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论文优秀5篇

2023-07-02 21: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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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司法解释 篇一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条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第五条 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被告应当在答辩阶段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供其因同一行为在其他法院涉诉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条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不公开开庭、限制或者禁止复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示、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

第十四条 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第十六条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二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 篇二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一共16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下面是《反垄断法》司法解释详细内容。

为正确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条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第五条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被告应当在答辩阶段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供其因同一行为在其他法院涉诉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条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不公开开庭、限制或者禁止复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示、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

第十四条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第十六条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二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反垄断法》既往不咎 篇三

《反垄断法》既往不咎

查看访谈完整目录:《起草专家详解反垄断法》

主持人:不仅是IT行业,很多跨国公司在中国,他们可能都有这样的问题,比如他们市场占有率比较高,这次我们《反垄断法》要生效了,两位专家有没有什么建议,对这些跨国公司,对这些市场占有率比较高的跨国公司?

宁宣凤:其实在早一点的时段我们也提到了,就是大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大呢,特别容易导致第三章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些协议或者是职责,在第三章下由于支配地位,无论是捆绑也好,或者是所说的不合理的高价销售或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只能以他交易或者是以他指定的交易等等,这种子的行为在如果企业小的时候,可能不会被指责为违法,所以对这种无论是大的跨国企业,还是中国的国内企业,因为刚才你设定这个范围是大的企业,在这个群体中他们确实要特别注意在第三章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列明的一些行为,按照那些条做自我的合格性审视,只要做到这些的话,大并不可怕,

主持人:对于在之前有一些行为可能引起了大家一些争议,这些公司怎么办?

宁宣凤:很难讲这个法对于反垄断法实施之前的行为要做追究,但是反垄断法实施之后,也就是明天之后,这些无论是大公司,他从滥用的角度,或者是一般的公司,包括大公司,从卡特尔协议的这个角度,他们确实要对之前的一些行为进行一个自我审视,包括销售行为,销售模式,包括它的贸易模式,包括它的定价政策,包括像有些品牌所说的建议销售价,像这些都需要进行逐条的自我分析和审查,直至如果他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或者是可能导致违法的这种行为的话,他需要自我修正,

其实我们现在在帮很多的大公司,尤其一些大的跨国公司来做这样子的合规性的审查,我讲,大的跨国公司并不是说他们有多违法,而是说他们可能对反垄断法的实施更敏感,自我审视的意识可能更强,其实这种意识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因为我要合规合法,才能继续生存和发展,所以其实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其实完全是可以经过自我的意志来调整自我的行为。

主持人:刚才宁律师讲到我们这个法律还没有界定对我们生效之前的一些行为如何判定,这个能给我们解释一下吗?

黄勇: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除非法律上明确规定。

宁宣凤:比如说8月1号之前你去固定价格,没人管你,但是8月1号以后你就不可以了,但是比如说你改了之后,比如说今天你还这么做,今天是7月31号,你今天还这么做,那我管不管?只要法律没有讲他就是不管了。

反垄断法论文 篇四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则:“运营者主意向反垄断法律组织陈述达到垄断协议的有关状况并供给主要依据的,反垄断法律组织能够酌情减轻或许革除对该运营者的处分。”这一款所规则的准则即宽恕准则。宽恕准则通常适用于反垄断法律机关对联合约束竞赛做法的法律中,它使反垄断法律组织获取联合约束竞赛做法的依据和材料更为便利,因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违法做法特别是联合约束竞赛做法通常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很多违法做法仅仅口头协议或别的协同做法,没有书面文件,这会添加法律组织发现违法做法的难度。引进了宽恕准则,对于主意向法律组织陈述违法做法的参加者给予减免处分,这会减轻反垄断法法律组织取得违法做法依据的负担,前进了法律功率。一起,因为宽恕准则只对最早的陈述者有用,这会在违法做法者内部构成一种威慑力,每个参加者都在提防别的参加者是不是会向法律组织陈述,这么也也许会使违法做法自动的停止。

反垄断法论文 篇五

施行反垄断法的固有方针

反垄断法寻求的本质方针是完成社会全体效益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因而其应当反映经济法的两大根本特征,即社会性和经济性。反垄断法一起也是国家对实际经济生活干涉的表现形式,这种干涉既是社会公共性的本质地点也是社会公共性的底子请求,表现了社会本位思维。所以,社会全体效益是反垄断法寻求的本质方针。

在自由竞赛过程中,大家在寻求本身利益时,也推进了社会福利的前进,自个利益和社会利益是能够共存的。在理想的商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全体的经济效益与个别的经济效益具有一致性。可是因为垄断景象的存在,也因为竞赛本身就有缺点,然后发生约束竞赛做法和垄断做法,这会引起社会经济效益和自个经济效益的敌对乃至别的方面的对立。约束竞赛和垄断做法本质上是商场自治的成果,所以这是商场竞赛机制本身无法处理的。

目前中国商场经济准则以及有关法令法规还不太健全,大家的做法形式、思维观念和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也发生着改动。多元化和利益分解的趋势尤为显着,商场竞赛中运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约束竞赛做法的景象举目皆是,这种景象破坏了正常的商场竞赛次序,不利于中国树立杰出的社会主义商场经济体系,也不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要将社会全体经济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本质方针。

