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协议【最新8篇】

2023-12-25 12:41:48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协议的场合越来越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下内容是壶知道为您带来的8篇《搬迁协议》,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搬迁协议范文 篇一

坚持“五个有利于”的原则实施县城工业企业“退城进区”,即有利于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实施的原则,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的原则,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的原则,有利于产业集聚和布局优化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园区建设的原则。

二、范围与对象

1、根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县城范围内规划用途为非工业用地区块内的工业企业;

2、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适宜留在县城的工业企业;

3、为了做大做强主动提出搬迁申请的工业企业。

对上述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县发改委暂停批准改扩建项目,建设局暂停同意实施改扩建工程,国土局暂停补办土地出让手续。退城企业进区必须符合规划、产业准入及投资强度等相关要求,按市场化的原则自主选择进入县级载体、掘港镇工业集中区,微小企业可进入标准厂房或相应的工业集中区。

三、实施步骤与操作办法

1、县发改委会同建设局、国土局、掘港镇等单位,根据县城总体规划要求和实际开发建设需要,提出退城进区企业建议名单和时间安排,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分期分批组织企业做好退城进区工作。

2、凡列入搬迁规划的企业,在制订搬迁改造方案,明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好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项目,做好搬迁费用预算和确定搬迁时间表的基础上,向县“退城进区”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3、县“退城进区”领导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对搬迁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并根据现行拆迁办法提出搬迁补偿及奖励具体方案,报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4、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房产设有抵押权的,必须依法解除抵押权,重新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县国有投资公司和县土地资产储备开发中心筹集资金预先支付部分搬迁补偿(可作为新址土地出让款直接拔付到土地出让专用账户),供搬迁企业及时申领新址土地证,并及时解除原址土地证抵押权,上交原址土地证;县政府协调有关银行对企业发放与房产抵押额相应数额的贷款,由县国有投资公司和县土地资产储备开发中心担保。在此同时,企业要解除原址房产证抵押权,上交企业房产证,接受房屋拆迁补偿。

5、为加快“退城进区”企业搬迁进度,在“退城进区”企业搬迁方案批准后,县各相关职[www.huzhidao.com]能部门要整体联动,优化服务,确保企业退城进区顺利实施。

四、政策措施

(一)搬迁补偿政策

搬迁补偿按照《县城镇房屋拆迁实施办法》(政发[]19号)、《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建设[]18号)等规定执行。

搬迁补偿原则上按评估价分期支付,新址主体工程开工时支付搬迁补偿额的50%,新址土建竣工时再支付搬迁补偿额的30%,余款在企业搬迁结束时一次性兑付。

微小企业退城拆迁时,先由县“退城进区”领导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按《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规范》(建设[]18号)中规定的区位补偿基价的50%计算区位补偿,其他补偿足额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结束交钥匙时一次性兑付。

微小企业退城后是否进区重建,按以下标准确定:必须落实新的合法经营场所,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不变,职工劳动合同关系不解除,新址生产规模不小于搬迁前生产规模。由县“退城进区”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掘港镇等单位对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后,报县“退城进区”领导组确认。

对经确认搬迁进区的微小企业,再由县“退城进区”领导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区位补偿基价的50%计算区位补偿,在企业新的合法经营场所确定并开始实施搬迁后兑现50%,余款在企业按规定期限搬迁结束交钥匙时一次性兑付。

凡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的,以及企业改制时以资产弥补负资产应缴纳的各项职工保险、应支付的集资款等,尚未支付的,在支付补偿费用时一并结算。

(二)搬迁奖励政策

1、为鼓励重点企业加快搬迁速度、努力做大做强,对上年应税销售1000万元以上、新址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土地)、搬迁时间符合计划要求的企业,在拆迁补偿的基础上,按原址房屋区位补偿面积100元/平方米为奖励基数,应税销售或投资规模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金额分别提高20%,奖励总额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奖励在企业搬迁结束时兑现50%,在企业新址项目竣工验收后兑现50%。

2、退城进区企业按批准的搬迁方案在签定拆迁补偿协议的同时,与县政府签定《退城进区目标责任书》,明确搬迁时间和奖励金额,搬迁时间原则上按企业原址固定资产额核定,最长不超过两年。企业搬迁延期的,比计划每推迟一个季度扣减奖励资金的10%,推迟三个季度以上的取消搬迁奖励。

(三)搬迁优惠政策

1、搬迁企业按规定享受招商引资项目在土地、规费、设备贴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搬迁企业新址房产不超过搬迁前合法房产的面积,其房产证办理中的契税予以免缴。

