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最新8篇】

2023-12-16 13:51:32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下内容是壶知道为您带来的8篇《法律图书馆》,如果能帮助到您,壶知道将不胜荣幸。

法律图书馆范文 篇一

[关键词]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建设;措施

就目前我国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建设而言,有很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管理体系的不完善和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加大了建设工作的难度,大大阻碍了图书馆信息资源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要从多方面考虑,让更多的图书馆信息资源被发掘出来,分享给读者,从而保证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1.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存在的问题

1.1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系是政府系统中的一部分,由文化部、教育部和科学院通过履行各自不同的职能对其进行管理,三者的执行方式不同,一般都以自身利益为主,常常忽视了对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交流沟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建设的问题,从而导致很多地区的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工程受到约束,行动上缺乏灵活性,导致我国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体制的不完善,造成人力和物力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因此阻碍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工作的顺利运行。

1.2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一些虚假网站提供的阅读下载地址或者网页信息都带有病毒,这些病毒严重影响了阅读者和著作权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导致图书馆大量信息资源在共享过程中有被偷用、丢失的风险,尽管我国现在也建立了一些相对的法律,但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是完善,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再加上复杂的现实情况,导致那些现有的法律根本无法进行制约。

1.3资金短缺,经费紧张

由于我国图书馆是政府下的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开支的一部分,无法实现盈利的目的。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对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工作比较懒散,没有竞争的意识,从而造成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工程资金短缺,活动经费紧张的局面。随着近几年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也迅速增加,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建设逐渐得到重视,图书数量越来越多,价格也越来越高,本来活动经费就紧张的图书馆,无法解决图书数量增加和价格上涨的情况,迫使图书馆购买的图书数量十分有限,尽管很多图书馆都意识到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建设的作用和好处,但都因为建设投入资金不足而被迫放弃。

2、针对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完善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是建设工程涉及层面较广,牵扯的相关部门比较多。而且,三个领导机构各自为政的理念,加大了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工作上的难度,再加上他们并不是专业的图书馆管理人员,对这方面的管理知识不足,从而阻碍了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建设的顺利开展。因此,我国要加强完善信息资源的管理体系,创立一个专业的图书馆领导机构,加大对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图书馆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从而促进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为用户带来更多的便利。

2.2健全共享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通过法律来规范各方行为和平衡各方利益,是目前实现在网络环境中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建设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信息共享的法规体系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对各个成员馆以及各个参与方的行为的规范和各项事务的处理规则方法奖惩制度"其次是对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产权购买条例利益冲突协调规范,在这方面当前作为知识产权购买方的图书馆是处于弱势的,大多数人会同情付出脑力劳动的创作者,法律关于产权人的权益保护的规定要远远多于对购买方的保护。并且产权人还可以通过许多技术方面的手段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比如采用IP地址控制、硬件加密等双重保护。但是有些时候这种保护会大大限制图书馆对很多优秀资源的传播,挤压了信息共享的范围,使作品的合理共享无法实现;最后是对其他网络盗版以及恶意篡改图书馆共享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条。这就充分考虑了创作者、传播者以及使用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三者的利益进行协调,将国家的法律法规效用发挥到最大。

2.3建立资金投入保障体系

参照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图书馆联盟的资金来源,我国要想建立图书馆联盟之类的组织,离不开政府的高度重视,离不开社会各界及读者的支持以及各个成员馆的共同努力和贡献。在这个前提下,有多种资金筹集方式。可以通过传统的方式,比如由国家设立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专项基金,或者通过立法向文化类企业提取适当比例的税收以增加共享资金的来源。总而言之,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建设不仅仅是一个图书馆的事情,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建设,只要合理安排好图书管理人员的各项工作,活动经费问题也会比较容易解决。

3、结语

总之,对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建设,要从多面进行研究探讨,在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建设过程中,发现其中的不足和问题,并利用科学有效的解决措施,加强完善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建立用户与图书馆之间信息资源共享的桥梁,使用户更加方便,实现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作用,促进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建设长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法律图书馆 篇二

(1)清晰了解现有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协助师生寻求版权范围内的合理使用。图书馆要重点学习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和相关法律条款。合理使用,是版权法中对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利的抗衡,也是作为传统教学的一项重要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在MOOC环境中也同样有其适应的空间。比如《美国著作权法(2007)》第110条和TEACH法案中都有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合理使用第三方版权资料的相关条款规避侵权的风险。

(2)大学图书馆需要对MOOC对资料的使用进行全面分析调查、评价和归类。对所需要的资料的版权状态进行甄别,区分开哪些处于版权保护期内,哪些已经超过保护期内的;详细掌握作品的类型和作品的归属。对整个使用资料进行分析之后进行相关性合并,可以自由使用的作品、需要进行版权声明、需要取得权利人或者权利团体许可的、和可进行免费资源替换的归为一类,从而进行相关整理和后续评价建议工作。

(3)将版权指导与版权教育相结合,帮助教师在充满不确定性的MOOC环境中做出准确判断,减少不必要纠纷。高校图书馆参与版权清理费时费力,效果并不是很明显,导致服务的覆盖面比较小,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国外斯坦福大学图书馆宾夕法尼亚大学图书馆等粉纷采用制定版权指南,进行版权教育指导和版权法律知识培训等方式开展版权服务。比如杜克大学图书馆制定的MOOC版权指南。指南建议,对于材料中可有可无的第三方版权材料尽量删除。作为杜克大学师生MOOC版权参考指导性文件对不同类型的作品的合理使用都详细做了界定。宾夕法尼亚大学图书馆为帮助教师查询制作MOOC课程相关资料,通过Libguide进行MOOC版权相关导航。同时提供Cours-era平台中合理使用条款和对第三方各种类型的版权作品使用的注意事项的相关规定[yob。斯坦福大学图书馆在其主页的2013年度与2014年度的版权提示中,明确提出了MOOC的版权注意事项。

2 加强与版权中介管理组织的联系

目前国外许多高校图书馆对MOOC课程制作中涉及使用第三方版权作品需要获得授权时,都着手建立了自己的版权管理系统,这为图书馆在MOOC课程的清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比如加拿大温莎大学图书馆对用户需要获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数字版复制件时,可以通CLEW(温莎协作与学习网站)进行版权结算;加拿大女皇大学图书馆提供3种类型的版权结算服务,这三种类型的划分主要依据教师对版权资料的使用目的来区分[f1-1;美国印第安纳普度大学图书馆建立的ERROL系统。高校图书馆在面对教师MOOC课程制作中递交的版权许可申请,还应当积极和国内强大的版权管理组织进行联系,从而争取按期获得授权。目前国外高校图书馆主要通过与版权中介管理组织建立常态的业务保持,通过版权中介组织这个桥梁来达到权利人、使用者和传播者的平衡。因版权中介组织在版权申请上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使得MOOC课程中递交的版权申请的成本得到有效降低,提高了版权许可申请的有效率。美国的CCC(美国版权结算中心),通过PAPERSTATE歇PAPERSTREAM、GETITNOW等专门为图书馆设计服务项目,从而为教师提供全面的版权服务,尤其是PAPERSTREAM可以帮助图书馆多渠道快速获取文档,同时保证在基于授权和许可控制的情况下使用。英国高等教育部门通过和CLA(英国版权有限公司)合作从而获得教学方面资料的版权授权和版权结算服务。

