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选择方案精选3篇

2024-01-21 09:34:33

以下是勤劳的编辑为家人们分享的双向选择方案精选3篇,仅供借鉴,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双向选择方案 篇一

关键词 法制 博弈论 利益关系 问题分析 启示

一、在法制社会不健全的法律责任状态下企业关系问题的博弈分析

哲学上告诉我们,人的一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企业的“一生”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在旧问题、旧矛盾解决了的同时新问题、新矛盾又出现了。因此,企业从创建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中时刻都在进行着各种矛盾的解决、各种解决结果的选择以及对选择结果的利用等。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更加快了市场经济的竞争步伐,导致各企业之间为了生存、发展并壮大而进行的各种竞争越演越烈。而企业竞争的过程其实质就是相互间求解博弈的过程。为了便于对企业博弈的定性分析,我们在此选取了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事例作为对象进行研究(其它事件也可以参照此方法进行研究)。比如:甲方有义务定期向乙方上交应该交的资金。针对这一事件,甲有两种选择:其一是采取显性策略,其二是采取隐性策略[2]。同样,乙方有权力定期向甲方索取相应的资金。基于这一事件,乙方也有两种选择,也即显性策略与隐性策略的选择。由于该博弈是在不健全的法律责任状态下进行的,所以它属于一个接近标准的两人、两战略博弈,可以用表1来表示。学术界的理论研究认为:在无任何法律责任的标准状态下,甲方选择隐性策略和乙方选择隐性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当然这是一种假定的标准状态。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明白,由于受各种关系以及证据等因素的影响,法律对甲方、乙方的制裁不是很得力,所以相当部分的甲、乙方可以想办法通过各种隐蔽的方式尽可能地逃避法律的追究进而避免法律责任的承担。然而理论数学中的有关理论模式告诉我们,这种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实际存在的“共利”模式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就会无限制地趋近于无法律责任的标准状态。因此,我们在研究这一问题时就可以选择以标准状态下的模式为考察对象,这种选择符合理论研究的标准。

如表1所示:因无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关系产生,所以甲方选择隐性策略和乙方选择隐性策略都将获得10个利益单位[3]而不产生负利益;假如乙方选择显性方案的同时甲方也选择显性方案,那么双方都将不获取任何利益;如果甲方选择隐性策略、乙方选择显性策略,由于甲方选择方案动机趋向的行为,使得乙方即使不接受甲方的选择,但相对增加了甲方的选择行为成本,从而造成甲方的期待利益增加。于是,即使甲方不能获得10个利益单位,但有可能获得5个利益单位;同样地,当乙方选择隐性方案而甲方选择显性方案时,甲方虽然对乙方的期待不作出任何反映,但由于乙方对甲方的“殷切期待”,所以必然引起乙方在预期收益上的增加,因此乙方也将有可能获得5个利益单位。经过研究表明:在这个博弈当中,甲方和乙方即使事先互不了解,也不论乙方是否选择隐性,对于甲方来说采取隐性方案的战略都将占优,也即甲方选择隐性方案的战略优于选择显性方案的战略。)壶知道○www.huzhidao.com(同理,对于乙方来说,隐性方案是他的占优策略。不论甲方是否选择隐性,乙方采取隐性方案的战略都优于显性方案的战略。因此,甲方采取隐性、乙方也采取隐性的策略组合是严格占优策略,而甲方采取显性、乙方也采取显性的策略组合是严格劣战略。在上述甲、乙双方的博弈当中,甲方最终会选择隐性策略,乙方最终也会选择隐性策略,这就是这个博弈的解。

通过对求解这个博弈过程及结果的研究,我们还会发现:在法制社会不健全的法制体系下,由于法律责任关系比较欠缺、在其实施上的力度也显得比较薄弱,所以隐性方案策略将会被普遍使用。即使双方互不知道对方将如何行为,这种隐性的策略也是经济人追求利益的一个必然选择。

二、在市场经济法制化之下的企业博弈理论分析

企业在求生存、求发展、求利润的运转过程中常伴随着各种利益关系的博弈,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法制化的法制社会状态下,由于博弈双方在博弈的过程中都存在着相关的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关系,所以在双方进行博弈时必然都会考虑到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博弈模式见表2:

在这个博弈当中:①甲选隐性的同时乙也选隐性,则双方都将获得10个单位的利益;②甲选隐性而乙选显性,甲就可能因此遭受到8个利益单位的损失;③甲选显性而乙选隐性,则乙有可能遭受8个利益单位损失;④甲选显性的同时乙也选显性,双方虽然在隐性方面不能获得任何利益,但是有可能各获得超显性期待利益4个单位。甲和乙选择的战略是好还是坏,主要取决于对方怎么选择。如果甲确信乙欲获得10个利益单位而选隐性,则甲也将选隐性;如果乙确信甲欲获得10个利益单位而选隐性,则乙将选隐性,双方在利益获取的策略上达到最优化。这种最优的组合方式只有在双方都选择最优策略时才有效,而实际上在双方都不清楚实情的情况下,根本没有谁能确信对方的选择,除非事先双方达成一个稳定的协议(但是没有人愿意去冒这个风险,因为害怕被对方出卖)。

