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调研报告【优秀6篇】

2024-03-12 12:23:13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本文是美丽的小编给大伙儿收集的机构调研报告【优秀6篇】。

机构调研报告 篇一

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是我们日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广大农民用药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在药品监管实践中,农村医疗院所的药事管理十分薄弱,药品抽验不合格率明显高于县内药品经营企业,而且也是假劣药品的多发区,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案件也居高不下,这既是我们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也是药事管理研究的热点问题。笔者根据几年的药品

监管工作实践,就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难点及对策谈一些看法和体会。

一、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现状与分析

我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家,村级卫生所及个体诊所316家。分布在农村16个乡镇和187个自然村。由于受地方经济的影响,这些乡镇卫生院、村级诊所以及个体诊所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有的甚致职工都开不出工资,而且硬件设施极度匮乏,处于维持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难以达到政府和百姓的要求,也给我们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首先,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功能达不到要求。由于乡镇医疗机构受规模、人员所限,在药事管理上药房人员缺少,有的还不够从事药房管理的资质条件,还有的是资质能力偏低,对药品的养护、评价、配制和分发以及特殊药品管理的知识还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以致造成药事管理功能不全,只能维持简单的药事管理职责。第二,药学技术人员中非药学专业人员占有一定比例,学历普通较低,业务素质不高,有的药房人员身兼数职。这种情况在农村医疗机构表现的尤为突出。第三,药事管理制度不健全。药事管理的好坏有赖于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建设大多没有摆上日程,个别基层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事实上处于可有可无状态,既缺乏外部的压力,又缺少内部激励的动力,就连《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制度”等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医疗机构中得不到落实,给药品的安全使用带来了隐患。第四,药事管理水平较低。在日常监管中,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明显低于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技术水准、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普遍较低。医院往往只重视药品的进出数量管理,注重药品的经济收益,忽视药品的质量管理,而且对药房、药库及设施的投入比较少,很多农村医疗机构的药房,药库硬件还不如普通的药店,制度和软件建设更是处于低层次状态,不能适应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第五、药品养护和贮存设施条件较差,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贮存设施可以用“简陋”二字来形容。一是药库药房条件差,既无隔热装置,室内也无空调,窗帘、排气扇,及防鼠装置等设施,药品直接与地面或墙壁接触,在潮湿多雨的季节极易吸潮霉变。有些医疗机构,特别是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各种药品随意摆放,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极易混淆;二是阴凉库缺乏。全县80%的医疗机构没有设置阴凉库,有阴凉库的其面积与用药规模不相适应,空调长期关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三是冷藏设备不齐全,只有乡镇以上医疗机构配有冰箱,95%的村级医疗机构没有冰箱,有冰箱的也是和家庭混用。一些需要冷藏的药品如胎盘注射液等也在常温下存放。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冰箱不是不使用就是不够用,冰箱未起到应有作用;四是中药贮存器皿简陋。用纸箱、竹篓、麻袋盛装中药现象普遍,造成中药饮片发生吸潮霉变;五是温度计配备不全,多数医疗机构没配备温度计,有的配备了温度计,也无记录,温湿度超过规定范围时,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温湿度调控成为一名空话;六是一些医疗机构缺少烘干、熏蒸等中药养护设施;七是药品出库不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操作,随意性大,导致经营发现过期失效药品。第六,药品采购渠道不正规,质量隐患大,由于没有制度的约束,加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医疗单位愿冒着被查处的风险向无证经营者采购药品,尤其是农村个体诊所,药品采购渠道比较混乱。而无证经营者提供的药品来源复杂,加上储存和养护条件差,没有相应的药品质量保证措施,因此药品质量难以保证,安全隐患大。又因购进药品无质量验收制度也不进行验收,一旦药品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追根溯源。

二、造成现状的根本原因

造成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相对混乱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而时医疗机构取得用药资格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却不同,医疗机构使用(其实质就是经营)药品只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可用药,且用药范围广,并可以合用三类医疗器械。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设施、设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及规章制度有相应要求,但没有具体的详细规定,所以卫生行政部门

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很少组织现场验收,而办药店,则要求法人代表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同时还要有2名药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且必须通过gsp认证。另外,一般零售药店要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资格,必须要有2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因此,在农村申办药店的人少,而申办个体诊所的人却很多。另外,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

规定的不明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27条规定:“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而现实中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普遍设置了药房。虽然有关解释明确了城镇和乡村的区别,但是药房和药柜怎么区别,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违反第27条该如何进行处罚现实中难以操作。

2、不重视药品管理,设施设备投入不够。农村医疗机构历来只注重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医疗技术的提高,对药品管理只抱应付态度。一方面,有些医疗机构认为,医疗水平及声誉的提升完全依赖于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与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提高,而药品的管理对此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特别是乡镇一级卫生院资金本来就很紧缺,在药品管理方面投入不如在医疗设备上投入经济效益来得快。乡镇医疗机构买一台空调,一年下来电费要好几千,而保存的药品价值也不过几百元,经济上很不划算。村级卫生所需要在阴凉和冷藏条件下保存的药品价格有的只有几元,即使被药监部门查获,处罚金额也比需要的投入少得多;另一方面,有些人把药剂科看作是辅助科室,在资金技术上投入明显不足;再者,从现实中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既使使用假劣药品)导致的纠纷远远少于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纠纷。以上是直接导致医疗机构对药品的管理不够重视,设施设备投入不足的主要因素。另外农村医疗机构对药品从业人员培训不重视。每年除药监部门对药剂人员进行有限的一、二次培训外,很少组织对药剂人员进行药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从而导致了药剂人员专业知识和药品管理知识不足,整体素质偏低,有些药学技术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和必要的职业道德修养。

