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意见(最新8篇)

2023-11-25 18: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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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更加有效发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政府法制办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要站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要尽快建立备案审查专门机构;暂时不能建立专门机构的,也要将工作职责落实到有关科室。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备案审查工作岗位上来,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2、备案登记。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通知报送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或重新报送。

3、备案审查。对已进行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60日内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提出改正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4、情况报告。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政府提交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市、县、乡“三级政府、二级监督”的备案工作机制,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畅通备案工作运行渠道。一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办理制度。规范备案文书,完善备案档案,使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制度。要定期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公布审查确认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三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严格实施考评。四要建立和完善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规范性文件不报、漏报、迟报或报送工作不规范等现象。

三、加大力度,严格审查,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要在规范报送备案工作的基础上,把审查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全面审查,凡是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都要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制定机关必须在接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审查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处理结果;逾期不修改或者不废止的,法制办公室要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要求,围绕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审查涉及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关系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解决容易引起社会群体矛盾和纠纷的问题,防止出现矛盾激化和大规模违法事件,努力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服务。要密切关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如有关治理整顿煤矿、限制开发资源、土地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城市改造、治理乱收费等方面的文件。要高度重视公民提请审查文件特别是人大常委会转来审查文件的处理,坚持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四、规范程序,严格把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审查意见范文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更加有效发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政府法制办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要站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要尽快建立备案审查专门机构;暂时不能建立专门机构的,也要将工作职责落实到有关科室。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备案审查工作岗位上来,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2、备案登记。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通知报送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或重新报送。

3、备案审查。对已进行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60日内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提出改正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4、情况报告。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政府提交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市、县、乡“三级政府、二级监督”的备案工作机制,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畅通备案工作运行渠道。一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办理制度。规范备案文书,完善备案档案,使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制度。要定期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公布审查确认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三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严格实施考评。四要建立和完善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规范性文件不报、漏报、迟报或报送工作不规范等现象。

三、加大力度,严格审查,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要在规范报送备案工作的基础上,把审查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全面审查,凡是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都要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制定机关必须在接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审查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处理结果;逾期不修改或者不废止的,法制办公室要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要求,围绕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审查涉及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关系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解决容易引起社会群体矛盾和纠纷的问题,防止出现矛盾激化和大规模违法事件,努力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服务。要密切关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如有关治理整顿煤矿、限制开发资源、土地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城市改造、治理乱收费等方面的文件。要高度重视公民提请审查文件特别是人大常委会转来审查文件的处理,坚持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审查意见 篇三

201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明确指出:“积极探索对案件的繁简分流,进一步简化《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等工作文书的制作,切实通过机制和制度建设确保把主要力量和精力用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上。”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期,各种矛盾凸显,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数将仍然保持高位。审查逮捕工作的新形势,要求改革现行的审查逮捕文书样式,达到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如何做好审查逮捕文书的改革,需要作进一步探讨。

一、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应坚持的基本要求

1、坚持有繁有简,区别对待。审查逮捕文书的改革,以提高效率为目的,以增强审查逮捕文书的适用性为途径。报捕的个案千差万别,采用同一个样式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不能适应个案的需要。审查逮捕文书的改革,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繁简并用的两种审查逮捕文书样式。对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通过受理审查环节,将案件划分为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两类,分别采用简化版、普通版审查逮捕文书格式。

2、坚持有质有效,严格依法。案件承办人应以高检院制作的审查逮捕文书样式为普通版的审查逮捕文书格式,并在此基础上简化一些结构、内容,设置简化版的审查逮捕文书样式。但是,简化不同于省略。一方面,在简化文书的工作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审查逮捕案件的办理程序。审查逮捕文书样式有反映承办人意见内容的同时,还应有反映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的内容,有反映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意见的内容。另一方面,简化设置审查逮捕文书应体现保质量、提效率的宗旨。简化审查逮捕文书样式,在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减少一些对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影响不大的审查内容。通过简化结构和内容的途径,缩短制作审查逮捕文书的时间,达到案件质量与办案效率兼顾的效果。

