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精选7篇

2024-04-03 2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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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篇一

关键词: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4-0267-03

在我国, 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是检验科研项目成果水平、遏制科研不正之风的关键环节之一。而近年来国内接连揭发的虚假、剽窃科研成果事件却反映了该环节的薄弱。因此,在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进行反思,探讨适合未来需要的科研评价制度。

一、科研项目①、科研项目成果及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界定

(一)科研项目

1.科研项目的概念。科研项目系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机关、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等部门运用中央或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2.科研项目合同的性质。指科研项目的主管者(者)与科研项目的最终承担者就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最终形成的合同关系。在科研项目的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科研项目的主管者(者)在整个的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不仅有权组织、决定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而且在研究期中,也有权要求承担者按其要求提交相关的材料以作为是否继续拨款的必要条件,由此可以看到,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关系,而应属于行政合同关系。在此一关系中,作为行政主体一方的科研项目的主管者(者)处于主导地位,享有许多特权,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科研项目的承担者,则需要履行更多的义务以适应科研项目主管者(者)的特权。

(二)科研项目成果及科研项目成果鉴定

科研项目成果是指科研项目承担者根据科研项目申报书、立项书中所确定的研究计划,在科研项目主管者(者)的资助下,自主完成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最终形成的成果,是科研项目结项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根据科研项目所涉学科属性不同,可将科研项目成果分为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与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成果。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重点突出其基础、创新性与突破性,而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则重点突出其基础性、理论性与应用性。

所谓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是指对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或计划,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在结题时,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针对目标和任务的实施与完成情况作出的评价,以及在结题的一定时间内进行的后期绩效评价。从现有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流程来看,鉴定活动是在政府领导下,由项目主管单位、成果管理单位、成果完成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的过程。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具体的评价工作是由专业的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等作出的,但是,成果管理单位与主管科研项目的相关行政主体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评价结果只是相关行政主体作出决策的依据。因此,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行为的效果最终还是归属于相关行政主体,从这一点来看,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行为是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因此,对待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行为的规制应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二、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

(一)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其初衷是为了辨别科技成果的真伪,1959 年初步形成工作程序。从1961年国务院颁布《新产品、 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正式开始,由原来鉴定真伪的初衷发展为对科技成果的认可。1987年,鉴定工作开始检验科研合同完成情况,鉴定成果的范围也包括了软科学研究工作,鉴定成果的数量大大增加。1994年,原国家科委颁布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随后,科技部于2003年11月了《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对科技成果鉴定活动提出了更加规范的要求。时至今日,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方法体系。

目前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鉴定通常采用的办法是,科研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组织单位同意鉴定的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确定鉴定形式。[1]

(二)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问题

1.分类不科学,没有考虑人文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类的不同特点,也未区分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降低了鉴定制度的完备性。众所周知,学科门类不同,研究方法及理论体系会有明显不同,以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成果为例,在研究方法上要么以实证研究方法做相关调研,并据此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分析以作为研究的基础;要么以理论分析方法,就相关问题展开纯粹的理论分析。而对于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成果来说,研究方法上主要以实证研究方法或逻辑推理方法,前者虽然也进行相关实验,进行数据分析统计,但此一数据与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科研项目成果有明显不同,即自然科学类的科研项目成果数据多来自于精密仪器的实验结果,客观性较强,而人文社会科学类的数据相对主观意味更浓,正是由于不同学科门类的科研项目成果研究方法与相关成果在特点上的显著不同,决定了对于科研项目鉴定成果应该从不同学科出发,采取不同的鉴定方法与程序。目前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中,却没有体现出“按学科设定,按需要鉴定”的基本准则,由于缺乏了科学的分类,使科研项目成果统一采用了大体相同的鉴定制度,降低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完备性。

3.鉴定指标不科学,损害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在现有的科研项目鉴定制度中,有关鉴定标准规定本身并不科学,例如,大多数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标准中会设置实践性标准,将其作为项目结项的必备要件,而这恰恰是一些纯粹的基础理论研究所无法达成的目标,如果仅因此而否定基础理论研究项目成果的科学性,明显对其不公,另外,很多应用研究科研项目本身就是从纯粹基础理论研究中延伸出来,事实上,对应用研究科研项目的认可从某一层面上也表明了对纯粹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的认可,但反过来却未必成立。与此同时,一些应用型科研项目在现有鉴定标准评价体系中也许能取得相对较好的结果,可以顺利结项。但从项目立项的目的与研究的意义来看,最终是要为应用而服务的,而我国的众多科研项目却在实践应用环节面临很多障碍,固然有成果转化体制的问题,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标准不能体现科学性与多样性,降低了科研项目鉴定制度的科学性却是不可回避的事实。

4.鉴定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无法提升鉴定制度本身的公信力。鉴定纠纷,顾名思义,是指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过程中项目承担者与项目主管方(鉴定方)所产生的纠纷。由于科研项目鉴定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应属于行政纠纷。从目前行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来看,主要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类途径,然而,无论是行政复议法还是行政诉讼法中均无具体条文涉及到科研项目鉴定纠纷。虽然可以适用两部法律的概括性规定及“其他规定”来予以纳入,但由于鉴定制度的高度专业性,程序上的不公开性,使得行政复议机关也好,司法机关也好,都很难依据此两部一般法律来具体解决鉴定纠纷。同时,现有的规范科研项目鉴定制度的法律规范,均无一例外地在鉴定纠纷问题上出现空白。使得上述纠纷解决机制在特定法律规范上也无明确的可操作规范,从而使得鉴定纠纷解决机制名存实亡,客观上形成了科研成果项目主管方(鉴定方)一方的绝对话语权,除了科研成果项目主管方(鉴定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主动启动对鉴定的复核与复审以外,被鉴定方无任何的法定的质疑与申辩机会,这不仅无助于鉴定纠纷的妥善解决,也无法提升鉴定制度本身的公信力,反而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其公信力。

三、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完善措施

1.完善相关立法,以立法明确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法律体系。目前,科研成果鉴定的管理政出多门,除科学技术部门外,许多部委或省市部门也制定鉴定办法,使得基层科研单位无所适从,疲于应付。[3]2003年出台了两部较为全面的关于科技评价的政策法规,一是《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对当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意见和决定;二是《科学技术评价方法(试行)》,这一办法主要明确了评价目的、原则、分类方法、评价准则及监督机制等。在此之前由于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科技成果如何评价及评价原则的法律法规,评价办法不完整,相互之间不够协调,漏洞很多,十分混乱。比如有对应用性技术成果评审的鉴定办法,有对软科学成果的评审办法,但却没有对基础研究项目的评价办法,也没有对社会科学项目评价方法的明确规定,而对于研究成果应当如何归类也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管理部门进行经验性操作,造成有些边缘性成果无法正确归类。没有监督机制的明确规定,大大影响了评价结果的质量。另外,评审的各种条例、办法一改再改,却没有一个相应的原则性法律作为依据,不利于科技管理工作的稳定。由于评价工作的复杂性和法规本身的不完备性,这两部法规只是对评价工作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定,缺乏细则的支持;与原来的法规的兼容性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因此,在我国构建新的评价体系,需要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支撑。[4]从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本身特点来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几乎涉及到所有的国家机关,因此,似乎以法律的立法层次才能解决法律体系的构建问题。然而从科研成果鉴定制度本身来看,以法律来规范科研成果鉴定制度尚未达到相关的要求,贸然进行立法不仅会起到立法资源的浪费,也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应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核心,结合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统一有序、协调一致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法律体系。