3、企业搬迁拆建过程中免收工商变更登记费、税务变更登记费、房产综合管理服务费等有关行政性规费;迁建项目涉及的中介机构评估收费按规定评估费率相应档次最低标准的30%收取;资产抵押评估的有效期为三年,因转贷等融资需要,需再次进行评估登记的,只收登记费(鉴证费),不再收取评估费。

4、对企业“退城进区”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具体问题,超出上述优惠政策范围的,由领导组进行专题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财政分成政策

搬迁企业进入县级载体的,仍作为掘港镇所属企业,其财政收入以搬迁前一年为基数,增长部分按照《县政府关于调整县镇、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政发[]4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

搬迁协议范文 篇二

拆迁单位:**县征地拆迁事务所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因G319线桃花源景区公路改线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乙方在

镇(办事处)

组拆迁范围内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及其他实物情况详见《房屋调查原始调查表》、《补偿清交单》。实物量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共同核准的调查数值为准,不得变更;在拟征收土地告知后乙方抢建、抢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不予补偿。

二、补偿金额。按照现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为:1.房屋补偿费为

元;2.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设施为

元;3、室外设施为

元;4、其他(搬家费、过度费、重建误工费)为   元;5、超面积安补费为

元。以上补偿费共计

元。

三、付款方式。自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

四、安置措施。乙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项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一)重建安置。由当地村、组协助乙方做好异地重建宅基地选址,用地手续报批,重建宅基地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等工作,使其具备基本的重建条件(重建安置费用乙方均不承担)。

(二)货币安置。乙方自愿放弃重建安置,今后不再重建房屋,而选择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给予

元节约用地奖和

住房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后再申请重建安置的不予受理。

五、奖励办法。为鼓励提前搬家,2013年7月5日至7月25日内交出房屋、腾出土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奖励标准为:2013年7月5日至7月 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 日至7月 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 日至7月25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25日24:00后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六、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搬家腾地。乙方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即归国家所有,甲方有权进行处置,乙方如需利用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材料的,甲方可赠予乙方。乙方拒不领取补偿费用、拒不搬迁腾地的,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为确保拆迁过程中人员、财产安全,由甲方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如因乙方自行拆除导致的安全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鉴证方:

(签章)

(签章)

(签章)

搬迁协议范文 篇三

(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向被拆迁人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按时、足额领取。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房屋拆除应当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完成拆迁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教育、房产、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住房产权手续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工程性质及补拆迁人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以当地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遇重大调整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建筑面积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估价机构评估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三十二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拆迁人与被迁拆人选择同一估价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其他估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估价机构的,分别签订委托协议并承担评估费用。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以期房调换产权的,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建设周期等因素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制定。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产权明晰,并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

拆迁安置用房确需变更规划、设计内容的,必须征得被拆迁人同意,不得低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标准。被拆迁人不同意时,不得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及设计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

第四十四条、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

(四)违法拆迁公告的;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

搬迁协议范文 篇四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高度关注和改善民生,由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分工协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采取农村居民移民搬迁、城市居民货币化安置两种途径,全部搬迁重大地质灾害点的居民,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扎实做好搬迁居民思想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把这一惠民利民的民心工程做好做实。

二、搬迁治理原则及政策

1、统一规划,整体搬迁。

农村地质灾害点居民搬迁与移民搬迁政策、沉陷区治理政策相结合,城市居民搬迁实行拆迁房屋补偿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并与市政府实施的沉陷区、滑塌区治理、棚户区改造及下山出沟政策相结合。

2、积极申请地质灾害点治理资金,将治理同生态恢复、土地复垦、土地资源整合置换、城镇建设相结合,城镇居民搬迁后的土地不得用作商品房开发。

3、搬迁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区滑坡办协调督办。

三、搬迁范围及搬迁居民的基本情况

本次重大地质灾害搬迁涉及全区7个乡镇办事处的18处地质灾害点。其中农村搬迁点5处,33户125人;城市搬迁点13处,254户922人,另有59户204人享受沉陷区搬迁政策。

四、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刘强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抽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搬迁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四个工作组:

