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转让协议书精选8篇

2023-12-20 07:55:57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8篇《煤矿转让协议书》,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煤矿资产转让协议 篇一

范本  信贷资产转让是银行业近年来新兴的一种金融创新。那么对于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你又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范文一  编号:  出让人: XX公司 (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  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让人:XX公司 (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____省____市路号  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____省____市  甲乙双方就信贷资产转让事宜,根据我国《民法典》、《民法典》、《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一)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转让,系指出让人将其持有的金融信贷资产按约定的价格、方式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约定价格支付受让价款,取得金融信贷资产。

(二)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普通企业贷款、同业拆借、同业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透支等依法依约可以转让的金融信贷资产。

(三)本合同所称债务人商业信用风险,系指信贷资产合同主、从债务人因无力偿付、拒付、延期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而出现商业信用危机。债务人无力偿付,指法院已宣告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债务人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债务人的债权人已接收债务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债务人出现关、停、并、转无力偿付债务;拒付,指经债权人提示付款(如催收),债务人未按时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款项;延期付款,指债务人未按信贷资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应付款项,但经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四)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等。

(五)银行营业日,系指银行通常开门营业之日,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及价格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下列《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项下的信贷资产形成的债权按以下所列价格转让给乙方,与转让债权相关的担保合同权益(即从债权)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第三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应按以下方式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应于转让债权交割日将上述

第二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 XX公司;  账号为 ;  开户行名称为 ;  大额行号: 。

第四条 受让人收取债务人利息、本金的方式  自转让交割之日起,转让标的项下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若转让债权交割日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不是同____日的,上一结息日至转让债权交割日(不含当日)的利息归甲方所有;转让债权交割日及以后的利息归乙方所有。乙方收取贷款本息的方式为:  乙方向债务人发送应收利息通知单,甲方代理收付贷款本息。甲方应在债务人支付利息或本金后,于每季末月____日和合同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划入受让人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XX公司;  账号: ;  开户银行: 。

第五条 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  乙方应按 %年的综合费率向甲方支付安排费和代理收付手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总和受让信贷资产本金余额215; %215;信贷资产剩余天数,信贷资产剩余天数自转让债权交割日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止。如果信贷资产本金余额发生变化,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按照本金余额实际变化情况分段计收。  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按季支付,乙方应在收到债务人归还的利息后于每季末月____日或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银行: 。

第六条 债权凭证移交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转让债权交割日之前,将相关信贷资产转让权利凭证移交,移交方式为:  将信贷资产债权凭证委托甲方保管,甲方向乙方移交加盖甲方有效印章的上述权利凭证复印件。

第七条 转让债权的。交割日期  本合同项下转让债权交割日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交割日当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

第二条约定将受让价款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内,甲方应将本合同

第六条约定的债权凭证和

第八条约定的通知回执移交乙方占有。受让人没有在交割日(含)支付受让价款的,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未付价款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罚息。甲方没有在交割日交付上述凭证的,乙方没有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

第八条 转让通知  甲方应于转让债权交割之日前,将债权转让事宜依法书面通知所有相关债务人,并取得书面通知回执。同时,甲方应将书面通知回执移交乙方占有,乙方对甲方移交的书面通知回执进行确认,并向甲方出具书面通知回执转移占有证明文件。

第九条 债务人商业风险的承担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按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甲方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甲方保证债务人在乙方受让债权获得清偿前不会出现商业信用风险,能够足额清偿债务,若乙方受让债权获得清偿前因债务人出现商业信用风险未向乙方足额清偿债务,乙方有权就未受清偿的余额追索甲方,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乙方有权向债务人或方分别或同时提出清偿要求,向任何一方单独提出要求并不视为自动放弃对另一方的追索。甲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乙方应将有关债权凭证转交甲方,由甲方向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该项连带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十条 瑕疵担保义务  甲方在此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信贷资产合同权利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贷资产合同权利是有效成立和依法存在的;

(二)依信贷资产合同性质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可以转让的;

(三)信贷资产合同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权利不存在瑕疵。  因甲方转让的合同权利存在瑕疵使乙方的利益受到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受让信贷资产后,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信贷资产管理人的职责,在管理信贷资产期间放弃债权或因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债权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  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甲方或乙方)应当负责依法办妥有关批准、登记手续,

(甲方或乙方)应协助

(甲方或乙方)依法办妥有关批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信贷资产的再转让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受让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再度转让给其它具备受让资格的