2.根据成果类型,设定不同的鉴定制度,以满足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与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不同需求。从学科属性上来看,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与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无论是在基本理论、研究方法,还是在应用推广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如果采取相同的鉴定制度,明显是不合理的。为此,必须着眼于科研项目本身的特点,从实际出发,从科研项目本身的研究方法、学科属性上出发,科学设定不同的鉴定制度。对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在鉴定制度的设置上应偏重于逻辑性与对社会生活的指导性与应用性。而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则应更偏重于理论的创新性与对生产技术的转化性。设定不同的鉴定制度,有助于从科学的角度来正确对待不同科研项目,也能最大限度地激发项目承担者的积极性。

3.设置完备的程序,增加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平、公正性。首先,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委的遴选、审核制度,实行双盲评审制。[5]通过网络实行滚动式管理,适时增加边缘与交叉学科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时换掉退休或不从事专业研究的人员,使专家库中的人员能够真正成为我国当前各学科的带头人,真正能够代表我国最高科技发展水平。其次,完善相关程序制度建立。具体说来:建立公示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鉴定、评奖过程和结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公示;建立申诉和听证制度,改变项目承担者无法知晓鉴定标准和过程听命于鉴定结果的局面,评委接受申报者的质证,让项目承担者享有知情权,以有利于鉴定的公正,减少甚至避免鉴定的腐败现象。最后,强化监督程序。完善学术查新机构建设,确保科研项目成果学术查新结论的科学性;强化科研项目鉴定过程的舆论监督,在相关媒体公布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弄虚作假者进行处罚,并公布于众。

4.采取科学手段,设置科学的鉴定指标,提升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科学性。为了满足科技成果评价的社会性和多样性,克服现有的鉴定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鉴定代替一切评价,而排斥或抑制其他方式的评价问题,应构筑满足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指标体系。对于纯粹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的鉴定,应采以专家、同行鉴定标准为主,兼采实践应用为辅的鉴定指标体系。而对于应用研究型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由于成果最终是要直接转化为应用,因此对此类项目的鉴定应以实践应用鉴定标准为主,兼采专家鉴定为辅的鉴定指标体系。具体说来,完整而全面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指标体系应包括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和专家评价指标体系,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成果水平评价体系和应用价值指标体系。[6]另外,对于更加适宜由中介组织组织鉴定或由市场应用鉴定的科研项目成果,应完全取消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而由上述组织进行自行设置鉴定指标,自主鉴定,而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仅进行监管即可,从而形成全方位、立体的鉴定指标体系。

5.完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解决机制,妥善解决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中的纠纷,完备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信力。为提高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信力,切实改变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中,科研项目主管方(鉴定方)“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不公局面,有必要完善现有的鉴定纠纷解决机制。虽然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与科学性,但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就不适宜介入。司法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完全可以依据相关程序性规定,重点审核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依据科研项目合同得到了切实保障,以此决定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是否符合程序公正。对于鉴定结论方面的专业性问题完全可以由上述主体依据完备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规定另行组织鉴定,而上述主体可依据鉴定的结果进行实体上的审查,以解决鉴定纠纷的实体问题。借助于司法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的第三方地位,既解决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也有效提升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季荣生,杜子图。浅析当前科技成果鉴定[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1,(1).

[2] 林吉。强化科技成果鉴定中的行政行为[J].科技管理研究,1999,(6).

[3] 佟屏亚。泛议农业科研成果评审制度[J].农业科技管理,2007,(2).

[4] 顾海兵王宝艳。中外科技成果评审制度:比较与对策研究[J].开放导报,2004,(2).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 篇二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概念是:在农业各个领域内,通过调查、研究、试验、推广应用,所提出的能够推动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具有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通过鉴定或为市场机制所证明的物质、方法或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农业部行政管辖内诸类科技成果的鉴定。

二、承担由农业部下达科研、推广项目的其它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

三、申报农业部部级各种奖励的其它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科技成果包括:

一、基础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

三、软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各级农业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机构的职能是:

一、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

1.负责全国农业系统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包括制订部门的管理办法、规定、细则并协调检查其执行情况和成果鉴定的汇总工作。

2.主持或委托有关主持农业系统或由农业部下达任务其它部门所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3.作为农业部科技成果的组织鉴定单位,对主持鉴定单位完成的成果鉴定进行审核并对鉴定证书审核盖章。

4.主持鉴定单位申请由部直接主持鉴定的会签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农牧、农林、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1.受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本部门下达课题的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主持鉴定或委托主持鉴定工作。

2.主持本部门自选课题的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本部门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成果鉴定计划和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三、农业部各司(局)、直属科研院(所)、部属高等农业院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职责:

1.受部成果管理机构委托,负责由本部门、本单位下达的科研、推广课题完成的科技成果的鉴定管理工作。

2.主持或委托主持本部门下达课题的成果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审查本部门本单位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成果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畜牧、农垦、农机、水产)科学院、高等农业院校成果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

2.受省(部)成果管理机构的委托主持本单位下达课题及自选课题的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本单位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报送成果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第六条根据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精简节约的原则,视不同情况采用以下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经省(部、委)以下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有关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测试并出示证明其技术水平及成熟度的评语,并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盖章。

二、验收鉴定:适用于推广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由验收单位组织专家,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指标,进行现场测试、评价,出具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人员签字。参加验收人员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专家评议:

1.通信鉴定:凡不需要现场考查,不需测试,根据研究报告和试验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鉴定单位汇总专家意见并写出评语,并附专家书面评语的复印件同时说明发出和收到函件份数。

2.会议鉴定:对国家和省、部重大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选课意义比较重大科技成果,可聘请科研、教学、生产、管理部门同行专家召开会议按规定进行鉴定作出结论。

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的鉴定证书均需经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四、视同鉴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并经部(省)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均视已通过鉴定,与其它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连续三年在生产中推广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2.经法定的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3.农作物、家畜、家禽、蜂、蚕经国家或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出具评语证明的,但只通过审核名录而无评语证明者无效。

4.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已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视同鉴定必须填写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文件,报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鉴定委员会

一、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鉴定单位或委托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五人,最多不得超过十三人。报部以上申请奖励的成果其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须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鉴定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一切被邀请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专家权利平等,不受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完成人员的影响,独立进行鉴定,可根据规定充分发表意见,有权要求完成人解答问题,可保留个人意见。

2.鉴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少数服从多数,超过半数方可通过鉴定。

3.根据规定取得咨询费。

4.对被鉴定的成果负有法律、道义的责任,有保密的义务,更不得把成果窃为己有。

三、鉴定委员会应包括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部门的专家,有一定的代表性,其条件是:

1.在该行业或领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较好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及管理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一切参加课题的完成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鉴定,也不得以检验者、证明者身份出现。完成人也不得互相鉴定,然后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共同报奖。

