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书优秀7篇

2024-04-11 01:50:39

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发展的今天,申请书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www.huzhidao.com细致的小编帮大家找到的7篇追加被告申请书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追加被告申请书范例 篇一

申请人:姓名:季俊生,性别:男,年龄:60岁,民族:汉族,工作单位:成都飞机公司,住址:本市光华村省党校15-1-10号,电话:。

被申请人: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飞},法人代表、总经理:王广亚;直接责任单位:成飞人力资源部,现任部长何勇(以下简称司人部),电话:。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通讯地址:成都飞机公司,邮编:610092。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飞(具体地说是司人部)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青羊区中医医院,成都中山医院,成都佳士实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各位被告及其律师甚至有政府官员法官,长期都是依据我的内退协议写的我与成飞的劳动合同只是“中止”,不是解除之事实,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三条规定:“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法规,不承认我再打工应受劳动法保护,不服从成都市劳仲委的有效裁决,不服从青羊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导致这个重大法律政策问题,几年十多次审理都不能了结。成都市劳仲委的裁决法院已执行显然没有错误,劳动部的法规的法规显然没有错误,唯一需要严格认真审查的,就只是我与成飞的劳动合同,究竟是中止——中途停止后又继续,还是劳动部法规所说的解除。

刘平,程文审判长都知道,在你们分别开庭之前,我就请求成飞人力资源部(以后简称司人部)出庭作证,证明自我内退起,我与成飞的劳动合同就已解除,他们不仅没有出庭,而且,在我向他们递交了成都市劳仲委的裁决书和青羊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以及青羊区人民法院法院确认我可以再建立劳动关系的判决书后,直至今年8、9月份,他们还说你当然不能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说“中止”与终止意义不同……;因此我终于认识到,查清我内退后与成飞的劳动合同,到底是“中止”,还是解除,是正确审判我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使所有各方心服口服,不再反复的前提和关键;也就是说,在我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成飞司人部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我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永无了结和令所有各方心服口服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再次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地说是成飞司人部)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谢谢。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二

申请人:张三,男,xx年3月21日出生,住xxx

被申请人:李四,男,xx年2月10出生,住xxx。身份证号:xxx 电话: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李四为本案被告。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5日,被申请人未经允许违反施工项目工程分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承包xx工作,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款统一结算。被申请人承包该工程后,本案原告王五诉称其于20xx年7月25日在该工程项目中受伤,而该工程属于李四所承包的项目,王五受雇于李四。而王五只对申请人提起诉讼,我们认为被申请人李四作为王五的雇主,与本案存在着厉害关系,应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贵院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3月11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李飞,男,汉族,1975年5月14号出生,住湖北省博罗县罗阳镇观园区卫园5座3号,身份证号码:xxx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叶成发为20xx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事由:申请人原本与实际受益人叶成发达成租赁协议,租赁属于实际受益人叶成发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大朗镇大井头村民营工业区盈丰一路32号的厂房与朋友准备合伙开办一家五金加工厂。申请人与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签订之后不久,实际受益人就强行将申请人等驱赶了出来,五金加工厂没有能够开办成功,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安装的起重机俗语叫做“天车”申请人还没有来得及使用就被实际受益人占有了,有鉴于此,为了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确认实际责任人,特提出如上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为20xx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特此申请,谨请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四

案号:(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XX号

申请人(原告):邹XX,男,汉族,住址:福建省XX县XX镇XX号

身份证号码:XX

被申请人:xx市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xx市xx区XXX路X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xx市xx区XXXX商贸城,住址:xx市xx区XXX路X号铺

投资人:黄XX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xx市xx区XX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48119.2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xx市xx区XXXX商贸城声称已于20xx年1月28日将其在XXXX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

1、被告及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就转让事宜通知原告,在实际经营中也没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协议相对人明示;

2、被告与被申请人是一套人马两个营业执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无法将之区分,也无从在日常商业交往中将其区分;

3、原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1〉被告xx市xx区XXXX商贸城于20xx年7月17日分别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会就其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发函(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六、证据九),表明其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两份函的落款尽管为被申请人广州市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但所盖印章为“XXXX商贸城行政专用章”,该印章与原告于20xx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发出的《通知》(见原告提交证据17)所盖印章一致,而此时被告和被申请人尚没有签订《转让协议》,所以该印章属于被告;

2〉被申请人于20xx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内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两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两个主体已经混同,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请人xx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申请,请予批准。

谨呈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邹XX

诉讼代理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精选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30日,住西安市xx区沣镐东路38号院,电话:130x61 。

被申请人:xx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汪心同,地址:xx市羊山新区京汉街364号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闫某某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过xx市药品公司同时为xx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药品配送业务。在20xx年上半年间,xx市第一人民医院将由原告办理配送业务的药品款5万元分别于20xx年1月13日、20xx年2月4日、20xx年4月9日、20xx年5月13日汇至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上,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此笔药品款,但是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始终没有返还该7万元的药品款。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出庭,并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方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

姓名:xx,性别:xxxx,年龄:xx,民族:xx,

职务:xx,工作单位:xxxx,住址:xxx,电话:xxx 代理人:梁xx律师,xx律师

事务所 ,电话:

被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

职务: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一案中,(此处写明相关事实),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七

申请人:蔡XX,男,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XX号,身份证号430725XXXXXXX;

申请人:李XX,女,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XX号,身份证号430725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镇XX路X号XX大楼三楼XX号,联系电话:XXXXXX,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告)蔡XX、李XX诉被告XX市XX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XX房地产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XX花园”物业的实际管理人和受益人,应与被告XX市XX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因此,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发展有限公司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蔡XX、李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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