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方案8篇

2023-11-26 15:54:57

发生销货退回时,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借记“产品销售收入”。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8篇《产品销售方案》,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产品销售方案 篇一

(2006年四川省绵阳市中考题)某产品每件的成本是120元,为了解市场规律,试销阶段按两种方法进行销售,结果如下:

方案甲:保持每件150元的售价不变,此时日销售量为50件;

方案乙:不断地调整售价,此时发现日销售量y(件)是售价x(元)的一次函数,且前三天的销售情况如下表:

(1)如果方案乙中的第四天、第五天售价均为180元,那么前五天中,哪种方案的销售总利润大?

(2)分析两种方案,为获得最大日销售利润,每件产品的售价应为多少元?此时,最大日销售利润S是多少?

(注:销售利润=销售额一成本额,销售额=售价×销售量)

分析此题是一道充满时代气息的商品销售问题,解答此题,需构造函数模型,解答第(1)问时,需先分别计算出前五天甲、乙两种方案的销售利润,再进行比较,在求乙种方案的销售利润时,又得先求出日销售量y(件)与售价x(元)之间的一次函数关系式,解答第(2)问时,需先分别计算出甲、乙两种方案的日销售的最大利润,在求乙种方案的最大日销售利润时,需计算二次函数的最大值。

解 (1)设方案乙中的一次函数的解析式为y=Kx+b,则有70=130k+b,50=150k+b,解得k=-1,b=200,所以一次函数的解析式为y=-x+200。

因为第四天、第五天售价均为180元,所以第四天、第五天的销售量均为-180+200=20(件)。

所以方案乙的前五天的销售总利润为130×70+150×50+160×40+180×20+180×20―120×(70+50+40+20+20)=6200(元)。

方案甲的前五天的销售总利润为(150―120)×50×5=7500(元)。

显然,6200<7500,所以前五天中,方案甲的销售总利润最大。

(2)甲方案中,每日销售利润均为(150一120)×50=1500(元)。

乙方案中,日销售利润S=xy-120y=x(-x+200)-120(-x+200)=-x2+320x-24000=-(x-160)2+1600。

所以当x=160时,S取得最大值,且S的最大值为1600(元),

因为1600>1500,所以将产品的销售价定为160元/件时,日销售利润最大,最大利润为1600元。

练习:(2006年湖南省湘潭市中考题)某产品每件成本价20元,试销阶段产品的日销售量y(件)与每件产品的销售价x(元)之间的关系如下表:

(1)若日销售量y f件)是每件产品的销售价x(元)的一次函数,求日销售量y(件)与每件产品的销售价x(元)的函数关系式;

产品销售方案 篇二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明知

一、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26日,柳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气体产品质量检验站对柳城县新安公司的两个储气罐内的液化气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其中一个储气罐内液化气中二甲醚含量达50.15%,另一个储气罐内液化气中二甲醚含量达49.12%,均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中烃类组分含量不大于3.0%的规定。经查,该批次产品共48.56吨,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经物价部门评估,该批次液化气共价值336520.08元。

二、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钟某、林某某销售劣质液化气价值336520.08元并无异议,认为数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标准。但对钟某、林某某在销售这批伪劣气体中是否明知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钟某、林某某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16条规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即明知自己所销售的是伪劣产品。如果销售者不具备这种明知,即可表明其没有违法性认识,其是不用对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钟某、林某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理由是虽然新安公司没有检测手段和能力,但是,钟某、林某某向厂家进货的气体价格明显低于其他厂家的价格,且其曾多次收到消费者投诉说所换的气罐比以前耗费得快。所以其对液化气质量应该是会有所怀疑的,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认为其知道该批气体不合格,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评析意见

由于刑法规定的不足,对于“明知”的具体解释和适用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把握。本案的焦点即在于钟某和林某某对于所销售的伪劣商品是否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犯罪的主(www.huzhidao.com)观方面的“明知”。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被告人钟某和林某某的刑事责任。

第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我国刑法分则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明知”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而在本罪中,销售者在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等故意行为方式,即是表明了销售者对销售伪劣产品这种结果是持希望态度。在本案中,新安公司曾多次接到客户投诉说气体用的时间短,而其继续将剩下的气体卖出,显示出其对于这些伪劣产品的销售是持积极态度的,其行为构成直接故意