3、坚持有主有次,全面审查。一方面,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文书,应体现对实体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的要求。既要有实体审查的内容,反映承办的案件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又要有程序审查的内容,反映承办人在审查逮捕环节是否实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应体现突出重点,有主有次的要求。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文书,应对重点事项详细表述,对次要内容一笔带过,主次分明、主次得当。

二、适宜简化制作与不宜简化制作的案件范围

1、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案件范围。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范围,应当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和事实清楚、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一致的刑事案件。因为这些案件案情不复杂、适用法律不会存在争议、不需要更多地进行说理。我们认为,可以适用简化版审查逮捕文书的案件范围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同案犯已被批准(决定)逮捕或已被判决的共同犯罪且犯罪嫌疑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证据不足不批捕,经补充侦查后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无逮捕必要不捕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重新逮捕的案件。

2、不宜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案件范围。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事实不清、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不一致的刑事案件,应加强对有疑点、矛盾的证据的整理、分析、归纳,要进行充分说理,确保办案工作精力、提高审查逮捕案件文书制作质量。这类案件一般包括:案情复杂的单独犯罪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本地区出现的新型犯罪案件和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或者部分情节翻供影响定性处理的案件;提前介入中与侦查机关在证据采信、定性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侦查机关提出复议、复核和重新审查的案件。

三、具体建议

1、关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分。在该部分中,可以根据实际简化“个人简历”和“家庭情况”。在“个人简历”中,对非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简历,可以省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简历,只需列明与实施犯罪有关的简历。在“家庭情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简要列明监护人的情况,以便审查监护条件既可,反之,对于成年犯罪嫌疑人,则省略该项内容。如果该案犯罪嫌疑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的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可以写在“需要说明的问题”。

2、关于“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部分。在该部分中,除特殊必要外,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需要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重复叙述,但也并非减少该项内容,而是作一明确指引,如见《提请批准逮捕书》。要转变之前“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省略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的作法,改为“省略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叙述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构,因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关键在于“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3、关于“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部分。如上文对“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部分的建议,我们应当把重点转变至“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部分。在审查之后,无论我们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有证据证明,或者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其他犯罪事实的,都应当对案件事实作出总结性的概括,写明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另外,证据内容在审查逮捕文书中占用极大篇幅,是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文书的重点部分。对证据内容的表述,应围绕犯罪要件和逮捕条件,高度概括证据证明的内容,力求简单明了,而非从卷宗中重复摘录。

审查意见 篇四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鉴定意见 审查实务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了鉴定意见,这不仅是称谓上的改变,更是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鉴定意见的本质及审查必要性

(一)鉴定意见的本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对鉴定的定义为“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有的学者对鉴定意见的本质概括为“鉴定意见的实质是鉴定人在对被鉴定客体进行检验后,产生了对客体的感性认识后,由鉴定人根据其专门知识和经验,将对客体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在作出主观判断后出具的个人意见。”

通过法律规定及法理定义我们可以得知,鉴定意见是在诉讼活动中特定领域的专家针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倾向性意见,在英美法系上对应的概念是专家证言。鉴定意见依托科学原理及手段,系专家个人关于某方面专业问题在刑法意义上的见解,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统一的特点。

(二)鉴定意见的审查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曾被认为是科学证据,但无论是黄新故意杀人案中对死亡时间错误的判定,天价葡萄案中前后不同的价格鉴定,还是李逢春强奸案中9个基因位点与6个基因位点检测出的不同结论,均明白无误的告诉我们:鉴定意见可能出现错误,需要对其进行审查。

1.鉴定意见的特点决定对其审查的必要性

由于鉴定具有意见性,因此无论是鉴定人自身能力不足,还是主观上故意作出虚假鉴定,都存在出现错误的可能,也就需要对鉴定进行审查,以排除错误鉴定。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决定了其所依赖的科学原理、技术手段等对鉴定的准确性具有重大影响,必须排除不适当的科学原理及落后的技术手段才能保障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2.鉴定意见的检材依赖性决定了对其审查的必要性

