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管理制度(9篇)

2023-02-09 05:12:46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虎知道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9篇《养老院管理制度》,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一

一、会议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院务委员会议,由院长主持,院务成员和管理服务人员参加,做好会议记录。主要听取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分析院内生活、生产、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并研究布置工作。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解决生产、生活、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检查评比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研究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总结、布置工作

二、财务管理制度

1、实行民主理财,每月按规定式样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2、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公款(物)请客送礼。

3、院内一切收支均须使用管理中心印制票据(原始凭证作为附件),手续健全,账据相符。

4、除伙食费外,支出在300元以内的由院长批准;300元以上1000元以内报敬老院管理中心批准,1000元以上书面形式报县民政局批准。

5、其他参照上民发[20xx]号文规定。

三、卫生管理制度

1、督促供养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执行个人卫生标准。

2、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划分卫生区,每天清扫一次;统一室内物品放置,达到整齐美观;搞好绿化、美化、净化。

3、认真搞好院内卫生,坚持定期消毒。

4、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对患病供养人员要妥善及时地诊治。

5、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发现问题,限时改进。

四、食堂管理制度

1、成立缮食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经常征求供养人员对伙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食堂工作。

2、严格执行伙食标准,确保收支平衡。

3、每周制定一次食谱,讲究营养,科学配餐。

4、采购食品(蔬菜、肉类等)及其他食堂用品由两人(缮食委员会成员一人)以上完成,并经厨房值班员验收入库。

5、厨具、餐具定期消毒,碗筷专人使用,分别存放。

6、不购买、食用腐烂变质和未经检验的食品。

五、请示报告制度

1、敬老院对自己无权决定或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形式,逐级进行。

2、敬老院应每月一次书面报告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六、要事日记和夜班巡查制度

1、建立《敬老院要事日记》和《夜班巡查登记簿》。

2、《敬老院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出入院人员、病号及处理、请假销假、供养人员违纪、上级领导来院、院内重大活动、院外人员来院慰问和服务情况;院内发生事故、案件情况;供养人员死亡及处理情况;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3、《夜班巡查登记簿》主要内容:外出院民回院情况,电器使用情况、门窗关锁情况和其他需记载的情况。

4、《敬老院要事日记》由敬老院管理人员填写,《夜班巡查登记簿》由护理人员填写。

5、敬老院院长负责督促检查《敬老院要事日记》、《夜班巡查登记簿》按时如实填写。

七、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2、院工作人员上班实行签到,每日上午8至8:30分和下午5:30至6点在专门的签到簿上各签到一次。未签到视为旷工,当天少签一次视为旷工半天。签到不得代签,代签者每代签一天,当事双方均视为旷工一天。

3、工作人员旷工一个工作日扣40元。

4、院工作人员请销假:工作人员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凭医院证明和病历单报管理中心批准,不予扣款,因事请假,报管理中心批准,每天扣款20元,轮休假不予扣款。

6、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不得干私活。上班期间工作人员干私活发现一次作旷工处理。

7、实行夜晚值班,至少安排一名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在院值班,对院内的所有安全和老人管理工作负责,确保安全无事故。值夜班人员未在岗在位的一次扣款30元。

8、院工作人员出勤上班情况由院每月公示一次,并上报管理中心备案。

八、外出管理制度

1、工作时间内敬老院炊事、护理人员外出,管理人员外出超出所在乡镇辖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外出视为旷工

2、炊事、护理人员外出由院长批准,管理人员外出由敬老院管理中心批准,并同时报告当地民政所长。

3、供养人员外出一天以内,向管理人员报告,二天以上须请假,归院后,须向管理人员销假。

4、外出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的,工作人员视为旷工,供养人员应予以经济处罚。

九、接待制度

1、对来院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2、院民亲属来院,敬老院应当介绍供养人员在院的情况。