第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明知”要素是注意规定。注意规定

是将原本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提示性地规定按照基本规定规定,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具有路径指引的功能。同时,分则条款中也有一些条款没有明确写明“明知”要素而却同样的有“明知”要求。本人认为,此处的“明知”是注意规定,即就算没有写明“明知”也应该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知”要素。刑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只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才具有犯罪故意。就像之前所提及的,如果行为人都没有认识到自己所持有的物品是,就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公众健康构成危险,也就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又怎能构成持有罪呢。同样的道理也存在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不管刑法条文中是否规定了“明知”,对于销售者来说,要构成此罪就应该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伪劣商品。所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明知”是注意规定。既然是注意规定,则在其他存在可能知道的场合中也就算是“明知”了。

第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明知”要素的确定可适用刑事推定。实际生活中,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不会完全按照刑法条文去实施犯罪。如果要求销售者确实知道所销售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才能对其定罪的话,要么获得销售者的供述,要么就是销售者和制假者之间的合作协议,要么是该销售者所销售的商品仅仅从外观上就可辨明是伪劣产品。所以,笔者认为对应着要求销售者“明确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是可以通过过错推定原则,推定销售者“应该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该会议纪要对明知的解释可以指导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对“明知”的判定。除非销售者有明确证据证明其是被不法生产厂商蒙骗的,可以排除其“明知”心态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虽然新安公司没有专业的检测设备,但是从该公司的账目上明显可以看出该公司以比平时进货低三分之一的价格获得该批液化气,从而检察机关完全可以推定钟某、林某某理应对这批液化气的质量存在怀疑,他们是知道该批气体是有问题的。

参考文献:

[1]《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产品销售方案 篇三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入网手续和网上用户认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到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办理入网手续和网上用户认证。

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同时办理入网手续和网上用户认证。

第五条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主要内容;

2.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的建筑平面图;

3.商品房楼盘表,包括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面积等测绘结果;

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5.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6.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第六条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向房地产交易监理处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办理网上备案手续和房地产登记申请。

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九条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应当及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

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应当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的同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当事人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到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备案的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第十二条*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产品销售方案 篇四

论文摘要:从司法实践来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犯罪金额大多依赖货值金额加以认定,但货值金额的计算标准繁杂,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进而导致法律实施的不统一和不公正。本文认为,以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货值金额具有相对的公正性、稳定性、可操作性。

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来看,销售金额是该罪的法定构成要素,该罪定罪量刑的依据就是销售金额;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数个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均与销售金额有关。由此可见,对于伪劣商品销售金额的探讨意义重大。本文基于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沿革,剖析存在的问题,遵循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司法实务规律,为货值金额计算方法求解。

一、货值金额探讨的价值

销售金额,是指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其中,“所得违法收入”一旦可以查清,则简单易算。但是,我们在实际办案中,由于种种原因,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缴获的往往是尚未销售的伪劣商品;到案的伪劣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往往辩解刚刚销售、少量销售,甚至辩解未曾销售。对于伪劣产商品的实际销售情况往往无帐可查、无价可询,无据可证。司法机关最终往往只能依据缴获的尚未销售的伪劣商品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定罪量刑。从办案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的定罪量刑都以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作为认定标准,并依照查获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定罪量刑。至此,需要我们对尚未销售伪劣商品的货值金额加以认定。从现有“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来看,看似井井有条,排列有序,却标准繁多,相互交叉,难以抉择,缺乏实际操作性;导致按照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不同的涉案金额;最终影响具体罪名的认定和具体的量刑。

二、货值金额计算方法沿革和存在的问题

(一)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沿革

1997年刑法并没有“货值金额“的相关规定,直至两高2001年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 关于货值金额的规定,以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方式引入“货值金额”,借以评价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金额。“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标价——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评估价。

上述这一货值金额计算方法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称“2003烟草纪要”)中得以确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改变了2001年规定的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提出“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正品市场中间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

“2003烟草纪要”对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中一罪与数罪问题亦做出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等对上述规定进一步予以确认。由此,我们必须对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中关于“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进行研究探讨。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规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制发的《关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意见》(沪检发[2007]18号)规定:“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标价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不一致的,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行为人不能提出具体查证实际销售价格线索的,或者行为人提出具体查证实际销售价格线索,但司法机关查证后不予认定的,按照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标价——正品市场中间价。

(二)货值金额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综上,货值金额的计算标准是多样的,有标价、实际销售价、正品市场中间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评估价。依据一般社会常识和生活经验,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一般与标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正品市场中间价之间差异较大。所以,由于货值金额计算方式的不同,导致同样数量的伪劣产品,认定货值金额可能(远)大于实际销售金额,进而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产生较大影响。