检材是鉴定的基础,也是鉴定所证明的对象,真实充分的检材是正确鉴定意见的前提和基础,虚假或不全面的检材必然导致鉴定意见失实。但检材的真实性非鉴定意见本身所能够证实,这就需要我们对检材收集、固定、送检等程序进行核实。

3.法律规定决定了对鉴定意见审查的必要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并没有天然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不具有预定的法律效力,也需要通过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我们也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二、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研究

对鉴定意见审查,有学者提出应当从鉴定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检材、鉴定设备及方法、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五个方面审查。笔者拟将鉴定意见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逐层深入探讨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事项,并对实践中的可行性审查方法进行摸索。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对鉴定意见进行的外在审查,其不涉及鉴定的内容、过程与意见,是任何鉴定意见均需要进行的无差别审查。

1.资格能力审查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合法的资质是鉴定的基础,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的情况下,无论鉴定意见是否科学,都应排除。在审查时,我们需要分别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只要有一方缺少资质或超范围鉴定,即应当认为鉴定意见无效。这种审查在实践中一般容易忽略,笔者认为,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在委托鉴定时,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书复印后附于委托手续之后,以便检察人员进行审查。

2.中立性审查

由于鉴定意见本质上是鉴定人的判断性意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只有保证鉴定人中立的立场,才能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因此我国刑诉法规定了鉴定人的回避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对鉴定人的中立性审查比较困难。笔者认为,就每个案件调查鉴定人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难以实现的,比较可行的方法是让鉴定人在接受委托时出具承诺书,承诺与鉴定涉及的案件无关,检察机关审查核实该承诺书,即可认定鉴定人的中立性,除非当事人提出证据或线索证明鉴定人应当回避,才有继续调查的必要。

3.书面形式规范性审查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就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证据,其结论应当明确,并符合形式要求。因此对鉴定意见书面规范形式的审查,也是审查的重点之一。鉴定意见应当审查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日期等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在审查中发现鉴定意见不具备完备的形式要件,且无法通过补正予以补充完备的,应当排除。

4.告知情况的审查

刑诉法规定了侦查机关对鉴定结果的告知义务,但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忽略此义务。笔者在提讯时,经常有嫌疑人问“作价多少钱?”“对方什么伤?”等问题,甚至有的被告人在接到起诉书后才知道鉴定结果,导致在庭审时提出重新鉴定要求,延误审理期限,浪费司法资源。现行侦查机关告知鉴定结果的作法是口头告知,笔者认为,鉴于鉴定结果告知系法定义务,现行的口头告知难以证明告知行为,不宜继续使用,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告知,并由被告知人签字以证实收到告知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审查告知情况时,只需审查附在卷宗中的告知书即可。

(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鉴定意见内容的审查,其涉及鉴定的过程、依据等,也涉及鉴定的检材、鉴定与其他证据矛盾性等方面的审查。

1.对检材的审查

检材,是案发时提取的客 观信息材料,是进行鉴定的原始依据,检材的真实、准确决定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因此对检材的审查必不可少。

首先要审查鉴定检材与案发现场收集原始检材的同一性。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专家证言的质证,很多是针对检材的真实性进行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通过保证检材的保管和移交程序来证实检材的同一性和可靠性。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对检材的保管、传递等进行了规定。因此,审查检材要结合其他证据,尤其是现场勘验、提取、扣押、移送相关检材的证据进行。重点核实鉴定检材与案发的原始检材是否同一,检材是否有明确、合理的来源,检材的收集和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技术规程,其保管链是否完整,在提取、移送过程中是否存在污染的可能性等等。