第三方。

第十三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资产业务,具备转让信贷资产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债务的真实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情况。

(四)甲方保证此前对债务人未行使解除权、抵销权、变更权、中止权及终止权,即便行使了某一项或多项权利,也不构成对转让债权的损害,并已如实告知乙方。

(五)甲方此前未在转让债权上设置债务负担,也未曾免除债务人上述转让债权。

(六)甲方保证本合同

第六条项下债权凭证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乙方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资产业务,具备受让信贷资产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乙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乙方已经全面、审慎审查受让信贷资产状况。

第十四条 保密  本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对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

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一)基于本合同

第七条约定,履行转让通知义务,向相关债务人披露;

(二)给在正常业务中所雇用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

(三)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要求;

(四)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五)受让人再转让信贷资产债权时向新受让人所进行的披露,但条件是本合同约定受让可以再转让信贷资产且新的受让人也必须遵守本合同有关保密义务的约定。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另一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甲方代理乙方收取贷款本息后,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将收取的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则甲方应就拖欠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通知  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各项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应采取书面方式,并应送达或发至下列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乙方:XX公司  地址:____省____市路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范文二  出让人:(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址:  编码:  电话:  传真:  受让人:

(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址:  编码:  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中国  鉴于:

一、甲方按《信托贷款合同》(编号:)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 亿元信托贷款,并同意向乙方部分转让甲方在该《信托贷款合同》项下  本金为 亿元(放款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贷款债权(下称“信贷资产”,具体情况见本合同

第二条《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2.乙方同意用自有资金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信贷资产。  甲乙双方就信贷资产转让事宜,根据我国《信托法》、《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一)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转让,系指出让人将其持有的金融信贷资产按约定的价格、方式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约定价格支付受让价款,取得金融信贷资产。

(二)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为普通企业贷款。

(三)本合同所称债务人商业信用风险,系指信贷资产合同主、从债务人因无力偿付、拒付、延期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而出现的商业信用危机。债务人无力偿付,指法院已宣告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债务人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债务人的债权人已接收债务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债务人出现关、停、并、转而无力偿付债务;拒付,指经债权人提示付款(如催收),债务人未按时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款项;延期付款,指债务人未按信贷资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应付款项,但经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四)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等。

(五)银行营业日,系指银行通常开门营业之日,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

六、本合同所称《信托贷款合同》系指甲方与 于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

第二条 转让标的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下列《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项下的信贷资产项下债权和义务转让给乙方,与转让债权相关的担保权益(即从债权)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债权转让后,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相应由甲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转由乙方享有:

煤矿资产转让协议 篇二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转让钣金车间的全部资产一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物

位于____市____工业园____路____号厂房的钣金车间内的全部资产,含生产设备等,具体设备、数量细目以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代表在库存清册上签名确认的所载设备名称、盘点数量为准。

第二条 转让价格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为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

第三条 支付方式

1.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

2.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

3、在乙方支付上述两期款项后,甲方应以本交易总额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按乙方要求开具发票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给甲方。

4、甲方的收款账户为:

账号: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甲方亦可书面委托乙方将上述款项汇入指定的第三人的账户或甲方的其他账户。

第四条 交接日期及地点

双方定于年月日进行交接,各方各派代表人以上负责交接事宜,交接地点为市工业园路号厂房现场。

第五条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甲方在本合同签署日之前没有在本合同项下转让的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4、收到乙方首期转让款后,乙方即成为本合同书所指转让标的的所有权人,甲方不再对转让标的拥有任何权利。

5、交接日前(包括在交接日后才发现的),甲方因原车间生产经营对外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或其他纠纷、对内与原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概由甲方负责清理,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保证用于受让转让标的的资金来源合法。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即被认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对由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收到乙方首期转让款后,如第三人主张并有充分证据表明其为转让标的的合法权利人,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转让款,并支付本合同转让款的 %作为赔偿金。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甲方在与乙方办理转让标的物交接同时,解除与原车间厂房的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付清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由乙方与车间厂房的业主另订租赁合同,但甲方有协助的义务。

2、甲方原钣金车间聘请的员工,由甲方负责解除合同,并依法补偿,支付工资、社保等费用,再由乙方与该部分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乙方不同意留用者,由甲方负责安排。

3、甲方原有生产订单,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以年月日作为分割日, 年 月 日以前已经出货或者收货的归属甲方,以后所发生的收货归乙方,甲乙双方共同发函知会生产单的另一方有关本条的安排。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活动终止或带来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式____份,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转让合同 篇三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 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