3、我们还存在监管力度还不够问题。由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时间短、人员少、资金不足,执法装备落后,从而影响监管覆盖面。xx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个,村级诊所187个,个体诊所316个,分布比较分散,每年监督检查频次达不到两次,这也是造成监管不到位的一个客观原因。

三、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把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上面谈到的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治理好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制。众所周知,药品是直接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也是受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的商品之一。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定的“许可”,由于我国医疗机构的市场属性迟迟未能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尚属于“使用”单位的性质,因此医疗机构的“用药”不需要获得“许可”。这一现状直接造成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一方面,医疗机构承担着80%份额的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责任;另一方面,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却游离于市场准入之外,只要成立医疗机构就自然获得了使用药品的权力,这对广大药品经营企业而言是一种超国民待遇,对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管理也少了最后一道最重要的防线。实践证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问题,违法违规问题一直居高不下,仅靠事后监管很难治本,只有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将医疗机构药品纳入市场准入的大环境中去,明确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是市场流通的一种形式,从开办起就要符合法定要求或标准,才能获准“使用”药品资格。否则就严格实行“医药分家”,不允许其单设药房或药库。目前在现有管理基础上,一些地方或通过规章或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及药库提出了基本标准,这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现实选择。

2、依法配备符合资质的药学技术人员。笔者认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房与药库实行市场准入可能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然而,要求农村医疗机构配备依法经营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是《药品管理法》(22条)规定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可以依法强制推行。问题是虽然《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并且进一步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即“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但是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责任条款,这一法定义务以及禁止性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摆设”,仅靠药监人员的教育督促事实上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一些配套规章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上明确违反《药品管理法》第22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基本素质能依法得到保证,农村医疗的药事管理水平和药品质量会得到明显提升。

3、健全完善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药事管理顾名思义必须要符合现代管理科学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其中,制度保证是重要一环。相对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认证规范和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规范,承担80%以上药品终端消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至今没有一套相应的科学管理制度来规范,这是我国药事管理之“链条缺损”。应该说大型综合性医院多年来在药事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然而,大量的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起点低,制度落实几乎都没有成文,更无从谈及制度执行与保障,直接导致了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随意、被动、削弱,造成了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始终处于低水平甚至负性循环。在监管实践中,一些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缺乏可控保证措施,违法违规行为屡禁屡犯,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药事管理不规范,缺少必须的制度保障。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农村医疗药事管理制度建设刻不容缓,一方面要坚决贯彻落实药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关制度,如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检查验收制度、购销记录制度、药品保管制度等;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调动农村医疗机构自身积极性,参照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规范,制订一套适合本辖区医疗机构用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如采购审批制度、处方调配制度、药品拆零管理制度、药品质量岗位制度、药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等。

在当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法制尚不健全完善的阶段,加强和促进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上台阶、上水平,要依靠多方面的力量,要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尤其是要与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等协调动作,运用法制的、政策的、自律的、经济的手段,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使之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为广大农民的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1、药械从正规渠道购进2分

2、建立药械购进、验收、登记2分

3、药械购进、使用帐目清楚2分

4、使用正规药品、器械2分

5、特殊药品管理规范2分

6、依法对药品、器械进行管理2分

根据上述内容及分值,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医疗机构药品进行检查时,如发现没有做到的内容,则此项分数全扣,当一次检查扣分达4分以下,且行为较轻的,则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外,必须视情予以经济处罚。如全年累计扣分达10分以上,则该单位必须停业整顿,同时建议卫生主管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发放了《药品使用许可证》,同时予以吊销。

机构调研报告 篇二

一、当前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企不分或事企不分

许多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是市场行为,但一些行政因素、行政行为在干扰和妨碍市场行为,致使中介机构不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服务,失去了公正性。具体表现在:

①部分行业的中介机构还没有完全同行政部门脱挂;有的行政部门的下属单位仍在履行本属中介机构的业务,而一些比较特殊的垄断性行业,只有较少的一、二家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借助行政部门的影响承揽业务,不许他人插手。

②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有在中介机构兼职的情况;业务人员双重身份,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又是中介机构从业人员。

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本人或以配偶子女的名义在中介机构入股,参与中介机构的分红;有的以办公场地折合股份,有的以支持中介机构发展的名义直接用现金入股,还有的则以家属子女的名义进行参股。

④行政部门在中介机构报销费用,有的甚至直接由中介机构给机关部门发放奖金、福利。⑤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中介机构组织安排的高消费活动,活动的费用由中介机构承担。由于上述一些因素的影响,导致了中介机构同行政部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主要表现在:

①黑市中介;不注册登记,不交纳税金,无经营执照,无资金场所,从业人员无执业资格,仅凭一张广告,一个电话,或一个简易的招牌从事中介活动。

②私下交易;不按行业规则办事,唯金钱是从,有人肯出钱就什么业务都可以做。

③超经营范围承揽业务;明明是经核准从事职业介绍的,但房屋出租、二手房销售等等都做。

(三)盲目收费或只收费无相关的服务

表现在:

①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明确,收费存在盲目性。

②一些服务项目虽经物价部门核定,但弹性较大。

③一些独家经营性的服务项目或垄断性行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高,或只收费但无相关的服务。

(四)无执业资格或业务水平低

一是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清楚,对相关的行业规定也不熟悉;二是未经上岗培训,也未参加过相关部门及上级组织的学习考试;三是服务效率低,业务不熟练。四是持有效上岗证件、具执业资格者较少。服务不是以质量取胜,而是靠拉关系、找熟人、走后门。

