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工作报告(3篇)

2024-01-02 10:50:31

应急预案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控制和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应急行动对时间要求十分敏感,不允许有任何拖延。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3篇《舆情工作报告》,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

舆情工作方案 篇一

论文关键词 社会舆论 刑事审判 量刑

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需要社会舆论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应该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通过媒体等倾听社会的声音,特别是老百姓的呼声,实行司法公开,尤其在刑事审判领域,在一些网络和媒体关注的案件,公众所期望的和法院判决的结果如果差距太大,社会舆论反映强烈,就会激起了民愤。因此,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机关内部的规范和制约,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

然而长期以来违法犯罪行为性质的研究理论与实践部门都比较重视,而对某个犯罪如何量刑则研究较少。量刑是一种司法行为,是法官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的,它和定罪一起构成审判活动的两个环节。法官为了保障嫌疑人权利、实现公平、正义,首先要正确定罪,适用什么法律;其次准确行使刑罚裁量权,罪的轻重程度即有没有法定或酌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一、社会舆论的概念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把社会舆论等同于民意、等同于公意或众意、等同于大众的传媒或媒介的言论,这些都是片面的看法,是不全面的。社会舆论是多数人对社会上的任务人、事件、问题所作的外在反应,这种可以用言语或非言语的形式,通过大众传媒等传播途径,进行交流、整合、碰撞等形成的“所谓”大多数意见的共同意识集合。

二、社会舆论的特点

(一)社会舆论易受外界的影响

公众的力量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主要是通过舆论的形式得以表现。定罪量刑作为一种司法活动,也一直受媒体的影响,公众也是通过以舆论的形式表现出来。社会舆论一旦被别有用心人的鼓动,把某个案件的一些不真实的信息通过不同渠道传播开来,别人说什么他就说什么,对司法工作人员公正办案产生压力,要求不断增强司法机关办案的透明度。

(二)社会舆论的数量很难估计

多少人的观点才是社会舆论,它的数量很难界定,一百人、一千人还是更多,是以某一区域还是以全国来计算,这些都是未知数。评价社会舆论时,关注人多的社会舆论就是整个社会的舆论,应该从从案件的影响性和社会关注度来评判。

(三)社会舆论的表达方式具有多样性

社会舆论是一种最传统的表达方式,网络传播是一种更为流行的形式,在网络上可以通过匿名的形式发表一些评论,有少数案件正是通过形式得以侦破。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不受时间限制性。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是全天候、实时。二是交互性。网络媒体打破了话语特权的垄断,受众可以及时、便利、充分地发表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表达自己的观点。三是个性化性。网络媒体上的信息,具有很强的个性化的特征,特别是受众高度参与产生的信息。

(四)社会舆论容易产生变化

拿引起全社会关注的“赵作海案”来说,在案情真实情况未清时,公众以为赵作海罪大恶极,当案件的真实情况曝光以后,大多数人又开始把矛头指向司法机关,说司法机关罪案这么草率,对赵作海产生怜悯之情,觉得太可怜了。

三、社会舆论的价值

(一)社会舆论的道德价值

社会舆论以人们的道德价值体系为标准,人们通过大众媒体或言语从内心深处对社会上发生的现象、问题、事务发表一定的看法,从而对于他人和自己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具有强制力。在我们国家的舆论宣传中,树立先进、学习先进,从而来弘扬主旋律、转变社会风气的良好效果。社会舆论对社会上一些现象进行褒或贬的评价指导人们进行正确的道德选择,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念,批判社会上的一些欺诈、虚伪的现象。

(二)社会舆论的法律价值

一方面社会舆论推动了一部分法律的建立、完善和淘汰了过时的法律、法规。2003年3月发生孙志刚案,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暴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引发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和抨击,2003年6月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批发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另一方面法律要尊重民意,法律要尊重的是真正反映民意的社会舆论,而不是歪曲反应民意的社会舆论,促使法律得以修改和完善。

四、刑事量刑的一般原则和影响因素

(一)刑事量刑的一般原则

量刑,即刑事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作为人民法院运用刑罚的一项活动,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审判的三个环节即定罪、量刑、行刑中,量刑处于核心地位,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的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决定对犯罪分子适用什么刑罚。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二)刑事量刑的影响因素