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七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县(市)

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

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煤矿转让合同 篇四

甲方(转让方):___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___商贸有限公司

丙方(转让方):___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转让方):___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戊方(转让方):___商贸有限公司

己方(受让方):___能源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五方合称“转让方”,若表示个别或部分转让方称“转让股东”。“转让方”和“受让方”合称“双方”。

鉴于:

1、___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0011,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该公司拥有鄂尔多斯市闫家渠煤矿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号:C00000111,详见本协议附件1)。

2、甲方持有目标公司50%股权,乙方持有20%股权,丙方持有15%股权,丁方持有10%股权,戊方持有5%股权,以上五方共计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

3、转让方一致同意以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目标公司100%股权整体转让给己方,且转让方各方均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己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收购转让方所持目标公司100%股权。

为此,协议双方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 转让方各股东保证对转让的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权利,不存在质押、司法限制等权利限制情况。

1.2本协议转让方及受让方均具有完整的签署本协议的权利,且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已经通过有效的审批程序并取得必要的授权;受让方已通过尽职调查完全知晓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环境和生产情况。所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及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清单,在签订本协议时,由目标公司统一汇总编制后递交受让方,以备最终作为双方对目标公司的交接依据,如部分与财务记载的凭证不符,以本协议附件所列为准,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1.3本协议签订前,己方已组织技术人员对目标公司矿井进行下井踏勘,并在接受矿井开采布局及开采现状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图纸与实际开采存在的差异己方予以接受。

1.4 己方保证股权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同意受让上述股权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第二条 股权转让

2.1转让方共同依据本协议,将持有目标公司共计100%股权转让给己方。其中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0%股权,乙方持有20%股权,丙方持有15%股权,丁方持有10%股权,戊方持有5%股权,共计100%股权及项下相应的股东权益转让给己方,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己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受让上述股权。

2.2转让方各股东及受让方均承诺,本协议所述的股权转让是基于“全部股权整体出让”的基本原则,转让方各股东与受让方之间不得对目标公司进行私下、单独的股权交易。

2.3在本协议签订之后至股权变更工商过户登记期间,因本次股权交易所产生的各项交易税(含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由各方依据法规政策及时缴纳。若未及时缴纳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违约责任。

第三条 转让价款与支付

3.1目标公司100%股权整体作价人民币 220_万元。

3.2 本协议签订前己方与___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共管帐户,己方汇入该共管账户:_0万元作为本次股权受让定金。

3.3本协议签订当日各方将签署的全部协议集中放在签署桌上,己方立即通知财务另需向转让方支付150000万元作为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己方将上述款项按照各转让股东的股权比例分别汇入各转让股东指定的如下账户。本协议签订后当日内闫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己方共同将共管帐户内的20_0万元定金自动转为股权价款,闫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己方将上述20_0万元款项按照各转让股东的股权比例分别汇入各转让股东指定的账户,各转让股东收到上述全部转让款后,将股权转让协议书分给各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转让股东确保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明确、真实、有效,具体如下:

甲方账户名称:___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账户:【 】开户银行:【 】

乙方账户名称:___商贸有限公司;

账户:【 】开户银行:【 】

丙方账户名称:___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 】开户银行:【 】

丁方账户名称:___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 】开户银行:【 】

戊方账户名称:___商贸有限公司;

账户:【 】开户银行:【 】

3.4本协议签订当日,己方需将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50000万元汇到各转让方与受让方在银行开立的共管账户内,己方即可开始办理100%股权转让工商变更,转让各股东须积极配合己方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同时签署工商版本的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见附件)。

3.5待工商变更完成2日内各转让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在扣除各项费用(包括处置前包干费用、评估费用等)后,按照各转让股东的股权比例将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50000万元分别汇入各转让股东指定的上述账户。

第四条 工商变更

4.1本协议涉及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由己方负责办理,转让股东、目标公司予以全力配合。为及时有效地实现工商变更登记,本协议签订时,己方应列明需转让方出具的有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文件清单与文本。转让方股东收到10000万首付转让款后应出具与上述股权转让及股东工商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等(工商版本的股东变更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协议及其项下交易的确认并配合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产生的费用由己方缴纳。

4.2为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如有必要,签订只为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内容简单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各方同意有关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应执行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用本协议以外而另行签订的内容较简单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抗辩或试图推翻本协议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另行签订的内容简单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不在本协议各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条 公司交接