3 辅助寻找可替代资源

OCLC指出,除了寻求合理使用的豁免权外,图书馆可以为慕课提供可替代版权资源的开放资源。

(1)充分利用MOOC开放商与出版商合作获得授权的免费提供资源

比如2013年Coursera与Chegg合作,圣智学习出版公司、麦克米兰高等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SAGE,WILEYS家出版机构通过CHEGG的数字版权管理阅读器提供电子教材。MOOC课程制作期间,教师无偿使用该电子教材。因部分教材已由出版商获得授权,学生在MOOC课程结束后如果有意向购买,可以从出版商那里购买电子教材完整版本,也可从。oursera开放商那里那里购买精华版本。

(2)大学图书馆要对开放获取资源进行集成和揭示

开放获取(OpenAccess,简称OA)近些年是国际学术界、出版界和图书馆界为推动科研成果和学术作品通过开放的互联网为公众免费、无法律和技术障碍自由的获取和传播而提出的一项著作权解决方案,但是开放资源的利用并不如预期,作为信息资源中心的高校图书馆有必要也有义务对开放资源进行浅层次和深层次的揭示。我们不仅需要在图书馆网站的数字资源列表中将开放资源直接链接,同时大学图书馆还要参与到自主开发建设开放获取资源检索平台中去。

法律图书馆范文 篇三

前言

中共十八大对我国公共文化产业有了新的要求,图书馆作为一个地区的精神文明载体和公共文化中心,在其发展过程中必须认识到自身服务效能的重要性及能力水平,不断扩转服务功能,能够满足人们对图书阅读的需求,给大众带去便捷、满意的服务,实现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

一、图书馆服务效能的现状

1.图书馆服务效能及影响因素

图书馆的服务效能是指图书馆对于自身各项职能的履行程度,包括图书馆的设施、环境,书籍的更新速度、种类,相关活动的开展以及对读者的服务,而影响其服务效能的因素一般包括资金投入、技术支持、人力资源、文化信息等。图书馆的服务效能有限,而读者的需求不断发生变化,所以这样的供求关系时刻存在,因此我国大多数的图书馆都出现服务效能低下的状况。

2.图书馆服务效能水平

据调查研究,2013年我国大陆图书馆超过3000处,但大陆图书管理和接待人员是台湾的125倍,但平均每个工作人员接待量却不足台湾平均接待量的1/3,人均接待量作为衡量图书馆服务效能的指标之一,不难看出大陆图书馆的服务效能远远不够。再根据2009到2013年对我国排名靠前的几个城市如苏州、杭州、厦门等市图书馆的人均接待量的调查,相比台湾,依旧较低[1]。

3.图书馆服务效能评比系统不健全

我国大多数图书馆对现有的资源不能充分的整合利用,不能扩大文化服务的再生能力,不能够投入合理的资源和资金,不能够正确估算服务成本,虽然大部分图书馆采用了绩效管理措施,但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比系统不完善,缺少相应的绩效分析报告,而工作人员和管理者对其重视度不够,不能够形象具体的掌握图书馆的服务效能。

二、提升图书馆服务效能的必要性

对于图书馆提供的空间、资源、技术,都有效推动了社会文化水平和人民素养素质,虽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电子产品和网络信息对传统图书馆的冲击越来越大,但图书馆的职能和作用依旧非常关键,依旧是社会的知识摇篮,图书馆要始终应人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为基础,完善服务功能,提供全方位的文化知识服务,推动社会知识水平和发展。

三、有效提升图书馆服务效能的措施

1.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

面对大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图书馆必须要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引入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管理人才,提供全面、舒心的使用环境,增加知识种类和深度,及时开展有影响力、有意义的活动,吸引大众的眼球和品味,做好宣传工作,刺激大众阅读欲望和阅读要求。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图书馆的发展和运行有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只有在法律形式下才能实现图书馆本身所秉承的理念,因此,必须要保障完善的法规制度。作为民主社会的制度之一,图书馆本身服务效能的高低决定了与人民的需求之间的关系。目前缺失专门的图书馆管理法,使得各地方政府忽视对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在图书馆的场馆建设、设备配备、审计等方面都缺失专门的制度依据[2]。目前可依据《公共图书馆法》的草案,结合当地的科学合理、符合理念的相关法律性文件的配合,吸取和借鉴其他国家对于图书馆的管理措施方案,使我国图书馆的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例如,当下苏州市政府颁发的《苏州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恰好弥补了《公共图书法》的空白领域,体现了苏州市政府的组织形式,实现了苏州市政府对于当地图书馆的主导权;如重庆渝中区建立了良好的示范区,新的图书馆的建成,也形成了整个重庆市的总分馆体系[3]。联合国组织颁发的《公共图书馆宣言》已成为整个行业的金科玉律,因此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有效提高图书馆服务效能的基础和关键。

3.增强图书馆的服务体系

图书馆的主体是人,目的是提升公共文化素养,因此必须以读者为中心。图书馆要想实现其社会文化价值,充分发挥有的职能,必须尽最大的能力去尽可能满足每一个读者的要求,因此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读者阅读和评论系统,鼓励读者对自己所需资源的全面程度作出评价,可对读书分类和编号提供合理的建议;鼓励读者对图书馆的借阅系统和设施完善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态度作评价。一方面图书馆要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降低运行成本,减少人员配备,采用环保材料,降低能耗,另一方面要从读者的利益出发,根据读者来往图书馆的时间成本、交通成本来构建全覆盖体系的图书馆。严格执行3A服务理念(3A是指Anywhere、Anytime、Anyway),高效、便捷的完成图书馆的本职服务,能够让读者快速、方便的完成查阅和学习[4]。3A服务理念的完善和实施,有助于图书馆合理共享现有资源、扩展潜在空间、从而提升服务效能。同时因为图书馆的地理和人文差异,可结合当地的地方特色,对图书馆的环境、布置和藏书进行特色的布置,增加读者的趣味;也可根据民族、身份、年龄和信仰差异,按照其需求开展特色阅读计划,提供最贴心、最人性化的图书馆服务。

4.各图书馆之间开展交流、协作

不同地域、不同特色的图书馆之间定期开展相互的交流和比赛可以促进图书馆的发展和机制的改革,实现合作共赢。基于各地图书馆根据读者的阅读爱好和阅读需求的反馈,从而不断转变和更新服务理念,提升图书馆的预见性。协作服务也可以使图书馆内部成员之间相互学习、交流,发现自身不足,学习他人优点,寻求更高效、更专业、更全面的图书馆服务效能管理措施。良性的交流、协作,有利于图书馆不断改进其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效能。

5.提高管理水平

管理水平直接决定服务效能和图书馆利益。一方面提高馆长的觉悟、能力、责任心、进取心,积极与各级政府领导沟通,根据当地的管理机制和实际情况,建立总分馆体系,多接待读者,多开展活动,多争取资金支持,提高图书馆的活跃度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并且馆长要不断学习和交流,引进新的技术和观念,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管理能力,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国家应大力支持和培养专业的图书馆工作人员,图书馆可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双向选择人事,在馆内设立相应的奖罚制度,按照贡献和岗位实行薪资制度,并且与效益和业绩和挂钩,设立明确的晋升和辞退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尤其是青年工作者,如2005年苏州对于图书馆的改革中采用的?ν夤ぷ拾?干管理,内部职工积极性空前高涨,图书馆各个方面快速发展,服务效能自然飞速提升。