第八条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科技成果被鉴定的一方,是完成科技成果的直接组织实施单位和人员。在成果鉴定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种准备。在鉴定时应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向鉴定委员会做技术报告,并认真回答鉴定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向鉴定委员会主任或上级主管部门、成果管理机构提出。

第九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题目:一切要鉴定的科技成果题目必须准确,和该项目主要技术核心相一致。题目与内容不符者,应重新确定正确题目或推迟鉴定。

二、理论及应用理论成果:研究论文须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及全国一级学术会议全体会议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方可按以下内容鉴定。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的资料。

2.对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的国内外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缺点及改进建议。

6.科学理论成果采取函审方式评议时,须将专家评审表附在鉴定证书之后。

7.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应补充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对可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分析报告。

三、应用技术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查新检索。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计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四、软科学成果按下列内容组织鉴定:

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

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条凡执行国家及部(省)下达的科研推广计划、申报部(省)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选课题中意义重大的科技成果必须进行鉴定。

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1.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2.学术或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后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设计书、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试验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软科学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对照材料等。

3.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成熟,并具备应用推广的条件。对高技术研究中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组织阶段成果鉴定。

4.软科学成果需经有关单位采纳和应用一年后方可组织鉴定。

5.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列次序已协调好。

6.必须使用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鉴定证书格式。

以下成果(项目)可以不进行鉴定:

1.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即可确定其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2.已取得社会公认、并有确切证明的科技成果。

3.自选课题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意义不大,经济、社会效益不明显的项目。

4.技术上严格保密,无法进行鉴定的科技项目。

5.中外合作完成,无法进行鉴定的项目。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如下:

一、农业科技成果鉴定实行由下达课题计划或任务的单位负责审查、主持或委托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部成果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二、凡根据计划或合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负责,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备齐材料,并使用国家科委统一下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通过归口单位审查后,向下达计划(或合同)单位提出申请鉴定报告。

自选课题意义比较重大的,向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本办法进行鉴定。

三、完成单位及完成人须于鉴定会前一个月以上向主持鉴定单位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主持或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在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后,必须逐项认真核实,并在半个月内就下列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1.是否同意鉴定。

2.鉴定的形式。

3.鉴定委员会名单。

五、主持鉴定、委托主持鉴定单位经审查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如发现未完成计划、数据资料不全、争议未解决可拒绝鉴定或延期鉴定。

六、鉴定委员会主任由主持鉴定单位协商后指定并主持鉴定会,同时向鉴定委员宣布有关鉴定办法的规定。

七、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必须在会上由鉴定委员会亲自起草、讨论,在会上形成并由全体鉴定委员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委员可以不签字或注明意见。

八、完成人在鉴定委员会讨论鉴定结论时要回避,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可向主持鉴定单位或上级成果管理机构提出。

九、组织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在鉴定完成后,如发现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可责成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如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或搞形式主义,有权驳回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十、鉴定证书经组织鉴定单位(部成果管理机构)盖章后有效。

第十二条由数个完成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经协商后向下达任务部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由某一单位独立完成的并具有单独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在征得主持单位同意后也可单独鉴定,在总项目鉴定时应剔除这一部分内容。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篇三

第二条文化科技成果的鉴定,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文化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并对其科学技术水平、实用价值和是否可以推广应用作出评价,以利于文化科技成果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文化科技成果包括:

(一)凡属自然科学范畴,能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的联系,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对文化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成果;

(二)在解决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上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应用技术成果;

(三)在推动文化科技工作科学决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文化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协调发展上起重要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理论研究成果鉴定前需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后,按本办法进行鉴定。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应使用三个月以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需通过技术市场机制和有关方面进行评价。不拟申请奖励的项目,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第六条列入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应由任务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重大科技成果也可以申请上级部门组织鉴定,一般项目也可委托下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未被列入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年度科技计划的自选项目,鉴定时必须经过上级单位批准,否则不予承认。

第七条外系统完成的文化科技成果,其上级主管部门无法进行鉴定时,文化主管部门在接受委托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鉴定。

第八条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在向上级单位申请鉴定时,必须提交科技成果申请鉴定书和完整的学术、技术资料。上级单位接到申请书后应进行认真的审查,于十五天内就以下问题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一)是否同意鉴定及理由;

(二)采取何种形式鉴定;

(三)批准的鉴定委员会名单(或验收小组名单);

(四)其他事宜。

第九条对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的单位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鉴定会由主任委员主持;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对被鉴定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密,如泄密要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成果可申请鉴定:

(一)完成项目任务,经使用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立档要求。

1.理论研究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一年的证明及有关的评价材料,艺术医学成果需有实验例证。

2.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合同或任务书、鉴定大纲、研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成果使用报告。

3.软科学成果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国内外情况对照)、采用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有权属争议的科技成果,应在争议解决以后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时可采取以下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由组织鉴定的单位邀请有关专家7—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项目的完成人员不参加鉴定委员会,项目完成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人数最多不超过两人;

(二)验收鉴定:重大工程中的科技设计与建筑,由任务下达单位邀请有关技术专家7—9人组成验收小组,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价、测试并作出结论;

(三)通讯鉴定:理论研究成果也可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7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采取通讯方法对该项目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价。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技术上成熟,已在生产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应用技术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持实施单位出具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在本单位实施应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证明),连同必要的技术文件,经过上级单位批准后,颁发《视同鉴定证书》;

(二)经专利局批准后的专利,并已实施取得经济效益的,由专利权人持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证明,连同必要的技术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视同鉴定证书》。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意见的内容:

(一)理论研究成果:鉴定文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发表后是否被采用;该成果的论点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有关数据是否准确;该成果的学术价值,创新点与同类成果比较以及达到的水平;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二)应用技术成果:鉴定技术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该项成果的技术水平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有什么创新点,是否能推广,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的建议。

(三)软科学成果:鉴定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课题要求和目的,采用后的情况和实践检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应改进的建议。

第十六条组织鉴定的单位应给通过的科技成果颁发鉴定证书。鉴定证书应按国家科委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十七条对应聘参加鉴定的专家、组织鉴定的单位应支付一定的技术咨询费。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 篇四

关键词:产教融合;台湾;高等技术与职业教育;校院评鉴

作者简介:张琴(1971-),女,湖南岳阳人,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文化传播与管理、职业教育;马立红(1979-),女,辽宁锦州人,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性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周华丽(1973-),女,山东烟台人,北京联合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办公室主任,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职业教育专项课题“海峡两岸高等技职教育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编号:GIA104012),主持人:周华丽。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5)15-0093-04

高等技术与职业教育是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自1975年开始,台湾地区“教育部”相继推行了专科学校、技术学院与科技大学系列评鉴,将评鉴作为了解台湾高等技职校院的办学品质,进行辅导、奖励与核发学校各类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1]。30多年来,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教育评鉴日趋成熟,已成为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教育的重要质量保障体系,有效促进了高等技职校院教育教学工作的自我完善与改进。产学研合作教育作为高等技职教育发展的生命线,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校院评鉴标准中将其作为关键指标列入,强调学校教育与产业界需求结合,强调产学研合作教育在高等技职校院评鉴中的重要地位,不断提升产教融合在技术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的效用。