为了更好地研究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利用概率论的相关知识对其进行解析。假如用P1表示乙选择隐性方案的概率,则1-P1为选择显性方案的概率。不论乙以多大的概率P1选择隐性方案(或者选择显性方案),10×P1加上-8×(1-P1)的数值就会相应地确定甲方是否选择隐性方案,当这个数值大于4(乙方选择显性方案所得的收益),即P1的值大于2/3(乙选择隐性方案的概率大于2/3),那么甲方在决策时将会选择隐性方案。

三、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改进在本文中的应用

在上表中存在3个纳什均衡[4]:其中两个纯属战略均衡T(10,10)与T(4,4),另一个则属于混合战略均衡。在这些战略均衡中,我们如何预测参与人将选取什么战略并不是立即就能确定的。在不同的纳什均衡中进行选择时,我们一般都进行通盘考察,在考察时看所有这些均衡中是否存在一个特别突出的均衡组合。我们一般称这样的战略组合为一个聚点,它在学术界被称之为萨林点[5]。上表中的T(10,10),即甲、乙都选择隐性方案,这样的均衡就是一个萨林点,这刚好与我们前面的论述相吻合。在此,即使甲和乙事先互不认识、互不了解对方的实情,它们之间并不知道对方将作何决策(无知之幕)[6],但只要甲方确信乙方将有2/3的概率选择隐性方案,那么我们就能够较为清楚地得出一些领域行,甲方在事先不清楚实情的情况下却能很快地达成相互一致的稳定协议,进而成功地完成选择方案行为的博弈,这种行为应该来说不是很普遍。当然,这里所说的“无知之幕”是一种理想状态。假如我们所研究的对象是一个功利主义者的话(尤其对于一个商人来说),他必然会去收集大量的信息,调查、研究对方选择隐性方案的概率,尽管这会耗去其相应的信息成本,但他也会尽可能地去揭开这无知之幕。除非某一个社会已经确立了相应的实际的博弈排除规则,或者甲方所耗去的信息成本已经超过了它们的期待利益,否则它们必然按照上述理论的指导行事[7]。我们再来研究一下表3和表4的博弈。

表3与表4相比较,博弈的参与人(显性方案、显性方案)的可得利益有相应的改进[8],虽然还没有超过(隐性、隐性)这一战略组合,但这已经加大了双方在分别调查对方选择隐性概率时所付出的信息成本,其结果就相应地降低(隐性、隐性)这一战略组合的期待利益,足以激励一部分人选择这一战略。在表4中,(显性、显性)战略组合的期待利益已经实现了帕累托最优,这固然从根本上预防了隐性和隐性的发生,但这毕竟是一种在理想社会制度状态下才会发生的博弈模式,当共产主义社会实现时这种模式的博弈可能会很实用,而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特别是西方“经济人”理论盛行的当今时代一般不存在这种博弈模式。

三、启示

沿着上述的研究思路,利用上述在研究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理论、所运用的方法及其研究的结果。我们可得出如下启示:

1.企业应树立全体人员的博弈意识。增强企业人员对企业负责的责任感,让全体人员都认识到博弈论在企业运转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企业中的博弈关系渗透到每一个角落,企业的生存、发展并壮大是全体企业人的重任。

2.矛盾是世间万事万物存在的载体,企业的运转总是处在矛盾之中且它的“一生”就是一个不断决策的过程,企业应树立凡事均决策(博弈)的处世[9]理念,应认真分析自身现阶段所处的经济、法律、人文及人事等各种关系环境以及在这些环境影响之下的现状,通盘考察企业当前所面临的各种博弈关系并对对方的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这里应尽可能保证考察的准确性),以确保企业在以后决策中的博弈具有实证性。

3.分析企业运转过程中存在的比较重要的相关系群。对每一个博弈组合的对方背景及其实际的历史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对总结出来的研究成果进行反复推敲,以史为鉴,确保下一步决策的正确与可靠。

4.对博弈过程中的隐性策略成本进行较准确的估算。在企业进行显性与隐性的策略博弈过程中,其显性成本一般都依附于公司的相关资料,对它的核算比较方便而且准确。而隐性成本由于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便决定了它在核算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复杂性,它所包含的内容大体可以概括为:①信息成本;②决策成本;③风险成本;④控制成本;⑤行为成本;⑥其他成本。在这些成本当中最重要的是信息成本,信息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着企业博弈时的决策结果,所以在信息收集这一块上需要具备多种才能的“复合型”人才才能胜任,企业平时应多“关注”这方面的人才。