法律图书馆范文 篇四

【摘 要 题】理论探索

【关 键 词】图书馆/立法/公共图书馆/社区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是人民的终身学校,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直接标志。作为重要的社会文化基础设施,它担负着向广大群众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使命。如果说,从提高生产力的角度看,公共图书馆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加速器,那么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公共图书馆则是舒缓各种矛盾情绪的减压阀。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设施,它的各项免费服务,实质上是以整个社会的名义体现同情、善意和关怀。而作为公共图书馆一个分支的社区图书馆,是通过文献信息的选择、组织和传递来为一定地域内的所有居民服务。它具有区域性、全民性、系统性和多样性等特征,是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全民素质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在发达国家,社区没有图书馆的配套是不完善的社区,在城市社区规划中不硬性规定图书馆配置是政策的一个盲点。从国外经验看,要通过立法解决社区图书馆的配置及经费调拨等问题。

1 我国公共图书馆的现状及其与发达国家的对比

在英、法、美等发达国家,每个社区居民步行到社区图书馆距离通常不超过10分钟,它们承担着社区活动中心的角色。据西班牙《国家报》2002年11月2日的文章《发达国家图书馆概览》报道:

英国共有5000多家公共图书馆,平均每1.2万居民就有一所图书馆,60%的居民经常去所在区的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共有藏书1.28亿册,2001年共借出书籍4.8亿册次。

法国的省市图书馆的费用每年为1.9亿欧元,国家图书馆另计。其国家图书馆的预算每年为2.1亿欧元,提供3700个读者座位,雇佣1900人,共有藏书1100万册。法国共有市立图书馆2795家,雇佣22748人,藏书近9700万册;其中33%是儿童读物。市立图书馆注册读者为650万人,其中38%为低龄者。另外还有覆盖农村地区的97家省立图书馆。

美国共有9000个公共图书馆,由市或地方政府提供资金,几乎所有的图书馆都有自己的网页,而且运营良好。美国《图书馆杂志》最近进行的民意调查表明,丹佛(科罗拉多州)、哥伦布(俄亥俄州)和波特兰(俄勒冈州)拥有最好的三家图书馆。在纽约,仅一个皇后区就有62个通借通还的图书分馆,每个分馆都是独立的建筑物,内有数十排书架和成排的电脑,是社区居民最爱去的地方。对比发达国家,我国的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的发展相差甚远。全国几座大的公共图书馆2002年的购书经费和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请见表1、表2。

表1 我国部分公共图书馆购书经费(2002年)

中国科学院图书馆

1.25亿元

国家图书馆

1.15亿元

上海图书馆

8000万元

南京图书馆

1400万元

首都图书馆

1200万元

浙江图书馆

800万元

辽宁图书馆

650万元

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

582.4万元

广州图书馆(2001年)

645万元

资料来源:由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根据《2001年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及文化部最新统计数据整理。

表2 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

全国平均47万人拥有一间公共图书馆

广东平均69万人拥有一间公共图书馆

广州平均63万人拥有一间公共图书馆

香港平均10万人拥有一间公共图书馆

资料来源:由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根据《2001年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及文化部最新统计数据整理。

目前,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已意识到制定一个独立的《图书馆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图书馆立法,建立和健全图书馆法律体系对于确立和巩固图书馆在信息服务业中的重要地位具有极大的作用。

2 图书馆法的概念

图书馆法是国家为协调社会需求与图书馆的关系,保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经国家权力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定和认可的、调整国家在发展图书馆事业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通常来说,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看,图书馆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所制定与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图书馆的基本法、部门法和单行法;又如,1850年英国的《公共图书馆法》,1956年美国的《图书馆服务法》等。而广义上的图书馆法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外,还包括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令、条例、章程、决议、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它应该是以图书馆基本法为主体、部门法与职能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相配套所组成的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2.1 图书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图书馆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分明、信赏违罚的行为规则,即规范。图书馆法是对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规范,这决定了它只具有指示性的作用,不可能面面俱到,具体实施办法则是由相配套的具体法律规范来实现。

2.2 图书馆法律规范体系

不同国家的图书馆专门法,其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与现代图书馆专门法体现的本职精神是一致的,即体现现代图书馆观念。其主要包括图书馆的服务性、图书馆的民主性、图书馆的免费制及图书馆员的专业性。从国外图书馆立法过程看,多数国家是先有职能法、专门法,然后才有图书馆基本法,再以基本法为依据订立相应的具体实施规则。而在实际上,更多是在订立的专门法中侧重于公共图书馆的专门法来发挥基本法的作用。总之,核心是依靠图书馆法,明确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及运营的基本原则,确立现代图书馆观念。

3 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

3.1 图书馆法是保证事业发展所需要的专门的行业法规

法律图书馆 篇五

[论文摘要]从民法的角度,详细地论证了我国图书馆的法律主体地位,明确了不同类型图书馆在民法中的主体地位,并指出确定图书馆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意义。

1民法学的法律主体及相关概念

要明确图书馆在民法上的主体地位,首先要了解民法学的民事主体及其相关概念。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下列法律部门组成: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环境法、程序法。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中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可以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展开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2]。

2图书馆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确定

我国图书馆的类型有很多种,通常认为公共图书馆、科学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是我国整个图书馆事业的三大支柱。因为这三大系统图书馆的馆藏文献较为丰富、技术力量较强,并承担着文献资料中心、服务中心、协调中心和研究中心的重要任务[3]。明确了这3种具有代表性的图书馆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我国图书馆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也就大体确定。我国公共图书馆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管理、资助和支持的,免费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图书馆。包括中国国家图书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地区、市州、盟等行政区图书馆,县(区)图书馆,乡镇图书馆,街道图书馆,少年儿童图书馆等。公共图书馆无疑是社会组织,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主要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的财政拔款,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它具有法人的的3个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公共图书馆是法人,同时公共图书馆还是事业单位法人。公共图书馆在经营上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的是文化公益事业。它具有事业单位法人2个特征:(1)以公益为特征,而非以营利为目的;(2)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活动。

科学图书馆属于专门性图书馆。该类型图书馆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系统就是中国科学院的组成部分,它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高等院校图书馆是附属于高等院校的图书馆,也是高等院校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如北京大学图书馆,就是北京大学的一个部门。这两类图书馆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们对外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

它们所属的法人承担。如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系统、北京大学图书馆在采购图书时所发生民事责任就分别由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承担,而不是由图书馆来承担。

3确定图书馆的民事主体地位的意义

3.1有助于图书馆法立法

3.2有助于图书馆尊重、维护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近年来,在我国发生多起数字图书馆被控侵权的案件。图书馆是公认的公益性、无偿服务的组织,有着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然而,几起涉及数字图书馆的案件,数字图书馆都败诉了,让很多图书馆界人士难以理解。某数字图书馆网站通过会员付费方式提供图书下载服务,该网站未经某作者允许使用了其3部着作。该作者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其着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数字图书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益性图书馆,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3有助于指引图书馆的民事行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明确了各种类型图书馆的民事主体地位,各类型图书馆就可以按照自己所属的民事主体地位为民事行为。企业法人型的数字图书馆不能再以自己是公益性组织而主张着作权法的作品合理使用权,因为其不再是着作权法意义上的图书馆。公共图书馆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对外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义务,可以平等地与其它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如馆际文献共建共享、图书采购。科学图书馆和高等院校图书馆由于不是独立的法人,它们在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它们所为的民事行为后果由它们所属的法人承担。在实践中,很多科学图书馆和高等院校图书馆在馆际文献资源共建共享、文献采购等民事活动中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但在法律上,这些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都是由它们所属的法人来承担,法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图书馆或个人追究责任。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19.