一、推进产教融合是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校院评鉴“等第制”标准的重要内容

台湾地区《大专校院产学合作实施办法》(台湾所称“大专校院”指大学和专科学校)第十条规定:“教育部应将产学合作办理绩效列为学校评鉴项目之一;评鉴结果绩优者,得奖励学校及相关人员”。自2003年开始,台湾“教育部”将产学合作执行绩效纳入校务综合评鉴,旨在引起高等技职校院重视并推动落实。以实务教育为特色、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技专校院评鉴中,对产学研合作教育更加侧重。以《新颁9年度科技大学(技术学院)评鉴指标》(台湾地区所称的9年即2010学年)为例[2],在其开展的行政类综合校务、专业类学院和专业类系所三类评鉴中,产学研合作教育均已成为非常重要的关键指标,具体表现为:

行政类综合校务评鉴中,设“研究及产学合作策略及成效”指标,权重30%,侧重三方面系统评鉴技职校院产学研合作教育:一是应“具有研究重点特色与应用发展成果”,倡导学校通过产学研取得应用性研究成果;二是应“具有研究与产学合作应用在教学上的成果”,“考察学校与产业界合作办理专班之执行情形”等,旨在强调产学研对应用性人才培养的实际效用;三是强调学校应“能制订针对产官学研间资源整合所执行之规划与策略”,考查其“校内跨院、所、系整合研究、产学合作之组织、策略及成效”,“产官学研间的专业服务、技术开发、移转及育成之鼓励机制与运作绩效”等[3],从学校发展规划和组织运行机制角度,构建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长效保障机制。

专业类学院“等第制”评鉴中,设“产学合作与研究计划之整合”指标,权重20%,聚焦学院跨领域开展整合型产学研合作的措施及成效,倡导“院内师生能整合跨领域专业,推动各项合作与交流,提升专业层次及扩大服务品质”,“能积极寻求相关资源,以推动整合学术研究与技术开发”。评鉴中着重三个层面:一是从跨学科组织建构层面,检查“学院内整合型研究中心及各系所学术交流之规划与执行成效”;二是从整合型产学合作研究计划层面,检查“学院规划整合型产学合作与研究计划之执行成效”;三是从特色学术成果研讨活动层面,评鉴学院“发挥学院特色之研发成果研讨会之规划与执行效益”[4]等,系统促进学院学科专业建设的特色凝练与优势突显。

专业类系所“等第制”评鉴中,设“产学合作与技术发展与研究计划”指标,权重15%,重点关注两方面内容:一是学院层面,“能否因应社会发展与产业需求,规划有效的研究发展制度与运作机制,以落实产业所需基础与实用科技的研究发展;能否寻求及善用相关资源,进行系统性或整合性的学术研究与创新技术开发”;二是教师层面,“研究与技术研发有无具体成效,并能结合教学、学生实习或社会需求,发挥实质效益”。此类评鉴中着重考查教师的产学研合作教育表现,包括:“教师将产学合作或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及培育人才情形;教师取得专利、技转、授权、创新表现之情形;教师取得专业实务经验及参加国内外研究或研讨(习)会之情形;教师专业期刊论文、研讨会论文、专书及展演发表之情形;教师产学合作及研究计划承接之情形;教师获奖与荣誉之情形;教师研究成果与来自政府部门或法人机构之经费资助之间的相称度;以及针对前次评鉴(访视)建议事项处理情形”[5],对教师除提出研究计划承接、成果发表、学术交流和成果获奖等要求外,明确要求将产学研和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和人才培养,引导教师将产学研合作教育落到实处。

“等第制”高等技职校院评鉴对台湾地区技职教育的发展,起到重要引导促进作用,针对学校办学明确规定众多评鉴指标,学校必须遵循。评鉴定位偏重督促学校维持质量的行政管理,结果采用等第制,且与“教育部”相关行政处理高度结合,难免校际评比,对校际差异尊重不足,学校特色难以突显。

二、台湾地区新推“认可制”技职校院评鉴中,产学研合作教育仍居重要地位

台湾地区“教育部”自103年(即2014年)全面采用技专校院评鉴“认可制”[6],着重技职校院的“机制评鉴”,以促进学校自我改善为前提,以学生学习成果为导向,取消等第与统一标准概念,重在检查学校定位与目标确定、努力程度、现状自我改善能力等。评鉴结果不排名也不分等第,只是给予“通过”、“待观察”或“未通过”等程度判定,未来评鉴成绩将降低与“教育部”相关行政审批事宜的联动,变成基本门坎,淡化评鉴的“赏罚”功能,促使学校通过自我评鉴实现自我改进、管理和发展特色[7]。“认可制”评鉴标准中,仍将产学研合作教育放到重要位置,并对相关指标进行了高度统整:

“认可制”的行政类评鉴,将产学融合纳入“校务治理与发展”项目,评鉴不再罗列诸多指标,而是从学校发展规划和整体策略角度,提出更综合、更系统的要求,重视学校依据校务发展目标与特色,促进产学合作与国际化的整体规划策略及成效,具体评鉴关注“学校推动产学合作及智慧财产经营管理之整体规划策与运作情形”[8],在产学合作规划中,包含产学融合鼓励措施及行政支持等,不再详细规定专项指标,为技职校院提供更多自主规划和发展空间。

“认可制”的专业类学院评鉴,则关注“学院专业发展与产学合作”,倡导“学院及各系所间之产学合作、技术开发及专业研究表现,能展现学院特色,切合院务发展计划及产业发展需求,具明确整合机制与运作模式,并结合教学,提供学生学习与实习机会,发挥实质效”。明确将学院特色发展需求作为产学研合作教育主线。具体评鉴过程中重点关注:“学院整合院内外相关资源,展现产学合作、技术开发、专业服务与研究成果之做法与执行成效;学院将产学合作、技术开发、专业服务与研究成果融入教学、提供学生实习及人才培育之作法与执行成效;其他特色规划及成效”[9],更强调产学合作切实融入学院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过程的有效做法,以及促进学生发展的实质成效。学院在产教融合中的主体地位和育人特色目标更为彰显。

“认可制”的专业类系所评鉴,同样关注“系所专业发展与产学合作”,强调“系所能因应其发展目标及特色、社会与产业需求,建有效的专业发展与产学合作之作法,寻求及善用相关资源,进系统性或整合性的产学合作、技术开发与专业服务;系所的产学合作、技术开发、专业服务表现与学术研究能有具体成效,并能结合教学,提供学生学习与实习机会,发挥实质效”。具体评鉴过程中,重点关注“系所因应教育目标及特色、产业需求,规划及推动系所专业发展与产学合作的作法;系所产学合作、技术开发、专业服务表现与研究成果;教师将产学合作或研发成果融入教学、提供学生实习及人才培育之作法”[10]。专业类系所评鉴的多数产学研指标与专业类学院相似,同时也突出了产学研在技术开发和科研方面的特色要求。