5.对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进行比较。①如果显性成本明显大于隐性成本,则选择隐性策略;②如果显性成本几乎等于或小于隐性成本,则我们应选择显性策略,因为这种选择没有风险,比较保险。

6.密切关注所选策略在运动过程中的变化情况[10]。体现博弈论的哲学思想与战略理念,大量收集相关方面的信息、综合运用各种知识及理论对特定的博弈关系进行跟踪研究。

参考文献

1.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朱洪仁。中国税收制陷入两难:透视“避税天堂”的黑洞。《环球》杂志,2004

3.王红领。委托人“政府化”与“非政府化”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关于中国国有企业转制的实证研究。经济研究,2000;(7)

4.Aoki,M.,1988,Information,Incentives and Bargaining in the Japanese Econom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Aoki,M,2001,Towards a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 MIT Press.(中文版: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注释

1.这里的“甲方”指企业,“乙方”指企业的对方,它们均具有普遍意义。

2.这里的“隐性策略”指采取隐性方案时的相关成本总和,“显性策略”指采取显性方案时的相关成本总和。

3.有关“利益单位”的内容请参阅《消费者行为学》中“消费者心理分析”部分,李品媛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4.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纳什1950年创立的概念,它基于这样一个原理,在参与人将选择的战略组合中,没有参与人能在给定对方战略选择的情况下通过选择其他战略而使状况变得更好,每个参与人选择的战略是对对方所选择战略的最优反应。

5.因托马斯・萨林(Thomas Schelling)而得名,因为他在博弈理论的一个重要早期工作中考察了这种思想。

6.这也就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无知之幕”。

7.这将有可能使前面所假定的博弈嵌入到一个更大的博弈中去,本文对此不予讨论

8.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最优,即如果任何一种改变现状的资源配置方式或措施都会至少使其中一方遭到损失,那么原来的方式就是帕累托最优。

双向选择方案 篇二

1、对自己利益退让,无法提出最佳选择

使用最低限度标准也有利的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它限制了谈判策略与技巧的灵活运用,因为最低限度是不能轻易变更的要求。只有你下定决心,坚持规定的标准,才会避免屈服于对方的压力。同时,最低限度也限制了人们的想象力。不能启发谈判人员去思考提出特别的变通的解决办法。由此可见,应用最低限度标准并不是一个万全之策。它可以避免接受一个不利的协议,也可能造成无法提出和接受有利的方案。

那末,要避免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比较好的方法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多样选择方案,从中确定一个最佳方案,作为达成协议的标准。在这些方案中,至少要包括:对谈判结果的设想,对方根据什么向我方提出条件?不利于我方的因素有哪些?怎样克服?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中断谈判?我们所能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在哪些方面进行最佳选择?等等。

在谈判中,对讨论协议有多种应付方案,就会大大增强你的实力,使你有选择进退的余地。有时,能否在谈判中达成协议,则取决于你所提出的最佳选择的吸引力。你的最佳选择越可行,越切合实际,你改变谈判结果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你充分了解和掌握达成协议与不达成协议的各种利弊关系,进而就比较好地掌握了谈判的主动权,掌握了维护自己利益的方法,就会迫使对方在你所希望的基础上谈判。

2、信息情报掌握量少

不可否认,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产品有一定的知名度,确实是企业本身具有的优势。但如果不具备这方面的优势,而对方又恰恰具有这样的优势,要改变的办法之一,就是广泛收集信息情报,了解更多的内幕,可以有效地避免谈判中的被动,并发现更多的机会。比如,交易双方就价格问题反复磋商,对方倚仗商品质量一流,不提供优惠价。但购买一方的企业如果掌握了市场行情,变化的走向趋势,如产品价格可能下降,或有更新的产品出现,那么,就可以据此向企业施加压力,利用卖方急于出售产品的心理,掌握谈判的主动权。

3、过于谦虚或不懂得利用自己的优势

谈判对方有优势,并不是说在所有的方面都有优势,因为所有的优势都掌握在对方手中,仅靠谈判技巧要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协议恐怕是不可能的。当谈判双方实力相差较大,我方处于劣势时,在谈判之前的准备工作中,就应包括对双方优势的分析,摆出对方的优势,再看看我方的优势是什么,如何利用我方的优势。这样,你就能够对双方的实力相比,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心中有数。例如,我方要购买一批产品,谈判的对手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产品很有竞争力,生产批量大、周期短、交货迅速,这些都是它的优势。但是,它急于出售产品以加速资金周转,就是它的短处,也恰恰是我方的优势。

