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修改意见【精选5篇】

2024-01-28 20:47:28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论文该怎么写吗?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本文是勤劳的编辑为家人们分享的论文修改意见【精选5篇】,欢迎借鉴。

修改意见 篇一

二、高标准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领导班子专题民生活会主要是深刻剖析影响科学发展的思想根源,重在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明确方向。专题民主生活会要开成深化认识、强化共识的民主生活会,集中民意、群众满意的民主生活会,联系实际、解决问题的民主生活会,勇于批评、敢讲真话的民主生活会,增进团结、形成合力的民主生活会。具体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二)开展“问谏于民”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访谈、媒体网络征求意见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党员、群众以及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对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推动科学发展、落实改善民生和党风党纪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分类梳理,连同前段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原汁原味地反馈给领导班子成员。

(三)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在听取意见反馈之后,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深入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交心谈心要着眼于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增进理解、相互帮助,要真正做到深交心、交真心、结同心。

(四)撰写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领导班子成员要在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充分开展交心谈心的基础上,撰写具有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而又紧密联系实际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

(五)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要在深化学习、“问谏于民”、交心谈心的基础上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紧紧围绕本单位科学发展的主题,深入查找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和发展理念,深入查找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查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把问题找准找实。要深刻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上要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诚布公地谈问题、查原因、提建议。自我批评要深刻,批评别人要实事求是,要抱着与人为善的态度,真心实意帮助同志,热心友善提出意见,对别人的批评要虚心听取,努力形成敢讲真话、求真务实的良好氛围,开出正气、鼓舞士气,消除隔阂、形成合力。局纪检、人事等有关科室和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检查组要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派人列席专题民主生活会。可适当邀请各方面代表列席、旁听。要认真组织好满意度测评工作。各单位要在6月20日前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经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召开)。

(六)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召开学习实践活动组织生活会。全体党员要对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查找自己在党性、党风、党纪、日常工作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专题组织生活会。

(七)党员领导干部要指导联系点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高质量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是深入调查研究、解放思想讨论和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成果的集中表现,是今后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必须是“一把手”全程主导、具有深厚民意基础、能够解决问题、凝聚发展新共识的报告。

(一)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要对开展“问计于民”“问谏于民”活动和领导班子在前段专题调研、解放思想讨论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等环节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归类和汇总,找到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要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学习实践活动需要重点解决五个方面问题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推动广西科学发展的具体要求以及我市开展学习实践活动需要重点查找解决的八个方面问题,认真进行对照查找。

(二)专题研究撰写分析检查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全程主持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起草工作,亲自提出思路、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班子成员要结合工作分工,积极主动参与分析检查报告研究、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检查报告撰写工作。专题会议要在充分吸收和运用前期征求意见、专题调研、解放思想讨论、民主生活会成果的基础上,认真查摆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工作思路、政策措施、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检查,深刻分析形成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确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

(三)组织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分析检查报告要观充分反映本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概述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突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实事求是的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要深入分析当前国际经济环境下面临的挑战,反映广大党员干部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发展新共识,明确进一步做好工作的努力方向、总体思路和主要措施。分析检查报告要突出检查分析问题、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明确改进措施这个重点,避免写成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要全程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各单位的分析检查报告可以各有侧重。

(四)召开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讨论修改。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召开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讨论,着重对分析检查报告存在问题找得准不准、分析原因透不透、形成认识深不深、今后思路清不清、整改措施实不实等方面进行讨论修改。

指导检查组要提前介入,认真审阅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指导、帮助查找和分析问题。未经指导检查组审阅的,不得转入组织群众评议环节。

(五)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分析检查报告经指导检查组同意后,要广泛征求修改意见。

1.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发至局属各党组织、各单位分析检查报告发至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征求修改意见。

2.召开不同层次座谈会征求修改意见。采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党外人士及社会各界等不同层次人员意见建议,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虚心向群众学习,“问政于民,纳谏于民”,真心实意地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形成分析检查报告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3.分析检查报告的修改完善。吸收不同对象、不同层次人员对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意见并修改后,召开党委(总支、支部)会议充分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四、精心组织群众评议