其次要审查鉴定检材的性质认定。在很多鉴定中,检材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最终的鉴定结果。如在价格鉴定中,标的性质对价格的认定具有重大作用,同一个物品在认定为完税品、走私品、新品、废品时价格差异巨大。在某盗窃案件中,涉案铝条在第一次鉴定中,侦查机关以新品委托估价部门评估后结论为2825元,而经辩护人提出异议后,经调查发现该铝条为废品,遂按照废品委托进行估价,估价结论仅为949.2元。笔者在承办案件中,也发现侦查机关有将走私汽车作为已完税汽车进行作价,导致价格差异巨大的情况。因此,在这些案件中,检材的审查不仅仅是物理意义上的同一性认定,还需要将其放在社会生活中对其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审查,才能得出正确的结果。

最后,在某些鉴定,如笔记鉴定中,还需要审查鉴定样本数量是否达到鉴定技术的要求,只有在样本相对充足的情况下,才能保障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2.对鉴定依据的审查

审查意见 篇五

一。1200会议室:

1.技术参数表达不专业。

①.参数指标不宜过多,

②.参数描述主要用不小于,不低于,不劣于或用指标范围来确定指标。

③.来自EPAK的类似描述肯定有唯一指标嫌疑!

④.清单第三项的功率放大器的描述有缺陷,是几声道的,每个通道的功率及其他参数。

2.清单12项和13项重复,应该合并。固定返送音箱是有源的吗?如果不是有源的音箱,则缺固定返送功放!

3.图04中功放输出为什么要用6芯的音箱线?

4.图04系统图中我有几个意见:

①.把系统连接改一下,超低最好在调音台上有单独的控制推子,方便低音调节!

②.低音有八只,好像是800W的,太多了!根本开不了,天花受不了!四只够了!

③.会议主机进调音台,空出的做低音的调节!

5.图05的环绕音箱需标明!

6.图09,图10中的主音箱的位置与安装方式,音箱桥的高度1.2M够吗?你的图中低音已经安不下了!建议1.5M的开口高度!在图10中需标明开口尺寸!及安装高度!音箱布的安装方式要有说明!不可能直接安装20M!肯定要打固定网格!

7.图11.效果扬声器安装高度是2700还是2500,说明和图标上不同!

8.图12.把和示意无关的线条变为灰色,不能标红色!

9.图13.从图上来看,两个机柜不够,在④处至少要两个机柜!还有一个12U机柜。加上会议和视频,还应加一个机柜!建议总共加2个机柜!在图19中再查查!无电源时序器,会议系统设备,还有会议系统集控系统等处理设备未安装在机柜内!

10.图15.Y1-2和Z字盒没有电源线的标示!Z盒应加电源部分!接口盒图也要修改!

11.图23.设备清单内通第9项有6台15寸液晶显示器,而视频系统中有6台42寸电视机和2台22寸液晶显示器,系统如何连接!视频分配器没有在系统图内!查设备与系统图的缺项!音箱的系统没有全,要不只画几根线标连接扩声功放和音箱。

12.集控设备清单的3项和4项是否重复。在图03中。

13.图29的名称错了,音箱布置应为会议系统布置!

14.内通和视频系统没有线管布置图,没有接线接盒图!没有安装图!

15.图30的线管用其他颜色标示!

16.内通设备安装位置在哪里?安装图呢?

17.图29中,观众席过道处的接盒和线是如何安装和链接的?中部的六芯线是由桌面的手拉手来的?如果只用最中间的话筒如何链接?

18.会议系统设备安装在哪里?安装在机柜吗?机柜呢?

19.P4屏已经足够了!P3有点浪费!舞台口到显示屏有14M,用P3或P4已经没有区别!!!

20.整个系统的配电图和用电负荷要标明!图1中的配电说明第5项的每相63A是只有音响系统不?清单中的显示屏呢?请相应标明!

二.482会议室

1.图31的配电每相63A是否过大?!

2.技术参数需修改!防唯一性。和1200一样,有的参数我都看不懂!

3.图33中不能出现设备品牌!超低音箱和功放没有了!?若有超低音箱,建议由单独控制推子!

4.图34.建议辅助箱用吸顶方式安装!6只的。超低音箱也不见了!

5.图36.LED屏要标明尺寸。

6.图36和图37可以合并。

7.图42中8路继电器只有一台,而图31清单有2台!音响系统不止这些音箱。摄像头清单有3只,系统图只有2只,图43中有3只。查系统图和设备清单的差错!