3、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供养人员不得留客人在院内住宿。

4、对供养人员亲属携带给供养人员的食品,应认真检查,确保安全。

5、来院人员(含工作人员亲属)在院食堂就餐的,按供养标准(由敬老院管理中心发布)缴纳餐费,并开具发票入帐,在院务公开栏内公布。

十、证件和印章管理制度

1、供养人员的各种证件,由敬老院代为保管;

2、供养人员需要用证件时,到敬老院领取,用后交回。遗失证件,应当及时报告,需补办时,由敬老院代为办理。

3、敬老院的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应及时上报核发机关处理。

十一、绩效工资发放制度

1、平均每人每月100元为绩效工资,其中:工作强度50元,按人均管理或服务的供养人员数量计算发放数值;月度考核50元,按月度考核结果计算发放比例。

2、发放办法:

工作强度:人平管理或服务50(含)人以上,发50元,30(含)至49人发40元,29人以下发30元。

月度考核:每月由管理中心到各院按〈县中心敬老院目标责任制度日常考核细则〉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得分数值为下月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如得分84,则发放:50元*84%=42元。)。

3、年度绩效(每年7月至次年6月):因考核扣除的未发放月绩效工资年底进行清算,余额用于奖励年度考核达标前三名的中心敬老院(“三无”敬老院:无上访、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超出预算开资,实行人均600元奖励)。

十二、工作人员交流制度

1、敬老院工作人员交流调整一般一年一次,管理人员在同一敬老院工作三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异地交流。

2、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在通知的期限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或新岗位报到上班。

3、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在管理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可降为炊事员或护理人员岗位。

十三、院办经济创收奖励制度

(一)创收经济计算办法

1、院内自食采购五保对象种植的蔬菜粮果按80%计价,不纳入创收收入。自食采购的禽畜养殖类产品按90%计价,其收入纳入创收收入,可按规定奖励有关人员。

2、院内投入成本的按纯收入计算: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创收项目所需的支出)得出年纯收入。

(二)奖励办法

院办经济纯收入的50%奖励敬老院工作人员和直接参与生产的`其他人员。

1、申报:由各敬老院在每年的元月十日前,将上年的敬老院院办经济财务收支情况和分配方案上报至县敬老院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县局讨论。

2、经县局讨论批准分配方案后,拔给敬老院奖励资金。

十四、考核和辞退制度

1、每月下旬由敬老院管理中心组织一次日常考核,考核结果为月绩效工作资发放依据。

2、每年6月下旬由敬老院管理中心组一次年度考核,对所有工作人员及全年工作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为评先评优和续签合同的依据。

3、辞退规定:

(2)殴打供养人员或工作人员之间打架斗殴的。

(3)辱骂供养人员或工作人员之间吵架情节较重、影响恶劣的。

(4)工作人员不服从交流安排的。

(5)炊事员、护理员不服从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和临时工作调度安排经查实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6)、个人考核当年不合格者,调整岗位,个人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7)病假连续超过半个月或年度总病假数超过一个月的;

(8)工作人员旷工连续超过三天或半年内旷工总天数达到七天的。

(9)工作人员,出现违反风俗道德不良行为,产生严重影响的。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二

1、敬老院财务活动和有关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单位或个人向财务办理借领、报销各种款项时,应当做到凭证合法、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手续齐备。

3、全院财产物资的申购、验收、调配、报废等均应由会计室统一办理。

4、敬老院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敬老院要成立账务小组,管理全院账目,做到民主理财。

5、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7、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会计凭证时,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会计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蒲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三

一、环境整齐清洁、美观明亮、种有花草;

二、门头有门牌,如办公室、宿舍、医务室、光荣室等;

三、门旁有卫生评比结果牌,如清洁;

四、老人室内有老人守则、五好老人条件、室内卫生规定;

五、老人床头挂有标识牌,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原住址、入院时间、身体状况等;

六、室内用品摆放整齐、无灰尘、无杂物(含床下);

七、院内所有工作人员一律挂牌上岗;

八、敬老院应分设医务室、娱乐室、图书室、健身室、物品保管仓库等;