(五)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

有的中介机构为承揽业务随意承诺,承诺了不兑现;有的业务承揽后半途而废,收取的费用又不退还;有的出具的文书不真实,搞虚假证明、虚假报告,或对被服务的项目、被鉴定的物体本身就不清楚不了解,不进行现场的调查勘测或测定,而是凭借服务对象的授与。

二、原因分析

(一)政府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职能部门监督不力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我县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除工商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采取了一些监管措施外,其他一些政府部门大多没有开展针对性的工作,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或任其发展的状况。事实证明,行业主管部门管与不管是完全不一样的。比如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监管的县人力资源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劳动部门无偿专门提供集中经营的场地,17家中介机构在统一的平台上运营,统一发布信息,执业人员的资质由劳动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并由省厅对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17家中介机构成立了行业自治组织,建立了相关的工作规则、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等等,所以相对来说我县的中介机构劳动力职业介绍这块就比较规范一些,问题就相对少一些。

(二)中介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未完全脱钩,同行业管理部门还存在利益上的关系

虽然近几年来对行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有的企业改制后仍然与行政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是人员上有的虽然从行政机关中“走”了出去,但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同中介机构中的执业人员都是一些老同事,有事无事还经常聚在一起。二是一些部门利用本部门空闲房屋出租给所管理的中介机构作营业房。三是少数行政部门有些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包括有用亲友、家属子女名义投资入股的。四是事业单位改革不彻底,一些行政部门特别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一些行政部门,无论是人员还是经费都还没有同行政机关完全脱离关系,事业单位虽然有自己的法人,但经营并不独立,只是摇身一变干起了社会中介的行当,所以其行为表现为行业垄断,受行业主管部门保护,市场竞争不充分,更谈不上公平、公正。

(三)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健全,相关的法规建设还比较滞后

目前,关于中介机构的设立、运作、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尤其是对中介机构管理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少,即使有的也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针对性、操作性,再加上许多新型中介服务业的出现,法规建设的滞后,导致监管领域出现了真空,导致许多中介单位认为自己是“无人管”的,或是主管单位管不到的,进而在开展业务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四)行业协会未普遍建立,行业自律管理不够

行业自律是规范中介组织的核心环节,中介机构应当参加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但现实中,各中介组织都是“自顾自”,普遍未建立行业协会,更不要说制定职业准则、执业规则、奖惩规则、信用等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规范、约束执业行为了。

三、应采取的措施

中介机构依据行业分类涉及的行业和部门比较多,就我县的情况看,共涉及财政、司法、科技、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税务、公安、民政、劳动、人事、审计等十多个部门。面对这么多的行业分类,这么多的形形式式的中介机构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监督,使其行为在市场运行机制的法则下,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确实是项比较艰巨的任务。因此,加强对中介机构组织的管理监督工作,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是项政府的系统工程,它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需要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只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才能使社会中介机构得到健康发展。

(一)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按照行业分类和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具有不可推御的责任。就我县中介机构目前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当前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尤其要重视和加强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把好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行业申报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凡是未取得执业资格和专职执业人员少于3人的,都不得同意或批准从事中介活动。《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此明确了五个方面的条件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不得放宽条件,降低标准,使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的中介活动。二是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当前中介机构组织的执业人员业务水平还比较低,与被服务的客户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还难于令人满意,因此,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重视和加强业务培训工作,使之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三是要督促和帮助建立本系统行业中介机构的执业规则和管理制度,督促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行业行规,不断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法律意识。四是要加强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适时组织开展一些检查、评比、考核等工作,奖励先进,宏扬正气;同时对一些不遵守行业行规,无序竞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不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通过适当的场合与形式,予以公布和曝光。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等一些措施,限制其在今后的中介服务方面的一些行为,使其不能或不敢违反职业道德,不得不自觉地诚实守信。

(二)部门与部门之间必须紧密配合

依据中介机构的行业分类,涉及的行业部门比较多,而且行业部门与行业部门之间在职能上还有一些重叠和交叉的。如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是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的,但审计机构的财会业务、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却应该是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这就要求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密切配合,唯有这样才能使一些监督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根据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中介机构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查,对条件不具备或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予以登记。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县财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真正把所担负的管理同监督工作担当起来。加强协调联系,适时沟通反馈信息,防止不负责任或相互推诿。

(三)行业协会必须从事与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的行业协会都没有发挥作用,行业协会还没有从事行业管理方面的一些工作。有的协会从设立到目前没有开展过活动,有的协会开展了一些活动,但所从事的是一些与其行业管理毫不相干的事情。还有一些协会,以服务为名,只收费不服务,变相为单位搞创收谋福利。行业协会既无章程,又无自律规范,所以各系统部门要对加强对行业协会的领导,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要科学的定位,使之担负起相应的行业管理职能。针对行业协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和帮助协会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加强协会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协会设立的宗旨,帮助建立相关的活动章程。二是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范和奖惩规则,使之成为一个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三是开展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引导本行业中介机构上规模、上水平,指导成员单位的发展。四是建立本系统行业的信用等级制度,对违反协会章程,无序竞争,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等予以公开或曝光。

(四)社会各界应当广泛参与共同监督

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是项系统工程,光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工作还不够,还必须要由全社会来共同参与。首先,要在社会上形成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诚实信用的良好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体系,形成人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则,讲求信用。其次,中介机构组织要加强对自己业务的宣传和公开工作,便于社会各界的了解同监督。尤其是服务范围内容,服务方式,收费的依据标准等要进行宣传公布。第三,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不良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设立相应的投诉举报电话,意见箱监督卡,方便群众;同时对一些不良行为大家要善于和敢于举报,从而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群众广泛参加的监督格局。

