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金申请理由范文优秀6篇

2023-12-17 17:37:46

国家助学金申请理由150字左右壶知道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6篇《助学金申请理由范文》,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助学金申请理由 篇一

为了帮助家境贫寒、品学兼优的大学新生入学,共青团*市委、国和集团、处州晚报决定在*市联合开展以“传递爱心、成就你我”为宗旨的“国和学子”大学生爱心助学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名额分配

1、资助对象为品学兼优的贫困大学新生;

2、资助名额50名。50名贫困大学新生由各团县(市、区)委、市直学校团委上报,市本级和每个县(市、区)各5名。

3、贫困大学新生的申报条件:

(1)*年高考成绩优秀且被大学录取;

(2)自愿签署《爱心接力承诺书》的贫困生;

(3)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农村特困生;

(4)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下岗职工且尚未再就业的城镇特困生,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

(5)家庭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灾害,经济困难的特困生;

(6)没有获得其他奖学金、助学金的资助;

(7)同等条件下孤儿或残疾人子女(含本人残疾)优先,同等经济困难条件下高考分数高者优先。

二、资助标准

贫困大学新生资助标准:每人一次性3000元。

三、贫困大学新生申请资助的程序

1、资助对象实行本人申请制。

2、各县(市、区)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向家庭所在地的团县(市、区)委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和学子”大学生助学活动申请表》。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章证明后,由团县(市、区)委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情况属实的由团县(市、区)委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团市委。

3、市直学校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向所在学校团委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和学子”大学生助学活动申请表》。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章证明后,由所在学校团委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情况属实的由市直各学校团委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团市委。

4、团市委汇总申请人基本情况后,根据资助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主办单位最后确定资助名单。

四、助学金的发放管理

1、助学金的发放采取属地原则,即何地申请就在何地领取,团市委确定资助名单后,将助学金拨至各团县(市、区)委,市直学校资助的贫困生统一到团市委领取助学金。

2、各团县(市、区)委要严格发放管理,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助学金的发放,在助学金划拨到位一星期内,由受助学生凭有效证件领取。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本人不能领取者,可由其父母代领并办理签字手续,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学生助学金。

3、各团县(市、区)委在发放助学金时须填写《“国和学子”大学生助学行动助学金领取签名册》(一式三份),按签名册要求记录各项内容。《“国和学子”大学生助学行动助学金领取签名册》由团县(市、区)委、团市委和国和集团各留存一份。

五、相关要求

1、受助生所在地的团县(市、区)委、市直学校团委,必须按照受助条件对受助生的受助资格严格审核把关,对资助对象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2、各团县(市、区)委在做好助学金发放的同时,指导受助生做好复信工作。

3、各团县(市、区)委、市直学校团委要主动接受捐方、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助学金申请理由 篇二

**发展研究奖学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设立旨在为**理论与政策研究队伍培养后备力量,为有志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研究的青年研究人员提供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平台和机会。

二、组织管理

**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展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项目”管理组织者。

三、资助对象

“项目”资助对象为**重点高校或研究机构在读的优秀博士生和硕士生。受资助学生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须与“中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基金会”等“项目”执行方的工作要求或研究方向基本一致,并参与上述单位的相关工作。

四、资助人数及金额

1、“项目”年度资助名额,由“中心”与“基金会”于每年初研究决定并公布。

2、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生活津贴,按每季2,000元计)。

五、项目申请程序

1、“中心”向社会公开项目启动信息。

2、经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研究生院推荐,由申请者填写《**发展研究奖学金申请表》一式肆份,加盖所在研究生院公章后,按规定期限邮寄至“中心”科研处。

3、由“中心”组织有关方面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者可参加面试,根据面试结果择优确定资助人选。

4、“基金会”、“项目执行方”、申请人所在学校或研究机构研究生院及申请人四方签订《**发展研究奖学金合同书》后,由“中心”向社会公布最终资助名单。

六、项目执行

1、“项目”执行方为奖学金受益人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食宿自理)。

2、奖学金受益人可使用“项目”执行方的资料室,可参加“项目”执行方举办的学术活动。

3、每期“项目”周期为一年,“项目”执行期以合同签署的起止日期为准。奖学金受益人实习期间的工作时间由“项目”执行方与受益人协商决定。

4、“中心”将定期组织考核奖学金受益人的实际工作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方需对受益人的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和工作态度做出鉴定(一式叁份),由“中心”和“基金会”存档并转给项目受益人所在单位。

5、项目受益人必须遵守“项目”执行方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6.“项目”执行方不负责项目受益人的工作分配。