双方在谈判中的优势、劣势并不是绝对的。在谈判初期,就双方的实力对比来看,你可能处于劣势。但是,随着多种方案的提出,增加了你的实力,也增加了你的优势。

有时,一方优势可能被掩盖了,表现不明显,也可能对方没有认识到你的优势的重要意义。因此,在谈判中如何利用自己的优势,发挥自己的长处,攻击对方的短处、薄弱环节,也是谈判人员应掌握的策略技巧之一。

总之,要改变谈判中的劣势,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所应采取的具体步骤有三点:

第一,在确定最佳方案的同时,也应明确达不成协议所应采取的行动。

第二,制定在成协议所必需的措施。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是否还存在着与其他公司洽谈的可能?如果按照对方的条件,是自己生产合算,还是购买合算。

第三,改进自己的最佳设想,把这些变为实际的选择。如果认为与对方谈判达成协议比不达成协议要有利,就应努力地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最主要的是在谈判中不断充实、修改自己的最佳方案、计划,使之更加切合实际。

双向选择方案 篇三

[关键词] LTE-A系统;中继选择技术;中继场景

【中图分类号】 TN92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1-250-1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大量协作通信方案的提出使得中继发送能获得足够的空间分集增益,其中有些分集增益的获得是通过协作节点实现的。文献[1]-[2]研究了多种协作中继传输方案。文献[3]中,协作中继被考虑作为一种来对抗瑞丽衰落的有效方法,从而获得更高的信道容量。文献[4]-[5]对该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文献[5]中将所有的中继分为两组,在AF中继成功译码的条件下选择这些中继进行传输。

本文首先研究了放大转发中继和译码转发中继的性能,然后针对混合中继协作传输系统,以最大化接收端的信噪比为准则,提出一种可以提高系统容量的自适应的中继选择方案。最后通过仿真验证了所提方案的有效性和理论推导的正确性。

二、系统模型及中继选择策略

系统模型如图1所示,假设系统中有N个中继,从中选出1个中继节点协助基站进行信息的转发。首先分别研究两种经典的中继模式,然后提出了自适应中继选择策略。

(一)译码转发中继选择

本文对AF中继和DF中继同时使用的性能进行研究,其中选择准则为:

(1)

假定N个中继组成的集合为R,为了简便考虑,我们将功率进行归一化并且只考虑信道条件下的中继选择,如下式所示:

(2)

(二)放大转发中继选择

AF模式下具有最大接收信噪比的中继选择准则如下:

(3)

AF模式的中继选择,因此为简便起见,本文考虑AF模式的中继选择如下所示:

(4)

(三)自适应中继选择

为能够有效地进行中继选择,提出了自适应中继选择策略来提高系统的容量和性能。

(5)

(6)

在计算出 和 后,AF中继和DF中继根据在 和 之间的最大值被决定,从而选择是自适应的选择AF还是DF中继节点进行信号的传输。

三、仿真结果分析

图2是双向中继系统的归一化吞吐量性能,从图中可以看到在低信噪比区域,双向译码转发中继的吞吐量性能要显著高于双向放大转发中继的性能,而随着信噪比的增加,双向放大转发中继的性能将优于译码转发的性能。从图中还可以看到译码去噪转发(DNF)中继的性能要显著高于传统中继、放大转发以及译码转发中继的性能,但译码去噪转发中继的实现复杂度要高于其他类型中继。

图3给出了放大转发中继数为8,译码转发中继数为7以及放大转发中继数为10,译码转发中继数等于10时单向中继和双向中继混合选择下,选择一个中继与选择两个中继能效的性能对比结果。从图中可以看到,选择两个中继的能效要高于选择一个中继的能效。

(图2)双向中继系统的归一化吞吐量性能 (图3)自适应中继选择的能效性能

参考文献:

[1]R. Zhang, Y.C. Liang, and C.C. Chai, “Optimal beamforming for two-way multi-antenna relay channel with analogue network coding,” IEEE Journal on Selected Areas in Communications, vol. 27, no. ,pp. 699-712, 2009.

[2]Aggelos Bletsas, Hyundong Shin and Moe Z. Win, Outage Optimal Cooperative Communications with Regenerative Relays, 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Sciences and Systems, March. 2012, pp. 632-637.

[3]Yi Zhao and Raviraj Adve, ”Improving amplify-and-forward relay networks: optimal power allocation versus selection, IEEE Transactions on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vol. 6, no. 8, August. 2007, pp. 3114-3123.

[4]I. Hammerstrom, M. Kuhn, C. Esli, J. Zhao, A.Wittneben, and G. Bauch, “MIMO two-way relaying with transmit CSI at the relay,” in Proc. IEEE SPAWC, Jun. 2013, pp. 1-5.

[5]N. Lee, H. Park, J. Chun, “Linear precoder and decoder design for two-way AF MIMO relaying system,” IEEE Vehicular Technology Conference (VTC), 2008. pp. 12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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