机构调研报告 篇三

要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着实搞好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而乡镇机构改革又是最关键的一步。底xx市完成了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全市乡镇街道区划调整后,又顺利完成了乡镇街道机构编制调整工作。目前,我市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的效果怎样?乡镇街道机构编制管理还存在哪些问题和矛盾?我们最近到全市1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与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干部和事业站所负责人共200余人座谈和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调查,有了一些了解和认识。

一、我市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的主要成效

我市现共有12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138个行政村,32个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机关行政编制为249名,后勤事业编制18名,财政所行政编制51名,编制合计318名,实有人数376名。乡镇街道“七所八站”事业单位共有120个(不含学校、卫生院和国土建设站),事业编制共347名,实有人数为346名。自以来,我市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和区划调整后机构设置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有:

(一)机构精简到位,机构设置规范。全市乡镇街道在近年的机构改革和调整中,由的18个乡镇街道机构,减为现在的15个乡镇街道机构,精简17%;内设机构由126个减少为现在的83个,精简了34.1%;每个乡镇街道事业单位(除财政所、中小学和卫生院以外)由原来的10个减为8个,精简了20%。在机构改革和区划调整后的机构设置工作中,我市按照清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把职能重复、交叉或相近的机构合并,提高了工作效率。如将乡镇事业单位的农技、水利等站合并为农业水利服务站。初步实现了精简、高效、规范的目标。

(二)人员编制压缩,人员结构优化。乡镇街道机关行政编制由327名减为249名,减少65名,编制压缩了23.9%;乡镇街道事业机构编制由566名减为347名,减少219名,编制压缩了38.7%。全市乡镇街道领导职数的配备,按照三类乡镇不超过9名、四类乡镇不超过7名的标准进行配置。15个乡镇街道共精简领导职数17名,精简14.8%。与此同时,乡镇街道干部在年龄、文化、专业等方面初步得到了优化组合,人员结构比较合理。

(三)政府职能转变,关系初步理顺。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主管”的原则,界定了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的职能分工,强化了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初步理顺了市直主管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管理体制的关系。确定各乡镇站所共设8个,各街道站所共设8个。其中农业水利服务站、动物防疫站、农村合作经济与统计管理站、文化体育服务站、计划生育服务所等5个站所的人、财、物权均放到乡镇街道,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市直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依法监督。乡镇街道林业管理站、国土建设管理站、广播电视服务站则实行市、乡镇街道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我市乡镇街道机构编制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自我市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和完成乡镇街道区划调整后机构设置工作以来,尽管取得了以上的成效,但随着政府职能不断转化、市直一些部门职权重新回收和免征农业税等情况的变化,我市乡镇街道机构编制管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矛盾,主要是:

(一)乡镇机构职能承担过多与职权过小的矛盾。在管理农村公共事务时,乡镇机构承担了过多的职能。过去,要粮、要钱、要命(计生)被看作是乡镇机构的中心工作,通过多年的改革与努力,这些职能已经减弱,但乡村社会的许多公共事务还压在乡镇机构头上。维持乡村社会治安,发展乡村基础设施,调节民间纠纷,发展各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和公共服务机构,组织农业生产,推动农村政治活动等等,都是乡镇机构躲不开的任务。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票否决”和 “帽子工程”也越来越多。如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交通整治、国土执法、城建规划等工作。然而,乡镇机构却没有相对应的职权或职权过小,工作难度相当大。如修通了乡村公路后,交通安全出了问题的“板子”是打在乡镇的,而乡镇机构都没有道路交通的执法权,对于车辆超载、人货混装等问题的处理,只能说服教育,没有行政制止手段。村民的车辆即使在国道上或市区街道出了交通安全问题,帐也算在乡镇,有的乡镇就是这样被亮黄牌和“一票否决”的。这些情况使乡镇十分压头。一些乡镇的党政一把手把乡镇机构这种状况,概括为“职责比天大,权利比针小”。

(二)政府资金拨付方式与乡镇机构职能正常履行的矛盾。乡镇管理机构是连接广大农村社会与国家权力履行体系的最基层的控制枢纽。乡镇机构向上承接政府机构的各项有关指令,向下承担几乎一切农村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甚至还介入了农村社会的私人事务。国家权力的运作形式使乡镇机构的工作特别复杂和艰难。就一般情形下,在承接上级行政指令时,乡镇机构几乎没有独立性可言,其中政府资金的拨付方式是制约乡镇机构运转的重要因素。面向农村的各项专用资金等,是通过“条条”关系下拨的,上级领导对资金的拨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一项资金能不能拨付给某一个乡镇、或是拨多拨少都可以有很多理由。从过来的情况看,乡镇机构中是否设置对应上级拨款单位的机