标价计算货值金额的做法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标价既不反映商品本身的价值,也不代表商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用标价计算货值金额的方法本身就缺乏正当性。其次,在价格认定方面,标价一则缺乏稳定性,更改随意性较大,二则缺乏确定性,难以有其他可采性强的证据予以印证。两高摒弃标价计算货值金额的做法,正是标价计算货值金额不合理方法的最好注脚。

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作法也存在相应问题。首先,虽然司法解释规定货值金额的计算应该是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优先于市场中间价,但是已销售伪劣产品销售价格侦查工作量大、侦查面临诸多困难;即使收集到相关证据,同样存在证据认定难的问题。因此,不管从证据收集角度,还是打击刑事犯罪角度,侦查机关都不会积极查明实际销售价格。所以,实践中实际销售价格很难成为货值金额计算的依据。其次,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作法导致实际销售价格越高,相应商品的货值金额越高,应处刑罚越重。但对以不同价格销售同一伪劣产品而言,其实际销售价格与社会危害程度并不成正比,如假冒程度高导致实际成本高,则实际销售价格相对较高,但对消费者权益损害程度却较小。实际上,同一伪劣产品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是相同的,以实际销售价格评价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亦有欠妥当。

司法实务中正品市场中间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一般并不是由司法机关直接认定的,而是交由相关价格评估机构,通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形式认定货值金额。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一般趋同与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和正品市场中间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较多的反而是“评估价”。

三、货值金额计算的原则和方法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非常复杂,有的只是单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有的还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有的是以成本的投入决定具体的销售金额;有的是直接按照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进行销售;还有的则是以明显低于其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进行恶意倾销。 货值金额的计算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保障计算方法的可操作性。二是要保证处罚结果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以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货值金额具有相对的公正性、稳定性、可操作性。首先,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市场中间价在一定时间段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以伪劣产品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标价的随意变化而变化;既具有稳定性,又能体现产品自身价值。其次,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市场中间价便于查证确定,且具有公开性和公信力,可先由国家相关部门(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价格证明,再由物价部门出具相关鉴定结论;相比较而言,更符合司法实践规律。再次,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是统一的,同一伪劣产品,即使实际销售价不同,最终计算出的货值金额相同;避免了假冒程度越高(高仿)的伪劣产品相应货值金额越高,应处刑罚越重的尴尬。具体而言:(1)对于没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2)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按照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注释: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发的公通字[2008]36号《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亦予以认定.

产品销售方案 篇五

[关键词]销售渠道;渠道分析;渠道设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107

1车险产品销售背景

11车险概况

20世纪初,在英国签署了世纪上第一份车险保单,从此车险市场开始发展,距离今日已有一百多年。尽管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的历史较短,但是机动车辆保险已是我国财险中份额最多的保险种类。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上升,机动车使用量不断加大,机动车事故的l生率也越来越高。由车祸产生的高昂的医疗费用常常让人家毁人亡,妻离子散。随着车险的诞生,尤其是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结合应用,为广大家庭解除了后果之忧。从2012年起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就高达533093亿元,承保车辆129亿辆,同比增长1544%,车险原保费占财产保险7513%。据推算保险公司每分钟都能接收到车辆出险的电话,可想而知车险的诞生意义有多么的非凡。

12车险销售渠道业务的现状

通过大量的研究调查结果表明,在21世纪以前,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一直是依赖于直销。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保险意识的加强,近些年车险业务呈快速发展态势,特别是4S店遍布各大中小城市,县乡镇里面。不仅如此,渠道中的专业和兼职的比例与过去相比也有一定的增长。在过去的很大一段时间里,保险公司大多数业务都是通过直销的模式进行的,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在于可以很好地评估客户的风险状况。但是随着近些年来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信息出现不对称的情况,保险公司无法有效地进行风险评估,有些商在利益的驱动下,故意骗保以及隐瞒重大影响因素的情况层出不穷,造成了各大渠道业务的高低不同。再者就是保险业的发展对于市场的竞争不断加大,各大保险销售渠道互相打压。

2天平保险公司车险产品销售渠道现状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总部设在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区,主要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开创了无数个先河,是第一家实行非核心业务外包模式和第一家提供全面汽车安全服务的保险公司。

天平公司的销售模式为“销售外包模式”即“基于非核心业务外包的低成本”经营模式。即天平保险公司只承担产品研发、费率厘定、风险管理、财务、运营支持等核心业务,保险销售业务交给专业的分销商,而理赔业务则由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负责。在这种模式的运营下,保险业务基本通过外部真实渠道进入本公司,既充分利用了外部渠道资源、降低了业务成本,又实现了业务要求。这无疑是保险业的一次创新。