“认可制”与“等第制”评鉴相比,更尊重技职校院的自主办学和个性特色,强调学院、系所和教师产学合作研究计划的执行成效,强调学院要提升专业层次,整合资源;强调系所根据发展目标推动实用科技,“研发成果”除包含论文外,还包括“技术报告、专利、技术转让、商标、著作权、作品展演、企业诊断与辅导、商品化产品及其他智慧财产权益之运用成果等”[11],充分体现了技术与职业教育的应用特色和产业服务导向。更重要的是,不论是学院还是系所评鉴标准,产学研合作教育要求都更注重校院特色发展和学生发展,不仅强调教师要有产学合作和技术开发成效,更重视学院、系所教师是否在产学研合作教育中提供学生有效学习与实习机会,获得人才培育实际效益。

三、对大陆新建本科院校评估制度的启示

“新建本科院校”是大陆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承担了大批量的应用性人才培养任务。2010年3月,大陆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2011年12月,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正式启动新一轮新建本科院校合格评估。两个文件都鼓励新建本科院校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紧密结合区域发展需要培养应用型人才。某种程度上说,大陆目前新建本科院校的发展状况和承担任务,与台湾技职教育体系中的科技大学或技术学院很类似。因此,台湾地区科技大学(技术学院)评鉴办法具有很好借鉴意义,可从如下方面重视产学融合,完善大陆新建本科院校评价制度:

(一)把产学研合作教育纳入院校发展战略规划

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校院评鉴制度的优点在于,真正把产学研合作教育当作高等技术与职业教育的生命线,对产学研合作教育不是仅规定专项观测点或指标,而是切实做好系统规划和分层分类指导。无论是“等第制”还是“认可制”评鉴,都对产学研合作教育提出明确引导性要求,重视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规划策略、长效机制和组织保障建设,倡导在产学研合作中提升学科专业建设绩效,整合资源开展跨领域合作,发挥学科专业集群优势,避免学科专业细分带来的应对产业需求不足的问题。大陆新建本科院校评估已将产学研合作作为人才培养模式的观测点之一,重视产学研合作教育对学校发展的重要性,但在强调学校和学院系统规划方面,还有很大发展空间。要更好体现评估的质量保障和方向引导作用,可借鉴台湾评鉴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提升产学研合作教育地位,引导学校和学院拓展整合型产学研合作教育,更好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

(二)注意产学研合作教育在院校办学中的系统设计与分层要求

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校院评鉴强调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系统性,每类评鉴都贯穿有该主线,但又针对不同类别评鉴进行系统规划和分类要求[13]。评鉴指标对学校、学院、系所和教师层面,都提出了明确的产学研合作教育要求:要求学校将产学研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整体策略,注意产官学研资源整合;引导学院和专业系所在跨领域、整合型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组织建构、研究计划、活动开展等方面,设计长效运行机制;引导教师开展系统性、整合型的应用性学术研究,将应用性学术研究成果与教学紧密融合。这种系统设计、分层实施的做法,对台湾地区技职校院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培养应用性人才起到良好保障作用。大陆新建本科院校评估方案从整体上强调产学研结合,但在学校、学院、系所和教师不同层面的要求尚需进一步明确,以便真正发挥产学合作在新建本科院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强调产学研合作对应用性人才培养的实际成效

台湾地区在科技大学(技术学院)评鉴指标中,无论是学校、学院和系所层面,还是教师层面,都明确强调产学合作或研究成果应用在教学上的情形,强调学校、学院、系所和教师在产学研合作教育中的有效做法,强调研究与产学合作应用在教学上的实际成果,强调教师将产学合作或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及培育人才中。这些都说明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校院评鉴中紧密聚焦和服务于应用性人才培养。大陆新建地方本科院校评估指标中将产学研合作作为观测点之一,重视其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作用,但更多停留在产学研合作的大框架层面,对落实在教育教学和应用性人才培养中的有效作法及其实际成效关注不足,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进一步改进完善。

(四)引导校院建立产学研合作教育促进机制

台湾地区“教育部”通过评鉴和专项计划推动技职校院建立产学研合作教育校本促进机制。2005年开始实施“奖励大学教学卓越计划”,奖励一般大学校院提升教学质量;2009出台第二期奖励大学教学卓越计划,关注大学教育是否教导学生就业的核心能力[12],要求高等技职校院在创业教育中强调实践教学,设立创业教育机构促进学生就业能力培养,建立学校和企业间新合作机制。各校院纷纷采取措施推进产教学融合。龙华科技大学设立创新创意创业发展中心,提供创意实践、创新转化和创业辅导三大功能,实现校内创意发明成果与商品化间有效衔接;建国科技大学成立“创新育成研发中心”,协助中小企业研发创新产品,鼓励和支持师生参与校企合作。这种校本促进机制一旦建立,对技职校院的人才培养和院校发展会产生深远影响。

(五)评估过程中邀请产业企业评鉴专家深度参与

在评鉴委员选择上,台湾制订了《评鉴委员遴聘原则》来保证评鉴质量,负责评鉴单位遴选各专业领域资深学者及主管,以(产+官):学:研=1:1:1的比例为原则聘任,尤其注重业界人士的深度参与和指导,确保学校人才培育与社会产业人才需求相结合[14]。评鉴机构严格规定评鉴人员产业界、学术界及行政三部分的人员组成。这种多元主体组成的评鉴人员,均衡了各方评鉴利益团体的利益。大陆应用本科院校评估委员选择上,应制定相关的遴选原则,评估委员的组成要包括产业界、学术界及相关行政管理人员,有产业企业背景的专家的参与,才能保障高职院校和新建本科院校人才培养与社会产业对人才需求相吻合。

产学研合作教育是高等技职教育发展的生命线,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校院评鉴标准将产学研合作作为重要的评鉴指标,强调学校教育与产业界需求相结合,强调产学研合作教育在评鉴中的地位,不断促进学校产学研合作教育。产学研合作在推动高等技职教育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大陆新建本科院校评估可积极借鉴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校院评鉴办法,强调产学研合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融合性,在评估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研究,制定出适合应用性本科教育发展特色的评估制度。

参考文献:

[1][4]巫铭昌,林以凯,林恩赐。台湾高等技职教育的评鉴制度及其影响分析[J].中国高等教育评论,2010(12):407-423.

[2][3][5]沈志清。台湾地区技专校院评鉴中产学研合作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及借鉴[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0(5):14-15.

[6][8][9][10][11]台湾103年度科技校院评鉴实施计划[EB/OL].台湾“教育部”全球资讯网http://edu.tw/downLoad/detail.aspx?Node=1123&Page=22002&Index=1&WID=6635a4e8-f0de-4957-aa3e-c3b15c6e6ead.

[7]应金萍,陈建明。台湾高等技职类大学的学生工作对高职院校的启示――赴台湾朝阳科技大学和龙华科技大学的考察报告[J].职教论坛,2011(27):66-69.