8.图46.高清线是这种表示的不,是HDMI线吧!有电源线吗?3*0.75是摄像头的电源不?显示屏的电源呢?

9.增加控制室的设备安装位置图

10.主席台要留电源插座。

11.增加显示屏安装大样图。

12.图39中Z盒中没有计算机输出信号接口,要增加!

13.所有管线和布线图可以合并,用一张整图表示。

14.要增加一个机柜,设备使用不方便。

三.小会议室

1.设计说明中的电源说明63A太大。

2.设备清单中第3,4项注明辅助扬声器,你只标出扬声器。

3.图48去掉品牌。集控系统都要两个8路电源控制器吗?减去一个,后面系统图都只有一个。

4.图52主音箱设计不合理,会议话筒无法开启,会产生声反馈!要拉至边缘,不能辐射区进入话筒拾音区。图60和68都有这个问题。可以取消主音箱,加几只吸顶音箱不?否则会产生声反馈。

5.主席台上要留电源线和插座。

6.高清线标示不统一,我看到几种表示方法了。

7.增加设备室安放图,机柜安装图

8.设备系统图和清单再仔细对一下,不要漏掉设备。

9.检查设备品牌和名称是否还在图纸内。特别是系统图和清单。

10.电动幕布的电源没有布线和控制方式。

审查意见 篇六

一、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

(四)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五)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二、规划审查的重点

(一)城市的性质。城市性质的确定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科学、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对该城市职能的要求;是否与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一致。

(二)城市的发展目标。城市发展目标的确定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否有利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否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

(三)城市的规模。是否明确制订了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分五年控制性目标。

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环境等制约因素;是否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专家专题论证。

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规划建成区内的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和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坚持了国家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是否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否做到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四)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是否对城市空间布局作出统一规划;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产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五)城市综合交通布局。对城市交通是否作出统一规划;城市交通体系规划是否符合交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是否与城市交通系统及城市长远发展相协调。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是否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目标;是否合理配置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是否正确处理好远期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是否制定了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是否有利于城市环境的综合保护。

(七)协调发展。规划编制是否做到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是否有利于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八)规划实施。是否有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技术规定;有《www.huzhidao.com》关的政策措施是否可行。

(九)是否达到了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

三、规划审查的程序与时限

(一)前期工作。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就原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理由、范围,局面报告建设部,由建设部做出应否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首先要组织编制规划纲要,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要的协调和指导。规划纲要完成后,由建设部组织专家组按本规划规定的审点结合当地其它有关具体技术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上报要求。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报告、图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三)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建设部向国务院交办文件后,即将报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连同有关附件分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环保总局、民航总局、旅游局、文物局以及总参作战部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请各部门就与本部门管理职能相关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规定时间(自建设部发文之日起一般为4周;遇特殊情况,经协商可适当延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建设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工作周期6周。

(四)协调意见。

在建设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由建设部组织召开部际联席会议,讨论、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会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工作周期一般为3周。

对于规划审查的进度和计划,建设部预先向各有关部门书面通告。

(五)报批。

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工作周一期般为3周。

审查意见 篇七

一、明确审查逮捕意见书的法律属性

审查逮捕意见书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的事实已经基本查清,从而结束审查程序并依法制作的内部法律文书。虽然是一种内部文书,但作为法律文书仍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

(一)审查逮捕意见书的程序性

审查逮捕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详细审查后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是对整个审查批准逮捕活动的总结,是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结束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案件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核实本案的相关证据后,认为该案事实已经查清,拟对案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书面向部门领导和检察长汇报,以结束审查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作出处理的结论性意见。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体现了其程序性,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内容共分受案和审查过程,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发案、立案、破案经过,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理意见六个部分。这六个部分也是审查逮捕意见书程序性的表现。