助学金申请理由 篇三

第二条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设立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是指科技型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研发并经市科技局或省科技厅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取得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是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和科技成果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管理,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成果管理。

第六条申请研发补助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有推广实用价值;

(二)项目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研发和产业化过程中,未得到财政资金支持。

第七条当年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年申请研发补助,隔年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科技成果鉴定为整体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每项科技成果补助人民币15万元;鉴定为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每项科技成果补助人民币10万元;鉴定为整体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每项科技成果补助人民币5万元。

第九条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科技成果研发以及转化应用中产生的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申请单位申请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申请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三)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四)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科技成果研发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到成果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的使用科技成果研发补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申请研发补助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弄虚作假或恶意套取补助资金者,不予补助;已补助的,追回补助费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助学金申请理由 篇四

[关键词]Web技术贫困生认定资助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046-03

[作者简介]周静,南京工业大学(江苏南京 211816)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高校已逐步建立起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辅之以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资助工作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资助力度越来越大,对于开展资助工作的要求亦越来越高。采用成熟计算机语言编程,以结构化查询语言将学生信息数据库建立关联,提供数据支撑,构建一套贫困生认定及资助系统,协助完成贫困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可有效解决该项工作当前所存在的弊病和问题。

一、当前贫困生资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助管理内容多、申报审批程序复杂。随着贫困生资助工作的不断深入,资助工作的内容除了传统的助学贷款、校内困难补助、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外,还增加了省和国家临时困难补助、少数民族学生专项补助、校内校外社会资助等。资助项目越来越多,资助对象范围越来越广。传统资助申请的程序是由学生个人开据贫困证明、提交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批,最后由学校评审。每一项评审的周期长、环节多,申请程序复杂,工作量大,而一遍遍的书写申请也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贫困生的自尊。

2.贫困生资助管理方法落后。高校贫困生比例占学生总数的20%左右,数目相对较大。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困难认定等日常管理工作项目多、内容复杂,目前许多高校还没有制定多层面多维度的贫困认定和管理措施及制度,对贫困生的认定仍停留在比较原始的纸质记录认定和书面申请资助的方式。缺乏动态管理和跟踪调查,存在认定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下、浪费人力物力、数据难以保存、档案管理数量大等问题,管理方法相对落后。

3.认定过程难以做到完全公开公正。目前大多数高校贫困生认定主要依据学生在生源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及向学校提交的申请资料,通过民意测评、班级评定、学校审核后才能确认为贫困生,享有受资助的资格。然而,在民意测评及班级评定中,往往受人为因素影响比较大,不排除学生的小团体和平均主义的思想。一部分“不贫困的贫困生”剥夺了真正需要资助的贫困学生的指标,使真正的贫困生得不到资助。传统的贫困生认定程序限于人为因素,难以真实反映学生的贫困程度。

二、贫困生认定及资助管理系统的设计思想

针对以上问题,秉承科学化管理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初衷,笔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发设计了一套基于Web的贫困生评定及资助管理系统,对贫困生的基本信息实现动态跟踪和管理,对奖助学金的申报实现网络化操作。该系统具有技术先进、操作性强、数据格式统一、储存量大、维护简单等特点。有助于贫困生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开展,大大提高资助工作的公开公正性,同时有效提高工作的运行效率和运行质量。贫困生认定及资助管理系统的开发目标是:建立一个稳定的关于高校贫困生管理的数据库;确保数据库的安全,保持数据的一致性;具有良好的用户界面,能方便使用;完善的查询、添加、修改、删除等维护系统,起到辅助决策的作用;完善的报表输出,减轻用户的工作量。

三、贫困生认定及资助管理系统的特点

1.适应新体制下贫困生资助管理高效、公平、规范的要求。通过该系统对贫困生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可形成一个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工作平台,实现贫困生认定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简化贫困生认定程序,缩短评定周期,增加透明度。

2.根据使用对象不同,合理划分系统模块。贫困生资助管理系统按照使用对象设计系统模块。整个系统的使用用户分为三种角色:系统管理员、辅导员和学生。不同角色的用户具有不同的使用需求、不同的操作对象、不同的权限和不同的操作功能。

3.具有较高的数据安全性。由于数据库服务器上集中存储着贫困生的贫困信息、家庭人口情况及其社会关系等信息,因此一方面要限制非授权用户访问该贫困生建档管理系统,对各类合法用户建立完善的用户权限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要保障系统本身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由于系统故障而导致的数据丢失。

4.采用最新软件开发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系统数据量和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采用新的编程技术进行开发能够确保系统拥有较长的生命周期。本系统以web为基础,采用c#作为开发语言,SQLSERVER作为数据库服务器,确保了技术的先进性和开发的高效性。

