原始资料。

4.5土方回填:

1)回填土前应将基坑底或地坪上的垃圾等杂物清理干净,肥槽回填前,必须清理到基础底标高,将回落的松散垃圾、砂浆、石子等杂物清除干净。

2)检验回填土的质量有无杂物,粒径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回填土的含水量是否在控制的范围内;如含水量偏高可采用翻松,晾晒或均匀掺入干土等措施;如遇回填土的含水量偏低,可采用预先洒水润湿等措施。

3)回填应分层铺摊。每层铺土厚度应根据土质、密实度要求和机具性能确定。一般蛙式打夯机每层铺土厚度为200 ~ 250 mm;人工打夯不大于200 mm。每层铺摊后,随之耙平。

4)回填土每层至少夯打三遍。打夯应一夯压半夯,夯夯相接,行行相连,纵横交叉。并且严禁采用水浇使土下沉的所谓的“水夯”法。

5)深浅两基槽回填时,应先填夯深基坑,填至浅基坑相同标高时,再与浅基础一起填夯。如必须分别填夯时,交接处应填成阶梯形,梯形的高宽比一般为1 :2。上下层错缝距离不小于1.0 m。

6)回填房心及管沟时,为防止管道中心线位移或损坏管道,应用人工先在管道两侧填土夯实。并应由管道两侧同时进行,直至管顶0.5 m以上时,在不损坏管道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哇式打夯机夯实。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回填细粒料。回填土每层填土夯实后,应按规范规定进行环刀取样,测出干土的质量密度;达到要求后,再进行上一层的铺土。

7)修整找平,填土全部完成后,应进行表面拉线找平,凡超过标准高程的地方,及时依线铲平,凡低于标准高程的地方,应补土夯实。

房建工程砌体施工方案 篇六

关键词:砖混结构建筑;砌体施工;质量控制

引 言

我国房屋主体建筑大多都是砖混结构,在砖混结构房屋的建设中,砖体砌筑的施工量很大,而且又为承重结构,因质量控制不严格导致施工质量低劣是造成目前大部分事故发生不可忽视的原因,所以加强对砖砌体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非常必要。

1 砖混结构砌体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砖浇水湿润程度不够

砖浇水湿润程度不够是转换结构砌体施工中的常见问题,砖在砌筑前浇水湿润是不可少的一道工序,应提前1d对砖浇水湿透,不应在使用时临时浇水。干砖严禁上墙。砖浇湿后,灰缝中砂浆的水分不会很快被砖吸收,从而使砂浆强度正常地增长,并且增强了砖与砂浆间的粘结,还能使砂浆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便于操作,有利于保证砌体的砂浆密实饱满。对砖的含水率应该控制在一定范围,而且还要规范浇水的方法。砖浇水湿润后的理想含水量为饱和含水率的2/3,约10~15%。在工地检查中,以将砖砍断,其断面四周的饮水深度达到10~20mm即可。

1.2 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失控

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失控对于砖混结构砌体施工有着重要的影响。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与砌体的抗压强度是紧密相关的。水平灰缝厚度越大,砂浆的横向变形也越大,从而增大了砖的附加拉应力,使砌体的抗压强度降低。多年来在砌体施工时多采用三一砌砖法,这种砌筑方法只要砂浆稠度适当,一般是能使砂浆饱满度达到80%,而且砂浆也能挤进竖缝。但如果采用先铺砂浆再摆砖的铺灰摆砖法,有的会铺很长,由于砂浆中砖吸走水分,铺的砂浆就会失去它的可塑性,使得砂浆饱满度达不到标准规定值的要求。

1.3 水平灰缝砂浆不饱满

砖砌建筑的水平灰缝砂浆不饱满会使砖部容易受压弯曲,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建筑的抗压能力。《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对砖砌水平灰缝砂浆的饱满度进行的限制,规定饱满度不应该低于80%,对规定加强对建筑的水平灰缝砂浆的饱和度进行检验,将其作为主要检验环节。水平灰缝砂浆的饱和度在一定条件下手砌筑方法的影响,我国北方在砌筑上一般都是采用“三个一”砌筑法,即一铲灰,一块砖,一挤揉,这种砌筑方法只要砂浆稠度适度就会使得水平灰缝砂浆达到饱和度范围之内。在我国南方一般砌筑办法选择先铺灰在铺砖,在这个过程中砂浆中的水分容易被砖吸收,使得砂浆的饱和度降低,这样水平灰缝砂浆的饱和度就很难达到标准水平。

1.4 砖砌体接处处理不达标

砖混结构的建筑,在墙体建设时纵向和横向墙体同时进行可以使得接处牢固。但是有时在接处时要进行中断,但是中断是有一定要求的“砌体临时间断处地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对不能砌筑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该砌成斜搓”这些规定对墙体在碱性临时间断时可以实现墙体的牢固。砖砌建筑的接处点牢固程度影响整体建筑的牢固性能,这种影响在一定情况下是隐性的,但是当建筑受到重大外力作用时会毁灭,因此为了砖混结构的建筑物的抗压能力的提高,在纵横接处地墙体要做到质量过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的抗压能力的提高。

1.5 组砖方式错误

砖体在进行组砖方式时是有一定规定的,比如墙体适合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或者三顺一丁的方式,砖柱不适用包心砌法。组砖方式以前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但是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建筑的外形要求越来越多样化,在组砖方式上没有选择合适的方式导致建筑的承载力下降,造成了建筑倒塌现象。

1.6 对砖和砂浆的不重视

影响砖砌强度的因素包括砖和砂浆的质量,当这两者之间的任意一个强度降低一级就会使砖体强度降低最少15%,如果两者的强度都降低则会更大的影响砌体的强度。施工队伍在施工之前没有对砖和砂浆进行检查,同时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对二者的配比进行相关的研究,这些都会降低砖混结构建筑物的抗压水平,近年来建筑行业的异军突起,人们对建筑行业的安全越来越高,砖混结构的房屋建设成为建筑行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在砖混结构的房屋建设中曾发生过多起房屋倒塌事件,上文对我国砖混结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分析,那么如何在砖混结构中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呢?