九、各项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

养老院管理制度 篇四

一、环境卫生制度

1、室外环境

A.室外要明确卫生区三天打扫一次,每个区的`环境卫生要明确专人负责。

B.公共场所、绿化区做到无纸屑、烟头、杂物、垃圾等;水沟、下水道要保持畅通、清洁。

2、室内环境

A.敬老院室内垃圾实行袋装化,一律送往统一指定的垃圾池,不准随意堆放。

B.室内环境卫生由院民自行打扫,坚持一天一小扫,三天一大扫。门窗要经常擦拭干净,室内要通风、无异味、无明显灰尘、污迹和蜘蛛网,窗明地净,衣物摆放整齐。

二、个人卫生制度

1、个人卫生,房间整洁,勤洗衣物,勤洗澡,被子、蚊帐勤洗勤晒。

2、敬老院对院民进行定期体检,建立院民健康档案。医务室必须备有常用药品。

3、敬老院个人卫生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禁止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4、敬老院定期给老人和护理人员讲授有关心理护理、饮食护理、自我保健、老年常见疾病的护理等有关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三、食品卫生制度

1、抓好食堂卫生管理,注重饮食卫生,谨防病从口入。

2、食堂要勤打扫、餐具要勤消毒,严禁购买和使用腐烂、变质食品。

养老院管理制度 篇五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养老机构人员居住集中,且老年人自身抵抗力差,属疫情防控的重点单位,2月23日,市民政局联合市疾控中心分8组对全市42家敬养老院疫情期间封闭式管理开展专项督查,分发宣传资料200份。

一是“织”好防护网。

我市养老机构于1月24日起实行全封闭管理,要求坚决做到只有养老院工作人员才能进入院内的规定,严格落实返岗管理措施,所有来自疫情重点疫区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暂缓来嵊,绍外返岗人员院外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并报乡镇(街道)、民政局审核备案后才能上岗;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实行“只出不进”的原则,确需外出看病的老年人,让其子女接回居家或住院治疗,不得返院。

二是“送”关心关爱。

关心养老机构在生活和疫情防控措施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关爱入住老人和工作人员的心理,纾解焦虑恐惧情绪,让养老机构切实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怀与温暖,让入住老年人家属“放心托付”,让护理员“安心服务”。检查组分发口罩4100只,消毒片84瓶,消毒酒精500升。

三是“强”内部管理。

督促养老机构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抓好食品、消防等安全生产养老机构主体责任的落实,下发指导意见书42份;切实加强值班,开展日常体温检查,做好场内消毒;机构所需的生活、防疫物资,一律在机构门口交接,坚决切断潜在的疫情散播途径,须认真记录各类台帐资料,确保机构管理安全有序。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敬老院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专门为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的服务机构。

第二条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由举办单位任命或与举办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含管理员、炊事员、护理员等,在职村干部不得任敬老院工作人员)。

第三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由所属乡镇(街道)直接管理,县民政局联合所属乡镇(街道)对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核、监管。

第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遵守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养老事业,有爱心,勤奋踏实,有吃苦耐劳精神。

(三)爱岗敬业,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怕脏、不怕苦累。

(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爱护和悉心照料服务对象。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传统美德,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和综合服务能力。

(六)服从领导,顾全大局,身心健康。

(七)爱护公共财物,公私分明。

(八)讲究个人卫生,仪表端庄,着装得体、整洁。

第二章聘用

第五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由本乡镇(街道)公开招聘,具体招聘方案由乡镇(街道)制定。

第六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敬老院工作人员按照实际集中供养对象的10:1比例配备,护理员按实际供养半失能对象人数的6:1及全失能对象人数的3:1比例聘用。

第八条聘用条件

(一)年龄。原管理人员(女50周岁以内,男55周岁以内),新聘用人员必须在30—50周岁内(大专文化以上或取得社会工作资格证者可适当放宽)。

(二)文化程度。聘用副院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护理员、炊事员等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

(三)身体心理健康,无任何传染病及精神疾病史;