在己方付清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10000万并将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50000万元汇到各转让股东与受让方在银行开立的共管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目标公司交接,转让方按照本协议附件列明内容向己方进行移交;由己方书面授权委派的交接代表对移交内容签字确认后进驻煤矿并取得目标公司实际管理和控制权。各转让股东授权甲方,代表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煤矿。在此期间,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能移交或延误的,由甲方单独向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债权债务

6.1 交接日之前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享有与承担;交接日之后(含当日)目标公司产生全部债权债务,由己方享有与承担。

6.2甲方在交接日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向己方办理财务税务等相关资料的交接。己方认可交接日前目标公司出现的财税问题以及所产生的所有费及负债或目标公司日后出现的或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交接日(含当日)后出现的财税问题以及所产生的费用,由己方负责。

6.3目标公司正在履行的各项合同协议,除煤矿与当地村民因历史沿革形成的合作或承揽关系外,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与第三方所形成的各类合同,如己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应当在公司交接完成后10日内提出,由甲方负责予以解除并承担费用。

第七条 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应严格保守本协议内容,以及因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其所知晓的目标公司以及与其他双方及关联方有关的全部商业秘密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己方应对转让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期间,目标公司及转让方有关的生产经营与财务资料、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各类信息等承担严格保密义务,非经转让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否则任何一方须给造成损害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为独立条款,对双方均有长期的约束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转让方或可发生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8.1.1转让方中若有转让股东在协助配合己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发生迟延的(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则违约的转让股东除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应按照应收股权转让款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向己方承担直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违约金;如确有政策特殊情况,另行协商解决。

8.1.2若因转让方中任何一方或几方股东的自身原因(管理部门提出的不能转让等原因系股东之前也不知情的其他原因除外)导致股权工商变更无法履行时,违约股东双倍返还己方交付的定金。此外该违约股东还应按本协议交易总价的百分之十分别向其他守约的转让股东支付违约金。

8.2 受让方或可发生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8.2.1若己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己方与目标公司共管或已经支付到位的定金无条件归转让方所有。如逾期超过30日的,己方除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外,还应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五向转让方承担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日止,且转让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本协议转让总金额30%的违约金。

8.3 诉权行使

守约方可共同或分别行使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订立、执行、效力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9.2 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过专人送达,或传真发送,或用挂号信件,或用电子邮件信箱递送至下列双方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递送至收件一方已经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甲方地址:【 】 邮箱:【 】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

乙方地址:【 】 邮箱:【 】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

丙方地址:【 】 邮箱:【 】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

丁方地址:【 】 邮箱:【 】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

戊方地址:【 】 邮箱:【 】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

己方地址:【 】 邮箱:【 】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

10.2 任何通知均用挂号信寄出,在向收件人的地址寄送后五日即被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

13.1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即生效。

13.2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的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与履行。

13.3 本协议原件一式拾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转让各方各执一份,己方执一份。

(以下签字页,无正文)

附件1:___煤矿采矿权证复印件

附件2:目标公司财产及资料清单

协议双方签名盖章:

甲方:___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名):

乙方:___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名):

丙方:___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名):

丁方:___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名):

戊方:___商贸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名):

己方:[ ] (盖章)

代表人(签名):

煤矿资产转让转让协议 篇五

债权资产转让协议

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民事诉讼法》、《_____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事项:

甲方将?的债权:

债权金额大写小写

(其中:本金:元;利息:?元)按双方协商的价格大写?小写?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企业拥有的债权大写小写?,并按大写?小写?的协商价格收购。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债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依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天之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价款的_____%。乙方应将其余的_____%转让价款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甲方保证已将该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

第三条?违约责任: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未违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均由违约一方赔偿未违约一方。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债权价款,迟延一天,应支付迟延部分总价款_____%作为违约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

1、经核实债权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或债权有权属纠纷,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甲方伪造事实证据、隐瞒重要情节、提供非法权益凭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共同负担本转让合同实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六条?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申请_____或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

签订时间:?年?月日

煤矿资产转让协议 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破产清算组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收购原厂破产资产一事达成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一、收购标的:

本合同附件一《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原厂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

二、收购价格及收购方式:

甲方出资人民币收购《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原厂破产资产。

三、收购价款支付方式

1、收购价款共计_________万元由甲方分次向乙方付清。

2、本合同签订成立当日,甲方首次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3、自本合同签订成立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收购款即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四、资产移交

