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合同最新9篇

2024-01-26 18:09:18

在生活中,需要使用协议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那么协议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美丽的编辑为大伙儿收集的竞业合同最新9篇,仅供借鉴。

竞业合同 篇一

甲方:(企业)

营业执照码: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义务

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劳保等]。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三、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名)

___年___月___日

竞业合同 篇二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风险提示:

竞业禁止的人员具有针对性,不是所有人都必须遵守。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而部门经理、普通员工等无需承担此义务。由于乙方是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全面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对法人财产拥有绝对经营权和管理权。因此,甲乙双方就乙方对于公司工作的保密和竞业禁止约定了如下协议:

第一条 禁止行业及地域竞业禁止的行业包括与本单位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业;并且乙方承诺在禁止地域范围内也承担禁止义务,包括甲方在与其他公司协议过程中签署的禁止地域。竞业禁止的期限为乙方在甲公司合同履行的全部期间。风险提示:

竞业禁止只限制在职期间,只针对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若是要限制离职人员,需要在员工离职时,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约束其跳槽到竞业公司产生纠纷。 但建议在员工开始接触商业秘密时就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大部分离职原因都与企业有矛盾或是为了追求高薪待遇,离职时是比较难与其签订的,应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条 支付由于乙方是甲方的职业经理人,经理人的竞业禁止的义务是法定的,所以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风险提示:

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若是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则员工离职后要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以已经支付过所谓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更不能将其在职期间获得的保密费当做是对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的补偿金。

第四条 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并应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为乙方所参与的业务在违约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甲方在违约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调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五条 争端解决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所在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协议纠纷的

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六条 其他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公司、公证处各执_________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甲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竞业合同 篇三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鉴于:

乙方已经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的制订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一、竞争业务

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甲方或其关联企业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二、区域

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三、甲方的义务

1、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2、补偿的支付方式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____元;

(2)按月(季、年)支付,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包括投资于)与甲方同类的营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____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____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上述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各类企业。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元(可以参照乙方从甲方领取的年补偿费来确定),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还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处分。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六、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补充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甲方: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竞业协议 篇四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这几个省市是中国劳动争议案件的集中地,因此,这几个省市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基本上代表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意见,笔者通过对上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的指导意见的分析,认为司法实践中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三种观点,即“有效说”、“无效说”、“效力待定说”。

一、“有效说”,以上海为代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根据该指导意见,用人单位未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约定支付标准的,竞业限制协议仍有效,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可协商约定,协商不了的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二、“无效说”,以江苏、浙江为代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江苏省的指导意见对于用人单位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但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直接否认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可以理解为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该指导意见在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又增加了一句,劳动者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双方没有约定补偿标准或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劳动者请求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补足的,应予支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竟业限制条款或协议无效。第三十二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4)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效力待定说”,以北京、广东为代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四、对三种观点的评析

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成为必要,是对劳动者择业权被限制的补偿。从合同性质看,竞业限制协议属于一种双务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当然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上海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约定支付标准的,竞业限制协议仍有效,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可协商约定,协商不了的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这似乎有强制双方履行的嫌疑,不足之处在于未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还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江苏、浙江规定用人单位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支付的,直接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这样似乎显得太武断。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由于疏忽或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在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但是其目的并非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以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为由不同意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协议无效,如果法院直接否认协议的效力也是不妥的。

竞业协议 篇五

[关键词]竞业限制 规制内容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协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1-0028-01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不会由于劳动者的离职遭到泄露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手段,是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对劳动者离职后的一定择业范围进行限制,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偿的意思自治的表达。从而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达到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目的。本文通过对我国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研究,从而阐述及明示了竞业限制法律的规制内容。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和范围