四、系统功能描述

根据用户需求分析,该系统主要分为两大模块:教师评价与审核系统模块及贫困生信息管理系统模块。具体划分如下图:

该系统功能设计主要是实现贫困生的信息采集、相关文件及通知公告、贫困生认定及民主测评、学生获助信息的动态管理及各类奖、助、贷、补等的申请和教师审核。具体功能描述如下:

1.贫困生信息管理与采集。贫困生信息采集包括学生基本信息采集模块、奖贷助勤申请模块、民主测评模块以及统计管理模块。作为学生端的模块,通过该模块采集学生信息,生成信息数据库,为教师审核提供数据支撑。每一名学生均可申请一个专属自己的账号和密码。普通学生可以通过系统了解资助相关信息,对贫困生进行民主评议,查看各项资助的公示或评审结果;贫困学生也可以通过登录系统后,进行贫困信息的登记、贫困认定的申请、奖助贷勤的申请等操作,随时查询自己递交申请的审核或反馈结果,在修改申请表后继续提交待审,同时也可以通过通知公告栏随时查看有关贫困生管理的相关通知公告或者各类奖助的评审公示,了解学校资助工作开展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是学生信息采集。该功能设计目的是为数据库采集信息。学生本人登入系统后。需要填写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和贫困信息等表格,为其申请奖助学金提供数据基础。该模块为整个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数据的共享提供帮助。贫困生的信息数据每学期更新一次,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只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上传相应的贫困证明或者提交突发困难的原因,即可进行困难认定。审核通过后,进入贫困生库。对于部分不再符合困难生标准的学生,也相应地退出贫困生库。

二是“奖、贷、助、勤、补、减”的申请。该模块设计包括贫困生对各类资助项目的申请,学生登录系统平台,根据通知要求,选择需要申请的资助项目,填写相应信息并说明申请理由,系统将自动生成对应项目的申报表,通过系统直接提交给管理员。免去书面申请采集信息的繁琐程序。

三是贫困生认定的民主测评。贫困生认定作为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是保证国家减、免、贷、补等各项资助落到实处的前提条件,并且直接影响到贫困生工作开展的效率及贫困生资助的效果。该模块分为贫困生认定的“自我评价”和“民主测评”两块,学生个人登录此模块,可以实现对自己的评价和对他人的民主测评。由于是无记名的操作,参评的学生可以为该学生做出公平公正的评价,可以真实地反映学生的贫困程度和平时的消费水平,为管理员审核提供依据。

四是统计管理。该模块主要功能为申请和获得各类奖助贷补的统计和查询,贫困生每一次申请及审批的结果都会有相应的记录。学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具体相应学期的个人申请和获得的各项奖助情况。

2.教师评价与审核。该模块主要为系统管理员使用,分为学院和学校两个级别。管理员可以通过系统相关的通知公告和文件、查询和管理所有学生信息,可以查看自己所管理学院或者全校贫困生自评及民主测评的结果,可以对各类资助的申请进行审核和管理,可以实现各类奖助学金申请表格的导出和打印等功能。具体包括:

一是贫困生信息查询。系统根据学生提交的信息,按照班级,分层列表相关信息。管理员可以通过系统平台查看所有学生的相关信息,通过快速操作可以将填有贫困生信息的word文档直接导出打印。

二是通知公告的。管理员可以通过系统平台通知公告,上传相关政策文件等,从而实现对信息的动态管理。同时也便于对资助工作的相关文件进行及时存档。学生可以通过自己的账户,及时查看到相关的通知和信息。对于每一次奖助学金及资助的公示,均可通过平台,让所有的学生都能第一时间了解到相关信息,使贫困生资助工作真正做到完全公开。

三是各类“奖、贷、助、勤、补、减”的审批。根据权限级别不同,管理员分为学院审核和学校审核。对应的用户可对本用户所管理的学院或整个学校的学生申请进行批量或者个别的查询和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管理员可以通过系统反馈未申请成功的原因,对申请表填写有误的学生提出修改申请表格的意见。学生能通过自己的平台看到管理员的反馈信息及申请审批的结果。同时,系统会根据类别,对每一个项目的申请自动生成相应的统计表格,使管理员对每一项申请都一目了然,便于管理,提高效率。

四是信息的导人、导出及打印。系统模块可以根据管理员的需要实现各类信息的导入、导出及相关表格和信息的打印等功能。

助学金申请理由 篇五

【关键词】民事;司法救助制度;完善

一、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1、司法救助范围过于狭窄

现行法律对司法救助限于民事、行政诉讼中相关的诉讼费用缓、减、免交,而对被害人补偿和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救助没有规定,司法救助制度缺乏全面规范和设计。