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是检验学习实践活动开展是否扎实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尺。开展群众评议是完善分析检查报告的重要环节。要精心组织群众评议工作。

(一)评议的内容。参加评议人员可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是否深刻、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原因分析是否透彻、发展思路是否清晰、工作措施是否可行等方面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档次。不满意票数超过总票数30%的单位,要限期修改完善,并再次组织评议。

(二)参加评议的人员。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本机关的的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直属单位的领导、服务对象的代表等组成。

要注意吸收熟悉情况、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员参加评议;参加评议的人员中要有相当部分参加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的人员和参加征求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修改意见的人员,以检验群众所提意见是否被吸纳到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中。

(三)评议的方式。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书面意见表等方便群众广泛参与、方便群众发表真实意见的评议形式,认真组织开展群众评议活动。评议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评议后及时将评议材料及评议表格收回。

召开座谈会进行评议的,班子领导要向评议人员简要介绍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修改、征求意见等基本情况,让评议人员充分了解分析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做到心中有数。要确保参评人员到会率,并尽量让所有参评人员发表意见;要积极探索创新各种有利于群众充分表达意见的评议形式,营造宽松的评议环境,力求做到评议的范围更广一些,内容更实一些,形式更多一些,问题找得更准一些,确保群众评议的深度和质量,做到评议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真正把群众评议作为完善分析检查报告的重要环节。

(四)吸收评议意见。评议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整理归纳群众的评议意见,并召开专门会议深入分析,并积极吸收正确的评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把群众意见变为班子科学发展的共识,凝聚发展的力量。

(五)通报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和群众评议情况。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通报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和群众评议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修改完善后的分析检查报告要在7月10前报指导检查组,并在一定范围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五、切实加强对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组织协调

修改意见 篇二

我个人担任了五个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办公室主任,现在,我就绿色经济长廊建设和月新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向与会领导和同志们汇报一下,其他三个项目分别由和为大家汇报。

一、绿色经济长廊

工程建设情况

一是制定了方案,明确了职责。建设绿色经济长廊是个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建设时间长,为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指挥部集思广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了《县绿色经济长廊建设实施方案》,现已由县委办、县政府办下发到各单位组织实施。《方案》对各项建设内容和目标进行认真的梳理,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洁净一条江,绿化两条路,重点建设十个节点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各项工程项目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为下一步迅速启动、尽快推进绿色经济长廊各项工程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紧密跟踪项目申报工作。认真对照《实施方案》中的工作职责,继续梳理可以申报的项目名称和资金规模,积极开展项目的申报工作,建立了项目开发申报半月汇报制。10月16日统计:2012年可开发申报项目单位共有17个,申报项目总数64个,资金总额达3.7亿多元。项目涉及农、林、水、环保和民政、文化、教育、旅游等众多单位,都可以在绿色经济长廊范围内实施,为下一步各专项工程的实施提供了资金保证。10月31日统计:又新增了6个项目,使项目总数达70个,资金达到6.2亿元。

三是科学规划设计。厦门格林贝尔设计公司对两岸进行了多次的实地调研和踏勘。11月1日初步规划纲要和初步方案已提交县有关会议讨论,需要进一步补充、修改。

四是开展了生态休闲区地形测绘工作。10月6日,赣南测绘院一行9人进场进行地形测绘。目前,技术人员正在加班加点测绘地形,已完成90%的工作量,预计本月20日前完成,为下一步编制生态休闲区298公顷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供服务;

下一步工作打算

1.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根据《县绿色经济长廊实施方案》,11月底前做好、做细一条江、两条路、十个节点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各项工程的具体实施方案,把各项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的地带、落实到具体的年度,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开工、如期竣工。

2.各单位密切配合,认真梳理项目、包装项目、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实施计划,做好做细各专业规划设计和资金预算,形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向上争资争项。

