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通用3篇】

2024-01-06 16:18:15

壶知道为朋友们整理了3篇《法律意见书》,可以帮助到您,就是壶知道小编最大的乐趣哦。

法律意见书 篇一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杭州市总工会负责本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的情况;

(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情况;

(五)支付工资报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的情况;

(七)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的情况;

(八)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的情况;

(九)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情况;

(十)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情况;

(十一)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各级工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投诉、举报。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具体承办本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为本级工会参与制定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人员参加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

(三)提出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的方案,经本级工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对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事件进行调查。

第十条基层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负责在本单位开展日常的监督活动,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

基层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同时报请所属工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一条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由本级工会推选产生。具体办法由市总工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工会聘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具体承担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市总工会进行培训,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件。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第十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报告。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涉及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应当予以受理,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调解或者转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转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的委派,可以进入现场调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调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两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加,并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调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依法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调查结果应当如实记录,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五)调查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听取用人单位的意见,并在二十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意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刁难。

第十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调查意见应当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审核后报所属工会审定;确认用人单位违法的,工会应当在七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第十七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由各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县级以上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发。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市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工会对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新闻媒体通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工会提出的涉及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对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应当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阻挠、刁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正常工作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人进行侮辱、诽谤、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法律意见书 篇二

知识产权顾问合同

聘请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 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 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 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 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2.17 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 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 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 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 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2 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 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4 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5 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 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 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 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 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 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 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 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 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 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 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 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3条 工作方式

3.1 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 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4条 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 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b、_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5条 甲方的义务

5.1 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 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 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6条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6.3 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 指派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第7条 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8条 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9条 其他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 篇三

一、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程序之不足

(一)程序启动未体现参与性

目前仍采职权主义的原则,未给予当事人申请的程序性权利,由刑罚执行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在符合时点上依职权启动。一般由分监区组织集体评议、经监区讨论通过后报刑罚执行科初审,同时送一份罪犯减刑、假释名册给派驻检察室,刑罚执行科对监区呈报材料审核后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最后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向法院提请。特别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提请减刑假释却不提请进行纠正存在困难。实践中主要还是依靠开展检察官接待活动、开启检察官信箱、与被监管人谈话等较为普遍的日常检察途径发现问题,且有的罪犯担心提出异议后会遭到打击报复,不敢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从而造成发现及查实应当对罪犯减刑假释而未提请的情形,存在着实际操作上的困难。

(二)提请环节未尽程序完善

一是未给予听取服刑罪犯及其委托律师、被害人及其委托律师等当事人的意见的程序性权利,而是在监管场所内部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下运行。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除列席监狱评审委员会之外,对审查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驻监检察人员才采取调阅案卷、找罪犯谈话等方式进行详细检察,而一般情况下都是书面审查名册、参加会议听听汇报材料,这样的监督方式难以确保监督效果。二是在对保外就医监督工作中,检察监督很少延伸到疾病鉴定这个重要环节,且一些驻监检察室未配备法医,检察人员只能根据监狱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看监狱医院出具的病残鉴定在表面上是否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病残范围》,无法做到深入了解病情,无法确定病犯是否达到了“失代偿功能”、“生活不能自理”、“明显功能障碍”、“久治不愈”等病残标准。三是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检察意见的权力,但是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作出提请决定的刚性监督权。在刑罚执行机关不接受检察意见的情况下,监所检察部门只能将相关情况报“相应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而相关检察院的处理也只能依靠双方干警相互间的沟通,尤其是双方负责人的沟通更为重要,显然这在制度设置上并不科学。①

(三)法律文书适用情形未予明确

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执行监督的法律文书格式,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向法院、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发出《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减刑建议意见书》、《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但是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不当提出纠正意见以及采用什么格式的法律文书没有明确。在提出纠正意见的阶段,有发现问题立即提出纠正进行同步监督的,也有发现问题不立即纠正而在执行机关提请以后才发出法律文书进行纠正的;有在监区呈报后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就向执行机关发出纠正法律文书的,也有在监狱向法院提请或向监狱管理局呈报后才发出文书的;在提出纠正意见的法律文书格式上,有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的发出《检察意见书》或《检察建议书》,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

二、强化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之程序规控

“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由不同的程序和步骤构成。”②过去检察机关在收到法院或批准机关的法律文书再进行审查的监督程序是与立法精神相悖的。 www.gaokaobaba.com 有效进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关键在其全过程与各环节的监督,置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与监督同步,从而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一)启动程序

检察机关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开展同步监督。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等变更刑罚执行的,应将刑罚变更执行建议书的副本及相关案卷材料移送派驻执行机关检察机构进行审查,启动同步监督审查程序。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是审查被提请的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审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检察提请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检察行政奖励、立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证据是否充分,对提请假释的,是否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三是审查书面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四是审查提请流程是否合法。在启动同步监督程序前,检察机关还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的有关讨论会议,调取罪犯的记分考核汇总表、采取约谈罪犯、找监管民警了解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罪犯及其委托律师、被害人及其委托律师等当事人的意见等日常检察方式或开展专项检察活动方式检查罪犯的基础分、奖励分,及时掌握罪犯考核奖惩情况,确保罪犯考核奖惩的公平公正。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壶知道为大家带来的3篇《法律意见书》,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更多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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