法律图书馆范文 篇六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社会化服务 法律 法律L险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b)-0128-02

1 关于社会化服务的法律规定

目前,关于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的有关要求主要见于《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教高[2015]14号)(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于2015年12月31日印发,是对2002年版的修订。《规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有:“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以上规定并没有具体指出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应开展哪些服务,但是从高校图书馆原有的职能可以推测出,面向社会的服务应该也是围绕馆藏资源,其中包括纸质资源和数字资源,开展以借阅、文献传递、信息等服务。

2 社会化服务中的法律风险

2.1 馆藏资源

2.1.1 纸质资源

图书馆在采购出版物的过程中可能会因未能有效辨别而购入抄袭他人作品的出版物,也可能由于经费有限,对于一些高价的外文图书,主动购买盗版或者自行翻印。以上都构成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这是在面向社会开展借阅服务中仍然要面对的法律风险。

2.1.2 数字资源

数字资源服务包括购买各类数据库的使用权,也包括纸质图书的复制和存储。高校除了自行将纸质资源电子化作为数字馆藏,也可能通过网络上传或下载相关资源。在面向社会开展服务时,高校需要在技术上克服数字资源使用对象和地点的不确定性,否则可能触犯原作者的发行权,从而产生法律风险。

2.2 专业服务

2.2.1 文献传递

如果高校开展面向社会读者的文献传递服务,可能会面对巨大的工作量,因此传递时可能首选数字资源。但是数字资源由于其传播范围难以控制,因此传递时面临着较高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在社会化服务中,通过文献传递是否导致了不特定读者对于文献的接收从而达到“公众”的规模,决定了数字文献的传递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2.2.2 信息

高校图书馆为了更好地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有时还要做文献的加工者,例如编辑专题资料综述,服务于广大读者需求。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六款)规定了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汇编其作品的,可产生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3 法律风险防范中的问题

3.1 主观方面

3.1.1 对社会化服务的形势认识不足

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服务,导致高校图书馆的馆藏资源可能在非工作时间和校园外部被使用,同时高校图书馆的服务对象更加多元化,其法律意识可能并不都在较高水平。因此高校图书馆过去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已经不足以应对现今的发展,更容易发生自身及读者利用其条件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3.1.2 工作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高校图书馆如果对社会化服务的形势认识不足,工作人员可能也就相应缺乏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或者有意识但不知如何作为。同时高校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多为图书馆相关专业出身,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培训学习机会,因此无法在具体工作中做到有意识地防范法律风险。

3.2 客观方面

3.2.1 防范风险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图书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保护用户合法、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益和用户满意度。”其中“图书馆保护用户合法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可以理解为高校图书馆不保护用户非法利用图书馆,利用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属于非法利用图书馆的应有之意。

《规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用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其中“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用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要求图书馆通过自己的规章制度,主动防范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但是以上两条规定都不是强制性的,图书馆应该这样做,但是并没有规定不这样做的后果,因此图书馆可能存在侥幸心理,怠于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以上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办法与限度,例如图书馆对用户行为的干预可以达到何种限度,这就使图书馆在对用户的管理与服务中难以平衡,很难将法律风险防范落到实处。

3.2.2 缺乏硬件和技术支持

法律风险的防范除了需要敏锐的意识和明确的法律规范,还需要硬件和技术的支持。尤其是对于数字资源,需要有专业的数据库平台和网络管理人员,利用限定IP地址等手段,对资源使用的地域范围做出限制,以防止资源向没有知识产权的地域或用户传播。以上这些做法都需要人员和资金的支撑,开展面向社会读者的服务将需要极大地增加法律风险防范的强度,对于收入来源有限,主要依靠学校拨款或国家补贴的高校图书馆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4 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

4.1 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

高校图书馆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单位或组织,全社会对于其发展都通过税收手段做出了贡献。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要求高校图书馆回馈社会,开展面向社会的服务。但是具体到服务的过程,也不能一味满足社会读者的要求,而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使自身因提供服务而陷入侵权的境地。

4.2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方面是提高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以适应现今高校图书馆的现代化发展。具体可以邀请校内或校外法律专家定期对馆员开展培训,督促馆员学习与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相关的法律知识,使馆员意识到风险的现实性和严重性,从而在工作中更加注意风险防范。有条件的图书馆可以与学校法学院合作,或者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岗位,邀请法学学者作为图书馆的法律顾问,或者聘用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馆员,负责解答馆员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通过观察和答疑梳理风险防范中的漏洞。

另一方面是提高社会读者的法律意识,以减少社会读者通过高校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通过对全社会持续、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是一种正确的价值观的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还可以长期坚持对社会读者进行有关图书馆各项新服务、新技术使用方法的培训,引导读者正确利用图书馆的各项服务,合法、高效地完成资源收集和整合,而不是毫无章法地搜索文献资料并非法下载。

4.3 加大投入、完善技术

高校图书馆的经费来源有限,大部分经费都用在书籍采购、购买数据库、环境建设等传统方面,大部分并没有专门用于防范法律风险的资金。但是风险一旦变为现实,面临诉讼或者索赔,实际的损失可能无法估计,因此先期投入是十分必要的,这种投入类似于保险,用较小的投入来避免更大的损失。而资金的具体用途,则是对馆员和读者的教育、培训以及专业人员的聘用等,也就是说上述解决对策的实现都需要资金投入作为后盾。

除了宣传教育、人员布置之外,先进的科技手段也是法律风险防范中可以利用的。高校图书馆利用网络管理,可以设置读者使用馆藏数字资源的权限,从而避免不特定公众的无授权使用。还可以通过限制IP地址,同时可以与学校网络安全部门合作,监测读者在馆内非法下载数字资源的情况。而这些目的的实现,都离不开图书馆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完善。

4.4 建立有层次的防范机制

高校图书馆要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首先要有一套自己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对读者合法使用图书馆的引导和建议、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馆员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的行为准则和具体工作要求以及相关的奖惩。只有存在具体可行的规章制度,才能有效应对社会化服务的新形势,使馆员和广大读者的行为都有据可依,并且形成一定的威慑和对自己行为结果的预期。

然而各高校图书馆的具体规章制度最终还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否则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来说服读者和馆员,图书馆在规章制度的尺度把握上也容易失准,从而引发与读者之间的矛盾,使得社会化服务成为空谈,或者束手束脚,无法真正达到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因此要形成图书馆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最根本的对策还是由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使得高校图书馆在具体工作中有法律可以依据,读者有法律可以引导,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法可以倚靠,三者的利益得到均衡。只有这样,高校读书馆才能够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充分发挥作用,面向社会开展服务,促进全社会阅读和知识水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波。基于云计算的图书馆服务模式研究[J].现代情报,2010(30):10-11.

[2] 李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22-23.

[3] 何玲芳。中美图书馆版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比较分析[J].图书情报工作,2012(S2):283-284.