3.11月20日前底完成生态休闲区地形测绘工作,并尽快制定该区域建设方案。

4.督促规划设计单位12月底完成《县绿色生态经济长廊总体规划》。

5.督促规划设计单位11月底完成生态休闲区的修详规;12月底完成筠门岭历史文化名镇、(小鱼潭)高速出口道路、小鱼潭至县城出入口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6.积极招商引资,引进民间资本参与生态休闲区建设。打算引进福建著名品牌“招宝-刘老根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到投资兴建生态休闲农庄,缓解工程建设的资金压力,加快工程建设步伐。

二、月新区基础设施项目

项目进展情况

1.10月31日上午,在县规划建设局召开座谈会,对月新区城市设计及行政中心、展示中心、接待中心建筑方案设计进行讨论,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当日中午,就以上规划设计方案向傅春荣书记、县长、副书记作了汇报,汇集了县领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修改意见。

2.11月10日,安置区规划总平面图及效果图由设计单位按照我方意见作了修改,经请示县领导,安置区规划总平面图及效果图最终确定,11月14日前可将大型喷绘效果图在安置区建设现场进行公示。

3.已委托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协助规划设计单位做好月新区防洪堤及滚水坝规划设计。

4.行政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建筑设计任务书已起草,可供设计单位参考。

存在问题

新区城市设计及行政中心、展示中心、接待中心建筑方案设计还需一定时间,对其他工作进度有一定影响。

三、近期工作计划

1.11月下旬结合我方修改意见,由规划设计单位将规划方案修改到位,形成专家评审稿,进行新区城市设计的专家评审。为此,我方将派人到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面对面沟通,将修改意见逐一落实到位。

修改意见 篇三

首先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如何选择一个合适的文种来行文?要拟写一篇公文。

国务院于年月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关系确定。对于公文文种的正确选用。

一、所选文种应当在法定文种之列

根据《办法》的规定,目前行政机关的公文共有13种,分别是: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而“计划”、“总结”、“规划”、“方案”等则不在13种法定文种之列。笔者曾遇到过这样一个例子:某机关一拟文人员就某一项工作起草了一份总结,并拟行文上报给上级机关,标题为“(省略发文机关)关于年情况的总结”。显然,将“总结”直接上报是不正确的。那么,我们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一般的处理方法是:选用一个恰当的“载体”来行文。在上述例子中,因行文对象为上级机关,故该文可改为《关于报送年情况总结的报告》(该稿还可直接改为《关于年情况的报告》)。而当行文对象为不相隶属机关时,则可选用“函”来做“载体”。以下如《(发文机关)关于报送试点工作阶段总结材料的报告》、《(省略发文机关)关于报送〈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发文机关)关于报送总结的函》、《(发文机关)关于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的函》、《(发文机关)关于报送〈‘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及编制说明的函》都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由于牵涉到“报送”字样,这里需要提一下另外一个细节,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府办发〔〕3号)第十一条中的规定:“正文标题中已标明所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的文件的,不加附件说明,也不标注‘见附件’等字样”。(其他省市是否也有类似规定暂不详。)

二、文种选用应当严格遵守行文规则

关于这一点,笔者可为大家举一个例子:年上半年,本市某区因申请建立某产业园区,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某部门行文,在行文时选用了“请示”文种。根据《办法》的规定,“请示”文种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但根据一般常识,区政府与市政府的一个部门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由此不难判断,该区选用“请示”文种行文是不合适的。那么,作为市政府的一个部门,在收到这样不符合行文规则的来文时,应该如何处理呢?是否将错就错选用“批复”来回复“请示”呢?对此,《办法》中明确指出:“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而“批复”则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故类似上述例子可选用“函”来回复。在实际工作中,当发文机关需要向不相隶属机关行文时,一般都选用“函”来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三、正确选用“意见”文种