因刑法每一个罪名所对应的刑事处罚都有量刑上的幅度如最高或最低等,又因为有些罪名有相同或相近或重叠之处,有些法条存在法条竞合,给法官的准确量刑既加大了难度,又因不确定因素和法律以外的因素给法官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公正量刑。因此影响刑事的因素主要是:其一是法庭内的非法律因素,其二是法庭外的非法律因素。社会舆论是法庭外的非法律因素的重要之一。

社会上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发生后,不同阶层的反应不一。而新闻单位为了吸引读者,又由于不专业、有时有意无意地夸大或渲染案件的细节。他们报道时带有很强的局限性,甚至不一定符合案件客观事实,而引发的舆论导向对法官的公正审判产生了负面效应,有的法官为了迎合社会舆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就会违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对公正适用法律产生了不利影响。限于篇幅,下文以清洁工梁丽案为例进行分析:

1.梁丽案的基本情况

清洁女工梁丽于2008年12月在深圳机场将价值300万黄金的小纸箱当成是别人丢弃的物品,梁丽将纸箱捡到自己的清洁车上,并带回家中,接着警察来到梁丽家中,梁丽交出物品,接着被带走。该案件一经报道,立即成为全民热议的公共事件许多专家展开激辩。2009年9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200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书”撤销了此案。

2.社会舆论对此案的影响和评议

梁丽案一出,舆论哗然,并于当年在网上一场大讨论-女清洁工捡价值300万的金饰是否应该被,一些网友纷纷加入到这场声势浩大的讨论中,少数网友支持,多数持反对态度。作为一个社会关注广泛、影响较大的案件,引起人们对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关注,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公众对梁丽一案的关注,其体现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公众对法律是否公正、社会是否公平的关注,一个清洁工能盗窃价值300万金饰吗?

侵占罪必须有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出的行为。梁丽自从捡到纸箱之后,并没有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故意,他把随时交给失主的意图都告诉了她的同事,并愿意明天上交给已经报案的失主,警察到了她家调查情况,她就主动交出并愿意配合调查,笔者认为这个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便认定,也应当按照自诉案件的“不告不理”的处理程序,当然更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梁丽取得这些财物的过程没有被主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注意,也不能认为是窃取,而应当被认为是捡拾。

五、完善社会舆论对量刑影响的对策

1.构建完善的社会舆论的介入机制。司法机关与社会舆论应该建立一个有效互动、交流平台。在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全面了解社会舆论的呼声,应允许社会舆论介入和监督案件的审理,实现二者的有机互动。对一些重大的、复杂的、网络和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司法机关的法官应及时关注各界包括媒体的反应,并把案情进度情况不断地向社会公布。

2.细化量刑中的具体条款。同一罪名对于不同的情节、不同的量刑幅度和它的适用条件进行细化,量刑差异在立法上大大降低。有些罪名不能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可以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量刑标准。

3.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各项制度。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权力公开、民主监督、人民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对于转变司法机关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有积极作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加强立法-人民监督员、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各项权利。

舆情信息 篇二

【关键词】舆论战 舆情控制 信息保密 新闻真实 舆论欺骗

国内舆论战研究“局限于新闻传播学视角的现象显而易见”①,研究视角较单一。笔者认为,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研究舆论战问题,既是深化舆论战研究的需要,也是舆论战准备的重要环节,现已刻不容缓。首先,世界民主法治潮流为舆论战打上了深刻的时代烙印。随着民智开化、公众认知水平的提高,社会思潮的多元化、复杂化,那种盛行于二战期间的“宣传魔弹”早已光芒不在。整个法治大背景,要求我们实施舆论战,不得不重视法治精神对于舆论战的新要求,不得不顾及影响舆论战效能发挥的法律问题,不得不考虑舆论战行动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依据。其次,舆论战的自身特点决定了法律问题研究的必要性。舆论战通过多种渠道加以实施,包括关于国内新闻传媒的立法活动、国际公约的缔结和履行等方面法律渠道的运用。此外,舆论战行动不但需遵循舆论规律、利用舆论武器,而且其实施应依托整个法律系统、其运行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成分、其内容存在着鲜明的法律因素,这都要求我们从法学的维度进行分析。