法律图书馆范文 篇七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社会公益性 图书馆立法

1 目前我国的高校图书馆的特点和对社会开放的现状

高校图书馆是我国三大图书馆之一;根据权威部门资料,我国1000余所高校共拥有藏书6亿多册,公共馆仅为4亿册;高校馆拥有网络版电子期刊的65%,公共馆仅为28.6%;高校馆拥有联机数据库为30%,而公共馆仅为2.9%。相对于公共图书馆数量少、规模小,总体来说财政投入匮乏等现状而言,高校图书馆有着自身显著的优势;资金相对充足、管理队伍素质较高,信息资源方面的优势高校图书馆无论在纸质资源还是电子资源的发展及存储方面,都远远优越于公共图书馆,。而且随着国家和社会公众对于高等教育的不断重视,高校图书馆发展条件还在不断得到改善。如果这些资源能够全部服务于社会,它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是无法估量和惊人的。另外高校图书馆既然作为图书馆的一个类型,那它当然有着图书馆的一般属性,我国高校绝大多数是个公办的,故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特点,而社会公益性在发达国家的图书馆早已深入人心。早在十七世纪,德国图书馆学家诺德就有过“图书馆不只应为特殊的观点。阶层服务,应该向一切愿意来图书馆学习的人开放”,的言论;如今西方发达国家的图书馆,包括著名大学和众多公立大学的图书馆都基本上对社会公众的完全开放。如英国剑桥大学开用全部开架服务方式,校外读者不用提供任何证件就可以与校内读者享有除外借以外的同等权利,包括免费上网。

2 当前造成高校图书馆对社会不开放的原因及对策

2.1 高校管理者观念滞后问题 尽管国家鼓励高校图书馆对社会开放,但是绝大多数高校管理者缺乏的是自觉和觉悟,其人文习惯和社会责任感微乎其微。国外的名牌大学是经过百年甚至数百年的积淀的,其人文习惯和社会责任感也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所以,观念决定“脚步”,如果不解决观念问题,这些建议落实起来将无从谈起。另外高校管理者头脑里某些长期封建思想和部门本位主义的作怪,并不欢迎图书馆走上社会服务,害怕社会读者的进入容易对校内读者造成冲击,给图书馆带来麻烦。稳字当头,什么也不想动,生怕给自己带来什么不好的负面影响,不思进取,是一种私心所在。

2.2 缺乏专项财政拨款的保障 很多高校本身并不具备面向社会开放的条件。这些年高校扩招,有的高校本身图书馆已经人满为患,恐无力承担更多的社会读者,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意识,更多的还是来自财政上的担忧。如果财政不拨款,这部分开放图书馆之后增加的成本和费用由谁来出?这个困难不解决,一些高校即使大胆开放图书馆,恐怕也有心无力。要想真正让高校敞开图书馆,仅在一年一度的两会上提建议是不够的,首先政府要提倡和鼓励,其次是增加财政拨款开支,大学图书馆的对社会开放必须的有一套完整的、有效地制度作保障。

2.3 图书馆立法严重滞后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尽管也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有关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如:1956年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1982年文化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为例于(1987年7月由国家教委颁发)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关于图书馆行业的立法的滞后却愈来愈严重。这期间,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自不必说,图书馆事业本身的发展变化也是不言而喻的,规程的内容显然有待修改。就说关于高校改革开放社会的这一事宜,我们以新旧《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为例做一个比较(旧已废除)老说明这个问题。《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87]教材图字009号 1987年7月2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2002年2月21日)废止第十条:有条件的高校图书馆,要发挥学校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的文献情报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新的是:2002年二月,教育部颁发了《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修订)二十一条明确指出: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面向社会的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关于开放社会的条款只是增加了“尽可能”这样的粗线条的原则性的规定字眼。从87年到如今几十年的时间,只是象征性的规定了这一条操作性差、只能作为工作参考,毫无法律强制执行的条文而已。这样的规定无疑对高校管理者起不到真正的约束力,法律的尊要大大折扣。颇为尴尬高校图书馆的社会开放的风声大雨点小的现状,笔者认为很大一部分就是以因为没有用法律的条文加以约束,没有法律的庄严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没有一个基本的图书馆基本法,就无法解决图书馆需求不相适应的现状,当然也无法解决图书馆的资源共享,更无法用法律手段保障高校图书馆社会公益性的充分发挥了。

近些年来,资源共享是当代许多国家制订图书馆政策的核心。我国图书馆管理政策中“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自愿参加”的原则也充分的肯定了这一点。如何真正解决高校图书馆的社会资源共享的问题,一定要从立法上着手解决。尽管从我国立法上看,情况相当的复杂和坎坷。国家的立法的立法机器的运转是为了解决矛盾和冲突,由于不同的部门、行业矛盾与冲突的尖锐程度不同,制定法律涉及的领域也会有先后之分了,图书馆与国民生计的关联不紧密,自然成为社会和政府对图书馆的重视程度不够,立法相对滞后也成为自然。《世界图书馆事业―比较研究》的作者通过对各国图书馆事业的比较研究,认为:“图书馆立法依赖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家和立法者对图书馆的认识,对图书馆事业的性质、目的和需求了解的越多,这些官员制定的图书馆立法就越充分”。可以说,英、法、德、美、加、澳等国图书馆立法之先进,应归功于其政治家的图书馆意识。我们在这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让人欣慰的是我国《图书馆法》立法进程几多坎坷近十年的时间,图书馆法草案已提出第三稿,并被列入议案程序了。我们相信在借图书馆立法的契机大力弘扬和实践现代公共图书馆精神――这一现代图书馆观念的核心内容的同时,我们会看到高校社会服务的刚性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的出台,到时候我们会看到有由此带来的着巨大的社会效益和成就感。现阶段怎样尽快的结束长期以来的人治管理方式。在目前的情况下,虽然高校图书馆对社会完全的开放短时期里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我们相信,随着国家法制制度的不断健全,图书馆法的顺利实施,还有全体图书馆人的不断提高的社会责任感的加强,一定会实现这一目标的。

参考文献:

[1]图书馆立法有利于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从美国图书馆立法效果来分析。李洁。河南图书学刊。2009年1期。

[2]论高校图书馆的社会公益性。魏玫,姬玉明。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12月。

[3]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可行性探讨。顾莲华。河北学刊。2009年第29卷4期。

[4]我国图书馆立法现状及前瞻(全文).陈丽容。情报探索。2004第四期。

[5]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的阻力因素分析。刘丽斌。图书情报通讯。2008第4期。

[6]《图书馆法>应传播和实践公共图书馆精神――兼评我国《图书馆法》草案的立法目的。肖志宏,魏晨。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图书与情报》.2008年底2期。

法律图书馆范文 篇八

[关键词]图书馆法权 核心价值 文化权利 宣言 知识产权 图书馆法

[分类号]G250 D920.0

目前,有关图书馆核心价值的描述有数十种之多,此处不一一例举,虽然能从中找到许多共识,但毕竟没有得到科学的界定,首先是对“图书馆核心价值”这一命题本身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多重研究主体对多重研究对象的多元化立论,分歧自然也就不可避免了。正如戈曼(M.Gorman)在《数位时代的图书馆价值》演讲中所说:“最主要的困难在于价值这个概念难以驾驭,而且容易与其他有益及有德行的事情混淆,……价值就是信念,……有没有这样一组像这类的信念(或者说是一个价值体系)为所有人共享……如果我们可以明确陈述并定义出我们的价值,我们就能声明,作为一种事业我们相信什么?以及什么是所有图书馆工作的必要基础”。

因此,我们首先应就“图书馆核心价值”这一命题所指范围进行必要的界定,才谈得上建立共同的价值观。

1 命题界定与概念辨析

从“图书馆核心价值”这一命题的词组结构来看,它并不是一个概念,而是数个概念的有机组合,从字词层面上可划分为两个以上概念,即“图书馆”和“核心价值”,而“核心价值”还可以划分为“核心”和“价值”两个概念。