构或专职人员,是上级领导考虑资金拨付的重要原因。签于这种情形,乡镇机构为了扩大资金来源,维持机构运转,不得不“建庙招和尚”。如乡镇机构改革后,各乡镇机关只设一个综合性办公室,加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而实际上,各乡镇机关为了应对上级各部门的工作和利于资金的争取与拨付,一般还另设农业组、综治组、计生组、财税组等,人员不够,还得从“七所八站”长期抽人,与乡镇机关干部捆绑在一起。尽管如此,工作经费或项目资金也难以按正常标准和时间内得到拨付。因此,不少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说:“乡镇做为一级政府,却没有一级财政。所以,经费、资金问题成了乡镇的头等问题。每年我们至少有一半的精力要花在找钱上面。不然,就很难正常运行”。在针对乡镇街道的273份调查问卷中,有69.5%的乡镇街道机构人员包括乡镇党政干部认为,目前乡镇街道机构运转上突出问题是:财政投入不足,经费渠道不畅,乡镇街道负债较重。据调查统计,截止底,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债务总额为2547.64万元。其中,工程道路欠款267万元,银行借款631万元,单位和个人借款80万元,欠市财政周转金580.64万元,欠市财政资金447万元,其他欠帐542万元。这些债务中,有因上级下达的建设达标的硬任务而形成的债务;有各乡镇街道在经济发展中因历史遗留而形成的债务;也有自身管理不善、控制不严、超越自身财力乱贷乱借乱花钱而形成的债务。由于负债较重,财力薄弱,各乡镇运转十分艰难。以丹青镇为例,市财政除工资外全年拨付相关经费38万元,而全年除工资外的日常办公、计育、接待、中心工作及乡、村干部福利等必须开支共计75万元,缺口达37万元。其他乡镇年均缺口资金也在30万元左右。因此,乡镇主要领导通常要花费1/3以上的精力筹措资金,加之每年还要花费大量精力应付各种检查、评比和会议,导致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履行职能。

(三)市直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责、权、利的矛盾。我市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和机构调整后,初步理顺了市直主管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管理体系的关系。将农业水利服务、动物防疫服务、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文化体育服务、计划生育服务等5个站的人、财、物、事权均放到乡镇街道,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乡镇林业管理站和国土建设管理站则实行市、乡镇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模式。后,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的5个站中,计划生育服务站和动物防疫站的人、财、物权先后实际收归市直业务部门;乡镇广播电视的财权、物权也在市广电局系统资产重组的改革中划归广电网络公司。还有乡镇派出所等实行“条条管理”,仅把事权放在乡镇。由于责、权、利不能统一以及人、财、物、事权的剥离,使乡镇街道在机构编制人员管理方面处境尴尬:

一是想要的人调不进来,调进的人又对不上口;

二是仅事权放在乡镇街道,实际工作中要钱没钱,要人没人,多是乡镇街道自己临时调配。所以乡镇机关人手十分紧,只得打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的主意,把他们一起纳入干部统一管理。

三是人员管理难到位,工作推进力度小。如退耕还林是许多乡镇的一项重要工作,具体应由乡镇林业管理服务站推进,但林管站是以市管理为主的机构,其人员也不由乡镇直接管理。由于责任落在乡镇政府身上,所以这项工作从头到尾,都是乡镇政府组织干部直接具体抓落实。又如遏制和减少农民占用田地修建房屋的行为,是乡镇国土建管站的一项重要职责。但责任实际也同样落在乡镇政府身上。对这种“以条为主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乡镇很难管理和调遣。一些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无奈的说:“有利、有权的上收了,包袱甩给乡镇背,人权、财权、物权收回去了,事情和责任却留给了我们”。

(四)乡镇机构满编与“政策性超编”的矛盾。“严格控编,空编进人”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市在乡镇机构编制管理方面是卓有成效的。无论是乡镇机关行政编制,还是乡镇事业机构的事业编制,总体上都是按编进人和异动,没有超编现象。然而,一些原允许设有“金库”的乡镇,因有自己的财政,在人员异动特别是在安排复退军人等“政策性超编”问题上比较有弹性。起我市取消了“金库”乡镇,这部分“政策性超编人员”因一时纳不进市财政,已成为原“金库”乡镇的严重负担,也给乡镇街道撤并后带来了比较严重的遗留问题。

(五)乡镇干部与市直部门干部待遇不均的矛盾。乡镇工作量多,任务繁重,条件大多艰苦,作为与市直部门干部同吃“财政一锅饭”的乡镇干部,理应享有同等的待遇。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是乡镇干部没能象市直部门干部那样享受住房政策待遇。在住房问题上,乡镇干部不仅连续3次错过相关优惠政策(房改房、货币化房改、集资建房),而且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对此,基层干部意见很大,许多人“奋斗一辈子,老了无房子”。据对全市14个乡镇街道的586名干部职工的调查统计,共有278人无房,无房率高达47.4%。二是养老保险金欠交严重。由于历史原因,所有乡镇均存在欠交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问题,导致他们不能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及退休生活无保障。据统计,全市各乡镇共有99人欠交养老金182万元,滞纳金559.8万元。三是提拔交流机制不活,工作积极性不高。通过调查走访,乡镇街道干部普遍反映事业上“出路少、希望小”,政治前途渺茫。一方面,乡镇街道干部年轻时苦干几年指望得到组织提拔。另一方面,乡镇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由市直单位选拔下派比例过高,如全市15个乡镇办事处现任30位党政一把手中,从市直单位选拔下派的24人,占80%,让一些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优秀青年干部失去成长机会,也不同程度地影响这些干部工作积极性。乡镇干部还普遍认为目前的干部交流机制不活。首先是纵向交流有限。对大多数基层干部而言进城希望不大,除换届时有极少数人调入市直部门外,大部分人一辈子工作在乡镇,其次是横向交流机会少。突出表现在经济条件差和边远乡镇干部难以交流到经济条件好或城郊乡镇。特别是编制已下放到乡镇的七所八站干部的交流几乎为零。据对14个乡镇街道(镇溪街道办事处除外)586人的调查中,内未交流的244人,占41.6%。未交流的263人,占44.9%。

三、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街道机构编制管理的对策

进行机构改革,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理顺党政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精干公务员队伍,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那么,如何解决机构改革和区划机构调整以来我市乡镇街道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与矛盾?采取哪些对策和办法?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思考和进一步探索。我们认为,要把责、权、利统一,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街道机构编制管理的重点。分析我市乡镇街道机构编制管理中之所以出现新问题与矛盾的原因,归根到底是责、权、利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统一。因此,我们是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找到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对策与办法呢?