舆论战的主要法律问题

舆论战的法律问题主要蕴含以下几个层面:第一,法理研究和法律应用问题。舆论战的法律问题,需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综合运用,既涉及法理学层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力权利关系、法律价值平衡等的理论探讨,也涉及在具体舆论战中的相关法律应用问题。第二,法治精神下对实践问题的审视与解读。也就是说,舆论战的法律问题研究,是“法眼观舆论战”,旨在从法治视野中发现并分析问题。第三,具体实践中的法律关系。舆论战法律问题要落脚于舆论战实践,要关注历史的、现实的和未来可能的实践,观照这些具体实践中的权利(力)主体之间、权利(力)之间的关系以及主体地位问题。为此,“关系视角”是法律问题的主要思路。舆论战法律问题重在研究分析并处理好各种权利(力)及其主体之间的关系。基于上述考虑,舆论战的主要法律问题可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表达自由与舆情控制、公众知情与信息保密、新闻真实与舆论欺骗。

表达自由与舆情控制。表达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观点信息而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性状态。②表达自由早已写入国际规约,成为人权法学的重要研究范畴。舆情“是指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国家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③舆情控制就是对这种政治态度实施的控制。

表达自由与舆情控制具有复杂的共存与冲突关系。首先,舆论战中的表达自由与舆情控制都不可或缺。没有公众的表达自由,就只能有隐性的舆情,而没有舆论,更谈不上赢得舆论支持。由于舆情本身具有易变性和非理性色彩,若没有舆情控制,迷信舆论自身,信奉舆论的宗教,往往会带来“多数的暴政”,秩序也无从谈起,反而影响了公众正常合理的表达。同时,合法的表达,不但不受到限制,反而会得到鼓励;而合法的舆情控制,也能够赢得公众的理解与支持。舆论战中两者并非完全对立,而是可以并存的。

图1 关系分析图

其次,舆论战中的表达自由与舆情控制存在复杂的冲突关系。(见图1)两者的冲突关系涉及到公众、媒体和舆情控制部门三方。一是表现在新闻自由与新闻管控的冲突上。新闻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媒体呼唤新闻自由这一自主状态,而新闻管控则是这一状态的制约。两者之间存在的张力是媒体与控制部门之间微妙冲突关系的体现。二是表现在言论自由与宣传“一律”的冲突上。言论自由,是自然人通过媒体等渠道表达观点、传播信息的自由;而宣传的目的就在于营造有利于我、不利于敌的舆情态势,赢得公众的一致支持。宣传要“一律”,舆情规律本身却是“不一律”的;作为整体的“人民”源自具体的个人,整体的一致性需要通过现实中生动鲜活的多样表达来实现。三是表现在非媒体传播表达自由与舆情控制的冲突上。公众表达无需全部经由媒体,如传播“小道”消息、实施象征等等,这都需要舆情控制部门直接予以规范和管控,对违法行为予以惩治。

公众知情与信息保密。“信息资源”与“传媒手段”都是舆论战的渠道。信息资源的运用是舆论战的重要内容。而公众知情与信息保密的关系问题,正是信息资源运用方面的关键性法律问题。具体而言,公众知情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对相应重要信息进行获知的活动;而信息保密则是舆论战主体为维护信息安全,依法定密并确保秘密信息不被窃取、泄露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及活动。舆论战中,公众知情与信息保密是互为界限并存在一定冲突的。

在舆论战中,公众知情与信息保密具有密切的联系。比如信息保密要求保障信息的可控性,保障了信息流通的安全,提高了信息与传播效能,从而推进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同时,公众知情与信息保密在某种程度上更是互为界限、相互冲突的。舆论战发生在非常时期,公众的知情需求源自信息不确定、利益不稳定、心理的不安全感,故而表现得异常强烈。公众期望更多的公共信息能够实现互通共享,减少因为信息闭塞带来的社会心理恐慌,确保自身利益不受非法侵害。这反映在民众向政府机构咨询日趋频繁,权威性报刊杂志销量及官方网站浏览量突增等方面。而舆论人作为舆论战主体则相反。危机时刻,舆论人在不断地制造新信息的同时,还通过舆情监控网络、情报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搜集信息,掌控了庞大的信息资源库。信息,就是不确定性的减少;为避免信息能量的衰减,防范信息扩散减损信息价值,要进行信息保密,制造信息隔离、信息阻塞,形成信息垄断效应。这样,公众知情与信息共享相连,信息保密造就信息垄断;公众知情与信息保密的冲突关系突出体现在共享与垄断的矛盾关系上。