该词组中,“图书馆”概念不仅可以单指具体图书馆的个别属性,也可以是“图书馆事业”、“图书馆行业”、“图书馆职业”、“图书馆界”等复指性概念。

其中,“核心”概念可以理解为“中心”、“主要”、“重要”、“基本”等意思;还可以理解为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的“独特”或“不可替代”的意思。以及相对于历史来说的“永恒”等意思。

而“价值”概念则可引申出更多解释,如果从经济视角看,“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指商品中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价值体现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如果从社会视角看,“价值”的内涵更加丰富,不仅包括经济学中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还泛指一切对社会有效、有用、有益的原则、规定、措施、行为及其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主观和客观因素的社会存在价值。且“价值”概念本身还可以是“价值观”、“价值体系”等概念的省略语,使得“价值”概念延伸出许多层意思。

因此,看似简单的“图书馆核心价值”这一命题,由于不是一个概念,而是数个内涵丰富的概念的复杂组合,通常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来下定义的做法不适合该项研究,即一般不能用判断来完成该词组的定义,而必须经过辩证逻辑推理才能论证这一命题。

2 图书馆核心价值表述举要分析

2.1 美国图书馆界的表述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对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研究长达近十年,先后组成两个特别任务小组,其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确定主要是在第二特别任务小组的研究基础上得出的。该小组的研究方法是从ALA的有关文件中抽取与价值相关的观念、观点、关键词来作为图书馆的核心价值要素,由这些价值要素的组合来形成图书馆核心价值体系。ALA总结为:可获取性、协作、多样性、教育与终身学习、知识自由、保存资源、隐私权、专业能力、公共物品、服务、负有社会责任11个方面的核心价值。从这些价值要素来看,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图书馆核心价值显然指的是一个价值体系。就主观对这种客观价值体系的描述而言,亦未尝不可称之为一种价值观。这一做法的优点是简单明了,具有一定权威性。其概念间的联系性留给人以想象的空间,具有灵活和变通性。这种做法也被其他一些国家效仿,缺陷是由于未做具体阐释,在历史上和现实中缺乏来龙去脉的陈述,也缺乏严格的逻辑推导,要素间失却内在关系的论证,因此即便结论是正确的,也仍然是一个缺乏说服力的价值体系的表述。

2.2 中国《图书馆服务宣言》的表述

《图书馆服务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是中国图书馆学会代表中国图书馆界发表的第一项宣言”,。其引言及七条内容来自于国内外有关重要文献,权威性无庸质疑,且《宣言》从酝酿、立项、起草、讨论、修改,直至形成和颁布的整个过程和程序都是无可挑剔的,应当说是比较成功的。或许可以认为它是一项图书馆核心价值研究的衍生成果,是代表中国图书馆向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

但《宣言》本身并不能代替图书馆核心价值研究,学术理论问题不同于政策、法规、声明、宣言,学术问题重在说理,容纳百家之言,允许差异性的表达,不必强求统一,只顺从公认原则;而政策、法规、声明、宣言则是人们应遵守的共同准则、原则、立场、承诺等。学术问题尤其忌讳行政命令或投票表决式的运作方式,强求统一。因此,就这一点看,《宣言》显然不应妄言已形成了中国图书馆界的核心价值观,至于其是否系统地说明了图书馆的核心价值,还是应当允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好,使之有个宽松的学术气氛。

图书馆核心价值研究,作为图书馆学的一项极富当代意义的基础研究,是一个长期的学术问题,可以产生多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宣言》只是其成果之一;还可以对政策性、法规性文件的制定产生影响,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的研究。《宣言》通篇未提及知识产权问题,而这一问题恰恰是当代图书馆界陷入法律尴尬的核心问题,<www.huzhidao.com>也是全球化、市场化、网络化环境下图书馆立法、图书馆宣言、图书馆核心价值研究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图书馆作为社会基本文化建制,必须与社会制度的发展和谐共存,除体现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外,还必须负有法律和社会责任,图书馆核心价值研究及表述显然有必要厘清图书馆与各种法律的关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而并不只是社会文化关系和信息权利问题。

3 图书馆法权与图书馆核心价值历史演进的关系

3.1 法权

《汉典》对“法权”的解释是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之权。

《百度百科》词条认为法权概念应从广义及狭义层面上理解。广义上的法权概念反映其主观应该性。而狭义的法权概念反映其实然客观性,即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与保护的权利。法律性是法权的最基本属性,也决定了法权的缺陷性。法权关系,根据马克思的研究,简言之,就是指由国家保护着的,以法律手段调整社会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这种关系要求基于法律而产生,以人们在社会生产和其他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将“法权”界定为法律上的权利,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关于“法权”的定义很多,以上列举的几种代表性观点,虽然也存在差异,但其共同点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2 图书馆法权

根据法权的有关定义,可以认为:图书馆法权应是图书馆依法享有的权利、职责、义务及社会关系准则。

在我国,图书馆法权主要来自于宪法的宏观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是图书馆依法存在和发展的直接依据,也是图书馆法权存在的基础和立法依据。在中国虽然还没有一部图书馆法,但仍有各种行政法规表达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图书馆法权及社会定位。从这个意义上说,图书馆法权是现实存在的。

图书馆法权由于是依据法律而产生的权利、职责、义务和社会关系准则,其实就是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对图书馆的法律定位。图书馆界主张的“图书馆权利”从广义法权概念上说,它反映了事业发展的主观应该性,但是否具有狭义法权概念所要求的实然客观性,则取决于现实立法实践。由于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图书馆法》,图书馆法权的内容是什么?图书馆事业有哪些事项和职责需要得到法律确认与保护?对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和授权,也没有系统说明,这就使图书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即法理上广义的图书馆法权理念是客观存在的,狭义的法权内容却明显缺失。

图书馆法权应当通过《图书馆法》这个行业法来予以确认和保护,长期以来是图书馆界的共识。

3.3 图书馆法权发展观

图书馆法权不仅是现实的、客观的,同时也是一个历史的和发展的法学范畴。在社会发展的各历史阶段都存在并对应着相应的图书馆法权,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存在和发展如影随形。图书馆核心价值从历史上看,其演进实际上就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和法规调控下的图书馆对各类文献的收藏权、保存权、整理权、编辑权、所有权、管理权、限制权、传播权等一系列以文化权利为中心的价值延续与更迭。其中无不彰显着法制的观念和实践。

3.3.1 古代图书馆法权 自古以来的法制史中,很早就出现了文化法律和文化垄断现象。早期社会形态中就显示了奴隶制和封建统治者的文化特权。在欧洲主要体现为中世纪封建专制和教会的思想文化禁锢政策;在中国则表现为逐步发展出以王权和皇权为中心的文化专制,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和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上古时期封建文化法权理念的典型表现。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文化职官制度,是确保统治者对藏书楼四大藏书体系进行系统控制的制度保障。

从世界视角看,古代图书馆法权主要体现在对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各类文献“藏”、“用”制度的调控上。归根结底是对文化权利和文献支配权的调控。图书馆在各国的起源是一种普遍的文化现象,是文字、文献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统治者对政治、宗教、文化的垄断控制逐步演变为记录以政治、宗教、思想、制度、法律、科技、经济、文化、教育、文学、艺术和社会生活、百科知识为内容的文献集中管理与保存的社会基本文化建制(古代图书馆虽然已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尘封淹灭,但经其保存的各类文献犹存)。其传承人类文化遗产的精神价值是永恒的。