(一)坚持责、权、利一致的原则。不管是理顺条块及行政层级之间关系,还是划分财权、物权、人权、事权,或是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或是解决乡镇基层干部待遇,都应坚持这一原则。如市直部门将一些职能、事权下划到乡镇机构时,还应适度下放财权、物权和人权,让人、财、物、事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管理的乡镇街道事业机构,其人员和业务经费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乡镇街道的意见;所在乡镇街道要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事业站所人员的管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强化对乡镇街道事业站所的管理和指导。这样才能确保乡镇街道机构有效运转和乡镇街道干部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二)合理设置乡镇街道机构,人员编制“弱减强增”,在编制总额内适度调整。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扩大乡镇街道事业机构的规模。比如按行业跨乡镇街道设置区域性的中心机构,或是在整合现有乡镇街道事业机构的基础上,按相近专业综合设置有关事业机构。对于职能弱化的机构,在撤并同时可以考虑减少编制。如当前和今后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平均每乡镇2—3名就能正常运转,过来的情况是每个乡镇平均4—5名,多的超过7名。现在完全可以减少,将编制人员调剂到需要加强的机构中去;乡镇计划生育办机构和人员可与乡镇卫生院合并,乡镇卫生院加挂计划生育办牌子。农业技术推广、安全生产监督、矛盾纠纷调解这类实际不断强化的职能,可以考虑适度增加编制。

(三)建立科学的公共财政制度。任何财政资金的使用方案,必须由相应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减少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对资金使用的自由裁量权。通过这样的制度,减少乡镇为争取资金而发生的“跑部钱进”的现象,增大乡镇机构在使用资金上的自主权,让乡镇领导干部将主要精力用在履行职能上。就目前来讲,一是逐步加大对乡镇街道转移支付力度。根据各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合理测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工作正常运转等基本财政支出需要,市财政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逐步加大对乡镇街道的投入,确保工作正常运转。二是合理界定乡镇街道财政支出责任,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对于上级政府委托乡镇街道承办的事务,要对口安排足额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共同受益的项目或事务,要充分考虑乡镇街道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资金负担比例,不能把压力都推给基层;财政预算方面,在乡镇街道工作运转支出需要没有保证的情况下,财政资金对其他领域的投入要适度调减,更不能挪用于其他工程项目建设。三是加强收支管理,分类扶持,逐步消化债务。要强化乡镇街道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切实做到政府一支笔、财政一本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浪费和损失;要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的欠债情况和还债能力,本着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每年安排适当资金专门用于乡镇街道还债,同时,建立还债奖励机制,鼓励乡镇街道筹资还债。

(四)通过积极发育农村民间组织,简化乡镇机构职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是乡镇机构的主要职能,在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入,免征农业税的今天,这些职能更加突出。如果注重积极发育农村民间组织,包括农民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由这些组织承担一部分公共管理工作,甚至一些农村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经营,也可以完全依靠农民自己的组织来实现。有了这些民间组织的介入,乡镇机构的职能就可以大大简化,其工作人员也可以大大减少。现在一些发达地区就是大量依靠民间组织来处理农村公共事务的,很值得借鉴。

(五)严格控制编制,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注重人员交流。对于乡镇机构编制管理,要始终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编,把好关口。乡镇街道机构全面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其人员异动,包括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调任,都在编制数和领导职数内进行,做到空编进人,满编不办进编手续。要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注重乡镇机构人员的岗位交流、异地交流,特别是要为乡镇一般干部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提供交流的环境和机会,以利于他们的成长和锻炼提高。要让乡镇干部享有市直部门干部同等的待遇,切实解决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的后顾之忧。

机构调研报告 篇四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个体诊所成为我市建立多层次新型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规模小、数量多、设立分散、情况复杂,管理难度较大。截止目前,全市个体诊所已有近300家,主要集中在市中区和滕州市城区街道,为城区居民提供了基本的医疗服务,近几年,经过对医疗市场的整治和规范,个体诊所在医疗安全、医疗质量、医疗环境上有了明显的改善,特别是经过实施医疗机构监督量化分级以来,部分个体诊所的软硬件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20xx年开始,我们国家组织了几次大型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今年省里又针对性的开展了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检查结果看,我市民营个体医疗机构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个体诊所的健康发展,下面我结合日常的检查情况,对个体诊所存在的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人员执业、地址变更问题

(法律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从目前我市检查的情况看,有近10%的诊所不是开业申请人在执业,而聘任的人员多数没有办理医师变更注册。有的诊所有医师没护士、有的有护士没医师,个别诊所甚至是护士现场执业,近期,市监督所对一家诊所进行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是因为没有坐诊医生,由护士进行现场执业,导致患者延误病情死亡。这样的事例不少,由于人员执业导致的医疗纠纷在我市屡屡出现。

关于诊所聘用人员行医问题,卫生部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第没有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已取得证书未进行变更注册的人员都视为非卫生技术人员。一部分执业人员未及时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注册。关于诊所擅自变更执业地点问题,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时候,已经对诊所进行了核准登记,核定了诊疗科目和执业地点,不是随便可以变更的,变更要首先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今年,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5家诊所擅自变更了执业地点,均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超范围执业和夸大宣传问题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根据检查情况,多数诊所能基本按照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但是有个别诊所存在超范围执业情况,有的内科诊所公然宣传治疗妇科、外科、皮肤科、儿科等疾病,目前,我市审批的诊所中除内科、中医、口腔诊所外,只审批了1家美容诊所和1家皮肤科诊所。检查发现有个别诊所甚至违法开展妇科手术、放环、取环、流产输卵管结扎术、早期终止妊娠术等项目。