2 砖混结构建筑的砌体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2.1 要组织基层施工人员学“规范”

首先,领导人应该重视起砖混结构建筑的砌体施工质量意识,有些基层施工人员并不掌握和了解“规范”,以致有时片面或错误地理解。如“规范”对砌体施工首先要求是同时砌筑,如不能同时砌筑而必须临时间断时,就应砌成斜槎。当留斜槎确有困难时,才可留直槎。不少基层施工人员却片面地认为“规范”是允许留直槎的,致使在没有困难的情况下也不砌成斜槎,更谈不上同时砌筑了。一些地区先左外墙、后砌内横墙、再砌内纵墙的“三步”砌筑法,就是没有真正掌握“规范”要领。因此要组织广大基层施工人员学习“规范”,使他们能够熟悉“规范”,并准确地应用到施工中。

2.2 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要点

砖混结构建筑的砌体施工质量控制应该注意施工中的重点问题,要提高工程质量,从上到下都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应该切实做到:水平灰缝砂浆不饱满不准施工;留槎、接槎不符合要求不准施工;组砌形式错误不准施工;无出厂合格证和按规定复试的原材料不准使用;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失控不准施工;砖的品种、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无季节性施工措施不准施工。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留斜槎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管理程序,经技术负责人同意,制定保证质量措施后,留直(阳)槎施工,决不能因怕麻烦、图省事,没有原则的将留斜槎改为留直(阳)槎,并保证按照规定加设锚拉钢筋。注意,不论任何种情况,都不准留阴槎。由于留直(阳)槎的后续施工是塞填砌筑,为保证连接处砌体施工质量,还必须做到:阳直槎的皮数杆控制与后砌墙体的皮数杆控制必须建立在同一控制“50”线上,避免出现后砌砌体施工后出现的水平灰缝不平整,导致搭接不好,局部集中应力造成的破坏,搭接长度不够在极限使用状态下的破坏。后塞砌筑施工时,要把接茬处的浮浆处理干净,用水湿润;砌筑施工时,要按照已设皮数杆的要求,保证砂浆饱满,嵌砖平实;保证灰缝均匀密实。保证按照规范要求,合理放置拉结钢筋,并保证钢筋的数量、直径、长度满足设计规定。

2.3 加强建立施工人员的砖混结构知识体系

施工人员的知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工程质量的高低,砖砌工程在建设时要根据规定行事,但是有些施工人员对这些规定却不甚了解,这样就使得在施工过程中缺乏科学的指导,建立施工人员的砖混结构知识体系有利于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知识,也有利于提高工程的质量。比如在文章中提到的在砌体中要求横体和竖体进行同时砌筑,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要采取临时间断的情况,这样就应该砌成斜搓。但是很多施工人员认为是可以留直搓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为建筑的安全埋下了隐患,因此建立施工人员的砖混结构知识体系是十分重要的。

2.4 改进操作技术

正如上文中提到的,在北方采用的“三一”砌砖法相对于南方的砌砖法取得的效果要好,因此南方要在对北京砌筑法的借鉴基础上改进自身砌筑法存在的不足,改进砌砖技术,要求改进操作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砖混结构房屋建筑的抗压能力

2.5 实现传统和创新的结合

砖混结构的房屋建筑在这些年取得了不少的经验,这些宝贵的经验都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这些都为砖混结构房屋建设提供了科学性的指导,在新时期要对砖混结构的房屋建设提出新的建设方法,但是传统的操作经验也是不能丢弃的,只有将传统经验和创新方法结合在一起才能促进砖混结构建筑物的快速发展。

2.6 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

在对待砖混结构的房屋建设时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砖是否达到标准要求,对砂浆进行检验,检验是否按照比例配比,同时还有检查砌体临时间断处是否牢固,组砌的方式是否科学,对这些环节的检查有利于提高施工单位的重视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砌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7 把砌筑质量作为砖混结构房屋的主要内容

随着人们对建筑的要求越来越高改善砖混结构房屋建设的技术手段也越来越多,但是房屋建筑中质量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房屋质量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质量不好的房子人们是愿意人住的。因此要把砌筑质量作为房屋建设的主要内容,要在墙体材料,设计方案,砌体临时间断的处理等环节提高砖筑的质量,尽可能的消灭掉威胁房屋安全的因素。

3 结束语

随着近年来砖混结构的房屋建设事故频发,这些都对人们造成了一定的心理伤害,使得人们对房屋建设的施工单位丧失信心,房屋建设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房屋安全是人们的最大追求。但是由于我国砖混结构的房屋中存在着一些技术问题导致我国房屋建设中威胁安全的杀手一直存在。本文以这些问题为出发点,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房屋建设关系到人们生活的安定,对社会稳定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建筑行业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迅猛的行业,砖混结构的房屋建设是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房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改善也有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健,张磊。砖混结构建筑的砌体施工质量控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9).

采矿工程施工方案 篇七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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