3天平保险车险产品销售存在的问题

凡事都有两面性,在这种新模式获利的同时,它的弊端也慢慢显现:第一,大部分业务都是外包,节约成本的同时,错过了提升品牌知名度的机会。第二,因为是外包,无法与客户直接交流,没办法掌握第一手的客户资料,忠诚度也远不如直销客户,所以无法进行直销。第三,由于中介机构的逐利性使得中介公司往往选择佣金最高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方。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一旦佣金没有竞争力,就很有可能失去与中介机构的合作机会。公司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失,从而也失去了培养一支忠诚直销队伍的机会。

4天平保险销售渠道设计方案

41方案设计的目的

天平保险公司的模式解决了保险公司成立之初人才紧缺、渠道资源不足的现象,有利于其初期健康发展。在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经营不善的大环境中,天平公司却一直盈利,得到了业界的充分肯定。然而天平保险太过依赖渠道,随着商掌握的客户越来越多,其议价能力就越强,保险公司一直处于被动地位。

42天平保险销售渠道市场分析

421天平保险公司优势分析(Strengths)

优势是指企业相对于竞争对手所有资源、技术等优势。第一,前面已经说过了天平公司有着国内其他保险公司独有的经营模式“非核心业务外包”。该模式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司经营效率,节约了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增强了公司的专业性,使公司有更多的精力和设计出符合市场客户的产品;第二,财务管理高度集中,天平公司的财务都是由上海的总公司统一管理;第三,安盛集团的入股。安盛集团与天平保险的结合,使得新公司“安盛天平”在中国车险市场拥有更强的竞争水平。

422天平保险公司劣势分析(Weaknesses)

第一,先前说过了,由于天平保险是天平模式经营,所以知名度不高;第二,缺少主控力,因为都是中介来办理业务,客户资料都有分销商掌握,如果对方保险公司要对付天平,难以防范;第三,营销渠道不成熟――模式的原因。天平公司渠道业务没有具体的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奖惩措施,在面前处于被动。天平公司成立的比较晚,它的品牌实力与人保、平安等大型公司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差距。

423天平保险公司机会分析(Opportunities)

第一,行业发展空间巨大,国家对保险行业越来越重视;第二,保监会监管力度加强,尤其是针对保险中介市场,使得保险市场更加井然有序;第三,全国汽车销量持续增长、汽车市场规模越来越大,推动了车险市场的发展。

424天平保险公司威胁分析(Threats)

第一,虽然市场量大,但是竞争主体增加,人员流失风险加大;第二,交强险对外资公司开放,对于中小保险公司的冲击较大;第三,新兴营销渠道发展打破了原有的渠道优势;第四,汽车企业保险业务受到鼓励,公司4S营销渠道受到影响。

43新车险销售渠道基本设计方案

根据对天平模式的整体分析,进一步优化了销售渠道模式:

第一,加强机构的管制,首先制定管理“商”销售渠道的方法:①对于机构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指标主要有保费收入、赔付率、保单数量、信用评级、业务员素质等。对于那些考核得分较高评价较好的C构进行奖励。对于长期业务质量不佳的机构终止合作。②通过分级考核制度,形成各机构良好竞争的局面,避免保险公司对商的过度依赖;③公司与建立好有效的沟通机制,每季度召开交流会议,总结代销机构的经营合作状况,共同对公司的产品进行分析,探索最佳的销售方案,保持交流沟通的流畅性。

第二,增加银保合作渠道,银保拥有庞大的销售网络,我们可以拿出一部分利润与它们进行合作。①可以利用银行拥有的信誉度高的优势进行宣传。②银行的客户种类繁多,不仅有平民百姓,也有政府单位、企业公司等,保险公司的业务在信誉度高的银行开展便可以借助银行的渠道,提高保险公司的名声。

第三,大力拓展门店、电话和网络等低成本营销渠道。①开展门店选择较为繁荣的地方,开展一些优惠活动,可以找一些兼职大学生进行宣传活动和公司。②多与一些长期客户进行电话交流,逢年过节短信问候,让他们感受公司的诚意。对于新客户要给他们留下公司良好的印象,争取昨天客户的宣传。③可以在网络上创建自己公司的网页来进行宣传,也可以在一些大的平台来进行广告宣传,以此提高知名度。