关于夸大宣传的问题,个体诊所在媒体发布医疗广告的现象比较少,但是个别诊所通过散发小广告,门头广告牌宣传的现象很普遍,多数有内容违规,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二是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八项内容,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并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三、消毒、隔离技术规范问题

(法律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

机构调研报告 篇五

柘荣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14年成立以来,在加大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上花费了巨大的精力和心血,对医疗机构在药品使用环节上的监督管理尤为重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对某些医疗机构出现的一些不规范使用药品及对药品质量管理上的疏漏仍然感到不容乐观。在这里根据这次调研活动中所了解的情况,以及结合我局在这几年的对本县医疗机构的执法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及相应管理办法作一个总结分析。

一、柘荣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监管的情况和方法

(一)从加强岗位培训入手,提高人员素质。

我局在狠抓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把事前的培训帮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分批分层次组织法律法规和药学业务知识培训,进行指导。同时采取有效方式认真督促医疗机构自身开展药剂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切实提高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药学专业水平,为规范药品管理提供有力的人员保证,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从规范购药渠道入手,保证药品质量。

为从源头上保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我局“三管齐下”,一是要求医疗机构高度重视营销人员和供货企业资质审验,做到“三查五对”(即查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对身份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印章、授权范围),签订配送质量保证协议,把好进药第一关;二是加强药品营销人员管理,通过建立信誉档案、强化信用管理措施,督促医药企业严格依法聘用营销人员,严格实行对营销人员的审查考核和业务培训;三是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打击无证经营药品、非法渠道购药等违法行为,有效地净化了市场。

(三)从建立健全制度入手,统一管理“软件”。

针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没有明确的规范化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我局在出台的《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软件”,即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岗位职责、质量管理制度、相关资料记录等统一做了细化,督促医疗机构统一制作各项制度并统一上墙明示,统一对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规范操作,统一做好各种资料收集和质量记录,使医疗机构在药品管理上做到合乎规定,有章可循。

(四)从创建“规范药房”入手,加强诚信自律。

为加强诚信自律体系建设,我局根据医疗机构等级规模不同,专门制定了《柘荣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验收标准》,分县级、乡(镇)卫生院、社会医疗机构和城乡个体诊所三级制定相应的条款,符合要求的按照得分情况评为“规范药房”。“规范药房”采取动态管理,每年将根据监督检查和管理情况可升级或降级,对验收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记录在案并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检查次数,对屡教不改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

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从而充分地调动了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主动地加强药品质量管理。

(五)从密切部门配合入手,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成了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通知》,并成立了联合检查指导小组,加强指导;二是建立互通信息制度,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医疗机构涉药违法案件和检查情况,加强部门信息沟通,从而增强了部门沟通和药品监督执法工作透明度,也使医疗机构更加重视药品管理,提高了守法遵规的自觉性。

二、目前柘荣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及乡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由于病患者相对集中,用药人群大,在用药品种、数量上相对较大,是人民群众药品使用最直接、最广泛的窗口,因此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通过这几年多的监督管理实践,我们感觉到,医疗机构在监督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进药渠道不规范。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各级医疗机构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进货渠道混乱的问题。虽然药监部门一而再、再而三地责令其改正,并严厉打击其违法行为,但他们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使得药监部门无法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

2、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素质低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法律观念淡薄,对《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认识;其次专业知识匮乏,由于某些医疗机构负责人对药品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忽视,导致了药品从业人员整体专业水平相对低下,从而造成在药品使用管理上的效率低下。

3、药房、药库药品管理差。与药品经营企业相比,医疗机构的药房、药库在卫生条件、场地、设施等方面都相对较差,药品堆放杂乱无章,灰尘较大,拆零药品较乱,没有药房及药库管理制度,中西药品没有分开,药房、药库设施缺乏,基本上没有防尘、防鼠、防潮、隔热等设施,并且在药品验收制度的实行方面也明显存在不足。尤其在村级卫生所,依然还存在过期药品未及时清理的问题

(二)我县在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我国目前在药品研究、生产、经营等环节都制定了相应的质量管理规范,如药品研究领域有glp、gcp,药品生产领域有gmp,药品经营销售环节有gsp等,这些规范都是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要求制定出来的,具有法律效力。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单位只有符合并通过这些规范的严格认证,才具有合法从业的资格,这些环节抓监管工作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是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却遇到了一些违法行为无法追究的情形。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状况令人担忧,对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极大的潜在威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已经远远落在了药品研究、生产和经营等环节的后头。在现阶段,我国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上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

1、欠完备、全面

我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仅限于规定而规定,没有相应的约束条款,或只有禁则而无罚则,即规定了应当怎么做,却没有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之在实际操作过程

中难以有效地处理和解决不同形式的违法行为,致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中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威慑。而这些行为却无形之中对百姓的健康和生命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如:合法票据、购进验收有记录是医疗机构依法购进药品的依据和凭证,在《药品管理法》中虽作了明确规定,但却没有罚则,而这在实际操作中非常重要。

2、欠前后规定的一致性

《药品管理法》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参照什么质量管理规范才能获得认证许可并没有做出象gmp、gsp那样的明确规定,但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八十三条关于药品认证含义中却提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这样的描述,显然没有做到法律与法规的统一。

