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问题对策优秀10篇

2023-10-10 18:20:36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虎知道为您精心收集了10篇《计划生育问题对策》,在大家参考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虎知道给您的好友哦。

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篇一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中央决定的计划生育 篇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摘录)。

《决定》认识到全面加强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中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践证明,我国坚持不懈地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促进世界人口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21世纪上半叶,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高峰。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800-1000万人;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总之,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实现中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无不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密切相关,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决定》指出应该坚定不移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切实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全党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十一五”期间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综合分析中国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趋势,到“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3、6亿人以内;到2020年,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4、5亿人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为此,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该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计划生育证明 篇三

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

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胎政策下的计划生育 篇四

以下情况能生“二胎”(各地规定可能略有出入,须参考本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1、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2、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其他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公布《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推进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管理,基本实现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快速查询和异地办证。

2011年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透露,计生部门正在考虑放开二胎政策,很多专家对此做了研究。王玉庆认为,放开二胎政策不会导致人口暴涨。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也就是“单独二胎”政策。

2016年1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介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有关情况:预计2030年前后总人口达到14、5亿左右的峰值,到本世纪中叶,中国人口总量仍将保持在13、8亿人左右,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保持适度的人口规模。

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篇五

各村(居)党(总)支部、村(居)委会,镇属各站所:

为了进一步夯实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努力实现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心下移,建立“村(居)为主经常抓”的工作机制,力促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在村(居)得到全面落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个提升、三个降低”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村(居)为主经常抓”工作机制的作用,切实加强村(居)人口计生工作的目标考核,对村(居)人口计生工作实行“月评分、月通报、月调度、季考核、季兑现、年总评、年表彰”的工作机制。通过对村(居)计生工作的考核及村(居)干部个案奖惩的工作措施,把村(居)干部推到计生工作第一线,使我镇人口计生工作步入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组织机构和考评方式

1、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对村(居)考核考评工作。农村计生办和城区计生办具体负责真实、准确全面提供每月每季度任务完成情况,各村(居)新婚、出生等信息上报情况,驻村(居)干部负责指导村(居)的人口计生工作,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核查村(居)上报的全员人口信息的准确性,为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村(居)的考核考评工作提供依据以及了解村(居)基层基础建设开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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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核方式分两种:一是结合平时数据和年终考核评定数据对村(居)进行考核,设定先进单位三个村、一个居委会,设定重点管理村(居)各一个(一票否决村除外);二是每月对各村(居)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调度,发通报。每季度根据考核个案对村(居)干部进行排位并实行奖罚兑现。

三、工作职责

1、村(居)两委干部工作职责

(1) 责任区环孕检对象督促落实工作;

(2) 责任区孕情跟踪工作;

(3) 责任区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工作;

(4) 责任区计生信息收集工作;

(5) 责任区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宣传品的发放;

(6) 责任区外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7) 责任区全员信息采集准确,无错报、漏报、瞒报;

(8) 带头并督促落实亲属实行计划生育;

(9) 责任区涉及人口计划生育的其它各项工作。

2、村(居)计生专干工作职责

(1) 在村(居)两委的领导下,做好《生育服务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的申请、送证工作,及时准确地向镇计生办提供本村(居)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2) 协助村(居)两委干部向广大育龄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人口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负责所在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3) 协助村(居)两委干部做好本村(居)计划生育手术对象的落实与随访工作,做好育龄妇女的孕情监测,孕产期跟踪服务保健工作;

(4) 对计划生育家庭符合优惠政策享受对象的调查摸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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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负责本村(居)避孕药具发放及随访工作;

(6) 指导本村(居)计生协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7) 每月定期召开中心户长例会;

(8) 做好责任区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9)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业务工作。

四、考核内容

考核实行对村(居)工作考核千分制,设达标分700分,对村(居)干部个案考核百分制

(一) 对村(居)工作的考核

1、基层基础工作50分

2、信息准确率200分

3、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环孕检和优质服务工作450分

4、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150分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100分