第四,品牌建设,加强客户服务。①建设企业文化,公司在制定长远发展战略时,要逐步建立企业文化,使员工有家的感觉,增强企业员工的认同感和自豪感。②了解行业环境、明确自身的劣势,确定核心竞争力。③进行品牌宣传。传统的宣传媒体主要有电视、广播、报纸等。但对于天平来说,最有利的是广播,一般只有驾驶车的车主才会听广播,而天平需要的就是车险客户,所以可以加大对广播宣传方面的投入。其次就是互联网、手机等。现在互联网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与客户进行宣传和交流。

参考文献:

产品销售方案 篇六

1、给终端销售人员提供成功销售经验,提升终端销售人员技能,有效拦截顾客,高效成交,从而提升终端销量。

2、丰富培训内容,全方位提升终端销售人员素质。

二、案例库内容:

定义:

销售案例,是指终端销售人员在终端销售的销售过程,以案例的形式体现。

形式:

以文字形式体现、以录音形式体现、以录像形式体现、以图片形式体现。

内容:

1、按成交结果分为:成功销售案例、失败销售案例;

2、按渠道分为:3C销售案例、超市销售案例、百货销售案例;

3、按顾客年龄段分为:老年顾客销售案例、中年顾客销售案例、青年顾客销售案例;

4、按产品品类分为:电饭煲销售案例、电磁炉销售案例、电压力锅销售案例、料理机销售案例等;

5、按产品定位分为:高端产品销售案例、中端产品销售案例、低端产品销售案例;

6、按区域分为:一级市场销售案例、二三级市场销售案例、县乡级市场销售案例。

销售案例构成:

1、案例重现:将整个销售流程详细再现。

2、案例分析:对整个销售流程中的关键步骤、动作、语言进行分析。简而言之就是案例中的销售人员为什么这么说、这么做,这么说、这么做有什么好处或这不足。

案例来源:

终端销售人员。

案例标准模板:

商场名称:

导购员名称:

案例:

导购心得:

讲师分析:

举例:

商场:深圳南山苏宁

导购员:张华侨

某天下午三点,而此时正处苏宁交接班高峰,人较多。顾客出现了,衣着非常的随便,脚穿拖鞋,手提塑料袋,样貌极普通,甚至可说是不修边幅(年龄最后才知道69岁),他很随意的看着各种品牌,而此时大多数促销员并未搭理他。当走到方太柜前,我也并未在意,但不经意间,我发现塑料袋里是一款非常有名的手机及一个纸包,心里迅速作出判断,有购买能力,于是开口就向其推荐了最新的套装,说:这是目前最新款式的油烟机,消毒柜炉具造型也是目前独一无二的,细节处理更是精益求精的诸如此类向顾客介绍了方太产品的优点,当顾客询问为何造型都差不多,但价格却相差这么大时,我马上指出差不多的错误,对比了内部设置的诸多不同,同时拿出自己的手机说:“你看,同样是手机,彩屏的(当然我的手机不是彩屏的)我的仅仅售价一千多元,而您的手机几千元,造型也差不多,您能说是一样的吗?而方太作为中国厨房专家,业界典范,每一款的设计与功能都是领先的,其他品牌可以模仿它的外观,但能模仿内部的构造吗?在质量、功能使用效果上根本不能相提并论,如此这般,当顾客稍一犹豫我就用肯定的语言坚定他购买的欲望,终于瓦解了顾客的心理防线,一次购买了我们的三件。

导购员心得:

在这个案例中我做得比较成功,首先是当别人认为此顾客不具备购买能力时被我发现了。当顾客用现金付款后,很多促销员还觉得不可思议,不过事后总结时,我觉得还是进行手机对比时,抓住了顾客的心,第一,既间接夸奖了顾客的手机,让顾客得到了精神上的满足,又充分肯定了自己的对比可行性;第二,从事例上证明了只有好的,才是贵的,让顾客愿意接受方太的价格,做出了购买方太是不会后悔的决定。

讲师分析:

1、终端导购员必须有敏锐的视觉洞察力(我发现塑料袋里是一款非常有名的手机及一个纸包,心里迅速作出判断,有购买能力),在终端眼睛一定好活。

2、不要从顾客外表判断顾客的购买力,一定要用语言来探测顾客的需求,然后评判顾客的购买力,人的眼睛一般会欺骗自己,外在的表象并不能说明事物的真相。

3、一定要分析、把握顾客消费心理。对于新买手机的消费者来说,迫切需要别人对他新手机的认可(我的仅仅售价一千多元,而您的手机几千元),通过赞美,获得与顾客的共鸣。

4、终端销售一定要灵活,尤其是语言,要善于运用顾客认可、知道、理解的案例支撑产品的卖点(你看,同样是手机,彩屏的(当然我的手机不是彩屏的)我的仅仅售价一千多元,而您的手机几千元……)。

5、终端导购一定要有足够的霸气与自信,用自信去感染顾客。

三、话术库内容:

定义:

话术,是指终端销售人员的销售说辞,是对产品卖点、技术点的“翻译”与转化,用最通俗、简洁、有效的语言达成销售。

内容:

1、产品卖点的销售说辞;

2、反击竞争对手攻击的销售说辞;

3、遏制、打击竞争对手产品卖点的说辞。

话术来源:

终端销售人员、竞品销售人员

举例:

例一:

九阳在终端推出“防辐射城”的概念,如何应对?