(四)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选聘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招聘程序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面试、考察或其它形式;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聘用合同

第十条乡镇(街道)必须与所属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新聘工作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的,可签订5年以内的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签订聘用合同至退休的,如能胜任工作且无重大过失,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所属乡镇应当予以考虑。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一)敬老院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敬老院工作人员年度考评不称职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三)违反敬老院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操作规程,经多次教育不改或因此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在本职岗位上出现责任事故、案件或重大问题者;

(六)工作期间因故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本人要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由本人提前30日向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所在乡镇(街道)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四章考评和培训

第十六条县民政局会同乡镇(街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评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并以《永兴县敬老院绩效评定(星级创建)实施细则》和永兴县敬老院院长、护理人员、炊事员工作绩效考评细则为主要依据。(详见附件1、2、3)。

第十七条考评分为季度考评、年度考评和聘期考评。

年度考评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十八条考评结果作为调整敬老院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条培训经费可从日常运行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基础工资根据平时考评情况及工作履职,原则上按季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年终工作绩效考核等次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二条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乡镇(街道)造表审批,民政汇总报财政,通过银行直接发放。

第二十三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我县的村干部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当年绩效评定(星级创建)按综合得分情况评定为三类(三个星级),即一类(三星级)敬老院占总数的30%,二类(二星级)敬老院占总数的40%,三类(一星级)敬老院占总的30%。一类(三星级)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增加50%发放;并评出3名作为优秀工作人员,分别奖励600元;二类(二星级)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按足额发放,并评出1名作为优秀工作人员,奖励600元;三类(一星级)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只按50%发放。奖励资金从敬老院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七条处分分为警告、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第二十八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敬老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属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一条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所属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在敬老院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乡镇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服务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符合条件入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有关供养服务,并接受县、乡民政部门的指导。

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办法按省市规定执行。

第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敬老院及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对在农村敬老院建设和在集中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集中供养对象

第五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五保对象,且无住房又符合入院条件应予以入院集中供养。

第六条 五保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公示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符合入院条件的五保对象,敬老院要与村组、五保老人个人签订入院协议,办理入院手续。批准入院后,乡镇民政办应指导农村敬老院及时建立五保老人个人供养档案﹙含健康档案﹚,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敬老院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核销其集中供养资格,退回原所在的村、组,原村民委员会应当妥善安排,不得拒绝。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敬老院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从简办理丧葬事宜,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报县民政局及时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拨付五保对象安葬费。

第三章 集中供养内容

第八条 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的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优先落实相关政策。

第九条 农村敬老院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在资金上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一般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保管员等组成。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准配强农村敬老院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为1:10。工作人员由乡镇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一聘,对表现好的可以续聘。敬老院院长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双重管理。

第十二条 敬老院院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安心敬老院工作;

(二)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年龄30-55岁;

(三)工作责任心强,以院为家,视老人如亲人;

(四)有一定文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开拓精神和实干精神。

敬老院院长可参照村退休主干待遇落实。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条件:身体健康,热爱敬老事业,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吃苦耐劳,有一定文化水平,年龄20-55岁。

第十四条 对敬老院工作的考核,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供养对象测评,对连续两次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的应当解聘。

第五章 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在县、乡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应当建立健全《院民守则》、《五好老人评比条件》、《财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习制度》、《膳食管理制度》、《卫生制度》、《安全制度》、《院长岗位职责》、《工作人员职责》、《工作人员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医务室管理制度》、《会议制度》等14项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和服务管理制度,并张贴或悬挂在明显位置。县、乡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六条 敬老院应办好伙食,保证饮用水和洗澡热水供应,对患病老人应及时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设医务室,尚未具备条件的,应与附近医院建立联系,做好老人们疾病防治和定期体检工作,建立老人健康档案。

第十七条 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由院长和管理人员代表、老人代表组成,其中老人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民主管理组织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管理本院伙食、卫生、学习、生产、财务收支等,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院里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老人较多的敬老院,可按住宿区建立老人自治小组,组长由老人担任。