6、计划生育协会及利益导向工作50分。

五、考核奖惩办法

(一) 对村(居)干部的考核100分

1、节育措施的落实40分。

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30分。

3、信息上报20分。

4、环孕检工作10分。

村(居)书记、主任、计生专干是村(居)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也是具体责任人,实行村干部包责任区,包干区域必须达到“六无一全部”,即:无连续两季未参检对象、期内无多孩超生、无未落实节育措施二孩以上对象、期内无“四术”新欠帐、期内无漏报出生、期内无漏管重点对象、期内农村一女户生育二孩的全部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对包干责任 3

区未达到“六无一全部”目标的,对责任人均按个案追究相应责任。以“人帮人”工作责任机制为平台,落实村(居)干部的责任,强化过程考核,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的好坏,对责任区干部实行个案考核与经济奖惩相结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甚至予以免职处理的责任考核体系。

1、奖励

(1)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年终设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村3名,第一名奖励20xx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1000元,居委会第一名奖励1500元;年度考核评比中,总分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责任区干部和驻村干部分别给予奖励600元、300元、200元。

(2) 对年度内完成1例二女户结扎手术的,由镇财政奖励落实人1000元,奖励村(居)1000元;同时作为评先评优的基本条件。

(3) 在季度考核兑现时对排位前三名的村(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对排位前三名的村(居)干部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在季度考核中平均得分85分以上且排位全镇前三名的驻村(居)干部、村(居)干部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对达到70分以上的驻村(居)干部、村(居)干部奖励100元。

(4) 凡落实1例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的奖励责任人30元;

(5) 环孕检管理,凡重点服务对象必须在(2、5、8、11月)参加环孕检,最迟时限为每个季度环孕检月的30日止。没有外出的重点服务对象必须在环孕检月的20日前到位,外出务工对象必须在环孕检月的30日前寄回环孕检证明,季度环孕检率达到95%以上的村给予奖励1000元,包责任区干部各奖励300元;

(6) 凡采取节育措施及时的,既生育一孩后42-90天内上环,生育二孩后60天结扎的每例对村(居)责任区干部奖励上 4

环20元/例,结扎50元/例。达不到及时率的节育措施落实,奖励上环10元/例,结扎20元/例;

(7) 城区各居委会对责任区“以房管人”机制进行单项考核,所包责任区无漏登、漏管对象的奖励所包责任区干部500元;

(8) 对流入人口做到查验婚育证达100%的,奖励责任区干部200元;

(9) 所包责任区当年无政策外生育、无节育手术欠帐,无统计误差且环孕检率达90%以上的,奖励责任区村(居)干部1000元;

(10) 在省、市、县、镇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考评中无统计误差,分别奖励20xx元、1000元、500元、300元;

(11) 所包责任区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准确的,奖励责任区干部300元;

(12) 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整治工作中,为“两非”案件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一经查实,每例奖励1000元;

(13) 对完成1例“名人富人”计划外生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10万元以上个案的村(居)奖励5000元,年终目标考核加30分。

2、处罚

(1)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排全镇倒数第一且考核分未达700分达标分的村(居)实行“重点管理”,村(居)书记、主任降职,村(居)计生专干停职,并对该村(居)实行三个月整改,整改验收到位后方可恢复原职,整改仍不合格的村(居)书记、主任免职或依法罢免,村(居)计生专干解聘;

(2) 对年度内未落实二女户结扎的村(居)取消年终综合考评评先评优的资格。

(3) 在季度考核兑现时,对排位后三名的村(居)分别罚款1000元、800元、500元,对排位后三名的村(居)干部分别罚款500元。对连续二次排位后五名的村(居)干部除罚款外,镇 5

党委、政府还将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三次排位后五名的村(居)干部一律免职,村(居)委会干部按法定程序罢免。在季度考核中,对未达60分且排位居全镇后三名的驻村(居)干部、村(居)干部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4) 对季度考核中连续二次排位后三名的村(居)书记主任隆职,连续三次排位后三名的村(居)书记免职,主任依法罢免。驻村(居)干部待岗三个月,发基本生活费,片长在党政会议上做检讨。