应对:导购员问:在生活中,你有没有注意有些地方贴着“小心碰头”的提示语?

顾客回答:是(引导顾客说是)有些地方贴着这样的提示语。

导购员问:那您注意过是哪些地方贴着这样的提示吗?

顾客回答:一般是过道高度比较低,容易碰头的地方(注意引导顾客朝向这个思路)

导购员引导:您说的很对,看来您平时是很关注生活细节的人。就像您刚才说的那样,同样的道理,您应该明白九阳电磁炉为什么要设置防辐射城了吧?

(同样的思路,用生活的实例来证明九阳是在捏造卖点、九阳电磁炉的辐射要比其他品牌强,所以才要用城来防。这样的例子还有:小心地滑的地方都是地板很光滑,人不小心走上去容易滑倒。)

例二:

顾客问电磁炉为什么将最高加热温度定在240度?

应对:

您还记得赵本山的小品《卖拐》吗?赵本山判断范伟是厨师的依据是“脑袋大脖子粗,不是大款就是伙夫”,为什么厨师大部分是脑袋大脖子粗呢?不是因为他们在厨房偷吃,而是被油烟熏得。一旦加热温度超过240度,油烟生成会增加50%,也就意味着您吸进油烟的机率增加了50%,我们公司的产品都是从顾客利益角度考虑的,设定在240度是为了您的健康着想。

四、案例库、话术库收集方法:

收集途径:

1、终端走访:

交谈方式获得:通过与终端销售人员沟通交流,引导其说出销售案例、话术。

观察方式获得:通过观察终端销售人员的销售过程,从中提炼销售案例与话术。

2、会议采集:

周例会:在周例会安排专项终端销售人员案例、话术分享时间,然后进行整理。

大型集中培训:通过提问的方式,让终端销售人员讲述个人销售案例、话术,然后进行整理。

要求:

案例的要求:

1、具有典型性:收集这个案例的目的要明确,同时其中的销售经验具有可复制性。

2、过滤整理:案例需要经过收集人的过滤整理,将关键点放大。

话术的要求:

1、转化:将产品研发资料,转化为普通消费者能听懂的语言;将产品卖点转化为产品买点。

2、简洁:语言要简洁明了,具有生活气息,不是书面语言、技术术语的罗列。

3、有效:话术的收集目的必须本着解决顾客疑问、阐述自己观点的目的,不能漫无边际,画蛇添足。

4、真实:不能凭空捏造,必须有理有据。

收集所需工具:

笔、笔记本、录音笔或可录音MP3/MP4、摄像机、照相机。

推荐实用可录音的MP4,比较经济方便。

收集时间:

随时发现随时收集

五、案例库、话术库的运用:

产品销售方案 篇七

目前,制假贩假行为十分猖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层出不穷,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正受到愈来愈严重的侵害。全市经侦系统“打假”工作任重而道远。我市近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现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假售假品种多,范围广。

全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近几年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情况显示,我市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涵盖食品业、建筑业、机械制造业、家电业、药品制造业和农用品制造业等多个行业,但近期我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仍以制售假烟、假酒、假食品为主。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模日益庞大,团伙犯罪日渐突出。

近年来,制假售假犯罪分子为了能够获取高额利润,牟取比以往更大的暴利,多人纠结,团伙作案,并在团伙的内部进行周密分工,模仿公司、企业经营模式,产、销实施流水线、一条龙运作,规模日渐庞大。

(三)零星犯罪增多,出现很多制假售假“个体经营户”。

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缩小一次性贩卖伪劣商品的数量,以“游击队”的形式来往穿梭于城区之间进行小额交易,一旦被抓获,因数量小、取证难,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而被移交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导致公安机关立、破案数量偏小。

当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猖獗的原因在哪里,在此,我试着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内因:

此类犯罪的内因可以概括为八个字“贪图暴利,惟利是图”。实际上,这八个字几乎是所有经济犯罪动机和心理状态的表述。但是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体现得更为明显。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假冒伪劣商品远远不能达到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实商品的价值,不能按照正常用途进行使用,其成本低廉,但是其出售的价格却能等同于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实商品的价格,利润空间很大,高出正常商品利润的几倍或几十倍,犯罪分子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甘愿铤而走险,牟取巨额利润。在对抓获或逮捕的制假售假犯罪分子录取的讯问笔录中,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承认贪图不法利益,幻想一夜暴富是其从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最初动因,对财富极端贪婪的妄想使他们滑向了犯罪的深渊,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外因:

一是一些地方的执法力度不够,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没有及时、严厉、有效地惩处是当前此类犯罪持续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对一些已构成刑事处罚的案件没有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而一些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时仅停留于打击现行犯罪,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深挖细查。

二是商品市场上的监督力度不强,市场缺乏有效的产品质量监管手段也是我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盛行的原因。目前在全市范围内还未形成商品入市的零星监控点;商品的抽查制度还很不完善,不全面;一些管理人员明知市场内在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而无动于衷,袖手不管,从而更加助长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概述。

依据法学界的通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生产销售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一方面,犯罪分子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扰乱和破坏了正常的商品生产和销售秩序,致使假货、劣货充斥市场,对合格产品造成极大的冲击。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了伪劣产品,或者直接对自身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失,或构成危害,从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伪劣产品是假产品与劣产品的合称,假产品是指种类、名称与内容不相符的产品,产品成分是假冒的;劣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人违法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其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1)掺假。具体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真的产品,两种产品的性质完全不相同。(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新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行为人,对此,法律没有特殊规定。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故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观认识因素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且知道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甚至危害程度,意志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态度,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希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产生危害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生产销售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结果发生,只有这样,行为人的非法利润才能得以实现,因而本罪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间接故意。

(二)界定本罪时需要注意的

几个问题。

1、销售者对出售的产品中存在的瑕疵作出明示或销售者出售劣质产品,但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商品价格的,或者在出售过程中,声明该商品并非是正常商品的,该行为不构成本罪。对产品的瑕疵作出声明,就说明销售者没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故意,不存在牟取非法利润的企图,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本罪。

2、牟取非法利润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是要求有“销售”环节才能构成本罪。

4、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本罪。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他罪的区别。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行为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它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及商标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2)客观方面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表现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表现为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3)行为对象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的产品往往是真实产品,一般对人身健康无害,只是该产品所标识的商标是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假冒的注册商标。

(二)本罪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本节其他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其他罪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其行为方式相同,只是在犯罪对象上有所区别,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刑法》第141条至148条本节其他罪可能发生竞合的情况,因而应分别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不构成《刑法》第141条至 148条规定的本节其他罪,而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就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既构成《刑法》第141条至148条规定的本节其他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第141条至148条规定的犯罪进行处罚。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侦查。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侦查要求。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开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侦查工作,应紧密围绕该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即要通过开展侦查工作,查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具体情况,从而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

(二)侦查要点

1、开展初查

(1)查清具保或报案的情况的管辖权限及罪种。某些举报或报案的情况不够刑事处罚标准,就应当及时移交工商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此外,所举报或报案的情况不构成本罪,而应构成他罪,在初查阶段也应调查清楚。(2)对举报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窝点进行实地勘察。

2、犯罪证据的收集

犯罪证据的收集是打击犯罪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决定了案件能否顺利破获和是否能够移送。本罪的证据收集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伪劣产品。这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物证,没有伪劣产品,行为人就不涉嫌犯罪或不涉嫌该种犯罪。(2)销售金额。销售金额的认定对本罪的定性相当重要,其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产品后得到的,没有扣除成本、费用、税收等的所有违法收入。(3)销售帐簿或原始单据凭证。通过对行为人的帐簿或原始单据凭证进行审查,不仅可以伪劣产品的流向和规模大小,而且可以从侧面印证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同时,其本身也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证据之一。

3、查获制假售假窝点的现场指挥。

要点如下:(1)指挥员(一般由现场领导担任)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灵活指挥,尤其注意控制和抓获制假人员。(2)及时指挥和组织开展搜查和扣押工作,收集固定证据。(3)现场制作讯问笔录和其他工作应一并进行。

4、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

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后,应当及时开展审讯工作。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着重查明以下情况:生产伪劣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及生产过程;伪劣产品的成本、出售价格和销售金额;销售伪劣产品的“上家”及购买伪劣产品的“下家”;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区别是故意还是过失。