[12]台湾“教育部”第二期奖励大W教W卓越计划[EB/OL].http://edu.tw/.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 篇五

一、物证技术的概念和内容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物证作为证据体系中的一个大类,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案件中均广泛存在,在诉讼、行政执法等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科学技术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在现代司法程序中,物证已经成为证明案情的重要手段,在各种事实证明方法中居于首要地位。

物证作为物质相互作用过程的记录客体,在各类案件中均广泛存在,通过对物证储存信息的正确解读,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物证具有比人证更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即使鉴定结论出现偏差和错误,还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甚至重新勘验现场等措施来纠正,可以说,物证是查明、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石。物证对科学技术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需要物证技术专家来识别、检验和鉴定,才能提取出丰富的案件信息,为司法和行政办案服务。而识别、提取、固定、鉴定物证的技术手段,即为物证技术。

物证技术,是对案件中各种物证所进行的识别、记录、提取、保管、检验和鉴定的科学技术的统称。长期以来,公、检、法、司等部门及学者从各自角度对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技术进行命名,如“刑事技术”、“检查技术”、“司法鉴定”或“法庭科学”等。笔者认为物证作为案件中普遍存在的证据类型,各个领域都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来识别、提取、保管、检验、鉴定各类物证。这类技术在科学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不应由于使用主体的不同而改变。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可统称为物证技术。

物证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一种科学的判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可信性,但同时,由于受到送检材料、技术能力、设备条件、主客观条件方面的限制,其科学性、准确性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存在虚假性。因此,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查鉴定结论,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专门问题的鉴定,凡是要求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必须由相应的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其他专业鉴定部门无权鉴定。送鉴材料是鉴定的前提和对象,也是鉴定结论形成的基础。如果送鉴材料不充分,则难以作出鉴定结论,或只能得出不准确的鉴定结论。如果送鉴材料不真实,则只能得到错误的鉴定结论。对于违法获取的物证,鉴定机构有权拒绝鉴定。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专门性问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具体可以从鉴定人所从事的专业教育,从事鉴定的年限、专长、经历以及专业技术职称、鉴定成效及科研成果等方面来考察。审查物证鉴定结论的论据是否科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是以一定的科学成果为依据的。正确的物证鉴定结论应该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协调、呼应,若有矛盾就应重新审查、核实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因此需要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对照分析和比较,作出正确判断。必要时可进行复核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二、物证技术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的应用

(一)工商行政执法领域中常见的物证

1、商品物证。工商机关监管流通领域内的商品质量,各种商品都有可能成为物证。如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涉案商品是否属假冒、伪劣商品等。

2、文书物证。在经济违法案件中,常常需要鉴定涉案合同书、决议书等文件中印章、签名的真伪;显现会计资料中的被涂改字迹,鉴定印章与签名的顺序等。

3、视听资料和电子物证。视听资料作为一种动态证据,可以直观重现案件的全部及部分事实。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比拟的优点。然而,视听资料同时具有易变性,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发生改变,从而可能丧失证据的作用。如易被当事人篡改、易受电磁场的影响而消磁等。网络虚拟经济日益发展,网络经营主体及经营行为还需规范。网上商标、广告行为的监管需要有效识别、跟踪各类网络信号。视听资料和电子物证的检验,需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鉴别视听资料是否被篡改、恢复受损的数据、来源追踪、模式识别技术等。

4、生物、化学物证。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公布实施,食品安全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点领域之一。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抽查及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都需要对相关食品进行检验。

(二)工商执法人员获取物证的途径、方法

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办案的实践,工商机关获取物证的方法和手段一般包括:

1、当事人提供。在行政裁决案件或其他类型案件中,为了自身的权益,当事人往往会主动向工商机关提供有关物证。

2、主动调取。工商机关认为某人或某单位可能保管有关的物证,可以主动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调取物证,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当配合。

3、现场检查、勘验。对于存在现场且有勘验价值的案件,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的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运用各种技术手段提取、固定、记录物证。如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工厂进行检查时一定要注意提取、固定违法产品、原料、包装物及商标等物证。现场勘验、检查是获取物证的最主要途径。

4、扣押、登记保存。对于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的物证。根据法律的授权,可以采取扣押或登记保存的手段获取物证。扣押、登记保存往往与现场勘验、检查结合进行。执法人员在实施扣押、登记保存措施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定要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一定要由当事人签字或注明不签字的原因,才能保证物证的关联性和真实性。

(三)工商执法办案中的常用物证技术

工商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查处违法广告、商标侵权案件等职责。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经济违法行为日益科技化,违法手段日益隐蔽化和复杂化。案件查办难度不断加大,过去办案中传统的眼看、手摸、鼻闻的经验式监管逐步向以高科技手段为依托的现代化监管转变,努力实现执法现代化,建设“科技工商”,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其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民主进程,公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运用现代物证技术为执法办案服务,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成为当前工商执法办案工作进一步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工商执法办案中的常用物证技术包括:

1、商品质量、真伪鉴定。在商品质

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常常需要对涉案商品是否达到一定标准或商品、标示的真伪做出鉴定。工商机关应当委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2、食品安全检测。目前,《食品安全法》已公布实施,工商机关作为重要执法机关之一,依法监管流通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必须对流通领域食品的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测。主要技术手段有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实验室仪器分析技术、生物检验技术等。

3、文书检验。在经济活动中,文件被大量用来记录事实、证明身份等。因此,文件常常作为证据在案件中使用。当涉案文件被伪造、编造,而需要确定真伪时,就需要运用文书检验的手段对涉案文件进行检验,以查明案件事实。常用技术有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文书形成时间检验等。

4、物证成分、含量鉴定。如流通领域中的食品中是否有违禁添加剂及其含量。各种商品中甲醛的含量是否超标等。

5、商品制作工艺鉴定。工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某些商品制作工艺进行鉴定。如对涉嫌拼装的套牌汽车进行鉴定等。

6、电子物证技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经济也获得了迅猛发展。网上交易、广告等经济行为日益普遍。网络经营违法活动也日益增多,使得电子物证技术成为必然。工商机关承担网络交易进行规范、监管的职责,必须了解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及鉴定技术。所谓电子物证技术,就是对在利用电子载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各种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审查和确认,它包括涉案计算机现场勘查、搜查与扣押、网络监控、邮件监控、技术鉴定等多种活动技术的总称。

(四)物证技术对工商执法办案的作用

1、对物证进行分析、检验,为查明案件事实。重建案件现场提供客观依据。案件一般是过去发生的事件,办案人员往往无法直接感知那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只有通过各种证据来查明或重建案件事实。物证是查明事实的重要依据,通过对物证进行分析检验,可以提供有关案件事实信息,如案发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结果以及涉及的人或物等,为执法人员确定案件性质、深入推进案件调查、结案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2、可以提取、记录、固定、保管物证。工商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可能存在物证。但由于执法人员缺乏物证意识和未掌握物证技术手段而未能及时提取、固定,致使案件查办工作难以进行甚至陷入僵局。有时即使提取了物证,但由于提取的物证缺乏代表性或未达到一定的数量或保管不当腐败变质而失去鉴定的条件。因此,工商执法人员必须增强物证意识,掌握基本的物证技术方法和手段,才能更好地做好执法办案工作。

3、可以鉴定物证,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据。物证是“哑巴”证据,其携带的案件信息需要专业人员通过分析、鉴定来解读,才能充分发挥证明作用。工商执法人员不仅要自己查明案情,完成自向证明,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还要用证据向他人证明案件事实。一般而言,行政程序中的各种物证材料就是诉讼中的法定证据。通过物证技术手段对涉案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可以为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具有较强说服力和证明力的证据。