(一)宣传动员组:负责张贴搬迁通告、组织资质单位对房屋进行评估,宣传动员,做好搬迁前后所有宣传、音像等资料收集、建档、备案,并制作专题片。

(二)搬迁拆除组:签订搬迁协议书、收回房屋证书,协助搬迁户搬家,拆除搬迁户房屋。协调房屋中介机构提供包括二手房在内的房源信息。

(三)资金兑付组:负责兑付搬迁户房屋补偿资金、货币化安置资金及奖金的发放。

(四)法律援助稳控组:负责法律、政策咨询,做好搬迁群众来访稳定工作。

五、搬迁程序、时限

(一)搬迁程序:城市居民搬迁由区政府搬迁通告,各搬迁拆除组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名义与搬迁户逐户签订搬迁协议书(附房屋评估报告),收回该户房屋证书和房屋钥匙;搬迁协议书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领导小组同意;区财政局据此拨付搬迁补偿等资金。拆除组负责督促搬迁户搬家、拆除房屋,搬迁一户拆除一户。农村居民由区计划局、房改办按照有关政策组织实施。

六、搬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对持有《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合法的私房,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对建设时间长或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建房手续不完善的私房,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对在此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现仍在此居住的常住人口的搬迁户(租房住户除外),按每人15平方米、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实行货币化安置。

(四)附着物补偿标准:对装有固定电话的住户每户补偿180元,安装有线电视的住户每户补偿100元,水窖500元,水管及树木按实际情况估价补偿,每户树木最高补偿合计不超过1500元。

(五)搬迁户每户补助搬家费500元。

(六)奖惩办法:在搬迁通告后,1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2000元;2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元;对于超过通告期限未搬迁的每日扣除该户补偿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五。

(七)拆迁范围内的所有住户,均不得在全区已划定的滑坡区、沉陷区及支毛沟等危险地段购房居住,否则今后不再享受各级政府各种补助政策。

(八)参与本次货币化安置的居民,不再享受采煤沉陷区、滑塌区搬迁等有关政策。

搬迁协议范文 篇五

乙方:000

为加快移民搬迁进度,高质量、高标准的完成随集镇搬迁移民房基础部分(地圈梁以下,不含地圈梁)的工程建设任务,经x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阳安德(以下简称乙方)充分协商,甲方决定将随集镇搬迁移民房基础部分(地圈梁以下,不含地圈梁)的工程委托给乙方负责组织实施,现就此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受甲方委托,由乙方负责组织施工队伍完成xx乡龚家湾村、居委会两个单位搬迁至青波浪新集镇共计144户个人移民房基础部分(地圈梁以下,不含地圈梁)的工程建设任务。

二、由甲方提供设计图纸三套:80平方米(单户)、160平方米(合建)、基础超深处理方案各一套,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照图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则必须由甲方及设计方出具书面材料后方能实施。

三、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及受甲方委托的质监或监理公司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不得偷工减料,如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房屋开裂、下沉、断缝等现象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由甲方配合乙方协调外部环境,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如出现安全事故,则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五、由甲方付与乙方工程施工费用(含税)共计000整(000元),分四次付款,施工队伍入场时预付0万元(0元),工程完成50%时付0元(0元),工程全部完工并经质量验收合格后付0元(0元),余额作为工程质保金,待一年后如不出现质量等问题再一次性予以结清。

六、此工程实行总额包干,协议签订后,如因工程需要超出预算资金范围的,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施工,不得拖延或停工,甲方也不再对此工程资金进行重新核算或补偿。

七、施工时间: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xx年10月5日止,为期三个月,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如因外部环境造成阻工或停工的,相应延长施工时间),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施工,每超过一天甲方有权按总工程款千分之二的标准收取乙方违约滞纳金。

搬迁协议范文 篇六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通过移民搬迁,从根本上解决库区和深山区贫困群众生产生活困难问题,进一步增强贫困群众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快脱贫步伐。

二、工作目标

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能致富,通过五年的时间将我县十七个乡镇场属于边远山区、库区约1.5万余人,做到有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地实施移民搬迁,通过在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的地方安置后,逐步使他们走上致富道路。

三、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县负总责,乡(镇)抓落实。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和协调发挥有关单位的作用,调动移民户搬迁的积极性。

四、搬迁范围及原则

搬迁范围,全县十七个乡镇场范围内的库区、深山区,严重水土流失区、少数民族特困区、地质灾害频发区,其具体搬迁条件是:

1、生存条件恶劣,经常性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水旱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区;

2、至今未通路、通电、通邮、通广播电视,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条件差的地区;

3、居住分散、人口密度较低、行政管理成本较高的地方;

4、信息闭塞,土地资源有限、贫瘠,缺乏脱贫致富基本条件的;

5、扶贫开发的投入成本高,致富潜力难以发挥的;

对符合上述移民搬迁条件的地方,以居住点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先易后难,先远后近的要求,实行整体搬迁。