而从实质上分析,共享与垄断的矛盾关系又根源于知情权与信息安全的权能冲突。知情权本质是公众所享有的、获取关切自身利益的信息的权利,是信息获取权,是信息自由的表现形式。而信息安全,包括维护信息完整性、机密性与可控性,本质上属于信息保有和控制权。一般说来,这两种权能既有相互冲突的部分,也存有可共存的部分。舆论战中的信息安全要求实施信息保密,保密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限制知情范围,越少人知情越安全。在公众这一端,舆论战中公众迫切期望实现知情权,获取更多信息,保障自身权益。这样,信息安全的信息保有与控制权能就和知情权的信息获取权能发生了冲突。具体哪种权能占据优势地位,一方面取决于国家的治国传统以及当时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时代,各种偶然因素也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新闻真实与舆论欺骗。舆论战的重要载体是新闻。舆论战敌对双方都要通过新闻、新闻传播等方式调控国内舆论,争取国际舆论、影响敌国(方)舆论。为达到战争诡诈性目的,舆论欺骗日益成为舆论战所不可或缺的作战手段。在当今的媒介时代,这种欺骗大多也需要通过新闻来实现,这就与新闻真实性要求相悖。

站在舆论学视角,大众生活在媒体制造的“拟态现实”里,真正的事实似乎显得并不那么重要。但从法学视角来看,舆论战的“真”与“假”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与公众权益保障以及传播秩序的稳固息息相关,也关切着国家舆论安全,科学把握两者关系非常必要。

“新闻真实”与“舆论欺骗”的关系存在间接性。首先,(见图2)严格看来,这里的“真实”是一种对新闻报道的要求,与“非真”即“虚假”相对立;这里的“欺骗”是一种舆论战战法,与“守信”相对立。舆论战中的舆论欺骗往往导致新闻虚假,进而与新闻真实要求相冲突;舆论战中的新闻真实要求舆论守信,进而制约舆论欺骗的实施。“新闻真实”与“舆论欺骗”是间接发生联系的。其次,舆论欺骗并非一对一地与新闻真实相冲突。(见图3)舆论欺骗也可通过人际传播等其它非新闻传播的方式实施,达成舆论战目的,这部分内容不与新闻真实发生对立;部分新闻虚假现象(如新闻客观失实、虚假商业广告等等)虽与新闻真实对立但又不属于舆论战范畴。

图2

图3

“新闻真实”与“舆论欺骗”的关系存在对立性。首先,欺骗会使真实性“受伤”。欺骗导致虚假。特别是当环境从平时转向战时后,舆论欺骗和新闻真实这对矛盾关系便陡然尖锐起来。列宁有言:“没有不用军事计谋的战争。”④舆论欺骗的泛滥,大多体现在虚假新闻的盛行上,这与新闻真实性要求激烈冲突,造成了新闻的异化。其次,真实的“守信”要求对欺骗提出了新挑战。虽然绝对的客观真实并不存在,但是这种“新闻真实”具有潜在的法理依据,源于人类社会秩序的现实需求。新闻者必须诚实守信,否则就会失去公众的信任,这就给舆论欺骗提出了严峻考验。我们注意到,虽然多部关于舆论战的学术专著上都用一定篇幅论述“舆论欺骗”这一重要战法,但在舆论战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出现“欺骗”字样。欺骗,毕竟不是什么高尚和光彩的行为,虽为军事伦理所包容,但其与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相背离,与人类普遍对“真”的价值需求相冲突。因此,舆论欺骗必须更为隐蔽,更加讲究技巧和策略,否则一招不慎满盘皆输,在舆论战场陷于舆论泥潭。

解决舆论战法律问题的原则

舆论战中的法律问题,突出表现在表达自由与舆情控制、公众知情与信息保密、新闻真实与舆论欺骗等相对应范畴之间的关系上。这些范畴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既密切联系,也存在一定的内在冲突。法律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遵循一定的原则调谐其中的内在冲突。

依法实施原则。内在地看,舆论战需要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需要践行依法治军的治军方针。战时,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军队层面的舆论战都应契合法治理念。舆论战法律问题的内在冲突,体现了法治理念与战争理念的碰撞、国家长短期政治利益之间的权衡、国家利益与公众权益之间的局部矛盾关系。这些内在冲突的调谐,基本前提在于舆论人秉承依法实施的理念,并以此为基本原则。依法实施,表现在:舆论战实施应当既遵循战争规律、舆论运行规律,又契合法治精神;注重平衡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关系,选择科学的传播观念,权衡新闻道德性与功利性需要。具体说来,舆论战实施要遵循现有法律法规、顾及国际惯例开展舆论进攻与防护;建立健全舆论战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及时“亡羊补牢”,做到有法可依;在思想方面警惕“单纯军事主义”,行为方面反对只求结果不顾过程的程序虚无主义,减少时时管控、事事保密以及过虚过假的宣传,以法治精神引领舆论战各项工作,真正赢得公众主动支持和热情拥戴。