4、可以审查、印证其他证据。一起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证据,由于物证的可靠性更高,证明力更强。物证在执法活动中往往可以作为审查和印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真实可靠性的重要手段。

三、树立物证意识。实施“科技工商”战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证技术的现状

1、目前,工商执法人员普遍缺乏物证意识,对物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了解基本的取证、检验手段。表现在对物证的认识仅限于较为明显的物品等,现场勘验、检查中仅仅提取看得见的物证,缺乏深入勘查现场的能力和技术手段,使得本应提取到的物证没有提取,可能使案件查处工作陷入僵局。部分执法人员在办案中以“人证”为核心,过分依赖调查访问和证人证言,有时可能侵犯当事人的人权,甚至变相对当事人逼取证言。不仅可能由于非法获取当事人陈述而被法院排除,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法制文明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有相当部分执法人员认为物证鉴定应属质检等部门的事,工商机关只需提取检材送交检验,完全依据检验结果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而根本不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有些工商执法人员随意提取、保管检材,致使检材缺乏代表性或未达到一定的量或者腐败变质而导致失去鉴定条件或导致产生错误的鉴定结论。

2、缺乏技术专业人员、经费和设备。目前,只有在北京、上海等少数城市的工商机关配备了食品安全检测车,并招录了技术人员,专职从事食品物证检验、鉴定工作。北京海淀区工商局还与某物证鉴定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但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工商机关没有任何物证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更不可能获得实验室认可。

3、法制建设仍需加强。作为规范行政执法基本法律的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也进展维艰。有关物证及物证鉴定的规定也很不完善。

(二)实施“科技工商”战略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科技工商”,就是要在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物证技术。

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但改变着管理模式。而且改变着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监督方式、服务观念,提升了办案能力和执法人员的素质。

工商执法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增强物证意识,牢固树立“科技工商”战略的理念。

但是,目前工商执法人员普遍缺乏科技意识,没有运用先进的物证技术调查取证的意识。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接受先进的科学技术,对科学技术本身具有排斥心理等。这些现象的存在最重要的因素是有些执法人员的“科技工商”意识不强,只有提高他们的物证意识,才能更好地实施“科技工商”战略。实践证明,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必须走“科技工商”之路。这是科技发展到今天的时代呼唤。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历史性选择。

首先,领导要做“科技工商”的领头人。科学技术在工商工作的应用,涉及各个领域、各部门,涵盖工商工作的方方面面,涉及执法人员思想观念的转变,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工商机关的领导按照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要充分认识到“科技工商”战略的伟大意义。要经常深入基层组织调研、检查、指导和督促“科技工商”战略的落实,从组织上提供有力的保障。领导要带头学习科技知识,带头应用科学技术,做“科技工商”的领头人。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篇六

——电子数据鉴定

电子证据相关工作包括勘验检查、检验鉴定、文证审查,在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协助办案人员对存储介质或设备进行勘验检查,对可能含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数据进行收集、固定和鉴别;对侦查部门移送的存储介质或设备进行检验鉴定,恢复已删除文档、照片、表格、短信息、聊天记录等数据,解密加密文件内容;协助承办人对于案件中已有的电子证据文书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进行文证审查。电子数据鉴定是鉴定人根据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提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虹口区检察院技术科负责人陈荔就是这一领域的专业人员,他具有最高检察院司法鉴定人资格,多次为全市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案件提供鉴定服务,配合业务部门突破技术难点、走出办案瓶颈,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在近日团市委与上海市总工会等多部门联合开展的“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评选活动中,当选为第十二届“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仅以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和原始性作鉴别的技术为例,陈荔通过对电子邮件头信息的分析,证明其发送地点、时间节点,并以法定形式固定证据,使之合法化,协助办案人员顺利完成了多起案件的侦破及诉讼工作。

牛刀初试是在院反贪局在对某国企原总经理沈一鸣(化名)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调查中,侦查人员发现沈一鸣收取贿赂的方式十分巧妙——通过在境外外资投资公司供职的张敬(化名)帮助联系、安排所谓分红股利资金走账、套现的渠道,并通过其银行账户收取贿赂款及代为投资理财。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张敬证言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为长期在境外居住、工作的张敬制作笔录,却成了本案侦查工作继续展开的拦路虎——前往境外为其制作笔录,需要耗费巨大的财力、物力;委托他国予以司法协助,不仅程序繁琐、耗时颇久,受委托方又很难完全领会承办人的意图,所制作的笔录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最理想的方式,莫过于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为张敬制作笔录,但以这种方式取得的笔录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能否为法院所采纳呢?反贪侦查员将自己的想法和顾虑告诉了陈荔。

陈荔二话不说就把这道难题留给了自己。他通过各种渠道,查阅了大量的资料,终于掌握了通过确认电子邮件发送地、中转地、接收地的方式,找到电子邮件的“邮戳”等相关电子邮件鉴别技术,最终,张敬的证言取得了合法的证据效力,收受人民币457万余元巨额贿赂款的沈一鸣面对的是长达十年的牢狱生活。

此后不久,某兄弟检察院公诉科在对孙华(化名)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审查时,遭遇了瓶颈。现有证据材料显示孙华存在被公司派往阿联酋迪拜设立办事处工作时,利用营销业务、收取货款及管理财务等职务便利,将迪拜客户所支付货款等资金约人民币70万元占为己有的重大嫌疑。为锁定证据,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委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将孙华被派驻迪拜两年间与公司的邮件来往进行技术提取和固定,以证实涉案电子邮件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原始性。这项任务最终交到了当时已成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攻关组的一员的陈荔手上。

应承办检察官的要求,陈荔需要在一个月的鉴定时间内,将孙华等人在两年间与公司所有往来海量邮件中,筛选出包含“合同”、“开支费用日记账”、“业务跟踪表”、“已收、未收款汇总”等内容的邮件及附件,逐一通过邮件的头信息确定邮件的发送机、中继机、接收机,确认发送时间节点、内容是否经更改等。虽然时间紧迫,但陈荔仍如期完成了鉴定任务。当承办检察官从陈荔的手中接过这一份记载着与案件相关的55份邮件详尽而细致的电子证据检查意见书时,承办人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在该份有力证据的支持下,孙华的犯罪事实无所遁形,其最终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捕捉伪装的“痕迹”

——心理测试技术

心理测试技术工作是心理测试技术人员运用心理学、生理学以及计算机技术等专业知识,通过心理测试仪,记录被测对象生理反应变化,并作出心理测试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可用于案件办理中“是否犯罪”、“犯罪数额范围”、“是否有余罪”、“交代是否属实”等相关问题回答真实性判断,为承办人员在审讯突破、案件拓展和证据固定环节中提供技术性辅助参考。

2009年6月份,虹口区检察院引进了心理测试设备,然而心理测试技术属于经验型工作,为了取得准确的测试结论,提高心理测试人员的经验能力势在必行。为此,虹口区检察院技术科在邀请专职心理测试培训师来院授课之余,在全院范围内组织了为期一个月的心理测试体验活动,从同事们的反馈中,负责此项工作的吴欣天不仅搜集了受试者的体验感受,同时也汇总了他们对该技术在检察业务中实际应用的意见与建议。此后,经过一段时间将技术探索与公诉工作相结合的实践探索,吴欣天练就了在“测前谈话、激励测试、问题设计、图谱分析、配合审讯”等各环节中,针对不同的被测人,熟练制订策略、运用技巧的本领,测试效果也得到了大幅提升。

