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5篇

2022-10-18 02:45:40

如果没有了规矩的约束,那么社会的一切秩序都会乱套,因此需要规章制度的设立来进行管理。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5篇《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在大家参考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虎知道给您的好友哦。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 篇一

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用工单位。

2、被录用的所有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

3、所有员工在被聘用前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立即与其终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继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心。

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

7、员工在辞职前,必须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8、员工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

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必须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培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

第四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具体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__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

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终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如考核为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特种岗位需具备上岗资格,新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相应资质的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进院满3年仍未取得执业资格,劳动合同自然终至。

第十三条:合同制人员在院工作期间应服从医院安排,认同医院精神、价值观,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活动,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薪酬的核定按进院时所具备的条件为依据,进院后所取得的学历不作为薪酬核定的依据,但在考核评优时可作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条件。

第十五条:初中考的大专生自学考试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高考的大专生本院工龄3年整,在聘期未受过处分者,可享受公积金;全日制本科生进院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享受公积金;在岗期间被聘中层以上干部者自聘日起,聘期内享受公积金。具体薪酬待遇见《医院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遇国家政策性调资,医院将作相应调整。(国家正式编制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及保险的种类

合同制用工的人员医院办理参加保险手续,保险的险种、缴纳保险费的基数及比例按__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执行,医院缴纳部分由医院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合同制人员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门的考核要求)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考核规定

1、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医院将对其工作及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晋级的依据。考核每年1次,未满1年者不评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评价意见,主要根据平时工作、学习表现、业务能力、培训等方面进行,医院对其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

3、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应岗位的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至少每半年考评一次。

4、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优秀标准:

1、热爱专业,有职业使命感和奉献精神。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爱伤观念强。

3、立足岗位,勤奋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得到群众好评。

4、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基本技能熟练、得到服务对象好评。

5、个人平?计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项业务考试、考核成绩优秀。

7、民意测评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

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

1、在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奖。

2、评为优秀医生、优秀护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5、在展科研工作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6、工作出色,为医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有二项者或二项以上者,评为不合格:

1、年内有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二次迟到、早退及脱岗、串岗者。

2、不团结协作,同事间争吵、打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3、酒后上班者。

4、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赌博、睡觉者(岗位职责不允许夜班睡觉的岗位)。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

6、有服务态度投拆者,经查属实的。

7、医院组织的各种集体考试、考核成绩后三名者。

8、职业道德教育及考试,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参加者。

9、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及业务学习参加率低于平均数者。

10、推诿病人索要病人钱物者。

11、因医疗缺陷引发医疗纠纷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旷工一次者。

2、事假超过1个月者。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常规,以及标准、流程等造成不良后果。

4、违反医院行风规定,工作敷衍、缺乏责任性、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不良后果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侵占公共财产者。

6、违反劳动纪律,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迟到、早退或脱岗、串岗者。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

8、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者。

9、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者。

第二十二条考核程序:

个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对一年来工作进行总结。科室考核小组在部门主管领导评语及等次意见栏填写考核评语,相应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考核依据,提交医院考核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如在合同期内合同制职工提出解除协议或合同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医院,经医院同意的,可解除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协议或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且符合劳动法规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2、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3、受聘者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医院工作造成影响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其它岗位工作者。

6、因医院岗位变化不再需要或国家政策调事需裁减人员时。

7、经营方式发生 www.hu www.huzhidao.com zhidao.com变化,需要裁减人员时。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医院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的应予支付,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经医院出资培训的,如在受聘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冲突的相关管理办法自行作废。

第二十九条: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主,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单位使用的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如劳务人员、在校实习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操作。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工作时间、请销假制度、劳动纪律和奖惩等规章制度均适用合同制员工。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执行 篇三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用工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降低使用外用工的事故责任和法律风险,杜绝因此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范围

劳务用工(以下简称外用工)是指公司项目分公司、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建筑施工生产有关的工作的城镇临时工、民工。

二、管理制度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外用工合同的格式,履行审批程序,提出现场管理要求和管理方法,列入各方安全职责的内容和各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三、合同

公司必须与外用工所在的企业(以下简称对方企业)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不得与外用工直接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附有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施工措施要经过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工程技术)审查同意。对方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管理能力。

四、资质和条件

1、对方企业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资质,并具有劳务提供的营业范围。

2、对方企业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使用的外用工需体检合格,并有相应作业的技能和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有相应证书和资质。

4、外用工必须与对方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或属于对方企业职工的书面证明)。

五、劳动关系

1、与对方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只发生劳务承包的合同关系,不产生劳动关系,基层各用人单位不得直接向对方企业提供的外用工发放工资、资金等费用。

2、公司需使用外用工时应书面向对方企业提出要求,并列明劳务工作时间、地点,不得由班组采用“随叫随到”或或长期呆在班组跟班工作的直接安排方式。

一、安全教育

1、项目分公司应协助对企业对外用工进行使用前的安全教育,讲述熟悉的施工安全知识,要求和应注意的危险点。外用工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项目分公司应建立临时工履历档案,登记体检情况,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学习考试成绩。

2项目公司企业应组织外用工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学习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外包工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二、工器具

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等必要物品由对方企业外用工提供。必要时可在劳务合同费用总额中增加这部分费用。项目分公司必须监督外用工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物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符合要求。

三、危险点、安全事项交代

1、开工前,项目分公司必须对外用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签字。

2、在有危险性的施工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为灾、坍塌、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项目分公司须向外用工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对方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派员监督实施。

四、现场监督

1、外用工分散到项目分公司、班组参加施工生产作业时,必须由所在项目分公司、班组管理人员领导,并指定有经验的正式职工带领和监护下参加工作。

2、外用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 篇四

培训中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用工单位。

2、被录用的所有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

3、所有员工在被聘用前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立即与其终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继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心。

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

7、员工在辞职前,必须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8、员工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

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必须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培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执行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务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第三条公司鼓励项目部对一些成建制的活动实行劳务分包,选有资质的单位或由分包人挂靠法人实体签劳务分包协议。

第四条办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

第二章工程(或期任务)劳务分包

第五条各单位工程施工要采取劳务或工程等多种合作形式,如沥青前场摊铺、沥青拌和场生产、板梁预制、拌和料运输、起重班组等。要与有资质的正规单位合作,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必须明确其所用人员不和公司或项目部发生或存在劳动关系,是分包单位人员或承包人个人雇佣,承包费用不得以工资表形式出现。

第三章劳务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劳务用工指集团内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承包用工(劳务发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条使用程序

(1)各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需使用劳务工,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劳务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协助办理用工手续,然后进行统一调配;

(2)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使用的劳务工,应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劳务用工申请手续。

第八条劳务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劳务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劳务工,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进行检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发生劳动纠纷的,公司追究相关人责任,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理(项目经理)承担。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用工相关规定,不得再出现随意用工、隐性用工行为,同时将用工情况纳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日常检查督查范畴。各单位人员进出,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劳务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劳务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和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

第十二条下列工种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实行劳务派遣: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虎知道为大家整理的5篇《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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