2、司法救助的行为单一

探索中的司法救助行为限于司法机关给予一定的金钱补偿,没有将司法救助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被救助主体不明确

主要是指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可否申请司法救助无规定。

4、存在当救助无救助、不当救助而救助问题,违背了司法救助的基本意义

如出于缓解压力,而对被告人实施了救助。

5、救助主体较乱

有的为人民法院,有的为党委政法委,有的为民政部门,存在救助范围、尺度不统一问题。

二、对构建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

在借鉴外国、外地法院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基层一般农民人口比例较大、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等实际问题,建议在基层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执行、司法协助”的司法救助制度。

(一)设立的必要性

1、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的必要性

2008年以来,鲁山县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37件,执行标的金额202万元,仅有少数案件能执行到数千元,绝大多数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很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生活都十分困难,其中一些被害人更是人财两空,濒临绝境,从而导致二次犯罪、上访等不稳定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2、设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必要性。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追索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工伤、医疗事故等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因此陷入生活、生产困境。部分申请执行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经常到法院及相关部门上访,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对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甚至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干扰,也影响司法的权威。

司法救助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政府关爱”的民心工程,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通过司法救助解决那些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困难群体打赢官司后兑现的问题,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能够使社会矛盾得以化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二)司法救助基金制度的架构

1、基本原则

(1)救济辅助原则。如果申请人已经得到了赔偿或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了补偿,不再给予司法救助。国家承担的是辅的责任,只有当穷尽了各种方法申请仍不能得到补偿,国家才给予司法救助。

(2)选择救济原则。司法救助不是公共福利,不是对所有执行不能的案件当事人均进行救济,而是在区分救助对象、是否达到救助标准的情况下进行救济。

(3)及时救济原则。司法救助应具有及时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往往生活十分困难,需要及时进行司法救助。

(4)救助上限原则。司法救助金额应设定上限。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确认了赔偿数额的,以该数额的60%为上限。

2、救助对象

鉴于鲁山的实际情况,应有所区别。

(1)救助对象应为因犯罪致死、重伤和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家属。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案件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工伤赔偿等案件的执行申请人。

(3)救助对象为自然人。但社会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精神病院、学校等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的例外。

3、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符合“生活确有困难”。标准是其收入不能达到相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应以民政部门出具相关手续来证明其收入状况。

(2)因犯罪致死、重伤和案中的被害人不得有明显过错,且在侦查、、审判阶段配合司法机关,履行了法律义务。

(3)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兑付的金额未超过司法救助金的上限。

4、救助机构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司法救助机关较为恰当。民政部门作为司法救助的机构与司法机关相比有其优势。表现在:

(1)民政部门隶属于政府,其与财政部门同属政府领导,在政府协调财政预算、拨款方面优势明显。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专业职能适宜就司法救助的法律事实作出相应的审核裁定。二者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是分工合作而又相互制约关系。

(2)民政部门的职能之一是社会募捐,有利于救助资金的筹集。民政部门较之法院方便接受社会层面的捐献,可以直接补充司法救助基金。

(3)民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功能可以使其选择对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是一次性现金救助还是一定期限的社会低保救助。

5、救助程序

关于救助程序,可作如下建构:

(1)申请。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得到相应的保护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司法救助,期限不宜太长,可设定为执行终结后3个月以内。申请人主张的时效中止事由成立的,最长不超过2年。若申请人无相应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人申请;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及其生前抚养的人申请。

(2)调查。在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后,民政部门应进行调查或委托法院调查。调查内容包括:A、申请人的年龄、性别、有无职业及职业种类等基本情况。B、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前述申请条件,是否属实。

(3)决定。民政部门应在自申请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救助。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复议。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后其执行案件又恢复执行的,民政部门在补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追偿权。

法院调查后认为应予救助的,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于司法建议,民政部门应当答复和执行。

6、救助资金来源

救助资金的来源是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的关键。鲁山县经济尚不发达,地方财力相对比较困难。资金由政府拨款,每年列入财政预算,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救助金额报告;社会捐助和法院执行罚金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救助基金的组成部分。

司法救助基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7、救助方式

司法救助为国家救济,具有公益性而不是赔偿性,因此司法救助的金额不等同于裁判文书确认的金额。救助方式以“一次性救助为主,享受低保待遇为辅”为宜。

总之,充分实现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题中之义,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当建立司法救助制度,把“司法公正、一心为民” 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臧爱存著:《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载《法制日报》2006年4月6日第10版。

助学金申请理由 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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