3、对药品使用从业人员业务学习缺乏硬性要求

我国目前实施的执业药师制度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由于gmp、gsp认证必须配备的硬性规定,极大地促进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学习的积极性。但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因没有相应的质量规范,该制度很难得到医院的重视,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不学习照样工作,无危机感,这就很难保证百姓用药安全,更不能正确指导患者合理用药了。

三、对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设想和对策

(一)、完善补充现有法律法规

1、在现行的《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需对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章节增加如下内容:

(1)医疗机构药品使用须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药品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使用药品。

(2)《药品使用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3)医疗机构药剂科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4)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库、药房、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具有保证所使用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5)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必须按照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使用药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剂科是否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6)《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xx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2、制订《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制订《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必须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制订《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可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订《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时除对药库、药房软硬件做出规定外,应考虑急诊室、防疫室、中药炮制室、病区药房、化验室、煎药室的药品管理问题。

(二)、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可实行“扣分制”管理。

“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是药监部门工作方针,为把这一工作方针运用到对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的监管上,建议可借鉴交警部门对驾驶员扣分的作法,对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实行“扣分制”管理。这一管理模式主要包括: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制订一个扣分的标准,即扣分的内容,这一内容不宜过多、过细,但必须量化,有操作性,如

1、药械从正规渠道购进2分

2、建立药械购进、验收、登记2分

3、药械购进、使用帐目清楚2分

4、使用正规药品、器械2分

5、特殊药品管理规范2分

6、依法对药品、器械进行管理2分

根据上述内容及分值,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医疗机构药品进行检查时,如发现没有做到的内容,则此项分数全扣,当一次检查扣分达4分以下,且行为较轻的,则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外,必须视情予以经济处罚。如全年累计扣分达10分以上,则该单位必须停业整顿,同时建议卫生主管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发放了《药品使用许可证》,同时予以吊销。

机构调研报告 篇六

为了配套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促进乡镇计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20xx年6月,我们对平定县、盂县、郊区的乡镇计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及运行等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我们发现了一些乡镇计生服务机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我市乡镇计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发挥作用情况

乡镇计生服务机构是计划生育工作者为乡镇群众服务的主要阵地,是县乡政府完成人口计划、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主要渠道。乡镇计生服务机构通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和妇女病的免费或低偿检查、治疗及生殖保健服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随访服务和统计管理,保证了育龄群众及时、有效地落实节育措施,从而达到了控制人口的目的。

我市现有32个乡镇,均设有计生服务机构,均为股级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编制135名,其中平定县10个乡镇计生服务机构共有编制42名,盂县14个乡镇计生服务机构共有编制48名,郊区8个乡镇计生服务机构共有编制45名。出品总体看,县区乡镇领导对计生工作都非常重视,县、乡、村各级层层签定了责任状、制定了考核目标和奖励政策,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已婚妇女综合节育率、一孩妇女比率均达到了责任状规定的目标。各乡镇计生服务机构在过去的工作中,基本能够履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药具管理、人口统计等职能,在落实国家的计生政策、稳定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保证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我市乡镇计生服务机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计生服务机构虽然能履行规定的职能,但各乡镇计生服务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制化管理、综合技术能力、服务操作规范程度、监督管理力度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1、技术力量薄弱

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术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并要求开展这些项目必须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可目前绝大多数乡镇计生服务机构达不到这个要求,全市32个乡镇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的共有29人,平定县10个乡镇计生服务机构只有7名执业助理医师,难以正常开展工作。一些乡镇计生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虽然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但实际操作的能力和水平较低,难以保证计生服务的安全和质量,这些情况在一些偏远乡镇尤为严重。

2、设施设备老化闲置

乡镇计生服务机构普遍存在阵地建设滞后,诊疗设备老化落后等情况,不具备与开展计生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即使有个别乡镇的设施设备较好,也因为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而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造成了现有设施设备的闲置浪费。

3、任务繁重、人员不足

各乡镇计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绝大多数为农业人口,他们的生育愿望与国家的计生政策还有很大差距,而且人员分散、情况复杂、服务周期长,所以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工作的任务还很繁重,因此计生服务人员相对不足,尤其是女性计生服务人员。

三、对乡镇计生服务机构设置的意见

综合这次调研情况,对乡镇计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有两种意见:

1、将乡镇计生服务机构并入乡镇卫生院

乡镇计生服务机构技术力量非常薄弱,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的从业人员明显不足,难以正常开展工作,造成了现有设施设备的闲置浪费。而乡镇卫生院的技术力量相对比较雄厚,各类医务人员配备比较齐全,具备开展计生服务项目的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可以保证计生服务的安全和质量。出品

因此,可以将乡镇计生服务机构并入乡镇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设立一个内设机构专门承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宣传教育、数据统计、入户随访服务、人员培训等职能,并配备专业人员、划拨专项经费。这样可以合理配置乡镇计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使各类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育龄妇女可以凭计生服务证到乡镇卫生院享受免费或低偿计生服务、进行相关诊疗,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乡财政按规定凭票报销,保证育龄妇女享受无偿、优质、安全的计生服务。

2、将乡镇计生服务机构综合设置并调整为县级计生部门直接管理

各乡镇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交通和通信状况等不尽相同,并在不断发展进步。但很多乡镇计生服务机构设施设备老化落后,技术力量薄弱且分布极不均衡,中心乡镇的条件较好,基本可以正常开展工作,偏远乡镇的条件很差,就难以正常开展计生工作。

因此,可以将乡镇计生服务机构调整为县级计生部门垂直管理,作为县级计生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县级计生部门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在2—3个乡镇综合设置一个计生服务机构,合理调配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轮岗和培训,保证中心乡镇和偏远乡镇的育龄妇女享受较均等的计生服务机会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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