(5) 责任区内有逾期未环孕检的对象对村责任区干部每人次每月罚款5元。连续两季未参加环孕检,对责任区干部从第六个月起每人次每月罚款10元;连续三季未环孕检的,视为对象有出生小孩,根据生育胎次不同分别以“上环”和“结扎”对象的处罚标准处罚责任区干部;

(6) 上环对象未按时采取措施逾期的对村(居)责任区干部按每人次每月10元标准处罚;

(7) 结扎对象未按时采取措施逾期的对村(居)责任区干部按每人次每月20元标准处罚。

(8) 出生上报。凡有生育的对象所在村(居)专干、村(居)包责任区干部必须在怀孕出生1个月内报镇计生办,否则按年度内1个村(居)出现1人次未及时上报罚款100元,一个村(居)出现3人次未及时上报的解聘村(居)专干,依法罢免责任区村(居)干部;

(9) 凡新婚(含事实婚姻)对象,村(居)专干、责任区干部必须在当月上报镇计生办,否则作为漏报,每例罚款100元,一个村(居)出现3例瞒报、漏报解聘村(居)专干,依法罢免责任区村(居)干部;

(10) 城区各居委会对出租房(店面)未与居委会签订责任书,按漏一户处罚责任区干部30元,对流动人口未及时查验婚 6

育证和下达告知书的,经查实按每例处罚责任区干部30元;

(11) 1个村(居)年度内出现1例一男户超生或多胎生育的,包责任区村干部罚款100元,其他村(居)干部和驻村(居)干部罚款50元,出现2例及以上的翻番处罚。出现4胎以上生育的,对该责任区村(居)干部依法罢免,村(居)专干解聘,村(居)书记、主任在二级干部会议上做检讨,并对该村(居)处以1000元的罚款;

(12) 村(居)干部及直系亲属当年有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律按撤职或依法罢免、社会抚养费按标准征收、节育措施落实三到位。驻村(居)干部年度考评不称职,停职三个月,只发生活费230元,跟班学习;

(13) 责任区内全员人口信息准确,每错报、漏报、瞒报一个已婚育龄妇女或新婚、出生,对责任区村(居)干部罚款100元。

六、本考核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奖惩按季度兑现,本考核方案与原发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考核方案为准。

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篇六

一、基本情况

本年度期初全区总人口为87241人,据不完全统计期末人数为87144人。育龄妇女25289人,已婚育龄妇女20109人。XX年年度出生人口为773人(其中一孩出生人数769人,一孩率为%,二孩出生人数为4人,二孩率为%),死亡人数为277人。今年违法生育4人,计划生育率达%,违法生育处理率为100%,违法生育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达到10 %以上。今年女性初婚208人,其中23岁以上人数为134人,晚婚率为%。全区育龄群众采取各种节育措施共19867人,(其中女扎2761人、上环16939人、药具167人)。当年落实女性绝育4例,安置宫内节育器413例。

二、XX年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1、进一步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年初我区调整充实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任副组长,分管计生工作纪检书记任常务副组长,专职抓计生工作。今年,按照区党委、办事处的安排布置,抓好了“四个落实”,

一是领导精力落了实。

二是工作措施落了实。做到了发现情况早,信息反应快,提供情况及时,敢于攻克难关,全心全意为育龄妇女排忧解了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了处理严格,不徇私情,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是目标考核落了实,实行了一票否决制。