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相对弱势的,所以法律不可能让所有的劳动者都进行竞业限制,那样的话一部分劳动者可能就会面临生存的挑战。所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表明了普通的员工一般不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用“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条款来界定是否需要签订,往往这样做单位就可以继续适用该条规定对员工进行竞业限制,此类人员常见的主要是销售人员。二十四条中规定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核心价值秘密的相关人员。在发放补偿金方面用人单位也不会对所有离职人员都给予此待遇。瑞士债法第340条中规定:“竞业限制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拥有客户资料或知悉运营秘密,并以此信息进行相关竞争并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为限。”这样的原则与我国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相似。首先,既然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依据协议劳动者可能会面临跨行择业或失业的风险,所以对竞业限制的范围要有严格的界定。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肆意地来界定商业秘密及限制的范围,难免会造成夸大事实和滥用权利的后果,所以竞业限制的地域、人员范围都应当按照构成与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人员和地域范围为限制。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对约定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必须做出合理的经济补偿,并将双方约定的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写进竞业限制协议中,这样才能构成一个有效力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来说对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数额,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当然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除了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之外,还受既定协议的约束。

四、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

(一)保密协议保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因为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利;而竞业限制限制的是劳动者从事某种业务或行业,是用来维持用人单位在某方面的竞争优势。

(二)竞业限制协议只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保护商业秘密只是竞业限制的目的之一。

(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没有期限、无需补偿的;竞业限制是有期限,而且用人单位是需要补偿劳动者的,而竞业限制时限最长为2年。

(四)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仅限于保密,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

五、未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影响

自愿解除竞业协议合同 篇六

甲方:____市XX公司

乙方:金文林

甲、乙双方根据《^v^劳动法》、《^v^劳动合同法》和《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方继续支付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3____日的工资,共3000元,于________年____月3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

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_____元。

1、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2、违约责任

(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返还保密费并处1200元的罚款。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争议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补充说明:

由于乙方从事本公司岗位,对本公司经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势必会导致公司工程建设等工作出现断层,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正常发展,乙方必须与接替其工作岗位的人交接清楚,让其尽快熟悉和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在其能独立主持工作之后再办理离职手续,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

若在乙方离职期限截止时,接替其岗位的员工还不能独立主持工作,经甲乙协商双方约定可适当延长离职期限,但不超过一个月。

八、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____市XX公司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竞业协议 篇七

在经济大发展,人才大流动的今天,兼职、“跳槽”现象十分普遍。企业的商业秘密时时面临着被泄露的危险,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企业经营业绩滑坡甚至破产倒闭的现象屡见不鲜。报载,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董事秦某。任职期间。未经批准,同时兼任乐百氏等20多家有业务竞争关系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等高管职务。在此期间,秦某既参与沈阳娃哈哈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同时又在乐百氏的系列公司及其他公司任职并参与经营管理,掌握各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要信息,而沈阳娃哈哈的利润和市场占有率却呈逐年下降趋势。从而引发了一场关于“竞业限制”的官司。据了解,近年来因企业高管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呈逐年增多趋势。那么。作为市场经济行政执法的主要部门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有必要、有能力加强这方面的监管,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这里,结合厦门市工商局在这方面的实践,围绕竞业限制的工商行政执法监督作一探讨。

二、竞业限制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原因

(一)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

1、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近年来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从西方发达国家引进的一项市场运行规则,它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二是指上述人员在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雇主或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为雇员侵犯。

目前。权利人(即商业秘密拥有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可能接触或了解其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协议,要求雇员承担保密义务,在离职前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禁止透露商业秘密:二是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国家也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在法律法规中制定了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

2、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我国还没有竞业限制方面的专门立法,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中,对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权威的解释。现有的主要法规依据有:

(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此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99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限制制度的运行现状

在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运行中,经常发生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在签订有合法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频繁违约。出于巨大的利益驱动,大量劳动者跳槽或从事其他竞业行为,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成为一纸空文。加之此类行为的隐秘性让用人单位不能及时发现离职员工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现时已晚,商业秘密已经泄漏;

第二种情形是在签订有合法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违约。离职员工遵守协议履行不竞业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却不能及时、足额地按照协议支付原职工补偿费,导致纠纷频繁:

第三种情形是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救济措施,即使用人单位发现离职员工的竞业行为,也不能及时保护瞬间可能丧失的商业秘密,导致商业秘密流失严重:

第四种情形是目前有不少的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制度,盲目扩大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适用期限、地域以及对违反竞业限制设置不合理的违约金等,强迫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造成上述四种情形的原因在于我国竞业限制制度处于起步阶段,配套措施不完善。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1、缺乏监督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的有效机制