(二)审查逮捕意见书的监督性

审查逮捕意见书反映案件审查过程全貌,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行使错案追究的重要依据。一方面有利于促使承办人员依法办案,加强承办人的责任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承办人的内部监督,发生错案时可以依据审查逮捕意见书对责任进行查找和追究。同时,审查逮捕意见书是有效行使侦查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审查逮捕意见书充分体现案件的侦查过程,对侦查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包括实体和程序方面),文书中能详细指出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理由,对侦查机关是否依法办案进行法律监督。如在审查逮捕意见书第四部分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列出的监督事项:

公安机关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0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但公安机关到2010年11月3日才提请批准逮捕,已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30日的最长刑事拘留期限,刑拘、报捕超过法定期限,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下列证据系非法证据,需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及补救措施:(1)侦查员张某于2009年10月2日16时10分至17时10分制作了证人黄某某的询问笔录,但其在当日16时30分至17时40分又制作了犯罪嫌疑人长某某的讯问笔录,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应当提出纠正意见。(2)犯罪嫌疑人长某某的2份辨认笔录均仅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1条之规定,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重新制作该笔录。(3)询问未成年证人黄某未通知其法定人到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重新制作该笔录。

(三)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决策性

审查逮捕意见书是领导对案件行使决策权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批准逮捕和侦查监督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只有通过详细的审查意见书,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作出公正的处理。既惩罚犯罪,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二、全面反映审查案件过程

一份好的审查逮捕意见书不仅要能达到“意见书在手如同卷宗在手”的总要求,而且还要能体现案件的侦查过程、审查逮捕工作过程,尤其是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取舍、认定过程。这就要求承办人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侦查过程与审查逮捕的关系

侦查过程的再现是审查逮捕工作的前提,也是最终审查逮捕结论正确与否的关键所在。承办人在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时要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文书的制作中要对侦查机关受案、立案及破案过程进行详细的说明,全面体现案件的侦查过程。侦查过程要表述完整、连贯,准确反映整个案件侦查过程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在此前提下,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才能根据侦查机关在侦查中获得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得出结论,更为重要的是对侦查过程详尽地描述还可以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提供便利。

(二)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

案件事实与证据是审查逮捕意见书的核心,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线标准。案件承办人在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时,要正确把握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关系,确保每一起事实都要有相应的证据来印证。每一份证据都可以对应案件事实的某一部分。在处理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关系时,没有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不能写入审查逮捕意见书。只有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没有矛盾,并且可以排除合理怀疑,承办人对案件的定性才会准确。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

证据是体现承办人意见的依据所在。一般来说,在认定每件犯罪事实之后,就应该在后面接着列举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列举证据时,要注明侦查机关取证的时间、地点及取证人员,归纳和摘抄证据的主要内容。最后还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说明该证据证实的内容及其证明效力,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承办人如何采信证据和取舍证据。以上这些都要让人能够直观看出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当然,如果是一组证据才能证实犯罪事实的,可以在摘抄每份证据后只说明其证明内容,在这组证据的最后,对它们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

三、因案制宜重点突出

案件事实部分的撰写和认定是审查逮捕意见书的重点,在体现很强的实用功能的同时,也彰显出承办人较强的写作技能和概括归纳能力。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撰写案件事实部分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全面把握证据,熟悉案情

审查案件重要的是审查证据,通过证据之间的证明作用,获取真实的案件事实。虽然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不可能丝毫不差,但通过合理、全面地分析证据可以得到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事实。如果疏忽了对某一证据的审查分析,其认定的案件事实势必与客观事实相差拉大,故全面把握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如:刘某某涉嫌贪污案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就存在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在案件中的作用表述不清、公款的所属主体不明等案情不详问题。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07年伙同某区管理所所长欧某某(已被另案处理)两次利用开具虚假发票,套取现金人民币133500元,后伙分,其中刘某某得款5500元。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07年10月间,在某区管理所所长欧某某的指使下开具虚假发票,套取现金人民币38500元,后欧某某将其中38000元据为己有,刘某某得款500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07年11月间,在某区管理所所长欧某某的指使下签订虚假协议、开具虚假发票,套取现金人民币95000元,后欧某某将其中27000元交给会计刘某用于处理刘积攒的无法入账的票据,5000元给了刘某个人作为好处费,3000元给予赵某某,给予刘某某5000元作为好处费。其余60000元据为己有。