第十八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的管理人员应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分工、任务和职责。建立健全考查、评比、奖惩制度。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会计、出纳、保管、总务由管理人员兼任或老人代表担任。财务收支账目要日清月结,每月张榜公布,物资进出仓库要登记、验收。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敬老院和五保老人个人捐助的款物,农村敬老院应当及时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遵守治安、卫生、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院办经济

第二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积极开展副业生产,大力发展养殖业和兴办加工业,发展和壮大院办经济。敬老院的院办经济应当具备“五个一”,即一园菜、一塘鱼、一片果、一栏猪、一群鸡(鸭)。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给予必要的扶持。院办经济收入中可提取适当的比例奖励院长及工作人员,具体比例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组织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五保老人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和本人的特长进行合理分工,各负其责,人尽其才,发挥老人的余热。在院老人劳动的生产成果,作为院内集体收入,用于改善五保老人生活,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敬老院根据五保老人劳动情况,给予适当劳动报酬,以调动他们生产积极性。敬老院在年终要将院内经济收入公开,并张榜公布,实行民主理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院办经济收入的;

(三)辱骂、殴打、虐待供养对象的;

(四)盗窃、侵占供养对象或者敬老院财产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供养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敬老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敬老院或者其他供养对象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敬老院的文明管理,保障住院老人的物质文化生活,增进老人的身心健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街道兴办的敬老院(敬老楼,下同)是基层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实行养老与康乐相结合和勤俭办院的原则。

乡(镇)、街道的敬老院,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并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敬老院收养的对象是:

(一)农村五保户(含孤儿),城镇无生活依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老人;

(二)城乡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孤老复员军人。

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吸收入院。

第四条老人入院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敬老院提出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入院。

第五条老人入院后,其原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亲友、敬老院代管。老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敬老院应办好伙食,保证饮用开水和洗澡热水的供应。

第七条敬老院应健全老人生活护理制度和卫生工作制度,搞好老人的个人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对患病老人应及时治疗。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设医疗室,尚未具备条件的,应与附近医院建立联系,做好老人的疾病防治和定期保健体检工作,建立老人健康档案。

第八条敬老院应组织老人参加一些有益的学习活动,使老人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团结友爱,自觉遵纪守法,执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敬老院应经常开展文娱活动,活跃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逢年过节和老人生日,可举行节俭和有益的慰问、祝寿活动。

第十条敬老院可根据当地实际条件,组织种养、加工、服务和小商业等生产经营项目,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敬老院设施和住院老人的生活。

院办经济实体可吸收老人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敬老院设院长(或正副院长)、医生(卫生员)和工作人员若干名(以下统称管理人员),按入院老人总数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配备。

管理人员要挑选遵纪守法,热心为老人服务的人员担任。院领导要由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笔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

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对表现不好或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可以解聘。

第十二条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由院长和管理人员代表、老人代表组成,其中老人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组织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管理本院伙食、卫生、文娱、学习、生产、财务收支等,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老人较多的敬老院,可按住宿区建立老人自治小组,组长由老人担任。

第十三条敬老院的管理人员应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分工、任务和职责。建立健全考查、评比、奖惩制度。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会计、出纳、保管、总务由管理人员兼任或老人代表担任。财务收支帐目要日清月结,每月张榜公布,物资进出仓库要登记、验收。

第十四条敬老院老人的生活标准,应相当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并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调整。

入院老人为乡(镇)五保户的,其粮油与供养费用(包括菜金、被服、医疗、文娱、零用等费用,下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供给,属城市街道孤老的,其生活供养费用,按政府定期定量救济与街道集体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供给。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九

为树立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敬老院形象,打造责任、阳光、效能敬老院,使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服务五保老人,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特拟定中和中心敬老院内部管理制度。