四是工作经费落了实。

2、强化优质服务意识。区党委、办事处高度重视优质服务工作,召开了各种会议,对创优工作进行了宣传发动。开展以“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优生优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并结合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新《决定》、《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让群众更新了男女平等的婚育观念,女孩在社会各界得到了广泛关注。通过各种宣传活动,增强了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意识。同时组织计生办和区属相关部门为育龄群众送去了各种计划生育宣传品,使群众能方便快捷地获得所需要的知识和咨询服务。今年在健康查体中,共计查处有问题有328人,其中囊肿3人,心脏病变1人,乳腺增生14人,子宫肌瘤2人,妇科炎症192人,乳腺肿物待查6人,环下移5人,高血脂2人。对经检测患有妇科炎症的192人,我们实行了跟踪服务,积极为她们提供治疗办法,定期组织她们到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复查,现基本治愈的150人,42人在治疗之中。免费向育龄妇女发放药具,积极向广大育龄妇女介绍长期避孕方法对他们的好处。在我们的大力宣传和积极引导下,有27名已婚育龄妇女采取了放环措施。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参与氛围。今年我区的宣传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服务先行。在计生工作中,计生宣传着力体现服务性,由过去的重视法规宣传,转变为融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新型的生育文化为一体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方式上体现针对性,结合我区实际,因人施教,分层培训。特别是在人口清理过程中,全区共召开各种会议58次,接待群众咨询300多人(次)。宣传内容主要是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不是放松了,而是比以前更严了;宣传多生一个子女给国家增加的负担要比个人承担的那点要多得多;宣传生男生女都一样;宣传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开展优质服务等等。按照省、市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区办事处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定〉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干部认真学习《决定》精神。市人口计生局在全市开展了学习中央《决定》的知识竞赛。各社区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由区计生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开展了由成员单位参加的“关爱女孩行动、便民维权、依法行政”为主题的“”世界人口日一条街宣传活动,活动采取宣传车、展板、政策咨询、印发宣传资料、发放避孕药具等形式开展。全年共组织6次上街宣传,书写标语100多幅,办专栏4期,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通过学习和宣传,计划生育干部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群众明确了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自觉地监督我们的工作,对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严格执法程序,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计生优质服务环境

1、全面建立依法管理机制,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我们利用每月的计生专干例会,对社区计生专干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同时要求各社区每季度必须对政策照顾生育、违法生育、违法抚养处理情况予以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从而增强全区计生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规范收费程序,社会抚养费由计生办统一收取,同时在社区干部会上强调,以后违法生育对象交款一律到计生办交款,不得由社区干部或机关干部代交。

2、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其成为业务熟练,作风正派、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计生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避免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使行政执法规范化。

3、加大对违法生育的处罚力度。今年区党委、办事处对历年拖欠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户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按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严格按照“七不准”省的“六不准”规定,严格执法程序,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完善举报制度,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杜绝了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执法现象。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区三个文明建设,增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民主管理意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纳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轨道,变行政主导型管理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方向转变,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越城区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社区两委会总负责,社区计生协会具体抓”的模式,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社区各组织及全体居民。全体居民必须遵守执行,外来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由全体居民监督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为常设监督机构。

第二章 社区党委(支部) 职责

第五条 社区党委(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六条 社区党委(支部)领导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七条 遵守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处理的合理意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计生协会提出并要求解决的事,尽力解决,尽量做到事不出社区。

第八条 协调各群团组织齐抓共管,使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调动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负责对计划生育工作出色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做好优先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分子入党工作。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计划生育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是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作用的具体体现。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社区计生工作提供有利保障。

第十二条 负责建立计划生育章程或公约,制订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建立计划生育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 筹措资金确保社区计生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奖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

第十四条 定期听取计划生育情况汇报,研究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十五条 解决群众在生产、生育、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第四章 社区计生协会职责

第十六条 社区计生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力量,受社区两委会委托,承担社区计划生育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落实到户到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开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和制度的制订工作,并带头宣传落实章程或公约。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反映群众要求,认真当好党委(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参谋助手。

第二十二条 发动会员带动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议和综合治理。带动群众发家致富。

第二十三条 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发挥好理事会和会员小组的作用。

第五章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依法生育的权利。第一胎生育,居民在领取《结婚证》后可按自己的意愿安排生育子女。并可随时领取《一孩生育证明》。凡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计卫局复审、批准后,方可生育。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加社区计生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普宣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要求进行查孕查环查病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妇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安全、适宜的避孕方法。