1、本合同成立且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如数向乙方支付首批收购价款五日内,甲乙双方具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2、乙方将《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照及相关资料交付给甲方即视为完成资产移交。

3、甲乙双方应在某某针织厂原办公场所进行交接,交接时按《收购标的清单》所列资产逐项交接,甲方有异议的现场核对。甲乙双方还应制作至少一式两份的交接清单,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当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4、完成交接后甲乙双方代表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的时间即为资产移交的时间。

5、资产移交后风险由甲方承担负责对资产进行保管、维护、看护等,此后发生的丢失、损坏、减值等由甲方承担。

6、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收购资产以外的资产(机器、设备、机物料等)由乙方制作详细清单并注明存放位置和资产现状,甲乙双方履行相关手续后存暂存在原存放地点,甲方应负有保管看护责任。

7、乙方暂存由甲方代为保管看护的资产,在甲方收购价款付清前,乙方不付寄存保管等相关费用,甲方付清全部收购价款后,如乙方还需继续寄存,由双方对寄存、保管等相关事宜另行协商。

五、收购资产移交后办理的相关证照的更名过户等产权变更手续以甲方为主进行办理,乙方给予积极协助,所需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合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交付违约事项所涉及的标的额的__________%违约金并应偿付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本合同成立五日后甲方仍未足额支付首批收购价款,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甲方首批价款足额付清后的剩余款项迟延30日仍未足额付清,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两个月仍未足额付清,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收回收购资产,甲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乙方有权从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减。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破产清算组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日

煤矿转让合同 篇七

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诚信公平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煤矿转让合同书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一)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转让公司煤矿概况

(一)转让煤矿的名称:

(二)转让煤矿的探矿许可证号:

(三)转让煤矿的地点及位置:该煤矿位于以区国土资源厅划定界限为准。转让煤矿的坐标范围,该煤矿的坐标为: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

第三条 转让煤矿的财产及人员

(一)转让煤矿的地面及井下全部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供电﹑供水﹑排水﹑通风﹑通讯﹑生活﹑生产设施。

第四条 转让煤矿的总价款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煤矿财产的总转让价款为 万元(大写; )。

第五条 转让煤矿价款的支付

(一)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金 万元(大写;

同时完成煤矿的交接事宜。

(二)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最后转让金 万元(大写:

(四)转让金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并以转账凭据为证。

第六条 煤矿移交后的风险责任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煤矿移交给乙方以后,该煤矿的全部风险责任均由甲乙双方按责任划分承担。

(二)前项风险责任是指如下风险:

1﹑购买后因甲方证件问题导致停产及关闭的由甲方全部承担赔偿。

2﹑因村民闹事堵厂的,及无火工用品,煤炭出镜问题导致停产超过10至15天以上的全部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经营不善造成该煤矿的水灾﹑火灾﹑爆炸毁损事故;由乙方负责。

4,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煤矿停﹑关﹑转的;由甲方全部。

(第七条 煤矿转让移交前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未收到乙方煤矿转让金****万元前,有权继续以原煤矿的名誉对自己的矿井进行经营管理生产销售。

(二)甲方自行承担移交前煤矿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乙方不承担。

(三)甲方在煤矿移交前应当爱护好双方已清点盘点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各种设备设施,保证移交财产的准确性,完好性。

(四)在接收甲方矿井后,按公司规定每吨煤300元以下,每吨15元提取我公司。

第八条 煤矿转让移交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接受甲方煤矿前必须履行如期交付转让金。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在煤矿前,双方清点﹑核实﹑登记造表,确认转让的全部地面,地下建筑物及设备明细,便于移交时核对无误。

(三)乙方在接收甲方矿井后,自行组织矿井的生产经营人员配备,自行承担移交后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经营生产责任,

第九条 煤矿转让后双方的责任

(一)在甲方收到乙方首付转让金后于****年*月**日前必须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清理原煤矿的债权债务,协助乙方原。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交纳转让费,造成本合同不能生效时,应赔偿甲方损失。

(二)乙方在交纳首付转让金后于****年*月**日没法继续交纳第二次转让金,甲方所收取的乙方转让金不予退还,同时合同作废。

(四)甲方在移交前后悔,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按已交价款两倍支付乙方违约损失。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

(二)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三)本合同履行时出现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合同签定地点;*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转让合同 篇八

出让人: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 米。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四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

第五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六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县(市)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七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九条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一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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