兼顾公众权益原则。舆论战应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根本准则。而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国家利益终究不能与公众权益划等号,特别是在战时等紧急情势下,国家整体作为战争机器开动后,处于弱势地位的整个公众权益更易受到侵犯;而对公众权益的不当侵犯,反过来损害了作为整体的国家利益,往往就成为历史悲剧的序幕。舆论战旨在“舆论”胜以致“战”胜。而舆论的主体是公众,传播效果的最终达成取决于公众的接受程度;要“战”胜,就必须重视公众。因此,我们在确保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要兼顾公众权益,考虑限制权益的“必要性”⑤,慎为强制性的、过严过滥的新闻检查,杜绝授人以柄的暴力行为,尽力畅通表达渠道,拓宽信息流通渠道,推进信息透明、真实新闻,树立民主、开放的国内舆论形象,确立诚信、开明、富有亲和力的国际舆论形象,使我党我国我军得到更广泛、更为深厚而持久的舆论支持,占据舆论战场制高点。

科学统筹原则。舆论战法律问题各范畴之间关系错综复杂,离不开科学统筹。首先,要讲究科学性。舆论战不能单靠埋头宣传、灌输已方思想抑或谩骂攻击制胜,而更需要立足事实,阐发和传播已方观点,导引舆论走向。舆论战人员应当认真分析目标对象思想动态和心理特点,对各类信息的收集制作、信息意义的生发拓展以及信息的时机技巧,进行科学运筹,从最佳点切入实施,以获得最佳效益。其次,统筹国内与国际舆论。国内舆论重在控制、引导,国际舆论重在争取、影响。对内对外舆论战具有的特点不同,法律问题调谐的重点也不一。信息时代,信息全球流动,一个简单的舆论控制行为,会影响国内外,这就需要科学统筹国内、国际两方面,统筹内宣与外宣,选择合适路径与方法实施,以实现冲突的调谐。舆论战既能够遵循国际传播规律运行媒体,在内容上又能讲究艺术,具有独特中国特色、中国风范;既能够让国内媒体“开口说话”发出强音,也能凭藉国际传播媒体,用他方媒体“借口说话”。再次,统筹当前与长远利益。两者往往此消彼长,比如舆情控制,就当时某个舆论事件来说,减少不必要的讨论,能够促进沉默螺旋形成,至少营造表层的舆论一律;但从长远来看,表达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禁锢言论,可能偏听偏信、授人以柄,最终在国际舆论中陷入被动。此外,舆论战局势复杂多变,具体行动更需细细考量,如暂时获得的舆论优势,既可能因马太效应,累积造就压倒性舆论;亦可能因蝴蝶效应,危及长远利益。这样看来,如何统筹当前和长远,也成为调谐冲突的重要内容。

(作者为南京政治学院上海校区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师全民:“国内舆论战研究的局限与对策”,《黑河学刊》,2011年第4期,第43页。

②甄树青:《论表达自由》,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9页。

③王来华:“‘舆情’问题研究论略”,《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78页。

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 篇三

关键词: 高校; 网络舆情; 应对;新媒体

此文为沈阳市教科工委课题研究成果。

G206;G647

近年来,3G、4G 移动网络技术、智能手机的普及,使新媒体成为大学生的新宠,并以不可抗拒的力量渗透到大学生的生活之中,让社会舆论迅速向校园渗透,这给高校网络舆情管控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制定科学的网络舆情应对机制。

一、新媒体时代高校网络舆情应对研究的意义

高校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的一种表现形式,是高校学生通过互联网传播公众对现实生活中各种现象、问题时所持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观点、意见、态度和情绪等。高校网络舆情不但具备一般网络舆情的规律,还因其发源于知识性和开放性较强、人群聚集性较密的高校,又有其独特性。密切切分析和研究高校网络舆情动态,并积极合理引导,对建设和谐与稳定的校园环境,促进多元文化交流与融合,呵护大学生健康成长等,大有裨益。