修改意见 篇四

一、关于修改宪法的理由

目前绝大多数成文宪法的国家都会在宪法条文中规定可以对宪法进行修改,只有极少数国家的宪法没有规定专门的宪法修改程序,或者直接将宪法称之为“永久宪法”,或者说对宪法的修改加以非常严格的限制。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可以对宪法进行修改应该说是毋容置疑的。问题的关键是,所有国家的宪法都不会明确地说,修改宪法的原因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修改宪法,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修改宪法。从各国的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两点:一是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二是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用一个词概括来说,就是“拾遗补漏”。因为实际的社会瞬息万变,再高明的立法家也无法预料十年后或者五十年后的社会究竟是怎样的面貌,人们对宪法的认识是不是发生了改变,社会的各种基本矛盾和冲突又将如何变化。为了适时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对宪法进行某种程度的修改之必要性再也不会有人怀疑。但是这两点理由果真就是修改宪法的最适合的理由吗?笔者认为,修改宪法的最深层次的原因应该是宪法实际的规定与这个国家、社会以及人们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不完全重合。这里的价值目标包括几个层面,如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及法律方面的目标。当依照现行的宪法所涵盖的指导人们实践的一些规程无法达到这一最高价值目标或者最高价值目标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会有两种结果的出现。一种结果是对宪法进行修改,另一种情况是对最高价值目标的修正。举例来说,1954年我国制定第一部宪法以前,《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而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性质、生产资料所有制以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方面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而《共同纲领》已不能满足和适应国家对社会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需要,于是就有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出笼。而到了1975年,“左”的思想肆意横行和泛滥,国家或社会的价值目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总的指导思想转变为以“阶级斗争”为重点,因此,1975年宪法可以说是宪法规定与最高价值目标不重合导致修宪的典型产物。再从宪法具体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看,现在普遍认为修宪时应当增设的“迁徙权”,为什么会在1954年的宪法里规定有这一条而1982年宪法却没有呢?是因为1954年时我国实现“迁徙权”有现实的基础而1982年却没有呢?不是的。主要的原因在于1954年人们普遍认为未来的政治、社会、生活模式下公民可随意选择定居地,是一种追求和向往,而1982年制宪时却认为迁徙权 www.huzhidao.com 只会导致国家人口大量流动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在宪法里规定某一项内容时,并非就有一定的现实基础,而是在宪法里要反映人们的最高价值目标。再如现在很多学者提倡在未来的宪法中增设“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基于以下逻辑推理而得出的:公民应当拥有一定的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是公民的财产即私有财产;私有财产应当受到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于这种观点是否正确,我们不去考虑,只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这种推理的本身就犯了逻辑上的错误,合法的财产是私有财产,而私有财产是否都是合法财产呢?世界上会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去保护非法的财产呢?第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当算是一种最高的价值目标,一旦这种价值目标与现行宪法规定不重合时,就必须对宪法予以修改或者对最高价值目标进行修正。而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最高价值目标在某个时期并非都是正确的,当错误的价值目标被写进宪法,只会导致混乱的产生。结合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导致宪法修改的深层次原因不是要对宪法进行“拾遗补漏”,而是宪法实际的规定与这个国家、社会及人们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不完全重合。而宪法修改的前提就是要审视这种最高价值目标的正确性与合理性。不适当的修改不如不修,而错误的修改则只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二、严格宪法修改程序的对象应该包括宪法性法律

以上我们所谈到的宪法修改,仅仅停留在修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前提和基础上。即通常据说的严格限制修改宪法、规定宪法修改的主体、程序等一系列内容都只是针对1982年宪法的。笔者认为,严格宪法修改的程序,不应只针对1982年宪法,还应包括宪法性法律。对这些宪法性法律的修改,亦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将它们放在同1982年宪法同样的高度来对待。笔者认为主要的理由有:

(一)根据一般的理解,我国宪法的源源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单就宪法性法律而言,它们的效力层次如何定位?是等同于一般的法律,还是高于一般法律、仅次于宪法典或者说等同于宪法典?我们说,规定法律的效力层次,主要目的不在于给法律排座位,评判谁优谁劣,而在于解决一部法律和其他法律在内容上的冲突与不协调,以哪一部法律为准则来解决这种冲突和不协调的问题。基于法律的效力层次而建立起来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是要审查或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虽然我国尚未建立起健全的违宪审查制度,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极少,但毕竟这一问题日渐凸现,有的甚至相当严重。而这里所说的是否合宪中的“宪”是不是单纯的指宪法典呢?笔者认为应作广义的解释,包括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及其他宪法规范。目前我国的宪法性法律有国籍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虽然它们和宪法典所规定的内容各自分工不同,后者主要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前者则规定了国家的一些基本制度、重要的原则,但二者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最重要的制度,对其他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因此,二者的法律效力层次应该是平等的。

(二)对宪法性法律的修改应遵循严格的程序。因为如前所述,宪法性法律规定了国家重要的制度和原则,对其修改看不重要,实则会隐性地在某些根本性制度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我国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如将省级人大与全国人大农村与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改为“四比一”;乡镇选举委员会交上一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等。立法机构设计这些制度的目的就是这了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而如果频繁地对宪法性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即使立法或修改意图是良好的,有时也会导致适得其反的后果。再如我国宪法规范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而实现公民权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必须具有公民身份,而公民身份之取得是依据宪法和国籍法等法律的。我们不能说这两部法律中,哪一部的规定就不重要。而如果对《国籍法》中取得公民身份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有可能会导致某些人公民身份的变化,进而影响到其公民权利的实现。这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对宪法性法律进行修改,而影响到了宪法的作用。因此说,应当对宪法性法律的修改进行严格的限制。

(三)宪法性法律要统领其他法律,其严肃性相当重要。而严格限制对其修改,是稳定其他法律的根基。目前我国宪法性法律的主要修改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笔者认为无不妥之处,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性法律的修改应有别于对其他法律的修改程序,或者建立起类似于对宪法典的修改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连续性、一贯性和稳定性。

三、宪法修改的内容

目前学者对将来进行宪法的修改,主要的争议在于修改的内容上。有的学者认为应将“三个代表”思想写进宪法,有的认为应加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有的认为应对我国的政治制度进行修改,建立“大司法”体制,还有的认为要在宪法中完善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在此笔者不多加评论,仅就公民基本权利方面谈些意见。

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采用了列举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比较简洁明了,缺点在于如果宪法对公民的有些权利没有规定,那么会给实践中执行部门法时带来许多困难。因此,多年来学者普遍要求在宪法在对公民的权利给予更多详尽规定的同时也应留有一定的空间,以免日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当宪法规定存在空白时,法律疏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对于未来修宪时应当增加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应当增加“无罪推定”的原则,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然在表述上可以是“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或者是“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均是无罪的”。

(二)切实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得受剥夺或者被限制。

(三)对于公民的财产权应加以充分的保护,对于合法的财产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的财产都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

(四)适当在宪法中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但这种自由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为前提。

(五)规定公民拥有迁徙权。

(六)规定公民有权在精神受到损害时提出赔偿要求,并且这种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以及具体赔偿的数额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标准。

(七)对于宪法没有列举的某些正当、合理的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公民在这些权利方面的丧失或者剥夺,公民有依法获取国家保护其正当、合理权利的途径。

主要参考书目:

1、《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2、《宪法变迁论》,秦前红著,武汉大学出版社;

3、《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刘茂林,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4、《私有财产权修宪问题研究》,上官丕亮、秦绪栋,载于《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2期;

5、《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夏勇,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修改意见 篇五

为了修改、完善《**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资格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经研究,定于20**年9月10日在金秀县召开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规章研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讨论、修改《**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资格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部署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评审工作。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局)科教科长;武鸣县、八步区、灵川县、田东县、环江县、金秀县农机学校校长。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

20**年9月9日到金秀县政府招待所报到,会期2天。

四、其他事项

1、请有关市通知本市农机学校校长参加会议。参会人员于9月9日15时在柳州汽车总站候车室集中,统一乘车前往金秀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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