五、安置方式

要因地制宜,因户制宜,群众自愿选择,实行有土安置和无土安置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鼓励移民投亲靠友、自谋出路安置,自谋出路安置的享受同等的资金补助。有土安置要保证移民人均0.5亩以上的耕地;对无土安置的农户,要加强培训,帮助其广开就业门路。

六、机构与部门职责

县里成立“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县长组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扶贫办、林业局、水利局、地税局、国税局、建设局、农发办、农业局、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供电局、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负责全县移民扶贫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省、市出台的移民扶贫政策提出相应的措施,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凡有移民扶贫任务的乡镇场均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配备专人抓好移民扶贫工作的落实。同时,县、乡领导小组要成立若干个工作小组,对迁出、安置等各项工作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发展计划委员会: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协调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与我市其它规划的关系,负责做好同扶贫办所实施的村级规划项目的置换工作,确保以工代赈资金对移民开发的支持。

审计局:负责对移民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

财政局:负责移民资金的检查、监督,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

公安局:负责移民搬迁人员的户籍转迁,做好移民过程中涉及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

民政局:负责移民人员中各种救济对象政策的落实,协调好五保户、孤寡老人的安置工作;

教育局:负责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学校布局、选址、新校建设、旧校扩建,确保移民户子女就近就学;

卫生局:负责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卫生医疗点的资源整合和合理布局、选址、新建工作,确保移民人员就近就医;

供电公司:负责移民安置点所涉的生产、生活用电线路的架设,所需用电的供应,确保新村建设过程中及移民点生产、生活用电的需要;

农业银行:负责对困难移民户必要的生产、生活贴息贷款支持;

农业信用社: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且需要贷款的移民户给予信贷支持。

七、安置点和安置规划

1、移民安置点必须具备移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条件,并要预留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空间。

2、各安置乡(镇、场)应按以下要求落实移民安置点:

(1)每个新建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移民不少于5户;

(2)每户批准建房用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耕地面积人均不低于当地标准,所征划的耕地与建房点就近连片,耕地的复种指数不低于200%;

(4)交通便利,如确属条件所限,移民建房点与公路(简易公路)间的距离不超过0.5公里;

(5)输电线路(低压线)的连接点与建房点较近,如条件所限,低压线连接点与建房点距离不超过0.5公里;

(6)人均划征山地1亩,水面0.1亩;

(7)不得将地界不清,权属不清,与其它村组有纠纷争执的耕地、山场、宅基地征划给移民;

(8)有条件的乡镇可实行本乡镇安置,即由边远山区库区迁往本乡(镇)圩镇或相邻的村、组。

3、各乡(镇、场)在落实安置后,分安置点填报《移民安置点申报表》,提交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验收合格后,正式确定为移民安置点。

八、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

2、区搬迁移民的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以下对象、标准发放使用:

(1)凡已经县移民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搬迁的移民,按人均补助元的标准,发放移民个人迁建费;

(2)根据各安置乡(镇、场)安置移民的人数,按人均元的标准用于安置乡(镇、场)帮助移民安置点修建饮水、输电、便道、水利等基础设施,不足部分由有关单位筹集;

3、移民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移民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管,负责审批发放移民扶贫个人补助款及基础设施补助款。

4、县区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区移民搬迁经费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5、移民扶贫的资金运行实行报帐制,凭正式票据到县区移民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帐。

6、移民个人补助款,按其搬迁进度分三次发放,即:在移民签订《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后发放30%;在安置点打好住房基脚(每栋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经验收合格后发放60%;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后,发放剩余款。基础设施补助款分两期拨付,根据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和资金,按工程总造价的50%预付工程款,剩余款项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7、严格履行移民扶贫经费的审批手续。移民领取个人补助款,凭《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以及户主身份证,经安置乡(镇、场)移民领导小组,与县移民扶贫办共同审核后才能发放。

8、凡在计划安置乡(镇、场)落户的移民户、非有土安置的移民户以及投亲靠友等形式安置的移民户,一律在县移民扶贫办领取移民个人补助款。

九、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1、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区移民搬迁宣传提纲,迁出乡(镇)应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走村入户,按宣传提纲的要求,耐心细致地做好搬迁对象的思想工作动员移民搬迁。

2、凡自愿搬迁的移民群众,向所在乡(镇)政府自愿提出搬迁申请,并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和《移民搬迁户承诺书》。

3、迁出乡(镇)根据移民户的申报,对要求搬迁的移民进行调查核实,详细了解搬迁理由是否成立,搬迁人口及其成份(即是否农村人口、无国家保障的非农业人口或国家有保障的离退休人口),一并造册登记。