对于讯问应把握好以下几点:(1)案侦人员应在初步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和基本证据的前提下,理清讯问思路,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2)要掌握讯问技巧。这就要求案侦人员要随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变化过程,与之打“攻心战”。在已掌握的犯罪证据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审讯。(3)追查“上家”、“下家”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下落。查找销售伪劣产品的“上家”就是查找伪劣产品的来源,查找购买伪劣产品的“下家”就是查找伪劣产品的流向。(4)注意挖掘未知线索。通过对案件的审讯,在某些情况下,是能够带出积案、隐案的。因而,案侦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要密切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回答方式和内容,找到他案的蛛丝马迹,争取破获“窝案”。

5、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

产品销售方案 篇八

一、充分认清当前农产品销售形势。从宏观经济形势来看,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影响,近期国内农产品市场价格总体滑坡,特别是随着宏观经济影响的深入,农产品价格仍会呈现弱势行情,在这个大的背景下,重视和加强农产品销售市场开拓,对促进农民增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长远发展来看,*正在全力打造全省高效农业第一市,目前全市高效农业发展氛围很浓、势头很旺,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只有卖得掉,高效农业才能持续发展得起来,只有卖得好价钱,农民发展高效农业的积极性才会高。从现实要求来看,当前全市上下正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对我们农业部门来说,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服务好农民增收,而春季是春提早设施农业农产品销售旺季,产量大、上市集中,落实销售市场,做好产销衔接,对于促进农产品顺利销售,增加农民现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认各地一定要认清形势,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春季农产品销售工作。

二、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是连接产销的重要纽带。各地要充分发挥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在促进流通、保障供应中的作用,积极动员各路商户,广泛联系销路,帮助本地农产品寻找外销市场,促进春季农产品销售。按照建立“五级农产品市场体系”的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各级农业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引导有关方面强化农产品流通市场建设,为农产品销售提供有效载体和平台。要着力将*华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成为长三角北翼中心市场,使之成为农产品市场流通的价格形成中心、信息传递中心和产品集散中心。加强重点乡镇产地专业市场、村级农产品购销经营部和农民经纪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乡镇产地专业市场、村级农产品购销经营部和农民经纪人在农产品销售中的作用,让农民足不出村,便可销售农产品。

三、全力做好春季农产品促销各项服务。农业等部门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全力做好春季集中上市农产品的促销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和生产基地寻找市场,落实销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立足省内、拓展省外,瞄准长三角大中城市群,采用召开产销对接会、产品推介会、设立销售窗口、开辟销售专栏、公布销售电话等形式搭建产销对接平台,积极组织促销,拉动农产品消费。充分利用农业部门直接牵头组织各类名特优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的优势,联络和组织本地规模大、影响广、带动强的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合作流通组织、龙头企业,踊跃参加*华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农业接轨上海春季招商活动、*常州挂钩合作、*苏州春季农业招商说明会、“5.18”*农业经贸洽谈活动等活动平台,寻求合作,寻找订单,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充分发挥农业部门各类专业协会的作用,使之直接参与到农产品销售工作中来。要注重本地拳头产品、优势产品、特色产品、原产地产品的品牌培育和保护,注重生产、流通环节的技术服务与指导。通过市场化经营运作,催生一批品牌、培育一批名牌,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品牌覆盖率,把品牌、名牌优势转变为市场优势。

四、及时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和预警。做好春季农产品产销动态信息调研,及时收集有关农产品供求信息,充分发挥信息的引导作用。建立每周价格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密切关注各地农产品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对可能出现的卖难和价格异常波动及时分析预警,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对高效农业发展相对集中、相对较快、规模较大地区的农产品的市场行情,农业等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话、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多种媒介,及早向当地政府、部门,特别是广大农民宣传通报,提出对策建议。发挥农业系统自身优势,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共享,更好地发挥市场信息对引导农产品有序流通的重要作用。要直接开展面向广大农民的信息服务,大力发展农村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对农民直接传递信息的功能和对农民生产经营的引导作用。要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国家关于加强农产品产销衔接、稳定市场价格的政策措施,及时本地区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壶知道为大家带来的8篇《产品销售方案》,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更多精彩的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壶知道。

【产品销售方案】相关文章

产品销售策划方案优秀6篇05-16

产品销售方案最新4篇01-30

2022产品销售方案模板【最新5篇】12-30

产品销售方案(优秀7篇)09-03

产品销售方案经典(精选3篇)05-20

产品营销方案精选8篇05-01

产品营销方案(优秀7篇)04-20

产品销售策划方案【优秀10篇】02-19

肯德基市场营销策略(通用5篇)12-11

电脑市场营销策划书(9篇)10-20

62 43508