3.3.2 近代图书馆法权 近代国家图书馆的出现,如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将皇家图书馆和教会图书馆收归“国有”,完成了图书馆的国家所有权的变革,实际上是从法制上肯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也奠定了国家财政支持图书馆事业的基础。19世纪中期,在英美先期出现的公共图书馆立法及一批公共图书馆,则完成了图书馆的大众化模式,以立法的方式彰显了公共图书馆精神,体现了公益性、共享性、开放性、免费服务、公款经营、平等获取等图书馆核心价值。

3.3.3 现代图书馆法权 194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公共图书馆宣言》极大地推动了世界各国图书馆的立法和修订。总的来看,图书馆法的历史演进反映了社会的进步。进入网络社会后,虽然社会形态并未发生质的变化,但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共同面临网络经济、网络政治、网络信息带来的全球化、市场化、一体化进程。在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比以往任何一个历史阶段都更为重要,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日益完善,大多数国家的图书馆法及其法权表述都未能适应社会法律的调整,图书馆法权面临新的社会定位,这正说明图书馆法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图书馆核心价值也必将赋予新的时代内涵。

3《4 当代图书馆法权体系

图书馆法权体系(关系)即一系列有关图书馆存在、发展、权限、职责、义务和社会关系准则的法律规定,是图书馆与一系列法律的关系,也就是图书馆法律环境。《图书馆法》应是图书馆法权的核心内容,但图书馆法权体系(法律环境)却决定了图书馆法权和图书馆立法内容。在图书馆与各种法律的关系中,最基本的依据是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是知识产权法。要为图书馆立法并确立当代图书馆法权,就必须弄清楚图书馆与各种法律的关系。

3.4.1 图书馆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但是宪法也只能是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法律立法。因此,应当有具体的《图书馆法》对图书馆法权予以明确确认和规定。《图书馆法》立法程序则应依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由具备立法资格的国家立法机构或行政主管行使立法权。

3.4.2 图书馆与相关法的关系 在各种法律中,知识产权法及其制度与图书馆关联最为密切。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是图书馆陷入法律尴尬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国际图书馆界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著作权法、版权法及其延伸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法规更是与图书馆法权有着直接关系,既是图书馆法权的保护体系,更是图书馆法权的限制和约束体系。图书馆法权与知识产权法的矛盾,主要来自于私权法与公权法利益的均衡与对立,以及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利益与公众自由获取信息之间的矛盾。从目前各国立法实践来看,代表公共利益的图书馆,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明显处于被挤压和边缘化的境地,立法失衡是显然的。

鉴于国际版权立法的严峻形势,国际图联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制定过程中,于1996年发表了《数字化环境下版权立场》,强调:“信息是所有人的,无论何种形式的信息均应被公共获取,版权不应当成为信息与思想获取的障碍。”为了真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学术界普遍认为应该赋予公民信息自由权,为此应该制定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的法律与政策。国际图联虽然是国际图书馆界的合法代表,但由于其非官方身份和非立法机构。其多次呼吁的作用也仅限于公理的声明而己。

3.4.3 图书馆法中确立的图书馆法权 从当今图书

馆面临的法律环境看,图书馆运行空间遭到越来越多来自知识产权法的限定,图书馆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范围明显缩小了。无论过去有无图书馆法的国家,其图书馆都面临同样的处境。

原因就在于图书馆法只能陈述和确认特定历史阶段和范围的图书馆权限、职责、义务以及社会关系准则,而图书馆法权则是一个现实的、客观的、历史的、发展的法学范畴,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律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和变化。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制度的重新建立与完善,意味着图书馆法权关系面临新的规定、限制、义务、职责和社会关系准则。这就出现了图书馆法以往未规定和未遭遇的法律条件,未能陈述图书馆法权新的法律关系。

总之,图书馆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的基本建制,从古至今都是被社会发展的制度加以定位和调控的,图书馆法权体系(法律环境)决定图书馆法权,也决定图书馆立法具体内容。要达到新的立法平衡,不仅要靠国家立法机构的总体调控,而且还取决于国际立法环境,这也是在“版权平衡”理论中,人们试图从信息法法理学视角来调控有关立法的原则,信息法的发展趋势是覆盖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所有与信息相关的法律。目前,以知识产权法这种私权法来限制公有权的图书馆法的做法,显然有失公允。

由于图书馆不具备立法权,图书馆界与各界的法律关系必须由国家立法机构予以界定,其立法难点是与知识产权法的兼容问题以及新形势下对图书馆法权的确认。除(宪法》提供的指导原则外,在我国主要根据《立法法》的要求对图书馆立法程序、立法权限、立法范围、法律解释、运用规则、立法监督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条例化陈述以明宗旨。无论人们对图书馆核心价值在主观认识上有多大差异,一经立法,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实质内容将得到法律的客观认定和确立。或者说,图书馆的社会定位经法律条款的陈述和保障,其权利、职责、义务及社会关系准则将客观地体现其在社会中的核心价值。据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宣布,《公共图书馆法》2008年3月已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类项目(即“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项目”),这是阐述我国图书馆法权的一次极好机会。

4 图书馆核心价值是文化权利框架内的综合价值体系

4.1 图书馆核心价值的辩证现

其实“图书馆核心价值”是一种文化权利的阐释已见诸刊物,只是还需要有力的论证。当然文化权利这一术语可能稍嫌宽泛,图书馆法权则是文化权利的下位概念,是文化权利的一种,能更客观地表述图书馆的社会定位与图书馆自身的内部规定性。

经上述图书馆法权的论证及图书核心价值的历史演进分析,我们已能初步看到,图书馆核心价值实际上是由图书馆的内部规定性和外部规定性(外部联系性)构成的。图书馆内部规律和定性决定了图书馆的基本功能、基本职能和基本价值:图书馆是搜集、收藏、存贮、保存、管理、传递各类文献的社会文化基本建制,具有传承和保护人类文化遗产,记录人类历史档案框架,提供百科全书式服务这些不随社会制度的改变而改变的永恒价值,而图书馆的外部规定性即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则决定了图书馆在社会发展各阶段的法权,以适时调整图书馆适应社会制度、环境的变迁,动态地调控图书馆的延伸价值职能,使图书馆产生大小不同的社会作用和社会价值。可见图书馆核心价值是由图书馆内部规律性和外部联系性决定的,图书馆核心价值必然包含图书馆的永恒价值,同时又反映图书馆与时俱进的延伸价值,是变与不变的统一、稳定与发展的统一、内部规律与外界联系性的统一,其焦点便是历史的、现实的、客观的、发展的图书馆法权。

为进一步展示图书馆法权理念在具体图书馆中的应用,便于把握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系统动态特征,可通过建立图书馆核心价值体系系统模型进行具体分析。

4.2 建模

建模本身表明了图书馆核心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观点。根据特殊性包含了普遍性,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的哲学原理和辩证法,我们可以透过这个模型来发现图书馆核心价值的一般规律。在该模型中,通常无形的内容如权利、价值、使用价值、知识产权、图书馆法权、读者权利等被显性化,便于人们通过这些无形价值去认清图书馆核心价值,如图1所示:

4.3 模型的系统分析与综合阐释

“图书馆核心价值体系系统模型”共分为三个基本部分,即输入、处理、输出三个基本环节,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图书馆内部运作规律中信息、知识的编码过程以及价值向使用价值的转换过程;同时也可以看到图书馆作为信息和知识“处理”的中心环节与外界“输入”和“输出”环节的法律、权利关系,图书馆核心价值以及图书馆职业核心能力是通过图书馆法权的保障才能体现出社会价值最大化并充分履行其社会职能的。试分析阐释如下:

从模型的整体来看,图书馆核心价值是一个系统的、分层的综合价值体系,不仅是图书馆内部诸要素主观、客观能力的综合表现,同时也是图书馆内部价值体系与外部联系性的综合反映。因而相对于其他社会各界来就,图书馆的基本社会价值、基本功能、基本职责、基本任务、基本作用、基本义务、基本社会关系和基本权限都可概括为图书馆的核心价值。这实际上是对狭义和广义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系统说明,即图书馆永恒价值与延伸价值的综合概括。从这个意义上说,图书馆核心价值体系既是区别其他社会各界的内在价值规律,也是图书馆行业在外部联系性中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所体现的价值特征。图书馆的社会定位无论从性质、权利、义务、职能和社会关系准则上权衡,归根到底还是一种法权,这种文化权利从古至今一直是发展的、演变的、被社会制度调控的,唯其积累、保存、利用、传承知识和人类文化遗产的价值是永恒的。

具体来看,模型表达了图书馆是由图书馆法权体系、信息资源体系、综合价值体系、知识资本循环体系四个互相联系的体系构成的有机组合,可从中分别抽取出不同的核心价值要素。

4.3.1 图书馆法权体系 即一系列有关图书馆的存在、发展、权限、职责、义务和社会关系准则的法律规定,是图书馆与一系列法律的关系,通俗地说就是图书馆的法律环境。《图书馆法》应是图书馆法权的核心内容,但图书馆外部法律环境(包括国际知识产权法、国家宪法、国家信息政策和法规)的变迁却决定了图书馆法权和图书馆立法内容,是图书馆社会定位的法律依据,由此可决定图书馆的信息使用权、传播权和读者权利。从中可提取与法律相关的价值要素,诸如:公共物品(公益性)、公共权利、渎者权利、民主、社会责任、公平存取信息等核心价值。

4.3.2 信息资源体系 信息资源体系或知识体系是图书馆资源的集成。主要包括:传统文献资源、数字资源、情报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设备资源、技术资源、无形资源、知识创新资源、发展规划资源等。这些资源是通过图书馆制度体系、标准化体系、图书馆分类

编目采访体系,经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资源管理、知识管理而建立、维护、运作的,凝结了馆员群体的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反映了图书馆最基本的社会职能。如:保存和传承人类文化遗产,提供百科全书式服务,记录社会文明进程,提供社会教育资源和终身学习场所等职能。由此可提炼出保存与记录、教育及终身学习、服务大众、馆员的专业性、多元性、维护知识自由等核心价值要素。

4.3.3 综合价值体系 图书馆是一个综合价值体系,是图书馆最基本的文化价值观。从经济角度看,图书馆价值体系是一个非营利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价值体系,图书馆资源总价值包括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两大类。网络环境下,无形价值的增长速度远快于有形价值的增长速度。设备资源等有形资产的投入与数字资源、文献资源等无形价值的关联日益密切,且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软件开发中呈现无形价值迅猛增长态势,在知识编码和再编码中投入的创造性劳动价值提高。这种综合价值体系是社会信息资源总价值在图书馆资源总价值中的必然反映。这种综合价值在图书馆通常以社会无形资产公有权的形式出现,通过无形价值资源共享、无偿服务的方式,向用户和读者提供使用权的无偿转让,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和目的。由此可提取资源共享、无偿服务、社会效益最大化等核心的价值。

4.3.4 知识资本循环体系 图书馆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可再生利用的知识资本循环体系,是一个开放性的知识资本运营机构,这主要表现在其动态的知识管理和与读者互动的知识活动中:

持续增长的有机体。图书馆在信息资源配置中,是在不减少存量配置的基础上进行增量配置的,是有计划地持续增长的知识体系。

资源是可持续利用的。图书馆资源可循环利用,在其知识转移机制中可持续向更多的读者提供存量资源而基本不丢失资源的原有价值。

图书馆资源再生价值的循环。图书馆人力资源的劳动价值和知识创新价值凝聚在对已编码知识资产的再编码过程中,这种增值的知识价值在知识资本循环中周期性地再生和积累,并持续地转移到用户的使用价值上。

图书馆信息“中介”与社会角色的循环转换。图书馆角色的相对性和信息“中介”功能具有重要社会存在价值。图书馆相对于各类专有权信息源是信息的买方和“消费者”,而相对于用户来说则是信息的无偿“提供者”,这种为读者埋单的社会“中介”功能,使之扮演了双重社会角色,对平衡信息源“专有权”利益和“公有权”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和社会存在价值。据此,可提取出信息公开、知识转移、权利平衡、知识创新、公共权利等核心价值要素。

以上四个体系中可提取出以下核心价值概念:①公共物品(公益性);②公共权利;③稳私权;④民主性;⑤公平存取信息;⑥社会责任;⑦保存;⑧记录社会;⑨教育及终身学习;⑩馆员的专业性;(11)多元性;⑩维护知识自由;⑩资源共享;⑩无偿服务;⑩社会效益最大化;⑩知识转移;⑩权利平衡;⑩知识创新。

5 结 论

综合全文观点,按中国的表达方式所下的结论,图书馆核心价值可表述为:

图书馆是人类社会文化、科技、历史知识的传承者、传播者、保护者和记录者,是依法建设和发展的国家基础文化设施。图书馆作为社会公共财产和公益事业,在搜集、整理、存储、传递信息和知识资源中负有法律和社会责任,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文化权利,是知识产权的维护者,在专有权与公有权利益平衡中起着重要的信息中介和社会作用。图书馆以秉承开放性的资源共享、无偿服务为基本原则,向公众提供教育、娱乐和终身学习的场所、设备和资源;保障读者隐私权、公平存取信息权、维护知识自由;实行民主的、多元的、人人平等的服务。通过馆员群体专业化的知识创新活动和业务工作,持续完成知识转移和信息传播任务,以实现图书馆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履行图书馆社会职能。

参考文献:

[1]宋剑祥,近十年来图书馆核心价值内涵研究综述。图书情报工 作,2009,53(15):52―55,39

[2]姜永常,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多元化分析与确立原则,图书馆。 2009(2),4―6

[3]林珊如,数位时代的图书馆价值,(台湾)图书馆通讯,2005(3):

1-5

[4]范并思,核心价值:图书馆学的挑战,图书与情报,2007(3):2―5

[5]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67

―370

[6]王小会,数字图书馆与版权保护。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008,1-27

[7]蒋永福,文化权利:中国图书馆行业的核心价值,图书馆论坛, 2007,27(6):70―73

[8]毛赣鸣,图书馆无形资产引论,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4:52 -57

以上内容就是壶知道为您提供的8篇《法律图书馆》,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

【法律图书馆】相关文章

读不完的大书仿写小练笔精选7篇09-30

读不完的大书仿照课文写一写(精选5篇)09-30

苏轼《定风波》赏析精选10篇10-13

读不完的大书仿照课文写一写小练笔【优09-30

试卷反思怎么写【优秀7篇】10-05

教育教学叙事案例优秀10篇10-09

课文《四季》仿写优秀9篇11-10

合家欢乐家庭范文(精选6篇)10-22

儿童大脑急转弯10到12岁经典8篇10-21

幼儿园安全教育内容会议记录(最新5篇)10-04

180 18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