一、工作和学习制度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

3.认真履职,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全面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开展本职工作。工作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4.严禁干部职工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准搞阳奉阴违、挑拨离间、搬弄是非、拉帮结派,做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准为个人利益而抬高自己,打击别人;严禁公私不分或变相侵占国家集体财物。

5.不准摆架子、耍态度,辱骂五保老人;不准向五保老人索取财物、吃拿卡要,酗酒闹事;不准在工作中优亲厚友,假公济私,

1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6.加强对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文化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文化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严禁干部职工上班期间用电脑上网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7.学习形式以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每季度敬老院班子组织成员集中学习一次。

8.个人选读书籍必须是有助于立德、立业、立智,塑造高尚情操的书籍,且坚持读党报党刊,经常撰写读书笔记。

9.集中学习不得无故缺席,有事不能参加须向分管领导或院长请假,无故缺席2次及以上的,年终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考勤纪律制度

1.干部职工除出差外,严格实行上下班制度,上班时间为早上8:00——下午17:00。工作期间由办公室值班人员不定时检查是否在岗,并严格考勤。

2.干部职工上班迟到10分钟以内为一个迟到,迟到10分钟以上的算一个旷工。一个月旷工一天扣当月绩效工资100元,旷工2天及以上的,超出一天的按超出天数每天扣工资100元。一年累计旷工3个及以上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旷工10个及以上,年终考核不称职,且绩效工资全扣完。

3.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时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各种会议和集体活动。会议迟到10分钟以上的为一次缺会,缺席一次扣绩效工资100元,缺席三次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4.干部职工出差在办公室进行登记,如弄虚作假,一律按旷工

2处理。

5.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接受领导交办任务的,一次扣当月绩效工资200元,并列入年终考核。

6.工作人员中午原则上不能外出,如遇到特殊事情,允许请假一个小时,如一个小时未能办完事情回来,但在两小时之内,算一天事假,两小时之外算一天旷工。

7.值班人员24小时在院。特殊情况允许请假一个小时,如一个小时未能办完事情回来,但在两小时之内,算一天事假,两小时之外算一天旷工。但是必须找好代替值班的人员。

8.以上考勤由敬老院班子成员监督检查,每月通报一次,兑现相关处罚,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予以加倍处罚。

三、请销假制度

1.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外出、因病请假、享受各类政策性休假(如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实行签批手续和请假审批手续。

2.请假审批权限。班子成员请假两天以内的,由院长审批,三天及以上的,经院长审批,后再报福利中心审批。其他职工请假两天以内的,本人须写书面假条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交办公室存档,请假三天及以上的,本人须写出书面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再报院长审批,并交办公室存档。请假时间结束,要及时到办公室报到销假。不准请霸王假,凡属霸王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3.请病假3天以上的须提供相关医院证明。工作因事请长假的,必须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报福利中心、民政局审批。请长假的

3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四、带班值班制度

1.实行班子领导带班和职工轮流值班,以安排的值班表为准,全院干部职工每月只轮休5天(含双休日和节假日)。

2.带班领导负责处理值班期间一切日常事务,监督检查其他职工上下班和值班情况及考勤。如遇特殊情况及时报主要领导。

3.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亲自到位,手机保持24小时开通,如在值班时间内手机不开通或不接电话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如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可协商换班。

五、内务管理制度

(一)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确保五保对象的生命财产安全。

2、有规范、合理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组。院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领导、监督、检查本院安全生产工作。

3、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及院级教育、工作人员教育、五保人员的教育。坚持经常性的防水、防盗、防毒、防病害知识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4、院负责人和安全领导小组共同实施对全院安全检查工作。工作人员安全检查由院长负责。五保人员安全检查由工作人员或安全

4员负责,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5、做好安全事故记录,奖惩记录,检查记录,学习记录等安全原始资料。

6、完成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任务。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单位行政工作:负责单位行政事务的上传下达;负责单位的印章管理;负责各部门之间和领导之间的协调。

2、统筹负责档案文书管理:负责制定、完善档案文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做好保密工作。

3、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以及会议决议的督办事项:负责会议场所的安排与布置;负责会议相关活动的安排;负责会议记录;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事项。