对于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用人单位传统的做法是到法院,法院依照竞业限制协议作出有关判决。这种司法保护程序和其他民事纠纷一样,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由于离职员工明知自己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其再就业时往往会采取谨慎的态度。即便员工离职后从事竞业限制行为,一般也采取隐蔽或半隐蔽方式进行。原用人单位较难提供离职员工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当原用人单位没有发现原员工的违约竞业行为或发现已晚时。则商业秘密已经被泄漏。这样非常不利于用人单位合法权利的保护。例如华为公司。绝大部分的高管人员都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从华为跳槽到其他高科技公司的行为又很频繁,很难保证人人都真正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加之企业没有那么多的时间与精力随时监督离职员工的行为,如果发现协商不成只能走诉讼程序,而诉讼方式成本高、周期长,这对于可能瞬间丧失的商业秘密,非常不利。

2、司法程序的停止侵害救济不足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形

式,竞业限制协议亦可适用。但是这种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是司法审判后的救济措施,对诉前和诉讼过程中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无法救济。对于瞬间可能丧失的商业秘密来说,救济不足可能会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灭顶之灾。

3、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滥用竞业限制制度

第四种情形在现实中较为常见,员工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可能用各种手段逼迫员工签订协议,盲目扩大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适用期限、地域以及对违反竞业限制设置不合理的违约金等。这一方面构成了对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的不合理限制,给员工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使这些竞业限制协议因过度限制而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于是员工约照签、人照跳,而用人单位最终还是只能在自己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另依侵权法规则寻求司法保护,耗时耗力。

三、工商行政执法监督保障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

以往的很多文章大多都是从如何完善立法的角度来构建我国竞业限制制度,其实立法只是构建竞业限制制度的一个层面。我国现阶段,在落实竞业限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多,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救济措施,使我国竞业限制制度面临无法落到实处的困境。因此如何保障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健康运行,发挥其应有作用,才是当前的首要任务。而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则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一)工商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

1、违反竞业限制规定,涉及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行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该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违反该规定第3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类似于西方国家的禁令。它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是纠正不法状态的一种措施。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是丰富的,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具体化、明确化。返还商业秘密载体、销毁侵权物品、作案工具等都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该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违反该规定第3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是制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有效方式,但不是必须的方式。

2、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徇私竞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行为人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此类情形,地方性法规有着详细的规定。如《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20条规定:经营者所属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下列徇私竞业行为:(一)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单位同类的业务;(二)以高于市场价格水平的价格向利害关系人采购商品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价格向利害关系人销售商品;(三)向利害关系人采购不合格商品。此外,还对“工作人员”及“利害关系人”这两个概念作了详细的解释。工作人员是指经营者的董事、经理、合伙人、直接业务人员;利害关系人是指工作人员的亲友或其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商行政执法监督的优势

与司法保护程序相比,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主动性、效率高、成本低、实效快的特点,更有利于及时制止不正当的竞业行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1、主动性:工商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依法或者依职责,可在事前或者事中及时主动地对竞业限制行为实施监管,尽量避免或者减轻一些重大的、涉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发生。这对于司法救济中“不告不理”的事后救济制度具有明显的互补性。

2、效率高:行政监管由于程序简便工作消耗小而效果显著,非常适合中国的国情。

3、成本低:行政监管由于工作消耗小,行政成本远远低于司法程序。

4、实效快:司法程序冗长复杂和耗时长,比较而言,行政监管体现出实效快特点。

(三)工商行政执法监督的原则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个行业发展之间的差异也较大,这种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商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时,应根据竞业限制行业的实际情况区分对待。笔者认为可以遵循以下执法原则:

积极介入: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国家和企业投入了巨资的重点行业或企业,工商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积极介入,监督这类行业或企业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

不主动介入:对于对国家、社会、经济影响不大的行业或企业:目前而言,缺乏实际条件实施的高新技术行业或企业:在当地同类企业领先但又不是在国内或者国际同行业中领先的企业,工商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可量力而行,仿照司法程序告诉才处理,也可以根据该企业和行业的具体情况决定:

慎重介入:对于介于上述两种类型之间的行业或企业,工商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慎重介入,监督这类行业或企业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