第二十九条 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获得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

(一)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夫妇,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社区每年发给每个独生子女家庭50元的'奖励费。

(二)对当年生育一胎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的每人补贴20元;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后落实结扎措施的每人补贴60元;计划外怀孕主动流产的每人补贴68-100元。

(三)在出租房管理工作中工作优秀的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外来流动人口自觉参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自觉做好孕环检,到年底由社区计生协会推荐,街道审核后,分别给予奖励。

第六章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中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居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申请结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发不得早于20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未领《结婚证》即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凡生育的一律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居民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居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育龄夫妇要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方法,并及时落实避孕措施。自觉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接受科普知识宣教、药具发放及随访服务。

第三十七条 居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凡外来育龄流动人口到本社区居民租用房屋的户主,必须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负责督促居住人到派出所、街道计生办理和交验暂住证、身份证、流动人口证明和已经怀孕的育龄女的《准生证》等证件,证件不完备的不得出租房屋。房主有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情检查和向社区举报无证怀孕对旬的责任和义务。房主应自觉配合和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出租房的检查和督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居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计划生育合同

第四十条 为宣传和落实本章程确定的社区组织、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章程内容,制订《计划生育合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通过合同的形式,相互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居民和家庭,不得享受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已经享受的,视而不见情追回部分或者全部经济奖励和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有与上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角的,按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第 本章程经20XX年8月1日的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篇八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计划生育工作开展 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篇九

(一)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切实推进我镇“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工作新机制的建立,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营造计划生育的良好环境,搞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力争我镇计生工作再上新水平、再上新台阶。确保县上下达的各项指标圆满完成。

(二)深化宣传教育,倡导新型生育文化,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为主题的“双进”活动,提高宣传品入户率,提升育龄群众的政策知晓率。积极向上级宣传媒体投稿,大力宣传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和典型经验,形成大宣传格局。

(三)转变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加快完善我镇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积极探索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格局、新模式。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完善管理网络,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调查研究,注意解决当前计划生育面临的新问题,积极探索计划生育工作新经验。

(四)抓好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学习贯彻“一法一条例”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计生干部执法水平,继续抓好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搞好村组计生宣传员和信息员的培训,引导他们开阔思路、提高工作水平。

(五)加强计生协会建设,提升村民自治水平。做好镇、村计划生育协会换界工作,全面落实协会工作规范。村级计生协会要协助村两委做好优先、优惠、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提升村民自治水平。镇计生协会要配合镇政府,积极探索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切实解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镇计生服务站要不断优化服务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开展以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健康预防为主要内容的优质服务。要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水平,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

(七)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依法行政是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我镇将更加严格地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标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不断强化计生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方式。对违法生育行为,严格按照“一法一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加强领导,形成综合治理的格局。妇联、青年、公安、工商齐抓共管,协调相关部门完成法定任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分工负责指导组和各职能部门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完成职责好的部门,提出表扬,并记入当年度考核成绩,对没有完成职责的部门要通报批评。

20xx年面临的人口形势仍非常严峻,在成绩与问题并存,机遇与成功同在的情况下,我们一定要在镇党委、镇政府和县计生局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群策群力,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使我镇的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开创我镇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计划生育证明 篇十

本人申请办理 ,谨此承诺:

本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

婚姻状况:    结婚时间:

生育情况:

其他需说明情况: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陈述内容全部属实,且无婚育情况遗漏,无(或有)违法生育情况,如本人陈述内容与实际不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和后果,本人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

(手抄):

承诺人:(签字按指印):

承诺人联系电话:

年月

注:1.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指承诺人经历了几次婚姻或生育子女后子女死亡,但任符合登记条件等特殊情况;无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请在空白处划斜线。

2、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乡(镇、街办),当事人各一份。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虎知道为大家整理的10篇《计划生育问题对策》,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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