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策划方案的成功案例(优秀3篇)

2024-03-29 07:42:52

一个好的方案应该清晰具体、可行可靠,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方案的制定需要充分的团队合作和决策共识,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读书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是创造,以下是勤劳的小编为大家整编的商业地产策划方案的成功案例(优秀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地产策划案例分析 篇一

案例1:福安药业收购天衡药业100%股权:收购对价5.7亿,天衡14年上半年净利润945万。该项收购按14年预测净利润估算的pe约28倍。

案例2:楚天科技收购新华通100%股权:收购对价5.5亿。新华通账面净资产1.6亿,14年上半年营收1.2亿,净利润1700万。新华通原股东承诺14-16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4200万、5020万。该项收购按14年预测净利润估算的pe约16倍。

案例3:乐普医疗收购新东港51%股权:新东港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营心血管类、抗感染类及神经系统类新药,其中他汀类降血脂药物享有盛誉,新东港14年净资产2.5亿,14年1-9月营收4.6亿,净利润4500万元,评估价值12.3亿,预计14-15年净利润7800万、1.2亿。按14年净利润计算pe约16倍。

案例4:金陵药业收购安庆石化医院88%股权:收购对价1.36亿。安庆医院总资产1.4亿,14年1-7月营收1.1亿,净利润390万元。

文档为doc格式。

房地产策划案例分析 篇二

私募股权融资缔造了太多的企业发展神话,其中,比较典型也是我们比较熟悉的有蒙牛股份、无锡尚德、永乐电器、雨润食品、中星微、千橡互动、国人通信、盛大、百度、携程、阿里巴巴、掌上灵通、前程无忧、易趣、卓越网、空中网、分众传媒、太平洋人寿、联想、卡森实业、平安保险、民润、李宁公司、金蝶软件等。

案例1——无锡尚德。

尚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晶体硅太阳电池、组件以及光伏发电系统的研究,制造和销售。尚德公司于被photoninternational评为全球前十位太阳电池制造商,并在进入前6位。205月,尚德在全球资本市场进行了最后一轮私募,英联、高盛、龙科、法国natexis、西班牙普凯等投资基金加盟,这些公司用8000万美元现金换得尚德公司7716万股权。年12月,在纽约交易所挂牌,开盘20.35美元。筹资4亿美元,市值达21.75亿美元,成为第一家登陆纽交所的中国民企。施正荣持6800万股,以13.838亿美元身价排名百富榜前五名。无锡尚德成功上市中,私募基金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例2——盛大网络。

3月盛大网络获得软银亚洲4000万美元注资,成为当时中国互联网业最大规模的私募融资,205月13日,盛大网络成功登陆纳斯达克,2005年7月软银亚洲撤出盛大,兑现5.6亿美元,从4000万到5.6个亿,不到3年,投资收益高达1400%。

案例3——携程网。

10月,携程网吸引idg第一笔投资,3月吸引软银集团第二轮融资,月引来美国卡莱尔集团的第三笔投资,前后三次募资共计吸纳海外风险投资近1800万美元。月10日,成立仅仅4年多的创业型公司携程网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携程网也随即成为中国互联网第二轮海外上市的一个成功典范。

房地产策划案例分析 篇三

原告某汽车公司。

被告某汽车板厂、江苏某集团公司。

案由:企业之间借贷纠纷。

案情:2000年8月,原告与被告某汽车板厂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将600万元借给被告某汽车板厂,期限两年,时间从2000年8月31日至208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600万元给付被告某汽车板厂,合同到期后,某汽车板厂未履行还款义务。

年9月30日,江苏某集团公司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写明:其所辖汽车板厂共欠某汽车公司600万元,由江苏某集团公司负责归还,最后还款时间为2002年11月。同日,某汽车板厂也同时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表示其与某汽车公司发生借款600万元,分期分批于2002年底归还。二被告承诺后,均未如约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00万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法院判决要旨。

某汽车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与某汽车板厂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汽车板厂应返还某汽车公司的欠款600万元。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向某汽车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该行为应认定是江苏某集团公司志愿加入履行还款责任。由于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厂未约定还款份额,故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厂应连带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据此判决:一、原告某汽车公司与被告某汽车板厂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某汽车板厂和江苏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某汽车公司人民币六百万元。

三、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1、合同第三人。

合同第三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一定法律联系的、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地位受合同当事人行为影响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合同第三人在法律上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五类:第一类是合同内容涉及的第三人。该类主要表现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即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此类合同在保险业、运输业信托业中较普遍。第二类是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该类第三人主要指合同履行中涉及到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涉及到履行中第三人的情况:一是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二是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类是合同权利义务转移时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主要表现为:一是合同当事人在不变更合同内容的-壶知道§www.huzhidao.com 基础上变更权利义务主体并维持原合同关系;二是变更合同主体,即合同的权利人或义务人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第四类是合同保全中的第三人。第五类是合同侵权时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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