四、竞业限制的工商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推广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采用书面形式的竞业限制协议不仅有助于纠纷发生时的举证,也便于国家有关部门对限制劳动者权利的竞业限制协议进行监管。因此,制定规范的竞业限制协议范本,是引导企业及劳动者依法规范和约束自己的竞业限制行为的关键。

1、严格限制适用主体。签订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是实际上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商业秘密无关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签订协议的工作人员,应限于在职期间能够直接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能要求那些根本不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适当限制竞业限制的期限。鉴于竞业限制的负面作用,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过长。根据我国目前整体就业形势恶化、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现状,过长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不仅大大加重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削弱其专业竞争力,欠缺公平,有悖于立法初衷,也不利于促进单位的技术创新与经营改善。具体期限应根据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具有的竞争优势所持续的时间、工作人员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3、竞业限制协议必须包括合理

的经济补偿条款。因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实质上限制了有关劳动者的择业及劳动报酬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由原单位对工作人员在竞业限制期间给予相应的补偿,并且该补偿金额应是合理的。例如《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与员工可约定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二)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增强企业与员工的守法意识

1、建立信用档案制度的必要性

现阶段我国出现了很多问题诸如商业贿赂、商业秘密的泄漏问题都是与个人的诚信问题有关。用司法或行政手段等外部力量解决此类问题,只治标不治本。因此,最根本还是应该从信用工程建设人手,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守法意识,不断提高公民和社会的诚信度。

2、建立信用档案制度的基本内容

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企业设立诚信档案,记录是否按照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付给离职员工补偿费。同时。鼓励企业给员工设立个人诚信档案(类似银行的信用卡片)。将是否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是否有泄漏商业秘密的行为记录其中。这样新员工和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就可以参照这个诚信档案,从而考察对方在竞业或竞业限制问题上的诚信度,以决定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我国现在倡导八荣八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因此个人或企业的信用工程建设是顺应时展的潮流,应及早提上日程。

(三)加大对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查处力度

1、扩大宣传,注意发现案源线索

相比民事诉讼,行政执法具有时效快、主动取证较为便利等特点,因此有必要扩大宣传,让社会民众了解工商部门的这项职能。

2、准确把握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关键人员,即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关键人员应包括:①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总监、经理等;②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③其他人员。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第二、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如甲乙两企业虽然生产同一种产品,但甲的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而乙的产品只能销往国外,国内不得销售。此种情况可以认定甲乙两企业不存在竞业限制,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3、注意证据的保全

《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在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如何取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和损失的具体数额是办案的难点和重点。只有注意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固定并保存证据,才能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及被侵害人权益的维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竞业合同 篇八

甲方: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竞业行业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不得同时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兼职

4、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竞业禁止期限竞业禁止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就职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风险提示:

竞业禁止只限制在职期间,只针对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若是要限制离职人员,需要在员工离职时,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约束其跳槽到竞业公司产生纠纷。 但建议在员工开始接触商业秘密时就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大部分离职原因都与企业有矛盾或是为了追求高薪待遇,离职时是比较难与其签订的,应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因为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所以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风险提示:

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若是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则员工离职后要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以已经支付过所谓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更不能将其在职期间获得的保密费当做是对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的补偿金。

三、违约责任董事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将会受到一定的制裁。

1、请求权。公司董事如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公司即享有请求该董事停止其竞业行为的请求权。

2、归入权。即公司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之董事从事竞业行为的收入视为公司的收入。

3、造成公司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____元。

四、争议解决双方之间发生了争议,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合同的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竞业协议 篇九

法定地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次日起年内(不得超过2年),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第1条所称的“有竞争关系”是指:(1)某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为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在市场上存在商业竞争关系;(2)某单位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与甲方或者甲方的关系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类似或者属于同一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3.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是其作为员工的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金。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须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计元)。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起算日为甲方离职之次日,不满一月的期间按日历天数计算乙方应得的竞业天数补偿金。

4.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5.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6.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之次月起,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7.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8.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9.乙方从甲方离职时,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可以通知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也无需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10.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乙方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也不再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本合同所称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甲方参股、控股的企业。

13.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乙方:邮编:

电子邮箱:

双方相互送达的任何文件,以快递或ems形式寄出的,自寄出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寄出的,自邮件发出即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对方以原通讯地址寄出的文件符合前款约定条件即视为送达。

1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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