(二)由表及里表述客观事实

任何故意犯罪均是通过某种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而客观行为均应该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针对刑事案件的审查,在客观分析的基础上,我们通过证据反映出的时间、地点、人物关系、起因及动机和目的、行为及手段、结果及其他相关的要素,将表象内容进行连接和分析,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目的。如刘某某涉嫌放火案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关于客观事实表述较好。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被害人杜某系北京市某区“天上天”建材城经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京成立一个施工队搞个体建筑装修。2007年8月16日,刘某某与杜某签订承包协议:由刘某某负责北京市某区“天上天”建材城后院平房厂房建设工程。待工程2007年11月完工后,杜某以工程存在问题为由只支付刘某某部分工程款,尚欠刘某某人民币5万多元未支付。此后刘某某多次向杜某索要欠款,杜某都以手上无钱支付而推脱。2008年1月12日上午10时许,刘某某叫上手下工人郭某某、李某二人到杜某的办公室再次索要欠款,杜某还是以手头无钱推脱,后刘某某对事主杜某说:“今天,咱俩事情要不解决,咱俩就一起同归于尽”,后手持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欲点燃事先携带的装有漆料的塑料袋,被“天外天”建材城工作人员当场制止,后被抓获。

(三)文字表达法言法语

案件事实部分的撰写和表述,体现了承办人对案件证据的全面把握程度、对案情的认识熟悉程度,是全案的总体概括。准确运用法言法语,结合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不仅体现了文书的专业性、法律性,同时也能清晰表明案件性质。在此基础上,通过适当运用关联词语,将人物之间、事物之间、行为之间、因果之间进行有效连接,以全面、充实、简捷、清晰、立体地展现出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避免情节的具体化和言语对话,适当运用抽象词汇,如指使、伙同、纠集、强行、威胁、诱使等,不会对案件真实性和情节造成消弱。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供述称:其携带装有漆料的塑料袋进入杜某办公室,后持打火机欲点燃漆料,目的只是想吓唬一下杜某让其还钱,并不想真正点燃漆料来伤害杜某的身体。案发过程中其未向杜某及其他人身上泼洒漆料,只是办公室内的人一见其拿出装有漆料的塑料袋后便上前争夺,争夺过程中塑料袋破损,漆料撒到了办公室的沙发上和地上(卷中有证人郭某某、李某的证言对这一供述予以证实)。案发过程中,其还多次对杜某某说:“咱俩的事,咱俩自己解决,我不想伤害办公室内其他的人,你让他们出去”,并要求武俊芬等人离开办公室(卷中有证人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对这一供述予以证实)。

事实部分的撰写,无需将当事人之间的对话摘录在认定的事实中,可将言语的性质用法言法语概括表述。具体到本案,可概括为“以同归于尽相威胁”。

(四)事实描述避免过于繁琐和简化

案件事实部分撰写完毕后,承办人首先要将文字体现出的事实与自己认知的案件事实进行比对,审查事实是否有赘语和遗漏;情节表述是否需修改与补充,既要避免画蛇添足,也要杜绝空洞无物、表达不明。下面这份审查逮捕意见书案件事实部分就很好地把握了重点,客观、全面概括了案件各要素。

审查意见 篇八

一、发挥法制工作机构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28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的规定,具备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应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未能成立法制工作机构的部门,应设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

二、涉法文书须注明法规依据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终结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未设置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应交由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把关,签署审核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文书应合法规范”的第3项,“对于法律依据,应当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及所引用的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涉法文书应经法制机构审查,并注明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有效减少出错机率。

三、涉法事务须法制机构审核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11条规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涉法事务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应送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把关(未设置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应交由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审核把关),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涉法文件须法制机构把关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壶知道为大家整理的8篇《审查意见》,能够给予您一定的参考与启发,是壶知道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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