4、迁出乡(镇)将移民自愿且符合搬迁条件的名单报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以户为单位,下发《移民搬迁通知书》,迁出乡(镇)政府与核准搬迁的移民户签订《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

5、迁出乡(镇)组织移民搬迁,办理移民退耕和山权、户口转移等手续。移民在迁出地的耕地由原所在村组接收,报上级有关单位减免农业税。

6、安置乡(镇)根据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安置计划,按照本意见第七部分“安置点和安置规划”第2条要求,落实移民安置点,仔细确定宅基地的方位、面积,耕地的座落地、丘数、面积及复种指数,山场的座落地、界址,并造册登记。

7、安置乡(镇)提交以新建点为单位的《移民安置选择表》,以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地验收合格后,正式确定为移民安置点。

8、以迁出乡(镇)为主,安置乡(镇)协助,组织移民到安置乡(镇)的移民安置点看点。

9、安置乡(镇)编制安置规划,向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乡(镇)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10、安置乡(镇)组织修建移民点的基础设施,在移民搬迁前,保证搬迁公路畅通,生活用电线路到点。

11、移民在安置点兴建住房,安置乡(镇)应帮助解决建房时的困难和问题。

12、迁出乡(镇)督促移民户按时拆除原居住地的所有房屋。

13、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县移民安置建房、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修建情况和旧房拆迁情况,退耕、山权、户口转移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定。具体工作时间见工作安排时间表。

十、移民搬迁与安置计划

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向迁出和安置乡(镇)分别下达年度搬迁人数和安置任务计划,各迁出、安置乡(镇)按计划落实移民人数以及落实安置点。

十一、本《实施方案》各条款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由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年移民扶贫任务分配表

2、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

3、区移民扶贫分户审批表

4、移民搬迁通知书

5、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

搬迁协议范文 篇七

一、建设处

该企业拆迁补偿款总计万元。目前新厂址建设推进速度较快,厂区硬化基本完成,平面图、施工图设计到位,设备基础正在施工。预计一个月内搬迁。

存在问题:(1)拆除缓慢:因该企业承担部分市重点道路工程建设,企业生产不能停,只能待新址投入使用后才能完全拆除到位。(2)资金问题:对于尚欠的万元拆迁款在近期难以及时支付到位。(3)土地证问题:该企业新址建设用地亩,目前只有亩正在办理土地证,其余土地指标可能无法予以满足。

二、液化气公司

该企业拆迁补偿款总计万元,尚未支付。新厂址建设进度缓慢,不太理想。

存在问题:(1)资金问题:该单位因新址建设投入需要,需支付部分补偿款。(2)土地证问题:该企业因急于搬迁,新址建设土地还没有用地指标,若办理土地证还存在一定难度。(3)、搬迁缓慢:因该企业属于特种行业,所涉及条管部门较多,专业设计公司出图较慢,预计本月底方可提供整体施工图,预计在七月底搬迁完毕。

三、航运公司

该企业于去年底签订协议并启动部分拆除。已支付万元,尚欠万元。去年已于镇政府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并付清土地租金,但由于镇政府没有及时将地面附着物清理完毕,致使新址不能开工建设,从而影响老厂区搬迁进程。:

搬迁协议范文 篇八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决定正式终止《房屋出租协议》并由甲方对乙方的装修适当给予经济补偿。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装修补偿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具体补偿范围

鉴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出租协议》被迫终止,故双方同意补偿的范围仅包括乙方的装修损失。

第二条 具体补偿金额

甲方同意对乙方投入的装修进行全额补偿。经双方严格审核乙方提供的装修单据后双方确认:补偿的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补偿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上述_________元装修补偿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3.1 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给乙方;

3.2 乙方正式开始搬迁后2日内,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给乙方;

3.3 乙方搬迁完毕正式将房屋交还甲方后3日内,甲方付清剩余的_________元补偿款。

第四条 搬迁与房屋交接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收到甲方支付的_________元首期补偿款后即开始搬迁工作,并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搬迁完毕将房屋交还给甲方。

第五条 保证条款

5.1 甲乙双方承诺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5.2 甲方承诺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补偿款。如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形,则自愿按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5.3 乙方承诺将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搬迁工作并将房屋交还给甲方。如出现逾期交付的情形,则自愿按剩余应收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5.4 在房屋交还前,乙方之搬迁行动避免人为的使房屋出现损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5 双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将要采取的补偿行为不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不与任何依据法律或合同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冲突。

5.6 双方保证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下规定的义务。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以上内容就是壶知道为您提供的8篇《搬迁协议》,能够给予您一定的参考与启发,是壶知道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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