4、协助院长进行院内的接待工作及管理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三)护理人员职责

1、在院长的领导下,保质保量完成自己负担的各项工作。

2、要以院为家,把老人当亲人细心照顾老人的起居。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要为他们穿衣、洗脸、洗脚、洗澡、喂饭、喂药等。

3、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不怕累、不怕脏,工作认真负责。

4、要尊敬老人,不与老人争吵、赌气,用真心和热情对待老人,让老人幸福愉快地安度晚年。

55、不接受老人及亲属的任何财物和礼品,至始至终恪守“奉献”的宗旨和原则,在本院营造一个“敬老、爱老、护老”的良好氛围。

6、护理人员就分管的区域和分管的楼层实行分块负责,环境卫生分块打扫。每一个月,护理人员负责的区域进行一次轮换。如果有人轮休,那么轮休的护理人员的卫生由另外两名护理人员帮忙打扫。检查由失误,扣两位上班人员工资。

(四)炊事员职责

1、遵守院内各项制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老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2、保持厨房卫生、整洁,厨具摆放有序并消毒,做好灭蝇、灭鼠、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工作。

3、搞好个人卫生,勤洗手、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上班应穿工作服,按照饮食卫生要求严格做厨。

4、按照老人生活营养要求,科学搭配食用菜谱,蔬菜新鲜可口,剩饭、菜处理及时,防止食物霉烂变质,严防食物中毒和各种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五)门卫职责

1、做好值班日记,晚上10点锁好大门,早5:30开大门,晚

610点后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准开门放行,晚上要加强安全巡查。

2、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找人顶替、不准做与值班无关的事、不准私自放行车辆。

3、对外来车辆一律要登记车辆牌号与单位。

4、做好外来人员出入登记。

5、老人出入院内需登记。

6、门卫非值班人员一天需进行两次院内巡视,发现违反院规情况需及时制止,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并做好巡视记录。

7、值班前与值班期间禁止喝酒。

8、对向外拿运公物及其它可疑现象要认真检查,并要认真做好登记。

9、对无理取闹与违反门卫规定的人和事,不听劝告和制止的要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10、对头脑不清醒或行动不便的院民,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能放行。

11、完成领导交代的其他任务。

六、出差管理制度

1.出差实行派遣制度。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前填写出差派遣单,提交院长审核签字,送办公室登记。会议、培训等要提供文件及会议通知。

2.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非客观原因产生的超

7出标准的费用个人自理。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每月报销一次,超出规定时间的不予报销。

3.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调剂使用,实行定额包干,超出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县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省内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00元;赴昆明出差的:每人每天400元;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4.驻地内交通费。驻地内交通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县外出差期间发生的驻地内交通费用,每人每天80元,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

七、公车管理制度

1.由于我院无专职驾驶员,就由院长和欧副院长驾驶,欧副院长要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严禁带故障上路行驶。车辆维修按福利中心和民政局的规定执行。

2.每月由欧副院长清理当月的过路费、油料费、维修费等,实行每月报账,并填报公务车辆费用开支统计表。

3.公车使用由院长统一安排,并填写派车单,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出车或转借他人。

4.公车实行定点停车制度,停车点定于敬老院院坝内。

八、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完成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每月将资金使用情况归类整理,并报院长审核。

2.费用支出统一由院长审核签字,大笔开支需经院务管理委员

8会讨论后,报福利中心审批。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有关财经纪律,认真审核把关。

3.各种支出发票须由经办人签字,购买物品的还须验收人签名。 4.财务人员要配合谢副院长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登记、保管、赔偿、监督等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帐实核对,保证国有资产的完全完整。对所有财产物资的交接、变更处理等进行清理、登记。接受外单位或个人赠予的财务应及时通知财会人员登记入帐。

5.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妥善保管好现金和支票,正确核算各项经费收支,做好相关预决算工作。

九、本制度由敬老院班子成员监督执行,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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