终于,这项新兴的侦查技术在办案实践中结出了正义之果。在院公诉科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进行审查时,承办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林妙宇采取的方式是通过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无钱归还银行透支款的情况下,持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到案发,共拖欠银行欠款本金人民3万余元。“既然用这种方式如此轻易就容易复制,那林妙宇会不会用同样的方式向其他银行申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呢?”面对承办检察官的疑问,林妙宇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但在作答时,脸上却流露出极不自然的表情。难道她有所隐瞒?为了避免遗漏犯罪事实,也为了不因贸然将此案退回公安进行补充侦查而影响诉讼效率,承办检察官决定先借助心理测试技术,就林妙宇口供的真实性作出判断。

接到了院公诉科递交的“通过心理测试以确定林妙宇是否还有其他犯罪情节”的委托后,为了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结论,吴欣天立即查阅了相关的案卷材料和林妙宇在审查阶段所作的笔录,根据案情和委托内容迅速设计了一系列问题,对林妙宇进行了心理测试,并针对其办理信用卡的张数及申请银行的对象进行了图谱测试,在对皮电、血压、呼吸、指脉等多项数据图像进行分析、验证后,吴欣天给出了“被测试者陈述真实”的结论。

此次心理测试技术的成功应用,为虹口区检察院各办案部门的承办检察官打开了一扇窗——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心理测试的结果验证了其没有其他恶意透支行为;对于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而言,心理测试的结果为案件的进一步审查提供了方向;对于心理测试方而言,作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更易于接受与沟通的第三方人员,他们的介入更有利于对案件事实真相的了解。

近年来,随着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对检察机关侦查能力和办案手段提出了严峻挑战。虹口区检察院技术科凭着提取和辨别案件事实在当事人记忆和心理上所留下痕迹的“心理测试技术”,协助各业务部门进行积极应对。

破译书证的“密码”

——文件检验技术

文件检验是鉴定人根据文件检验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文件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并提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具体职能作用有通过专业手段确认书证材料中的笔迹是否为特定当事人所书写;通过专业手段确认书证材料中印章印文的真伪;对于书证材料中笔迹、印文、打印文字形成时间的判别;协助承办检察官对于案件中已有的文件检验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进行文证审查。

在虹口区检察院,沈一江的名字常常被身处办案一线的检察干警提及,作为一名从事了数十年检察技术工作的资深检察官,沈一江运用文件检验技术协助办案部门查明案件真相的事例不胜枚举,由沈一江负责的文件检验技术以为案件的证据审查提供专业意见、防范可能差错的方式,为业务部门筑牢了维护公平正义的又一道防线。

在一起多名犯罪嫌疑人在明知外国人不符合办理签证条件的情况下,仍采用为外国人提供挂靠工作单位、虚构就业证明等方法向外国人出售签证等入境证件的案件审查过程中,涉诉单位负责人沈飞(化名)始终辩解其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公司材料为其他外国人办理签证的事实并不知情,他所在公司的公章出现在涉案《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上的原因,是同案犯罪嫌疑人非法利用了之前提供的盖有公章的空白纸张,并在其上事后打印表格内容形成……

如何核实沈飞辩解的真实性?由于办理外国人签证需要的各文书材料上均需加盖聘用公司的公章,而这些公章均只能由沈飞提供,因而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就此锁定在《外国人就业登记表》的形成方式上——承办检察官遂向技术科提出了鉴定申请。接到鉴定申请后,沈一江展开了精密而细致的检验工作,经过严格的鉴定程序,一份鉴定书递交到承办检察官的手中,面对“送检《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上用人单位的公章印文后于登记表文本内容形成在白纸上”的鉴定意见,案件的真相就此大白。

寻找数字的“真相”

——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通过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

虹口区检察院技术科的司法会计工作为反贪、公诉等业务部门工作的开展提供着有力的技术支撑——在案件初查中,通过查账提供侦查方向或评估线索;在贪污挪用案件中,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验鉴定,提供专业性鉴定结论;在案件审查中,对司法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进行文证审查;在案件审理中,就涉及财务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或配合取证。朱明华,就是虹口区检察院技术科为了更好地完成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着力培养的专业人员。

面对院反贪局向技术科提出的一起涉嫌贪污案的司法会计鉴定委托,在对涉案单位的账目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审核的同时,朱明华对74家相关单位提供的数百张会务费发票进行逐一审查,确保每一张单据都能有效地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同时,朱明华还随同侦查人员多次到相关单位对有关书证进行核对,以确认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并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对涉案金额加以确认,确保案件检材真实、合法、有效,为正确揭露犯罪事实提供科学的依据。此检验鉴定报告,成为该案的重要证据之一。虹口区检察院技术科的司法会计人员,终于可以独当一面了。

随着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日趋成熟和逐步推进,虹口区检察院技术科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全院各经济类犯罪案件的侦查、等工作之中,在搜集证据,制订侦查方案,发现犯罪;审查证据,明确侦查思路,揭露犯罪;固定证据,查实犯罪事实,证实犯罪等领域,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

固定讯问的“战果”

——同步录音录像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于保全、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杜绝翻供,规范检察人员的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促进文明执法观念的实现,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 篇七

一、建立了规范的案件收办结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流程,我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建立了统一立案、统一编号、统一办理的“三统一”的工作程序,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从立案、办理到归档的整个流程做出了详细规定,实现了这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我科设专人负责办理立案审查登记,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登记表。对委托事项不明,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庭室进行补充。对应当提供鉴定评估所依据的书面材料发现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及时退回业务庭进行质证,防止因鉴定依据的证据材料未经质证、认证,导致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引起重新鉴定程序,我科自实行“三统一”工作程序以来,从未出现过一起因为工作程序不当而导致当事人上诉、上访案件的发生。

二、建立了顺畅的信息交流机制

为了委托鉴定案件能够顺利办结,我科在审判执行人员、双方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之间建立顺畅的信息交流平台,比如对我院审判或执行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向受委托中介机构作充分说明,又对中介机构委托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审判执行人员或当事人进行反馈,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或执行,实现了案件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既确保审判、执行部门需要委托的案件及时委托,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大了对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了我科的委托工作质量。另外为确保鉴定质量,我科人员在工作中还与中介机构鉴定人员共同查资料、出现场,主持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一次不行两次,三次,直到双方当事人能够认知认同,达到了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严格规范管理,缩短鉴定周期

我科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基本原则,在鉴定机构的选定、督办、送达等工作中,完善工作制度,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为提高工作效率,我科对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分别限定了完成期限,要求技术科工作人员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督办,确保案件在限期内完成,为此我科实行定期排查制度,催办制度,即对在办鉴定评估案件,每周排查一次,详细了解鉴定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和解决鉴定中出现的问题,对鉴定周期长的及时了解原因,提示鉴定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并跟踪催办,如果司法鉴定机构无故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技术科承办人员就要承担责任,极大的缩短了鉴定周期,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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