反垄断法寻求的根本方针是社会本质公正

反垄断法寻求的公正是一种全体的社会公正,并不是仅仅维护某一类公司。全体公正主要是起点上的公正、取得时机的公正、买卖过程公正以及终究成果公正。起点上的公正是指一切地区的公司和运营者都能有平等的时机进入和退出商场。取得时机公正是指资本装备的公正,从事经济活动的公司和运营者有公正竞赛资本的时机。买卖过程公正是指在经济活动的各个买卖环节中,运营者能够自愿公正的进行买卖,而不是违背自个的志愿进行买卖。成果公正是指在商场经济下,每个运营者经过公正的买卖过程,终究得到公正的成果。

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完成全体的经济公正,国家对一些特定工业仍是有意识的维护和扶持,这些工业大多为国有公司,有了国家的方针维护和扶持,即便运营成果欠好,也不能轻易的退出商场。而与此一起,中国的一些工业在世界上有了必定的竞赛力,这些工业大都为民营公司,没有政府的维护扶持,在融资方面有必定艰难,创业的艰难重重。所以,咱们要把经济公正作为中国反垄断法的根本方针。

反垄断法的根本起点

自由竞赛是反垄断法特有的法价值

在商场经济条件下,竞赛的存在商场主体寻求个别利益最大化的一起,也使全部社会到达最优的一种状况,也即是经济学上所说的帕累托最优。因而,维护商场竞赛体系有利于个别经济利益的前进,必定条件下也有利于社会全体利益的前进,所以将竞赛作为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具有主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维护竞赛而不是竞赛者,竞赛者作为商场主体参加商场竞赛,其成功和失利是商场竞赛的必然成果,这是商场经济的常态。究其原因,是因为商场经济中“看不见的手”在表现效果,完成商场经济发展中的优胜劣汰,完成社会资本的优化装备。在这么一个存在竞赛的环境中,每个公司为了在竞赛中非常好地生存发展,需求不断地改善本身的技能和办理。所以,竞赛给公司的革新前进带来了动力,也给全社会技能和办理经验的前进带来了关键。因而个别竞赛者在竞赛中的利害得失,在有用竞赛的环境下是正常的景象。

自由是竞赛充沛展开的条件,反垄断法是国家对商场经济进行干涉的一种手段,商场主体在进行竞赛活动时,如果进行某些反垄断法制止的'约束竞赛的做法或活动,就会遭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和追查。反垄断法对商场主体约束竞赛做法的干涉与它对自由价值取向的寻求并不对立。因为自由并不意味能够随心所欲,自由是指必须在法令规则的规模以内活动。自由是反垄断寻求的意图,即便反垄断法对某些主体做法的自由进行约束,也是为了非常好地完成自由。

经济功率的前进是反垄断法寻求竞赛次序的根本意图

“构造做法绩效”理论,以为涣散的商场构造比垄断或过于会集的商场构造具有更高的功率。因而,反垄断法企图完善商场构造来到达遏止垄断、维护竞赛的意图。反垄断法寻求竞赛机制是为了取得更高的经济功率,这种功率与经济学上的功率是有不同的,其具有广义性、全体性以及社会性。在商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装备是经过报价完成的,报价又是在商场经济中经过竞赛构成的,经过对竞赛机制的维护,使商场构成合理的报价,使资本优化装备,终究推进经济的高功率。而垄断做法损害了商场的竞赛机制,带来了出产和花费的非功率。因而,需求反垄断法进行调理、规制以康复或完成经济功率,康复商场经济的健康良性状况。

中国反垄断法在规则上具有的特征

中国反垄断法在法令责任方面,倚重行政责任

狭义的反垄断法法令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三类,反垄断法在规则刑事责任方面上比较慎重,只要美国、日本等少量国家的反垄断法有刑事责任,中国的反垄断法只规则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垄断做法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则。而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更倚重行政责任,尤其是行政罚款。中国反垄断法尽管规则了运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没有赋予垄断做法受害人以直接的民事诉权,这在必定程度上影响其实际功效的表现。总的来说,中国的反垄断法过度依托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规制垄断做法的效果。

规则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中国反垄断法第二条明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做法,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做法,对境内商场竞赛发生扫除、约束影响的,适用本法。”跟着这一条的施行,中国发垄断法会发生两个结果:榜首,在外国有营业场合或许有居处的公司,假设它们在国外策划或施行的约束竞赛做法对中国商场自由竞赛发生了影响,则中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它们;第二,在世界商场上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中国公司,假设它们的约束竞赛做法对中国的商场自由竞赛没有发生影响,则中国的反垄断法对其适用遭到了约束。也即是说,中国反垄断法只适用于中国商场上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垄断做法。

行政垄断被列入反垄断法

中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则“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物功能的安排不得乱用行政权力,扫除、约束竞赛。”传统的反垄断法主要是防止商场实力,制止私人垄断。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要充任裁判的人物,维护和标准商场竞赛次序,维护广阔花费者和运营者的利益。然而,经过实际经济生活的查验,能够发生约束竞赛做法的不仅仅是公司,还有来自行政机关,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它们往往也会约束竞赛。对立行政垄断对中国是一个难题,因为这意味着政府自个要约束自个,这不是靠立法机关拟定一部反垄断法就能处理的疑问。只要完全改动政府功能和改动政企不分的状况,行政垄断的景象才干得到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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