(一)维护高校校园稳定和谐

新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大,如不能正确引导,小则会引起恐慌、骚动,大则会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高校也同样如此。众所周知,高校人才密集、知识爆炸、思想多元、言论自由、交流频繁。大学生因生活学习环境单纯、自身经验不足、阅历浅等因素,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动摇大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提升高校学生管理水平

网络舆情是一种新的社会思想文化载体。积极的网络舆情可以鼓舞人心,消极的网络舆情则会起到煽动、激发矛盾的作用。同理,高校的网络舆情,若能积极引导、及时应对,弘扬社会正能量的言论、评价等,则能鼓舞和启迪广大师生、提升高校学生管理水平,完善高校制度建设,促进高校内涵建设。

二、新媒体背景下高校网j舆情应对研究

高校网络舆情在高校范围内形成、演变和扩散,并在学生群体中形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公众意见和态度,成为大学生对热点、焦点问题发表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意见或言论,成为高校民意的集中体现。大学生们社会信息的获取,大多数是来源于新媒体。在新媒体环境下高校必须主动应对、高效引导,建立并完善全方位的高校网络舆情快速应对机制。

(一) 转变网络舆情管理理念,占领与利用新媒体阵地。现代大学生通过微信、微博、QQ 和视频分享网站等新媒体来了解社会、表达诉求。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要时刻关注这些新媒体所提供的平台,转变舆情管理理念,在掌握学生心理、生理、学业成长过程与特点的基础上,用大学生乐于接受的方式和方法悄悄地观察和接近他们,利用新媒体适时开展渗透式教育,让广大学生潜移默化地接受主流价值导向。

(二)建立网络舆情处置机构,完善网络舆情应对机制

要想科学把握高校网络舆情的形成、发展和演化规律,并对其进行高效的研判和引导,就必须健全高校各项管理机制。

1.建立网络舆情处置机构

目前许多高校的网络舆情处置由宣传部、学工部、保卫处、校团委等分头负责,人员分散,责任主体不明确,专业化程度和信息共享程度低笔者认为,可以由某个部门牵头,成立一个专门机构,配备具备专业技能的网络评论员、网络信息员、网络监管员等,专门从事网络舆情研究、监控和管理工作。

2.建立网络舆情安全预警机制

网络舆情安全预警指的是从舆情危机征兆的出现,网络监管员等相关人员为防止破坏性影响、破坏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防控行为。建立网络舆情安全预警机制,应首先明确危机研判标准和不同等级的预警方案; 其次,要密切注意舆情危机的发展动态,做好危机处置的准备,明确责任人和处置步骤; 最后,要有向上级部门反馈信息的渠道,明确上报的标准、程序、时间等。

3.建立网络舆情危机处置机制。

网络监管员要根据预警方案,将危机定性。舆情危机产生后,舆情处置小组要深入剖析舆情危机产生的原因、发展态势,找到解决危机的初步工作思路。要根据舆情危机的级别,启动相应的预警方案,各司其职,完成处置。要及时跟踪舆情处置后的网络动态,通过各种校园媒体或新闻会等向学生和社会反馈处置进展。

(三)培养校园网络舆论领袖,引导网络舆情发展方向

所谓“舆论领袖”就是经常在网上发表个人意见和评论,并能引起大家共鸣的人。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校园“舆论领袖”,高校网络监管员可以在高校中挑选成熟理性、德行兼备、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的学生干部、党员、青年骨干教师等来当校园“舆论领袖”,在大家所熟悉的校园网络上,逐渐培养他们的人气。从而促使他们成为真正的校园“舆论领袖”,正确引导校园舆论导向,正确引导舆论。

(四)尊重和维护学生主体权利,疏通学生利益表达渠道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虽然网络舆情发展给高校的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但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利益,给学生足够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在全校范围内形成一个保护权益、言论自由的文化氛围。

(五)净化校园文化环境,打造新媒体下和谐校园

校园文化是以学生为主体,以校园为主要空间,以育人为主要导向,以精神文化、环境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建设等为主要内容,校园网络监管可利用专业软件,对网站信息进行过滤监控,从源头上清理、规避或直接切断不良信息,从而净化校园文化环境。但是对不良信息鉴别务必准确、合理,防止对信息被过分截留,变成“塞堵”政策,引起学生的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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